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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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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審訊 [1/3]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於2019年10月21日於愛民邨一帶損壞屬於時任區議會選舉建制派經x聯候選人左匯雄及民x聯候選人吳奮金的物品。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10月23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60號外抗拒警員15108。
控罪五:普通襲擊
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新民樓外襲擊前任區議員民x聯吳奮金(50)。
控罪六:刑事恐嚇
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新民樓外恐嚇前任區議員民x聯吳奮金(50) 使他受驚。

就控罪五和六,只依賴PW1即吳奮金本人的證供。

主問撮要
吳奮金 (50) 現職民建聯高級助理主任。於10月21日早上約7時15分開始在信民樓一帶作區議會選舉的選舉工程,左滙雄區議員在附近一帶一起宣傳。期間看見被告於對面馬路毀壞屬於左滙雄的選舉旗幟,然後過馬路,拗彎了插在欄桿上的選舉旗幟的旗桿,又撕下了貼在牆上的海報。被告走到PW1身邊,拿走他手中的宣傳單張丟在地上。PW1不理被告,被告一直跟住他,在他側邊大聲嗌,令PW1「好驚,手震腳震」。然後被告用手推了PW1兩下,令他後退了兩三步。PW1記得被告大嗌「我比你選但你要退出民建聯」「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震耳欲聾。然後PW1話要報警,附近亦有街坊話報警,但警察未到場被告已離開。

盤問撮要
PW1 由2011年開始做區議員 (註:現已落選),工作包括跟進街坊疑難,亦有遇過政見不同的人士,對處理紛爭矛盾應該有經驗,遇上被告的行為不至於會嚇到手震腳震。10月21日下午錄取的口供,PW1沒有提過驚到手震腳震、亦沒有提過被告一直跟住PW1。

辯方案情:
當日被告拗彎了左滙雄的選舉旗幟,過馬路後行到你面前說「我幫你派」(PW1:不記得),在你手上拿走了約20-30張傳單,行前了一米左右張傳單丟落地下。(PW1:不記得) 你沒有反抗沒有爭持亦沒有鬧他。(PW1:同意) 之後被告再行前,先撕爛海報,再拗彎了其他旗杆。(PW1:不同意) 你對被告說「唔好咁樣」。你的反應是錯愕但冷靜。(PW1:不記得) 被告只有說「我比你選但你要退出民建聯」這一句,他由頭到尾都冇推過你。(PW1:不同意)
10月28日你再錄了另一份口供,說不打算追究。(PW1:同意) 口供內提及不追究不認人不作供,你沒有受到威逼利誘才這樣說。(PW1:同意) 其實你有能力處理此糾紛,你想比一次機會被告,因他只是一時衝動。其實你當日不是太過受驚,所以才打算不追究。(PW1:不同意) 11月7日你又落了另一份口供,這次又說會對事件追究到底,配合警方行動,其實是警方主動搵你你才說要追究。(PW1:不記得)

就控罪二,有5名警員證人。PW2 PC15108蔡炳雄(音) 作供中。
明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2/4]

PW2 PC15108蔡炳雄(音) 作供。

主問撮要
隸屬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10月23日約早上7時到達新民樓對出忠孝街一帶。因接報附近有多宗刑事毀壞,當日有特別行動。由警長58969訓示,在愛民邨一帶觀察。當日一起行動的還有偵緝警員48815、偵緝警員女警9352、PC21590、PC21303 一共6人。約0758,PC21590用whatsapp報告見到被告扯爛吳奮金的選舉旗幟,我隨即尾隨被告,等其他同事過嚟幫手。0800 PC21303迎面截停被告,向被告出示委任證,0802宣佈拘捕,罪名是刑事毀壞。被告情緒激動,手舞足蹈及大叫,但不記得大叫的內容。我協助制服被告,用雙手攬住被告膊頭, 於被告右前方箍住,包圍了他,但他雙手仍然繼續搖擺,之後兩人失平衡倒地。我和被告面向地,有其他同事來幫忙但看不到他們的動作。被告再掙扎了約五秒,之後我起身,被告仍趴在地上。PC21303幫被告上手扣,再宣佈拘捕,罪名是抗拒警務人員,但不記得PC21303有沒有作警誡。我行路回紅磡警署,駕駛私家車到現場。只離開了現場約三至四分鐘,其他同事和被告仍在原地。最後警長58969、PC21303和PC21590帶被告上了警車。

盤問撮要
辯方案情:(註:這辯方案情會向全部警員證人都說一次...)
當天被告破壞了三支旗幟後,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2:在附近,但不肯定是否截停,不記得有什麼動作) 這時PW2已在尾隨被告,其他幾位警員亦已在現場見到此事發生。(PW2:不同意)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2:不同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2:不清楚),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2:不同意,當時情況混亂,只知有人嘗試拘捕和制服被告) 期間沒有人出示委任證 亦沒有人警誡(PW2:不同意) ,直到回紅磡警署前都沒有人警誡。(PW2:不在場所以不清楚)
被告被壓在地上時,被告前面警員掛住委任證,於是被告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2:冇印象) ,亦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2:冇聽到) 說出「徐子揚」此名字前曾多次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 (PW2:不同意);說出「徐子揚」後曾經說 「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2:冇聽過)

向PW2展示現場照片 (被告被壓在地的情況) 和辯方影片。

指出兩人失平衡是謊言,你當時主動按低被告,所以才自己跌倒。(PW2:不同意)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PW2:不知道是誰說)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欄外是約3米高的斜坡,說「我要跳落去喇」,之後才有警員撲向他制服。(PW2:冇印象)

覆問,問PW2認識徐子揚嗎?(PW2:不認識)

PW2作供完畢。

PW3 PC21303 徐子揚作供,現在隸屬西九龍警區機動部隊,10月23日當日隸屬九龍城警區情報組。當日約早上7時,受警長58969訓示,一行六人到敦民樓附近部署,因接報有一男子會在附近破壞區議員旗幟。0758收到PC21590通知,被告用手扯甩欄桿上的選舉旗幟。此時被告迎面而來,PC15108 (PW2) 亦在被告附近,距離比我近。我把委任證取出掛在頸上,截停被告,左手拿著委任證向被告表明警察身份,並宣佈拘捕及做警誡。被告回答「我拆啲廣告旗有乜野犯法呀」。警長58969將手扣交給我,我和PW2捉住被告準備幫他上手扣,但被告左右移動,糾纏之下無法上手扣,兩人趴在地上。集中力在被告身上,不知道其他警員何時到場。我試圖捉住被告的手上手扣, 但他不斷掙扎,花費了很多時間才上了手扣。我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有做警誡,被告沒有回應。之後被告起番身,行到近敦民樓附近嘗試跨越不是馬路側的欄杆,但不成功。於是安排他坐下保護他的安全。坐了幾分鐘,警車AM7008接送被告。

盤問撮要
辯方案情:
當天被告破壞了三支旗幟後,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3:冇印象) 其他幾位警員亦已在現場見到此事發生。(PW3:不肯定)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3:冇留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3:冇留意),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3:冇留意,不清楚有沒有發生) 期間沒有人出示委任證 亦沒有人警誡 (PW3:不同意)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說「我要跳落去喇」(PW3:冇印象) 之後才有警員撲向他制服。(PW3:不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3:唔肯定,我聽唔到)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3:不同意) 被告被壓在地上時微微抬頭,然後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3:冇印象) 之後就沒有再反抗 (PW3:不能同意)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3:我可唔可以答唔記得?→被官訓斥後,PW3:唔記得)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3:唔記得)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3: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3:不同意)
指出當日你沒有對被告警誡及宣佈拘捕。根據記事冊,你向被告宣佈了兩次拘捕,兩次都提及駐守警區,是多此一舉,記事冊內的記錄是虛假陳述。(PW3:不同意)

向PW3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你在現場聽到嗎?(PW3:唔記得) 現場照片看到被告被壓在地上時起碼有三名警員在身邊,但你作供時指說你幫被告上手扣,PW2幫忙制服。(PW3:剛才有提及兩人在地下是有其他人來支援,只是我看不到) 你同意有多名警員將被告壓在地上 (PW3:同意)

官:你在作供時所說的警誡字句和記事冊所寫的不同,為何有此分別?以何版本為準?
PW3:因為我背唔熟警誡... 以記事冊為準。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仍有3名警員證人需作供,8月27-28日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3/2]

李 (3項刑事損壞 抗拒警務人員 普通襲擊 恐嚇)

PW4 PC48815 何景佳(音) (九龍城警區情報組)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今年8月5日錄了一份口供,是根據你自己的記憶和記事冊而做。口供提及0800在敦民樓外的行人路與PW2 PW3截停被告。0802刑事毀壞罪名宣佈拘捕及做警誡,然後被告說「我拆啲廣告旗有乜野犯法呀」。

指出辯方案情:
其實當時PW3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 (PW4:不同意) 你們截停被告前,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4:見到有個人企喺度,唔肯定有冇截停) 該男子後來被列作警方證人之一,你有否向他查詢?(PW4:沒有) 口供內沒提到見到此男子 (PW4:是) 口供内沒提及任何一位警員向被告出示委任證 (PW4:沒有寫,但當時見到PW3的委任證掛頸,我去到時其他人已截停被告,不知其他有冇表露身份)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4:不同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 (PW4:見唔到),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4:不同意),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 (PW4:見唔到),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4:不同意)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 (PW4:是) 說「我要跳落去喇」(PW4:冇印象) 警員制止和制服。(PW4:是) 被告掙扎,抗拒制服 (PW4:是) 這段期間
沒有人表明警察身份、出示委任證、亦沒有人警誡 (PW4:不同意,我的委任證掛頸) 一直到回到警署後才有人宣佈拘捕和警誡 (PW4:不同意) 你有參與制服 (PW4:是) 被告被壓在地,面朝下 (PW4:有時打側,有時朝下) 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4:是) 被告說「你地係邊個,點解要拉我」(PW4:不記得) 但仍冇人向被告確認警員身份 (PW4:不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4:不同意) 被告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4:不同意) 之後就沒有再反抗 (PW4:不同意,之後他作勢跨欄)
官問:上手扣前有跨欄動作 (PW4:不同意) 辯方立場是跨欄事件是上手扣前的事。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4:不同意)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4:不同意)

向PW4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相片中看不到你有掛委任證在胸前,如有,你彎下身時應會垂下 (PW4:相片太矇,看不到)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PW4:不同意是被告聲音,在現場亦聽不到)
官:此影片的發生時段?
辯:不清楚
官:你沒有此指示?
辯:沒有

覆問:PW4在制服被告後才戴上委任證,警長58969和PC21303亦有戴住委任證,其他人不清楚。PW4作供完畢。

PW5 PC21590 (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事發當日即日做了口供,提及見到被告已被隊員截停,你趕到被告身邊,出示掛頸的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
其實當時你沒有向被告展示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PW5:不同意) 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5:不清楚)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5:不清楚),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5:睇唔到,聽唔到),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5:睇唔到,唔記得) 被告作勢跨欄逃走 (PW5:見不到他跨欄,只是嘗試離開) 之後有警員將他壓在地上制服。(PW5:不同意) 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5:不同意) 被告被壓在地,掙扎,面朝下 (PW5: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5:不記得)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5:不記得) 被告抬頭看見PW3的委任證,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5:不同意) 之後被告上了手扣 (PW5:同意)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5:唔記得)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5:唔記得)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5: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5:不同意) 回到紅磡警署,在搜查房內被告問PW3叫咩名 (PW5:沒有) PW3答:「啱啱你咪講過我個名囉,徐子揚」(PW5:不同意)

向PW5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你在現場聽到嗎?(PW5:聽唔到,不知道影片內是否被告的聲音) 沒有覆問,PW5作供完畢。

上午庭完結。
下午可能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6 WPC9352 (大肚,上午去做檢查未能上庭)。
尚有一名辯方證人,亦未知被告會否作供,預計明天完成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4/2]

李 (3項刑事損壞 抗拒警務人員 普通襲擊 恐嚇)

PW6 WPC9352 張韻婷 (九龍城警區情報組)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8月5日做了一份口供,提及接到PW2通知見到被告,趕到被告身邊協助。口供内沒寫出示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PW6:是)
當時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6:現場很多人,不知道你說誰) 根據你的記事冊,你在0820-0840在現場尋找目擊事件經過的人,你找到勞先生,他說可以去警署協助。(PW6:是) 這位勞先生在你們截停被告時已在現場 (PW6:印象中係) 勞先生和被告面對面 (PW6:冇印象) 你從被告身後接近 (PW6:是) 勞截停被告,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你 (PW6:冇印象) 你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你出示委任證 (PW6:不同意),你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 (PW6:不同意) 被告看不清楚,要求你再次出示 (PW6:冇印象) 你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PW6:冇印象) 警員就上前制服。(PW6:不同意) 被告作勢跨欄逃走 (PW6:冇印象有發生此事) 幾個警員將他壓在地上制服。(PW6:有印象,被告和PW2兩人倒地) 被告掙扎,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6:冇印象)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被告抬頭看見PW3的委任證,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6:冇印象,因我已行開打比報案室call車,離被告約2米) 只離開2米應聽到被告說話 (PW6:不一定)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6:冇聽過)

向PW6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你在現場聽到嗎?(PW6:他有講,我有出示,但不知道影片內是否被告的聲音) PW6原本說在影片中看到自己向被告出示委任證,後來說自己看錯了。
PW6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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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何文田
#續審 [4/2]

李 (3項刑事損壞 抗拒警務人員 普通襲擊 恐嚇)

被告作供撮要。
提及案發前的10月1日,遇到陌生人拆毀連儂牆,被告上前阻止卻被打了一拳。已即時報警,但到了一年後的今天仍然全無消息,拉唔到人,議員亦完全沒有提供協助,自此對建制派感到憤怒。
10月21日看見建制派議員的旗幟感到憤怒所以拆下,過馬路後看見吳奮金在行人天橋對出位置與兩三名助手在派宣傳單張,於是向吳奮金說「我幫你派」, 在他手中拿至約20至30張單張,行開兩步後丟在地下,順手將掛在欄桿上的A4海報撕爛,再行前一點的位置有旗桿,亦用右手拉下。因整個過程很快,所以過程中沒有與人拉扯,吳奮金亦沒有什麼反應。之後後面相信是吳奮金的助手說「你做乜嘢」我轉身回答「唔小心整跌咗你啲單張,唔好意思」他再問「咁啲旗桿呢」我再答 「我唔小心跌親,扶一扶啫」此時吳奮金與其他一兩名助手已行前,離我1-2米,吳奮金說「唔好咁樣啦」然後我憤怒地說「我比你選但你要退出民建聯」以後發現自己根本冇得唔比佢選。身後男子說要報警,於是我離開。
10月23日看見建制派議員的旗幟仍感憤怒,所以把它拉下,期間有一支旗桿掉落在一名路人側邊,該男子用左手指住我,右手舉拳。我怕被他襲擊所以向後退。此時在我後面有人向前行,伸出左手攔住該陌生男子,同時我亦撞到後面的人。我轉身見到一位女士,她自稱是警察。因當時社會氣氛及10月1日的事件,我對警察敏感,即時要求她出示委任證。她拿出長方形物體fing了一下,我完全看不清, 要求她再次出示。然後她就說「拉得」。然後我感覺到身前身後都有人捉住我,我亦要求他們出示委任證。他們將我壓在左邊的欄桿,我嘗試跨過欄桿跳下去,並說「我要跳落去」之後我就被壓在地上。我聽到有一把男聲說「你唔好再反抗,再反抗就拉埋你拒捕」在地下時見到有個牌垂了下來,應該是警察委任證。我就說「你咁樣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因為他們把我的頭按在地上令我面部擦損,呼吸困難。我知道他們是警員後就說「我跟你地走」亦講過幾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有人回應「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
之後繼續被壓在地上過了一段時間,感覺很長。之後有人拉起我件衫,我問「你做乜拉我,你哋拉人之前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有人答「講咗啦」,我說「咁你哋再講多次啦」冇人回應,之後我就上了警車。我在車上再問「你哋做乜拉我」有人回應「返到去你咪知囉」
去到紅磡警署,有警員幫我記錄傷勢和搜身,我覺得他熟口熟面,於是問他係咪沈sir,沈sir是十月一日報案時幫我錄口供的警員。這位警員回應「唔係呀,啱啱你咪讀咗我個名出嚟囉,徐子揚」。搜身後去了羈留室,我再問一名女性警員 (事後知道是WPC9352)拘捕原因,她才說是刑事毀壞,我回答我以為宣傳物品像街招一樣可以撕下。影片中聽到自己講「請出示委任證」應該是被按在地上前的時刻。

控方盤問撮要 (已刪去多餘枝節,請見諒)
10月21日事件,控方主要挑戰被告說他怕被人襲擊, 卻做出激烈舉動如搶單張、撕海報,所以被告是因憤怒而襲擊及恐嚇吳奮金。
10月23日事件,指出控方案情:
你並沒有向後退撞到女警,而是整爛旗桿後有兩名警員(PW2PW3) 上前截停你。(被告:不同意) PW3表明警察身份證並展示委任證,以刑事毀壞罪宣佈拘捕及向你警誡。(被告:不同意) 你情緒激動想逃走,PW2用雙手箍住你膊頭,你手舞足蹈,兩人一起倒地,PW3幫你上手扣。(被告:不同意) 有警員將你扶起身(被告:不同意,他們秤住我後頸的衣服) 當時你已知道他們是警察但仍想逃走,於是你作勢跨欄。(被告:不同意,跨欄是上手扣前的事) PW3再以拒捕罪宣佈拘捕及向你警誡。(被告:不同意) PW6從沒說過拉得。(被告:不同意)

控方亦質疑被告不相信在場人士是警察的基礎。被告指當時突然被著住便服的人捉住,又說拉得。如果他們是警察,為何不是拉住看起來想襲擊我的人?控方問被告為何當時不出聲呼救,被告指當時有人自稱是警察,所以先斟酌他們出示委任證。

10月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直播員怒按:
審訊由兩日變五日,全賴控方律師的驚人表現。包括主問盤問完全不跟時序;問題含糊多番要裁判官協助甚至要裁判官親口問;搞錯控方案情,令裁判官及所有在場旁聽師陷入一片混亂,致裁判官要翻看之前證人的作供向控方律師澄清,控方律師才收回問題 (不止一次);裁判官亦不止一次指控方律師的問題與案情無關或是與之前問過的情節重複,不耐煩地請控方不要浪費法庭時間。直播員亦聽到一頭霧水,恐怕要多些時間整理審訊內容。

後記:已將控方的廢話全部cut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確認不需傳召辯方證人,控辯雙方案情完成。

裁判官提出拒捕的控罪要素,如辯方只是「懷疑」對方不是警察,不是合理辯解,要被告「真誠相信」對方不是警察才構成答辯。如辯方有其他理解,請提出案例。

休庭至10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就普通襲擊和刑事恐嚇,辯方立場是被告從來沒有襲擊亦沒有威嚇PW1。
PW1說被告一直追住他指罵,卻連一句說話內容都不記得,在案發當日是的口供亦沒有紀錄,與庭上作供有很大落差。PW1亦強調他當時好驚,但他遇到被告的指罵後的反應卻是繼續宣傳,「唔理佢」,之後聲稱被推膊頭卻看不到被告的動作。如果他真的擔心自己人身受威脅,起碼應該留意住被告的動向。而他被推之後的反應只是行開到行人路的另一邊,如他真的受驚不是應該避開?PW1說他驚到手震腳震是誇大其詞。
就刑事恐嚇,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有說過「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這兩句,亦不構成恐嚇。控罪要素需證明有人受驚,被威脅使其身體遭受損害,但被告並沒有提及如果PW1不照做,他會採取什麼行動。而被告是在情緒波動及憤怒的情況下對PW1說話,有案例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說出"wild and rearing word"並不是意圖令人受驚。而以PW1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受驚亦不合理。
就抗拒警務人員,重點在於被告是否真誠相信面前的不是警察。從被告的庭上作供可見到,他認為如果面前的人是警察應該要出示委任證。此不信任/mistake of facts 如有環境支持,不需要合理辯解。以當時環境,被告是擔心會被政見不同的人士襲擊,如十月一日發生的事件。警察通例內亦有條文指示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委任證。最後,警員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則構成非法拘捕。

押後至10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裁決



速報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罪名成立‼️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控罪五:普通襲擊
‼️罪名成立‼️
控罪六:刑事恐嚇
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裁決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李 (31)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罪名成立‼️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控罪五:普通襲擊
‼️罪名成立‼️
控罪六:刑事恐嚇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裁判官用了很多時間讀出所有控罪詳情、列出案中所有證物、重複控方案情、六位證人的證供和被告的證供...
PW1吳奮金在盤問下沒有動搖,真誠作供,回答問題所在的解釋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描述被被告用手推的情節和他的書面口供沒有重要分歧,而他解釋起初想不追究被告行為是怕影響選情亦是合理疑慮。法庭給予他的作供絕對比重。
PW2-6 的作供簡單直接,在重要情節亦沒有分歧,法庭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作供聲稱受10月1日的事件的影響,他害怕被人襲擊,卻在10月23日對吳奮金作出挑釁的行為,矛盾而不合邏輯。
法庭亦不相信被告真誠相信壓低他的人不是警察。被告有多次機會可以推論出身邊的人是警察,例如他指出有男子 (PW3) 伸手截住作勢向他揮拳的人,當認為此男子 (PW3)是想保護他,又覺得他身後的女子 (PW6)和此男子是同一伙人。PW6此時已說了自己是警察,亦將疑似示委任證的長型卡片給被告看到。在制服過程中,亦有人說「唔好再反抗,再反抗就拉埋你拒捕」。被告是高學歷人士,不可能做不出如此簡單的推論。
影片顯示被告站起來行走,被四男一女圍住,手已放在背後,顯然是被告被制服過後的情況,這時候被告已經看到警員的委任證,仍然作出要求看委任證的無理要求。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控罪二及控罪五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六,沒有證供顯示被告威脅會使PW1人身受損害,亦沒有動作令法庭相信他在威脅PW1人身會受損害。雖然法庭相信被告有推PW1,但不知道這些動作是否緊接住他的說話。所以即使PW1受驚,控方未能舉證之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求情 (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已省略)
被告因此次事件在本年5月已遭停職,收入大減。他的父母已退休,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亦供養他的妹妹讀書。被告多年來受情緒病困擾,呈上兩份醫療報告。報告診斷出他有焦慮症,及由2016年起至2019年中求診和覆診,亦需用藥物控制。2019年10月23日,即是次事件發生後他再次求診,醫生指他受六月起的社會事件困擾,10月1日的事件亦令他有持續性的不穩定情緒,診斷他有適應障礙症,即因無法適應身邊環境而產生負面情緒,後來已有改善,現時仍在吃藥。案發至等待審訊裁決至今已一年,對被告亦構成重大精神壓力。現在被定罪後他的專業資格將受打擊,很大機會往後不能再從事相關工作,對被告已是極大懲罰。
亦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本人、他的母親、在學時的導師、好朋友、同事和上司等,主要提及被告向來品性善良、考順、為人正直、即使情緒壓抑亦從不會對人作出暴力行為。是次犯案是因為一時衝動,受情緒失控影響,亦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考慮是此控方指是用警察條例去控告被告,案件嚴重性亦屬同類型中較低,希望法庭一併考慮索取感化令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即使判監亦考慮較短刑期及同期執行的方式。
裁判官認為被告感到後悔的部分只是刑事損壞的行為。即使辯方強烈求情,在公平公正的選舉中不應有人因為政見分歧而受打壓,參選人人身安全亦應受到保障;另外為了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法庭亦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向公眾帶出此訊息。就控罪二,即使被告是初犯、背景良好,判處即時監禁是法庭不能取捨的,現在考慮的只是判刑的長短。

押後至11月12日11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被告聽罷以上內容,情緒激動,大聲向裁判官哭訴並沒有襲擊過吳奮金‼️吳奮金滿口謊言‼️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判刑
👤#1021何文田
🛑已還押14天🛑

控罪1,3,4:#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於愛民邨一帶損壞屬於時任區議會選舉建制派經民聯候選人左匯雄及民建聯候選人吳奮金的物品。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60號外抗拒警員15108。

控罪5:#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新民樓外襲擊民建聯候選人吳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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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被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辯方指出被告來自草根家庭,依靠自身努力成功任職理想職業,唯現在已經付諸流水(失業)。被告以往曾當義工照顧老人家。被告已明白自己的刑事損壞行為會影響選舉,承諾以後將不會犯事並以合法方式表達意見,亦已準備好承擔犯下本案控罪的後果。

辯方指出被告因受精緒病影響令他易受外界影響而失控犯下本案。

辯方就控罪2舉出案例,該案例的被告是被判處監禁1個月。時任彭偉昌暫委法官指出被告逃避追捕而推警員,雖然武力不大但法庭有責任保護警務人員。辯方指出那案的重點是被告因犯事而逃避警員,而且是主動襲擊警員,對比之下本案的嚴重性較低。

辯方就控罪4舉出2個案例:

案例1:該案被告是被判處監禁3星期。辯方指出那案例的被告是對受害人拳打腳踢,對比之下本案嚴重性較低。

案例2:該案被告是被判處罰款$6000。辯方指出那案的被告是用胸口向受害人撞向4次,而且有壓下他及扯他的衫等。辯方指當時辯方向法庭求情時指出當時受害人的傷勢不嚴重,初犯及有家庭支持,而且當時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沒有因選舉而加刑。

辯方指出本案沒有量刑起點,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案情,提出的案例及被告背景在作合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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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控罪1,3,4的判刑:

法庭考慮到被告認罪展示出真誠悔意,以及他的經濟狀況後,判處3罪合共$2300元罰款

控罪1:$1000罰款
控罪3:$800罰款
控罪4:$500罰款

其中$1000罰款從擔保金扣除,其餘罰款需要在14天內繳交。

控罪2的判刑:

法庭指出在參考一個襲警案例後,認為法庭有責任保護警察。法庭認為本案與該案例皆是嚴重罪行,有機會對警員造成人身危險,危害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安寧。

考慮以上,法庭判處被告監禁14天。由於被告沒有認罪,沒有刑期扣減。

控罪5的判刑: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在本案使用低程度武力,但會令受害人害怕,而且受害人當時是執行公職人員的身份。因此,法庭判處被告監禁7天

總刑罰:

法庭考慮到控罪2和5所涉及的人物不同,決定將兩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監禁21天

同時間,法庭考慮到被告有家庭支持,他的現時狀況及個人背景後,認為被告在本案中已得到教訓,因此決定給予他緩刑的機會,讓他能更生和協助自身復康。

考慮以上,法庭會就控罪2和5的刑期皆會採用緩刑2年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