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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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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07油麻地
#襲警

區諾軒 (因《港區國安法》而遭扣押)

控罪:
(1)-(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20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梁嘉琪裁判官 判處答辯人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覆核遭拒,遂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於2020年7月6日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發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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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由雷芷茗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詞

🧷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判刑選項,低估本案的嚴重性

①偏離一般判刑原則
不論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或《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除非案件中有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一般而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年紀並非特別輕或入世未深,並非因為情況危急或誤會而犯案,答辯人的行為非常不合作,抗拒警方清場,多次無視警方清晰的警告。

②答辯人並非在現場調解
警方在正當執行職務在原審時沒有受到挑戰,警方當時驅散路面人群,嘗試恢復交通。答辯人以行動及言語阻礙警方驅散,引來在場人士及記者聚集於路面,癱瘓交通。警方已多次向在場人士發出清晰警告,要求在場人士返回行人路,答辯人並非與警方溝通,而是口號式表達訴求,如「停止執行職務」或「死黑警」。

警方在現場非常克制,嘗試緩慢推進,但答辯人並不合作,反而以「黑警」及「毅進仔」侮辱警員,以咪高鋒敲打警員長盾,答辯人的行徑只是發洩情緒,並非真誠地調解,他的行徑不可能構成例外情況。再者,現場充滿情緒高漲的人士,答辯人的行為產生漣漪效應,鼓動在場人作出激烈行為。

③侮辱性言語屬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謝忠(音譯)案,指出答辯人在案中謾罵式言語屬加刑因素,而答辯人的言語只是宣洩情緒,並非為了與警方溝通。

④原審裁判官沒有盡責地辯識案情,沒有適當地給予相關比重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社會服務令屬於恰當的刑罰,判刑明顯不足

①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並非為為著自己的行為或襲警而致歉,根據黃之鋒案,表達真誠悔意必須對自己干犯的罪行及帶來的後果表達悔意,但答辯人只是對自己的粗言穢語致歉,求情信中仍堅持自己沒有干犯襲警罪,質疑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沒有真誠悔意不代表不能夠判處社會服務令,申請人指襲警罪的一般判刑選項是禁閉式刑罰,裁判官需要列出多處例外情況才可判處非禁閉式刑罰,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的關鍵考慮因素。


答辯人
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陳詞

①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第一時間已撰寫求情信,清楚表達對自己的粗言穢語深感抱歉及無意阻礙警方執法。本案並非一般襲警案,答辯人撰寫求情信時對法律觀點存有爭議。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第一,佢結果被裁定罪成,去到果時仍然唔接受,佢係確信佢係無罪,佢唔接受自己犯罪,點顯示悔意?第二,聲浪係耳邊令人不適係常識,係咪法律爭議呢?

彭寶琴法官:粗言穢語並唔係襲警罪嘅控罪元素,完全同襲警罪係兩碼子嘅事。

②答辯人目的在於調停,化解衝突
答辯人關心警方防線後的示威者,要求與指揮官對話,確保示威者能夠安全地難開。彭資深的陳詞遭到三名法官多翻質疑—

彭法官:一大群記者圍繞兩名議員,如果佢哋離開車路,記者自然會散去。

彭上訴庭法官:「請你停止執法」、「停止推進」點保護警方後面嘅示威人士,點解要警方停止推進,如果向前推進,後面咪更多空間。

潘首席法官:答辯人用「非法禁錮」針對警方執法的用詞,點化解現場衝突?「停止執法」點幫到後面嘅示威者,警方向前推進,後面嘅空間咪愈來愈大,後面發生肢體衝突的機率咪愈低,點解仲要叫警方唔好推進?高警司係現場最高級嘅警員,答辯人仲要講粗口同埋針對性字眼,點解唔趁機進行建設性對話,要對住高警司使用大聲公。

彭上訴庭法官:我知情緒激動,但唔會拋開常識,你可以同警員講「你俾我5分鐘,就可以散開人群」。

彭法官:你接唔接納答辯人嘅表現有機會激化在場人士的情緒?

彭資深回應指答辯人希望與指揮官對話,好讓防線後的示威者離開,承認答辯人激動下選擇了錯誤的方法。

③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判刑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並非酌情權以外的選項

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潘首席法官聞言追問是否有證明,彭上訴庭法官對答辯人在疫情下能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表示驚訝(su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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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上訴法庭指控罪要旨是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考慮到案情嚴重性、犯案背景及手法,即使答辯人有良好背景,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控罪1恰當的刑期是4星期監禁,控罪2的恰當刑期是10星期監禁,控罪1其中2星期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星期監禁,因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及本案是覆核申請,酌情扣減3個星期。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9星期監禁。
———————————

區諾軒走入羈留室前大喊「唔好灰心」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唐(23)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導致警員8260、2674、12197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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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原定的審訊日期,原因為(1)原定審訊日期與辯方律師原本的日程撞期(2)法援程序尚未完成(3)在尋找辯方專家證人以處理口號的議題方面有難度

法庭拒絕押後申請,以原定日期進行審訊。
(註:原定日期為2021年6月23日,為期15日)

控方需於2021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承認事實文件,辯方需於5月21日前回覆及作出修改,雙方承認事實需於6月4日前提交。


法官指本案聆訊將以英語進行,但如雙方同意以中文審訊,法庭亦會批准。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4月8日 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22荃灣



控罪:刑事損壞

背景:答辯人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

答辯人於2020年8月10日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2020年12月22日原審裁判官經覆核聆訊改判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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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錄像

破壞前1小時,何君堯辦事處已有大量人士聚集,答辯人亦已經身處現場。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好多人聚集、喧嘩、有人嗌、聲浪不斷,有人將橫額掛喺辦事處。

彭寶琴法官:現場有不少人戴眼罩,相信你哋都會接受?!

潘資深指接受錄影帶中顯示的所有畫面。

潘敏琦法官:有好多人開咗遮。

16:27,示威者開始舉傘,有示威者嘗試以硬物撞開何君堯辦事處的玻璃門。答辯人以金屬硬物3次敲打玻璃門底部,令到玻璃脫落。示威者其後向辦事處內投擲生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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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由蕭啟業專員代表)

①本案案情比周建諾案更為嚴重
本案示威者的行動針對一名立法會議員,法庭應強調阻嚇性、懲罰性以及保護公眾,個人因素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自反修例運動,很多店鋪、茶餐廳都因為其言論或資金來源成為破壞目標。

申請人引用李炳希案指出本案中有漣漪效應,有示威者破壞店舖,其他示威者便跟從,示威者的行為互相鼓勵令其他人都參與,答辯人的行為亦令現場人士情緒高漲。而且,案件發生於商場內,從攻擊辦事處的行為,可以預見發生肢體衝突的風險。

②案件難以偵查
示威者使用蒙面物品,身穿黑衣,在場人士幫手開傘,好讓其他人幫手破壞,亦有人把風令犯事者得以逃脫,令到案件難以偵查,是次事件最終只能檢控兩名犯事者。

受害人亦難以公開譴責,否則只能招來更多的破壞,法庭應該以阻嚇性刑罰阻止其他人犯同類案件。

③本案的加刑因素:
A) 事件源於立法會議員作出不被認同的行為,示威者便網上號召搞事,

B) 事後辦事處須進行維修,期間無法服務該區居民。職員亦難以為辦事處投保。而且單單玻璃門的維修費已經兩萬元,連同辦事處內的維修費高達十一萬元。

C) 答辯人至少9次使用金屬物品敲打玻璃門,答辯人一時衝突的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D) 答辯人並非單獨行事,至少連同3名不知名人士一同破壞。

E) 現場環境狹窄,無人受傷實屬僥倖,犯事地方非常多人,除了刑事損壞,發生肢體衝突的潛在風險非常大。

④答辯人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第一份報告顯示答辯人沒有穩定工作,並不適合社會服務令。而且,答辯人於8月10日被判處感化令,於9月6日九龍大遊行中便被捕,重犯風險並不低,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答辯人
(由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

潘資深認同三位法官觀察入微,明察秋毫。

①事前只是和平集會

②答辯人破壞的事件只是維持2至3分鐘
潘法官:唔能夠isolate,佢已經喺商場好耐。

③原審裁判官已審慎考慮所有判刑因素
潘資深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律政司的陳詞,充分考慮所有因素,黃之鋒案的原則是上訴法庭除非覺得量刑明顯不足,否則不應隨意干預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即使量刑明顯不足,上訴法庭可以因應案件特殊情況而行使酌情權。

彭上訴庭法官:我哋關注原審裁判官無認真處理事件發生嘅背景及處境。721之後發生咩事,721上午港島有大量人群聚集,然後夜晚去到元朗。講緊嘅係件事爆炸性,引起其他人加入,呢個就係context,原審裁判官無處理。

潘法官:發生嘅日期及建築物,睇唔到原審裁判官有處理過。

④答辯人患有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心搏過慢症

彭上訴庭法官:積極參與班會活動、踢波、做兼職,唔係話否認症狀,但係程度有幾深。同同學相處良好,對自己有信心,有禮貌,主要足球小將,6個優點,佢又對何君堯議員有歉意,咁自閉程度又有幾深。

⑤答辯人受現場氣氛刺激,一時衝動犯案
答辯人對何君堯不滿,因此響應網上號召,到達案發現場表達意見,因為受到現場受到刺激,一時衝動隨手執拾物件進行破壞。

潘法官:he places himself in such position,佢受到網上號召,逗留喺呢個地方好耐,指指點點,有帶頭作用,點能夠話佢係一時衝動?

彭法官:唔識其他人士,同今日睇嘅情況有不能磨合嘅情況,同另外三名人士有傾談,舉手勢。

潘法官:佢心口著住啲咩 ?
蕭專員:相信係戰術背心 。
潘法官:戰術背心就唔只係保護性,仲有手臂同埋黑色手套。
潘資深:都係現場人士俾佢。
彭上訴庭法官:當時佢決定打玻璃,打嗰個人先著,就唔係一時衝動。

⑥原審裁判官量刑在適當範圍以內

⑦控辯雙方於覆核聆訊時同意不應考慮9月6日九龍大遊行

彭法官指控方當時的立場是法庭應考慮答辯人於當日被捕,但不應考慮指控是否屬實。

潘法官指答辯人「踢保」,並非沒有保釋條件。

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8月被判處感化令,9月立法會選舉便涉嫌參與非法遊行。

⑧建議施加宵禁令,增加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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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不足。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4月21日09:30判刑。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彭寶琴法官
#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畢/女村長 #魚蛋革命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暴動
申請人被控在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旺角西洋菜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暴動
申請人被控在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在旺角豉油街近彌敦道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
申請人在2019年11月7日被練錦鴻法官裁定所有罪名罪名成立後,在同年11月26日被判處監禁3年10個月。申請人原先只就判刑上訴,但後來亦希望就定罪上訴,因此今天上庭申請把放棄定罪上訴當作無效。
=================
申請人仍然沒有律師代表,故需要自辯。

就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中,她表示受先天腦部疾病影響,令自己記憶力較差及容易失控,所以自己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簽署放棄定罪上訴的文件。但她同意是在律師給予法律意見後決定只就刑期上訴,以及沒有人無故給她一份放棄定罪上訴的文件簽名。

就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中,申請人認為她在案發當天的角色較次要,而且是即興,即使有向警方投擲磚頭,但沒有令他們受傷。此外,申請人指出其他暴動罪的判刑大多只有數個月至兩年,雖然梁天琦也因此而被判六至七年,但這是因他的角色是主要的,而她認為自己在當時的作為不多,卻被判處差不多4年監禁是很重。還有,她明明只是掘磚及協助火勢變得猛烈,為何不控告她刑事毀壞及縱火,而是暴動罪。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冊」是黑社會用語,不應在庭上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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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由 #李希哲高級檢控官 代表。

就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中,答辯方認為申請人已在2019年12月申請上訴,但到2020年6月30日才決定放棄定罪上訴,中間已相隔半年時間,申請人理應有充足時間考慮其最後決定。此外,答辯方亦認為申請人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就是否就定罪及刑罰上訴上作取捨,而在正常情況,若有人想強迫她,也不會出現申請人只單就刑罰上訴的情況出現。

就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中,答辯人認為若申請人承認當時有投擲磚塊,刑罰將不止3年8個月。而原審法官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到當時申請人當時沒有投擲磚塊,以及申請人縱火的影響及其身體狀況,更何況當時申請人的代表律師也認為5年量刑起點也非過重。答辯人亦向法庭呈上楊家倫案,指出此案的背景及控罪的情況與本案貼切,法庭可加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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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休庭考慮後,法庭拒絕申請人所有的申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818&currpage=T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陳(33) #1102銅鑼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手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審裁決理由按此
原審判刑理由按此
上次聆訊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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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首席法官希望雙方討論以下議題:

① 如何詮釋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潘首席法官認為法例應與時並進,之後又指出中英文條例意義的分岐,認為應該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條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邀請雙方就索帶在現今情況是否符合「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定義作陳詞,並探討法例之目的及立法原意。

代表上訴人的關文渭大律師同意法例須與時並進,但按照過往案例對法例的詮釋,會否得出在示威現場管有索帶違法的結論呢?


② 如何處理中文與英文條文之間的文意分岐
英文條文 "Any person who has in his possession any wrist restraint or other instrument or article manufactured for the purpose of physically restraining a person, any handcuffs or thumbcuffs, any offensive weapon, or any crowbar, picklock, skeleton-key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with intent to use the same for any unlawful purpose."

中文條文【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代表上訴人的關文渭大律師認為英文條文“skeleton-key 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 兩者以 “or” 一字連接顯示類比的意思,即條文所謂的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泛指爆竊工具,而非任何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彭偉昌法官認為的確存在翻譯問題,但難以判斷英文與中文版本那個是法例原意,稱「如果1968年處理鄧志明案 [1] 的合議庭識中文嘅話,有無可能會將英文條文中嗰啲 or/comma/any 翻譯做中文嘅頓號呢?」不過彭法官以他對現代漢語表達方法的認知,認為條文中標點符號的用法對文句意義影響不大,即使以頓號連接亦不代表兩者存在類比關係,條文中亦沒有關大律師在書面陳詞所講的類比/歸類/掛鈎的意思。

因此,彭偉昌法官認為條文中「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亦不代表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只局限於爆破工具。彭法官稱「如果唔係無理由唔就咁寫爆破工具㗎嘛」。


過往案例對法例詮釋的影響
話說在R v Chong Ah Choi [2] 一案中,裁定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中的被告人,即使未有就管有的物品提供合理辯解亦不違法。彭寶琴法官認為既然在該案後已經無須證明有犯罪意圖,原先條文中狹窄的涵蓋範圍又是否仍然適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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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希望上訴方與答辯方就上述議題有更詳盡的書面陳詞,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6日 再處理,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獲准放寬至隔週一次。

[1] Tang Chi-ming v The Queen CACC461/1968
[2] R v. CHONG AH CHOI HCMA281/1994

【最後更新 22: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
👩🏻曹(45) 🛑已還押13日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港區國安法

罪行詳情指曹女士與一名17歲男生(本案第二被告)在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一同串謀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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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曹女士在2021年6月11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但今日聆訊時曹女士臨時撤回,希望索取法律意見後再提出保釋申請,表示會保留日後提出保釋申請的權利。彭官批准撤銷申請,並提醒曹女士若日後有保釋申請需重新入紙。

曹女士撤回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29 終於讀畢開案陳詞:
。劉教授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傳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由梁天琦在2016倡議後廣為人知
。經分析過往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得出光時具香港獨立、分裂國家意味
。被告人行徑涉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被告人無視警方勸喻停下車輛,惡劣駕駛態度致警員受傷

1138 早休25分鐘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214 開庭

1220播放20分鐘整合精華片段;
控方文件夾2附有截圖

1227 暫停,控方指現在用Wi-Fi播放片段好像受到干擾,想轉有USB插入電腦播放可避免同樣問題

1229 午休至1400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00 開庭,再從頭播放20分鐘整合精華片段
但經過一個午休去處理技術問題,睇片都仲疾下疾下

1415 辯方不理解頭幾節片段與案件有何關係,更不清楚該電單車司機是否被告本人(即在東隧收費亭至東廊、至繞道...)控方請眾官可以參考控方文件夾內截圖。

1425 主控簡介7份控方文件夾

1430 宣讀承認事實,包括:
教育程度、出入境記錄,
確認被告為香港永久居民、涉事電單車擁有人

1439 杜官指示書記張開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以予檢視

1442 控方文件夾2內所有截圖包含的螢幕時間標註全與實際時間相約

1504 辯方希望先睇所有急救用品證物

1513 杜官:恕我無知,甚麼是「carabiner」?
周天行:請稍等(找證物實物)
郭兆銘資深:根據Google,應該是一個可以掛勾用的圈
周天行:(呈上證物實物)
杜官:哦~就如郭兆銘資深所形容般的。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555 控方打算現傳召PW1 警司譚蘊兒
當日1330時在中環高調巡邏至約1520
指揮中心指示該隊standby並支援灣仔行動
較早前已得知當日港島會有大型公眾活動或就港區國安法示威
負責4小隊(共三十多人),其中帶領一隊在中區巡邏,其餘分佈在中環中央郵政局及碼頭一帶

1626 PW1指當時有民眾在馬路上逆向行走,部份軒尼詩道路段仍可行車

1632 PW1先指示驅散駱克道民眾

1633 休庭,明早再訊。

- - -
唐手足精神狀態良好💛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2/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上午進度:
PW1主問繼續。
女警司表示2020年7月1日下午15:37 被告駕駛電單車於軒尼斯道慢駛線向銅鑼灣方向行駛,當時中線和快線已被警察封鎖。被告駕駛電單車沖過封鎖線 ,期間佢地有叫「停車」卻未遭理會 ,當時電單車與附近警員距離只有3個身位(1米內)

辯方盤問...

PW1作供完畢。

📌PW2 ??指揮官作供
因為有疑似示威人士在附近,當時他正面向東行線觀察,突然他身後(金鐘方向)有巨響,他看到有一輛披著光時旗的電單車很快地駛過封鎖線,過程大約只有4-5秒。他有嘗試用揚聲器叫停被告但不獲理會,電單車與警員的最近距離只有2米內。
他表示被告行為有機會傷害到附近警員,原因為:
1.被告在封鎖線沒有遵從警員指引,繼續行駛
2.被告的行駛速度很快

辯方盤問PW2... PW2作供完畢。

📌PW3 警長58806作供
當日在軒尼斯道菲林明道執行職務,附近沒有車輛行駛但有人士聚集。他的職責為高調巡邏和設立封鎖線。
因收到指示附近有人放火和堵路
,約 15:30 在軒尼斯道103號設立封鎖線,大約有30警員一起設立,處理東行和西行線。
15:38 PW3在封鎖線前方盧押道見到有個戴住黑頭盔的人駕駛著一輛插著一枝黑色旗幟的黑紅色的電單車,電單車向PW3方向行駛。PW3舉起右手示意並大叫停車,但被告並無理會和減速,反而加快了行駛速度。影片P38可反映當時情況。
電單車最接近PW3的距離為2-3尺。
PW3擔心被告對自己身後警員造成傷害,也有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

當時附近行人天橋上和橋下都有人聚集,當電單車在PW3身邊駛過後,有大約50-60人在拍掌歡呼。

辯方盤問時,PW3同意最後一刻被告有避免撞到警員。

控方覆問時,PW3表示近10年只有1-2次有電單車在如此近距離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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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續審[7/15]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詳情:
首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罪二被指被告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控罪三指被告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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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PW15 劉智鵬教授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下,劉智鵬認為梁天琦當日在始創「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時,其所用字詞是有約定俗成的用法,故梁創立口號時毋須一定從歷史角度出發,「呢個約定俗成發展嘅過程本身就是一段歷史來的,即是字詞由佢出現時,到今日被使用,中間嗰段發展歷程其實就係歷史嚟。」

劉指出,使用該些字/詞的人毋須如歷史學家般熟讀歷史進程,也能知道字詞約定俗成的意思或用法:「我做法只不過是因為我係歷史學家,我可以喺歷史中搵出相關證據,去說明呢個約定俗成形成嘅過程,唔於梁天琦需要好似我咁要有咁多歷史的訓練,然後先知呢個字詞係點用嘅。」劉解釋因相關字詞在歷史發展中有「高度穩定性」,故字詞的意思不會輕易改變。

辯方又質疑劉在其專家報告中,提到梁天琦成長時接受香港的教育的關係是甚麼?劉庭上指是想說明梁的教育背景與一般香港市民相同,但又言並不知道梁天琦的教育程度。

辯方透露被告就讀中一、二時,中史科考試成績均為不合格,中三時則僅僅合格,而被告升讀高中後沒有修讀中史科;被告在中一至中五期間,中國語文科成績亦是不合格或僅合格。辯方大律師郭兆銘遂向劉提出:「相信你不會認為這樣的人,會好似梁天琦咁明白字詞在歷史上的意思?」惟劉回答稱不認為梁或被告口需要有深厚歷史訓練,才能明白口號的相關字詞:「我哋日常使用嘅漢語充滿無數常用字詞,呢啲字詞都有好似口號字詞般有發展歷史,亦有其約定俗成嘅意思同用法,一般人用時唔需要好似歷史學家咁證明字詞發展點發生。」

法官陳嘉信請劉再解釋「約定俗成」的意思。劉回應指,約定俗成是字、詞或短句的用法經過長時間、大範圍的使用,「即在不同地方,中國咁大,東南西北,全國範使用圍」,於是該些字、詞或短句便出現大家都接受或使用的意義或方法,「因此無論方言有唔同也好,同埋唔同年代也好,同一個字詞短句用法或意思,都唔會點改變,呢個就係約定俗成嘅情況」。

劉智鵬在盤問下又指「唔會假設梁天琦係無受過教育/唔識字」,他指因香港自70年代開始,政府推行免費教育,故該段時間後在港出生及成長的港人都應受過9-12年的免費教育,而梁是其中一位。劉續指:「可以話梁嘅教育背景,同參加佢活動嘅群眾,基本上係一致。他們應用相同語言溝通。即是梁提出呢個口號,佢基本上假設所有人都明呢個口號係講咩。」

劉不同意有關光時口號字眼在2020年7月1日前後的解釋有所不同,即是從梁天琦創立口號,任何人看見這口號,以至使用、叫喊或揮動展示有口號的旗幟時,他們對口號的理解都應為相同並明白同一意思,「如果無其他證據或條件比我去考慮,基於呢啲字約定俗成嘅意思,我認為所有使用、叫喊、揮動有此口號嘅旗幟,都有咁嘅意思。」惟辯方追問下,劉同意自己曾在昨天盤問初段指,控辯雙方專家對字眼的看法均有可能正確。

另外,劉承認自己曾在2019年7月27日陪同嶺南大學校長及副校長到達朗屏站視察,劉指因當日他們前往現場是「去關心學生」,強調自己並無參與集會。劉不清楚當日的集會目的為何,僅稱應該在出發元朗之前從傳媒報道得知那是「光復元朗」遊行。

辯方: 「咁光復又係咩意思?」
劉:「咪又係咁嘅意思。」
辯方:「講比我哋知?」
劉:「即攞返元朗」
辯方:「點解要有遊行要攞返元朗?知唔知點解?」
劉:「我唔知,我唔係組織者。」
辯方:「即係你廢事去搵出點解?」
劉:「係無搵唔係廢事。」
辯方:「以你看法,光復元朗即是應從元朗分離出香港?」
劉:「我唔知提出光復元朗嘅主辦方是喺咩立場去講呢個光復⋯⋯唔知個主辦方想點處理元朗,但係『光復』本身嘅詞義,冇因為我唔明白或理解個背景而有所改變。」

1307休庭,下午繼續由控方複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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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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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複問時,向劉澄清其報告中指涉案字眼在使用時的語境和條件所指甚麼。劉解釋,涉案詞語使用時有其特定語境及條件,而條件是指相關用語在使用時的場合、對象或是使用者當時有否一些特定或客觀能分析的出目的。

劉智鵬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在辯方專家作供時,劉出庭旁聽及協助控方,辯方不反對。

【15:14】
傳召高級督察張偉文出庭作供。

張偉文負責指派另外7名警員及一名警長從Google、Facebook及YouTube上檢視105個網上媒體,並截取825條完整影片並下載到一個硬盤中,而該些片段顯示在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7 月1日期間,在香港發生的特定事件。張庭上供稱,此舉目的是要反映事實,從影片中包含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分裂/顛覆國家」及「違法行為」等相關元素,從而分析「光時」口號與其他出現的情況有何關係。

張指出,當負責檢視影片的警員看到影片出現相關元素時,便會通知警長或張,由二人確認影片後,才會把該些影片儲存起來。

盤問下,張表示自己向法庭提供的數據及片段,均經由他親自確認:「如果若我當時在場,佢哋(警員)會直接同我講。如我不在,佢哋會同警長講咗先,警長到頭來會再講返比我聽,所有情況都會是由我最後睇嗰條片嘅內容。」辯方再向張確認謂:「即825片你條條都睇過?」張回答:「係。」辯方續問:「即每條片(出現顛覆國家等情況)你都數過?」 張再謂:「係。」辯方聞言不禁問道:「咁你要個警長做咩?」張解釋指因自己與警員的工作地點不同,加上自己另有其他工作,故會由警長協助他的指導工作。

張另指自己親自計算影片中出現顛覆國家等情況,所得出的結論均與警員的匯報一致。

【15:49】
高級督察張偉文作供完畢,傳召曾卓南博士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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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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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李教授繼續作供
1044 早休 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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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英語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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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被控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3)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 - - - -
公眾須於LG4入口處取飛,現已派到5樓延伸庭。5樓將於1400開放,持飛公眾可於6樓休息等候。

‼️控罪一二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56

7月29日(星期四)會進行輕判求情,屆時亦會就電單車沒收令進行裁定。

🌟🌟裁決重點🌟🌟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足以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以下得閒先睇,唔得閒請略🙏🏻
【審訊時議題】
(1)其中一項議題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意思。
辯方指出口號或有香港獨立意味,但案發當時大眾對口號有不同解讀。被告當日單純地駕駛插有旗幟的電單車,並無意煽動他人犯罪;罔論是要分裂國家。辯方審訊時強調無任何證據能指證被告展示旗幟時有必然的犯罪意圖。

(2.1)到底被告人的行為有否引發致對他人嚴重暴力或其他危險活動?
辯方指碰撞是由警方行為所致:若警方沒有上前攔截及/或向被告投擲護盾,電單車不會失控。辯方強調被告沒有意圖衝向警員,當日並無作出任何與嚴重暴力相關行為或其他會危害或損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2.2)對社會構成嚴重傷害
案情指被告故意駛向警方防線,而辯方說法為衝撞只是個別事件且是輕微碰撞,而非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

(2.3)被告作出指稱行為時是否抱有意圖脅逼中共港府政權或威逼公眾以達成其政治理念?
首先須要考慮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下稱「光時」)的意思,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後帶出口號有「香港獨立」意思。其次是案發當日被告所作行為是為了脅逼中共港府政權或威逼公眾,並通過《港區國安法》第24條所列的控罪元素,以達成其政治理念。

(3)主要議題是考慮被告案發時作出法例定明的危險駕駛行為,及到底其駕駛是否導致與案警員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4)被告沒有就三項控罪作供/作辯方案情陳詞,但傳召了兩名專家證人就「光時」提供意見,及一名事實證人指稱當天與被告有約。

法庭就席前證供作出裁斷時考慮過所有可能性,包括控方舉證責任及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的緘默權及不作證的權利(包括就各項控罪的任何間接、推論及/或專家證供)。辯方結案陳詞中亦提到被告曾有三次交通條例定定罪紀錄,全部以罰款了事。因此,法庭裁斷本案控罪一二時會傾向考慮到被告人有良好品格,唯因被告過往定罪紀錄而不在裁斷控罪三加以上述考慮。

【承認事實及控方案情】
不作論述,詳見裁決理由書。

【證據的考慮】
法庭採納:
。四條警方防線警員有向被告作出合法指示勸其停車,唯被告通通無視
。被告駛往防線前有加速
。被告與警方防線的警員距離貼近,法庭認為被告故意高速駛向防線必然是非常危險;縱使控方專家證人指片段可見被告有嘗試煞車;法庭認為煞車時,電單車已經駛進防線
。控方所指出被告的駕駛路線;法庭認為被告無疑地圖把警方防線視為目標
。「光時」在案發當日是會有港獨意思(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裂出)
。劉教授就「光時」的解讀,不爭議辯方專家證人就「光時」提供的意見但因應當時社會環境等等而採納「光時有港獨意義」的說法

- - - - -
直播員按:
唔係我對香港司法制度失去信心所以制度崩壞,而係個制度退化至無須陪審團並改由指定法官審理裁決如斯重大案件,且裁決理由書並無就裁決列出眾指定法官的推論,令人難以堅持相信justice will be 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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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英語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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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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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36

案件押後至明天1500時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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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控罪詳情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36
————————————-

司法機構於高等法院地下(LG4)門外派發公眾席飛。

庭內:20位
3樓大堂延伸區:47位
5樓大堂延伸區:112位

14:43: 3樓約有40位旁聽人士,5樓約有70至80名人士,近乎所有座位已坐滿。

判刑於下午3時開始。

——————————————————

14:59播錄音。
15:04 開庭。

杜麗冰法官指會稍後派發判刑理由,並就第一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6年6個月監禁,第二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8年監禁,在計算同期及分期執行等考慮因素後,終決定將第二控罪的2年6個月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

🔴終判處被告監禁9年,停牌10年。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543
—————————————-
判刑考慮:

控罪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法庭認為判刑需對整體社會及被告產生阻嚇作用;而根據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辯方早前求情指,本案情節較輕微,因被告並非單對單地傳遞訊息;法庭指辯方的意思應為,相比起單對單溝通,廣泛宣傳的煽動效果較差,惟法庭直指辯方的說法毫無根據。法庭指出,此罪的罪行性質並非取決於被煽動者的行為,而是試圖影響他人犯罪的煽動者。

被告並非於眾多示威者中悄悄地舉著旗幟,而是故意衝擊多條警察防線,以便盡量吸引更多人注意旗幟上分裂國家口號,並希望在他人心中留下深刻印象。而根據早前的裁決,法庭裁定是被告選擇展示旗幟的脈絡(context),亦即展示的日期、時間、地點是經刻意篩選,以便引起公眾注意。

經以上考慮,法庭認為被告的罪行屬條例的「嚴重情節」,故會將量刑起點定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由於被告獨自犯案,亦只是作出一種普遍呼籲,而非有詳盡的犯案計畫;法庭認為6年半的監禁刑期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行。


控罪二(恐怖活動罪):

根據國安法第24條,「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一時魯莽才犯案;法庭認為此說法缺乏證據,甚至與裁決相悖;被告的行為是經過深思熟慮,並導致三名警員受傷。但基於警員並非受重傷,故此案屬條例中的「其他情形」,故量刑起點將會定於此範疇,並決定以8年作量刑起點。

(仲有== )

—————————————————
總刑期考慮:

被告表示後悔,但法庭認為認罪最能表達悔意,被告亦可得到合適的刑期扣減;惟被告不認罪,故法庭拒絕接納悔意為求情因素。

被告背景良好,但基於控罪嚴重,其背景並非求情因素。法庭對被告的家庭狀況深表同情,因被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其母患病、外婆年紀老邁。但被告應在犯案前衡量上述情況,故家庭背景亦非求情因素。

(即係求情無撚用🤬

由於兩條控罪的罪行與性質相異,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totality principle ,總之只係第二控罪嘅2年半同第一控罪分期,一共9年。

停牌令:(理由太無聊自己睇理由書,謝謝)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陳(33) #1102銅鑼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審裁決理由按此
原審判刑理由按此
上次聆訊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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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聆訊內容⬇️
https://telegra.ph/HCMA2422020-08-06

22:20 完稿

🟢11:51休庭。由於法庭需時考慮,本案將押後宣判,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0901將軍澳 #不服定罪上訴

李 (24)

控罪:2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詳情後補)

法庭需時考慮雙方陳詞,會於稍後時間以書面頒佈裁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