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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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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
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啦
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5)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背景:審訊後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4罪成,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32個月,於2021年3月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及判刑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22

2021年3月1日高等法院上訴陳詞: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13

2021年12月8日定罪上訴陳詞: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39

——

法庭批准控罪(一)及(五)的定罪上訴,罪名不成立🟢🟢

駁回控罪(三)管有違禁武器 - 50把短刀的定罪上訴,定罪維持18個月的監禁,被告即時服刑🔴


📝完整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40_2020.docx

— 節錄裁決理由 —

📌控罪一:管有攻擊性武器
(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單憑經過宿舍不等於有意圖使用】

法庭明白以當時的社會氣氛,紀律部隊宿‍舍屬於比較敏感的地方,蘇沒必要從那裏經過。但不爭議事發當天以及在「截停地點」一帶,並沒有任何示威或集會活動。雖然經那裡回家會較遠,但仍在步行距離內。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在紀律部隊宿舍或附近逗留或等候任何人,或準備在那裏做什麼事情。而蘇拖着一件行李,行裝不單容易惹人注目;若要逃走的話,也會造成阻礙。

【推論圓頭剪刀為攻擊性武器並不穩妥】

本席接受合理的推論是蘇管有急救包及其物品是為參與集會,在衝突發生時用作自我防禦,以及在有需要時為其他參與騷亂者進行急救。但控罪中的剪刀有別於一般剪刀,它是圓頭的。法庭不認同可以進一步推論其管有必然是為作武‍器使用。

【攻擊性武器不是萬用匙的唯一合理推論】

一個明顯的推論是上訴人管有萬用匙和其他鎖匙,是為要打開不同的鎖。即使假設作不法勾當,也可是為入屋犯法(爆竊),因此作武器使用不會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假如控方指蘇有打‍算將萬用匙當作武器使用(例如插眼),那麼其他鎖匙是否也可以用作同樣用途?如果可以,為什麼不將他的其他鎖匙也例作「攻擊性武器」?

【單憑管有卡片摺刀,不足以證明是「攻擊性武器」,亦視乎管有者意圖】

卡片摺刀鋒利,也存放在蘇隨手可及的地方。但試舉例說,假若某人管有一把鋒利的鎅刀,視乎管有者的意圖,鎅刀可以是「攻擊性武器」。但不見得單憑某人口袋裏有一把鎅刀,就足以證明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當時卡片摺刀已摺成刀狀,但其中一合理可能性是蘇曾用過它後沒把它還‍原成卡片狀。因此,若說上訴人準備隨時將它當武器使用並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同時管有一系列物品並不足夠推論其意圖】

雖然上訴人同時管有控罪中物品及一些常見的示威用品,但是物品並不是放在一起,而是分別放在上訴人的腰包、工作腰帶以及旅行篋內的背囊內的急救包中,若要取用並不是十分方便。「同時管有」對於控方需要達致關於上訴人意圖的推論,沒有很大的幫助。

即使是全盤接受裁判官關於證人(包括上訴人)證供可信性及可靠性的評估,裁判官所得的推論仍然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因此,上訴庭裁定控罪1的定罪仍然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撤銷控罪1的定罪。



📌控罪三:管有違禁武器
(即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同意原審裁判官推論,即短刀設計用意如控方專家證人所說】

本席接受在考慮某項物品是否「違禁武器」時,其設計者指稱的設計原意可以是考慮因素之一。但比重則需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法庭亦需顧及該物品的外觀、功能及使用方法等。

原審裁判官並非拒絕「設計原意」為一項適切的考慮因素,他所拒絕接受的是辯方專家的證供以及短刀包‍裝上指稱的設計用途而已。上訴庭認為裁判官已給予了合理和充分的理由;基於所接受的控方專家證人的證供,他有足夠理據裁定短刀屬於「違禁武器 」。

【18 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雖屬嚴厲,但不明顯過重】
短刀雖非鋒利,但仍有一定的殺‍傷‍力;在上訴人的寓所而非在街上被發現;其數量最少可供8 人同時使用;上訴人囤積的目的是為出售;及因應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氣氛,若容讓它們流入市面的後果可以相當嚴重。

法庭駁回控罪3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18個月監禁。



📌控罪五: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上訴庭認為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到以下可‍能對上訴人有利的事情】

(1) 除了兩把是朋友送給蘇的刀,其餘的物品都是他在網上選購後放在網站的,那是早在2017及2018年未有社‍會動亂的時候。
(2) 上訴人網頁的瀏覽人數及他是否能將網頁上的物品售出,並不是他自己能夠控制。
(3) 上訴人在家中隨處囤積推匕首及控罪5的相關物品的其中一個合理的可能性,是全部都是上訴人打算放售的。
(4) 假如上訴人所說那兩把刀是朋友給他的禮物,而它們又未曾被使用過的話,法庭不明白為何蘇將它們放在架子上便會是不合常理的。

上訴庭尊重地認為裁判官的推論有欠說服力,而且上人擬將控罪5的物品供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用途的物品並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本席裁定此控罪的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撤銷控罪5的定罪。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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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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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5/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郭(24) #不服刑罰上訴 [2/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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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鍾(25)🛑已還押15日 🔥#判刑 (#1201黃埔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參與暴動)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楊(35)🛑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容許東西自高處墜下 盜竊)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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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王婆婆(65) #新案件 (#0811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6/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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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 #審訊 [1/2]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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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鄒家成(24) #違反保釋條件(#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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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22:44 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上訴方法律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14:32 開庭

上訴人已經出咗院,今日有出庭,黎官指如上一庭安排,今日會撤銷上訴人的擔保,交由懲教署看管,期間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給予雙方各自7日作陳辭,上訴方表示希望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大前題,可以在收到報告後3日作陳辭,唯答辯方仍然需要七日,因此最快的上庭的日期是2022年2月8日,可惜當日法庭有案件在審訊中,要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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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7
2022.0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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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17) #不服刑罰上訴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楊(3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已還押逾1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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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3/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16) #裁決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譚,鄧,方,郭,戴(16-21)🛑已還押22日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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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0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9/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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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王,梁,侯(15-17) #裁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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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續審 [4/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30
👥梁,洪(21-22) #續審 [4/2]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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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0
👤陳(22)🛑已還押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1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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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不服刑罰上訴 [3/1]

郭 (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因為上訴人在還押中,懲教署封關,未能出庭,法庭取消開庭,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1日再訊。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2/1)
👤* #1111旺角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原審時否認控罪,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考慮上訴方陳詞後,在2022年2月9日駁回定罪上訴,而刑罰上訴則押後至同年2月18日處理,期間批准上訴人以更嚴苛的條件續保。
=============
黃崇厚法官確認上訴人是否親自處理上訴。

上訴人確認,並指會圍繞先前已傳檔法庭的陳詞作進一步補充。

📌悔意的比重: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在考慮刑罰時就悔意作充份考慮和給予相應比重,原審裁判官只是因為他在審訊後被定罪就認為他沒有悔意是過於苛刻,但事實上在原審時是有證據證明他有悔意,包括親筆求情信及社會服利官報告;他雖然沒有在親筆求情信中請求從輕發落,但他沒有替自己狡辯,推卸責任及辯駁,反而是真心承諾會服務社會。

上訴人指舉證責任在控方是受憲法保障,他當時沒有作供,沒有使法庭浪費時間考慮他證供的可信性,因此原審裁判官因認為他在審訊後被定罪而指他沒有悔意是不合適的做法。

📌各控罪完素的比重: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排除非拘留式刑罰的做法有欠公允,裁判官錯誤考慮其他案件的情況,尤其是與本案「irrelevant」的案件,並給予過多的比重。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就控罪完素考慮合適的比重,原審裁判官交代其判刑理由時只提及考慮了雷射筆的級別、案件背景及按司法認知推論雷射筆的用途(照射警員)。

上訴人引用HCMA134/2020 HKSAR v. Han Shuo Humphrey案,黃崇厚法官提到考慮此類控罪的判刑應顧及5個因素:

1:Nature and size of the weapon
2:The potential harm it is capable to cause
3:The circumstances and intent of possessing the weapon
4:The quantity of the weapon
5:How it was possessed

上訴人指出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Not offensive weapon per se);本案雷射筆的威力較其他為低,潛在傷害低;本案雷射筆是放在背包,他被搜查時亦是自行拿出雷射筆,沒有逃避調查;此外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使用雷射筆。

📌拘留式刑罰在本案應是最後手段:

上訴人同意判刑時應要考慮控罪要旨,但與CAAR15/2020案相比,本案控罪是以簡易程序條例控告,上訴庭在HCMA242/2020案中指本案控罪的立法原意是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控罪屬於防範性,針對危害程度較輕的情況。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本案將涉及公安條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量刑因素給予過多比重,而現實上本案的嚴重程度較輕,亦有其他方式可處理。

上訴人同意上訴法庭在CAAR1/2020及CAAR7/2020案中制訂的判刑原則。上訴人引用CAAR7/2020案,時任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指出社會服務令是可以代替監禁,該案答辯人是管有一些汽油彈工具及物料,她承認是一時貪玩和用作製造汽油彈,而最後上訴法庭認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處理方式。上訴人指該案與本案一樣是以簡易程序條例控告,且案情比本案嚴重,可是原審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沒有解釋為何社會服務令在本案並不合適,一句「只是上訴庭的一系列案例」是否穩妥?

上訴人引用R v Brown,Sentencing in Hong Kong和CACC298/2005 HKSAR v. Wan Ka Kit 案,指出社會服務令的6個考慮指引:

1: Be either a first offender, or one with a ‘light’ criminal record
2: Come from a stable home background, perhaps with a family
3: Have a good work record-orders are not designed to encourage the lazy; or to show the idle, the errors of their ways
4: Be in employment, or have a realistic prospect of such
5: Have shown genuine remorse
6: Present no more than a slight risk of re-offending

上訴人指根據上述案例,法庭不一定必須要在這些因素全部存在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而本案正是符合該6項因素,他現實上有良好背景,沒有違反保釋條件,重犯機會低。

上訴人指他在2020年5月7日獲准保釋前已還押和服刑共約2個月,並得知若重新進入勞教中心,是重新計算刑期,因此他可能要重新面對1至6個月的刑罰,即最高共8個月的刑罰。

故此上訴人希望法庭可考慮到他已服刑最短刑期,已完成港大法律學院面試,未來將會在4月應考DSE,他在過去3年來一直努力讀書,有老師到庭支持他,學校預測他可以升讀大學,雖然上訴人認同這些背景內容並不會較原本考慮因素重要,但2個月的拘留期對他已是很大阻嚇和懲罰,現在改變刑罰對他是最有利的做法,若果要他重新服刑會斷送前途,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他的良好前途和背景,給予機會他報效社會和立己立人。

最後,上訴人指他是在公開法庭中第一次陳詞,亦可能是最後一次,希望法庭能接納其不足之處。
=============
法庭會先為需再度還押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和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期後才作判決。法庭重申即使報告指上訴人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法庭不一定依照報告建議判刑。

本案聆訊會在2022年3月11日14:30繼續。

(28/2/2022更新下次聆訊詳情)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3/1)
👤* #1111旺角
🛑已還押21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原審時否認控罪,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考慮上訴方陳詞後,在2022年2月9日駁回定罪上訴,而刑罰上訴則押後至同年2月18日處理。在聆訊後,由於黃崇厚法官要索取最新的報告以了解上訴人最新的情況,故將案件押後至同年3月11日再訊。

上回聆訊內容(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49
=============
上帖內容修正:

上訴人獲批保釋的年份應為2021年,因為黃崇厚法官曾表示原審裁判官索取上訴人報告的時間距今已相隔1年多,故有需要索取新的報告。
=============
進一步陳詞:

上訴方表示上訴人同意及得悉報告內容,他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簡單來說,上訴方以CAAR7/20案作對比,以該案牽涉的物品及答辯人的情況(還押日數)與本案有不同的情況下,斗膽地希望法庭考慮判處上訴人短期監禁,讓上訴人早日完成刑期。

法庭需時考慮及準備判決書,押後至16:00開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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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0
2022.04.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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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1:30
👤郭(24)🛑已還押逾3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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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8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7個月 #審訊前覆核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1/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裁決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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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5 樓3庭
👩🏻‍⚖️梁嘉琪裁判官
🕞15: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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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3/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侯,林/初凝芝茶負責人(21-24)🛑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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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5: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二庭 💩戚愷峯(27) 蓄意傷人 #龍門遇襲案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温志煒(49) 2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不服刑罰上訴 [3/1]

郭 (24) 🔴總共還押約18星期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精神科報告。

—————————

今天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要求撤銷上訴申請‼️

今年一月時被告申請上訴希望改判醫院令,當時撤銷申請保釋以便在大欖索取精神科報告,因懲教署封關,多番延誤未能出庭,法庭取消開庭,案件一再押後至今天再訊,計算在裁判院4星期還押,已經一共扣押18星期。有見及此,被告今日申請撤銷上訴申請。

法官明白被告意向一再確認撤銷申請。律政司代表 #歐陽巽熙 署理高級檢控官也指根據Mental Health Ordinance,醫院令一般6個月,但在最後一個月亦可按情況延長。在被告案件而言已經還押多時,再改判醫院令會比原先判處七個月監禁多出很久,按記錄被告約5月3日可服刑完畢出來。

法庭同意撤銷上訴刑罰申請,被告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尖沙咀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勞(20)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被告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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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定罪上訴

理由(一):警員捉住被告時沒有表露身份
控方回應指警員捉被告前曾與他有對話。

理由(二):幾位警員都不知道被告的傷勢,並不可靠

📌刑期上訴

理由(一):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指出量刑起點,只稱考慮了被告初犯而判處6個月監禁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0930宣布決定,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8沙田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趙(19)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背景:上訴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今年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現已服畢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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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及答辯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今作口頭補充。

定罪上訴
庭上播放片段,上訴人法律代表黃大律師指出,PW1表示在行人天橋下的草叢觀察橋上3男3女約3分鐘,而天橋的圍欄(東鐵線路軌上方位置)設置了透明膠板。PW1觀察3分鐘後開始轉右跑向行人天橋,跑的時間約15秒,天橋上的男女當中,有兩名男子拆毀圍欄,而其他人則拋下物件,包括一輛單車,後來該批男女逃跑,上訴人則跑至生力工業大廈被捕。

📌上訴方對PW1供詞的爭議點:
1.PW1作供時指觀察3男3女時,圍欄有膠板阻隔,亦同意膠板反光。他是否真的能看到上訴人的容貌?
2.PW1的供詞中,對F1(即上訴人)及F2的描述幾乎一模一樣,無法仔細指出上訴人的容貌。
3.天橋上有兩個出口,無法排除有其他人在PW1跑向行人天橋期間走上橋,以致PW1認錯人。

📌李官對上訴方陳詞的疑問:
1.若PW1在草叢觀察3分鐘之久,應該不會認不出該3男3女。
2.上訴人在該時段背著背囊、無故在行人天橋上跑步,唯一理由是逃避警員的追截。
3.該3男3女中有人持有士巴拿,亦有兩名男子用鉗破壞圍欄,是否能說是純屬巧合?
4.根據通訊紀錄,上訴人當時曾跟另外兩名被拘捕的人士用電話通話,是否能說是純屬巧合?

刑期上訴
李官向上訴方提出另一個關於被告人拋59枝竹枝的案例,另一名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表示本案的控罪為《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跟該案例性質不同,而本案的原審裁判官已表明沒證據上訴人有拋下物件,但李官表示這是呼之欲出的。

李官直接問上訴方是否同意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上訴方表示同意,並指出3個月的刑期已經足夠,因要顧及更生元素,並提出《罪犯自新條例》,盼上訴庭能判監不多於3個月,令上訴人不用留案底。

李官問及上訴人在事件中的角色,上訴方指當時有兩名男子拆毀圍欄,而其他人士只是在聊天,但李官指出PW1的證供指出上訴人曾把圍欄扯下來,上訴方指所有行為不嚴重,亦非有詳細計劃,圍欄被破壞後的缺口讓人有機會把物件掉下去,但李官質疑有否機會連人也能掉下去,後再翻看證物的圖片,該處有鐵絲網,應該對天橋使用者的安全不構成威脅。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指上訴人並非隨機犯案,而是有預謀的,當時有6人夥同犯案,6人扮演的角色同樣重要,且有人帶備工具,並選在繁忙時間犯案,有一定嚴重性。答辯方稱更生元素在本案應該要讓路,以顧及懲治和阻嚇作用。李官表示雖有人帶備工具,但沒證據顯示上訴人何時才得知有人帶工具。

最後李官駁回定罪上訴而刑罰上訴得直 原本4個月監禁改為3個月監禁。

李官表示將會在2022年10月31日前頒佈書面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228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鄧(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0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_____

上訴人不獲批出法援,因此自行處理上訴,沒有法律代表。上訴人就遲交文件向法庭致歉。

法庭指出,上訴人自稱不知襲擊者是警察,但他當時在現場又講一句「你玩晒啦」,明顯知悉其警察身分,亦有意圖襲警。

法庭又指出,上訴人有暴動案底,出獄不久再干犯本案,原審裁判官判處3個月刑罰合理。

法庭駁回上訴,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7
[2023.08.06-08.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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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4樓4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10:00
👤陳(38)🛑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609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月31日被判處8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1月18日獲批。)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15
👤瑞士籍記者(74) #宣布判決 (#1004中環 協助及教唆擾亂秩序;於2020年11月13日獲判無罪,並批准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無罪裁決提出覆核於2022年4月28日被駁回,並批准答辯人的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5:00
👤#宣布決定理由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7月18日被判處監禁28日,緩刑1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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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賴,鍾,龔,陳(22-42) #提訊 (#0831銅鑼灣 暴動;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6/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7/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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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卌一庭 👤梁國雄 與 律政司司長, 特首會同行政會議, 法援署署長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關於2019年時梁國雄作緊急法和蒙面法的司法覆核案)

(21:45更新)
【08月0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高等法院第四庭 #不服刑罰上訴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6/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四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609元朗

陳(38)🛑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2022年1月31日由 #李素蘭法官 判處8年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04

【2023年1月18日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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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刑期經上訴後下調至5年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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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親友都有十幾人到庭,手足精神充沛,可惜因英文聆訊未能完全明白,報唔到詳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5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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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尹兆堅(54)🛑因另案已還押逾30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20180613立法會 妨礙立法會人員;#20200508立法會 藐視;#20201016立法會 藐視;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2月13日被判處監禁7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27)🛑已還押逾30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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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葉,歐,傅,潘,黎已還押逾2個月;楊已還押逾1個月;羅已還押18日;其餘2人已還押6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3/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7-39)🛑梁,劉,容,黃,A21張,何已還押逾3個月;鄧,樊已還押17日;其餘15人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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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顏,張,何(33-39)🛑張,何因另案還押逾41個月 #答辯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不是聲援
09: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鄧兆雄(42),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22:47 更新)
#高等法院所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20180613立法會
#20200508立法會
#20201016立法會
#不服刑罰上訴

尹兆堅(54)🛑因另案已還押逾30個月

1)妨礙立法會人員罪
2018年 6月13日,立法會討論「一地兩檢」時,尹兆堅被指與保安碰撞。

2)藐視罪
案情指,民建聯主席、立法會議員李慧琼獲提名參選 2019 年至 2020 年立法會內會主席,但由於選舉未有如期完成,遂在2020 年 5 月 8 日召開特別會議,以處理積壓工作。多名泛民議員反對由李主持會議,並在李坐上主席椅後,包圍主席台叫囂,衝擊保安防線。

3)藐視罪
被控在2020年10月16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在立法會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擾亂,引致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申請人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2月13日被判處監禁7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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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親自答辯

法官指收到申請人書面撤回上訴申請,尹確認。法庭正式駁回申請,撤銷其擔保需要即時服刑‼️
‼️不是聲援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3太古 #咬議員耳仔
#不服刑罰上訴

💩陳眞(48) 🛑服刑中

控罪:
(1)有意圖而令身體受嚴重傷害
(2及3)有意圖而傷人
(4)普通襲擊

受審後四罪成被判處14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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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
#余承章資深大律師
#容海恩大律師

📌申請方陳詞
第一理由針對控罪1及3,本案沒有計劃及預謀以7年刑期明顯過高,以呈堂案例參考4年半至5年會較為合適。

至於第二原因為四項控罪總量刑。四罪起點以7年、三年半、7年、6個月,加起來就係18年,整體刑期原審法官認為考慮晒全部嘅情況,15年嘅監禁刑期就係適合四項嘅控罪,而因被私了扣減半年,申請方指其實源於同一事件,認為以4項罪加至18年並不相稱,可以考慮部份同期執行達至較短總刑期而非15年。

最後指出求情時有向法官指賣樓後5百萬已白願作賠償4人及支付訴費,但法官沒有作額外刑期扣減。

📌答辯方陳詞
第一理由之同類控罪最高刑罰終身監禁,一般判刑由3至12年,本案以7年起點為中間,並無明顯過重。再者控罪3 受害人趙家賢做了2次手術鏠合八十多針也不能將耳朵修復,傷勢非常嚴重而且終身傷殘。

總刑期14年半反映對4名不同受害人刑責,也非明顯過重。

基本上同意自願賠償即190萬予趙家賢可考慮減刑,但其他3人在判刑4個月後因對方入稟民事索償才和解作出賠償則不可考慮,然而總刑期下14年半仍為合適,沒有明顯過重。

法庭指需時考慮,裁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