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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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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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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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保釋覆核

D1 方
D2 15歲少年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今天只處理D1保釋申請。

控方指警方正檢驗涉案雷射筆,及索取受害人醫療報告,亦透露正調查兩名被告的手提電話及八達通記錄,同意押後案件及不反對D1保釋。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不得離港
2200至0700宵禁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D2是日沒有上庭,下星期一申請保釋
D1及D2 5月18日毋須上庭,押後至8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庭外消息
#20200506天水圍 #保釋覆核

D2: 15歲手足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1期外,蓄意使69歲女事主陳粵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惡意傷害她

本案雖有兩名被告,其中一位為成人,因此案件會在一般法庭處理,但由於今天只有一位被未成年被告,因此會以少年庭方式處理,公眾不准進入內庭,但各位仍可在庭外聲援

背景:5月13日首次上庭,因待安排認人手續,控方申請押後;昨天(15日)已處理D1方的保釋申請,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

14日安排認人手續,據悉D2沒有被認出

辯方投訴在14日進行認人手續後,原可安排15日上庭作保釋申請,但警方沒有安排D2上庭,令D2白白還押多1天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2200至0700

押後至8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20200523牛頭角
D2: 魯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 第17條 及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被指於20年5月23日牛頭角下邨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D1及D2當場被捕;D3逃逸後於稍後時間被捕,其後帶領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垃圾桶找尋涉案菜刀,3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用作恐嚇控方證人,據稱事發原因為政見爭拗

拒絕批出保釋

放棄8日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訂於7月3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保釋覆核
許(28)🛑已還押5天

1423 公眾人士及家屬進庭 (內庭接近9成滿)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保釋覆核

許(28)🛑已還押5天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詳情:
(1) 於2019年11月27日於Telegram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即教導他人如何塞住水炮車,以讓車內人員焗死。
(2)於2019年11月11日Telegram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交通燈。

保釋覆核被拒 放棄8日覆核

案件押後至本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保釋覆核 (涉兩案)
#1102旺角 / #1201旺角

石(17) 🛑已還押8天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辯方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至今天提訊

#1102旺角 案之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準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1201旺角 案之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細:
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申請不獲批,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其案件分別押後至7月13日及8月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208灣仔 #保釋覆核

賴(29)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與黃,吳,張,張,嚴,蘇,彭,蔡,李等人(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保留8天覆核權利,2020年9月22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作覆核。

直播員按:被告依然一臉無奈,有顯出擔心,但比上一庭冇咁驚惶,衣著冇轉過,願好人一世平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保釋覆核

賴(29)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與黃,吳,張,張,嚴,蘇,彭,蔡,李等人(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放棄8天覆核權利,

直播員按:被告終於換左件衫,精神還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1太子 #保釋覆核

馬(22)🛑已還押12日

控罪:縱火

案情:與同案另外兩位被告被控於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申請被駁回

案件待2021年3月4號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需要還押🛑

(按:手足精神不錯,離開時向公眾席舉👍🏻)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保釋覆核

吳政亨🛑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

===============
無律師代表
被告放棄保釋申請,但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繼續還押

案件於2021年4月14日15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繼續還押
(趣聞:👴🏻頭頂只剩餘一絲毛髮的保安,禁止旁聽人士於等候開庭期間閱讀😳旁聽人士詢問禿頭保安理由,禿頭保安要求旁聽人士``唔好講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0210604維園

鄒幸彤(36歲)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

14:36播錄音

14:58保釋申請被拒,繼續於懲教還押,案件於7月30日再訊。

多名親友於觀眾席大叫「撐住呀!呀彤!保重呀!」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港大 #提訊

👦🏻容同學 (19) #保釋覆核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容同學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本控罪乃控罪(1)的交替控罪。容同學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
話說昨天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批准容同學保釋後,律政司隨即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 9H 條》提出保釋覆核,要求按 9I 條規定扣押被告。今日法庭安排杜麗冰法官處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
📌案件管理
原來今日只是提訊,不處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法庭命令辯方需在下週二中午前存入書面陳詞,控方如對辯方陳詞有回應則需在下週三中午存入法庭。

📌聆訊安排
法庭考慮控辯雙方日程後,暫定在下星期五 (8月27日) 上午10:30進行保釋覆核聆訊,預計需要2小時。

🔴期間容同學繼續還押🔴

【15:48完】
#高等法院第七庭 #保釋覆核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就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20210707香港

👦🏻容同學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容同學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本控罪乃控罪(1)的交替控罪。容同學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
當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在8月19日批准容同學保釋後,律政司隨即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 9H 條》提出保釋覆核,要求按 9I 條規定扣押被告,令容同學被扣押至今。今日杜麗冰法官正式處理律政司「就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律政司一方的法律代表:#周天行
容同學的法律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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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雙方陳詞後,杜麗冰法官駁回律政司申請,批准容同學保釋,稍後會就今次覆核頒佈書面裁決理由。容同學需遵守以下條款:

1. 保釋金 $50,000
2. 母親、叔叔每人各提供人事擔保 $50,000 (共$100,0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宵禁 22:30 至 06:00
6.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4次
7. 居住在報稱住址
8. 住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國安法的附加保釋條件】
9. 不得接受任何媒體訪問。
10. 不得住在香港大學任何宿舍。
11. 不得參與任何香港大學學生會組織及擔任行政職位。
12.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言論或行為。
13. 不得直接或間接作出任何有合理理由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行為。
14. 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級別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15. 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活動對抗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


【11:55 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