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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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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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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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6/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3/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2/4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3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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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2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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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24銅鑼灣 喧嘩或擾亂秩序;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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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黃,張,蔡(16-36)🛑黃已還押逾13個月;蔡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1:0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2/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林,談,張,吳(27-34)🛑林,張,吳已還押25日 🔥#判刑 (#0801火炭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25) #續審 [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7/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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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裁 判 法 院)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4/3] (#20200506金鐘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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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6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2/2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7/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9/44]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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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指當時並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只是投訴執法人員濫用暴力,引致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風險不高。

法官指聽罷雙方陳詞指需時考慮,擇日作裁決,期間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庭外消息💛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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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8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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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徐(18)🛑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行 煽動意圖;#國歌法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被告於原審裁判官裁定本案控罪沒有因時效而失效和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後承認所有控罪,並於2022年12月14日被判入教導所。)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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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葉(2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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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陳,姜,鄒,黃 #審訊 [1/1] (#20210604銅鑼灣 4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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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陳(18)🛑已還押5日 #提堂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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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梁(49) #續審 [2/2]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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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民間電台創辦人,李,吳 #審訊 [1/3]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07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7/9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2]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國歌法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徐 (18)
🔴已服刑逾七個月,曾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背景: 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其後於2022年12月14日被判入教導所。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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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上訴方關注有關「單一發佈原則」的議題,指英美採納了此項原則(英國於2013年採用),即時效由該刻開始計。香港未有相關案例決定單一發報原則是否合適,尤其有關互聯網事宜,就民事/刑事案上亦無處理此原則。官關注其他案件有否採用此原則,上訴方指多數認罪,無處理此項原則。

上訴方提出4-3項處理方法予法庭:
- 請法庭聽取並處理6項上訴理由
- 只處理判刑上訴
- 把上訴理由交上訴庭處理
- 判刑上訴交上訴庭處理,為被告申請保釋

▶️答辯方關注如果現申請擔保,教導所刑期有可能不作扣減。

本案2-4控罪屬於簡易治罪,裁判法院應能處理。並指出刑期上訴不可取 ,因如接受所有案情,刑期便應該如此。官指就定罪上訴屬於法律議題爭議, 而上訴法院一案中相關爭議之案件判決未出,因此會待有裁決才處理此案定罪上訴。

就單一發布原則連同上訢理由交至上訴法院處理之議題,答辯方認為此原則來自誹謗案,刑事案無此概念,屬上訴方希望引入之概念。

至於其中一上訴原因和一上訴庭案理據重疊,答辯方認為現階段不適宜交予另一法庭處理。而該案裁決會在9個月內有結果。如會重新排期處理本案,先處理刑期上訴不理想。

▶️官指此案被告認罪,明白此定罪上訴屬法律議題上爭議。認為待上訴庭判決後再重新排期較好,屆時是否同一法官處理不重要。

上訴方重申希望法庭今日處理所有上訴理由。官指唔等上訴庭裁決不適合,因屬相同法律議題。

-小休-

上訴方重申以上說法,如法庭要待上訴庭裁決,則會為被告申請擔保。

官指由於上訴庭案件之法律議題相同,會待上級法院之裁決,今日不會處理其他部分之上訴原因,定罪和刑期上訴。命令上訴方於上訴庭有裁決後兩星期內再交文件。

上訴方指被告自拘捕後,由9月至12入教導所未曾保䆁,年紀小無經濟能力潛逃,官指上訴法院案會在9個月內有裁決,亦需觀望該案會否上終審法院,鑑於時間性為申請理由,批准被告保䆁等候上訴。

答辯方指本案控罪1為煽動罪,並提及有關一終審法院案例,續指港區國安法保釋條件適用於保䆁等候上訴。如被告獲保釋,答辯方請法庭加上3條額外條件:包括禁止間接/直接使用仼何社交平台,如lihkg(連登),Discord , youtube, facbook, instagram,不準接受媒體訪問。法庭同意加上此擔保條件

📌聆訊押後待上訴法院就一案之相關法律議題作出裁決,被告獲准保䆁等候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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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得直,撤銷七個月刑期改判5個月,須即時服刑‼️

詳細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66_2022.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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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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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丘(34)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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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6/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審訊 [1/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A20蘇已還押逾5個月;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已還押2日 #續審 [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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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梁(49) #續審 [3/2]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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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造成損失,故郭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0714沙田 暴動;梁,李在本案令張歷恆受傷,令張造成損失,故張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劉驍璋(48) 襲擊致身體傷害 #巴士總站打人
【10月1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續審[3/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2]

🕙10:00
(已有)#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6/8]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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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法官理解本案源自西九龍另一宗47人案件,但表示不需考慮該案件,申請方代表同意,法官已閱畢雙方書面陳詞,要求在庭上先聽取相關現場警員攝錄機片段/錄音及999報案中心錄音片段再聽取雙方陳詞。

📎定罪上訴
🔹答辯方播放P1- 7片段
P1及P2: 999報案中心錄音
對話中被告投訴警員阻撓進入法庭處理客戶案件,接電者指示報案人同現場警員干涉。
P3: 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
有一便裝人員對鏡頭指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證明是律師身份被拒,於是作拘捕。
P4: 警員拍片段
被告同多名警員爭論被阻止進入法庭,警員則指被告拒絕證實身份
P5及P6: 網上片段
旁白指警方封鎖法庭外,拒絕放行不相信是律師之被告,當時其手上持有法律文件打算重入法院,之後警員將被告拘捕。
P7 :大紀元片段

另有一些法院CCTV截圖指被告4次被警員截停。

🔸申請方對構成該行為不會爭議,原審裁判官集中4次截停後情況。

理據一是警方是否有權設立封鎖區,同意早上有數百入進入法庭但當時晚上人數不多,而晚上九點半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是否必須及有權封鎖法院外圍,陳官指出當時應該聆訊未完,庭內仍有大批人士。馬大律師進一步指原控罪二及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撒消,合理相信控方也不肯定警方有權設封鎖線。

理據二 法院保安由法院保安人員負責,沒有證據下放權力予警方核實進入人士身份,更遑論上訴人是準備入庭處理客戶審訊律師

法官查問審訊中被告沒有作供指相信警員沒有相關權力,馬大律師確認但這是被告權利。以自身35年執業經驗從未被要求出示證件,陳官則指本案控罪是「拒絕」出示。
代表質疑裁判官判詞指被告拒絕出示證件旨示在刁難而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

最後一點「阻撓」根據譚立輝案例是程度問題。PW1 盤問下指進入封鎖區未能出示證明人士不會放行,本案被告最終沒有被放行,警員職務沒受阻。

📎刑罰上訴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指被告魯莽,但裁判官指故意不合作沒有悔意拒絕判以社會服務令。代表指魯莽同故意不同。而案中就算真有阻撓也只二三分鐘。

馬大狀向法庭指上次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效期,陳官即指記住提出問題為何不去查證一下,要求馬大律師檢視相關條例。

🔹答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第一上訴理據:
控方撒消控罪二及三有多方理由,但原因不用向辯方透露。重申撒控不代表沒有檢控基礎。法庭保安證供指出當日有六七百人輪候入庭,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及防止有人影嚮運作甚或示威,47人案是敏感案件,一日未審完都需要警方協助。

▶️回應第二上訴理據:
無案例支持就上訴方指被告律師身份和其可信性的關聯,裁斷陳述書亦已提及被告律師身份,可見已有相關考慮。另指裁判官是專業,亦不需把心路歷程和盤托出。

就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警方無權限設立封鎖區一事,被告無出庭作證,現不應憑空替其思考上訴原因。即使上訴方指案發片段能顯示被告行為屬真誠相信,仍需作供才知被告真誠相信什麼。並指案發片更像是在為難警察。

答辯方提一案例指有2 名被告在門口阻警入鋪內捉逃犯,二人同質疑警方執法的法理基礎,均無作供。處理上訴的法官指當時被告無作供,不能顯出其信念。

▶️回應第三上訴理據:
指當時警方要求簡單,如被告配合可放行。加上當時被告致電999報警指處理「暴動案」此描述已可見有錯。

▶️回應判刑上訴
就被告見感化官時講自己魯莽,裁判官認為此不等於有悔意的事宜,答辯方同意,並指被告案中是不認罪的。

▶️馬律師補充經查證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無時限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 14:30 頒下判案書,批准被告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