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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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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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確認不需傳召辯方證人,控辯雙方案情完成。

裁判官提出拒捕的控罪要素,如辯方只是「懷疑」對方不是警察,不是合理辯解,要被告「真誠相信」對方不是警察才構成答辯。如辯方有其他理解,請提出案例。

休庭至10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就普通襲擊和刑事恐嚇,辯方立場是被告從來沒有襲擊亦沒有威嚇PW1。
PW1說被告一直追住他指罵,卻連一句說話內容都不記得,在案發當日是的口供亦沒有紀錄,與庭上作供有很大落差。PW1亦強調他當時好驚,但他遇到被告的指罵後的反應卻是繼續宣傳,「唔理佢」,之後聲稱被推膊頭卻看不到被告的動作。如果他真的擔心自己人身受威脅,起碼應該留意住被告的動向。而他被推之後的反應只是行開到行人路的另一邊,如他真的受驚不是應該避開?PW1說他驚到手震腳震是誇大其詞。
就刑事恐嚇,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有說過「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這兩句,亦不構成恐嚇。控罪要素需證明有人受驚,被威脅使其身體遭受損害,但被告並沒有提及如果PW1不照做,他會採取什麼行動。而被告是在情緒波動及憤怒的情況下對PW1說話,有案例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說出"wild and rearing word"並不是意圖令人受驚。而以PW1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受驚亦不合理。
就抗拒警務人員,重點在於被告是否真誠相信面前的不是警察。從被告的庭上作供可見到,他認為如果面前的人是警察應該要出示委任證。此不信任/mistake of facts 如有環境支持,不需要合理辯解。以當時環境,被告是擔心會被政見不同的人士襲擊,如十月一日發生的事件。警察通例內亦有條文指示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委任證。最後,警員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則構成非法拘捕。

押後至10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裁決



速報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罪名成立‼️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控罪五:普通襲擊
‼️罪名成立‼️
控罪六:刑事恐嚇
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裁決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李 (31)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罪名成立‼️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控罪五:普通襲擊
‼️罪名成立‼️
控罪六:刑事恐嚇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裁判官用了很多時間讀出所有控罪詳情、列出案中所有證物、重複控方案情、六位證人的證供和被告的證供...
PW1吳奮金在盤問下沒有動搖,真誠作供,回答問題所在的解釋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描述被被告用手推的情節和他的書面口供沒有重要分歧,而他解釋起初想不追究被告行為是怕影響選情亦是合理疑慮。法庭給予他的作供絕對比重。
PW2-6 的作供簡單直接,在重要情節亦沒有分歧,法庭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作供聲稱受10月1日的事件的影響,他害怕被人襲擊,卻在10月23日對吳奮金作出挑釁的行為,矛盾而不合邏輯。
法庭亦不相信被告真誠相信壓低他的人不是警察。被告有多次機會可以推論出身邊的人是警察,例如他指出有男子 (PW3) 伸手截住作勢向他揮拳的人,當認為此男子 (PW3)是想保護他,又覺得他身後的女子 (PW6)和此男子是同一伙人。PW6此時已說了自己是警察,亦將疑似示委任證的長型卡片給被告看到。在制服過程中,亦有人說「唔好再反抗,再反抗就拉埋你拒捕」。被告是高學歷人士,不可能做不出如此簡單的推論。
影片顯示被告站起來行走,被四男一女圍住,手已放在背後,顯然是被告被制服過後的情況,這時候被告已經看到警員的委任證,仍然作出要求看委任證的無理要求。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控罪二及控罪五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六,沒有證供顯示被告威脅會使PW1人身受損害,亦沒有動作令法庭相信他在威脅PW1人身會受損害。雖然法庭相信被告有推PW1,但不知道這些動作是否緊接住他的說話。所以即使PW1受驚,控方未能舉證之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求情 (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已省略)
被告因此次事件在本年5月已遭停職,收入大減。他的父母已退休,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亦供養他的妹妹讀書。被告多年來受情緒病困擾,呈上兩份醫療報告。報告診斷出他有焦慮症,及由2016年起至2019年中求診和覆診,亦需用藥物控制。2019年10月23日,即是次事件發生後他再次求診,醫生指他受六月起的社會事件困擾,10月1日的事件亦令他有持續性的不穩定情緒,診斷他有適應障礙症,即因無法適應身邊環境而產生負面情緒,後來已有改善,現時仍在吃藥。案發至等待審訊裁決至今已一年,對被告亦構成重大精神壓力。現在被定罪後他的專業資格將受打擊,很大機會往後不能再從事相關工作,對被告已是極大懲罰。
亦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本人、他的母親、在學時的導師、好朋友、同事和上司等,主要提及被告向來品性善良、考順、為人正直、即使情緒壓抑亦從不會對人作出暴力行為。是次犯案是因為一時衝動,受情緒失控影響,亦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考慮是此控方指是用警察條例去控告被告,案件嚴重性亦屬同類型中較低,希望法庭一併考慮索取感化令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即使判監亦考慮較短刑期及同期執行的方式。
裁判官認為被告感到後悔的部分只是刑事損壞的行為。即使辯方強烈求情,在公平公正的選舉中不應有人因為政見分歧而受打壓,參選人人身安全亦應受到保障;另外為了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法庭亦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向公眾帶出此訊息。就控罪二,即使被告是初犯、背景良好,判處即時監禁是法庭不能取捨的,現在考慮的只是判刑的長短。

押後至11月12日11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被告聽罷以上內容,情緒激動,大聲向裁判官哭訴並沒有襲擊過吳奮金‼️吳奮金滿口謊言‼️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訊 [1/2]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於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離開軚盤😐
[直播員按:即係🐶不停睇巴士CCTV,九唔搭八硬告]

上午進度:
傳召PW1女清潔工人。
呈堂片段睇到事發時女工正執行清潔服務,位處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逆線推住垃圾車貼近中間花槽前行。聽到響鞍時受嚇。
辯方律師盤問時指片段中有幾架巴士經過女工身邊,但她都不為所動,被告響鞍只為提醒附近行人...

女清潔工人作供完畢後,控方突然要求隱去之後證人全名和🐶號碼,辯方反對。
法庭休庭待雙方處理... 休庭後控方取消申請。

1041 傳召PW2警長5410張繼安
1107 PW2作供完畢。
1112 傳召PW3警長胡振雄(音)-基督徒🐶
1121 PW3作供完畢。
早休至1200

1205 PW4🐶梁凱亮(音) 作供,辯方沒有盤問。
1215 嚴官要求控方提供薄扶林道草圖。

休庭至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訊 [1/2]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於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離開軚盤😐
[直播員按:即係🐶不停睇巴士CCTV,九唔搭八硬告]

下午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11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訊 [2/2]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於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離開軚盤。

——————————
雙方完成書面陳辭補充。

案件押後至今日 15: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裁決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輛 970 號新巴, 其 36 歲車長被警方指「無故響號」及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告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沒有握穩軚盤。

——————————
📌裁決理由概要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故作供較為可信。

關於控罪 1:
在本控罪的關鍵時間,彌敦道一帶有人聚集,警方需關閉第 1 及 2 條行車線,因此道路使用者只可使用第 3 條行車線。當時交通流量屬繁忙,行人路擠迫,故行車道上亦出現途人及警員。被告知道有群眾聚集,亦預期警方有機會投擲催淚彈,或進行驅散行動。被告駛往第 3 條行車線時,期間需要「回軚」,調整巴士的方向。當時,PW1 (女清潔工)在第 3 條行車道推著車向被告所駕駛的巴士迎面走來,中間花糟分隔道有行人穿過馬路,有警員站在行人路邊的石壆上。

有 2 名警員,即上述路段的道路使用者,站在被告所駕駛的巴士旁邊。被告看到 2 名警員後長響號,不少於三秒。被告自辯時指出當時響號是為了提醒 2 位背向他的警員不要衝出馬路,#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指根據呈堂片段,沒有看到警員有所行動,亦沒有證據顯示警員將會衝出馬路,認為客觀來看被告當時不需要響號,因響號會使道路使用者受驚。

PW2(警長張繼安)、3 (警長胡振雄)因響號聲而留意到被告,認為被告所駕駛的巴士較此前駛經的車輛更貼近他們。法庭接納PW2 的證供所指當時被告駕駛的巴士之行車距離令警員感覺到有危險。從呈堂片段可見,其他車輛偏向第 3 線行駛,而被告駕駛的巴士當時未能保持着像前方九巴與左右兩旁行人路的距離。被告所駕駛的巴士有些微轉向,其車距令PW2 感到有人生安全的威脅。

關於被告當時需要左右「扭軚」調整車的方向,#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指一名謹慎的駕駛者應集中專注控制軚盤,尤其前方有清潔工(PW1)正推着車迎面而來,認為被告只看一看PW1 是不合理。法庭認為被告當時沒有對清潔工有合理的專注,以及調整自己的行車距離與速度,以致PW1、2受驚。

關於被告舉中指,被告自辯時解釋是因在較早時份曾被一輛橫放於路面的警車阻塞,亦塞車甚久,故為宣洩情緒而舉中指。法庭認為不合理,指被告因宣洩情緒而沒有專注於駕駛和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屬不可接受,考慮到被告沒有專注的時間不算長,未構成危險駕駛,故將原本的危險駕駛罪改為不小心駕駛罪,並裁定罪名成立‼️

關於控罪 2:
控方主要依賴涉案巴士的行車紀錄儀,指控被告沒有雙手緊握軚盤。被告於自辯時解釋,當時於薄扶林道經過了瑪麗醫院,發覺掛在身後的背包影響了他駕駛巴士,於是決定脫下手套以調整背包,然後再戴回手套。

根據行車紀錄儀,被告的雙手曾離開軚盤以調整背包及戴手套,當時巴士正在下斜坡,途經了兩個巴士站,被告未有靠站。被告其後在等候紅燈期間處理背包,但未能於轉燈前戴好手套,因此使用右前臂來壓著軚盤控制。被告於自辯時解釋當時為何不把巴士停下來以徹底整理好手套,是因怕會阻塞到後面的車輛,故選擇盡快戴好手套。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形容這一連串的動作其實是應把巴士停下來再作處理,因此法庭推論被告是抱着僥倖的心態才於駕駛時作出此一連串的動作。#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又指「7 至 8 秒只用右前臂外側來固定住隻手係軚盤」,認為潛在危險大,故裁定被告就控罪 2 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當天為特殊情況,接納這並非被告慣常的駕駛態度。被告今年37歲,為兼職巴士司機,有意擔任全職巴士司機。被告已深切反思自己的行為,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罰款。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反駁辯方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表示本案的兩項控罪不是一般的不小心駕駛,因兩項控罪在同日發生,相隔數小時,而被告為一位雙層巴士的車長。#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又重申被告在薄扶林一帶因戴手套而用手臂代替以控制軚盤,是忽略了乘客的安全,亦構成危險,因該路段是斜坡,而由瑪麗醫院至寶翠園的路段相對較為複雜。#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亦強調被告在下午駛至彌敦道一帶時,認為被告更應集中於前方,因被告早已預備有突發情況發生。

——————————
就控罪 1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認為被告已構成不小心駕駛,故將原本的危險駕駛罪改成不小心駕駛並裁定罪名成立‼️

就控罪 2 ,裁定罪名成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表示將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考慮判處被告停牌。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8紅磡

劉(27) 🛑已還押9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控方將傳召5-6位證人,辯方除被告將傳召1位證人,為被告的僱主。審訊預計需時兩日。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8-9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續審 [7/2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庭 #提堂

🕙10:00
📍#終審法院二號法庭 #訟費評定聆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8/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14日 星期二】

全部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2/25]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5/6]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2/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進度報告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6/19]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8/25]

(122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宣讀判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提訊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裁決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
速報‼️

罪名成立🛑被告須即時還押
法庭下令為其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感謝報料💛
【08月0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2/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7/30]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依令緝捕歸案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郭子丰暫委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裁決

李(5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時上述四人均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

案情
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控方證人一至四在西九龍法院一帶執行特別職務。當控方證人行經通州街近荔康街時,發現有4名人士(包括被告)由通州街跟隨囚車跑入荔康街並大叫「加油」,並揮動手機燈。
控方證人一載停被告,並作出檢控。

李沒有律師代表

⏺️裁決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轉介文件

文(31)🛑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1:49開庭]

📄轉介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律政司的同意檢控書,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日09: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作答辯。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修訂控罪,並在庭上讀出修訂的內容。控罪1會改為「管有爆炸品」,控罪2會仍然是「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的修訂內容是關於控罪物品,詳情後補。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基於以上,本案會於2023年10月12日09:30在區域法院聽取答辯,聆訊會以中文進行。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作審判,裁判官按程序提醒被告:

⁃ 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 若果被告打算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

被告聽畢上述事項後表示明白。

🔍不在場證據:

辯方指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裁判官向被告解釋何謂不在場證據。被告表示明白。

[12:11 完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後來改咗)
#林子康裁判官
#0908旺角 #審訊 [1/3]

👤黃(25)  原案D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XX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簡報:
10:20開庭先做其他雜案,11:49先做手足案,全程播片,播至13:05。

下午2: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