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A1-A2]
A1王(25)及A2劉(20)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暴動罪 [指向A4]
A4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指向A4]
A4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襲擊警務人員B。#襲警
=============
裁決理由:

引言:

內容可參見簡單控方案情。此外A3已經認罪,因此本審訊不需處理控罪2及3,只需處理控罪1、4及5。

審訊議題:

議題1:案發時現場有沒有出現控罪1指稱的非法集結?

議題2:A1及A2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及作出「訂明行為」,即堵路?

議題3:本案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A4有參與暴動及襲警?

控方證人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各被告不作供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可以有不利推論;此外控方有舉證責任,被告不用證明自己沒有犯罪;還有當法庭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時,必需是唯一的推論。

法庭另指出非法集結、襲警及暴動的控罪完素。此外法庭也參考了R v Turnbull的案例作為辨認的指引。

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8

控方證人的證供分析:

法庭裁定5名作供的警員都是誠實的證人,但是不會依賴警察B (PW5) 的證供。

法庭認為他們面對盤問時仍然如實作答,即使細節出錯但是可以理解,他們主要的供詞也與片段及截圖所顯示的相符。

法庭認為證人的書面供詞只是記錄重點,不是記敘文。例如有一羣人聚集及堵路是重點,當中分別涉及20至30人及4至5人是細節,而且片段亦可反映情況。

針對A1及A2的辨認證供:

有關A1的身份辨認,法庭指出PW1已曾在30米以外的地方觀察A1約2分鐘,其後也曾用約30秒追捕A1。此外案發當時光線充足。法庭認為PW1的觀察符合R v Turnbull案例的嚴格指引。

有關A2的身份辨認,法庭指出即使PW2及PW4的作供細節有矛盾,這可以是因為兩人的專注點不同,是無可厚非。法庭認為重點是兩人的證供有以下共同地方:

1:A2當時身穿白色上衣
2:當時現場光線充足
3:當時兩人近距離觀察A2
4:當時A2作出多於1次的堵路

法庭亦認為片段能顯示當時人羣主要身穿深色衣服,A2身穿的白色衣服明顯是較突出。法庭認為PW2及PW4的觀察符合R v Turnbull案例的嚴格指引。

A1逃跑的行為:

法庭認為當時A1逃跑是因為畏罪。

現場是否出現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當時在惠豐中心外聚集的人羣是鼓勵者,當時他們也有叫囂,另外他們明顯不是想橫過馬路的人。而A1及A2則是該非法集結中作出堵路行為的人,所以A1及A2有參與非法集結。

A4有沒有參與暴動:

法庭指PW5觀察A4時兩人相距約15米,但由於PW5本身視線本身並非集中在A4身上,只是一瞬間的觀察,所以PW5未能看到A4用甚麼手擲出物件,以及未能看到A4 擲出的物件性質及大小。因此法庭認為即使PW5的證供可信但可能錯認A4是向他擲出物件的人,法庭不能肯定A4有參與暴動及襲警。

裁決總結:

法庭裁定A1王(25)罪名成立A2劉(20)罪名成立A4鄧(58)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28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求情
👥王,劉(20-25)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A1-A2]
A1王(25)及A2劉(20)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的求情:

📌背景:

A1過往無案底,曾經半工讀,現時與家人同住,他的家人也有到庭支持被告。家人認為被告是孝順負責的人;被告亦對自己的未來有計劃。

📌針對案情:

李慶年法官以CAAR4/2016一案作比較,認為本案涉及4至5人堵路;即使有「遍地開花」的背景,行動也看似即興;此外集結時間較短,只涉及約15分鐘。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認為本案涉及主要幹道,但以嚴重度而言,本案屬中低至低。

A1法律代表認為本案的嚴重性較CAAR4/2020案輕,因為本案不涉預謀及蒙面的成份;A1身上也沒有常見的示威物品;涉及的人數較少;此外A1並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只是客觀上破壞了社會安寧。

總括以上,A1法律代表希望法庭不判處多於3個月的監禁,讓「罪犯自新條例」能適用於A1身上。

A2的求情:

📌針對案情:


A2法律代表採納A1法律代表將本案與CAAR4/2020作比較的陳詞。此外再補充當時並沒有人因非法集結而受傷。

📌背景:

被告的求情信指出他顧及到母親身體,自願成為家庭經濟支柱;他亦因看到自己朋友及家人因本案為自己奔波而感到愧疚。

縱然如此,他仍然有努力讀書,他對科研有興趣,將來也會繼續進修。

母親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是孝順及溫馴的孩子,被告希望成為科學家,過往曾任風紀及協助師弟。她承諾未來會協助被告重回正軌。

被告以往中學的班主任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是有禮及認真的學生;此外被告與老師們的關係良好,也會用心聆聽他們對被告的訓勉,過往也探訪母校;還有被告在數學科的成績突出。

被告以往中學的校長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是樂天友善及尊重老師的學生,過往也曾協助師弟攻讀他們心儀的科目。

被告以往在大學讀書的教授指出被告本身對生物醫學有硏究,原本可以成為實驗室助理但現時因案件已經辭職;教授也形容被告是主動學習的學生及醉心科研;最後教授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從輕發落。
=============
法庭今天不會處理需還押的A1及A2的判刑,並連同A3劉(28)的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3日14:30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王,劉(20-25) #1110旺角
🛑已還押3天🛑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A1及A2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5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顧及到CAAR4/2020、CAAR5/2020、CAAR6/2020、CAAR16/2020和CAAR4/2016案。

法庭同意本案是突然發生,沒有預謀;規模,參與人數及引發出的後果都較小;集結歷時15分鐘,此外警方處理本案時不需發出警告或發射催淚煙,令集結不用延長;本案沒有人受傷,亦不渉及對機構的威脅和造成財物損壞的成份;兩位被告是因受人鼓勵而犯案;兩位被告犯案時並沒有蒙面,身上也沒有攻擊性武器。

本案判刑:

法庭以監禁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兩位被告沒有減刑因素,監禁3個月是本案判刑。

法庭指有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此風不可長」,唯希望年青人可以經一事長一智,砥礪前行,亦希望社會可給予他們更生的機會,令其能發揮所長,貢獻社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420&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劉(28) #1110旺角
🛑已還押1個月🛑

控罪2:#刑事損壞
A3劉(2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編號AM7093的警車,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劉(2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拒捕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2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控罪2:

法庭指雖然渉案車輛並不是水炮車及沒有標誌,但被告理應知道是警車,因此CAAR1/2021案適用於本案。此外法庭也參考了CACC155/2018一案。

法庭認為被告的投擲行為會有造成人身傷害的風險,也明顯是挑戰法紀,他追警車的行為也具煽動性,期後也引致暴動的出現,因此以監禁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3:

法庭參考了HCMA247/2020等案,認為本案的拒捕並不激烈,沒有令警員受傷下,監禁3個月是合適的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被告在排定審期後認罪獲1/4刑罰扣減,法庭在考慮案件情況後判處被告監禁10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是他的刑罰,法庭希望被告可以早日重投社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421&currpage=T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3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胡(20) #不服定罪上訴 (#11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劉(2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6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8/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2/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續審 [10/2]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鄧(22) #答辯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許(25)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襲警)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1:50 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111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胡 (20)

控罪:被控藏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

本庭內容:
辯方針對控方未能指出被告意圖損壞的財產,亦認為控方引用 Buckingham(?) 案例不恰當。遞交書面陳詞;控方則認為即使未能證明當事人沒有特定破壞目標,亦可以此罪名控告,採用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09:30,在高等法院第廿三庭裁決,今日獲延長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30
2022.05.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胡(20)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周,黃(23-43)🛑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0922沙田 暴動 阻差辦公)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00(不設旁聽)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裁決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1: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6/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陳,岑,葉(21-23) #續審 [7/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45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5: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温志煒(49) 2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111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胡 (20)

控罪:被控藏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定罪上訴於2月23日進行,並押後至今宣讀判詞。

法庭頒下書面判詞。以下為重點段落。

「段1:上訴人原被控兩項控罪,一項「非法集結罪」和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他被裁定「非法集結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罪名成立,判處9個星期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段4:上訴理據概括而言,可歸納為兩點:(1) 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罪詳情中控方沒有指出上訴人意圖損壞的是什麼財產,而這缺失構成審訊不公;(2) 裁判官錯誤推論上訴人當晚打算使用該些白電油作助燃之用。」

「段5至8(節錄):就首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一方表示控罪詳情沒有明確指出上訴人意圖損壞的究竟是什麼財產,故控罪詳情存有錯漏和缺陷,因上訴人一方未能知道控方所針對的財產,不知應如何抗辯,故程序上造成不公,定罪也因此存有不穩妥的地方。

就此點,首先要討論的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方需要證明的控罪元素是否包含被損壞的財產。《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字面上看,此控罪的犯罪行為 (actus reus) 是保管或控制,而此控罪的犯罪造意 (mens rea) 是意圖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或損壞財產。本案中,上訴人不爭議他管有涉案的三罐白電油,唯一爭議點是他的意圖。首項上訴理據所針對的是控方是否需要證明上訴人意圖損壞一些特定的財產,答案是否定的。從條例的英文版本看到,當講及摧毀或損壞的財產時,條例所指的是任何財產 (any property) 。雖然中文版本沒有明確指出,但這刑事罪行源於英國。換言之,單從英文版本字面上看,控方似乎無需證明特定的財產是什麼。」

「段9至11(節錄):英國的上訴法院在R v Buckingham一案中,控方需要證明的正如本席講及,只是控罪的行動和造意,造意就是意圖在將來使用 (intention as to use in the future) 。英國的上訴法院更表示只需一名被告人的意圖是在將來有需要情況下使用,便已然足夠。」

「段12至段14:再者,這條例也包含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若上訴人一方論據成立的話,則控方需要證明管有物品的人當交出 / 借出物品予意圖作出損壞的人時,前者需知道後者將會損壞的是甚麼財產,這真的是立法原意嗎?再從另一頗為相似而簡單的例子,即《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也可看到,控方同樣地也無需列出犯案人士意圖作出甚麼身體的嚴重傷害一樣。

「段15至16(節錄):至於第二項的上訴理據,本席同意裁判官在這方面所作事實的裁決。事發時是晚上11時多,上訴人所在地點正有人聚眾生事。涉案的白電油,一般作打火機燃料之用。若作打火機燃氣使用,所需的分量十分有限,但上訴人卻同時擁有三罐之多。上訴人當時的裝束,擁有的隨身物件,再加上當時的環境,本席看不到上訴人有甚麼合理的辯解,再者上訴人也選擇保持緘默。就事實的裁定,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有違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作出干預。本案沒有這情況。」

「段17: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判詞連結: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599&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1 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0
2022.07.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鄭(34)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4/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20212大圍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黃(25) #裁決 (#1108黃大仙 拒捕)

- - - - - - - - - - - - - - - -

(21:43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鄭(3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有網民當天號召全港「八區開花」,各區爆發多宗衝突,其中女被告在旺角被捕,並於警署被搜出藏有一支鐳射筆。被告經審訊後被鄭念慈裁判官裁定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速報: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

庭上沒讀出理由只派判決書講結果。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406_2020.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8]
2022.08.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1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1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49) #不服命令上訴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批訟費和私人律師費。)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5:00
👤余(19) #宣布判決 (#1031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處10星期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陸,蕭(20) #審訊 [5/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李,X,廖,莊,黃,羅,潘,羅(14-27)🛑李已還押逾8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21日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4/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5)🛑已還押20日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區,梁,梁(21-26) #答辯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區嘉曼(46)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2項串謀洗黑錢 #報案被索一百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31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區諾軒,鍾錦麟(32-33) 🛑二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6樓4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45
👤陳(49) #宣布判決理由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批訟費和私人律師費。律政司司長不服訟費命令,上訴獲批。)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1-52)🛑傑斯已還押逾2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 (#網上言論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暴動)
👤余(19)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張,張,馮,洪,黎,劉,梁,梁(18-25)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審訊前覆核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羅(21) #擔保人提出解釋 (#0811尖沙咀 暴動;羅早前沒有出席審訊前覆核,當時辯方指羅現正身處台灣。)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9/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4個月 #審訊 [1/7]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強迫幼子自慰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2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1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王,劉(20-2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0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3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9/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朱,廖,劉(18-30) #審訊 [1/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黎美芬(39) 盜竊 #休班就偷竊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文浩(47)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作出有違公德行為 #休班去偷拍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2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1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王,劉(20-2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0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3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9/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朱,廖,劉(18-30) #審訊 [1/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黎美芬(39) 盜竊 #休班就偷竊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文浩(47)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作出有違公德行為 #休班去偷拍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
前言:

控罪與申請人:

是次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涉及兩人,即王(25)和劉(20),下稱A1和A2,他們是原審的A1和A2。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下稱原審法官)裁定他們以下控罪成立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名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最後,原審法官於2021年9月3日判處兩名申請人3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3

兩名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的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0日21:15時,當涉案警員的車輛到達亞皆老街至通菜街交界時,發現有示威者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交界堵路,包括A1及A2,他們兩人被指稱將垃圾膠袋放在馬路上。同時間,有些人在惠豐中心與彌敦道的行人路轉角位聚集,他們有叫囂和鼓掌。其後,涉案警員下車追截示威者。最後,涉案警員成功追截並制服A1及A2。

原審時的證人證供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

簡單而言,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如下:

1:兩名申請人就是最後被截停並制服的二人;
2:在案發時,有人在行人路上叫囂;和
3:兩名申請人在案發時,有作出堵路的行為。

因此,原審法官裁定案發時出現非法集結,而兩名申請人在這時作出堵路的行為,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他們「非法集結」罪罪成。

詳細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下文是今日的聆訊內容:

申請方陳詞:

A1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A2亦有到庭應訊,而他則由大律師代表。

在彭偉昌法官詢問下,A1表示撤銷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因此,法庭駁回A1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大律師表示會撤回上訴理由3,即涉案非法集結是否多於3人參與。法庭批准,亦表示這理由在FACC6/2021案的判決出爐後,不應被提出。

A2大律師表示上訴理由1和2的內容大致為:A2是否就是作出堵路的白衣人,因為現場是有少數的白衣人;以及涉案警員的證供有分歧。當這些分歧累積起來時,定罪變得不安穩。

彭偉昌法官指即使涉案警員的證供有不同,但不代表相關證供不可信,因為現場人們的情緒高漲,故各人的專注點不同。而且,A2在原審時沒有作供,不能解釋他在當時的作為。此外,上訴方的困難處是現場已出現非法集結,其實假設A2在現場舉手叫囂,他亦已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上訴方亦很難「退一步」。

答辯方(律政司)陳詞: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

結果:

法庭駁回A2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大致已在庭上與大律師溝通時指出,而簡單書面理由會在3個月內頒布。因此,法庭向A2解釋「減時」的內容,意即A2有權利再向合議庭提出上訴,但若上訴理由仍然不是合理可供辯,這是浪費法庭時間,A2可能會被「加監」。

後語:

彭偉昌法官希望上訴方大律師明白法庭在庭上不是希望打斷上訴方的陳詞,而是希望指出上訴方的困難處。倒過來,他是欣賞大律師對自己論點的堅持。上訴方大律師表示明白。
=============
附錄: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A3的判刑 (監禁10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4

A4的裁決 (控罪撤銷):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8
[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00
👥王,劉(20-25) #宣布判決理由 (#1110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3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23年1月12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3/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7/20] (#1118理大 5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提訊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18)🛑已還押逾2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鄭(27) #審訊 [1/1]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朱,廖,劉(18-30) #續審 [4/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02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王(46) #案件呈述上訴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於2021年7月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劉穎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24-54)🛑鄒,劉因另案服刑中;何,林,楊,范已還押逾41個月;陳已還押逾2個月 #求情 [2/4]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潘(61) #續審 [8/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林景楠(32)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民主派初選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