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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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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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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裁決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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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罪名成立🛑被告須即時還押
法庭下令為其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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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外聘)

[上午進度]
1014 開庭

🔸就昨天下午PW1看片段後作供,討論如何處理PW1餘下作供,A5代表呈上2頁文件表述辯方立場,主要有2點:

1)控方有責任如何在PW1引入證供,不應由辯方或法庭優化/簡化其證供

2)控方有責任去澄清A5檢控基礎,如罪行發生地點及詳情,以便讓其決定抗辯及提問方向

李官不同意第一點法庭昨天有協助優化PW1之作供,只有在案件管理上簡化一些重複口供。法庭希望知道A5有何爭議/投訴,A5代表指不是投訴法庭,也非爭議A5不在場,只是要求控方作嚴格擧證A5在場。李官認為只需PW1確認自己是否在片中,及可否辨認案中被告,至於片段中發生何事敍述由控方決定。

至於第二點,法官指控罪書已經寫出針對A5案發地點,明白不同地點有不同意事件發生,如有不足是對辯方有利。A5代表同意暫沒要求索取進一步地點資料

🔹主控指承認事實雙方巳經同意片段真確,PW1再在庭上敘述片段見到咩發生是重複其口供,浪費時間。而法庭建議採用地政處大地圖今日已預備好。

📌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作供 (受襲便衣)
🔹繼續主問
確認PP108a 地政處地圖見到尚德商場,唐俊街、唐明街及作供身處公園。
🫂 再播放P63a ,29:23開始見到唐俊街,見到宣基中學。認中自己戴黑帽背向鏡頭出現人羣中並在截圖圈出自己。PW1指29:39本案事件開始前被4人包圍及撞,嘗試離開但在此畫面位置被阻止。位置是唐明街休憩處唐俊街出口外行人路位置。同意昨天作供說過在公園內被包圍,今更正應該在公園外行人路。當時被三四十人圍住時有人叫囂,擔心自己安全,恐怕會被襲擊。

1143 早休

1215 再開庭

主控休庭後表示收到訊息昨天晚飯友人快測確認中武肺。法庭建議早休午飯讓主控作快測

1223 上午完,下午1430 視乎主控快測結果再決定下午程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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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外聘)

[下午進度]

主控報告快測確認沒有中武肺,可以繼續審訊。

📌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作供 (受襲便衣)
🔹繼續主問
🫂 再播放P63a
片段見有人要求PW1 交出斜孭袋,並數一二三,證人答會交敷衍但實際冇,旨在拖延時間。但四週開始多人走近PW1,包括一戴Fila鴨舌帽女子(女子A)手持一把鎚仔,一人持園藝剪刀,右前方一人則持士巴拿,自己cap帽被男子A除去丟走。

證人指有人話有警察嚟緊,數人於是拉扯PW1嘗試搶走斜孭袋,有一人用遮篤自己。男子A用手扯證人頭髪。片段中一人曾用壓縮罐噴自己,不知是甚麼但刺鼻。

之後 PW1趁人羣不為意逃走,跑出唐俊街馬路向鏡頭反方向。途中有兩名示威者由行人路迎面衝出,自己嘗試避開但感覺被人用腳踢低,從後追上示威者拳打腳踢並搶走斜孭袋掉在草叢(唐俊街行人路有一花槽),自己走去想去取回袋再被追上之多名示威者襲擊(感覺用利器、硬物及拳腳)。確認片中被打人士是自己,有一男子協助扶起自己,當時不知該人身份,事後才有人告知。

05:22 唐德街行人路一人替PW1包包紥,PW1說「你班暴徒唔係人嚟」,當時臉上有血,右大腿中刀亦流血。05:39其斜孭袋被在唐俊街馬路上,物品包括電話、警棍及充電器被人放地上。不久有人將警棍取去丟入旁邊坑渠。除警棍外,其他物品被增援警員尋回。

重看片段0048 時幾十人圍住證人,一位粉紅衫女子(即A3)大叫「就有防暴」,PW1指當時有聽到理解是催促在場人士快搜PW1身,亦挑起在場示威者情緒。證人指A3大叫之後示威人士情緒高漲及迫近。

1634今日完,PW1作供未完明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4/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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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外聘)

由於電腦軟件出現問題未能播放片段,今日全日不開庭‼️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5/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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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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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從缺~
~下午繼續不斷播片及認人~

1434 開庭

📌繼續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繼續主問

-以下證供內容多為片段描述,多由控方/PW1作出,控辯雙方對其沒有爭議-

📌繼續播放P62 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顯示器2833時暫停,PW1在畫面上標示自己及另外兩位人士(後知為女子A及男子B),截圖呈堂為PW1_P62_19
控方著PW1繼續留意該兩名人士
-2837暫停,畫面顯示該兩位人士行近PW1
-2835暫停,畫面顯示數名人士正襲擊PW1,先前兩位人士仍在畫面中。截圖呈堂為PW1_P62_20


📌播放P73 某網媒直播片段(由顯示器時間0000播放至0606)
🔹控方表示先前播放的兩段立場新聞片段(P63a&b)與P73所顯示的事物無異,惟兩者拍攝角度不同

-0016暫停,畫面中有一位身穿粉紅色衫人士的模樣模糊。控方釐清取得片段時已出現相關問題,非控辯雙方所為。PW1標示自己及之前證供提過的其他人士,PW1標示畫面右下角的男子為男子C。截圖呈堂為PW1_P73_1

-0016暫停,PW1表示畫面除了顯示自己及先前標示的人物外,另有女子B。畫面顯示PW1、男子A、男子B及男子C所持的雨傘。截圖呈堂為PW1_P73_2。

-由0120播放至0127-

-0127暫停,PW1標示警員A及男子A、B、C,截圖為PW1_P73_3。

🔹倒放影片,控方著PW1重點留意男子B

-0124暫停,PW1標示男子B,截圖為PW1_P73_4。

-0131暫停,PW1標示男子B身旁頭戴印有白色字的深色帽、戴黑色口罩的女子A。此外,畫面還顯示了PW1及男子A。控方遂指畫面中間有一名背對鏡頭、背黑色背囊的人士,其背囊事後搜出一把士巴拿。截圖為PW1_P73_5。

-0144暫停,畫面顯示男子A、B及女子A。播放時聽到一把女的聲音說「做咩咁驚俾人摷袋先」
對此,PW1表示當時身邊的人士要求其交出電話檢查。PW1表示該些人士手持武器,「如果我唔照做會對我不利」

-0201暫停,畫面顯示PW1在自己的袋子中拿出一個黑色口罩,PW1表示當時並非自願如此做,並說如果自己不這樣做,絕有可能會被該些手持武器的人士攻擊。

-0211暫停,片段顯示女子A及男子B一直深身處包圍PW1的人群當中。女子A手持類似槌仔的物體。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PW1指出畫面顯示男子C手持一把雨傘,傘尖離自己接近。截圖呈堂為PW1_P73_6。

🔹繼續播放影片,控方著PW1留意男子C手持的雨傘
-0216暫停,畫面顯示男子C唷嘅手持的雨傘的傘尖襲擊PW1,女子A及男子B仍在畫面中。
-倒放,0215暫停。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呈堂為PW1_P73_7。
-繼續播放,0222暫停。畫面仍見到PW1、女子A及男子B。女子A手持類似槌仔的物體。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8。

-0231暫停,PW1表示當時現場人士企圖搶走自己的袋子,因為袋裡有警棍及電話,所以PW1不想交出袋子。畫面顯示男子B遞起了右手,右前臂及地面呈現近平衡狀態。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9。

🔹由0227繼續播放片段,控方著PW1留意女子A
-0230暫停,PW1形容畫面顯示女子A右手拿著一個鎚仔,企圖襲擊自己
-倒放,0229暫停。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10。
-由0229 播放,0240暫停。控方表示播放期間可見女子A及男子B,PW1標示兩人,截圖為PW1_P73_11。

-0244暫停,PW1標示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3_12。
-0250暫停,PW1表示此時自己在示威者沒有留意之下,逃離了現場。PW1在畫面中看到自己、男子A及B、女子A,PW1標示自己及眾人。截圖為PW1_P73_13。控方表示在剛才的截圖中可以見到男子B所背的背包的側面。

-0251暫停,畫面依然見到男子A及女子B,惟不見PW1。PW1表示當時自己被人群遮擋著。截圖呈堂為PW1_P73_14。控方表示截圖可見男子B右腳的鞋子外側有三條間條。

-0253暫停,控方指出畫面可見男子B及其背囊的正面,女子A在男子B的身前。當時男子B的左手指向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的方向,亦即PW1在花槽被襲擊的方向。 截圖呈堂為PW1_P73_15。
-0254暫停,畫面顯示男子B的背部,PW1表示男子B所面對的方向跟自己逃跑的方向相同。

🔹控方著PW1繼續留意男子B及女子A

-0258暫停,PW1形容男子B及女子A當時企圖跑出花槽、衝出馬路。
-倒放,0256暫停。PW1標示男子B,截圖為PW1_P73_16。

-播放至0317暫停,PW1表示畫面顯示的花槽為自己被襲擊的位置。PW1標示自己, 截圖為PW1_P73_17。
-0336暫停,畫面顯示PW1受襲。從0317至0336期間鏡頭曾經移開。PW1表示畫面中花槽上扶著唐俊街路牌的人為自己。

-倒放,0333暫停。PW1指出畫面可見警員11957在花槽扶起了自己。此外,畫面左邊有一位穿黑色衣服、頭戴黑色帽子、戴手套、拿著一把橙、綠色雨傘的人,PW1指出這位人士為男子C。

-0334暫停,畫面顯示PW1站了在花槽上面,其身後為警員11957。馬路上有一位身穿淺色上衣、戴口罩的人士,其當時最接近PW1 。PW1標示自己、該名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及男子C,截圖呈堂為PW1_P73_18。
-0334暫停,PW1形容畫面中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想「起腳」、「起緊腳」,PW1補充該人士想用腳踢向自己。

-0335暫停,畫面顯示PW1扶著唐俊街的路牌。PW1標示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截圖呈堂為PW1_P73_19。
-0337暫停,畫面顯示該起腳人士(即身穿淺色上衣的人士)。
-0338 畫面顯示PW1扶著路牌、(身穿淺色上衣)踢向PW1的人士,該人的部分身體被路牌遮擋,惟畫面仍顯示其背部的背囊。PW1標示該名踢向自己的人士,截圖呈堂為PW1_P73_20。

~1636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6/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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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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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前內容從缺~

📌繼續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繼續主問

-以下證供內容多為片段描述,多由控方/PW1作出,控辯雙方對其沒有爭議-

📌播放P72 恆大編委直播片段

-0050暫停,PW1標示自己及女子A,截圖為PW1_P72_5。
-0051暫停,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A、B,截圖為PW1_P72_6。

🔹控方著PW1留意女子A的手部動作。

-0053暫停,PW1形容播放期間見到女子A用拿著錘子的手向自己的右邊身體約腰至大腿的部分打了幾下。控方指出同時間PW1被另一名示威者箍著頸部,而PW1右手拿著一些物品,PW1同意並指出當時拿著斜孭袋。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2_7。

PW1表示此時男子A從後用手扯著自己的頭髮。PW1遂指當時感受到身體曾被硬物襲擊過。

-0053播放至0106暫停,PW1表示期間女子A及男子B沒有離開,仍然站在自己前面。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2_8。

🔸應A5代表要求,回放至0105暫停,截圖為PW1_P72_9。

-0127暫停,PW1確認畫面顯示其在花槽被多人襲擊的情況。
-回放至0116暫停,PW1確認畫面顯示其倒在花槽中被襲擊。
-0121暫停,畫面顯示PW1坐在花槽上,身後的警員11957正攙扶PW1。控方指出畫面左邊有一名頭戴深色鴨舌帽、手持錘子的人士。
-0121暫停,畫面顯示右手拿著的人士向著PW1。

🔸應A5代表要求,於0121起用慢鏡播放,0121暫停,截圖為PW1_P72_10。

-0123暫停,畫面左下方顯示一名身穿白色上衣、背著背囊的人士用腳襲擊PW1。PW1曾在其證供中提及此人士,PW1稱其為男子B。

PW1形容男子B用腳踢向自己膝蓋以下、小腿的部分。

-0121暫停,PW1標示自己及身後的警員11957。畫面顯示警員11957的右後方有一名人士,PW1指出該為男子C,並標示該人。PW1遂指畫面中手持錘子的人士為女子A,遂標示其。截圖為PW1_P72_11。
-0122暫停,PW1標示自己、女子A及男子B,截圖為PW1_P72_12。
PW1表示同一時段感受到自己被打及踢。
-0140暫停,期間畫面顯示PW1從花槽被扯到馬路上,其後被多人包圍,警員11957遂扶起PW1。PW1表示當時正用雙手保護頭部,並感受到被襲擊。

-0208暫停,片段顯示PW1在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被雷射筆照射及毆打的畫面。PW1指出畫面左方的人士為女子A。PW1標示女子A、男子A,截圖為PW1_P72_13。

🔸應A3代表要求,0024暫停並截圖,呈堂為PW1_P72_14。

-PW1先行離席,惟作供未完-

🌟法庭對下列事項提出關注

📎修訂承認事實
同案其他被告早前已經承認控罪並確認案情,雖然他們的認罪在法理上不能對本案被告構成不利,惟他們所確認的案情牽涉本案被告,上述事項亦列明了在承認事實(P101)內。法庭關注辯方對此有否爭議,並著控辯雙方就此做出商討。

📎證物鏈
已呈堂審訊文件夾中的部分截圖未有註明來源的證物編號,部分相片的描述跟相關證物描述的字眼亦有出入。

📎案件管理
法庭指出審訊已進行了三分之一,惟仍處於PW1的主問階段,法庭著控辯雙方就及後審訊用時進行商討。對此,#李俊文法官 重申並非催促控方,表示「只要係與案相關,控辯雙方都有權去做你想做嘅」。

🔹控方回應指,預計明日或後日上午可完成PW1主問。A3及A5分別表示預計需要半日及一日半盤問PW1。

~1641休庭,明日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7/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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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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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主要係睇片,審訊內容簡略如下:

李官關注進度,因將要接受小手術,故向控辯雙方提出進度問題,稍後會再作討論。

控方主問
繼續傳召pw1,主要播放事發時不同媒體拍攝到的影片,當中包括:pw1在唐明街外被包圍及在花槽被襲擊、pw1逃離群眾並跑向花槽另一位置受襲、人群跑向pw1逃離的位置、pw1受襲後流血用紗布掩臉、pw1在唐俊街和唐德街交界花槽後在綠色圍欄位置再受襲、pw1被人從花槽拖到唐俊街、pw1被人用綠色雷照射頭部等。

pw1在片段的各張截圖中分別標示出他看到的男子A、男子B、男子C、女子A、女子B及第三被告(注:並非每張截圖都有以上人士,上述文字為概述),並交代以上人士對pw1所做的行為。

pw1確認男子A扯頭髮及其他示威者拉扯,並指出有示威者要求他交出身上的斜孭袋讓他們檢查,但pw1不肯,故雙方有拉扯;pw1確認自己受襲後接受他人為他治血,pw1確認有個戴帽(黑帽上有紅、白色)、長髮手持棍狀物體的人士,而且該人士曾揮舞過鎚子,揮舞鎚子的方向是向pw1方向;pw1指出男子C用手中的雨傘襲擊自己。

辯方律師亦有提出在控方播放的片段擷取截圖作呈堂之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8/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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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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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李官開庭表示身體不適,休庭後快測陰性但仍感不適,今日審訊暫停一天。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10/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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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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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 開庭

📌PW1 警長 梁日輝 作供 (受襲混入人群便衣)

🔸繼續盤問
D5代表
-主問時講趁人群不為意逃走,跑出唐俊街後有兩深色衫褲人迎面而來,想阻止自己前行,後面有人(男子B)追上背部踢自己一腳致跌地上。
-不知2人是否早前三四十人包圍自己嘅人,不清楚有冇參與襲擊
-截圖PW1-72(11)女子A在圖在一米距離,警長11957扶起自己
PW-1-72(12)截圖,緊接上圖,男子B在自己左面,自己顧住走未有就其踢一腳有反應。此時在花槽受襲已經有1至2分鐘。
-庭上看到男子B動作似起飛腳想襲擊自己,想踢到自己左膝頭或小腿,同意是後面部份。
-不同意男子B要跨過石𑒊,因該處只有半米,成人起腳高過半米
- 同意3份口供也沒提這一腳襲擊
-同意拍攝自己受傷相片冊120頁雙膝前方擦傷,121頁大腿前方受傷
-相片冊有幾十人聚集時沒拍到縱火情況,自己現場見到但沒有拍照
-更前訓示 十八區開花 有提過popcorn 附近能有人聚集及示威
🔹覆問
-上星期5月12日D3代表問過由一開始被包圍至走開多久,PW1庭上確認約7至8分鐘是自己估
- D3代表盤問問過文件冊相片661照片地點,當時指是唐明街唐俊街交界,看到堵路情况。主問時 P63a播放,截圖661指為唐俊街,PW1現修正為唐明街,休憇處在綠色牆位置。PW1相片661不清楚看不到被包圍位置。
-🫂播放P63b 00:00-0025留意男子A口部及D3由人羣出現情況, PW1同意男子A有面巾,但仍見咀部郁動,D3出現時叫大家靜一靜聽我講則男子A咀部冇郁動。D3講嘢後人羣情緒更高漲,有人走來更快加速要求自己打開個袋被檢查
-同意D3叫大家靜一靜有利自己解釋是示威者,主控問為何向現場解釋,答因人羣想查袋證明自己是否警察,PW1話解釋其實是想拖延時間等同事來協助
- 盤問時同意D3沒有說過不讓 PW1離開,但當刻環境自己不可能離開
-截圖男子B同 PW1中間雖然有其他人,同意男子B也有份包圍
- 同意D5律師盤問指3份口供也冇提男子B,因錄口供當時沒有人將片段逐格慢播

- PW1 作供完畢-

📌PW2 偵輯警長11957 馬啓安 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秀茂坪警署情報科偵輯警員,訓示後便衣與PW1 出動到將軍澳Popcorn作反罪案巡邏,知道18區都有示威活動負責出動收集情報。下2時多到達,自己沒帶任何警察裝備。在地政處大地圖上確認唐德街、唐明街、尚德商場位置。晚上7將左右在唐明街休憩處,公園內附近有隊員33884,6191,13615,各人分散企。觀察到唐明街有人堵路,電話報告上司23723後吩咐留在現場觀察等指示。
約1925時,警員6191 PW1被人懐疑警員,聴到男子大叫「差佬,狗呀」,引起三四十人圍住PW1,PW1不理會,走向唐俊街出口想離開,去到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對出行人路時三四十人要求PW1答是否警察並打算搜袋。PW1動作想離開但被該三四十人阻止。自己在5至6米外企在花槽上面觀察,見到幾十人包圍PW1、有人用身體阻擋PW1走,有人用手拉住PW1。由於知道PW1有危險,1958時致電上司警長23723要求增援。包圍人士情緒高漲,要求搜PW1袋,也有人用手機攝錄作直播。包圍人士有人持長傘,根據當時經驗 感覺PW1會有危險所以報告上司。之後有人扯PW1頭髪,搶其斜孭袋打開及用傘襲擊。PW1曾成功突圍逃走由唐俊街跑去唐德街,但有三四人跟住,自己再次打電話比上司23723,收線後追上去。
🫂播放P63a 立場片段由29:35開始
29:57 認出畫面是位置是中學行人路外及PW1在正中位置背向鏡頭。見不到自己所企花槽,因在馬路中間非片段所見行人路上花槽。
🫂播放P64 01直播 由18:15開始
回前到17:48時PW1出現,身傍一高男子在傍,確認PW1此刻逃跑被人隨後追上,18:22時認出一男子身穿黑色背有白色圖案上衣深色短褲隨人羣方向跑是自己。18:39 PW 1出現花槽上,PW2現場目擊PW1其後被人拉到唐俊街路上同片段相同。
🫂播放P63b 立場片段由02:55開始
PW1開始逃走,03:30畫面幾十人追到唐俊街花槽截獲並將其拉出。PW2在此時段尾隨,片段03:43原本在行人路跳上花槽想扶起及拉走被人圍毆的PW1,但不成功,形容當時 PW1腳步不穩,左搖右擺。

1300 休庭,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10/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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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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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2 偵輯警長11957 馬啓安 作供
🔹繼續主問
🫂播放P63b 立場片段由03:43開始
PW1被人從花槽拖釗地上,PW2見到自己在畫面中,在PW1傍邊。其後因拉起過PW1現場有人開始質疑PW2也是警察,PW2於是離開現場,有8至10人追截,有人想用電單車撞他,去到唐德街想去智選假日酒店正門,但在迴旋處被8至10日毆打,感覺有人用棍狀硬物襲擊後腦及頸部,也有人用權腳打,為時約2分鐘。遠方有人大叫「散呀」,施襲者於是逃走,PW2事後被送將軍澳醫院治療。確認相片冊拍攝PW2傷勢:後腦要縫針,左眼角、右前臂、右小腿有傷勢、左前臂瘀傷。
🔸盤問
D3
-🫂P63b 立場片段 ,作供企花槽觀察PW1時為片段馬路中心花槽,同意離行人路2條行車線,唐俊街有少量車行走。兩次向上級報告PW1要增援,也擔心自己身份暴露。現場人多噪雜,但不同意蓋過報告聲音,但影響聽其他人細節對話。
D5
-堵路時,見過6191在休憇公園出口附近。同意隊員共識唔好走咁遠。留意不到有人縱火,所以供詞沒提。
-觀察PW1時距離5 至6米,自己在花槽上行來行去
- PW1由圍住到逃跑約4、5分鐘。這時段約4至5人同其身體接觸,有男有女。
-自己位置聽不到PW1同現場人士對話
-扶起 PW1時見不到他有留血。
🔹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指今日進展較預期快,控方未有準備傳召其他證人,控辯雙方明白明天將不開庭。星期三才傳召現場警員證人PW3,。
餘下控方將會傳召PW38 及PW39,2名警員分別為負責上門拘捕、收看現場及CCTV片段而辨認D4及D5身份。 另外PW52為化驗人員,將以專家身份對比被捕者家中搜出衣物及現場檢取物品,與及將搜出衣物套在假人身上對比影片中人物。

[1534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7日星期三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