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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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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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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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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馮達浚🛑已還押超過1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5:00
👤蔡(38) #宣布判決 (#1005藍田 非法集結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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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湯,梁,鄧,簡(24-34)🛑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10:00
👥15名被告(17-31)🛑除A4何外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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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審訊 [1/2]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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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 [1/2]

鄧(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被告不認罪

0940 開庭,控方表示第二控方證人女警55769 因確診武肺,未能上庭。辯方申請將整個審訊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5月16日上午930 屯門法院第七庭繼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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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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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符,陳,李,劉(17-28) #不服定罪上訴 [2/1]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逾1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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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審訊 [1/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9/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5/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3日 #續審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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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30
👤朱(19) #答辯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鍾(32)🛑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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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兩人已還押20日🔥#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盧,盧(33-50)🛑兩人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7/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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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審訊 [1/3]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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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 [1/2]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控方案情
控方傳召了三名控方證人,當中只依賴PW1的證供。

控方案情詳情請按此

📌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作供,當中被控方盤問大約90分鐘,不乏一些有趣或是尖銳的問題,比如「所以你本人有呢個習慣,若然你病呢,就會帶口罩喇?」、「即係你做女咁耐,都唔知屋企人有無儲口罩?」、「唔係挑戰政治立場,(但係你) 對政治有無立場?」。

被告作供及盤問詳情請按此

被告作供完畢。

裁判官提議辯方明日才進行結案陳詞,辯方同意。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 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16 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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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6
2022.05.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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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李(22) #覆核申請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8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何(23)🛑已還押逾3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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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審訊 [2/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韓,陳,羅,李,黃,陳,蔡,林,陳,梁,袁,葉,陳,吳,陳,黃,吳,葉(17-3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26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7項蒙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0/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6/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3日 #續審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謝,周(23-26)🛑謝服刑中 #宣布訟費決定理由 (#0824觀塘 暴動;謝審訊首天認罪,於2021年10月28日被判處2年3個月監禁;周於2021年12月8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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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王(24)🛑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 #裁決 (#1102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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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
🕤09:30 (不設旁聽)
👨🏻‍⚖️莫子聰裁判官
👤* #審訊 (#未知詳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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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8/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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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0
👥趙,黃(26-29) 🔥#判刑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毀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黎智英(72)🛑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47-59)🛑兩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楊清奇,陳沛敏,馮偉光,林文宗/《蘋果日報》前高層(51-57)🛑四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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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鄧(22) #續審 [2/3]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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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2/2]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結案陳詞
辯方進行結案陳詞,詳情如下。

2019年11月11日唔係普通嘅日子,而係有一個已經喺宣傳上醞釀嘅大三罷,即罷工罷市罷課。當日元朗警區已經佈置高調巡邏。我們需要判斷嘅係,被告喺示威者人群中間,究竟係堵路者,定係有合理原因出現。若然要作出合理觀察,就要睇佢嘅裝備或者衣着,比如一啲所謂黑衣人有蒙面,或隨身帶有熱門用品好似雷射筆,手套,或是背包,甚或工具攞嚟拆鐵欄或者掘磚頭。
喺當日早上等車,翻工翻學嘅繁忙時間,金豐大廈外人來人往。控方證人亦能確認到,當日示威者係有同翻工翻學嘅人係有衝突。而隔住大馬路嘅兩邊行車線,第一控方證人喺電光火石間,見到有個著灰色衫,帶黑口罩嘅女仔(即被告),擺低咗啲嘢,佢當時唔記得,但後來根據證人嘅記事簿,佢係擺低咗一舊磚頭。究竟當時被告係堵路,定將磚頭搬開,其實兩樣都可以喺馬路上發生,佢係擺去馬路邊。當時控方證人形容情況係兵荒馬亂,咁佢會唔會可能有誤判?可見佢當時嘅行為,堵路並非唯一可能性。
整件事事發唔超過10分鐘,被告被捕附近得兩個警員。被告人無上手扣,只係女警拖住佢嘅手。被告當日嘅衣著同其他示威者唔同,咁佢嘅解釋係咪合理呢?佢住喺元朗,工作喺元朗,如果青衣大埔,係有可疑,但係佢作供,路線目的地,合情合理。我唔再重覆佢去澳洲領事館嘅路線,佢當時趕唔趕,係當時嘅判斷。我哋唔係要講西鐵快十分八分鐘,而佢唔搭西鐵,就覺得佢有錯。D7係澳洲內政部發出嘅證明,證明被告去WORKING HOLIDAY係一路以嚟醞釀嘅事。
佢啱啱讀完紀律部隊,志願係加入警隊。佢參與呢啲,係相當可能大會被拘捕,所以佢係響應號召嘅可能性比較低。當然閣下都睇到,無刑事定罪紀綠。當時現場兵荒馬亂,PW1喺遠距離睇,可能會睇錯。若然被告嘅講法可能係真,係應該脫罪,PW1佢嘅遠距離觀察都可能有錯,若然有機會錯,係應該脫罪。當時即時搜屋,亦無搵到任何示威嘅裝備。因此,本案係有疑點,被告講法可能係真,因此應該罪脫。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之後,裁判官與辯方就被告作供與控方案情的矛盾之處作討論,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一)究竟被告逃離堵路現場當刻是以急步離開還是逃跑而去,以及(二)被告在後巷跌倒後有沒有人嘗試扶起她,還是有人主動按住她。

📌 裁決
討論過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4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第一日審訊詳細內容尚在整理中,會於裁決當日或之前完成,並放於第一日審訊的直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3
[2022.05.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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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何(24) #宣布判決 (#20200114深水埗 普通襲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3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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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謝,熊(19-20) #續審 [6/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鄭,鄭,李,廖(17-31)🛑A2鄭,A4李已還押7日,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莫,朱,許,明,方,鄭,伍,謝,林,施,梁,馬,張,陳(17-26) 🛑方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鍾(36)🛑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15:00
👥莫,楊,李(20-33)🛑三人已還押29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5/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1日 #續審 [2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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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蔡,丁(39-54) #轉介文件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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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7-90)🛑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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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裁決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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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判刑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0941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裁判官的口頭裁決。
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裁判官先花費約10分鐘分別重覆一次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

🧷 相關法律原則
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庭會小心觀察每名作供人時的神情。法庭不會因不接納被告的作供對她作出不利推論。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作供可信性較高。

🧷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辯方並不挑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只是在一些小事上提出疑問。法庭認為所有三名控方證人作供時合情合理,沒有關鍵矛盾。

🧷 被告證供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不合理,關鍵情節上前後不一。
第一,被告承認當時被捕後有大喊。眾所周知,示威人士被捕時會大叫自己的名稱,而本案發生於大三罷。她當時只解釋是事發突然,但這反應是不合情理的。
第二,被告聲稱在搬磚到行人路的時候沒有受黑衣人阻止,但當時黑衣人已有與普通市民起衝突。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的行為反而不受阻止,是不合情理的。
第三,被告指自己害怕警察和示威者的衝突,但當警方到達現場,示威者已經四散。被告此時候卻走入小巷,這行為是不合理的。
此外,裁判官亦指出辯方盤問控方證人的方向與被告的作供有矛盾。故此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前後不一,因而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 結論
裁判官指出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並引出相關案例。裁判官裁定,當日案發地點的堵路有多於3個人,並有作出擾亂社會安寧的行為,並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該集結是非法集結。
被告案發的行為是在參與非法集結,而並非旁觀者。若然她是無辜的途人,便不會跟隨其他示威者從大馬路跑進小巷。
被告表示想報讀紀律部隊,辯方便借此引申出被告當時不大機會犯案。然而裁判官利用案例反駁這說法。
故此,被告案發時不可能是無辜的市民,她必然在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不重覆被告人的背景。今天被告家人有出席。
辯方指,大三罷即使有預謀,當日的情況並非惡劣,當時只有50多人,並非大規模集結,並只是用普通雜物堵路。而集結地點亦非主要幹道,只是一個巴士站,比較下只屬小規模。
案發時間只有10分鐘,亦未有證據顯示被告被捕後有持續集結。
當日沒有實質財物損失,沒有人受傷。即使有暴力行為有爭吵,但只是短時間。
被告當日並非組織者,只是一般參與者角色。被告本來是無條件釋放,距離案發日子已過了兩年,希望法庭酌情輕判。

📌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7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要還柙。

1024 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06
2022.06.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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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馬/美隊2.0(30)🛑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1日被判處5年9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1/19](#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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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阮民安🛑已還押逾3個月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審訊 [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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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廖,杜(21-27) #提堂 (#20200229旺角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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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3個月 #續審 [2/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吳政亨,袁嘉蔚,吳敏兒🛑三人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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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已還押15日 🔥#判刑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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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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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回應上次裁判官的查詢,解釋為何事隔這麼久才提出檢控。 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被捕,警方在2019年12月7日釋放了被告,因為那時這類案件的數量,這件案件被列作低優先度。 到2020年12月,警方因應大環境情況,覆核這件案件, 2021年1月中將相關文件提交予律政署,2021年11月8日收到律政司指示,2021年11月18日再次拘捕被告。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表示同意及接納,被告得到很多家人支持,今日父母,哥哥,阿姨及親友都有到庭支持。 被告一直以來都循規蹈矩,案發後亦有進修,現時仍是全職學生,此案完結後會繼續學業。 被告有一定悔意,當時不是很有組織去堵路,因大環境煽動才參與這件事,辯方希望能判處較低刑期。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為初犯,有穩定工作,與家人關係正常,家人對其今次犯案感意外,被告亦有提交一些求情信。 本案集結的人數少,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領導的角色,集結亦不是長時間持續。 被告手拿磚頭堵路, 是集結的組成者, 用深色口罩掩飾身份,顯示是有預謀。 當日是大三罷,堵塞的是元朗大馬路,對市民造成不便,亦引起與不同意見人士的衝突。

法庭以5個月監禁為起點,由於案件的延誤,酌情扣減2星期,總刑期4個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