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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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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下午進度】

應辯方要求傳召PW122 24237鄧耀觀(音)警員
在將軍澳警署處理D11搜身

🔹主問
2019年11月19日在將軍澳警署當值,呈堂Pol 430紀錄0411 時提取D11 往見值日官,之後值官指示作簡單搜查,將其個人財物放入貴重財物袋。確認Pol 1123 搜查表格可見0415-0422時作簡單搜身(毋需脫衣物),目的確保冇物品傷害自己及他人。紀錄寫上0426 時Cell,當晚警署接收大型拘捕行動其中三十多人交來,需設立臨時覊留室,由於電腦上選項只有cell, 認為輸入者代表帶入臨時覊留室由警員看管。至於紀錄0427 Cell 就不清楚代表甚麼,自己沒有對D11進行調查。

🔸D11 代表盤問
確認0426 自己將D11 帶回覊留室後並沒有再見面。

官:0426-0427 時共帶D11出入多少次? 一次出同一次入。

-作供完畢-

傳召PW66 14902林以博(音)警員
在將軍澳警署提取D11證物

🔹主問
2020年1月12日1142時在將軍澳提取D11相關證物,庭上確認實物。1528時特3證物交何文田化驗所,但最終化驗所只接收P1120a細樽,因樽內液體由P1120大樽抽出故不用化驗大樽。2月6日取回所有證物。2月11日1429將大樽交回將軍澳證物室,1432時再交回細樽及3塊布。

🔸D11 代表沒有盤問

-作供完畢-

傳召PW118 政府化驗所人員 黃冠雄博士

🔹主問
2020年1月所撰寫3張紙化驗報告口供以65b呈堂,法官以英文讀出,大致內容指檢驗後發現樽內67毫升液體含電油成份。

🔸D11 代表盤問
確認樽內大部份成份為電油,但同意如稀釋後會有唔同效果。

-作供完畢-

1520 今日審訊完畢,2023 年1月3日下星期二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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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進度

(欠缺較早前另一證人作供之部份)

控方指跟據《證據條例》 8 第22A(5)條,可不讀出關乎第5證人電話號碼證明的記錄直接成為證據, 成為控方證物P523。

⏺️應辯方要求傳召警員8039楊國威
🔹控方主問
主控官指可不用簡介背景,並完成主問。

🔸第一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於2020年6月5日檢視被告5電話內容(P0112),將它轉做excel表並列印。證人指當時是光碟,同P0112有部份唔同:最右即紅色果行不是自己output出來,其他是自己output。

🔹控方無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指明天將安排第十一被告代表要求重召的警員24537,完成後控方將會舉證完畢。

案件押後到2023 年1月5日0930再續,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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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6/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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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十五被告有片段爭議需另交陳詞再處理外,其他被告表證成立需答辯。各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案情

D1: 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2: 選擇作供但因身體不適,希望押後至明天。
D3: 將待D2作供完畢再決定
D4 D6: 將待D2 D3完成再決定,傾向有辯方證人
D5: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7: 不作供,會有一名辯方證人但需要時間再準備
D8: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9 D11傾向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D13: 代表律師下午才可到庭
D13 D14: 傾向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7: 傾向不作供,會有最多兩名辯方證人
D18: 需再取得專業,下午才可答覆
D19: 傾向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有關D13 D18回覆將於明早一併處理

⏺️傳召DW1 (D1媽媽)
🔸辯方主問
🔹控方盤問
-作供完畢-

[1238完庭]
案件押後到2023 年1月6日0930再續,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 #何眉語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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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二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完畢
(詳情後補)

-被告作供完-
今天正式完成D2案情,下星期會開始D3/D4案情

🥜控方盤問D2時每條問題幾乎都係覆述身旁案件主管一字一句,游官打斷控方發言指:

🧑🏻‍⚖️我已經忍唔住喇,何大律師你係檢控官嚟個可?點解你幾乎每一條問題都係你聽佢講呢?第一,錄音問題,咁樣謄本方面會好難做。第二,你身為專業大律師,有專業法律知識,有經驗,點解問問題唔係自己決定呢?
🙍🏻‍♀️Errr… 法官閣下,我唔係好同意你咁講。我地係一個團隊黎,佢係案件主管,我地之間係會有啲討論… 係準備嘅時候我已經預計曬所有問題,我係有notes係度…
🧑🏻‍⚖️我係清楚聽到你覆述緊佢嘅一字一句,點解每一條問題都要問佢呢?反而你同另外一位檢控官嘅討論仲少,案件主管不停咁講嘢我認為係騷擾緊審訊,我唔希望亦都唔明白點解要咁做。
🙍🏻‍♀️咁或者我繼續…
(靜左十秒)
🙍🏻‍♀️係,法官大人。
🧑🏻‍⚖️你可以繼續㗎啦。
(又靜左十秒)
🧑🏻‍⚖️請繼續啊,如果你需要時間討論嘅話你咪講話「法官閣下,我需要啲時間點點」你需要嘅無問題,如果無需要嘅話其實你用番你嘅專業知識繼續盤問就可以。
(何大律師繼續斷斷續續嘅盤問…)

🥜其中一次退庭時有旁聽人士大嗌「浪費公帑」游官聽到然後叫全部人坐番低
🧑🏻‍⚖️啱啱邊個講嘅?
🙎🏻‍♂️係我法官大人。
🧑🏻‍⚖️首先,我唔同意你所講話浪費公帑,係呢場案件審訊裡面有十幾名被告,要處理嘅文件證物多到無法想像,我自己都未試過落場係呢啲案件中做檢控。檢控官嘅工作其實並唔簡單。我嘅職責係要令到咁多位被告人有公平審訊,儘量令到情況公平。
🙎🏻‍♂️係嘅法官大人,不過我有一點想補充…
🧑🏻‍⚖️我依家並唔係想聽你補充,呢個亦唔係一個辯論,只不過意思係唔👌🏻係法庭內咁樣大嗌,至少我係度嘅時候唔好咁做,呢個亦係我依家嘅命令。
🙎🏻‍♂️係。
(退庭)

[1622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9日0930再續審訊,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裁決

D1:*(20)/D3:*(26)
D4:*(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提訊
D2:戴(41) 🛑D2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裁決速報:
控罪一:
D1、3、4、5罪名成立
D6、7、8、9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
D1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4日0930作求情及判刑,所有定罪被告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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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8/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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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傳召D3作供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D3不傳召辯方證人,以上為其案情-

D4不作供,明天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D6不作供,有一名辯方證人。

1312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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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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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4證人作供(D4哥哥)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未完
-1305休庭,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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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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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開庭

⏺️繼續傳召D4辯方證人 倪先生(D4哥哥)

🔹控方盤問(續)

根據證人庭上證供,案發當日原定晚上9時他、老闆、D4及一友人一同在尖沙咀YMCA打羽毛球,由老闆book場,但當晚D4遲到,所以3人改為去食嘢,押後至10時才打波,等D4到;控方指出,即使D4未到,證人與老闆和友人其實都可以打住波先⋯⋯證人表示唔同意,但控方沒有給他機會解釋。之後D4話由太子行過去,由於遲太多於是他們決定取消唔打波。控方向證人指出,其證供只是為替弟弟開脫罪名而捏造出來;證人表示唔同意。

關於證物生理鹽水,證人供稱是他從公司帶回家給弟弟使用,用來幫貓洗眼;控方指出,用生理鹽水幫貓洗眼唔合理。證人表示唔同意;他沒有專業知識判斷證物是否適合洗貓眼,只知道是生理鹽水。貓眼有事有去睇獸醫。他在公司見到有生理鹽水就拿來用,沒有特地去藥房買--即使是公司財物也可隨意拿來用,只需之後同主管講聲要補返。

主控向證人指出,他未經公司批准就隨意拎走公司財物⋯⋯辯方律師建議法官向證人發出警告,其庭上證供有機會招致刑事檢控(即控方指向的盜竊罪),證人有權選擇不回答。(游官耐心向證人解釋相關內容,包括盜竊罪牽涉不誠實意圖這項罪行元素。)

證人確認,證物黑色口罩及過濾器都是他們兩兄弟兼職做裝修時所用。控方向證人指出,D4約打波但冇帶球拍、波、毛巾等而只帶生理鹽水、防毒面具等,根本不是去打波而是去參加示威;證人對此表示唔同意。證人唔同意控方所指,當日出門口之後就唔知D4去邊、做乜,知佢打緊機。證人當晚只透過WhatsApp與D4聯絡,並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沒有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控方盤問時曾播放當晚新聞片段反映梳士巴利道路面情況,畫面所顯示的是大約2035時的情況,當時證人仍身在辦公室;約十點後他才去到該位置--他現場所見人群向海傍方向行,行車速度比平時慢但行到。

證人當時不知旺角區有示威,只知理工大學一帶有示威、圍封。

就控方盤問時指即使D4未到,3人可以打住羽毛球先,現在證人澄清,約打波本身目的其實是陪老闆打波,自己與友人都只是陪打,所以教練級的弟弟未到的話,他們自己打住先沒有意思。老闆較即興,辦公室已擺定幾塊球拍、幾筒波,之前幾次約打波都是用老闆的裝備,證人不需要自備球拍和波。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4第二位辯方證人 潘先生(D4哥哥的老闆)

🔸辯方主問

潘先生是工程公司董事,D4另一位辯方證人倪先生在潘的公司工作。證人認識D4,知道他是羽毛球教練,因為身體健康狀況由2019年4月中開始同D4一起打羽毛球,至本案發生前已打過6-7次。YMCA打波要book場。證人只打雙打,所以打波需要多兩隻「腳」。

證人自己有準備好波和球拍,除了第一次打之後都是用他的裝備打。

🔹控方盤問

📌MFI39 (D4被捕影片截圖)
證人平時一齊打波見到D4著短袖衫、手袖,與圖中裝束不同。

YMCA球場十點半關閉,十點才開始打的話只有半小時,對於證人而言已足夠。D4打波最叻,所以當晚D4未到就要等埋佢先開波。控方向證人指出,證人才是主角,因為他要訓練手才約打波,所以D4未到都可以打住先;證人唔同意。

證人公司及住所都在尖沙咀警署500米範圍內。他行路返工,該段時期街上除了比較亂外沒有特別。

案發當日他只是和D4的哥哥溝通,沒有直接與D4對話過,亦沒有見過D4本人;有關D4的行蹤,他所知的都只是hearsay,所以他實際上並不知道D4有沒有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證人當日手痛所以想打波練手,手痛但都拎得起球拍。雖然YMCA球場官方時間是晚上十點半關閉,但實際上會彈性處理,到十點半仲可以繼續打。

👨🏻‍⚖️法官覆問

證人當晚冇打到羽毛球,但第二日有打乒乓波練手。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餘下辯方案情預計尚有14-15名證人(連同被告計算在內)待作供,需要「抓緊時間」,但游官不會採納控方建議要每日OT到六點半。

162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由案件主管 #任雪瑩 帶領)、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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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開庭
D17回復1條線今日已回到法庭

⏺️傳召D6辯方證人 薛女士(D6媽媽)

🔸辯方主問

證人45歲,在一間位於登打士街家樂坊的食肆工作。(辯方呈上不齊全的薪資表以確認證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6月7日有番工、稅單、Openrice餐廳資料。)證人指2019年7月至11月底餐廳無受社運影響,也無試過因此暫停營業。

2019年時證人居住青衣,D6於2019年中搬往深水埗鴨寮街與男友同住。D6於2019年11月已搬走,每星期會回家過夜一日,證人公司月頭出更表,知道時間表後,D6會就時間相約食飯。證人與D6男友見過兩次面。

2019年11月18日證人放假,相約D6上公司食飯,指D6喜歡公司的食物,而且有員工優惠,亦近D6深水埗住處。當晚彼此相約23:00時食,因宵夜有7折優惠而公司booking多,如早去會增加同事工作量。證人指D6食無定時,工作為設計freelance,工作地點係屋企。

當日中午證人瞓醒打俾D6但唔通,證人不以為意,指D6因工作關係電話經常性打唔通,而且本身有約開便沒有再理。彼此因為沒有使用共同通訊軟件,所以沒有以訊息溝通。18:00時證人離開屋企往葵芳轉地鐵至上契媽屋企,23:00時搭的士前往餐廳。的士司機指彌敦道唔通,轉行窩打老道,證人約10幾分鐘後落車,23:25時到餐廳,那時未看到D6,證人有問同事有無見到D6,因為之前已相約過幾次食火鍋,所以同事都認得D6,惟同事指沒有見到,等多15分鐘後認為D6忘記了所以決定回家。而D6早前亦試過幾次爽約。

證人離開時沿通菜街向太子道行,界限街附近上的士回青衣, 唔行彌敦道因為早前的士司機說擠塞和近幾月都不順暢。

證人嗰晚無再致電D6,認為D6之後會聯絡番自己,廢事嘈住佢,至11月19日中午才收到通知D6被捕。證人指D6於2019年中搬走,有留底好多書本和衣物。

📌生理鹽水
D6天生眼有問題,細個證人已有幫佢買眼藥水,曾見女兒滴生理鹽水並有問是何物,D6指代替用,因眼藥水貴。

📌手套
證人無見過D6戴,但洗衣籃有見過,是D6做gym時用。Gym位於青衣,D6每星期都去,搬之後也是。

-控方需時準備,休庭15分鐘-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證人案發一星期前已約D6,案發中午已打唔通電話,而被告之前也試過爽約,證人出門中途亦無再作任何形式聯絡,理應在出門前先確認。

證人指她2019年無使用WhatsApp,只有用微信和Line,她的朋友也是用這兩個。控方質疑證人身為母親,為什麼不以WhatsApp 和女兒通訊,證人指打電話同樣方便,如果電話唔應WhatsApp都唔應架啦。證人不同意控方指她無WhatsApp習慣和約去公司食飯係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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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質疑被告眼睛有問題應該看醫生,如果眼藥水貴亦可以代為購買。證人解釋有就被告眼睛問題帶她看醫生,被告細個時有買眼藥水給她,但大學後則由被告自己買。證人不清楚生理鹽水可用作洗眼和洗傷口的示威用途,不同意控方指講大話。

證人沒有親眼見過被告戴手套做gym,只是女兒告知。庭上播出THA拍攝被告裝束片段,證人指不太認得。證人指被告有試過着黑色衫一齊食飯,而且被告黑色衫比較多,但不會戴着手套一齊食。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由於她無見過被告,所以不知道她確實去邊和做什麼。

-辯方沒有覆問,D6案情完結-

D7選擇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傳召D7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主問開始前,法官向證人解釋,證人有權利拒絕作出任何會招致被起訴干犯刑事罪行的發問。證人為當晚事件被捕213人的其中一人,其分拆案件將在6月審理。辯方已向證人解釋作供的影響,法庭向證人解釋其緘默權利,控方指其證供可能會用作證人之案件審訊用。

[1301休庭至1415再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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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7辯方證人尹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詳盡描述案發當晚,女友來接他放工後,如何由工作地點(申子居酒屋)離開,並帶著D7由旺角沿彌敦道找路線離開,期間亦曾穿過彌敦道南北行車線之間的花槽,進入向駿發花園方向的窄路,不久見身旁有一人墜地,證人同D7想了解下該名人士的狀況,但瞬間有十多名面露驚慌人士跑入窄巷在證人旁邊走過,證人當刻將D7抱起,進入寶靈大廈一已關門的入口的窄小空間內。同時也有若干名人士停留在此空間。

及後證人見到有一大群人走向窄巷而且發生人叠人情況,並見到消防員救人經過。證人亦知道D7背囊內有三支生理鹽水,口罩,用途亦是保護自己的。證人與D7都沒有參與示威活動。

🔹主控盤問
-證人回應主控問題表示知道當年全港幾個地區都持續有示威事件,但不同意主控表示D7送證人上班是有危險。而當晚他們的目的地是駿發花園韓性朋友家,而由上班地點去駿發花園是腳程可達之處,沒有交通阻塞的問題。由於證人與D7已多日不見,故都選擇約見,並無不合理。

證人不同意主控指出去朋友家借宿一事只是虛構,是證人捏造出來的謊言。主控質疑證人選擇的行人巷衛生條件差,女友應該不喜歡,所以不合理,但證人認為當時的選擇是合理的。主控指出證人當時沒有因為見到警察而轉彎,因為警察已被迫到後退,證人不同意。主控亦指出證人沒有選擇較安全的咸美頓街?證人同意有其他選擇。證人亦強調選擇留低在寶靈大廈凹位是合理,因為跑來的人面容驚慌,不宜向反方向走去。

🔸辯方覆問
澄清證人有考慮D7的人身安全。安全路線的選擇方面,因證人考慮想找一條時間最短的路線,衡量過後才作的選擇。

📌案件管理
D7 D8辯方案情已完
D9會出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11會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0930同庭續審。

[1655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