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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09:36] 開庭

傳召PW2 劉永信(音)作供,中大保安

✂️D2 大律師盤問
繼續播放未完的辯方片段,未段見到一條紅色橋,地圖稱順利橋,俗稱小樓流水,片段最後停在品御軒門口,證人確認當日曾經由品御軒追D1至紅色橋,但片段中的前一段小徑未行過,不能確認內容。

辯方申請把片段呈堂,控方反對,質疑片段關聯性和真確性,唔知邊個拍攝,由誰人拍攝,以片尾一小段確立整段片係蛇吞象;辯方指片段拍攝嘅係案發範圍,見到嘅畫面同品御軒閉路電視相同,可以確認關聯性,有關七警案,上訴庭已經接納咗拍片者唔使出庭講述拍片情況;雙方陳辭後法庭接納片段呈堂。

✂️D4 大律師盤問
PW2不同意律師指出,D1被截停後,D4沒有與D1單獨相處。
PW2知道導師身份係高年級學生,舍監係注校嘅大學教授,導師係協助舍監管理宿舍,學生有紀律問題會通知導師或舍監,因此聯絡舍監係適當做法,但唔同意D4話幫手聯絡和聲舍監,D4有和D1單獨傾偈,車上無其他保安。
PW2曾經同D1講報咗案,佢可以走,會交資料俾警方,唔會拘留D1,佢可以企喺度等,亦可以上車坐,閉路電視見到有保安陪佢上車,唔記得坐在咩位置,唔知有保安人員攞咗D1電話,唔記得D4有無問D1係邊間書院。
唔記得當日喺咪要返學,有校巴服務,校巴由百佳去火車站最快5分鐘,未試過行路,估計十多二十分鐘。

[10:26] 控方覆問,叫證人在P2中大地圖中畫出由范克廉樓步行至A出口的路線。

[10:40] 傳召PW3陳非非(音)女士

📍控方主問
中大保安,當日與PW1注守A出口檢查站,12:15 有人通知有黑衣可疑人,PW3去另一更亭查看,見到有四個黑衫黑褲後生仔匿埋在後邊,佢哋話等校巴,PW3 話呢度唔係校巴站,叫佢哋走,當四人行出嚟,PW3已經見到檢查站,有4~6人推鐵馬,有人擺白色粉末掟在地上,有同事(PW1)身上被掟中,用對講機報告情況,跟住見到幾個青年跑向未圓湖,去到池旁路池邊就睇唔到,PW3返去檢查站等支援。

辯方簡單盤問,控方無覆問。

[11:20] 因警員證人未到,小休後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任職新界南總區重案組,在2021年1月21日18:30被指派調查本案,負責睇多段CCTV,從中找尋可疑人物,留意可疑人出現、特徵、逃走路線。

在2021年1月21日18:30 ~ 1月22日03:30,睇咗以下CCTV:大學站A出口、中大范克廉樓、中大百佳、和中大品御軒;A出口發現有八個黑衣人,其中有人拎住紅色背心膠袋,戴口罩,從紅色膠袋取出白色粉末掟向檢查站和保安,有三至四名黑衣人掟雞蛋,另外黑衣人推鐵馬;范克廉樓CCTV拍攝樓梯出入口,通往小橋流水,有幾個不同可疑人引起注意。
男子二身穿紅色長袖衛衣,胸前有白色圖案,藍色長褲,深色鞋白色底,孭住迷彩背囊,底部係橙色,前方有藍色細袋,戴眼鏡戴藍色口罩。
男子三身穿深色外套,裏便係橙色,認得牌子係Superdry,深色底衫,胸前有白色圖案,卡其綠色長褲,灰色鞋,戴黑口罩,眼鏡。
男子四身穿灰色長袖外套,灰色長褲,白色波鞋,深色鴨嘴帽,戴眼鏡,戴藍色口罩。

百佳CCTV拍到男子三和四在短時間內分別出現。

品御軒CCTV拍到幾個黑衣人從小橋流水出嚟,經過品御軒去池旁路,兩人各自手持背心形紅色膠袋,推斷係在范克廉樓見到的相同;在案發較後時間見到男子四上前問保安員。

下午繼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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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繼續主問
PW4在1月22日繼續睇CCTV片段,位置有:大學站A出口、中大范克廉樓、中大百佳、和中大品御軒;先看A出口案發情況,鎖定可疑黑衣人,男子二、三、四分別出現,追查是否有在其他位置出現,在范克廉樓和品御軒見到兩男子各自手持紅色背心袋,再查宿舍的出入紀錄,核實身份,可疑人物在犯案前的行走路線和逃走路線;於是控方播放好多好多條CCTV片段,要求PW4逐一指出從中認到的人物,包括男子2、3、4,他們的衣著,在各地點出現的時間、手持的物品、當時的作為等。

案件押後至明日(8/3)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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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繼續由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4連續在2021/2/4~5日 07:00~21:30 查看中大晨曦書院宿舍大堂和户外的CCTV,目的係揾男子2、3、4、和其他可疑人有無在晨曦書院出入,發現男子3有多次出入紀錄,有做截圖,較對拍卡紀錄,確認男子3身份係D3。

本案初時由沙田重案組負責,在2021年1月21日改由新界南重案組接手,PW4由1月21日至2月22日期間,每日都睇CCTV約8小時,返查大部份中大的CCTV,只係發現在A出口、范克廉樓、和品御軒外有兩人手持紅色膠袋,相信在不同地點均為該兩人,其中一人係男子2。

知道男子2、3、4的姓名後就匯報上級。辯方不爭議拍卡紀錄,控方繼而指出男子2、3、4就係D2, D3, D4。

在2021年2月23日 07:28時,在中大晨曦宿舍303室拘捕D3,檢取咗藍白色波鞋,和學生證;在D3元朗的往所,檢取咗衫、褲和眼鏡。

控方稱PW4做咗一個時序表,申請呈上和叫證人描述,辯方反對PW4不是講調查心路歷程,只係指出男子2、3、4,其他描述應留待結案陳辭。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1:19] 傳召PW5 警員 9736 鐘雄(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5注守沙田重案組,係此案調查員,在1月12日與同事在中大校園進行掃蕩,巡查案發現場和由現場行到范克廉樓的路線,行咗35分鐘,揾唔到可疑人,紀錄CCTV位置和索取紀錄。

[11:26] ✂️D2律師盤問
在1月12日,由A出口經山路去到范克廉樓,IB隊員影相,相片顯示沿途路徑,無檢取證物,同隊人員檢取了受到襲擊的保安員的衣服;在1月21日再去中大搜證,在池旁路和車站路一帶,揾唔到嘢。

[11:35] D3 D4 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12:06] 審訊程序去到中段陳辭,辯方要求控方如何指控各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稱檢控基礎係join enterprise ,犯案人士穿黑衫黑褲,係靠PW4睇CCTV鎖定和追蹤可疑男子2、3、4,控方指就係D2, D3, D4,無直接證據指出各人在案發現場。

D2和另一可疑男子手持紅色膠袋由范克廉樓行向小橋流水,行到品御軒,PW1指有兩名黑衣人手持紅色膠袋在檢查站出現撒粉。

D3在案發後與D2先後持膠水桶和地拖進出小橋流水的小徑,推段係洗擦痕跡。

D4早在11:22已經去到A出口外的巴士站,期間有與黑衣人溝通,一直逗留至案發,更有舉手機拍攝。

📖中段陳辭

[12:45] D2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基礎係要集結在一起,有參與,有意圖,而家無證據證明D2身處現場,指控唔到撒粉人士係任何一個被告,指出男子二係D2,但PW4從來無講過男子二就係D2,只係跟據一個懷疑而推論到另一個懷疑,結果都係懷疑;紅衣男子有所行為,但證明唔到集結在一起。

[12:49] D3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係強調在A出口,片段由開始到完結,短短歷時約1分鐘,黑衣人做咗啲乜,無證據指控係D3,有關D3嘅片段只係事前事後在范克廉樓,無證據指在現場出現,無證據證明有鼓勵,只係控方推論懷疑;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指join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

[12:55] D4大律師
PW3在庭上認錯D4,PW4從來無講過男子4就係D4,男子4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他戴帽,相信陪審團亦未能對比。
指控男子4 10:40在百佳,10:42離開,11:22到達火車站,與其他人溝通,事發時在附近,12:15無參與,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不能壯大聲勢,學生在校園好正常,控方對D4嘅行為性質,舉證未能達至檢控門檻。

案件押後後至15:0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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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 開庭

法庭考慮咗控方證據,裁定:
D2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3 表面證據不成立
D4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4 均選擇不出庭作供,但各自會傳召一名證人。

[15:43] 傳召DW1,D2證人袁先生
袁先生在中大法律系畢業,對中大校園環境熟悉,由范克廉樓到品御軒的山路有多個小徑進出,律師播放片段D2-2,叫證人在地圖D2-1標示出片中所見的出入口,共有七個;之後播放另一相似片段,都係由范克廉樓開始進入該山路,但中途轉咗去另一出口,到達大學道。

大律師再呈上另一張地圖,範圍顯示品御軒的下方,連同D2-1,兩張地圖顯示共有四間餐廳,都係由小橋流水的山路行出,經過品御軒而前往。

睇P10相冊第一二兩張相,證人表示所顯示的衛衣與中大有關,好多中大學生都著。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9/3)同庭再訊,D2 & D4 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4/4)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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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繼續由DW1 D2的證人余先生 作供
D4大律師盤問
知道D4所屬的書院有學生任職導師,協助管理學生;距離A出口約30米有民主女神像,當時係學生聚集嘅地方。
控方無盤問。

控方呈上只係關於D2的承認事實
曾經檢取D2的DNA和指膜,與證物對比後,在證物揾唔到D2 的DNA或指膜。

D2案情完結

[09:48] 傳召DW2 D4的證人 鄧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DW2與D4同是中大同學,兩人亦是何添宿舍導師,負責協助宿舍舍監管理學生,有事會向舍監報告;案發當日起床後收到D4訊息,約DW2去沙田食午餐,DW2早上要上個別指導課,編排的時間是10:45~11:30,於是約D4 11:45在大學站外廣場等,但因上一節的學生延遲,大約11:30才到DW2上堂,DW2在上堂前傳訊息畀D4,通知佢會遲到,D4回覆「OK,等埋,橫惦差唔多上校巴」,DW2在12:10~12:15落堂,收到D4訊息話A出口發生咗啲事,都係唔食啦。

[10:05] 控方盤問
DW2未能提供當日的訊息紀錄,因為換咗電話。主控質疑DW2為何在兩年後還清楚記得當日的時間和情況,詢問每個細節:幾點起床、預計幾點上堂、導師叫咩名、上堂前做咩、點解咁早到、實際幾點上堂、用咩方式與D4聯絡、點解事後無揾D4⋯

辯方覆問
當日的個別指導課共有14人上堂,每人分開在不同時段,內容係學生自己準備,主要與㪍授討論project ,可長可短,亦較為輕鬆,上堂都可以用電話。

控方在法律議題上無陳辭,同意辯方提出的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

📖辯方結案陳辭
主要重新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PW4的辯認工作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假如法庭接納,他的結論只是推斷可疑人士是被告;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和行為;第二份承認事實更證明未能在證物上揾到D2的DNA台指模。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4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裁決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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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判辭: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1早前認罪,D3經審訊後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裁決只對D2 & D4。

裁判官先讀出法例,講述集非法集結的原則,控方的控罪內容,再簡述案發的過程,兩份承認事實的重點;PW1~PW3中大保安員的證供,PW4跟據觀看閉路電視的調查過程,和較對宿舍的出入紀錄,PW5 的現場搜證過程。

兩被告選擇不作供,各傳召一名證人,DW1指出中大的山路四通八達,控方無作盤問;DW2解析D4為何在現場出現和逗留。

本案爭議點係有無非法集結,法庭會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要辯方嘅證據有能係真,法庭亦應接納;
各控方證人交代的證供,事發經過、訊息明確、合乎邏輯,以閉路電視作調查,無內在不可能,法庭接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亦接納DW1 的證供,至於DW2則不盡不實,TG訊息無留紀錄,無理由在重置手機前無做備份,事隔兩年,已忘記某訊息內容,但清晰記得時間細節,自相矛盾,不被接納。

法庭盼過閉路電視,有黑衣人撒粉,有黑衣人集結搗亂,有挑釁性,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黑衣人係非法集結,要考慮兩被告是否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據PW4證無供,在事發前較早時候,有兩名普通衣著的人手持紅色膠袋出現,12時許兩名黑衣人持紅色膠袋在品御軒行向池旁路,隨後A出口有兩黑衣人撒粉;D2在09:30離開宿舍,14:15進入宿舍,但出入紀錄沒有根據法例提供電腦證明書,只屬傳聞證供;男子2嘅紅色衛衣在中大好普遍,並無獨有特徵,無證供指D2參與非法集結;閉路電視並非連貫,有一段時間唔知黑衣人去咗邊,紅色膠袋是日常用品,亦無無獨有特徵,亦無證據指膠袋內是什麼物品。

無證據指控D2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PW4指D4在1月11日09:34時身穿灰色上衣,戴鴨嘴帽,10:41進入百佳,10:42手持雞蛋離開百隹,12:01有黑衣人到石壆,坐著無離開,12:15黑衣人撒粉,有男子拍攝,12:21走向池旁路,隨後D4在品御軒前出現,當時D1已在車上;D4身處一段距離,拍攝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法例訂明身處現場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

無證據指控D4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處理證物之後,D2律師提出有訟費申請,理由係D2並非自招嫌疑,或技術原則退罪;D2由被拘捕到審訊完結,無招認無自招嫌疑,無集結在現場,控方理應一早知道,如果控方係根據前後嘅行為,控方則違反無罪假定原則,紅衣男子亦未能證明身份。

控方當然反對,陳辭後,法庭批准D2的訟費申請。
【04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前覆核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前覆核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
(1),(2)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3)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

控方呈上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草擬本。內容有關被告的身份、相關時段、影片及相片的真實性等等。

被告今日仍沒有律師代表,他表示會自辯。他確認閱讀了承認事實並且明白內容。

控方將會傳召13個控方證人,包括1個街外人、10個警員及2個專家身份證人。兩個專家證人也是警員,他們專門搜查在抗爭運動中經常接觸的歌曲及網絡罪案中的歌曲資料。

將有七段現場拍攝片段呈堂,共52分鐘。

辯方沒有證人。

案件預計需時3日審理。

案件押後於2023年5月15至17日上午9:30時於沙田裁判法院審訊,期間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45] 開庭

因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裁判官先向被告解釋審訊的法律程序,控方有舉證的責任,和辯方有不作供的權利,裁判官不會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但會保障有公平審訊。

控方代表稱本案的原來主控 林高級檢控官在上星期三感染了武肺,今日仍未康復,未能到庭,申請押後至本星期三開始傳召證人,或者押後至另定日期。

被告反對押後,表示自己一人應對多名檢控官。裁判官不接受,同意由原來檢官處理會較為理想,先進行答辯。

控方重新宣讀案情摘要中七項傳票的控罪,被告全部否認控罪❗️

控罪(1)在2021年8月3日11:48~11:00期間在旺角東站C出口;
控罪(2)在2021年8月18日18:24~18:30期間在旺角東站D出口;
控罪(3)在2021年9月9日11:20~11:25期間在旺角東站C出口;
控罪(7)在2022年9月29日18:30在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口;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控罪(4)在2022年6月24日11:45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
控罪(5)在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
控罪(6)在2022年9月29日18:30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控方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2022年6月24日11:45,警員19860與同行隊員在大圍站A出口作反罪案巡邏,發現被告在上址,調查期間警長5539開啟隨身攝錄機拍攝,片段無作修改、更正或增減,影片由高級警員45823燒錄成兩隻光碟,交由警員25516保管,呈堂為P1,謄本為P1a。

2022年8月24日11:30,警員28011與同行隊員到大圍站處理噪音投訴,在A出口發現被告,11:37調查期間警員28011與警長黃敬慈(音)同時開啟攝錄機拍攝,2022年8月27日,兩段影片由高級警員45823燒錄成四隻光碟,交由警員25765保管,呈堂為P3和P4,謄本為P3a和P4a。

2022年9月29日16:00,警員13147與同行隊員在中環恒生銀行大廈天橋處理噪音投訴,近國際金融中心發現被告,警員7971用手提攝錄機拍攝,並張三段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5,謄本為P5a(1-3)。

2021年8月3日10:48,陳靜思(音)女士在旺角東站C出口,用手機拍攝影片和影相,之後報警,並燒錄成光碟,交由警員11130保管,呈堂為P6 & P7;同日,警員10717與同行隊員到場,在C出口見到被告,11:30~11:38女警23414再C出口拍攝10張相片P8(1-10),相片反映當時被告、隨身物品和現場環境。

2022年8月18日18:24,警員15946與同行隊員在旺角東站D出口見到被告,進行觀察和調查,15946有拍攝,2021年8月19日警員15946將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9。

2022年9月9日11:20,女警9125與同行隊員在旺角東站C出口行人路見到被告,進行觀察和調查,9125有拍攝,將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10。

牌照
在關鍵時刻2021/1/1~2022/9/30,被告從未申請或者持有演奏牌照。
在2022/6/1~2022/9/30,被告從未申請或者持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

被告現年69歲,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在裁判官的詢問下,被告同意內容,稱「事實就係咁,我無罪」,身份不爭議,同意警方片段中的人是其本人,不爭議演奏二胡和使用同擴音器,亦不爭議事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表示自己是公眾的一份子。

因控方的案情摘要編排是跟案件時序,但承認事實不是,裁判官要求控方在明天重新提交。

案件押後至明天(16/5) 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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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裁判官無指示是否延期審訊。既然林高檢在上星期三感染,為何不早通知法庭早作安排;政府認為市民在感染後可以工作,無病假,點解主控可以唔上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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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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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因朱官病咗,由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代替,安排在本星期五14:30同庭作提訊,原定明天(17-5-2023)的審期取消
【07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30/4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9/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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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慧敏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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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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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開庭
📌 裁判官問被告是否準備好,被告回應他已期待多時,被告選擇以普通話自辯

⏺️法庭翻譯讀出每一張傳票的內容,主要是指出日期、時間、地點等,問被告認不認罪?
被告表示1-7張傳票都不認罪

裁判官向被告解釋法庭程序,介紹主控官在庭上的位置,並著被告要等對方講完才回應,裁判官向被告解釋,7張傳票主要是兩部分:非法奏樂及非法籌款。

有關同意事實,被告稱他不同意那12位證人的口供,裁判官稱因為他之前已簽署同意事實,表示被告已經同意文件中的承認事實,但由於被告是自辯,在不明白的情況下簽署都可以理解,所以裁判官會再傳召所有證人,讓被告可以問他們問題。

裁判官問控方:沒有合理權限及解釋是由控方舉證還是由辯方舉證?
控方稱是由控方舉證;有沒犯罪意圖的理據,也需由控方提供,控方表示需要整理一下。

裁判官問被告是不是有演奏?有沒有籌款?
被告答有演奏,但傳票上寫的組織及提供設備則是沒有,不是事實。

被告隨即向裁判官提交國際人權公約副本:指出寫明他有權可以參與文化活動,裁判官接收了文件。

裁判官問被告有沒有看控方開案陳詞,被告稱有;裁判官稱片段裏有見到有人付款給你,被告稱他懷疑是有人設局陷害他。

裁判官補充:跟據刑事訴訟條例,演奏有沒有許可證是需由被告提供證據,籌款的許可證也是需由被告提供。
被告向裁判官表達他曾到警總12樓,申請許可證,但警方多方阻擾;但裁判官提示被告這些內容屬辯方案情,請被告在審訊時才表達,因太早被控方知道便會對他不利。

10:18裁判官宣佈正式開審

⏺️傳召控方證人列表11警司陳榮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深水埗警署指揮官
2019-2022駐警察機動部隊,期間經常處理大型示威事件,亦經常親身在現場擔任指揮

🎥主控播放P2,P6片段
內容:旺角東地鐵站外有人在演奏二胡音樂(此乃舉報人拍攝的片段)

🔊主控播放整首願榮光歸香港(有歌詞版)
證人說他在前線執法時,示威者都經常唱這首歌而情緒高漲,亦有嗌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又稱他也曾在屯門市廣場,超過500名示威者唱及用擴音器播這首歌,唱完後有手舞足蹈及踐踏領導人的畫像,事後便發生大型警民衝突,有警員受傷。證人曾在大埔太和路及安詳路一帶執勤,見約幾百名示威者在場,當時有示威者唱這歌。

作證期間被告舉手表示證人所說內容與本案無關,裁判官稱他可以在辯方盤問時提出他的問題,證人續稱當日有做成該處道路阻塞,20101013元朗大馬路有人破壞,警員到場後示威者四散,有人唱願榮光及叫口號,情緒高漲,對交通做成阻塞,歌曲出現時示威者的情緒都會高漲。

🔸被告問證人你是否覺得他是個罪人?證人避開不答,被告向證人表達他來這裡作供是在浪費大家時間!
被告表示他拉的是音符,他認為他拉的是「願平安歸香港」證人說他都聽過,同意有願平安歸香港這首歌!而是歌詞不同,樂曲一樣。

-證人作證完畢

[11:08小休]~[11:15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列表1)陳靜思,60歲,退休人士

20210803在旺角東站經c出口前往新世紀廣場,期間聽到有音樂聲,來自一名男子,樂器有接駁擴音器,所以好大聲,男子前方有一樂器盒內有錢,證人說她認得首歌是願榮光歸香港,又說暴動時啲暴徒會播這首歌,曾在大刑賽事被換掉這首歌,又說她在拍攝被告時都驚有黑暴會干擾她,奏樂的位置人流不算多。

🔊當主控要再播放願榮光時,裁判官向被告澄清被告是同意願榮光歸香港與願平安歸香港的音調是一樣的,所以沒有必要再播

證人續稱她覺得被告是在演奏願榮光而且好大聲所以就舉報被告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盧振業
🔹20210803接到在旺角東站有滋擾舉報,到場後見到有男子在一石柱旁邊在拉二胡,聲音都屬於大聲,便上前票控他,也見到樂器位內有港幣,他認得該男子拉奏的是願榮光歸香港,當時人流是一般,他也沒有印象巴士站有沒有人在等車。

🔸被告人問為什麼要穿便衣,而且說盒子裏面有錢,被告人問證人是不是裝陷阱陷害他?證人不同意。
-證人作證完畢

⏺️傳召證人譚警員
🔹20210818,18:20,穿便衣巡邏到旺角東站,發現被告在奏樂,未見到被告其人已經聽到音樂聲
🎥主控播放當日演奏片段
證人在片段中認出自己,證人供稱他認出歌曲是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問告問證人當日有沒有人報警?證人說當日沒有人報警。

-證人作證完畢

⏺️傳召證人女警張凱盈
🔹20210909證人奉電台命到旺角東站執勤,電台收到有人在旺角東站演奏,到場後見到被告人在演奏同時聽到有音樂聲,但不算大聽,跟住行近被告約距離三米觀察就聽到好大聲。
🎥主控播出當日片段,證人說頭20秒是在奏願榮光歸香港,之後就是奏試問誰還未發聲,她說她認得願榮光首歌因為在各大媒體都聽過這首歌。

🔸證人表示她收到電台指示有人在沒有批準下演奏,會以簡易條例提出票控,被告表示以簡易條例票控卻用這麼多的警力是不是浪費?

⏺️傳召證人警員簡宇恩
🔹大圍港鐵站A出口處理投訴,證人說投訴內容是:有人播榮光,第一眼見到被告人在拉二胡,地上有一打開了的二胡箱,上有一張紙寫了被告人有被控的其他案件,當證人行近他時被告人便停止,證人對他作了口頭警告,被告合作,表示將會離開,而證人也11:35分收隊。

🔸被告問證人剛到場是不是聽得不清楚,即是不算大聲?證人同意。
被告表示他不是第一次在那裏,因為近民居,他不會用擴音器,也會細聲演奏。

[1300完庭]
押後至14:30原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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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2),(3),(7)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控於(不同日子不同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5),(6)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被控於(不同日子不同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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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6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莫志偉

🔹控方主問
2022年6月24日證人便裝當值在大圍市中心作反罪惡巡邏,見有人大圍站A出口拉二胡,後續有警長5539帶另一隊警員到場,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約十米遠,也聽到被告拉二胡的聲音,觀察兩分鐘後上前查核被告人資料,發現他也有其他被票控紀錄,隨後警告被告人將會票控他,同時見被告人有懸掛一張紙指明他被控告及需募捐用作打官司。

🎥播放P13片段
主控說謄本裡的寫上的金額$272.2是誰數的,證人答是他數的,錢是在樂器盒底下。
主控又問證人見到有男子走近,手似乎拿著一些東西放入樂器盒中,證人說是,但是沒有看清是甚麼?

🔸辯方盤問
被告問證人他有沒有把錢退回給被告?證人說有
被告續問片段裡有沒有拍到他交回?證人回答片段沒有拍到
為什麼不拍?證人說他的同事有看到

- 證人作證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李炳倫(譯音)

🔹控方主問
2022年8月24日奉電台命到大圍站A出口處理投訴,內容是噪音投訴,有人演奏反政府音樂,證人穿軍裝當值,到場後見被告人在演奏連擴音器的樂器,在距離20米時已亦聽到拉二胡聲,聲浪較大因有擴音器,直到證人行近到被告一米時,他便停下來,觀察了約2-3分鐘,證人前方有放置一個黑色樂器袋,亦有一個紙箱,紙箱內有一些紙幣,紙盒上有紙牌,寫上因街頭演奏榮光被以下法院起訴,也寫了沒有錢打官司、募捐等字樣,當證人行到距離15米,他見到有人行過放低錢到樂器袋內。而紙箱內有紙幣。1138時,警長告被告人稱會對他進行票控,而被告的態度不合作,向警員叫喊:「香港有很多人都玩樂器,都申請不到許可,你要拉就拉吧。」

🎥主控播放p13片段,內容是一名警長向被告進行票控

🎥主控播放p14及p14a片段,都是同日的票控過程及警告被告如果不合作便會拘捕他。
片段中7-8名警員向被告嚴厲斥責及警告他必須馬上離開,糾纏一番後,被告大嗌:「香港變咗喇!香港變咗喇!」

裁判官問為何要有兩段片,兩個謄本?主控回應因為謄本面頁的日期寫錯了23號,另外片段中警長又講錯了日期,所以其實兩段片段及兩份謄本都是8月24號當日,裁判官了解到:即是同一時間有兩部攝錄機以不同角度拍攝同一場景。

當日證人及其同事都沒有數過紙箱入面有幾多錢?證人回應沒有

🔸辯方盤問
被告問證人指當日若有人投訴,投訴的人有沒有出現?證人說警方沒有聯絡到投訴人;被告問證人你說在15米遠就見到有行人給我錢,那個行人放了幾多錢?證人回應看不到;被告問那麼你只是猜測沒有真正見到。

- 證人作供完畢 -

[16:02休庭至16:13]

⏺️傳召控方證人督察高國權

🔹控方主問
2023年9月29日收到WhatsApp 電話,一名市民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通往恒生銀行天橋上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恐怕會引起暴力問題,所以他便致電手下到場處理

🔸辯方盤問
被告問證人你是不是直接收到投訴?不是上級指揮?證人回應是;
被告問那你收到直接市民打電話給你,那是有違程序的?證人回應不同意,沒有違反程序;
被告問你是主觀判斷?證人回覆不是判斷,而我有疑點便需到場調查;
是不是對所有街頭表演的人你都會行動?證人回覆無論事件大小他都會回應被告人問如果有市民投訴演奏但不是敏感歌曲?裁判官打斷被告的提問,稱證人沒有提及過「榮光」是敏感歌曲。

- 證人作供完畢 -

⏺️辯方證物
裁判官稱被告提供的國際公約列作D1證物

[16:30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09:30時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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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3]

上午進度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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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

控方提出因應高等法院在星期五會對本案歌曲的禁制令作判決,申請押後至2023年8月4日交結案陳辭。裁判官關注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控方聲明不會對被告的證供作陳詞,只會對法律觀點作陳詞;和被告曾提出上訴庭的案例作陳詞,該案同樣倚賴國際公約。

因應被告要求,會額外傳召一名證人,警察牌照科的高級督察。

傳召PW10 警員13147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2年9月29日18:30軍裝當值,連同警長3264、警員13876和便衣警員7971,一同到中環干諾道中近國際金融中心的天橋上,前往截查被告,在距離約50米,隱約見到被告,聽到玩奏二胡,有擴音器音量頗大,行到埋去見到有個打開嘅兒胡下合上有個紙皮箱箱,內有紙幣和硬幣,見到係港幣,無數過無檢取,被告左邊有部手推車,上面有紙牌,寫住因為演奏「榮光」而被起訴,無錢打官司請求援助;上前截查,要求出示身份證和收拾裝備,有查問錢,問佢點得嚟,回答「總之係我㗎喇」;有要求出示許可,「無喎,一時興起」,警長通知要票控佢無牌播音樂,被告開始激動,「告我啦告我啦,咁多人演奏,你告得邊個」,18:50收隊離開。

控方呈上由PW10繪畫的草圖,顯示被告位置,和警方前往現場的路線。

📽️播放3段警方拍攝的片段,片長共約10分鐘,由警方前往現場、見到被告演奏、紙箱、紙牌、截查、警長警告、到離開。控方讀出紙牌的文字,講述被告在九龍城和沙田法院被控告的案件。

🔸被告盤問
證人同意50米是估計出來,現場聽到的音樂不是片段中嘈雜;當日係收到高級督察高國權指示前往調查,肯定紙箱中的是港幣,有100元和20元,總數唔肯定。

⏺️控方想傳召警長3264,裁判官問證人會就咩事作供,控方指會講述通知被告和有人收錢入紙箱,裁判官話片段已經見到啦,控方撤回傳召。

⏺️傳召PW11  警署,警長徐志聲 作為對「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證人
控方讀出證人所牽涉一連串違規事件,經警隊紀律聆訊後被譴責和扣減擅離職守的薪金,最終法庭接納為專家證人。
證人現任職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社運期間對「榮光」作網上調查和資料搜集。

⏺️傳召PW12 高級督察 梁美寶(音)
證人任職警察牌照科,講述沒有被告的申請紀錄。

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15: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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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3]

下午進度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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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在裁判官查問吓,被告講述辯方案情。

被告現年69歲,已經退休,2015年和太太結婚後來港定居,之前在大陸工作。

🔸關於演奏的許可證,被告在警員的指示下,曾經去過警察總部12樓申請許可證,但已經唔記得準確日期,只記得係疫情期間,因為有戴口罩。共去過三次,第一次,去到攞籌,在10號窗由一年輕女警接待,講完申請意圖,她與上司傾談後,表示該窗口只接受團體申請,被告個人申請要轉到8號窗,唔記得當日是因為接近下班時間,抑或再攞唔到籌,無到8號窗申請;兩三日後第二次去,在8號窗由女警接待,講明申請許可證,可能佢未處理過,過咗一陣,由另一年輕男警接待,他胸前戴有十字架,從新講一次,他說難為,不知是因為疫情期間無做,還是什麼原因,他說疫情前有處理過一兩次申請,俾咗一疊表格給被告,被告睇咗一吓,覺得易辦,攞咗返屋企研究,結果見到好多問題,需要14個工作天才批准,另一個更唔可以接受,一張表格只可以填一個地方,唔可以去第二度,批准後只可以表演約一個星期,條件十分刻薄,全世界都有街頭藝術表演,佢哋唔可能嚟到等14日呱。
第三次去12樓,又畀一份文件,提出同樣疑問,當面撕碎佢,過期嘅法律,不合時,不適合用於現在,開玩笑,我去咗無100都有80個地方,是不是需要填80份表格,每填一張要等14日先知批唔批,警員笑一笑,他肯定係一個地方填一張表格,不是早上證人講一張表格可以包好多地方。最終無申請,唔想比佢哋玩,俾過時法律玩,同國際公約相違背嘅法律。

第一項傳票在2021年8月3日 10:45,在旺角東站C出口新世紀廣場外面,被告同意在上址拉二胡,控方指是「願榮光歸香港」,但被告稱演奏的是「願榮光歸林鄭」。點解在嗰度拉二胡?因為係愛好,街頭藝術世界國家都會認可,香港政府承繼咗殖民地政府承認嘅國際公約。

第二項傳票在2021年8月18日 18:20,在旺角東站B出口,被告同意在上址係公眾地方,有拉二胡和用揚聲器。

第三項傳票在2021年9月9日11:20,在旺角東站C出口,第四項控罪在2022年9月29日 18:30,在中環干諾道中近國際金融中心天橋,被告同意嗰兩日都係無許可證。

🔸三張公眾地方籌款
第五項傳票在2022年6月24日11:45,在大圍A出口行人路演奏二胡,被告同意二胡盒上有個紙箱,箱內有錢,身邊有架車仔,上面有張紙,PW7話寫住「因為在街頭演奏榮光,在九龍城、屯門、西九法院被起訴,無錢打官司,在此募捐」,被告同意內容。
裁判官指法例規定,要去民政事務局長申請,被告同意無申請,因為不知道有呢方面要求,請求募捐無錯,呢次之後改成為請求支援。

第六項傳票在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A出口拉二胡,證人警員28011作供,紙上寫「因為街頭演奏榮光……請求援助」,被告稱字面上不一樣,實際上係一樣,同樣係拉二胡,同樣係本人,同得到利益無關係,募捐、援助都無關係,因為得到國際公約保護。

第七項傳票在2022年9月29日在中環,紙上寫「因為街頭演奏榮光,在屯門、九龍城、西九龍、沙田裁判法院被起訴,請求援助」,被告同意無向民政事務局長申請,點解寫援助?寫募捐只係嗰一次,唔承認係募捐,例如我話殺咗人,唔一定係殺咗人,要有證據,募捐、援助可以係精神上嘅援助,或者係物質上嘅援助,例如送一支水,問我食咗飯未;拉二胡係愛好,亦有一啲收穫,金錢、物質、精神上讚賞,有呢啲就有興趣繼續表演,有人俾錢我,其他人點理解係佢嘅事,募捐好似乞兒咁,認同不太好,所以改咗,援助有呢個意思,但不是全部,精神上讚賞我都係呢個目的,唔知要某人同意,字面上改咗,乞討、援助、募捐全部都係國際公約所得返嚟,我所做都係一樣事情。

點解玩呢個樂章?2019年之後,在香港各處街頭都有表演,先將政治放埋一邊,香港係三權分立,法庭係中立,不應有政治偏見,係香港難能可貴嘅地方,在此之前,表演無警察理,在社運之後,時不時便有騷擾,無怪過警察,警察調查時講收到投訴,明白佢哋認為拉嘅曲目同政治有關,抱住佢哋嘅目的,不滿意,警察講係收指示而來,不是針對我,感激中立調查,無刻薄,但庭上始終圍住曲目政治問題,現場嘅檢察官、旁聽人士可以見到,審政治犯,有呢個感覺。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演奏曲目對政治不穩,我始終集中在藝術方面,我不是港獨分子,今朝有去信畀高等法院。

[16:20] 完庭,押後至明日(25/7),09:30原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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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3/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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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裁判官詢問被告,你係咪無請律師為你辯護?(無),咁籌錢嚟做咩?被告回應不是籌款,可以話有關可以話無關,有關係因為有利益在內,國際公約好清楚,街頭藝術所得到嘅利益係受到保護,募捐、援助可以話肯定,可以話唔肯定,大家用錢用在邊度,需要講得清楚嗎?

[09:38] 🔹控方盤問
關於四張無牌演奏傳票:2021年8月3日旺角東站C出口,2021年8月18日旺角東站D出口,2021年9月9日旺角東站C出口,2022年9月29日18:30中環;被告重申在昨日和上星期五已經同意係在公眾街道,至於每次到咗幾耐之後有警方到場,就唔記得。

關於三張無牌籌款傳票:2022年6月24日11:45大圍站A出口,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站A出口,2022年9月29日18:30在中環;被告同意係在公眾地方,同樣每次到咗幾耐之後有警方到場,就唔記得;同意二胡箱內有錢,至於係邊個嘅,唔想肯定回答,可能係被告嘅,可能係檢控官嘅,不肯定也不否定。

📽️控方播放21/8/18日的片段,在01’05”時刻,控方指有路人放錢落二胡盒,被告反稱唔知係放下還是攞走,懷疑控方設下圈套,有人錄影有人放錢,佢可能放低毒品;控方稱不是攞走,被告指模棱兩可。

控方欲再播放22/9/29日的片段,裁判官問控方相確立什麼?控方指有途人放下金錢,官指唔使播啦,唔會係好似被告咁講放低毒品。

控方問被告是否認為錢係藝術嘅利益?被告回應話可以係可以唔係,你認為有人放低錢係你嘅事,可能係我放低呢,藝術利益是應該受保護,檢控係浪費時間,浪費社會資源。在22/6/24, 8/24, 9/29, 不論募捐或者援助都係藝術利益,肯定受到保護,唔好同我玩文字遊戲。

控方指去牌照部去咗三次,因為以下原因而不申請:1. 要等14日;2. 一個地方要填一張表格;3. 不是永久性,只係一段時間。所以被告係可以申請,不申請只係怕麻煩。被告回應不單只麻煩,還是不合理、過時嘅法律,全世界都可以有街頭藝術表演,有中國人、有外國人,有邊個申請過?第三次去,好氣憤,當住警員面前撕爛表格,如果咁係藐視警員,我認。

控方指被告唔知其他人有無申請,被告指大陸人來香港只有七天,佢哋在街頭表演藝術,有可能等14日嗎?呢個係我推理,如果錯嘅請法庭定罪。

2022年6月24日在大圍A出口籌款,被告指嗰次唔知要申請牌照先可以籌款,指三個控罪元素之中:組織、參與、提供設備,被告犯咗邊一條?(控方叫被告留待陳詞先講),嗰日之後已經改為援助,嗰日之前無嘗試了解,無必要花時間了解。

控方指在2021/08/03後知道演奏要有許可證,理應了解籌款都要有要求,被告回應無去研究,發現字眼有不妥時,就已經改咗,無打算去了解申請,因為唔覺得係籌款,改咗為援助,可以係精神上或者物質上援助。

2015年來港定居,2019年在香港,目睹示威情況,知道示威場合會播放「榮光」,但被告想嘅係「願榮光歸林鄭」。控方引用PW1警司陳榮的證供,指在示威場面,播歌後示威者的行動會變得激進,被告選擇不回答,表示睇過「願榮光歸香港」的歌詞,無反政治、無港獨,亦不代表被告的意思,政治問題與我無關,不想回答。

在7張傳票6件事件中,拉的都是「榮光」的旋律,至於歌詞內容,你理解你的,我理解我的,可以係「願平安歸林鄭」,「願和平歸世界」,平安、和平、幸福、林鄭,有邊個字錯?唔通罪惡歸香港?

主控問究竟拉邊首歌?被告回應這問題無水平,係拉音符,do, re, mi, fa, so, la, ti,因為音符定罪?裁判官介入問係唔係全部歌曲嘅旋律都係一樣,回答係。同意演奏他人作品,邊個創造無太大關係。

社運之後是不是受到騷擾係因為拉這個旋律?警方調查時避開內容,只係話收到投訴關於噪音和阻街,基本上不提內容,警方掌握尺度準確。控方指不論支持或者反政府嘅,都有機會對拉嘅旋律反感、被滋擾,甚至破壞公眾秩序、公眾安寧。被告回應見唔到造成後果,係檢控官引導歌曲造成破壞騷擾。控方指在2021/08/23當時,社會氣氛轉趨平靜、緩和,被告在公眾地方挑起情緒,令尚未平復嘅人死灰復燃,被告稱不同意,指控方引導嗰啲人對首歌反感,見唔到造成社會混亂,香港人質素好高,唔係妳認為咁個樣,唔同意有風險。

又講返籌款,紙牌上寫演奏「榮光」,寫有法庭名字,無錢打官司,不是藝術利益,係籌款打官司。被告回應好多大陸人嚟港表演,在地下寫字,係咪理解為籌款?紙張上已經改咗字眼。

最後控方向被告指出:
在拉二胡的地點、聲量、時間、曲目、社會環境,不單造成滋擾、阻礙,有破壞治安、公眾安全嘅風險(不同意)

就控罪(1), (2), (3) & (7) 指控在無許可證,無合法權限玩二胡連楊聲器(不同意)

就控罪(4), (5) & (6) 指控在無許可證,無合法權限籌款(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頒令,控方在2023年8月4日呈交結案陳詞,副本送交被告,被告在8月7日交陳詞給法庭。

[11:00] 完庭,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9日,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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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控罪係無牌奏玩樂器,和未經批准進行籌款活動,本來無政治意義,冠冕堂皇,梗要加上曲目影響社會氣氛,無私顯見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4/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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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控方對陳辭無補充,裁判官有法律上查詢。

🔸因應控方陳辭提到憲法權利和國際公約,引用梁國雄一宗非法集會的案例,詢問控方對控罪在「系統」和「執行」上的相稱性(proportionality),應否給予容忍和警告。

控方指被告一而再,係連續行為,其他街頭演奏未必會影響市民,但被告拉嘅曲目,有證人講到會影響社會氣氛,警方無拘捕無驅散,無違反梁國雄的案例。

關於籌款,國際人權公約第15條,保障作曲人嘅科學或文學作品有精神及物質利益,被告係拉他人作品,就算當係佢嘅,第15條無保障/引伸到可以在「街上」籌款權利,無權可以不限地點/時間。

同意法庭用較廣闊嘅方法(去理解法例),兩條控制係合乎憲法嘅,但控方睇法係被告拉嘅曲目:
1. 無在街上籌款的權利;
2. 佢唔係要人欣賞,係寫上被控告,要眾籌

🔸詢問犯罪意圖
引用HCMA40/2014,黃崇厚法官就行人路上踩單車的上訴案例;判辭指錯誤但合理解釋係可以接受,詢問控方如何證明被告明知無許可證而演奏和籌款;控方指「不知法律」,「不理解法律」在本案不適用,申請以書面回應。

裁判官詢問其中一次票控係咪無錄影片段,回應控罪(4) 2022年6月24日 大圍,只有上前截查片段,無觀察片段。

被告在第4次被票控時寫籌款,和第5、6次寫援助,裁判官問控方有咩睇法,回應兩個字眼都係一樣,睇上文下理,寫住無錢打官司,呼籲人俾錢。

🔸被告口頭補充
如果我今次敗訴,我有能力令香港變為音樂死城,我約定檢控官日日在法庭見,幾多街頭演奏同我一樣都係無申請。

好多乞兒在街頭乞討,可以寫住我無錢打官司,無錢開飯,咁係唔係籌款?

我的行為係香港人權嘅行為,作為香港居民嘅權利,在國際公約保護下行為無為社會安寧、暴力,帶來危害,PW2女投訴人只係代表佢自己,唔可以代表所有香港人,佢話拍片怕俾人打,唔通我就唔怕俾人打咩?由屯門法院到現在已經四年啦,無任何危險。

傳票內的三個要素:組織、參與、提供設備,請問我組織咗邊個?參與咗乜嘢?提供設備畀邊個?我唔係港獨,曲目可以解釋為任何嘢,可以當「罪惡歸香港」、「榮光歸林鄭」。

唔好將香港變成文字獄,用一首歌一兩個字去定人罪,成為國際笑話。由屯門到今日,過咗好耐,接近70歲,壓力好大,精神損失,如果我敗訴,我會上訴,如果我勝訴,要求賠償精神上損失兩萬元。

只有一個女士做證人,其他都係警員,佢哋應該中立嘅哦,曾經問過警員,係唔係受電台指揮抑或有人報警,警員話喺電台叫佢哋,電台話有人打電話報警,曾經有警員經過無理會,無告噪音,警員算唔算證人,佢哋只係間接證人。

案件押後,控方在8月25日再交陳辭,被告有需要可以回應,8月28日11:00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5/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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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法庭收到控方的陳辭,主控無補充。

裁判官問被告有無收到控方文件,有無睇過,被告稱收到三份共九公斤的文件,萬變不離其宗,無必要無精神睇,作為一個簡易程序嘅案件,控方不惜浪費咁多資源,不把我搞死不罷休。

裁判官稱要考慮判詞,押後案件到10月24日裁決;被告表示反對押後,已經拖咗四年,提出反控訴。

被告呈上「反訴書」:

『尊敬的法官大人:
今天(2023.8.22)又收到控方的第三本控訴我的文件,三本文件總重9公斤!看來控力是不把我致於死地不罷休…… 我已經到了精神崩潰和身體被摧殘的地步。
一個有簡易程序的案件,實際上控方用了對恐怖分子拉登的精力,用所有“港力”資源而在所不辭!!!
歷經從屯門法院,到西九龍法院,九龍城法院至現沙田法院無休止的控訴!沒完沒了!記不清多少次開庭,歷四個年頭。
現在我從精神上,肉體上已不能再承受這對我從物理上滅除我的壓力了,從收到第三份文件致今、我天天在恐怖之中,無法正常生活和休息睡眠…… 對於控方的惡毒行徑,我向香港法院(是否向制定關於保護人權公約的國際組織控訴再考慮之中)對我指控的控方進行當庭反訴!他(她)有意侵犯我的人權,對我一個近七十歲的長者在肉體上的摧殘,進行控訴。向他(她)索償一切損失計一百萬港元。
止文
李解新 當庭』

裁判官宣布案件押後至10月24日09:30同庭裁決。
【10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0/3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裁決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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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裁判官宣讀判詞:(簡單記錄)
三項未經批准籌款罪:6次於大圍、旺角、中環奏榮光歸香港,被告在演奏時旁邊擺放紙卡寫上「因奏榮光被控告,無錢打官司」,被告引聯合國保護參加文化創作活動權利公約保障演奏權及所得之精神及物質的利益,控方傳召證人之中,第11證人警員是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另外被告曾多次參加大型遊行活動,所以對榮光歌曲應有認識,警察證人證供話在示威現場見到示威者在唱榮光歸香港後,情緒高漲並喊口號,證人2(一位女途人)話演奏聲音大,又話見到有二胡盒內有錢,證人11是被指派在網上巡邏搜集有關遊行示威的資料,期間經常見到示威者唱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人曾辯解他演奏的是願榮光歸林鄭,只是旋律與願榮光歸香港相近而已,被告曾多次到政府部門申請認可街頭演奏,都因個人理由不成功,被告亦曾辯解:不會繼續申請批准,因為這是不合時宜及與聯合國公約有矛盾的條例。被告人有良好品格,裁判官話接納證人的供詞(連那個曾多次玩忽職守的第11號證人的供詞都接納!)。

裁判官引兩件案例(其中一件為曾建成),被告有責任辦理好許可牌照,裁判官引一件行人路上踏單車的案例,無需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至於被告稱不知道籌款是需要申請批准的,裁判官表示對法律的無知不是犯罪的理由。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但考慮了事件的背景,裁定被告是有目的地向公眾籌款,而非被告稱的精神和物質援助。法例規定籌款活動須得到批准,原因規範是防止籌款與使黑錢等罪行有關,所以判斷該規範沒有違憲,裁判官裁定案件符合執行的相稱性;又引案例證明即使有自由,卻要考慮社會安寧,亦裁定願榮光是會挑起本已平靜的社會氣氛,有將之死灰復燃的風險{裁判官竟然只因為一個證人(陳靜思)覺得被滋擾,而判決整個社會將被煽動}。

裁判官話被告行為已超越法律界線!裁定4項奏玩樂器罪成,3項籌款罪成。

法官問被告有沒有求情,被告站起來反對判決,他辯稱:證據在那裏?所有證人都是警方那邊的人,都是警察!籌款罪?我籌了多少錢,錢在那裏?至於煽動?被告引義勇軍進行曲:起來,饑寒交逼的人們..那個更似煽動
有冇人附和我?同我一齊唱願榮光?

法官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被告大聲反駁,香港嘅法庭成為咗世界審判所,全世界都知道我被審判

法官再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裁判官宣布1045判刑
[1037休庭]
[1047開庭]

裁判官稱被告犯案是蓄意因為律政司已確認榮光是有港獨意圖的歌曲,因歌詞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她續稱藝術創作並非無底線,此歌極有可能誘發他人損害國家政權的安全,認為被告視法紀於無物!必須判以有阻嚇作用的刑罰。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以14日監禁為量刑考慮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亦判14日監禁

#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亦判14日監禁,考慮被告年長和做咗心臟手術,三項罪都每項減刑4日,所以每項10日,分期執行,合共即時30日監禁。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稱因為刑期短,所以可以提出等候保釋上訊保釋,條件:不可離港、保釋金二千元。

[110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