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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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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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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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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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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容(23) #續審 [3/4]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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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5:00
👤諸(2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20240612石門 煽動意圖 未能出示身份證 遊蕩)

🕞15:30
👤區(5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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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3/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16 開庭

雙方更新了𐄘認事實第十一段,增加了訊息編號方便審訊時引用。法官指過去2天已對連登運作有進一步了解認為舊版本可能更好,反建議可加入發貼時間、括號標示被告回覆訊息及將警方截圖P5放入,主控確認今日內可更新黑白版本,下午會呈交。

📌被告繼續作供
🔹盤間
-第三個貼文「收皮喇傻仔」同意是粗俗、閙人,是補充第二個貼文第二個留言「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之遺漏,不同意兩者不相關及其實是閙其他會員回應。

-至於第四及五個貼文「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主問答是好嬲才寫,因為其他人講粗口「0n9」、「下次下次,咁L叻...」。不同意自己貼文多有粗口,自己只是P牌討論新聞,正回覆第188號貼文Now新聞連結,認為此貼是該主題分水嶺在7月1日22:23分發出,在自己作出頭3個回覆貼文後才見到,認為見到188號貼文前會員討論只是猜測非嘲笑警員。自己是手機收到有3人回覆才㩒入去看,沒有查看其他人每個貼文。不同意第22號貼文有立場新聞截圖已知襲擊事件真偽,因為之後仍有人質疑「係咪又比人追數咋?」。不認同188號貼文是分水嶺說法十分牽強。
-強調自己清白所以被捕後十分配合調查如毫不考慮便提供手機密碼等,錄影會面中一些說話只是不理解警員所問才答。不同意第四五個貼文是因別人質疑自己提出下次插小腸之回覆,重申只因他人講粗口,自己在失去理智下才發貼。
🗣️要求在庭上再看主題不同貼文何時見到新聞/相片出現,是否早於188號貼文已經見到(庭上所見到投影內容是)
-不同意非因他人用粗口而發貼(控方指是被人質疑教人去插自已不去做)
-同意自己第四五個貼文後其他人冇再覆,但不同意其他人不覆因為回應根本不是閙戰
-同意該連登主題下自己從沒有留言澄清不是教人去插警員,解釋因為看過188號貼Now新聞知道嚴重性不想再出留言想告一段落,自己曾經有想過刪文但平台沒此功能,同意知道留言不當才有此想法。不聯絡管理員去刪除因之前有經驗管理員不會協助。
-不同意有人回「往死裏插」證明自己發文可以令事情惡化
-不同意自己五個留言是有意圖煽動他人傷害警務人員

-盤問完-

1248 午休,1430 繼續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3/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45 開庭前傳出異味,保安疏散庭內人士

1542 再開庭

辯方代表律師指可能受之前異味影響仍感不適,法官指不用勉強繼續,仍有一天審期可用。

1546 今日完

法庭押後案件至明天10: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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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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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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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7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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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容(23) #續審 [4/4]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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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4/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辯方覆問
- 就盤問提及一新聞截圖p19,被告同意圖中不能(無?)連結去立場新聞,只是一幅截圖。

- 截圖提及一名軍裝中力倒地,數人被制服,被告同意事後及現時知道只是一人被制服

- 就被告看見截圖後是否相信其真確性。被告表示不知道,自己留言只是2分鐘的事,加上係快睇其他留言,而連登在電話中的影片(和圖片?)並不能自動播放,最新的留言亦要手動更新才可見到

- 被告同意p20 第37則留言可以連去now 網站,唯網站內只顯示標題,並無詳細內容。

- 於截圖p23中的貼文第50則留言,時間為7.1 日22:17:24時,第51則留言則為被告所發,時間為22:17:25,兩者相差1秒。被告表示發出該post 內第51則留言時,冇睇上一則,即是第50則的留言。

- 被告同意發出帖文內第51則留言時有睇到其他留言話係做戲

- 被告同意自己發出第2和第3個留言期間有其他人同樣有質疑

- 同意除了自己,有其他帳戶認為可能係假新聞

- 被告指留第2和第3 個留言(即留言110 和118)前,有睇過截圖內的留言,但係快睇,第118則留言後個d就無睇。

- 被告早前曾同意貼文中第188則留言係分水嶺(即p22) 。現續指自己留了第四和第五個留言後才見到貼文中第188則留言。

- 被告同意貼文中第188則留言後有用戶質疑貼文主題真確性

- p35,即101-190則留言,有內容提及黃viu拍跟掛…等相關字眼,同意字面上指拍跟戲

- 官問被告發出該五個留言前有冇睇等26 及42 等之留言,被告指第118則留言前係快速睇,睇2分鐘左右。

官問有冇睇第26-217則留言,被告答唔肯定睇咗邊啲,但係見到好多人話假,加上係快睇

- 辯方問被告發出5個留言之後,有睇此主題其他留言嘛,官叫辯方問清楚時間,何謂之後。

- p19p20上顯示的留言,控方曾指對主題資訊會知道 。而於p22 的第188則留言係分水嶺。

- p37,見第310則留言,用戶「輕輕鬆鬆摩洛哥」話求資訊求更進,被告指自己發出該5個留言前無睇到此留言,但當晚後來有睇到

- 官指整個主題,唔會理其他人講嘅野,問辯方在被告留下的五個留言後既留言有何參考價值

- 辯方問被告點睇「輕輕鬆鬆摩洛哥」嘅留言。被告回答連埋貼文中第188則留言,會諗有需要再確認資訊並停止再留言。

- (p49 ?)第195 則留言,見7.1 日22:25:26有一連結,話呢度有片,手足;p41見第215則留言於22:26:54 回覆:真係x你老母都驚有愛滋;p42 第217則留言話:x 你老母好清楚 ; 第218則留言則話:delete片啦。

辯問有冇按入上面提及的連結,被告答無,辯方續問見到上述提及的留言有冇諗呢條係咩片,被告回答冇睇過(該些留言和進入該連結?)

- 辯方希望在庭上播放該片段,法官指被告都冇睇,有咩意思。辯方解釋唔關注被告有冇睇到,只是想顯示upload 野既情況。官準許。(按:片段為一外國歌星唱歌片)

- 辯方指此為貼文中第195則留言既片, 被告同意自己冇按該片之連結。至於在自己發出五個留言之後,唔肯定自己有冇睇回應有關該片段之留言,因為留言無被置頂而且自己係快睇,續指第188則留言才是置頂的

- 官唔明「置頂」意思,被告解釋為post主所選的重要資訊,並確認當日第188留言有置頂。

- 就控方曾問被告所發出的第二和第三個留言一併睇係唔3唔4,被告解釋係想表達連登討論區很多時會出現搞笑和假,好像上述提及該留言的片段,自己知道該片因為以前在連登見過,並指出此是出名的meme,全球很多人也會用這個來惡搞,所以自己的第二個和第三個留言是惡搞,(即貼文中的第110和118則留言),而「收皮啦傻仔」的留言係指向件事和貼文,指d 留言好傻好假

🗣️官請辯方再重申其立場 - 確認無爭議留言為被告所發,但爭議貼文有無煽動性+ 被告有否犯罪意圖。

————————————

📍結案陳詞:2024年9月19日 14:30
- 被告繼續保䆁 -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裁決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裁決:

法官宣讀裁決結果: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1038_2022.docx

涉案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案件管理:

控方在庭上讀出被告的背景。簡單而言,被告沒有案底,在香港土生土長。

控方表示若果被告刪除涉案連登帳戶,涉案手機會歸還被告。

辯方希望準備書面求情陳詞。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9515:30作求情。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故被告須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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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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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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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陸(19)🛑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030屯門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7月17日被判處1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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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潘(61) #審訊 [1/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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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1/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代表指被告在8月15日入院昨天下午才出院以致延至今天開審,審期現在只剩下6天。

📌答辯:不認罪

辦方及控方同意雙方案情約需3天,剩下6天審期一定足夠。控方主要依賴2名警員證人口供及2段錄影會面片段,知悉辯方會爭議一段警署錄影會面中警誡供詞、被告並要求庭上安排辨認相關警員(屆時需要清場),控方指已經安排6名警員到庭。

📌女主控讀出
1)開案陳詞:大意指在被告在FB發出貼文「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及多次留言,有意圖作控罪所指罪行。

2)承認事實 P31
包括高等法院於2019年11月頒發臨時禁制令禁制在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和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
附件當中包括網絡罪案調查科警長93026專家報告P33
負責截取本案Facebook貼文及留言作證,以專家身份解釋FB介面、操作、功能等等。

🗣️陳官問主控
-有沒有告違反高等法院禁制令?
-字面上是謀殺林鄭,為何告嚴重傷人?
主控回答
1)沒有控告違反高院禁制令
2)有考慮過謀殺相關罪行,但實際情況認為本案控罪較合適

1047 休至 1131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7日1933至2104 時進行之錄影會面(約90分鐘)P16
-VRI由DPC 5973林清松及17603李俊雄進行,被告同意不需要法律代表,回答身披警方提供毛氈因冷氣好凍
-確認同日上午1103 在住所被拘捕,同意警誡下講「個Facebook AC係我,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做法,所以留言」
-說出家中搜出一部手提電腦、Iphone及Ipad 之密碼,自己為唯一使用者。同意自己Facebook帳戶有766名朋友,2022年2月4日曾發貼文「真係認真諗下點樣殺死林鄭」,只係吹水講笑表達不滿當時特首政策,如防疫及反修例。覺得其朋友看了只會笑,貼文不是全部朋友睇到,有限制只有指定朋友看見,但都有七百人以上,自已其後亦發出多則留言。對於回朋友「打算用咩武器?」自己答「家陣緊係用槍炮,幫手摷支曲尺、來福,各50飛子彈...」是得談笑,不認為有朋友會跟住做,留言也提過「美男計」點可能會做,朋友間知留言純粹講笑。忘了為何留言「成個奶賓府都係黨員包括廚房佬」,現看上文下理是回友人「買通林鄭廚師每日煮鵪鶉蛋」,自己針對林鄭打「日日洗腎」「隊霖佢」只是咀咒、講笑。如果真係策劃點會打出來,當時相信香港仍然有言論自由。
-警員拿出高院禁制令,同意網上聽過但不清楚內容,不同意自己違反禁制令因只是講笑。警員指禁制令背景是因2019年6月起社會運動,政府禁止用互聯網促進、煽動用暴力,會否喚起記憶?答只記得禁制令是禁制言論自由。不同意貼文會煽動仇恨政府。重申所言不可能實行只係說笑,舉例好似登陸月球咁,警員指真係有人登陸月球!

1303 播放完畢

陳官同辯方代表確認不爭議此片段,早前已交陳詞反對下一段錄影片段。法官指示清場以便被告辯認警員,明天告知結果。

今日完畢,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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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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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潘(61) #續審 [2/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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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5:00
👤鍾(29)🛑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3項煽動意圖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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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19) #答辯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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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2/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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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32 開庭

📌反對拘捕口頭招認、記事冊警誡供詞及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
代表呈上修訂後之反對理由,大意是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警署警長1768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D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2022年4月28日下午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被告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傳召PW1  DPC 5973 林清松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主問
案發時任職網絡罪案調查科,22年4月27日早上6時同隊共6人包括警署警長等出發往被告家中,稍後匯合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1005分拍門時被告開門。之後查問其自己使用之電子裝置,被告自願回答有3部包括Iphone,Ipad 及蘋果notebook及指出位置,2名電腦鑑證科同事到達搜證。證人之後警誡後被告答「個Facebook AC係我...」,主要用工作抬上面電腦Facebook發文,打開電腦發現已連上Facebook 戶口,2名電腦科同事及證物警員探員在廳中工作枱處理電腦時搜證,自己企埋廚房及廳中間位置填寫補錄口供,在場冇見到有人使用暴力或口頭恐嚇威迫被告。之後自己一個人帶被告入睡房發出Pol 153 (P11)被覊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後被告明白簽名。1230時向其覆讀補錄在記事冊P9警誡口供,隨後給被告看及問有冇修改,他示意冇及簽名。12:23 將被告交證物警員在工作枱前繼續調。13:21帶同被告離開住所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沒有作任何投訴。1732時再轉押解到中區警署見值日官,被告也沒投訴。1905提取被告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晚上1933至2104時完成會面紀錄。由早上入屋第一眼見被告到完成第一次會面從來有引導他答問題,也冇作任何威嚇。同意2107至2147時做了第二次錄影會面。翌日4月28日1438時再提取被告做第三次會面紀錄。1501至1533時證人一人替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做足程序及被告自願進行,期間沒有人進行威迫利誘。被告在光碟簽名沒有需要增補,完成後證人再填第三次會面補錄口供。自己所知被告沒有向警察投訴科投訴也沒要求增補口供。

1046 休至 1116

🫂播放中區警署於2022年4月28日1501至1533時進行之第三錄影會面(約32分鐘)pp18
被告同樣因中央冷氣凍披著毛氈,同意收到Pol 154。警員追問警誡下「個Facebook係我嘅,當時不滿林鄭防疫及反修例,所以發文...」意思。被告答是一時衝動留下咗不適當言行,但己忘了直到被捕才記起,現覺得言詞會犯法令其他人產生誤會,願意刪除,承認有疏忽應一早刪除,現感到後悔。同意行為不啱,一時衝動影響其他人行為。過去有看過貼文但冇時間查曬漏咗,動基是發洩下。同意字面上沒有講是說笑。被捕後知道行為是煽動會有刑事責任。
再問下指知道法庭禁制令但不留意細節,被捕知道自己抵觸了。發文時火遮眼,現在看不洽當,太過暴力,過咗火位。
確認Facebook朋友圈有七百幾位,只有十個八個不想他們看此類貼文限制了看不到,自己對政府不滿才出貼文,同意引起其他人討論。限制那十個八個非政治立場,只是冇咁friend。
問最後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現在看自己留言是過份太暴力感到後悔,忘了刪除。錯在冇深思熟便發文,沒想過後果。
PW1 確認事前沒有指示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要點答

🔸盤問
今天才知辯方爭議口頭招認,補錄口供及第三次錄影會面。今日需要看記事冊才記起被告警誡下口供,答因其他工作忙事前沒有刻意背誦警誡下說話,而且事隔2年不可能全部記起。

大律師指出昨天出庭上午半日,理應有時間背誦警誡口供後陳官要求PW1 離開後向代表指知道其方向,但不應侮辱證人如懶、蠢等。

拘捕日早上,17603負責證物,自己作拘捕,2鑑證科人員搜證,其他人沒有委任特別工作,只是協助。警署警長1768負責分派工作。不記得被告實際指出電子裝置位置(說話定行動)。電腦當時已登入Facebook,17603證物警員在11:01 發現被告Mac Book本案貼文. 期間17603證物警員有問過被告電腦password。11:03 時PW1 宣布拘捕及警誡,被告即說出警誡下供詞。PW1確認宣讀羈留人士通知書每項,即使不適用也有讀出。

1248 午休,盤問未完14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