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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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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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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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觀塘
👥D1:黃, D2:秦, D3:王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襲擊警務人員 (D3)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3)

於2019年10月26日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ESSO加油站外,管有1支藍色、1支黑色噴漆、9隻手套(控罪1),白色膠水、油刷(控罪2),意圖損壞附近的行人隧道,而D3則襲擊警長A(控罪3),未能出示身分證(控罪4)

*D3透過代表律師投訴,被捕當天在警署內要求打電話被拒

控方申請不得公開警長A個人資料,將留待下次提堂時處理,控方須於6月4日之前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提供文件予辯方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500
2. 宵禁
D1: 00:00 - 06:00
D2&D3: 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7.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26觀塘

D2 秦
D3 王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控罪三:襲警(D3)
控罪四: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D3)

控罪二案情: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一時二十五分於觀塘道近油站的行人隧道內,於牆前揮動手臂,懷疑於牆上油膠水,PW3 (一警員)見狀追截被告,至近燈柱K9468外將他拘捕。被告背囊中被搜出電筒、膠帶、單車鎖等物品,警戒下被告保持緘默。

控方同意D2 以簽保守行為處理,d3 需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4星期。

裁判官命令D2 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刑事損壞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控罪。撤回控罪2,需繳付堂費1000元。

控方要求證物5-10 充公,辯方爭議證物5:即背包。裁判官經考慮後宣判證物6-10 充公。

D3代表律師指未有收到控方的未被使用資料的,即醫療報告及其他CCTV。裁判官指據案情所指該證人沒有求醫。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有預備該表格,惟控方是日未備有完整文件夾。辯方指「若果警方有回覆,今日毋須押後」。裁判官命令控方主動跟進警方回覆。

裁判官希望雙方善用押後時間,下庭需聽取答辯。

D3 案件押後至 11/8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王(37) #提堂 (#1026觀塘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件)

是日答辯。

修訂控罪3 - 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控罪4 -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 認罪‼️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26日 2325時於觀塘道373號ESSO油站外,襲擊警員3850 (控罪三),及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控罪四)。

辯方就控罪4案情曾爭議,已解決。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醫療報告。
辯方保留傳召兩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 15/10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審訊,控罪四將留待審訊後一併處理。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6觀塘 #審訊

👤王(37)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件)

是日答辯。

修訂控罪3 - 襲擊警務人員:不認罪
控罪4 -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 認罪‼️

案情指被告於19年10月26日 2325時於觀塘道373號ESSO油站外,襲擊警員3850 (控罪三),及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控罪四)。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6觀塘 #裁決 #襲警

👤王(37)
控罪:
(3)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26日23:25時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ESSO加油站外,「批踭」襲擊警長53850劉協成的左胸(第一次襲擊),並用右手把警長右手手指向後屈 (第二次襲擊)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已認罪🙇‍♂️]
於同日同地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控罪③、④罪名成立
控罪③ 3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④ 罰款$500 (在保釋金扣取)

🟢辯方提出上訴
🟢批准上訴期間保釋外出,除保釋金加至$5,000外,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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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大綱
本案爭議點在於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辯方質疑警長與警員證供出現關鍵矛盾,襲擊並非在案發地點發生。沒有爭議涉案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警長聲稱向被告解釋為何要設立封鎖線期間,突然感受到被人批踭,舉手示意被告離開時,被告人捉住牠的手指向後拗。警長作供時公平接納被告第一下襲擊未必有意,而事後沒有到醫院驗傷是因為擔心被起底。他的證供公平坦白,可信可靠。


🛑莫子聰裁判官教中文
證供提及被告捉住警長手指未放手時,牠問被告「做乜嘢?想襲警呀?」法庭認為這是廣東人經常犯的語病,用「想」字去形容其他人行為,表達的意思是對方已經開始作出該行為,而非在表達對方在思考該行為,例如「某人想走」

按警長證供的前文後理,意思明顯是被告已經開始施力將警長手指向後屈。因此問被告:「做乜嘢,想襲警呀?」明顯不是一個問題,而是警告及阻止。

因此,法庭不認為當時襲擊未開始,警長亦不是想表達「不肯定被告是否襲擊牠」。

[直播員:黑人問號🤷‍♂️]

📌第二次襲擊
在第一次襲擊後曾詢問被告:「點解批我踭?」在得不到任何解釋後嘗試制服被告期間,被告再把牠手指向後屈。因此警長即使不肯定被告第一次是否有心襲擊牠,但受到第二次襲擊時就肯定第一次襲擊是有心。法庭認為證供合情合理,裁定被告兩次都有心襲擊警長。


📌證供可信性
不接納警長對事發現場距離的評估 [無聽trial的我跟唔到佢講乜] 但不影響證供可信性亦無勾起任何疑點,因為以法庭室內環境評估室外發生的事件距離,出現誤差可以理解。

至於警長不去驗傷,法庭認為警長的憂慮合理和可以理解,根據證供他的傷勢亦不嚴重,不想因小事而冒更大風險 (被起底) 可以理解。

法庭接納品格證人所指被告人平時為人友善,不會發脾氣。但這些陳述無法交代在案發關鍵時刻被告的情緒狀況,對待警員是否如平時待人一樣。因此品格陳述書無法影響辯方案情。

📎警員盤問下沒有動搖,分岐之處微不足道,沒有關鍵矛盾亦無勾起疑點,是誠實可靠證人。除不被接納的部份外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

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有否作出被指控的行為,被告在幾時講出邊句說話並非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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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任職足球教練,一直透過宣明會在香港和非洲助養兒童,過往品格非常良好,有責任感有善心,性格温和有耐性。本案是獨立及單一事件,暴力程度輕微,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邀請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如法庭認為適合被告亦願意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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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③經審訊後被定罪,顯示被告無任何悔意。控罪性質嚴重,警方有使命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及維護法紀,所以法庭必須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故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聽畢裁決後被告暈倒,之後才批准被告坐下聽取求情及判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4 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12
2022.04.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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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王(37)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026觀塘 襲警;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21日被判處3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0:30
👤范國威🛑已還押逾1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4:30
👤岑敖暉🛑因另案已還押逾13個月 #原訴傳票 #求情及判刑 (#網上言論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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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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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梁(17) #提堂 (#20200513沙田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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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阮民安🛑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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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吳,談,林,張(27-34)🛑已還押逾1個月 #轉介文件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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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唐,周,陳寶瑩/社民連主席 #答辯 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撞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