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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27馬鞍山 #裁決

A1: 黎(19)
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

A2: 趙(17)
代表大律師:#鄧子楷大律師

外聘檢控官:#陳文慧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鍚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

裁决摘要

📌控罪(一)管有爆炸品 [A1 A2]
📌控罪(二)管有爆炸品 [A1]

👤A1

A1不爭議管有爆炸品,郭大律師以《刑事罪行條例》第55(1) 中的合法目的即「實驗」和「自學」作為辯解。

A1指有黑衣人在旺角給他一包稱有火燒及爆炸反應的粉末,A1經上網搜查而知道該粉末是TATP,四次在家以點火或撞擊的方式試驗,但只有「Pop」一聲而沒有爆炸。A1攜TATP到校的原因是打算一包用作請教化學老師,一包則邀請A2在學校附近試驗。

法庭指在裁決重要的一點為A1能否證明他管有TATP的真正及唯一目的為實驗和自學,但法庭不認為A1是為了「實驗」。郭官指A1只是貪玩,為了尋求刺激而不理後果以滿足其好奇心,像燃點炮竹般。而A1應能從網上搜查中知道TATP具不穩定性,在明知或罔顧爆炸品所引起的人身受傷或物品破壞的風險情況下,把TATP粉末帶回學校並打算在附近的公眾地方引爆,也將「合法目的」沾污而變成了非法。

A1作為中學生,其化學知識有限。就算他説攜帶是為了向化學老師請教,但實際上他並無主動提出及請教,而若要請教亦不只得利用實物這方法。法庭認為A1只是把TATP當成玩物而不是作「實驗」之用。

🔴A1控罪一及二:管有爆炸品🔴 罪名成立‼️


👤A2

A2與A1相識了約兩年,由2019年十月左右轉為使用Telegram對話。A2覺得A1説話不認真、經常吹噓。當A1在操場強行給他錫紙包並稱燃燒後會爆炸,A2多次拒絕,而當時他亦不相信錫紙包是爆炸品。由於不知道怎處理,A2手持錫紙包到禮堂參加集會,打算於集會結束後把錫紙包棄置。

法庭指控方除了要指出管有該錫紙包外,也要有證據顯示A2有意圖保管該錫紙包。根據操場的閉路電視片段、A2在警誡及庭上的供詞,法庭信納A2的説法指他有合理理由相信錫紙包並非爆炸物品,而只是梳打粉。A2有十封由校長及老師撰寫的品格證人供詞,均對被告有非常正面的評價,郭官接納被告當時不知所措而手持錫紙包到集會,及在PW2提問下曾稱錫紙包為茶葉乃應付老師而非畏罪,亦可見A2在知道事態嚴重後就如實説話。

🟢A2控罪一:管有爆炸品🟢 罪名不成立


📌控罪(三)無牌管有彈藥 [A1]

被告聲稱P9(空包彈)是在深水埗街邊拾到,它可供工業用釘槍發射,但該枚空包彈並無裝置發射底。被告辯稱他只是當它是裝飾,希望放在錢包內作裝飾,扮作不經意地展露出來炫耀。

法庭不信納A1的解釋,認為其動機和本質與首兩項控罪是一樣,只是為了脱罪的牽強解釋。 法例只是豁免把彈藥用作裝飾品,但法例並沒有訂明將有關彈藥作觀賞或炫耀之用便可獲得豁免。若輕易接納「炫耀」為符合個人裝飾的目的而獲豁免,有關法例對彈藥管制便形同虛設。

🔴A1控罪三:無牌管有彈藥🔴罪名成立‼️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647&currpage=T


🔸D2訟費申請

控方反對D2訟費申請,因被告行為自招,(1)沒即時拋棄該錫紙包、(2)telegram曾討論爆炸物品、及在學校拎爆炸物品,(3)一度跟老師説是茶葉,他曾説謊而非原本的說出真相。

D2大律師指這次實為無妄之災,只要有人硬塞給他。而控方所指有關爆炸品的telegram訊息,只有兩則由D1發出的訊息,但D2亦沒有回覆,不應該因對話而指他自招嫌疑。

法庭同意不應指D2是自招嫌疑,閉路電視已顯示出D1及D2在操場的情況,控方不應只考慮D2手中拿著錫紙包而忽略了其他細節。郭官指有關telegram對話紀錄,只有兩則由D1發出的訊息,同意這對話內容不等於他自招嫌疑。D2一開始為應付PW1而稱是茶葉,但郭官同意他是怕麻煩而並非畏罪。當他知道事態嚴重後亦道出真相,在正式調查及警誡下亦有將完整事件説出,不存在誤導警方。

法庭批准D2訟費申請


🔴D1需還押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及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9月28日14:30 區域法院作求情及判刑。🔴

(更新於18:2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11/12]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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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開庭

D5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D5今年18歲,目前就讀中學,與母親同住大圍屋邨。D5從網上得到資訊,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ing」集會,而個人理解「和你Sing」集會是相對和平表達意見的方式,向外界或政府爭取五大訴求。

📌為何會出現在現場
D5確認知道599G在當日有效,亦知道政治集會經常有暴力事件發生。對於案發當日選擇到新城市廣場,D5供稱自己有見過不同大大小小集會,警方進行清場、驅散時使用的武力會波及到無辜街坊或市民,於是希望以自己知識去提供協助。他補充,曾經參加「峽谷挑戰一級課程」(呈上證書列為證物D1),課程中有教授急救知識。

📌當日攜帶物品
D5得到一份圖冊,確認截圖中人為當日晚上正離開住所的自己。D5指當時所帶的黑色背囊裡有一些個人隨身物品、衣物、生理鹽水及叉電器。不過,他當日只是隨手拿一個背囊出門,出門前沒特別檢查過內容,故此到被拘捕一刻才知道自己有圖片中的物品(P9B圖一)。D5得到當日帶出門的生理鹽水,表示有用過;辯方律師向法庭提出,將上述生理鹽水列為證物D2⋯⋯ 主控 #陳文慧 立即表示反對,反對將相冊呈堂,質疑何人何時為物品拍照,辯方則解釋,只是要將生理鹽水呈堂。

📌相片冊
圖冊內有D5當日背囊物品的照片:
「唔好搞我後面」上衣 - D5之前參加遊行時會著這件衫,算是以較幽默方式諷刺2019發生的事件;
冰袖 - 遊行時用來遮擋太陽;
口罩;
面巾 - 可以遮頸擋太陽;
手套 - 遊行時需要搬水或其他重物;


📌相約參加集會
律師問他是否熱衷於參加遊行的人,D5答「係」,不記得案發當日之前參加過多少次遊行。當日去新城市廣場,D5目的是去觀察現場情況,約了朋友一起去,其中一人為本案D6。D5事前知道,集會有機會演變成暴力事件,但沒打算參與集結或暴力事件。他只曾告訴D6自己會去新城市廣場,片段所見另外兩名同行友人,是當時他們在商場相遇後才結伴同行。與友人同行過程中,他們在聊天,並留意會否發生上述「可能會波及到街坊」的事。

📌播放數段新城市閉路電視片段
D5指認出自己,並憶述當時行為。D5聽到前面(喜茶方向)有嘈雜聲音,包括撞擊聲、有人叫囂、「唔好打」之類說話,擔心政見不同人士打鬥,遂向D6取得其雨傘並上前。D5到現場看到有兩人在打交,其中一人從後箍另一人頸,他覺得後者有生命危險,故此想分開二人。D5補充,首先聽到撞擊聲,跑至legoland附近位置後聽到叫囂及「唔好打」。

📌意圖分別打鬥人士
D5供稱自己曾在沙田親眼目擊政見不同人士打交,所以案發當日聽到「唔好打」,以為有政見不同人士在打交,而個人認為集會現場亦較常出現此情況。至於原屬D6的雨傘為何轉到其手上,D5指有人打交時,附近可能有其他人掟雜物,甚至有刀,為了保護自己和朋友,D5向D6講了一句「遮」,D6就把雨傘遞給他,然後一起行到喜茶門口。

庭上片段可見,當時不止兩人在打交,D5指當時情況混亂,故只集中注意到兩人「扭作一團」,其中一人箍另一人頸,後來知道箍人者為PW4。D5於是轉身,觀察會否有其他人衝前加入戰團,甚至令暴力加劇。打算出手分開二人之際,D5曾有一下急停,猶豫應否介入;但知道沒有時間再多作考慮,所以最終有出手介入,影中可見到他兩次彎下腰。而他同時開遮,是根據過往經歷所作出的判斷,以保護自己不被襲擊。

D5隨即在庭上示範分開動作:當時距離扭打人約半米至一米的他右手持傘,第一次彎腰想伸手將二人分開,猶豫後結果只做出右腳踏前動作;第二次彎腰後,他尚未接觸到二人身體時發現二人已分開。以他所知,手持的雨傘亦沒接觸過二人。D5表示,因為PW4向其方向「睥住」,自己「好驚」會被對方追擊,於是跑走。

律師問,從聽到聲響至到達打鬥位置,過程約十多秒,為何D5選擇走上前而非採取其他行動?D5指,自己曾目擊新城市廣場發生暴力事件,「我嗰次冇理會到,之後有其中一個人攞把刀出嚟,有人受傷⋯⋯我當時有能力幫嗰個人,但係我冇做到,所以好內疚。」

兩名便衣警員(PW3, 4)曾在庭上供稱當時有表露身分;D5則指兩名警員案發時既沒有任何辨識,亦沒表露過身分。由於峽谷挑戰課程曾教過用生理鹽水處理傷口及清洗異物入眼,D5亦擔心集會期間警方可能會使用催淚煙、胡椒噴霧等武器,波及無辜街坊,所以當日帶了生理鹽水備用。D5重申當時並不知道警員身分,若然當刻知道警員的身分就不會介入。

律師最後問及當日天氣,D5表示有微雨。

🤡控方盤問🤡

主控 #陳文慧 非常關注D5在學及工作情況,經過多番來回後確立D5現時就讀中四,案發時沒讀書,有兼職工作。D5忘記被捕後是否曾告訴警員自己無業。#陳文慧 提示:「唔使咁兜轉㗎,直接啲答咪得囉。」D5因為身體狀況,有3年因出席率不足而無法升班,之後曾經休學,後來重新入學。

🌟盤問期間多次伸出左手並以食指指向D5的 #陳文慧 ,提出大量與「黑衣人」相關問題,以下為節錄。

「你一路都講,話之前見到警察用武力打人下嘛⋯點解?⋯講嚟聽下⋯」

「咁咪係囉,有人非法聚集要驅散,用催淚煙有咩問題呀?你又見到,點解要用胡椒噴霧呀?」

「其實呢,開始咗黑暴事件有差唔多一年喇,你知唔知呀?」D5律師提出,希望主控改用較中性字眼,惟主控堅持「呢個係我嘅字眼,黑暴!」

D5回應知道有反修例運動,但不同意主控用字,「我唔認為係黑暴⋯我唔知你所講嘅黑暴係咩。」

「我講嘅黑暴就係黑衣人暴力事件,明唔明?」

🌟D3及D4身體不適要求去洗手間,盤問暫止,崔官對兩兄弟健康狀況表達關心。

D5再就「黑暴」話題平靜地闡述個人理解, #陳文慧 語氣愈趨激動:「啲黑衣人掘晒地下啲磚然後掟人,有冇見過呀?
黑衣人火燒啲舖頭,有冇見過呀?
黑衣人火燒人,有冇見過呀?
黑衣人打警察,有冇見過呀?
黑衣人淋腐蝕性液體,令小虎sir受傷」崔官提出,陳主控已列舉足夠多例子。

#陳文慧 意猶未盡:
「黑衣人嘅暴行你都知好多喇係咪⋯成日有其他人喺度搶犯,知唔知呀⋯你咪喺度搶犯囉⋯咁大個黑衣人喺度同人糾纏,你見唔到呀?你走上最前,咁大個黑衣人喺度都見唔到,你視力有冇問題呀?」
「你講𠵱啲大話都冇人信啦」

提到早前辯方律師呈上的生理鹽水證物,D5表示當時馬鞍山警署負責處理案件的警員不知道是生理鹽水,文件上只寫作liquid,自己當時亦沒有指出物品為生理鹽水,之後更遺失了相關文件。 #陳文慧 指控方及警員都不知道D5被捕時隨身物品包括生理鹽水,「我話你講大話呀。」

#陳文慧 質疑D5出門前早知背囊內裝備。「我哋用邏輯嚟講嘢呀下」,D5經常參與遊行,亦沒有其他人為他執書包,為何自己會不知道背囊內有何物品?控方在庭上展示D5早前供稱未曾見過的「全民攬炒新紅基」海報,海報宣傳當日新城市廣場1930有相關活動,而D5當晚七點三出門口,就是去參加活動。

「新城市廣場喺黑暴時期都相當出名㗎係咪?」
#陳文慧 舉出兩個例子,分別是有警員被推落扶手電梯及被咬斷手指,D5表示對前者不知情,後者則有聽聞過。

#陳文慧 續稱:「掉返轉有黑衣人受傷嘅我又聽唔到喎」,指出關於D5所指稱的新城市刀傷事件並沒有出現過任何媒體報道。「我向你指出,有人打交受傷、有刀,都係假嘅⋯邊月邊日吖你講⋯」

D5反問:「你意思係咪黑衣人冇受過傷?」D5以「721」再作回應後, #陳文慧 表示:「721呀𠵱家記得!都係721啫!」

D5承認當日裝備與黑衣人一般裝束「有啲相似」, #陳文慧 即表示「唔係有啲相似,係全部都一樣呀。」對於D5平時遊行用來搬水搬乾糧的手套,主控質問:「你有冇攞嚟掘磚呀、掟嘢呀?」

「你係咪支持黑暴人士呀?
你係咪都會救佢哋唔俾差人拉到呀?
你係咪都同黑衣人齊上齊落呀?
咁你係咪同啲黑衣人都唔會割蓆呀?」崔官指出主控需指明「黑衣人」定義。D5表示,自己不同意暴力行為。

D5同意「好多人」會為遮擋鏡頭而開遮,亦有見過人用長遮攻擊警員。D5稱當時開遮所遮擋的方向並沒有鏡頭, #陳文慧 則指D5開遮方向並不是向上,即與他為防有人從扶手電梯位置投擲雜物而開遮的供詞不符,反而是向前面有警員的方向開遮。庭上再次播放相關片段,崔官指出,片段顯示遮向上。繼續播放片段,遮擋方向改變,D5指當時「走緊,已經冇留意把遮向邊度」。 #陳文慧 指出,整段播放片段中,沒有任何人投擲過雜物。

- 早休 -

重開後 #陳文慧 首先向法庭投訴,較早前宣布休庭、尚未步出法庭時,公眾人士馬上喧嘩並向其指罵,在庭外更令其「感受到人身威脅」。崔官語重心長再次提醒,旁聽人士在庭內不應阻礙證人或律師;她明白各人有各人意見,但發出各種聲音只會阻礙受審的被告人。

#陳文慧 逐一讀出D5所參加的峽谷挑戰課程內容,當中並沒提及是急救課程。D5重申,課程中只是簡單教授處理傷口的知識,圍繞在峽谷裡可能擦傷、刮傷的表面傷口,以及異物入眼都可用生理鹽水處理;之後他自行上網搜尋更多相關資料。

不只一次指D5「砌詞狡辯」的主控指D5清楚當時有限聚令,上限4人抑或8人也好,案發現場明顯超過8個人,所以他當時已屬違法。辯方律師關注盤問內容, #陳文慧 表示「佢係參與緊非法嘅嘢」。D5稱,當時情況太緊急,恐怕被箍頸人士有生命危險,所以沒有因限聚令而離開現場;如果因為599G而袖手旁觀,如同之前所經歷事件,「會覺得好內疚」。

D5否認有呼喚其他人上前幫忙;就D5兩次彎腰動作, #陳文慧 指「我會話𠵱個只係dum腳動作,唔係彎腰」,而且該動作只是在用腳踩警員,亦沒有作出他所供稱的分開動作。

- 1258休庭 -
盤問未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11/12]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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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開庭

🔹控方盤問D5

D5於案發當晚離家出門,目的地就是新城市廣場,並約了D6在新城市廣場相見。D5承認自己積極參與反修例集會,其中有幾次曾與D6相約一起參加,但不是 #陳文慧 所指的「經常」。D5打波時認識D6,至今超過5年;D5知道D6是中學生,家住第一城。集會當日D6空閒而且有興趣,所以二人相約到新城市廣場。D5有告訴D6,自己去目的為協助街坊,亦給了他一枝生理鹽水。

辯方今天早上呈堂的生理鹽水有6枝,D5不記得當日所攜帶生理鹽水的實際數字,稱大約有12枝。陳主控指出,除了警方紀錄D5隨身物品中沒有生理鹽水,D6被捕後被檢取的物品同樣不包括生理鹽水。 #陳文慧 又質疑,D5給D6生理鹽水,卻沒有教他如何使用,「你又唔知佢有冇學過急救,咁你畀枝生理鹽水佢有咩用呀?」D5指當時給D6傍身,亦可能會遇到急救員時提供協助。

D5回應 #陳文慧 就當晚「有冇人受傷呀?」提問,表示知道當晚警方有使用過胡椒噴霧。 #陳文慧 反指在D5面前執行職務的PW4,在試圖制服黑衣人過程中擦傷,D5確認早前在庭上有聽到PW4相關證供。 #陳文慧 問當時地上還有其他人倒下,為何不留下來協助該名人士,D5複述早前證供,指因留意到PW4向他的方向怒目而視,恐怕自己也會成為其攻擊目標,所以離開現場。 #陳文慧 指出,D5當時與逃走的黑衣人「幾乎同步」走,D5稱「沒留意到」。

關於早前供稱聽到撞擊聲,D5表示不知道那是喜茶店舖傳出的聲響( #陳文慧 糾正:「喜茶被破壞嘅聲」),因為自己之前目擊過,有人發生推撞,然後撞到其他物件也有發出聲響。
#陳文慧 再次提起714有警員被咬斷手指的事件,隨後要求D5解釋,何以兩個人推撞會導致「嘭嘭聲」,D5遂在庭上憶述在沙田火車站的經歷(早前提過沒有上前幫忙而看到有人受刀傷的事件)。

#陳文慧 指出D5未聽到有人嗌打人時已問D6攞遮,質疑他屢次改口供。D5表示,早前稱在Legoland外不是確實位置,實為隔鄰的店舖位置,只是不知道該店舖名稱。

#陳文慧 再次針對D5最初聽到的撞擊聲提問,為何D5當時沒有聯想到「嘭嘭聲」會是刑事破壞的聲響?「點解唔諗呢?刑事破壞無日無之,你走去八卦⋯⋯有人叫囂好混亂,可能有刑事破壞,嗰刻你仲走埋去?咪好危險?」 #陳文慧 又指,片段所見D5當時仍「好淡定睇住發生咩事」,並非如其供稱般情況混亂。D5不同意故意幫黑衣人,亦不同意與D6一起幫黑衣人。

#陳文慧 問D5有否看到當晚在任何地方有警員曾使用不合適武力?D5指出PW4箍著黑衣人頸部那刻,認為他有生命危險。「一下咋嘛?仲有冇其他呀?⋯⋯咁你𠵱家明白佢係捉緊一個暴徒啦?」D5表示無法判斷警員應該用到哪個程度的武力,但覺得箍頸行為令對方有生命危險。

#陳文慧 指出,當時警員在執行任務「捉暴徒」;D5同意現在知道警員在執行任務,但表明當時不知道。主控再指,D5是刻意上前幫黑衣人,開遮、踩警員、拉背囊,而他在案發前與D6一路流連,就是在等待如此機會去幫助「暴徒」。D5否認以上指控,並指出呈堂片段未能反映當日他與友人觀察現場集會情況。

1519盤問結束

🔸辯方沒有覆問

控方需於10月18日之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所有代表則需在11月12日前提交。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9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屆時作口頭補充。
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郭啟安法官
#1127馬鞍山 #判刑

A1:黎(19)
代表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外聘檢控官:#陳文慧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鍚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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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於2021年9月14日於郭啟安法官席前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A2則罪名不成立

裁決詳情,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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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明白及同意懲教報告內容,懲教報告顯示認為A1身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辯方進一步陳詞
報告指會面期間,A1有禮貌,並合作透露其個人背景。

在學校寄宿後,成績有轉好

母親工傷後,有搵兼職幫補家計

曾於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29日還押懲教看管。

原保釋有在家安裝cctv,讓警方監管其在家狀態,此命令於2020年5月26日取消。

即其曾還押3個月及在家監管3個月。

原獲台灣的一間大學取錄,因案件而被逼擱置,但會與大學接洽保留學位

再有3封求情信,其中一封是PW1張善恩透過社工轉交予律師團隊,而該封求情信是其主動撰寫,律師團隊並無要求。

郭官提出疑問:郭大狀的其中一份報告「Project Change」(由臨床心理學家撰寫)有數據顯示A1較適合教導所,因其身心條件。

郭官表示,辯方的專家意見指被告身體狀況差,可能被告擔心案件,以致「食唔安,瞓唔落」,也指被告茶飯不思,體重好輕,不超過100磅,也指被告未必適合勞教中心的訓練,大家也知道勞教中心著重體能及紀律,勞教報告卻稱被告的身心皆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郭官表示不知道勞教報告是否比兩位醫生的意見來得專業,擔心勞教中心只是見過被告,認為其體能合適,從而認為被告適合勞教中心;而專家報告中則有詳細解釋被告為何不適合。郭官表示由於兩份報告有互相矛盾的看法,自己也不是專業醫生,也不希望只依照被告的意願作出判刑,強調現時並不是去茶餐廳選擇A餐或B餐,當然,被告的意願也在法庭的考慮範圍內。因此,法庭決定為被告再次索取報告,並將辯方的專家報告提交予懲教處參考,假如懲教處維持本來的意見,法庭將會接納。

郭大狀表示懲教報告中已有參考其精神報告,而其身心狀態已有改善。

郭官表示關注有專家意見認為其身心較適合進入教導所。

郭官表示,若然台灣院校取錄被告,當然會替被告高興,但現時法庭沒有收到任何資料顯示被告獲大學取錄,辯方剛稱雖然被告看似沒有機會在今年進行有關的課程,但辯方曾說正與大學商洽保留學位,郭官指,法庭考慮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時,除考慮被告身體狀況之外,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例如辯方指被告盼望繼續學習。郭官表示,教導所時間長,因此對被告學習有影響,勞教中心時間較短,對被告學習影響較細,若然法庭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預計被告明年9月可以成事,若然辯方能夠提供相關資料予法庭,令法庭知道台灣院校願意為被告保留學位,也是一個附加因素,以讓法庭考慮勞教中心是否比較適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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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5日1430,取得報告後再行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27馬鞍山 #判刑

A1:黎(19)
代表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外聘檢控官:#陳文慧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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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於2021年9月14日於郭啟安法官席前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A2則罪名不成立

裁決詳情,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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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得到懲教進一步報告,仍建議勞教中心;並呈上台灣某大學的進一步資料,及解釋為何即使DSE成績未如理想,仍有大學青睞。

簡單判刑理由:
經審訊後,3項控罪成立。
法官覆讀案情,背景,求情理由,恕不重覆。
案發時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有向懲教人員表示後悔,希望能繼續升學。
法庭指出3項控罪均是嚴重罪行,若被用於破壞社會安寧,危害他人生命及財產,法庭將毫不猶豫判處監禁。然,此案並無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據顯示被告有干犯其他嚴重罪行(雖然有參與反修例遊行)或打算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他人生命及財產。法庭雖然不接受被告的庭上解釋,但仍不能排除被告只是年少輕狂,不知天高地厚,守法意識薄弱而犯下此案。

法庭提出SWS案例,指更生及警醒公眾須有平衡,法庭同意刑罰對被告及警醒公眾十分重要,亦會給予充分考慮,但法庭仍須給予比重考慮更生部分。

案情在同類案件是相對輕微。雖然禁閉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根據最新的懲教報告,綜合評估後,仍建議法庭判處勞教中心。法庭接納報告所述。由於被告被捕後還押失去自由近4個月(相對於已服半年刑期),勞教中心不能亦不會扣減刑期,已經算上是付出額外的教訓。

速報:勞教中心(三項同期執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續審 [12/12]

D3: *,D4: *,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主控: #陳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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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 開庭
控方先作補充陳辭,指出打錯字,隨後補充相關CCTV對實時有少少差異,大約有1兩分鐘,可以從各位位置和動作關連,無證據邊個最準確,有證據證明WhatsApp 係實時時間,帶出D3在片段中用手機拍照,WhatsApp 群組有相傳出,之後WhatsApp 有人出”Action” 字句,一分鐘後就案發。控方從whatsapp知道邊啲人破壞同刑事損壞。

法律觀點有補充,係關於第5同第6被告阻撓警員執法,辯方有提到終審法院譚立輝一案,要證明3個原素:(1) there must be an obstruction, (2) officer performing duty, (3) must have done so wilfully. 控方立場係無需證明被告知道佢哋係警務人員,第(1)項,佢哋分開地上兩人,一定係一個阻撓;第(2)項,警方正在行職務;第(3)項,wilfully 當然係啦。3個原素都係。

16:01 D3 律師補充
向法庭致歉遲交陳詞和更正錯字,案例要明天早上呈交法庭。

D3可能有多過一部電話,有個可能性係度,可以用其他方法登入及發送,第7控方證人接受呢個講法。

控方嘅補充陳辭係基於Excel檔,無論係excel 或者WhatsApp 時間未必可信,證據上有參差,無check過對話嘅準確,而家有3個版本:手機版本、Cellebrite版本、和由Cellebrite轉換成的Excel 版本,無人check過係唔係一樣,無專家證據。

證供有3個試算表,編排會唔一樣,可以加嘅內容都唔一樣,P20同P23應該係同一個群組,都show唔到一樣嘅嘢,P20第一個message係「保已踢」, P23 第二個message先係「保已踢」

控方證人係事實證人,唔係專家,不知由Cellebrite 轉換成的Excel 的準確性,D3電話無被破解,訊息只係有其他人的手機得來。

控方提及時間性嗰點,辯方唔知邊個時間係準,如果控方要證明啲時間係咪準,要有專家證人,見到被告用電話,都唔肯定係send message,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16:22 D4 律師補充
就關於whatsapp啲論點係傳聞證供,採納陳大律師(D3)嘅論點

16:25 D5/D6 律師補充
睇番片段,在20:50:45有大批機動部隊到場,之前班市民已經企係度,但無人被拘捕。

就住控方有少少回應,譚立輝一案,係兩個階段,D5當時嘅行為是否有阻撓。

16:30 D7 律師補充
更正錯字,就WhatsApp 内容有少少補充,控方講法依賴14至101 whatsapp對話,抽咗20項較重要信息出嚟,分咗5類:去新城市廣場/ 唔去新城市廣場/ 小心有警察/ 裝修/ 其他分類,無論如何分類,某一個類別嘅信息加埋都唔會巨煽動性,如果法庭認同呢個講法,就需要睇吓有無單獨項目有非法成份,如果講「裝修」字眼,字典同網上平台查字,意思係 安裝/ 裝扮/ 修理,字面意思法庭係需要考慮,「裝修」係唔係有其他意思,例如術語或者潮語,如果係術語就要專家證人解釋,如果係潮語,係唔係街知巷聞,眾所周知,行出九龍城問吓普通市民,裝修係唔係等於刑事毁壞,如果問咗啲人唔知就會出現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1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不知有什麼原因,今日裁判官白白浪費了各到庭人士一小時,經常着重案件管理的她,全無通知或解釋。

2022年1月20日21:30 更新: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5:00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裁決

D3: * (15)
D4: * (15)
D5: 王 (17)
D6: 梁 (17)
D7: 侯 (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審訊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86

本案D1 D2 在審訊前已認罪,D1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但後期被上訴庭改判入更生中心;D2被判入更生中心。

控方: #陳文慧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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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簡述案情背景及各控方證人證供。

就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案情:
📍D3 及 D4 :(案情相近,法庭會一併處理)
辯方爭義點:
① 群組的WhatsApp對話是否由D3 D4本人發出
法庭:警員檢取電話及校對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亦沒有證據顯示當中有發生錯誤。
②控方證人PW11 12 13 所製作的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
法庭:他們個別的格式沒有不合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的試算表有被干擾或刪改。格式的不同並沒有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
③辯方認為警員在被告住所搜查時沒有檢取所有電話,D3 可能有多一部電話。
法庭:這是沒有基礎的爭義
④身份爭義
兩人是孖生兄弟,PW14 在辨認他們時需要利用WhatsApp 相片及衣服上的Logo 才能辨認兩人。控方只是倚賴了PW14的證供作為唯一辨認D3D4的身份。雖然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可以追蹤到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返回住所的路徑,但法庭認為PW14需要透過其他途徑從而辨認兩人的身份。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

因此,法庭裁定D3D4共同面對的控罪(1),及D4獨自面對的控罪(2)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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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作供分析
①有關阻礙PW4執行職務。
D5自己當刻希望分開地上的兩人-即警員14511(PW4 )和該黑衣人。D5打開雨傘是因為怕其他人會高空擲物擊中自己,而且手持的雨傘並沒有觸碰到黑衣人和PW4。D5 稱他被PW4 啤住,害怕自己被襲擊因而跑去中庭位置。
法庭:根據閉路電視及影片顯示,21:43現場已經有紅衫保安以及白色衫的人士處理PW4 和黑衣人的爭執。D5並沒有需要到中庭找其他人幫忙。再者,從影片可見由21:43現場從來沒有發生過任何高空擲物的事件,所以不接納D5打開雨傘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說法。影片顯示D5打開雨傘的意圖是是遮住自己身體的右邊部份,再用右腳踢PW4的背部。這個行為正正與PW4稱自己當時背部感到痛的情況吻合。

②有關被警方從背囊搜出的物品
D5 稱自己當時具備急救知識,希望到現場幫忙,因此在離開住所之前把生理鹽水放進背囊。同樣在背囊裏的T恤、手套、面巾、充電器等的物品則不知道何時放入背囊內。而且他亦有在現場把生理鹽水交給D6
法庭:D5只是攜帶了生理鹽水到現場,並沒有其他急救物資。法庭不接納D5到現場是為了提供急救服務的說法。D6被警員搜查時亦沒有找到D5所說的生理鹽水。

③有關D5不知道PW4是警員這個身份的問題。
PW4作供時,表示自己有向在場人士表明自己是警察。他的行為可以令在場人士向警員提供幫忙或離開現場以防止阻礙警員執行職務。D5在現場已經停留了一段長時間,如果他認為PW4和黑衣人的爭執只是兩個不同政見人士的爭執,他大可以直接上前分開兩人。但他選擇打開雨傘並上前用右腳腳踏警員。

法庭認為D5的證供有矛盾之處,不接納其證供。由於D5在PW4執行職務時-即制服黑衣人時,打開雨傘阻礙PW4。法庭裁定D5面對的控罪(5)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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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6的案情分析:
辯方案情提到D6並沒有作出任何具體行為,他亦有和現場其他人保持距離。從影片顯示,D6知道現場有暴力事件發生,但他並沒有離開反而選擇停留在現場。當PW4正在制服黑衣人時,D6走上前及伸手。

法庭認為D6在PW4執行職務時-即制服黑衣人時,走上前及伸手的行為阻礙PW4。法庭裁定D6面對的控罪(5)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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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D7的案情分析:
裁判官讀出群組內部分信息,大部分為沙田新城市附近的警力佈防及文宣。D7有提及「文宣」、「裝修」、「文具」等字眼,辯方稱對每人對每個詞語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即使與「和你唱」有關,這個活動的背景是一群人士聚集及呼喊口號,並不是作出任何破壞。法庭認為群組內的信息與「和你唱」有關,而根據法庭所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裝修」可以解作破壞。D7 在群組的訊息是告訴其他人要小心行事,要攜帶「文具」參與這個活動,並提供警方的佈防等。而且D7在群組傳送「Action」後便發生了破壞喜茶店舖的事件。

法庭認為D7 不斷在群組內發出有關活動的資訊,有意圖煽動群組的成員破壞新城市廣場的商舖,裁定D7面對的控罪(7)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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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總結:

D3: 控罪(1)罪名不成立
D4: 控罪(1)(4)罪名不成立
D5: 控罪(5)罪名成立❗️
D6: 控罪(5)罪名成立❗️
D7: 控罪(7)罪名成立❗️

📍有關索取報告事宜:
法庭因各被告年齡已到19歲,決定不為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D7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再三考慮,因D7今年需要進行文憑試,希望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以便完成文憑試。再者,本案D1D2 亦被判處更生中心,他們的案情相近,希望法庭可以考慮。
控方認為不適合,因D7的控罪嚴重。本案D1 D2 可以有更生中心此選項因他們一早認罪,但本案D7是審訊後定罪,所以不適合。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4日 0930 判刑,期間會為D5D6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D7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按:D3&D4寶寶仍有另案: #0701金鐘 ,案件將於本年3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進行轉介文件程序。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6/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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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1 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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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內容】

🔸辯方主問

D1案發時做廚房(現已轉做樓面),通常下晝兩點返到凌晨近一點收工;獨居旺角。

案發當日佢放假,唔需要返工,大概下晝兩點半起身,約咗兩個朋友三點半喺淘大花園商場地下OK等。兩個朋友都認識佢屋企人,當日係陪佢去屋企人返工嘅茶餐廳搵屋企人,以避免自己單獨見面會尷尬。約三點半因為屋企人係呢個時間收工。當日起身趕時間,佢好快刷牙洗面就執袋出去。

📌P24相簿
D1確認PW1警員18267搜到相中電話連套、透明白色膠盒、兩粒電池、一枝雷射筆勾住兩條鎖匙;相中右邊黑色物件唔屬於佢。佢記得出門口前兩粒電池都係放入透明膠盒。所有物路都係放喺背囊大格。

🧷帶雷射筆出街原因
當日佢帶雷射筆出街係諗住見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上獅子山試用,因為之前上網見到人用雷射筆造到滿天星效果好靚,當時佢有心儀女仔,想用雷射筆造出靚景討好對方。

(*~D1講解擬定行山路線,肥宅直播員唔識路又聽唔清楚抄唔到~*)

🧷帶各項檢取證物出街原因
佢帶黑色手套係行山要手腳並用,手套用嚟保護雙手,因做飲食業如果手有傷口驚會影響工作;紅色手套係防火隔熱,諗住燒嘢食用。黑色手套係棉質,同紅色手套功用唔同。

行山會出汗,帶冰袖係要保溫。行山上斜路用行山杖可以借力,冇咁辛苦。背囊套唔記得放背囊邊格,帶出街係因為驚落雨,背囊會濕。帶手袖係防蚊叮蟲咬。又帶手袖又帶冰袖,因為冰袖功效只可以持續一至兩個鐘,一開始用咗之後就用唔到。黑色長褲、灰色衫同黑色鞋都係被捕時著住。

原本打算四點鐘喺淘大出發,大約四點半開始上山,預計接近六點鐘上到去,等到天黑試完雷射筆大約七點就落山,八點九可以返到黃大仙市區。

🎥播片指認自己,講述自己喺淘大商場行蹤。原定約朋友嘅OK門口見到有人嗌交,認為唔適合停留,所以轉去其他位置等朋友。後來開始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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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內容】

🔸續辯方主問

🧷跟進帶兩對手套議題
紅色隔熱手套質地比較硬,唔適合戴嚟抓住嘢,所以唔可以取代黑色棉質手套;兩對手套都需要帶。

🎥繼續播片
畫面時間15:22:41:佢行上淘大通往彩頤居樓梯,因為見到平台有啲衣著唔似示威者嘅人,覺得係適合等朋友嘅位置;冇爭議約兩分鐘後被警員截停(承認事實同警員證供都話D1被截停時間係1525),期間冇離開過彩頤居平台。佢低頭用電話諗住通知朋友嘅時候,突然聽到啲聲,抬頭就見到警察圍住。

🎥播D4有線新聞直播片
畫面時間15:27:07:指認燈柱下人士係自己
15:27:20:自己係人堆入面最左突出頭出嚟嗰個,一直係喺平台上來回踱步
片段見到佢向畫面左邊行咗幾步,因為見到幾個警察跨欄上咗平台,凶神惡煞又有槍。被警察截停後佢按對方指示踎低咗。

📌P24相簿
🧷不知名黑色物品
昨日睇相話唔屬於佢嘅黑色物品,控方指稱為雷射筆充電器;佢上網買雷射筆時冇加錢買埋充電器,兩粒電池係賣雷射筆網店送埋,自己冇打算要充電,兩粒電池用完就諗住去便利店買過新嘅AAA電池。

就警員18267庭上作供話唔知雷射筆內本身有一嚿電池,D1指警員有喺佢面前試開著雷射筆,一開係單顯模式;疑似警員上級講咗句「細佬你喱枝嘢好勁喎」,D1就同18267講「擰一擰就會有滿天星效果」。對方有喺佢面前試擰,有出現滿天星效果。警員上級話要加多條攻擊性武器控罪,18267準備警誡就有另一警員嚟話有律師嚟搵佢,18267警誡完就畀佢去見律師。佢冇見到18267或任何警員由雷射筆攞返粒電出嚟。

🔹控方盤問

佢喺淘大商場見到有兩班人嗌交,其中一班係反修例人士--判斷係示威者因為自己睇電視新聞見到反修例示威者通常係咁嘅裝束。

當日佢原本打算搵完屋企人之後同朋友行山;實際上最終冇見到兩個朋友,亦冇見到屋企人。事前佢冇約定屋企人,諗住直接去到先同屋企人講想傾吓;以自己對屋企人嘅熟悉相信當日屋企人有返工。案發之前佢最後一次行山係大概8月尾9月頭,下晝兩點由市區出發到天黑先出返市區。

佢唔知網上號召當日下晝兩點半去淘大商場揮國旗。

原本計畫行山只係打算上到山腰,唔行樓梯上到頂,因為山腰多樹葉已經夠試雷射筆。雷射筆係大約5月買,收貨時佢有開過嚟check,但一直冇用過,等到案發日先約到兩個朋友一齊行山試筆--要約嗰兩個朋友而唔係其他朋友一齊試,因為得嗰兩個朋友都認識自己想用雷射筆討好嗰個心儀女仔。

行山係由慈雲山開始行,但當日約朋友喺淘大等,因為屋企人喺淘大嘅茶餐廳返工,自己想朋友陪同去搵屋企人。其實搭車途中佢已有經過茶餐廳,但當時見到茶餐廳落咗閘,同埋始終想等埋朋友到先一齊見屋企人,所以當時唔搵住。

雷射筆係淘寶買,直至本案專家證人講先知道危險,當時見過到海關就以為即係冇事。雷射筆本身入面冇電;收貨時可以試開著係因為賣雷射筆間網店送埋兩粒電池。

佢睇新聞見過有人因為管有雷射筆被捕,但係數量多過一枝,而且唔知係咪合法途徑買;自己情況唔同,所以以為冇事。雷射筆平時收藏喺屋企床頭位置,直至案發日之前一路冇帶過出街。當日佢喺淘大商場見唔到人用雷射筆。唔同意雷射筆同擴散器係分開。

佢對花粉敏感,春天影響最大,所以春天會少啲行山,大約個半月至兩個月先行一次。(辯方梁大律師已經問過點解要帶兩對手套同兩對手袖,被告已解釋過,主控又再問過...)佢行山雖然帶好多嘢,但其實唔係佔好多位置。頭巾係朋友送,自己用唔著就諗住用嚟抹汗。同意當日著嘅鞋唔係行山鞋。平時佢都會行山而且行到天黑,但又冇電筒又冇頭燈,因為電話入面有電筒可以照明,唔覺得危險。

👩🏻‍⚖️裁判官親自睇完雷射筆證物後指出,入電位似乎唔啱用AAA電池。D1表示就咁睇落AAA電池體積同當日被檢取嘅電池一樣,覺得可以用。

🔸辯方覆問

下晝行山氣溫下降,唔等於唔需要用冰袖。就算有寒冷天氣警告其實都可以用冰袖,因為冰袖功能其實係令身體保持常溫狀態。

案發之前佢已有行過當日原本擬定行山路線,當時都係著被捕當日著緊嘅鞋行山。

-D1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3月24日0930同庭處理結案陳詞,期間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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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_(ツ)_/¯
本案主控唔知Ms. Cheung定Yeung係直播員現場親身見過盤問被告時態度第二惡劣嘅主控。第一係 #陳文慧 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