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2/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開案陳詞
2019年12月1日2205時,警務人員在屯門鄉事會路巡邏期間,有約20-30名黑衣人正在該處設置路障,看到警員後,他們前往不同方向逃走,現場遺下水馬。
同日2233時,另一隊警員抵達仁政街及屯門公路交界,看到有一群人在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外聚集,警員立即下車向那些人跑去,期間聽到有打碎玻璃的聲音。警員跑過去把A1被截停,其後將A2-4拘捕。
所有被告身穿黑色上衣、長褲(A6除外),A6身穿短褲,多名被告持有示威者常見的保護裝備如防毒面具等。案發地點的停車場後門、舞蹈室後門等的情況被閉路電視拍攝,A1-6的個人物品其後也被送往檢驗所檢驗。
經檢驗後,A1-4的背包和手套發現成分相同的化學物品,為環己烷、庚幾環己烷。在A1的??發現丁烷成分。A1的律師表示會爭議對A1背包的招認。
政府化驗室檢驗報告顯示A1的背包有微量環己烷、庚己烷、庚幾環己烷
-A2的手套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其背包(P26)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
-A3的手套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其背包發現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
-A4的手套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其背包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
-從A5的背包裡檢取的一瓶火機油及一個裝有紅色液體的瓶子,該些紅色混合劑裡面有石油蒸餾物,為易燃有機溶劑
-A5的手套和腰包發現微量甲烷及輕量石油蒸餾物
-A6的手套發現微量甲烷
警員從案發地點的地上撿起了一個金屬罐,內裝有有機混合劑,內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
證物P4A、B(兩個汽油彈),其中一個內有有機混合劑,裡面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另外一個承載紅色液體的瓶子亦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一個破爛的玻璃樣本,內有有機混合劑,裡面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
總括而言,案發時所有被告一同串謀和不知名人士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意圖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物,意圖使用易燃物品摧毀或損毀該財產。
A1管有兩個有丁烷的罐子、兩個打火機,一個內有機混合物的金屬罐子,裡面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
被拘捕時,A1的背包裡面檢獲一部對講機,經檢驗後,該對講機能正常運作。
📌承認事實,後呈堂為P129(頭盔:本承認事實極度不完整,歡迎(跪求)指正)
📝承認事實內容
⏺傳召PW1 警員22889 劉裕政
2019年12月1日駐守屯門警區第三梯隊第三分隊,軍裝當值
負責在案發周邊地點巡邏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2019年12月1日2205時正在屯門鄉事會路向安定村方向與同僚一同乘坐警車巡邏,到達錦華花園附近時見到有4-5名身穿黑衣、戴黑帽的人形跡可疑。警員之後下車並前往屯門市中心一帶,欲找回該些人士。期間在V city及錦華花園十字路口對出看見大約20-30名身穿黑衣、蒙著面的人推雜物堵路,也有人用雷射筆照射往警員方向,警員退至十字路口。其後,PW1看見該些人逃往鄉事會路方向,遂通知指揮中心及疏導交通。
📌展示地圖供PW1指出約30名黑衣人(十字路口外)當時身處的位置逃跑的方向,有標示的版本為P130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PW1表示自己下車看見第二批人堵路後,他們逃走。自己及同僚未有上前追截,而是留在現場指揮交通及通知指揮中心。PW1指出自己當時身處十字路口,不能看見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位置所發生的事情。
此外,辯方問及PW1當日何時離開十字路口時,PW1指出該段時間每晚都是在若干地點巡邏,所以沒有詳細紀錄相關時段,自己亦忘記了當晚何時離開。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盤問
PW1從2018年6月開始駐守屯門區的,辯方指出杯渡路連結著的麥理浩徑10段是一個頗為熱門的行山地點,不論晝夜。辯方指出因該行山徑鄰近數所中學,因而有很多年輕人不時都會相約一同前往行夜山,PW1表示對此風潮 並不知悉。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PW1指出自己在警車上及十字路口見到的黑衣人為兩批人,自己指看見第二批人(十字路口)堵路,則見不到第一批人堵路,其後看不到第二批黑衣人逃走的方向。
⏺控方沒有覆問
*法官進行跟進,PW1指出第一批黑衣人看見警車之後已經向十字路口的相反方向逃走,故認為他們該不會在警員前往市中心期間趕至錦華花園外的十字路口,因而推測他們是兩批人。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女警16431 李燕華
2019年12月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1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大約2020到達屯門警署候命,同日2215從通訊及得知屯門V city對出有人堵路,在2217時離開警署登上警車AM7140前往巡邏。2233時到達屯門公路近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後看見小隊指揮官的所屬車輛,之後下車。PW2下車後看見有8名黑衣人四散,PW2奔跑至距離下車位置十米為止,看見附近行人路有一名身穿黑色連帽外套、一條黑色緊身運動褲、白色運動鞋,沒有手持物品及戴口罩的女子(A1)站著,PW2奔跑至該處,期間該名女子未有移動。PW2詢問A1為何出現,未有得到任何回答。PW2隨即為A1搜身,在其身上搜出一個粉紅色長方形錢包、一個白色口罩及一部Iphone。
其後,警員21600在2241時手持一個黑色女裝背囊走過來並指出該背囊屬於A1,PW2接過背囊並向A1展示背囊,A1思考一會後否認。PW2打開背囊後發現一個黑色對講機、兩個未開封的3M防毒面具、兩罐石油氣(每罐527mL)、一個打火機、五支生理鹽水(每支15mL)、一些化妝品、一件女裝內褲。A1隨即承認背囊屬於她,但表示兩罐石油氣是由一名陌生人交予其的。PW2其後警誡A1,警誡之下A1表示「我放工經過㗎咋」。
📌展示相片冊(C)相片(5-11)供PW2確認相關物品,內容如下:
5-一個黑色背囊
6-打開了的背囊
7 -兩個未開封的3M防毒面具
8 -一個黑色對講機
9-兩罐石油氣
10-五支生理鹽水
11 -一個打火機
PW2知道現場曾經有人投擲汽油彈,因擔心會有人搶犯或逃走,便為A1所上手銬及帶其登上警車AM7140。及後,其他未有進行拘捕的同僚登上警車,等待指揮官指示返回警署。乘坐警車前往警署期間,PW2與A1並排坐,警車上亦有其他被捕人,在車上,被捕人之間並沒有交流。
早在未上車前,PW2便將在A1身上搜出的物品放進背囊,再讓A1拿著背囊。到達警署並錄畢口供後,PW2便將A1背囊內的物品取出並分類,將物品放進證物袋,再用釘書機封起證物袋。與此同時,現場亦有其他偵緝警員為證物拍照。翌日凌晨0134時,PW2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7147逐一拍照。拍照後,PW2將相關證物放回證物袋裡,並用訂書釘封好。
📌展示相片冊(C)相片(9、10)
9-展示燈柱1904
10-展示屯門賽馬會仁愛堂後門,PW1指出發現A1時其正站在附近位置
PW2表示自己拘捕A1的位置距離V City遠
📌展示相片冊(C)相片()
1-一部電話及電話殼
2-一個藍色口罩(在A1身上搜獲),PW1表示當時應該是看到另外一面,所以以為是白色口罩
3-一張八達通
4-一張八達通
*小童及成人八達通各一*
-主問完畢
1252休庭,1430續審
(註:作供嗰陣大聲少少、搵證物嗰陣靜少少係咪真係咁難???)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2/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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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
2019年12月1日2205時,警務人員在屯門鄉事會路巡邏期間,有約20-30名黑衣人正在該處設置路障,看到警員後,他們前往不同方向逃走,現場遺下水馬。
同日2233時,另一隊警員抵達仁政街及屯門公路交界,看到有一群人在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外聚集,警員立即下車向那些人跑去,期間聽到有打碎玻璃的聲音。警員跑過去把A1被截停,其後將A2-4拘捕。
所有被告身穿黑色上衣、長褲(A6除外),A6身穿短褲,多名被告持有示威者常見的保護裝備如防毒面具等。案發地點的停車場後門、舞蹈室後門等的情況被閉路電視拍攝,A1-6的個人物品其後也被送往檢驗所檢驗。
經檢驗後,A1-4的背包和手套發現成分相同的化學物品,為環己烷、庚幾環己烷。在A1的??發現丁烷成分。A1的律師表示會爭議對A1背包的招認。
政府化驗室檢驗報告顯示A1的背包有微量環己烷、庚己烷、庚幾環己烷
-A2的手套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其背包(P26)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
-A3的手套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其背包發現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
-A4的手套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其背包發現微量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
-從A5的背包裡檢取的一瓶火機油及一個裝有紅色液體的瓶子,該些紅色混合劑裡面有石油蒸餾物,為易燃有機溶劑
-A5的手套和腰包發現微量甲烷及輕量石油蒸餾物
-A6的手套發現微量甲烷
警員從案發地點的地上撿起了一個金屬罐,內裝有有機混合劑,內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
證物P4A、B(兩個汽油彈),其中一個內有有機混合劑,裡面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另外一個承載紅色液體的瓶子亦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一個破爛的玻璃樣本,內有有機混合劑,裡面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
總括而言,案發時所有被告一同串謀和不知名人士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意圖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物,意圖使用易燃物品摧毀或損毀該財產。
A1管有兩個有丁烷的罐子、兩個打火機,一個內有機混合物的金屬罐子,裡面有環己烷、庚烷、甲基環己烷的成分。
被拘捕時,A1的背包裡面檢獲一部對講機,經檢驗後,該對講機能正常運作。
📌承認事實,後呈堂為P129(頭盔:本承認事實極度不完整,歡迎(跪求)指正)
📝承認事實內容
⏺傳召PW1 警員22889 劉裕政
2019年12月1日駐守屯門警區第三梯隊第三分隊,軍裝當值
負責在案發周邊地點巡邏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2019年12月1日2205時正在屯門鄉事會路向安定村方向與同僚一同乘坐警車巡邏,到達錦華花園附近時見到有4-5名身穿黑衣、戴黑帽的人形跡可疑。警員之後下車並前往屯門市中心一帶,欲找回該些人士。期間在V city及錦華花園十字路口對出看見大約20-30名身穿黑衣、蒙著面的人推雜物堵路,也有人用雷射筆照射往警員方向,警員退至十字路口。其後,PW1看見該些人逃往鄉事會路方向,遂通知指揮中心及疏導交通。
📌展示地圖供PW1指出約30名黑衣人(十字路口外)當時身處的位置逃跑的方向,有標示的版本為P130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PW1表示自己下車看見第二批人堵路後,他們逃走。自己及同僚未有上前追截,而是留在現場指揮交通及通知指揮中心。PW1指出自己當時身處十字路口,不能看見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位置所發生的事情。
此外,辯方問及PW1當日何時離開十字路口時,PW1指出該段時間每晚都是在若干地點巡邏,所以沒有詳細紀錄相關時段,自己亦忘記了當晚何時離開。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盤問
PW1從2018年6月開始駐守屯門區的,辯方指出杯渡路連結著的麥理浩徑10段是一個頗為熱門的行山地點,不論晝夜。辯方指出因該行山徑鄰近數所中學,因而有很多年輕人不時都會相約一同前往行夜山,PW1表示對此風潮 並不知悉。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PW1指出自己在警車上及十字路口見到的黑衣人為兩批人,自己指看見第二批人(十字路口)堵路,則見不到第一批人堵路,其後看不到第二批黑衣人逃走的方向。
⏺控方沒有覆問
*法官進行跟進,PW1指出第一批黑衣人看見警車之後已經向十字路口的相反方向逃走,故認為他們該不會在警員前往市中心期間趕至錦華花園外的十字路口,因而推測他們是兩批人。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女警16431 李燕華
2019年12月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機動部隊C大連第一小隊
負責拘捕A1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主問
大約2020到達屯門警署候命,同日2215從通訊及得知屯門V city對出有人堵路,在2217時離開警署登上警車AM7140前往巡邏。2233時到達屯門公路近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後看見小隊指揮官的所屬車輛,之後下車。PW2下車後看見有8名黑衣人四散,PW2奔跑至距離下車位置十米為止,看見附近行人路有一名身穿黑色連帽外套、一條黑色緊身運動褲、白色運動鞋,沒有手持物品及戴口罩的女子(A1)站著,PW2奔跑至該處,期間該名女子未有移動。PW2詢問A1為何出現,未有得到任何回答。PW2隨即為A1搜身,在其身上搜出一個粉紅色長方形錢包、一個白色口罩及一部Iphone。
其後,警員21600在2241時手持一個黑色女裝背囊走過來並指出該背囊屬於A1,PW2接過背囊並向A1展示背囊,A1思考一會後否認。PW2打開背囊後發現一個黑色對講機、兩個未開封的3M防毒面具、兩罐石油氣(每罐527mL)、一個打火機、五支生理鹽水(每支15mL)、一些化妝品、一件女裝內褲。A1隨即承認背囊屬於她,但表示兩罐石油氣是由一名陌生人交予其的。PW2其後警誡A1,警誡之下A1表示「我放工經過㗎咋」。
📌展示相片冊(C)相片(5-11)供PW2確認相關物品,內容如下:
5-一個黑色背囊
6-打開了的背囊
7 -兩個未開封的3M防毒面具
8 -一個黑色對講機
9-兩罐石油氣
10-五支生理鹽水
11 -一個打火機
PW2知道現場曾經有人投擲汽油彈,因擔心會有人搶犯或逃走,便為A1所上手銬及帶其登上警車AM7140。及後,其他未有進行拘捕的同僚登上警車,等待指揮官指示返回警署。乘坐警車前往警署期間,PW2與A1並排坐,警車上亦有其他被捕人,在車上,被捕人之間並沒有交流。
早在未上車前,PW2便將在A1身上搜出的物品放進背囊,再讓A1拿著背囊。到達警署並錄畢口供後,PW2便將A1背囊內的物品取出並分類,將物品放進證物袋,再用釘書機封起證物袋。與此同時,現場亦有其他偵緝警員為證物拍照。翌日凌晨0134時,PW2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7147逐一拍照。拍照後,PW2將相關證物放回證物袋裡,並用訂書釘封好。
📌展示相片冊(C)相片(9、10)
9-展示燈柱1904
10-展示屯門賽馬會仁愛堂後門,PW1指出發現A1時其正站在附近位置
PW2表示自己拘捕A1的位置距離V City遠
📌展示相片冊(C)相片()
1-一部電話及電話殼
2-一個藍色口罩(在A1身上搜獲),PW1表示當時應該是看到另外一面,所以以為是白色口罩
3-一張八達通
4-一張八達通
*小童及成人八達通各一*
-主問完畢
1252休庭,1430續審
(註:作供嗰陣大聲少少、搵證物嗰陣靜少少係咪真係咁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