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29 終於讀畢開案陳詞:
。劉教授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傳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由梁天琦在2016倡議後廣為人知
。經分析過往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得出光時具香港獨立、分裂國家意味
。被告人行徑涉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被告人無視警方勸喻停下車輛,惡劣駕駛態度致警員受傷
1138 早休25分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29 終於讀畢開案陳詞:
。劉教授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傳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由梁天琦在2016倡議後廣為人知
。經分析過往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得出光時具香港獨立、分裂國家意味
。被告人行徑涉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被告人無視警方勸喻停下車輛,惡劣駕駛態度致警員受傷
1138 早休2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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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00 開庭,再從頭播放20分鐘整合精華片段
但經過一個午休去處理技術問題,睇片都仲疾下疾下
1415 辯方不理解頭幾節片段與案件有何關係,更不清楚該電單車司機是否被告本人(即在東隧收費亭至東廊、至繞道...)控方請眾官可以參考控方文件夾內截圖。
1425 主控簡介7份控方文件夾
1430 宣讀承認事實,包括:
教育程度、出入境記錄,
確認被告為香港永久居民、涉事電單車擁有人
1439 杜官指示書記張開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以予檢視
1442 控方文件夾2內所有截圖包含的螢幕時間標註全與實際時間相約
1504 辯方希望先睇所有急救用品證物
1513 杜官:恕我無知,甚麼是「carabiner」?
周天行:請稍等(找證物實物)
郭兆銘資深:根據Google,應該是一個可以掛勾用的圈
周天行:(呈上證物實物)
杜官:哦~就如郭兆銘資深所形容般的。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00 開庭,再從頭播放20分鐘整合精華片段
但經過一個午休去處理技術問題,睇片都仲疾下疾下
1415 辯方不理解頭幾節片段與案件有何關係,更不清楚該電單車司機是否被告本人(即在東隧收費亭至東廊、至繞道...)控方請眾官可以參考控方文件夾內截圖。
1425 主控簡介7份控方文件夾
1430 宣讀承認事實,包括:
教育程度、出入境記錄,
確認被告為香港永久居民、涉事電單車擁有人
1439 杜官指示書記張開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以予檢視
1442 控方文件夾2內所有截圖包含的螢幕時間標註全與實際時間相約
1504 辯方希望先睇所有急救用品證物
1513 杜官:恕我無知,甚麼是「carabiner」?
周天行:請稍等(找證物實物)
郭兆銘資深:根據Google,應該是一個可以掛勾用的圈
周天行:(呈上證物實物)
杜官:哦~就如郭兆銘資深所形容般的。
#高等法院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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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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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555 控方打算現傳召PW1 警司譚蘊兒
當日1330時在中環高調巡邏至約1520
指揮中心指示該隊standby並支援灣仔行動
較早前已得知當日港島會有大型公眾活動或就港區國安法示威
負責4小隊(共三十多人),其中帶領一隊在中區巡邏,其餘分佈在中環中央郵政局及碼頭一帶
1626 PW1指當時有民眾在馬路上逆向行走,部份軒尼詩道路段仍可行車
1632 PW1先指示驅散駱克道民眾
1633 休庭,明早再訊。
- - -
唐手足精神狀態良好💛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555 控方打算現傳召PW1 警司譚蘊兒
當日1330時在中環高調巡邏至約1520
指揮中心指示該隊standby並支援灣仔行動
較早前已得知當日港島會有大型公眾活動或就港區國安法示威
負責4小隊(共三十多人),其中帶領一隊在中區巡邏,其餘分佈在中環中央郵政局及碼頭一帶
1626 PW1指當時有民眾在馬路上逆向行走,部份軒尼詩道路段仍可行車
1632 PW1先指示驅散駱克道民眾
1633 休庭,明早再訊。
- - -
唐手足精神狀態良好💛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2/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上午進度:
PW1主問繼續。
女警司表示2020年7月1日下午15:37 被告駕駛電單車於軒尼斯道慢駛線向銅鑼灣方向行駛,當時中線和快線已被警察封鎖。被告駕駛電單車沖過封鎖線 ,期間佢地有叫「停車」卻未遭理會 ,當時電單車與附近警員距離只有3個身位(1米內)
辯方盤問...
PW1作供完畢。
📌PW2 ??指揮官作供
因為有疑似示威人士在附近,當時他正面向東行線觀察,突然他身後(金鐘方向)有巨響,他看到有一輛披著光時旗的電單車很快地駛過封鎖線,過程大約只有4-5秒。他有嘗試用揚聲器叫停被告但不獲理會,電單車與警員的最近距離只有2米內。
他表示被告行為有機會傷害到附近警員,原因為:
1.被告在封鎖線沒有遵從警員指引,繼續行駛
2.被告的行駛速度很快
辯方盤問PW2... PW2作供完畢。
📌PW3 警長58806作供
當日在軒尼斯道菲林明道執行職務,附近沒有車輛行駛但有人士聚集。他的職責為高調巡邏和設立封鎖線。
因收到指示附近有人放火和堵路
,約 15:30 在軒尼斯道103號設立封鎖線,大約有30警員一起設立,處理東行和西行線。
15:38 PW3在封鎖線前方盧押道見到有個戴住黑頭盔的人駕駛著一輛插著一枝黑色旗幟的黑紅色的電單車,電單車向PW3方向行駛。PW3舉起右手示意並大叫停車,但被告並無理會和減速,反而加快了行駛速度。影片P38可反映當時情況。
電單車最接近PW3的距離為2-3尺。
PW3擔心被告對自己身後警員造成傷害,也有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
當時附近行人天橋上和橋下都有人聚集,當電單車在PW3身邊駛過後,有大約50-60人在拍掌歡呼。
辯方盤問時,PW3同意最後一刻被告有避免撞到警員。
控方覆問時,PW3表示近10年只有1-2次有電單車在如此近距離駛過...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2/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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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上午進度:
PW1主問繼續。
女警司表示2020年7月1日下午15:37 被告駕駛電單車於軒尼斯道慢駛線向銅鑼灣方向行駛,當時中線和快線已被警察封鎖。被告駕駛電單車沖過封鎖線 ,期間佢地有叫「停車」卻未遭理會 ,當時電單車與附近警員距離只有3個身位(1米內)
辯方盤問...
PW1作供完畢。
📌PW2 ??指揮官作供
因為有疑似示威人士在附近,當時他正面向東行線觀察,突然他身後(金鐘方向)有巨響,他看到有一輛披著光時旗的電單車很快地駛過封鎖線,過程大約只有4-5秒。他有嘗試用揚聲器叫停被告但不獲理會,電單車與警員的最近距離只有2米內。
他表示被告行為有機會傷害到附近警員,原因為:
1.被告在封鎖線沒有遵從警員指引,繼續行駛
2.被告的行駛速度很快
辯方盤問PW2... PW2作供完畢。
📌PW3 警長58806作供
當日在軒尼斯道菲林明道執行職務,附近沒有車輛行駛但有人士聚集。他的職責為高調巡邏和設立封鎖線。
因收到指示附近有人放火和堵路
,約 15:30 在軒尼斯道103號設立封鎖線,大約有30警員一起設立,處理東行和西行線。
15:38 PW3在封鎖線前方盧押道見到有個戴住黑頭盔的人駕駛著一輛插著一枝黑色旗幟的黑紅色的電單車,電單車向PW3方向行駛。PW3舉起右手示意並大叫停車,但被告並無理會和減速,反而加快了行駛速度。影片P38可反映當時情況。
電單車最接近PW3的距離為2-3尺。
PW3擔心被告對自己身後警員造成傷害,也有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
當時附近行人天橋上和橋下都有人聚集,當電單車在PW3身邊駛過後,有大約50-60人在拍掌歡呼。
辯方盤問時,PW3同意最後一刻被告有避免撞到警員。
控方覆問時,PW3表示近10年只有1-2次有電單車在如此近距離駛過...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裁決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被控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3)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 - - - -
公眾須於LG4入口處取飛,現已派到5樓延伸庭。5樓將於1400開放,持飛公眾可於6樓休息等候。
‼️控罪一二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56
7月29日(星期四)會進行輕判求情,屆時亦會就電單車沒收令進行裁定。
🌟🌟裁決重點🌟🌟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足以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以下得閒先睇,唔得閒請略🙏🏻
【審訊時議題】
(1)其中一項議題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意思。
辯方指出口號或有香港獨立意味,但案發當時大眾對口號有不同解讀。被告當日單純地駕駛插有旗幟的電單車,並無意煽動他人犯罪;罔論是要分裂國家。辯方審訊時強調無任何證據能指證被告展示旗幟時有必然的犯罪意圖。
(2.1)到底被告人的行為有否引發致對他人嚴重暴力或其他危險活動?
辯方指碰撞是由警方行為所致:若警方沒有上前攔截及/或向被告投擲護盾,電單車不會失控。辯方強調被告沒有意圖衝向警員,當日並無作出任何與嚴重暴力相關行為或其他會危害或損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2.2)對社會構成嚴重傷害
案情指被告故意駛向警方防線,而辯方說法為衝撞只是個別事件且是輕微碰撞,而非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
(2.3)被告作出指稱行為時是否抱有意圖脅逼中共港府政權或威逼公眾以達成其政治理念?
首先須要考慮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下稱「光時」)的意思,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後帶出口號有「香港獨立」意思。其次是案發當日被告所作行為是為了脅逼中共港府政權或威逼公眾,並通過《港區國安法》第24條所列的控罪元素,以達成其政治理念。
(3)主要議題是考慮被告案發時作出法例定明的危險駕駛行為,及到底其駕駛是否導致與案警員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4)被告沒有就三項控罪作供/作辯方案情陳詞,但傳召了兩名專家證人就「光時」提供意見,及一名事實證人指稱當天與被告有約。
法庭就席前證供作出裁斷時考慮過所有可能性,包括控方舉證責任及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的緘默權及不作證的權利(包括就各項控罪的任何間接、推論及/或專家證供)。辯方結案陳詞中亦提到被告曾有三次交通條例定定罪紀錄,全部以罰款了事。因此,法庭裁斷本案控罪一二時會傾向考慮到被告人有良好品格,唯因被告過往定罪紀錄而不在裁斷控罪三加以上述考慮。
【承認事實及控方案情】
不作論述,詳見裁決理由書。
【證據的考慮】
法庭採納:
。四條警方防線警員有向被告作出合法指示勸其停車,唯被告通通無視
。被告駛往防線前有加速
。被告與警方防線的警員距離貼近,法庭認為被告故意高速駛向防線必然是非常危險;縱使控方專家證人指片段可見被告有嘗試煞車;法庭認為煞車時,電單車已經駛進防線
。控方所指出被告的駕駛路線;法庭認為被告無疑地圖把警方防線視為目標
。「光時」在案發當日是會有港獨意思(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裂出)
。劉教授就「光時」的解讀,不爭議辯方專家證人就「光時」提供的意見但因應當時社會環境等等而採納「光時有港獨意義」的說法
- - - - -
直播員按:
唔係我對香港司法制度失去信心所以制度崩壞,而係個制度退化至無須陪審團並改由指定法官審理裁決如斯重大案件,且裁決理由書並無就裁決列出眾指定法官的推論,令人難以堅持相信justice will be served。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裁決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被控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3)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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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須於LG4入口處取飛,現已派到5樓延伸庭。5樓將於1400開放,持飛公眾可於6樓休息等候。
‼️控罪一二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56
7月29日(星期四)會進行輕判求情,屆時亦會就電單車沒收令進行裁定。
🌟🌟裁決重點🌟🌟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足以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以下得閒先睇,唔得閒請略🙏🏻
【審訊時議題】
(1)其中一項議題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意思。
辯方指出口號或有香港獨立意味,但案發當時大眾對口號有不同解讀。被告當日單純地駕駛插有旗幟的電單車,並無意煽動他人犯罪;罔論是要分裂國家。辯方審訊時強調無任何證據能指證被告展示旗幟時有必然的犯罪意圖。
(2.1)到底被告人的行為有否引發致對他人嚴重暴力或其他危險活動?
辯方指碰撞是由警方行為所致:若警方沒有上前攔截及/或向被告投擲護盾,電單車不會失控。辯方強調被告沒有意圖衝向警員,當日並無作出任何與嚴重暴力相關行為或其他會危害或損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2.2)對社會構成嚴重傷害
案情指被告故意駛向警方防線,而辯方說法為衝撞只是個別事件且是輕微碰撞,而非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
(2.3)被告作出指稱行為時是否抱有意圖脅逼中共港府政權或威逼公眾以達成其政治理念?
首先須要考慮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下稱「光時」)的意思,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後帶出口號有「香港獨立」意思。其次是案發當日被告所作行為是為了脅逼中共港府政權或威逼公眾,並通過《港區國安法》第24條所列的控罪元素,以達成其政治理念。
(3)主要議題是考慮被告案發時作出法例定明的危險駕駛行為,及到底其駕駛是否導致與案警員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4)被告沒有就三項控罪作供/作辯方案情陳詞,但傳召了兩名專家證人就「光時」提供意見,及一名事實證人指稱當天與被告有約。
法庭就席前證供作出裁斷時考慮過所有可能性,包括控方舉證責任及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的緘默權及不作證的權利(包括就各項控罪的任何間接、推論及/或專家證供)。辯方結案陳詞中亦提到被告曾有三次交通條例定定罪紀錄,全部以罰款了事。因此,法庭裁斷本案控罪一二時會傾向考慮到被告人有良好品格,唯因被告過往定罪紀錄而不在裁斷控罪三加以上述考慮。
【承認事實及控方案情】
不作論述,詳見裁決理由書。
【證據的考慮】
法庭採納:
。四條警方防線警員有向被告作出合法指示勸其停車,唯被告通通無視
。被告駛往防線前有加速
。被告與警方防線的警員距離貼近,法庭認為被告故意高速駛向防線必然是非常危險;縱使控方專家證人指片段可見被告有嘗試煞車;法庭認為煞車時,電單車已經駛進防線
。控方所指出被告的駕駛路線;法庭認為被告無疑地圖把警方防線視為目標
。「光時」在案發當日是會有港獨意思(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裂出)
。劉教授就「光時」的解讀,不爭議辯方專家證人就「光時」提供的意見但因應當時社會環境等等而採納「光時有港獨意義」的說法
- - - - -
直播員按:
唔係我對香港司法制度失去信心所以制度崩壞,而係個制度退化至無須陪審團並改由指定法官審理裁決如斯重大案件,且裁決理由書並無就裁決列出眾指定法官的推論,令人難以堅持相信justice will be served。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控罪詳情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36
————————————-
司法機構於高等法院地下(LG4)門外派發公眾席飛。
庭內:20位
3樓大堂延伸區:47位
5樓大堂延伸區:112位
14:43: 3樓約有40位旁聽人士,5樓約有70至80名人士,近乎所有座位已坐滿。
判刑於下午3時開始。
——————————————————
14:59播錄音。
15:04 開庭。
杜麗冰法官指會稍後派發判刑理由,並就第一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6年6個月監禁,第二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8年監禁,在計算同期及分期執行等考慮因素後,終決定將第二控罪的2年6個月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
🔴終判處被告監禁9年,停牌10年。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543
—————————————-
判刑考慮:
控罪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法庭認為判刑需對整體社會及被告產生阻嚇作用;而根據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辯方早前求情指,本案情節較輕微,因被告並非單對單地傳遞訊息;法庭指辯方的意思應為,相比起單對單溝通,廣泛宣傳的煽動效果較差,惟法庭直指辯方的說法毫無根據。法庭指出,此罪的罪行性質並非取決於被煽動者的行為,而是試圖影響他人犯罪的煽動者。
被告並非於眾多示威者中悄悄地舉著旗幟,而是故意衝擊多條警察防線,以便盡量吸引更多人注意旗幟上分裂國家口號,並希望在他人心中留下深刻印象。而根據早前的裁決,法庭裁定是被告選擇展示旗幟的脈絡(context),亦即展示的日期、時間、地點是經刻意篩選,以便引起公眾注意。
經以上考慮,法庭認為被告的罪行屬條例的「嚴重情節」,故會將量刑起點定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由於被告獨自犯案,亦只是作出一種普遍呼籲,而非有詳盡的犯案計畫;法庭認為6年半的監禁刑期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行。
控罪二(恐怖活動罪):
根據國安法第24條,「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一時魯莽才犯案;法庭認為此說法缺乏證據,甚至與裁決相悖;被告的行為是經過深思熟慮,並導致三名警員受傷。但基於警員並非受重傷,故此案屬條例中的「其他情形」,故量刑起點將會定於此範疇,並決定以8年作量刑起點。
(仲有== )
—————————————————
總刑期考慮:
被告表示後悔,但法庭認為認罪最能表達悔意,被告亦可得到合適的刑期扣減;惟被告不認罪,故法庭拒絕接納悔意為求情因素。
被告背景良好,但基於控罪嚴重,其背景並非求情因素。法庭對被告的家庭狀況深表同情,因被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其母患病、外婆年紀老邁。但被告應在犯案前衡量上述情況,故家庭背景亦非求情因素。
(即係求情無撚用🤬)
由於兩條控罪的罪行與性質相異,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totality principle ,總之只係第二控罪嘅2年半同第一控罪分期,一共9年。
停牌令:(理由太無聊自己睇理由書,謝謝)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控罪詳情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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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高等法院地下(LG4)門外派發公眾席飛。
庭內:20位
3樓大堂延伸區:47位
5樓大堂延伸區:112位
14:43: 3樓約有40位旁聽人士,5樓約有70至80名人士,近乎所有座位已坐滿。
判刑於下午3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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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播錄音。
15:04 開庭。
杜麗冰法官指會稍後派發判刑理由,並就第一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6年6個月監禁,第二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8年監禁,在計算同期及分期執行等考慮因素後,終決定將第二控罪的2年6個月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
🔴終判處被告監禁9年,停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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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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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控罪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法庭認為判刑需對整體社會及被告產生阻嚇作用;而根據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辯方早前求情指,本案情節較輕微,因被告並非單對單地傳遞訊息;法庭指辯方的意思應為,相比起單對單溝通,廣泛宣傳的煽動效果較差,惟法庭直指辯方的說法毫無根據。法庭指出,此罪的罪行性質並非取決於被煽動者的行為,而是試圖影響他人犯罪的煽動者。
被告並非於眾多示威者中悄悄地舉著旗幟,而是故意衝擊多條警察防線,以便盡量吸引更多人注意旗幟上分裂國家口號,並希望在他人心中留下深刻印象。而根據早前的裁決,法庭裁定是被告選擇展示旗幟的脈絡(context),亦即展示的日期、時間、地點是經刻意篩選,以便引起公眾注意。
經以上考慮,法庭認為被告的罪行屬條例的「嚴重情節」,故會將量刑起點定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由於被告獨自犯案,亦只是作出一種普遍呼籲,而非有詳盡的犯案計畫;法庭認為6年半的監禁刑期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行。
控罪二(恐怖活動罪):
根據國安法第24條,「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一時魯莽才犯案;法庭認為此說法缺乏證據,甚至與裁決相悖;被告的行為是經過深思熟慮,並導致三名警員受傷。但基於警員並非受重傷,故此案屬條例中的「其他情形」,故量刑起點將會定於此範疇,並決定以8年作量刑起點。
(仲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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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刑期考慮:
被告表示後悔,但法庭認為認罪最能表達悔意,被告亦可得到合適的刑期扣減;惟被告不認罪,故法庭拒絕接納悔意為求情因素。
被告背景良好,但基於控罪嚴重,其背景並非求情因素。法庭對被告的家庭狀況深表同情,因被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其母患病、外婆年紀老邁。但被告應在犯案前衡量上述情況,故家庭背景亦非求情因素。
(即係求情無撚用🤬)
由於兩條控罪的罪行與性質相異,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totality principle ,總之只係第二控罪嘅2年半同第一控罪分期,一共9年。
停牌令:(理由太無聊自己睇理由書,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