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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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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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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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判刑
#阻街

陳(38)🛑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被告不認罪

——————————————————

審訊(第一日第二日)、裁決


辯方表示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報告提及到媽媽、姐姐,妻子對事件的態度,十分擔心被告。妻子表示擔心被告,丈夫一直在自己困難時也是照顧自己,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家庭十分需要被告。

報告提及,被告十分後悔自己行為,有悔意。被告有穩定的工作及家庭強大的支持,多年來奉公守法,重犯機會低,是次第一次和家人分開,有阻嚇性,希望法庭能以緩刑方式處理。

法庭表示見到被告真誠悔意,原本判處短期監禁決定用社會服務令,押後3星期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

押後至3月17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被告獲保釋外出候判,條件以還押前保釋作準。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答辯

D1 連桷璋, D2 姚鈞豪, D3 蘇
D4 文念志, D5 蔡

控罪:
1 - 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4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D4被控於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答辯 (#20200308大埔 襲警)
#答辯 (#20200308大埔 襲警)

開庭前控辯雙方傾在4月12日PTR,但書記忽然從後庭走出嚟,阿sir話今日PTR,律師們即刻同各被告密斟。

12:15開庭
控方宣讀控罪(連同襲警傳票),各被告
不認罪

裁判官詢問雙方的證據和爭議

控方有三段影片,共25分鐘,會傳召兩名警員作供。

辯方對片段中影到各被告無爭議,會爭議當日情況的性質,各被告的行為,辯方舉例,事情就如街上撞車,有人圍觀。

裁判官將三宗案件合併處理,控辯雙方不反對;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2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由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
(直播員按:11:15去到,一個人都無,11:30見到由沙田過來的旁聽師,去到11:58旁聽席上終於有十多人;案件雖然相對輕微,手足都須要支持呀!)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判刑
#阻街

陳(3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被告不認罪

——————————————————

審訊(第一日第二日)、裁決

上次法庭表示會為被告重新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詳情按此)。

辯方律師表示報告已解釋給被告,被告表示同意明白。報告中,顯示被告有悔意,法官早前建議被告適合在社區中做社會服務,被告也表示感謝。

感化主任建議81-240小時,被告曾還押過14日,希望法庭能夠酌情處理。

法庭表示判處社會服務令140小時‼️在這段時間感化主任會監察著被告,被告要與其保持聯繫,準時認真參與,且行為良好不能再犯事,否則再押上法庭處理。

(按:同庭還有審訊案件,各位旁聽師記得多多支持❤️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
#判刑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 D4 判刑 速報
D4 承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立刻作判刑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案情及求情後補。

📌 D3 判刑 速報
D3 承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立刻作判刑
非法集結: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案情及求情後補。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判刑[詳情]
#審訊[1/4]PART 1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按此

約0955休庭

(直播員按:裁判官處理案件速度快得很,不斷詢問雙方某事項是否無爭議,他亦曾表示「一個證人,幾餅帶就得啦」)

1044 準備開庭
1048 再開庭

📌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 D4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網民號召2000 時到大埔超級城C區集結,警方未收到申請書。
當日,便衣警員PW1 於大埔巡邏。於2140 時,一警員巡邏監視,而D4 被見到跟隨PW1 。期間,男子A走向PW1 並問他是否警員,他未有理會。之後,PW1聽到有人叫喊他及妻兒的名字,他感到自己身份被暴露,因而走回警署。期間,人群向PW1 閃電筒,及向他叫喊粗言穢語,及他的名字,「呢個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細路女......」。回到警署途中,四名男子隨PW1,分別為,男子B,男子C,男子E,及D4。男子B要求PW1 出示香港身份證,他拒絕。男子C及D4 以電筒照PW1,PW1 用手遮住,並要求停止行為,但不獲理會。
於2115時,PW2至PW4 亦作巡邏,並於2140時聽到PW1 的妻兒名字。他們目擊PW1 被尾隨,被人用電筒照,亦有人以攝錄機拍PW1 的臉部。其後,警方有人見到D4 行到7-11內,PW5 向被告截查,並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搜身期間找到無線對講機,其後確認為未經批准而擁有的。

D4 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 D2及D3 案情
於當日2150時,PC58267於於太和中心第十座截查D2,並找出一部無線電通訊機。而PC5600於太和中心第十座截查D3,並找出一部無線電通訊機。兩部無線對講機其後被確認為未經批准而擁有的。

兩人明白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三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 D4 求情
呈上八封求情信,分別來自父母,朋友及街坊。D4 現年30 歲,有未婚妻,今日有大量親友到場。他於23歲做議員助理,2015年參選落敗,續協助做議員助理,並成功2019年當選。D4 期間為紮鐵工人。被告承認當時行為是一時衝動,並後悔做過的事情。代表律師呈上鍾嘉豪等案例。辯方知道案情嚴重,但這次事件發生得較短時間,而人數亦較少。即使D4 有照電筒,但也看不到警員有永久受傷,而本案亦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因此希望刑罰能同期執行,而罰款由擔保金扣除。

📌 D4 判刑
裁判官表示自己未有機會看片段了解事發經過镘月只能靠書面作評估。是次非法集結時間不長,就警員而言,他並無表面傷勢。考慮案例後決定就襲警及非集判處四個月監禁,各扣四分一並共期執行,即一共三個月。而就無線電控罪則判處1500 元罰款,由擔保金扣除。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
刑期同期執行,即一共三個月監禁。

D2 及D3 的代表律師表示需要索取被告人指示,裁判官表示期間休庭。

1120 休庭
1136 開庭

控方處理D4證物問題,雙方討論後同意安排。
其後D3 代表律師表示會改變答辯方向,傾向承認所有認罪。D3 代表律師需要處理事宜,要求押後。

1138 休庭
?開庭

📌 再次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3認罪
[案件二]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3) 認罪

🧷 D3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網民號召2000 時到大埔超級城C區集結,警方未收到申請書。
當日2000時開始,便衣警員PW1 於大埔巡邏。於2140 時,PW1 巡邏監視,而D4 被見到跟隨PW1 。期間,男子A走向PW1 並問他是否警員,他未有理會。之後,PW1聽到有人叫喊他及妻兒的名字,他感到自己身份被暴露,因而走回警署。期間,人群向PW1 閃電筒,及向他叫喊粗言穢語,及他的名字,「呢個就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小朋友有永久創傷......」。回到警署途中,四名男子隨PW1,分別為,男子B,D3,男子E,及D4。男子B要求PW1 出示香港身份證,他拒絕。D3 及D4 以電筒燈光照PW1,令其眼晴疼痛,PW1 用手遮住,並要求停止行為,但不獲理會。
於2115時,PW2至PW4 亦作巡邏,並於2140時聽到PW1 的妻兒名字。他們目擊PW1 被尾隨,被人用電筒照,亦有人以攝錄機拍PW1 的臉部。

D3 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進行證物處理,雙方同意處理。

📌 D3求情
D3現年24歲,有做議員助理,及紮鐵工人。
辯方表示這次事件發生得較短時間,而人數亦較少。D3 較後時段才出現,參與性相對較低,嗺有照警員,但光度強度未是太強。呈上求情信,第一封是D3親自撰寫,表示當時行為是一時衝動。第二封由父親撰寫,說明D3家庭背景,也十分考順。第三封是女朋友,說明他身兼議員助理,為家付出。第四封由青年助理撰寫,得知D3有幫忙不同的活動。第五封為他的朋友撰寫,知道他有參加抗疫活動,D3是一個品性善良的人,並希望有五分一扣減。

📌 D3 判刑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作判刑
非法集結: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PART 2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 審訊開始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後補)
庭上播放P18(CCTV片段),以證各被告當日有非集。裁判官要求控方有更清晰的標示,指出各被告及被襲警員的位置,並給予他們一個下午的時間準備。(後補)

(直播員按:裁判官對控方的指示,猶如老豆教仔,「咁樣做唔做到?」)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續審,期間D1,D2,D5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303休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2/4]PART 1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昨日已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44 開庭

📌 控方證物處理
控方表示,控方已將截圖處理完畢,並用不同箭嘴標示不同人物。另附上地圖,顯示警員當時所採取的路徑。P18a 本是原本截圖集,經修改的列作P18b。

第二輯相列作P16a,有箭嘴標示着PW1 ,裁判官問為何不標示警員,控方答因為截圖後面有其他警員需要標示,例如P18b (33)就是警員截停D4。另外,P19是PW1 的截圖。

📌 繼續播放呈堂片段

裁判官接着解釋他想播放呈堂片段的做法。他要求控方一路播放片段,「我自己跟到㗎喇」,「你就同我講,截圖一喇,係咪」,控方回應「無錯」,「我睇呢到(用手指篤截圖集,並發出聲響)... (按:無抄到佢跟住講咩) ... 」。

🧷 P18
控方播放P18。全部均是CCTV片段,顯示大埔超級城內外的情況。每當控方所播放的片段與截圖吻合時,控方會說:「到」,以告知裁判官這是控方所依賴的證據,亦是兩者吻合之處。

片段當中有幾個位置值得留意。(註:此純屬直播員觀看後所認為的,控方並無如此描述)
一,有人於大埔超級城內用電筒不斷閃光。
二,有人於大埔超級城內忽然奔跑。
三,有人於超級城B區外用電筒照耀周圍地方,控方指當中包括D3等人。
四,有三人於B區到C區的天橋有爭執。

🧷 P17
控方播放P17,為區先生於FB的直播片段。(其後列作P17a)片段中有人(包括直播者)向警員 (PW1) 叫喊。「係喇,呢個就係便衣...狗。」,「呢個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𡃁仔有永久創傷!」,「翻差館啦,翻狗屋啦」,「你做人有無良知」,「(警員名字),屌你老母啊!」

辯方表示可能會呈上另一片段。

🧷 證物命名問題小插曲
經討論後,P17為CD,P17a 及P17b是兩條直播片段。P18a 為P18的截圖。P18b為P18a的另一版本,當中標示了不同人物,並增加了幾張截圖。
裁判官感嘆「我要 exhibit list, list。咁就無咁易亂喇。」,其後再說「有個exhibit list,就大家好做嘞。」

D5 代表律師自己有跟控方表達過相關意見。裁判官嘆「記住啊,你唔使聽佢講。你覺得對法庭有利嘅嘢,你同我講就得喇... (略)... 知唔知啊」
D5 代表律師表示明白。

🧷 P17(續)
P17a 播放完畢,內容與剛剛描述的一樣。
P17b 是大埔超級城C區的情況。片中開首十分平靜,但忽然之間,直播者喊「突然間呢!有便衣呢!... 進行追截!」,片段中見有人從疑似商場衝出來追向他人。

🧷 P16
片中,PW1 被尾隨及被人叫罵,內容與上述相似。播放完畢後,D5 代表律師希望法庭再播放部分片段。裁判官表示「等陣先等陣先等陣先,你要我留意人啲乜嘢㗎 ?睇到啲乜嘢㗎?」D5 代表律師表示有幾名疑似便衣警員到場之後,令場面更加緊張。法庭其後播放片段。

📌 傳召PW1警員6016
🧷 控方主問
PW1 2006年加入警隊,現註守新界北區重案組。於2020年3月8日,註新界北區反三合會組第二小隊。當晚,他跟其他人註守新界北區緊急應變大隊。當晚一督察他接到工作安排,於大埔中心一帶進行便衣巡邏,包括超級城C區地下,原因是有人會就肺炎作示威,因此需喬裝作市民。

當日2000時,他進行便衣巡邏。於2140時,他在C區對出近燈柱BE3437,留意當時情況。期間,見到右前方穿着黃色反光背心,印有「議員監察」的男子,PW1 認得他是文念志。

裁判官:「控方...... 不如你直接入正題啦好嘛」
控:「好啊,好快,俾我問多兩個問題。」

PW1 續表示,當時他在注意周圍情況,見到出眾人士。有男子行近他身邊(辯方不反對為D1)。D1 問PW1 他是否警察,PW1 無回應,之後D1 他向D4 方向走。

當晚有人叫PW1 全名,大聲叫他太太及女兒的名字,用電筒照射他,說了很多「其他說話」。PW1 心中覺得身後有好多人,希望最快路線離開,因為當時他覺得人身安全受威脅。

控方希望要求播放片段要PW1辦認自己,裁判官說「有需要咩」「審訊有幾多個PW1 姐」。控方說若控辯雙方不爭議,可不播放。裁判官表示這先前已有提及,雙方亦不爭議。裁判官表示「我無錯呀嘛?」控回應「無錯無錯,法官閣下無錯」

控方主問完畢。

🧷 D1 盤問

D1 代表律師要求PW1 在地圖上標示不同位置(例如與D1 相遇的位置)。此處不作詳述。

盤問內容後補。

D2 及D5 無盤問。
1118 PW1 作供完畢

📌 中段陳詞
D1 及D2 並無中段陳詞
1119 休庭 待D5 準備中段陳詞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2/4]PART 2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昨日已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1146 開庭

📌 證物處理
D1 表示在剛才休庭時間,經已完成處理截圖列表,而主控官會今天下午再作處理。

📌 中段陳詞

D5 不會作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證成立。

📌 辯方案情
所有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代表律師表示D2 與控方之間有同意案情。即D2 於案發時間是大埔區議會議員。

📌 結案陳詞

D1 代表律師希望明天方作結案陳詞。裁判官同意。

裁判官問各代表律師相關的框架為何。
D1 代表律師回應指,化將按照梁天琦案,湯偉雄案及梁頌恆案撰寫結案,以證D1 未有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表示「你慢慢發揮,我唔會有任何定論。」然而,裁判官希望D1代表律師留意,控辯雙方對非法集會的範圍的了解或有不同。辯方需要清楚對方立場為何,並作出回應,「唔好有不需要嘅餘波。」

D2 代表律師立場是D2在現場,但無參與非法集結。
D5 代表律師立場是D5在現場,但只在拍片。D5代表律師表示不會要求觀看冗長的片段。裁判官指「有需要唔怕㗎。」裁判官同時希望D5 代表律師留意D5 有說話,以及外國案例。D5 代表律師表示會留意。
D5 代表律師表示他只在拍片,目的跟在場人士不同。她表示需要更多時間觀看外國案例,以準備結案陳詞,D5 代表律師希望案件押後至明日下午。

裁判官明白,並將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3/4]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41 開庭

📌 案件管理
控方已完成處理證物表。
雙方已完成處理承認事實的附件。

📌 結案陳詞[節錄]
D5 代表律師申請於下星期三進行結案陳詞。裁判官批准。

🧷 D1 結案陳詞
D1 代表律師指本案爭議點為非集發生時間。控方指為D1 問PW1 時候已發生。D1 代表律師不同意,因控罪指要有「與不同人集結」。控指非集於2140時開始。D1 代表律師認為非集是由2144時開始。而D1 有否參與非集亦是問題。

D1 認為由P18經已清晰顯示被告行蹤,
由P18a所見,
21:37:38,D1 出現
21:40:37,D1 走到D4 附近
21:41:46 ,相中見D1 邊聽電話邊走回商場裏面,而D4 停留於商場外。
21:41:58,見D4 跟着PW1 走,似乎開始跟住PW1走。直至這時,仍未有甚麼特別事情發生。
21:42:09,見到D4 跟住PW1,而此時D1 已經走回商場中。
21:43:00,PW1 沿通道行
21:43:34 ,PW1 經過康泰旅行社,並見珧D4 與兩人出現
21:45:11,見到畫面有閃光。而PW1 調頭走
21:45:55,見PW1 走回頭,並見到其他被告人出現,包括D2及D5
21:46:46,D1 於畫面出現,但其他人經已不在畫面之中
21:47:52-58,PW1 到室外通道,有人走向PW1,當中不包括D1
21:48:17,見到PW1 走出來。他前面有兩人,為便衣警員。由此可見,片段中有其他警員在場,因此D1 是否與其他人有共同行為及同一組,是法庭需要考慮的問題。

D1 代表律師其後解釋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以及為何D1 不會有協議計劃,亦不會涉及共同犯罪。D1 代表律師不爭議PW1的證供。PW1 被照的時候,D1 不在場。

D1 代表律師不同意非法集結於2140時開始。他指出於當時最多也只有兩個人,因此不成一個集結。而於2144時,非法集結開始時,D1 已經不在現場,可見他從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 D2 結案陳詞
控方證供好少。D2 不否認關鍵時刻在場,只是他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18截圖中可見,有關D2 的只有五張。D2 跑,但是無從得知他為何跑。沒有證據指他跑是要針對PW1。另一截圖見D2 與D4 一齊行。非集應是在2146時開始。由2146 時至被捕,事隔兩分鐘,期間D2 有穿回議員監察的背心。D2 認為穿與不穿這件背心是有重要性。當時,他沒有做過訂明行為,他所說的話語當中亦不是問及PW1 的身份,而是他的行事身份。沒有證據顯示佢有講其他話。D2 代表律師表示D2 是在履行區議員的職責,執行監察警員武力問題的任務。他沒做過訂明行為,亦沒有跟足全程到最後。可見D2 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 裁判官問答
裁判官表示要知道大家的「Common Ground」。接着他向D1 及D2 的代表律師詢問有關PW1,D3 及D4 的行為,例如D3及D4有否跟蹤PW1,D1 代表律師同意,D2 代表律師用中性字眼,認為是尾隨。而兩名律師亦同意D3 有用電筒照射警員。雙方就這些問題討論了一會。

裁判官針對D1 問他有沒有跟D3 或D4 於當時有任何的接觸,代表律師回應沒有。

裁判官接着針對D2 ,問他有沒有跟D3 或D4 於當時有任何的接觸,代表律師回應於空地的接觸已是最接近的時刻。

📌 D5 結案陳詞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0930時讓D5 代表律師作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18休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4/4]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36 開庭

📌 結案陳詞[節錄]
🧷 裁判官問D2代表律師
裁判官問關於D2 當時的職責。D2 代表律師有合理可能是作為議員監察警員的身份。控方不同意,並指出根據截圖冊,當時D2 尾隨PW1 ,而最初D2是未穿背心的。D2 指最重要是過程有穿着,證明他是想進行議員的職責。D2 不是針對PW2 ,而是PW2 作為警員身份。而控方證據顯示不到D2有議員監察以外的目的。
裁判官問,D2 當時能否要求PW1 回應其身份?D2 代表律師指無法定要求可以,但只是希望作代表詢問PW1 的身份。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追問?D2 代表律師指追問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纏繞?D2 代表律師指若去到滋擾 (nuisance) 則可算是纏繞,但D2 當時只是詢問兩次,因此顯示不到纏繞。

🧷 D5 結案陳詞
今早已呈上結案陳詞,並參考了梁天琦,梁頌恆及湯偉雄案的原則。
D5 面對非法集結控罪,辯方希望帶出兩個重點。
一,非集是否由2140時開始。而D5 認為2144時開始。
二,D5 作出拍攝的行為是否參與UA。
(詳情後補......)

📌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時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43休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裁決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32 開庭

📌 裁決
本案五名被告中,D3 及D4 早前已認罪,並被判刑,現在服刑中。

審訊控罪指,五名被告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是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訂明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控方案情
法庭從控方得知控方案情指五名被告對便裝警員,並對他使用挑撥性的行為,有可能令其他人害怕被告們破壞社會安寧。
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三名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可能性較低。

🧷 辯方案情
現場沒有非法集結,萬一有的話,他們的當事人也非在當中,更沒有共同目標。D2 大律師指D2 是當區區議員,當時沒有不諱目的,只是在向便衣詢問他是否在工作。D5 手持攝錄機在拍攝現場情況,並沒有不諱意圖。

🧷 警員證供
法庭接納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當中所有細節為事實。因此法庭認為當日 2140時於大埔超級城一帶,D4 及D1 跟隨他,有人用電筒照他令他皮膚感到灼熱。

🧷 本案其他事實
從D1 問警員開始一刻,至空地有警員拘捕一刻,相距八分鐘。D2,D4,D5 不停移動,隨一後跟從警員,當中D2 及 D4 身處較前。D5 都曾超越警員。D3 亦有加入行列。當中時間超過一分鐘,他們照向警員,D4 的照射更有機會射到眼角膜,不過警員反應敏捷,有用手掌擋住電筒光。

🧷 D1 考慮
D1 走向D4 時,D1 與D4 應有溝通,這是不難推論。然而,D1 能知道D4 會挑釁警員嗎?此點法庭不能肯定,除非D1 有作出與類似D4 的行為。
就算片段最後D1 的位置與D4 有十多米的距離,D1 亦可以是「隔岸觀火」,而控方不能排除這可能性。D1 罪名不成立。

🧷 D2 及D5 考慮
法庭一同考慮兩人罪行。D2,D3,D4 及D5 追貼警員,是「集結在一起」。D2 不斷詢問警員,D5 不停拍攝,大部分時間對焦警員。D2 無權力要求便衣揭示身份。法庭裁定D2至5的行為令警員受傷害,並推論支持警方的途人可能會前來協助,替警員推開被告們的鏡頭或電筒。最後有機會導致暴力。這些行為屬於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即四名被告行為有機會破壞社會安寧,令某些人合理地害怕。

🧷 D2 答辯
D2 大律師指D2 是在執行議員職務。法庭認為D2 不能與其他人挑撥警員。D2 對D4 的行為瀝瀝在目,法庭裁定D2 的行為在助長D4 的暴力行為。D2 已干犯所有控罪元素。法庭裁定D2 罪名成立。

🧷 D5 答辯
D5 與D4 是一伙人。沒有證據指D5 是記者,D5 不斷對焦警員,D5 拍攝D4 的行為,即在拍下D4 的罪證。D4 與D5 明顯有共識,D5 知道他拍攝D4 行為過後不會被秋後算賬。D5 知道D4 會對警員不利。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已達到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他們(D2至D5)在參與非法集結。D5 罪名成立。

📌 裁決
D1 :無罪釋放
D2 :罪名成立
D5 :罪名成立

求情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判刑

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D2 及D5 被裁定罪名成立。

📌 D2 求情
D2 現年23 歲,現時為大埔區區議員。明白會不多求情理由。辯方呈上12 封求情信,只為顯示他對社區備受尊重。在家被示為考順的年輕人,社區中備受尊重。希望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到D2 希望一生讀政治,參與選舉,但今天將會失去議席。

📌 D5 求情
D5 現年36歲,父親已退休,母親收入不穩定。哥哥已移居外地。D5 是家庭支柱。D5 有良性裨藏瘤。D5 參加過攝影比賽並獲得大獎。D5 有拍攝其他康樂活動,例如免費派發口罩活動,使用他拍攝的照片的媒體也亦包括國內媒體。他有幫 政府部門拍攝。呈上10封求情信,寫信人亦在場,包括他自己(明白考慮不周,並向警員致歉。一路有反思過失),父母(父指他一路有嚴謹教D5。今次初犯希望從輕發落),僱主(超過五年賓主關係。希望法庭從輕發落。),鄭小姐(某雜誌藝術總監),吳先生(知名導演)等等。D5 犯事歷時兩三分鐘,並沒有肢體碰撞。他當日沒有裝備,參與程度不大。明白要判處監禁,不過會非常大膽要求判處社服令再作判刑,希望可作考慮。

📌 判刑
(諗咗幾秒鐘)鑑於D2 及D5 參與度較D4 低,法庭以3 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其他求情理由。
控罪一:兩人判處三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二:D2 罰款 $1500,從擔保金扣除。

D5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約1026時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4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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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36)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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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7/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5/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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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未 知 詳 情)
🕤09:30
👤鍾(32) #新案件 (#網上言論 2項煽惑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煽惑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樓2庭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3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8日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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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麥(30) #續審 [3/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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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00:37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蔡(36) #20200308大埔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連桷璋、姚鈞豪、蘇(22)、文念志同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席前(下稱原審裁判官)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在2021年8月31日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即日判處3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6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9

—————

📺播放片段P16
片段中有人稱「啱啱見到個隻便衣狗,尹寶祺,就係9月6日喺大埔墟火車站打𡃁仔,打到人哋永久創傷,考唔到會考」,之後拍攝住便衣警動向。
(按:之後十數位警員增援,保持一貫嘅情緒激動、阻止人拍片,之後叫人「收皮」及「屌你老母」)

上訴方表示片段只拍攝至蔡於片段開首跑過,但無直接提及其參與程度;而答辯方則提醒法官留意拍攝距離。

📺播放片段P17B
拍攝者(非被告)的片段可見被告被捕前一刻地點為天橋上,當時正被兩名便衣制服。拍攝者曾稱「我市民嚟㗎咋喎、影嘢」,之後被警員指示關機及出示身分證。

📺播放片段P18E
片段為商場閉路電視,拍攝商場zone D外的情況,拍攝到蔡及其他人於商場某路走出,之後蔡向右轉,再與同一批人走一起。

🔖上訴方(被告)

原審法官有兩個交替基準,一)蔡本身行為是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二)即使不構成訂明行為,蔡亦有參與非法集結當中。

【上訴方不認同蔡有作非法集結訂明行為】

從不同直播及閉路片段(P16-P18F),蔡並無任何侮辱或挑撥性言行,他因當區發生衝突事件而拍攝,無針對任何人。

訂明行為有威嚇或挑撥性之分,但原審法官只針對蔡是否記者,而不是他有否作那些行為。控方指蔡近距離對焦尹寶祺, 但上訴方不同意,並指蔡大部分時間只跟隨其他被告及尹寶祺走,一段時間在側旁拍攝到尹的容貌,無阻止或參與被告等挑撥行為。

蔡拍攝時不只針對尹便衣警,而是拍攝全面的角度;雖然行為需受法律規限,他亦有權作拍攝。從P16、P18E可見蔡保持中性,永遠保持一段距離,無參與辱罵。

【上訴方指蔡並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原審法官曾指蔡是拍攝到其他被告罪證,但之後又指拍攝針對尹警員;上訴方認為此說法不成立。

是次非法集結成因是眾被告對PW1 尹寶祺警員的起底及辱罵。上訴方同意蔡在物理上接近其他被告及尹警員,但不能單憑距離而指稱他有參與集結。終審法院曾於梁國華的案例指出,即使當日身處與指稱非法集結接近,亦需考慮其參與意圖及中間的關連。

上訴人和其他被告行為截然不同,無和應、沒以言語加一把,而拍攝亦很難構成訂明行為。被捕一刻,蔡走上天橋拍攝地面情況;片段P18B中當其他人上前,佢停下並向後走離開,均可顯示蔡不是想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方不認同蔡沒有主動交出拍攝片段是被告們的默契】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無考慮有利於上訴人沒參與意圖的事項。而法官曾指被告們均有共識是不會把罪證(即蔡的拍攝片段)交出,這說法亦十分進取、過於武斷。難道其他被告有否阻止拍攝,就等於有否排除在外?他們可以是允許佢拍攝、可以是理直氣壯、或無留意拍攝、或有留意但不關心。如果因為參加非法集結者無主動叫其他人走,其他人(不論經過或拍攝)都會被視為非法集結,這說法過於進取。同時間,其實在場拍攝亦可能會使非法集結者警惕,而非協助。

原審時指其他被告們有共識知道蔡不會交出罪證,及蔡是因為被捕才被迫交出影片。實際上蔡無法律責任交出片段,而他拍攝後很短時間內便被警員制服,即使想交片亦無機會交。

控方陳詞沒有沒有回應案中拍攝本身是否或會否構成訂明行為,只有批評拍攝手法、焦點應集中在哪等。陳詞指真正的旁觀者會在更遠的距離,確保不被警察誤以為正在參與非法集結,焦點是有否自招嫌疑,但忽略了會否是不明智地企得太近。

控方亦指蔡的鏡頭之後再焦點去另外兩名便衣警員,上訴方指蔡未必知悉他們是便衣警察,也沒有證據指他協助或參與起底。


🔖答辯方(控方

同意雙方在非法集結法律原則上無爭議,而無論是記者或公民也可拍攝,拍攝本身不構成非法集結,但需考慮其方式及客觀環境。

【蔡曾針對尹警員及其他警員作出拍攝】

片段P16及P17A及,有人讀出警員名字、家人名字、某年某月做過嘅事等,蔡曾向尹警員跑上前及拍攝其容貌;第二次衝前影尹警員則是聽到有人叫「三豬兩衝」後。答辯方指正常人未必理解「三豬兩衝」的意思。

答辯方亦指片段P18E可見尹警員的路線因被包圍而改變。#黃崇厚法官 質疑「改變了的路徑」是尹警員想走的方向,因為其後有警員由該方向出現,亦曾稱「返警署」。答辯方指增援警員有從不同方向加入,但同意原審時無提及尹想去的方向,所以只稱是尹警員曾經突然間改變方向。

當蔡停低再向後走時,鏡頭焦點放在兩名深色衫人士上。答辯方質疑如果蔡聲稱是拍攝關心的社會事件,為何會拍攝兩名不相關人士及尹警員。答辯方認為蔡針對其他警員是為了騷擾和辱罵,有人稱「打死個𡃁仔」(按:直播員聽唔到片段有呢句),是為了令大眾唔滿意、激起其他人士憤怒。

P17A片段中可見還有其他拍攝距離較遠的旁觀者或路人,他們有遠距離觀察及拍攝,答辯方不認同拍攝一定要接近才能拍到。職責上記者會比較接近,是為了拍到近況或獨家。但被告不是一般人的行為,而是有目的。雖然不知道被告沒有主動呈交影片的原因,控方同意是因為眾被告同一立場的共識。

🔖上訴方回應

上訴方重申拍攝是公民權利,而選擇拍攝內容也是他的權利,法庭應考慮的是蔡的行為是否計明行為,及假設影片是靜音又會否有別。

#黃崇厚法官 指有關拍攝行為是否構成非集訂明行為,不否認其拍攝角度及內容是考慮的因素;認為需考慮整體性,不接受拍攝一定不是訂明行為。

答辯方補充指原審無提及尹警員因阻礙而改變路線,另外,「三豬兩衝」與蔡行上前的行為也無因果關係。而有關拍攝片段有否主動提供及報警也與訂明行為無關,難道拍攝完有報警則會變成並非訂明行為?

—————

法庭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6日14:30頒布判決,期間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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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4
2022.03.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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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0817北角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鍾已還押逾2個月 #轉介文件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3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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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38) #進度報告 (#20200308大埔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3月17日被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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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更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進度報告

陳(3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新界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背景:
2021年2月10日經審訊後罪成,需還押兩週以索取背景報告,2月2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因報告內容正面,另予被告保釋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3月17日終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決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40

………………………………………………………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他同意控罪及案情。

~被告同意及確認申請更改社會服務令的報告。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社會服務令由2021年3月17日起計,延長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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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1.03.16
2022.03.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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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蔡(36) #宣讀判詞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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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9日 #提堂 (#20220228鑽石山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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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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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20200308大埔

👤蔡(3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連桷璋、姚鈞豪、蘇(22)、文念志同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席前(下稱原審裁判官)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在2021年8月31日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即日判處3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2022年2月14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已完成 #不服定罪上訴 陳辭。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6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9

不服定罪上訴陳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94

———————————————
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雖然有自招嫌疑,但經過法官審視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未能從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犯罪。

法庭接納被告的上訴申請,被告定罪獲撤銷,即時釋放。💛💛

辯方向法庭表示希望申請訟費,法官要求辯方於3月24日前向法庭以書面形式存檔陳辭。

書面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1_2021.doc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8
2022.07.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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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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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2/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柯,陳(21)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陳於2021年2月10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柯於2021年2月24日被判入戒毒所。)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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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6/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審訊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6/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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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葉,林,蔡,黎(21-40)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5) #審訊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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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29)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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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彭(16) #進度報告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4/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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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8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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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終審上訴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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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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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曾(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5:0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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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胡(44)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在選舉期間內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林,蔡(22-24) #續審 [2/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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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提堂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審訊後罪成,被判處監禁14天、緩刑2年及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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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梁子健 與 👤杜(23) 與 懲教署署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警員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子健造成損失,故梁子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