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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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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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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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補回是日審訊進度,非即時~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後補下午審訊大概內容,細節在審訊後再補回。

A4 法律代表指出警員PW9在早上的口供與2020年12月13日在旺角警署的證供不相符。警員同意當時看不到被告對警方有任何暴力行為或挑釁性動作,當時現場環境嘈吵並且混亂。

播放片段P272,A4律師問警員其頭盔是否有藍色反光記號,警員指不記得,講到部份內容,但他在片段中認不到自己。

播放片段P258,A4律師問警員其行動是否charge and bite ,警員同意。他指他沒有去金巴利道, 是留在附近地方幫手。

控方覆問
控方: 你當日落口供時有冇人好似今日咁逐條逐條問你?回:無
控方:你話你拉跌得一次,點解你覺得你唔會搞亂?回: 因為印象深刻

控方傳召PW10警員22120,PW10於2019年8月11日 19:44 在柏麗大道近豐澤位置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4。

A4律師指出警員22120於2016年3月入職,並於2020年5月停職,調往其他部門。其間因懷疑妨礙司法公正和作假口供的案件將於2022年10月開審。

播放片段P258,A4律師請警員指出片段中有否出現他所說的挑釁和追捕行為。警指片段中未能顯示。


明早會由A7法律代表盤問PW10警員22120,但由於A2明日需要出席學校活動,所以下午審訊改為1500~1600。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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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D7辯方大狀開始盤問控方證人PW10。大狀指出PW10口供紙完全冇提及過佢見到被告人身上有甚麼粉紅色防毒面具、護甲,第一次交代見到呢啲物品就係喺法庭。PW10只回答「我口供紙係冇寫」。

10:10 休庭,toilet break 5分鐘

【直播員按:琴日話明今日唔會畀toilet break,𠵱加畀5分鐘全個庭去廁所真係皇恩浩蕩】

PW10、PW11已完成主問、盤問、覆問。

PW12已完成主問,D7辯方大狀已盤問完畢。

主控官表示案件進度良好,可以儘快處理於對面馬路(即南行線)被捕的被告人。

1553 休庭至明早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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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2 PC10760傳召完畢
PW13 PC1209,主控主問完畢,D9辯盤問中…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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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13 PC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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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盤問證人(制服D9警員)

證人指有一名案件刑偵警員(忘記是否黃警長)告知自己D9的姓名,同事透過電話確認自己的警員編號及拘捕被告時間,並通知自己稍後要落口供。

證人承認當晚警方拘捕數十人,刑偵警員沒有向自己核對被告衣著,只核對警員身份,因當晚有刑偵警員抄佢資料,而證人雖不了解刑偵同事工作內容但相信刑偵同事有既定程序去確認自己身份,惟自己沒有核實對方資料。

💥控方反對以上一系列盤問與辯方爭議點不相關。法庭認為辯方僅攻擊證人的記憶、可信度,故批准繼續盤問。

辯方總結即證人收到不知名男子電話,該男子有確認證人身份、拘捕一名男子的位置及時間、指示證人落口供,並告知證人被捕人的姓名,但沒有告知被捕男子特徵、衣著。

證人同意當晚同樣位置、時間有多於一名被捕者,但因信任刑偵同事,認為無須進一步查證被捕人身份。證人認為唔會搞錯被告身份。

辯方盤問:
警員編號10507不屬於證人的小隊,證人不肯定該警員當晚的行動。

證人記得美麗華廣場外行人路上塞滿巴士,多人在行人路上,移動緩慢,但因拘捕被告中,證人沒有留意右手邊馬路是否有人行出馬路,或當時的巴士堆狀況。而在行人路上,有同事前往自己前方(金巴利道)移動,證人交收被捕人後,自己亦要上前協助。

證人確認自己行經教堂時已於行人路上。

🎥播片10:51開始
11:58畫面行車路上有一名警員,但證人認不出,亦不肯定有沒有小隊同事在該畫面中執行行動。

控方覆問:
19:15證人有記錄被捕人衣著,事後沒有時間覆查記錄是否準確。但21:10上警車到達遊樂會後,證人有足夠時間回憶事件並作更詳細記錄。

證人收到電話時,知道對方是警察部同事,因對方有自己資料並能講出警察用術語,而自己沒有向非警務人員提供自己資料。

證人記錄被告穿綠色短褲,而當晚亦有充足燈光讓自己確認。供詞中證人記錄被告穿「深綠色」短褲,因在舒適環境下補錄口供,自己能清楚回憶。

證人拘捕時(㩒住被告喺地時)有聽到被告有表明自己是社工,但沒有機會睇到被告身上任何證件。

與黃警長交收被告時,證人澄清自己有交收罪名,整個交收對話過程約20秒內,而拘捕至上手扣整個過程約1-2分鐘,期間警長亦在旁。

法官提問:
證人當日非調查角色,負責拘捕行動,拘捕後不需處理後續工作。

辯方覆問:
證人同意制服不等於拘捕,可以留待警長宣布拘捕,但現場認為盡早話告知被告他們已被捕是合理的事。而自己在通知警長被告被捕罪名後可盡快上前協助同事。證人同意自己拘捕時沒有作警誡,但不同意自己違反守則,因要視乎現實情況,現場不適合記錄警誡,當時刑偵同事已到場,由同事警誡較適合,而現場亦需自己作其他支援。

證人拘捕時沒有紙筆記錄警誡,但同意仍可以作口頭警誡。辯方指出證人選擇即時宣布拘捕去保障被告權利,但卻又不即時警誡,而沒有紙筆並非不作警誡的藉口。證人澄清即時警誡非自己首要考慮。

案件管理:
明日將傳召警員50206,傳召警員10507以處理D10相關案情,若進度順利亦可處理警員10101。

辯方其中一名律師表明於下星期三14:30有其他案件處理,望缺席部分聆訊,法官決定稍後才考慮是否批准辯方律師的申請。

控方估算下星期五能完結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9/35]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0811尖沙咀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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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代表律師繼續盤問PW14:

📌在現場時:

他指當時自己有看到PC6288攤開A9的物品在地上,以及將A9物品放進背包,但忘記,也沒有留意片段中,PC6288放A9的甚麼物品進背包。

他指自己當時沒有看過類似急救包的物件。

📌播放片段P259:

他在片段認出自己。經觀看片段後,他同意PC6288放一個黑色物件進背包,但同時指出他當時沒有看到此情況。

📌記事冊:

他指沒有在P.57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搜出防毒面罩,只是有寫iPhone手機及八達通,但同時指出有在後些頁數有提及防毒面罩。

他指沒有在記事冊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有八達通、社工證件及銀包,因為認為不重要。他亦指出他當時的調查是針對非法集結,不是A9的社工身份,而A9的身份是甚麼與在場原因沒有關係,他不同意他在當時有查問A9的工作內容。

他指沒有在P.58提及水樽及銀包,因為這些物品不在A9背包中。

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為A9拍攝及套取指紋的程序,因為這些會有電腦記錄。

📌旅遊巴:

他指在旅遊巴送A9在新屋嶺拘留所途中,A9的證物是由他看管,不是與其他被告的背包放在同一位置,他抱著A9的背包及其他證物包括手機等,所以當時由PC6288坐在A9旁邊。

📌在新屋嶺時:

他指在新屋嶺拘留所處理文件時,A9的證物仍然由他看管。當時A9沒有要求接觸及使用電話,但有要求喝水,所以當時由同事用紙杯遞水予A9。

他不同意A9在新屋嶺時有身在羈留室,令他的物品包括銀包證件曾被抽起。

他指當時他與被告一同在房間內等侯會見值日官,他沒有將A9證物放在枱上及地下,他指同時間也有其他人在房間內處理文件。

他指在過程中沒有特別拆開急救包。

他指之後A9用警署電話致電律師,之後再將裝着A9證物的大袋交予PC8710處理,過程中沒有核對證物,只有口頭交代當時袋中有甚麼物品,不涉任何文件,彼此也沒有太多對話,他不知道PC8710有沒有就證物交收作記錄。在此之前沒有其他警員接觸證物。而銀包和卡片套則仍在A9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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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4接受覆問:

他指自己在交A9證物予PC8710前,曾親自拿A9的證物予其他警員拍照,過程中A9的證物沒有離開他的看管,也沒有人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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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續審 [10/35]

下午進度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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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開庭

讀至開案陳詞第19頁,法官觀看各被告證物

1506觀看完,完庭

🟢押後至下星期一(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續審 [11/35]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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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只有進度,內容從缺,歡迎提供資料

📌PW18 DPC101570(D10拘捕警員)作供完畢

📌PW19 DPC10101 黎國輝(音)主問未完,明天繼續
當日從PW18接手處理D10的警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5/35]
👥8位被告(14-25) #0811尖沙咀

A2: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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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測試:

A2大律師表示,不論本人還是事務律師行同事,A2和家人也進行了肺炎測試,結果顯示沒有人確診。

📌案件管理:

控方向法庭建議會否考慮carrien hours ,即是開庭時間為09:00-13:30,以減少公眾人士和法律團隊的接觸。

法庭表示需時考慮,下星期再作決定。

法庭擔憂審訊的進度,控方表示控方案情需要多一個星期才能完成。

法庭表示如果需要,31號(年三十)和4號(年初四)會繼續審訊,但因控方與部分辯方需要處理其他案件的提訊和上訴,故到時未必能用全日時間審訊。

📌審訊進度:

傳召PW22證物警員8710,主控尚未盤問結束,下星期一繼續~

控方表示法庭於審訊第二天已給予半天時間辯方查看證物,但今天辯方卻用了一個小時查看證物上的黃色標籤,浪費法庭的時間。

辯方表示,這種做法雖不理想,但因為有至少四位被告爭議其證物鏈,而此名證人之前提供的口供有限,無法知道哪一些黃色標籤紙由他所填寫。

法庭表示相信控辯雙方都不想浪費法庭時間,故無需再爭議,除非有其他的陳詞。

-16:26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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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4日09:30於區域法院36庭繼續審訊,期間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各位加油,審訊就完架啦(應該)~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16/35]
👥8位被告(14-25) #0811尖沙咀

A2: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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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辯方對PW22的盤問尚未結束,14:30繼續~

📌案件管理:

法庭表示,基於減少人流的接觸及考慮完各法律團隊的擔憂,決定明天開始以Carrian hours審訊,即開庭時間為09:00-13: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6/35]
👥8位被告(14-25)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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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對PW22證物警員8710的盤問尚未結束。在法庭詢問下,A7和A10代表大律師指盤問約需1小時;而A8辯方代表大律師指需視乎證人在盤問下所答的證供才有決定。

—15:46完庭,明天09:00*續審,各被告在侯訊期間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 "Carrian hours" (08:45至13:45) 有時亦會在高院原訟庭審訊中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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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插曲:#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一早表示自己有zoom meeting需要15:30-15:45之間完庭,卻沒有提前完庭,反而分秒必爭地要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期間不斷發脾氣指罵辯方「問完未」、「下一題」,看來她真的很趕時間呢lol

(直播員按:提提各位~聽日開始審訊時間為9點開庭,1點半結束。)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17/35]
👥8位被告(14-25)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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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PW22警員8710作供完畢~

-13:30完庭。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26日09:00繼續審訊,期間各位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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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金句~

王官:「你嘅問題本身有問題」

A7代表大律師:「咁我問過另一條無問題嘅問題」

王官:「我希望你問得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8/35)
👥8位被告(14-25)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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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控方原打算呈交新的承認事實(只針對A7、A9、A10),唯辯方對有些內容未能認同,故控辯雙方需時討論。

PW22警員8710、PW23偵緝警員18834和PW24偵緝警員8568已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法庭詢問審訊進度,控方表示有2名證物警員因身處葵涌區域,仍在封禁範圍,暫時無法出庭作供。

辯方表示即使解封,對方也需要強檢,因應公眾安全,相信下星期一也未能完成控方案情。

法庭表示,由PTR開始,一直關心案情的進度,雖擔憂進度,但為了確保公眾安全,仍會繼續以Carrian hours進行審訊。

-13:10完庭,明天09:00續審,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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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控方證人真係「貴人」事忙,唔係要結婚同處理白事,就係困咗喺葵涌☺️ 祝各位人類健康~)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9/35)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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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控方呈上新的承認事實(只針對A7、A8、A9、A10),唯A7方表示有一部分內容未能認同,故控辯雙方需押後處理。

現時傳召PW25警員11245,控方主問已經完畢;A8代表大律師針對證物鏈部分已經盤問完畢,但因應一些特別議題需押後處理;控方亦因相同原因希望押後明天才作覆問~

📌案件管理:

法庭詢問審訊進度。控方表示警員9030因事明天無法出庭作供,故明天會傳召警員Y,即聲稱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

由於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明天早上在高等法院有另一單案件處理,法庭表示明天不會以Carrian hours進行審訊,故開庭時間會改為11:30至16:30

A2和A3代表大律師表示明天早上有另一單案件在區域法院裁決,希望能在11:30趕回來,法庭批準。

~11:50完庭,明天11:30續審,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0/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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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控方就只針對A7、A8、A9和A10的承認事實已和辯方處理好,並已在法庭讀出。

PW25警員11245*已作供完畢。而下午則會傳召警員Y,即聲稱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

~12:45完庭,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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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11245曾在DCCC325/2019案以臥底警員的身份作供,但證供部分被林嘉欣法官質疑為不可信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163&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0/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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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26警員Y (聲稱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 和PW27警署警長52169 (案發當時駐守新屋嶺) 均已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法庭繼續詢問進度。

控方表示仍有5名證人需要傳召,即偵緝警員9030、警長譚榮亮、警員6288、警員2828和警員9086,但基於後三位證人尚在強檢中,經控辯雙方商討後,下星期一(31號)先傳召警長譚榮亮;年初四(4/2)則會傳召9030、9086;而新年後再傳召剩餘兩位警員。

法庭表示下星期一(31號)為年廿九,需要考慮其他法庭使用者的情況,故會早點完庭。

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表示星期一需要處理另一單案件的PTR。法庭決定押後至10:30開庭。

~16:11完庭,下星期一10:30續審,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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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警員Y健步如飛呢,看不出曾被燒傷呢~題外話,主控口誤時把CCTV說成CCTVB☺️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1/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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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開庭-

控方傳召PW28男警司譚榮亮:

📌行動:

在案發當日11:00時起,他在尖沙咀警署當值,負責指揮工作。

在16:20時,他收到要處理警署防衛工作的通知,因為警方收到消息,示威者可能有襲擊警署的行動,故此他將在外工作的同事撤回警署。

在18:30時起,他分別在警署天台、警署正門、緊急車輛出入口和控制室等不同地方觀察示威者的行動。

在盤問下,他指自己不是負責於18:30至19:30時,在尖沙咀封路的決定。

📌觀察:

他指有警員曾在警署不同地方向示威者高舉橙旗和黑旗,也曾用擴音器大聲對示威者作警告,但示威者仍未有離開。

在盤問下,他指警署正門的擴音器是放在二樓平台,示威者會聽到警告;而在緊急車輛出入口的擴音器,他指當時在現場看見有約一百多至二百多人聚集,藉片段可得知附近有近約千人聚集,因此他同意當時附近是嘈吵,人們可能聽不到警告。

在盤問下,他指警員有將橙旗和黑旗舉高至高過警署圍欄,示威者會清晰看見橙旗和黑旗,但同意也要視乎他們當時的位置是否能看到旗幟。

他指有示威者向警署投細石,汽油彈及照射鐳射筆,然後警方有發射催淚煙和布袋彈。經最後統計,共有2枚汽油彈投入警署,使圍欄被勳黑;此外有名警員被汽油彈燒傷 (即在片段下見步如飛的PW26警員Y)。

在盤問下,他指不知道有沒有同事因示威者向他們照射雷射光和投擲細石而受傷。

在盤問下,他同意案發時古蹟辦事處附近應該有極少路人,但不知道樓上店舖有沒有營業。

📌觀看片段:

在盤問下,他指在19:24時,不知道警員也沒有在緊急車輛出入口舉旗,但知道正門有少女中彈受傷,亦有從新聞觀看相關片段,但不知道這位少女如何受傷。

🎬播放片段P250 Now新聞片段:

時間:19:24:26
片段顯示有少女中彈受傷的情況,但同意不知道此時在緊急車輛出入口有沒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細石。

-11:04休庭-

案件會於2022年2月4日09:00續審,當天休庭時間為13:30,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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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曾需強檢的2名警員,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表示目前未有消息😐會在假期後向法庭匯報進度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2/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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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29男偵緝警員9035


這位警員(下稱”他”)在本案是負責處理A7和A10證物。

有關A7證物:

📌主問:

在主問下,他指在2019年8月16日約17:00時,處理A7部分證物,當中包括黑衫、黑褲和紅色鞋。他指這些證物是從警員8568 (下稱PW24)手上取得,而這些證物是裝在膠袋內,膠袋表面寫有A7的名。

在接收證物後,他將證物鎖在自己辨公室櫃桶內,只有他有打開櫃桶的鎖匙。

在2019年8月17日17:30時,他將證物交予10760 (下稱PW12),當中有用膠袋裝上證物,膠袋表面有A7的名。

他指至此之後,他沒再接觸上述證物。在保管證物期間,他自己,也看不到其他人有非法干擾證物。

📌盤問:

在盤問下,他同意在交收過程中,自己沒有作即時紀錄;也沒有在記事冊紀錄。他同意上述情況是直到在2021年12月13日的口供才首次提及,因為收到案件主管通知,要做新的口供。

在盤問下, 他同意2019年11月25日所寫的口供沒有提及A7的證物,因為忘記了,但自己一向都記得。

在盤問下,他否認在錄口供時曾與10760和8568討論,但不能解釋為何他與10760和8568會恰巧地寫錯交收的時地。

在盤問下,他指在2021年12月13日寫口供後的1至2星期後發現口供有錯誤,因他在收到通知要上庭作供,故重新翻查資料。雖然他知道口供有誤,但沒有通知案件主管,這是因為他相信上述口供已給予辯方,及可以上庭解釋。

A10證物:

📌主問:

在2019年8月12日11:00時,他處理A10證物。他指這些證物是從警員8710取得,而這些證物當時裝在膠袋,膠袋表面有A10的名。

他指在接收證物後,鎖在自己辨公室櫃桶並鎖上,只有他有開啟櫃桶的鎖匙,

他指在2019年8月19日,將證物交回警員8710。同樣地,這些證物裝在膠袋,而膠袋表面有A10的名。

他指至此後,他沒再接觸這些證物。在保管證物期間,他自己,也看不到其他人有非法干擾證物。

📌盤問:

在盤問下,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內列出證物,何時何地將證物交回8710,及保管方式。

他指在2019年11月25日所寫的供詞,是有參考調查報告,及一張在交收時作紀錄的白紙 (但他在完成口供後將那張紙碎了)。

他指在 2021年12月13日下新證供時,若發現有就舊口供內容上有修改及增加內容的需要,會在新證供交代。

在盤問下,他指眼罩也可說是護目鏡,兩者一樣。

在盤問下,他同意沒有紀錄警員8710給他一”包”各白色和黑色索帶,他同意一”條”索帶並非正確描述,是寫錯量詞。

在盤問下,他同意當時曾處理A10的VRI程序,期間證物交由在監控室的警長2828看管,卻沒有紀錄在記事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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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30男偵緝警員9086


這位警員(下稱”他”)在本案是負責處理A9的證物。

📌主問:

在2019年8月12日14:30至14:45時,他指與A9進行錄影會面記錄,過程中有向A9展示證物,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會面記錄、背包、八達通、電話、雨傘、生理鹽水、口罩、面罩、太陽眼鏡、眼罩、和頭套。

他指上述證物是在14:30時左右從警員8568 (下稱PW24)手上取得,當時上述證物用膠袋裝着,膠袋表面寫有A9名及其AP編號。

他指約15:00(現實是15:07)時,將A9證物交回PW24,之後他沒有再接觸A9證物,也沒有非法干擾證物。

他指不太知道PW24工作的詳情。在晚上時,因為PW24需要處理另一名被告的VRI,故PW24將A9證物交予他,其後他再將A9證物交予PW24。

他指在交收過程中,A9證物是放在袋中,他有拿出A9證物,以告訴PW24物品的性質。

📌盤問:

他同意他沒有在證人供詞提及證物交收程序,內容欠奉。

他指當時已在14:08時提取A9,那時他未交收A9證物,證物是在會面房間外與PW24交收。

他指在15:23時,帶A9從邊境警署乘車返回新屋嶺,之後他沒有接觸被告,也不知道PW24在後續如何處理證物。雖然他在返回新屋嶺時的車程時,他與PW24同在車上,但沒有留意PW24當時有沒有保管A9證物。

他指在15:24至20:32時,雖然沒有公務在身,但仍需不停來回邊境警署和新屋嶺。

他不同意在2019年8月19日時,沒有交主碟予PW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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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休庭-

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指2位居住在葵涌邨的警員經多次檢測後為陰性,會如期在下星期一(7/2)傳召他們作供。

本案會在下星期一09:0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