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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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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1]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1. 刑事損壞,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565

~~~~~~~~
傳召PW1 何先生,港鐵保安員

控方主問:
1/9/2019 中午時候在鑽石山站當值,留意到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帶深色太陽眼鏡,深色口罩,深色帽,孭住深色背囊人士從A出口進入站內,取出噴漆噴向售票機,立即通知站長叫佢報警,黑衣人係單獨行事,無為意有冇其他黑衣人,噴完售票機就行過去中國銀行,噴向櫃員機嘅燈箱,跟住快步行去B/C方向出口,當時無追前,因為唔知有冇同黨,大約一至兩分鐘後有警員到場,向他指示黑衣人向B/C出口走。

控方呈上鑽石山站的平面圖,與PW1確認出入口、售票機、商鋪、中銀櫃員機和黑衣人的行走路線,並在圖中標示當時PW1身處位置,承認當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再見唔到佢。

主控官在裁判官提醒下才向PW1出示閉路電視的截圖,PW1確認站內設施的相片,但未能確認售票機損毁的相片,因為事發後沒有行埋去睇。

辯方盤問:
PW1確認在2/9落口供時所講,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同今日在庭上所講嘅一樣。

去年九月嗰段日子會留意穿著黑衫黑褲嘅人,記憶中當日該段時間只得一名黑衣人出現,指示警員之後,見到警員去追,但見唔到追咩人;亦未能百份之一百肯定冇類似嘅人仕。

控方覆問:
事發之後場面好混亂未能確定有冇類似人士,澄清早前講嘅無為意,係事發前有留意現場環境,睇咗之後無為意有黑衣人。

~~~~~~~~
傳召PW2 文女士,港鐵鑽石山站站長

控方主問:
PW2確認平面圖中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由A1入口到大堂中銀櫃員機:1a, 1b, 1c, 1d, 1e & 1f。

當日大概在十二時許收到電話,即用無線電通知大堂職員有售票機被破壞,跑去隔離警務室通知警察,再返回站長室,聽到職員報告黑衣人跑向B/C出口,從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剛經過長走廊闊閘機位置,有黑色背囊跌在地上;看平面圖確認闊閘機位置。

控方呈上各閉路電視鏡頭位置的相片,和它所拍攝到的相片,包括拍攝到黑衣人的片段截圖,PW2確認正確,承認只在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背面,但見唔到個樣,見到黑衣人跑向C出口,C2出口有閉路電視,但見唔到佢,估計佢可能在C1走咗,因為C1無閉路電視。

辯方盤問:
只係見到一個黑衣人跑過闊閘機位置,只係見到追逐畫面,見唔到其他刑事毁壞過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詢問PW2,閉路電視1e & 1f 之間有冇其他鏡頭,證人回答無。

~~~~~~~~
傳召PW3 SPC51677鄭志成(同音)警員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鐵路警區,中午時間在鑽石山站警務室內,共有四名警員,站長過嚟拍門話有人噴漆,出到去見到保安,保安員指向站內長走廊的黑衣人,話佢向C出口走,當時長走廊只得一名黑衣人向C出口行緊,相距大約30米,三名警員追截該男子,佢轉頭望向警員,掉低個袋走咗,追到上出口已經唔見黑衣人。

PW3返回站內,檢查背囊,見到有衫褲、噴漆、啡色皮包,內有身份證,於是檢取回警務室,再回警署。

PW3在平面圖上標示走到地鐵站大堂與保安員身處位置,和第一眼見到黑衣人時,黑衣人的位置;控方要求PW3從相片中確認當日所檢取的物品。

1300-1440 休庭

控方呈上P1 - P37的36件證物(因P22重複而取消了)。

辯方盤問:
PW3唔同意律師向他指出:保安員無向佢指出黑衣人位置;當時身處位置係見唔到黑衣人;在圖中顯示身處的位置不正確。

PW3在1/9 19:00筆錄口供,黑衣人係帶深藍色口罩,近乎黑色;辯方呈上一個藍色外科口罩,問係咪相同顏色,PW3堅持嗰個係深藍色,呢個係淺藍色。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叫PW3形容跌低背囊的情況,證人話黑衣人回頭見到警察,係刻意掉低個背囊再向前跑,因為個背囊都幾重。

控方宣讀同意事實和播出閉路電視片段,無結案陳詞,辯方亦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全部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亦不會傳召證人。

~~~~~~~~
辯方陳辭:

抗辯方向主要係身份嘅爭議,適用於控罪一和二,控方只係靠閉路電視影到黑衣人,影到外形但影唔到個樣,而且片段質素不佳。

辯方指出冇證據證明刑事毁壞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PW1話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見唔到佢,閉路電視1e 與1f 之間無鏡頭,中間有一部闊閘機,有可能有相似人仕出入。

PW1話無行開過,但PW3話PW1有指出黑衣人位置,兩者說法有出入。

PW1指事發之後現場混亂,不能確定有冇其他黑衣人出現,再者,PW1指事發後要一至兩分鐘警員才到達,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黑衣人是快步逃跑,冇理由在鏡頭 1e 與1f 之間停留一至兩分鐘。

假設法庭接納刑毀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也不一定是被告人,即使在場搵到被告身份證,因為有其他可能性,例如:身份證可能被人偷咗;或者被人插贓嫁禍。

至於控罪二,冇證據證明持有噴漆係有破壞意圖,物品只係普通嘅裝修工具,係有合理合法嘅用途。

被追捕人逃跑,可能因應當時社會環境,擔心被警察以不適當方法對待,所以驚所以逃跑。

最後,PW1 和 PW3 均表示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但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黑衣人係戴淺藍色口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判刑
👤#1021何文田
🛑已還押14天🛑

控罪1,3,4:#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於愛民邨一帶損壞屬於時任區議會選舉建制派經民聯候選人左匯雄及民建聯候選人吳奮金的物品。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60號外抗拒警員15108。

控罪5:#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新民樓外襲擊民建聯候選人吳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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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被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辯方指出被告來自草根家庭,依靠自身努力成功任職理想職業,唯現在已經付諸流水(失業)。被告以往曾當義工照顧老人家。被告已明白自己的刑事損壞行為會影響選舉,承諾以後將不會犯事並以合法方式表達意見,亦已準備好承擔犯下本案控罪的後果。

辯方指出被告因受精緒病影響令他易受外界影響而失控犯下本案。

辯方就控罪2舉出案例,該案例的被告是被判處監禁1個月。時任彭偉昌暫委法官指出被告逃避追捕而推警員,雖然武力不大但法庭有責任保護警務人員。辯方指出那案的重點是被告因犯事而逃避警員,而且是主動襲擊警員,對比之下本案的嚴重性較低。

辯方就控罪4舉出2個案例:

案例1:該案被告是被判處監禁3星期。辯方指出那案例的被告是對受害人拳打腳踢,對比之下本案嚴重性較低。

案例2:該案被告是被判處罰款$6000。辯方指出那案的被告是用胸口向受害人撞向4次,而且有壓下他及扯他的衫等。辯方指當時辯方向法庭求情時指出當時受害人的傷勢不嚴重,初犯及有家庭支持,而且當時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沒有因選舉而加刑。

辯方指出本案沒有量刑起點,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案情,提出的案例及被告背景在作合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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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控罪1,3,4的判刑:

法庭考慮到被告認罪展示出真誠悔意,以及他的經濟狀況後,判處3罪合共$2300元罰款

控罪1:$1000罰款
控罪3:$800罰款
控罪4:$500罰款

其中$1000罰款從擔保金扣除,其餘罰款需要在14天內繳交。

控罪2的判刑:

法庭指出在參考一個襲警案例後,認為法庭有責任保護警察。法庭認為本案與該案例皆是嚴重罪行,有機會對警員造成人身危險,危害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安寧。

考慮以上,法庭判處被告監禁14天。由於被告沒有認罪,沒有刑期扣減。

控罪5的判刑: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在本案使用低程度武力,但會令受害人害怕,而且受害人當時是執行公職人員的身份。因此,法庭判處被告監禁7天

總刑罰:

法庭考慮到控罪2和5所涉及的人物不同,決定將兩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監禁21天

同時間,法庭考慮到被告有家庭支持,他的現時狀況及個人背景後,認為被告在本案中已得到教訓,因此決定給予他緩刑的機會,讓他能更生和協助自身復康。

考慮以上,法庭會就控罪2和5的刑期皆會採用緩刑2年的方式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0942即將開庭仍有少量旁聽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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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管有8把六角匙
不認罪
1-3位證人,預審期1天
控方有視像片段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部無線電收發機
‼️認罪‼️
控罪三的判刑將於控罪一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工具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開庭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28章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近兒童遊樂區管有8把六角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辯雙方共識
1位證人PC9517拘捕警員,預審期1天
沒有警誡供詞
除了被告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方向//

不爭議管有六角匙
爭議點1:條例是否涵蓋那兩個範疇工具,
簡易治罪條例17條針對兩種工具;一,攻擊性武器、二,侵入住宅束縛人身的工具

爭議點2:有無足夠證據被告有意圖將證物P4作為非法用途


//控方認為適合非法用途範疇//

包含物件手扣、假鎖匙百合匙、撬門工具,重點在於是否可以做為非法用途。不是只有列出的工具才是,含義是這類都屬於相關工具。法庭要決定相關工具可否做非法用途,如果可以,便進入第二元素“被告人意圖用它做非法用途”

在控方立場如果工具可以在一些情況下使用做非法工具時,都是符合控罪的 ,本案控方立場認為六角匙可以開動到櫃桶、箱子、或者被簡單鎖著的承載器具,來盜竊或者破壞物品,

本案跟傷害人身沒有關係,但非法入屋盜竊可以有關係。不少舖頭商業地方在暴亂中受破壞,門閘破壞,很多店內盜竊發生。

//雙方同意案情(221章65C)//
1 /2019年11月3日 PC9517 在土瓜灣遊樂區,拘捕被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警誡下保持緘默
2/ 被告身上黑色背囊P2搜出4無線電通話機P2 ,六角匙P4
3 /之後帶回警署,進一步警誡下保持緘默
4/通訊事務辦公室測試,功能正常無線電通話機,使用需要領牌,
5/4無線電通話機不在拍照紀錄
6/被捕身分不爭議
7/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8/證物鏈沒有污染連貫性完整性辯方沒有爭議

//傳召PW1控方證人 PC9517黃家輝(音)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件審訊完畢

⛔️押後至12月9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裁決⛔️

同樣條件擔保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28章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近兒童遊樂區管有8把六角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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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

//傳召PW1控方證人 PC9517黃家輝(音)作供//
控方主問
隸屬紅磡分區特遣隊,當日執勤,早上便裝,下午6點半之後奉命換防暴裝當更,因為當日九龍城區內示威者時有破壞,上級認為人手不足,換防暴裝快速應變隊幫手。警署待命到晚上8點05分才上警車做區內巡邏。到晚上8點57分收到指示到土瓜灣遊樂場一代兜截,因為總區閉路電視見到20個黑衣人在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堵塞馬路,之後逃往遊樂場方向, 我們奉命攔截。

9:01分車去到土瓜灣上下鄉道交界,車上左往下鄉道方向,見到上鄉道33號頂新大廈外面6、7名黑衣人向上鄉道方向跑,之後突然轉身調轉方向跑進頂新大廈跟垃圾房中間後巷,警車向一個路口前長寧街 交界,見到這幾個黑衣人跑進土瓜灣遊樂場內, 我與大概十幾名同事立即下車進遊樂場追截。我向遊樂場方向跑,跑到兒童遊樂區附近見到被捕人在我前面5米位置。當時身著黑色鴨嘴帽,黑色上衣、黑褲、黑背囊,黑色圍巾蒙面。當時我前方只見到他一人,沒有留意到有無其他人。

(你說下車時看到有六七個黑衣人入遊樂場,下車後見到六七人麼)

見到,他們已經跑到遊樂場入口,我立即追截,土瓜灣遊樂場幾個入口,我沿著正門旁邊一個側門,我跑向那裡,準備跟其他同事一同包抄六七人,跑到兒童遊樂區,就見到剛剛我所說的人士。

被告在我前方五米,本身向我方向跑,不知是否留意到我,他繞路跑,跑向我方,突然跳起,撞落我度,之後自己成個跌落地上。我立即上前按著他控制,其他同事也上前幫手控制。他在地上不斷掙扎,雙手揈身體扭動,為免他傷害自己和我們,我用手扣反手扣在後面。我問他什麼名字,為何在這出現,為何要跑,為何用圍巾蒙面。他全部問題都沒有回答我,也沒有任何反應。之後我懷疑他與之前東九走廊堵路20黑衣人有關,向他搜身,搜了衫袋褲袋之後搜他背囊。

在證物背囊(P2 )內搜獲 3M灰綠色防毒面具裝著2個粉紅色過濾器(P5),一副灰紅色護目鏡(P6),一對灰色手套(P7)。一抽8條六角匙(P4),四部無線電通訊器(P3)。另外還有5條耳機線在背囊中搜到。向被捕人查問這些物品用途,逐件問。全部都沒有回答,沒有任何反應。然後我有另一同事23053幫我確認了堵路的案發地點。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位置,向紅磡方向馬路。與九龍城行動指揮室確認了案發地點。然後電話打給我跟我講返案發地點在哪,見到大概十隻膠圍欄和水馬,但已經推倒馬路側邊沒有再阻塞馬路。

跟我截停被告位置相距多遠應該有200米左右。之後我懷疑他與堵路有關宣布拘捕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身上物品沒有解釋,另外拘捕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警誡過後,他說:“我無野講”。之後當晚帶回紅磡警署。

//辯方盤問//

辯:當日新山道,上鄉道下鄉道,第一眼見到黑衣人地點,他們已經散去
PW:是
辯:堵路物件是膠欄杆
PW:膠欄杆和膠水馬
辯:你同事說路障已經移埋一邊,誰移?
PW:不知道
辯:你沒有因阻礙公眾道路拘捕他
PW沒有,我拘捕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辯:你說東九龍走廊到遊樂場位置距離200米到,是直線距離?
PW:行走路線距離
辯:走多久大概正常步速計?
PW:我想大概兩分鐘
辯:我向你指出被告被捕後沒有掙扎
PW:不同意
辯:沒有其他問題

控方無覆問
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控罪1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不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正如開案早段交代辯方立場,
1)六角匙並非本案涵蓋兩種非法工具
2)即使屬於非法工具,控方沒有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要作為非法用途。

控辯雙方案例爭議不大,四個案例
1)1968LICHU案例
2) CHOI CHI HING VS R 1977刑事上訴39
被告面對控罪須符合該兩個範疇的非法工具。
3)麥家安案,1995刑事上訴556
被告在灣仔截停,警誡下承認用作打劫。
本案P4長度很短,黑色鑰匙圈圈的小型六角匙,常用。本身不是特別工具,作為條例所指用途。
4)今年特別行政區訴蕭浩然案,雷射筆。其中一個上訴理由是裁判官結案後修改控罪,由管有適合做非法用途工具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對原來控罪適性產生關注,同樣是本案關注。六角匙和攻擊性武器扯不上關係,也不是控方今日依賴基礎。上訴法庭認為了攻擊性武器先以涵蓋控罪範圍。六角匙是家用工具,希望法庭司法認知,不能用來開門鎖。沒有專家說什麼時候能用六角匙開到,如果能被六角匙開到那不算鎖。不算正常爆竊工具,膠的圍欄水馬沒有證據顯示和六角匙拉上關係。被告人有堵路嫌疑?證人說得很清楚,北部現場才是第一次見到被告。被捕地點是遊樂場,不是天台、信箱、夾萬附近拘捕,無證據顯示他要侵入民宅。不是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法庭不會依賴揣測定罪,被告也沒有案底。這是我的陳詞。

控方沒有補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0901鑽石山

盧(22)🛑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019年9月1日在鑽石山站內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上次裁決理由&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0

勞教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因體力忍耐未合要求,建議不判處勞教。

辯方作最後一次陳詞,呈上有關求情的文件:
與被告相關的樂團A與樂團B指,不了解本案情況,不過會描述被告玩音樂的背景,對被告的熱誠有肯定,被告熱衷於音樂,有支持香港地下音樂團,有用行動和金錢支持,對音樂有執著,亦鼓勵同路人組織樂團。被告希望以音樂作終身事業,不停努力,有拜某結他手為師。在香港和支那亦有活躍,有參加大大小小的社區活動,不論有沒有報酬都願意為香港帶來娛樂,亦是社區中心社員。

呈上樂團A過往的照片和背景。

被告發生本案前的工作地方與音樂有關,工作評價正面專業,前僱主有正面評價。

被告在參與某次活動時有表演音樂,顯示出有熱誠。

辯方呈上一宗案例:
高等法院HMN48/2004
此案被告涉及四項刑毀,案情是在四個連續日子刑毀輕鐵站的八達通機。
辯方指此案是已發生破壞,但本案是準備性質。兩案共通點是,雖然控罪一不成立,但意圖與本案有關,此案被告人被判四個半月監禁,認罪扣減至三個月,到上訴庭時,最終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至於被告在本案是否滿足社會服務令的元素?
辯方指被告在勞教中心亦否認控罪,沒有披露案情。明白社會服務令要有悔意才可判處。被告雖現時沒工作,但仍可理解的,因疫情關係和經濟情況,有穩定工作是不容易。
~~~~~~
葉官:被告是在審訊定罪後才還押,不是一開始就認罪,社會服務令的悔意十分重要,質疑被告的悔意從何而來。

辯方指被告經歷一年多,至今審訊,再直至監禁14日,已有警醒,明白自由的可貴,承諾不會再出現灰色地帶。被告重犯機會亦低。
~~~~
判刑:
被告悔意不足。
由於勞教報告不建議判勞教,所以以4星期量刑起點,無認罪無扣減。

‼️‼️‼️‼️判監四星期‼️‼️‼️‼️

(註:本案以往只有1位親友旁聽,公眾人士亦不足5人,感謝今次終於突然爆人🙂上次離庭時,盧寶寶雙眼突然睜大,神情驚訝,亦很驚慌,疑似受驚,依依不捨回望旁聽席。今次亦有望旁聽席,有揮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3/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

📌D2作供

D2代表律師主問

案發時23歲,現年24歲,為大學生,案發時在大學宿舍居住。得知案發當日有一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毋忘初心大遊行」在下午3時至晚上9時由尖沙咀鐘樓遊行至紅磡香港體育館。D2偕2名友人一同前往參與遊行。D2一行人於1620在金巴利道巴士站落車,沿彌敦道向梳士巴利道方向步行。

期間,D2及其中一位友人分別拍攝了影片,而友人的影片早前已呈堂為辯方證物D1。而D2由崇光百貨繼續拍攝直播片段直至被捕一刻,但因被捕而未能儲存。

D2指自己拍攝片段是由於防暴警察向梳士巴利花園走去,市民亦跟隨,故希望他人知道現場情況。D2同意現場有人叫口號,但沒有見到有人投擲水樽。PW3稱有黑衣人列遮陣,但D2沒有見到梳士巴利花園內有人列遮陣。

辯方證物D1片段中不時見到D2身影。D2一直進行拍攝工作,沒有投擲水樽,亦沒有參與遮陣。D2被制服後未有反抗。

辯方將一份活動報告呈堂為D14;宿舍分配住址通知書呈堂為D15。

D2指,警方要求附近的人離開,但在場人士不解,認為自己正參與合法遊行,而警方包圍了梳士巴利花園,自己亦無路可走。D2亦沒有見到警方舉藍旗。

D2被捕時身穿紅色上衣,戴防毒面罩及眼罩,因警方在彌敦道發射胡椒噴霧,自己不想吸入而戴上面罩同眼罩。警方當時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D2,其後獲釋,亦沒有就非法集結罪作檢控。

D2指,控罪指涉的索帶是自己在2019年10月29日的萬聖節鬼屋活動中用剩的。活動負責人湯先生當日託D2為其購買黑色幼身索帶在活動場地掛黑布之用。辯方將鬼屋活動海報呈堂為D16。D2指自己沒有收拾背包的習慣,因此索帶在背囊內放了個多月。

控罪指涉的Zippo白電油是全新未開封的。D2家中有Zippo打火機,但沒有電油,因此D2案發前曾到深水埗購買。D2的胞弟在12月2日生日,因此D2本來打算在參與遊行後與家人為弟弟慶祝生日。辯方將其胞弟身份證呈堂為D17;D2與胞弟的合照呈堂為D18。

D2指自己的Zippo打火機約3至4年前購買,主要用作收藏及在家中燃點香煙之用。由於價值不菲,害怕弄丟,所以不會帶出街使用。D2當日剛巧食完一包香煙,尚未購買,打算參與遊行後才購買。D2每日大概食2至3支煙。辯方將1個Zippo打火機呈堂為D19。

背囊內的黑色鴨嘴帽是一次與女性友人行山時替她保管的。而上衣與當日身穿的同款,因遊行期間或會因炎熱而出汗,上衣留待遊行後作替換之用。長褲上有另一間大學的校徽,是D2因覺得舒適而託友人為其購買的。2包口罩是早前生病時母親給D2備用的。手套及面巾因有型而攜帶,但最終沒有使用,因戴著手套不便拍攝。灰色手套是屬於同行友人的,當時沒有查看,事後才知只有1隻手套。

D2指自己沒有打算放火焚燒雜物,亦沒有打算以索帶作違法行為。

D1代表律師盤問

D2確認市民人流由彌敦道走向梳士巴利花園;警方亦由彌敦道向梳士巴利花園推進。D2確認自己並不認識D1。

控方盤問

D2指在中間道同彌敦道交界嗅到刺鼻氣味,因此戴上眼罩同面罩。隨身帶備眼罩同面罩因從新聞得知警方會於遊行完結後發射催淚彈。當時亦有在場記者稱曾發射胡椒噴霧。

D2不同意警方曾發射胡椒噴霧一說為杜撰。D2指見到防暴警察一列排開,持續5分鐘後突然推進至梳士巴利花園,沒有留意警方曾否舉藍旗或呼籲市民離開。D2不清楚是否有人投擲水樽之類雜物,亦未曾見到有遮陣。

購買索帶的單據已交湯先生,但此後未有聯絡湯取回款項,直至被捕時被檢取索帶後,在校園偶遇湯時提起,湯才將款項退回,但因索帶被警方檢取無法歸還湯。裁判官質疑既然D2形容索帶容易斷裂,例解未有將索帶留下供活動工作人員備用?D2指有留下部份備用。

D2指自己在宿舍住宿期間,每1至2星期才回家一次。1罐電油能補充打火機3至4次。D2平時購買的香煙每包15至20支,因此平均每6至7日要買一包煙。D2出發前往遊行前在學校食完一包煙。

D2指,手套本於踩單車時使用,而面巾則為好看而購買。

(待續)

📌傳召辯方證人湯先生(大學同學)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3/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

📌辯方證人湯先生(大學同學)作供完畢

控方需於2021年2月1日1600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交法庭及辯方;
辯方需於2021年2月2日1600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交法庭及控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4/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D2及DW2後補

——————————————————

控方及兩名辯方代表律師早前已呈上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在庭上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陳詞補充

主控官表示沒有口頭補充。在裁判官詢問下,控方表示對辯方提出的案例在法律觀點上無爭議,同意辯方提出藏有及意圖須同時存在才能入罪,但認為被告當時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控方立場認為「無合法辯解」並非控罪元素。


📌D1代表律師陳詞補充

辯方立場認為「無合法辯解」是控罪元素。D1當時並無意圖使用噴漆。PW1在主問、盤問及覆問階段作供前後𣎴一致:在主問時聲稱自己先見到速龍小隊,其後才見到D1面向警員,轉身離開;在盤問下承認自己先見到D1離開後才見到速龍小隊;覆問時亦確認先見到D1後見到速龍。


📌D2代表律師陳詞補充

D2代表律師指,被告的解釋是否合理由裁判官作事實裁斷。然而,只有PW3聲稱曾見到遮陣,其他證人均沒有見到。辯方證物D1片段中亦見不到有人拋擲水樽,但辯方不會因此而質疑控方證人講大話。

希望裁判官在考慮辯方證供時亦以同一把尺衡量,畢竟證人在預備鬼屋的過程匆忙,且事隔逾年,亦不可能預知自己未來需就此事岀庭作供,難免有所遺忘。DW2與D2並非親密朋友,只屬普通朋友,不見得他會偏幫D2。

控方案情並無提及現場有人使用索帶或焚燒物品,D2亦有影片證明自己從下車直到被捕的情況,期間並無意圖進行任何違法行為。陳詞中提到當日在梳士巴利花園內並無被起訴非法集結罪,此說由控方證人確認。


📌主控官漏在已交法庭的書面陳詞簽署

主控官在陳詞完畢後才提出自己遺漏在早前已送交法庭的書面陳詞上簽名,希望呈遞一份經修改錯字的新版本給法庭,最終在辯方不反對下才獲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7860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已認罪‼️

---

控罪1:非法集結
🟢罪名不成立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精神科報告以及背景報告,🛑被告需因另案繼續服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
➡️ 第2天的審訊內容 ⬅️
➡️ 3天的審訊內容 ⬅️
➡️ 4天的審訊內容 ⬅️

—————————————
📌控方補充陳辭

就辯方提出的法律議題,控方此前已遞交書面陳辭,沒有進一步補充。

📌辯方補充陳辭

辯方表示採納原本的陳辭。關於憲法的問題,辯方重申並非挑戰侵害人身條例第36B 的系統,在書面陳辭中第28 段有提及梁國雄就《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時,主要針對憲法的系統及實施作爭議。辯方表示就本案,辯方只針對着實施作爭議,即是執法人員怎樣執行。

裁判官釐清辯方的爭議點 —— 辯方不是挑戰憲法,而是爭議「實施時不給予相應的拍攝自由就唔得喇,咁嘅意思」,辯方同意。裁判官繼續釐清:「針對阻差辦公的控罪有很多元素,本案的涉案行為是憲法下合理的行為,而辯方嘅爭議點係到底執法實施上有冇問題」,辯方同意。

(按:直播員的理解是 —— 辯方的爭議點在於在阻差辦公的控罪下,被告人在人權法的保障下本應有拍攝自由,質疑到底在實施上是否有不恰當而影響了被告人被賦予的權利)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 / 十三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8/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代表:
D1: #陳凱智大律師
D2: #陳穎賢大律師
D3: #鄒學林大律師
D4: 李大律師
----------------------------------

控辯雙方早前已遞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法庭,雙方今日就著陳詞沒有進一步回應/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3]

麥(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面罩。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管有3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
🔹PW1 - 警員13864
速龍STC A隊
———口供整合———

🔹PW1主問
📌部分證物列表(由PW1確認)
P4 深色鴨嘴帽
P5 灰色口罩
P6 一對隔熱手套(被告右前褲袋搜出)
P7 一隻灰色手套(由右後褲袋搜出)
P8 雷射筆
P9 一對冰涼袖(由被告雙手取出)
P10黑色傘(被捕時由被告手持)
P11 深藍nike背囊
P12豬嘴(灰色)
P13粉紅色過濾器(由被告藍色背包搜出)
P14護目鏡(銀白色邊,由被告藍色背包搜出)
P15護目鏡(黑色邊,由藍色背囊售出)
P16 (A)噴漆(紅色,有己噴出的跡象)
P16 (B)噴漆(白色,有黑色噴跡在噴嘴)
P17手錶(黑色)從被告身上取下,放進背包
P18電話和電話卡
P19八達通(從藍色背包搜出)
P21黑色T恤
P22黑色長褲
P23黑色皮鞋(白色鞋底, Adidas,鞋底內側出現黑色噴跡)

📌證物處理
PW1拘捕被告後,取得證物,並將證物交予警員11807。

📌事發經過
PW1表示警車AM 9807受硬物投擲,產生巨大聲響,事後檢查發現車身「輕輕刮花」

當時奶路臣街出現約30人的非法集結,同時出現堵路情況,阻礙其他車輛,但沒有留意有否商舖被破壞。

🔹PW1盤問
📌錄影片段及相冊
速龍都有用於識辨身份的記號,例如頭盔下背部有魔術帶紅燈,但PW1指不清楚有否其他同事以紅燈作記號。

PW1無法在錄影片段出認出被告和自己,但指如果見到自己,會看到速龍裝的個人識別。

辯方提交十張相片,以準確記錄警車當時位置。
PW1指曾在行人路位置向被告搜身,而警車則停泊在紅色的士標示位置前。
PW1無法在照片中認出燈柱AA 2518。

📌案件背景
PW1當日並非第一次進行「踏浪者」行動。

📌大概案發經過
警車並非在一個位置長期停留,而是一直向前行,當一群示威者出現並向警車投擲硬物後立刻逃走,PW1未能及時作出拘捕。

PW1從警車車窗見到有鐵枝、木棍、雨傘、水樽向警車方向投擲,但不清楚擊中車身還是車窗。

當日警車內有是否有上司指示警員下車驅散示威者,上司是誰?證人唔清楚,因為證人只留心車外位置及環境,沒有留意誰人下指令。

PW1指有其他警員協助制服被告,例如將被告壓在地上。

📌現場環境
辯方質問兩條路的車輛數量多寡,PW1指因示威令車輛數量不多,後被辯方駁斥難以判斷示威和車輛數量的因果關係。

📌示威者裝束及裝備
辯方:你是否因為他們戴上深色帽,有口罩,手持鐵枝、雨傘和木竹,才注意到這一批示威者?
証人:不是,因為出現違法行為。
辯方:示威者全部都帶同一款工業用過濾口罩?
証人:否
辯方:你於2019年10月28日曾經做過一份証人口供?
証人:是
辯方:在證人口供第4段,你寫下「示威者佩戴深色鴨嘴帽,工業用過濾口罩,黑衣黑褲黑鞋和深色長手袖,手持木棍和鐵枝。」
為什麼會有這個寫法?
証人:是指出大部份示威者,而非全部示威者。
辯方:你沒有提及雨傘和水樽?
証人:沒有(後承認口供紙寫法有偏差)

📌拘捕及制服過程
有不同人士向警車AM9807擲不同物品,包括鐵枝、木棍、水樽⋯PW1立即下車追捕。律師指PW1口供紙上寫「示威者手持木棍及鐵枝,忽然間有一名示威者用鐵枝迎向AM9807左邊車身,造成損壞及巨響。」當中並無提及有多於一名示威者曾擲多於一條鐵枝,遂指出襲擊警車情節為PW1捏造,PW1不同意。

PW1於襲擊後聽到有同事下令(不清楚是誰)下車拘捕,於2-3秒內下車,見到人群四散,指人群非在警察下車後才散去,而是擲物後已轉身逃跑,PW1向前追後,追到被告。PW1不同意律師指自己下車後需轉入奶路臣街才見到被告。

PW1截停被告,被告掙扎跌倒, PW1把被告按在地上,然後上膠手扣。被告被反手上手扣,手扣索緊後不能打開,除非用剪刀剪開,當日PW1並無剪開手扣。

📌搜身過程
拘捕後PW1替被告搜身,堅持口罩及鴨嘴帽由截停至制服一刻被告仍戴於身上,而非從背囊搜出。為確保冰袖與皮膚間沒有收藏武器,在被告上了手扣情況下,從手扣與雙手的隙縫脫下手袖。
手套和雷射筆於褲袋搜出,而背囊內則有眼罩、臉罩、噴漆等。

而追捕期間,被告手持雨傘,事後PW1亦有撿取作證物。

PW1並非在被告眼前搜袋,但有通知被告,為免丟失證物,PW1除下被告的口罩、帽、手錶、冰袖放入背囊內。

律師指出被告事發時並無戴口罩及帽,而PW1口供紙曾指相關證物及冰袖是於背囊內搜出,庭上改口供為配合供詞的說法,PW1不同意。

📌拘捕的罪名
律師指出PW1在宣布拘捕時不以「 藏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控告被告是因為在現場根本無搜出被告管有雷射筆。

PW1不同意並澄清當晚有搜出雷射筆,但因要等待化驗師報告,便沒有即時以此罪作拘捕。認為已因其他罪行拘捕被告,等待報告後再作控告問題不大。

📌證物鏈
PW1已把所有撿取之證物妥善交給偵緝警員11807,但同意自己非最後一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只能講出庭上確認的證物與當初撿取的「相似」。

🌟PW1筆錄的口供是在案發第二天筆錄的,應該記憶猶新,但部分內容與今日法庭上的口供不同。

⚠️錄影片段爭議
上午於庭上播放的錄影片段,由於PW1未能夠確定該片段跟案件有關,而且片段中並無顯示時間和日期,亦未能夠找到拍攝者出庭作供,控方要求取消該片段成為呈堂證供

辯方陳詞:
該片段的地點及環境證供顯示為案發地點,以往多宗案例警方亦從網上下載open resources 片段,部分片段亦找不到拍攝者,但只要有證人能指出片段畫面與案發時吻合,仍能證實片段的真確性及證據價值。

法庭接納該錄影片段為暫取證供(編號PD2),待所有證人作供後再考慮片段的呈堂性。

🔹PW1覆問
📌襲擊警車經過
PW1指見到其中一人擲鐵枝,印象深刻,期後聽到物品擲到警車聲音,下車後見到不同物品散落在車旁,顯示警車受好多不同物品攻擊。PW1作出綜合判斷指現場不止一人投擲物品。

而沒有於口供紙上仔細描述此細節原因為自己只把第一印象的畫面寫入口供中。

📌被告手持雨傘原因
當日無落雨,亦無其他天氣要使用雨傘。

📌口供紙字眼爭議
「他們」並非指所有示威者,只是指大部分人。PW1稱受襲後觀察時間只有1-2秒,不可能仔細描述每一人穿著。

字眼選用「他們」,而非「所有人」或「每一個人」
———————————————
🔹PW2 - 警員11807

🔹PW2 主問
📌PW2背景
2010年3月加入警隊,10月27日當日隸屬總區應變大隊,當日於上午10時當值至行動結束下班,負責九龍區遊行示威的工作。

📌案發經過
【下午3:15】
收到旺角一帶大批人士佔路,於是連同隊員前往旺角一帶巡邏。

【下午8:07】
PW2駕駛警車到旺角染布房街附近,從警員13864接收本案被告,當時被告在染布房街已被扣上塑膠手扣。被告右腰、左手背、左右肩膀、手踭均有擦傷,PW2曾詢問是否需要睇醫生?被告回答不需要。

向PW1交收物品包括被告的藍色背囊,裏面有藍白色3M面罩,護目鏡,藍色護目鏡,3支噴漆(紅色,黑色,白色),在被告身上右前褲袋搵到一對3M手套,右後褲袋有雷射筆同一個灰色隔熱手套,另外被告身穿黑色手袖,藍色帽,黑色口罩,黑色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

【下午 8:12】
警長47153押解被告離開現場,由PW2駕駛警車前往警署。

📌被捕後程序
【下午 8:18】
將被告帶到紅磡警署,由於當晚被捕人數眾多,要等候值日官。

【下午 8:29】
由於已到達紅磡警署覺得安全,於是PW2剪開被告的膠手扣,期間被告的物品一直由PW2看管。

PW2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解釋權利,被告閱讀後無提出任何要求或投訴後簽收。

【晚上 10:24-10:29】
見到值日官報告案情及證物,值日官指示PW2向被告作一級程度搜身,無需脫去衣服,搜身冇其他再進一步的發現。

【晚上 10:30-10:34】
警署有提供衣物給被告更換已檢取證物,PW2在被告面前點算檢取證物。

其中手錶戴在被告手上,屏幕已損毀,雷射筆可正常操作發出光束。

📌確認證物
PW2於庭上確認證物P4至P23。

【晚上10:43】
等候拍照及套取指模

【2019年10月28號凌晨00:21】
警員9058在被告面前點算證物,帶被告到鑒證科拍照。

期後PW2無再處理本案證物,而在PW2看管間無人干擾證物(包括被告身上物品)

🔹PW2盤問
辯:見到被告嘅時候係有戴帽,口罩,冰袖,手錶。
證人:同意
辯:警員13864有講述見到一班人由染布房街逃跑去到奶路臣街,在燈柱制服被告。
證人:同意
辯:證人已經確認證物,你不是最後接觸到證物的人,同意嗎?
證人:同意
———————————————
PW1,2 作供完畢,明日將傳召PW3 警員9058。

押後至2021年6月1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豁免審訊期間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襲警
#續審 [2/1]

👤李(31)

被告選擇作供。

⭐️主問
被告現年32歲,學歷是中五畢業,一直進修。任職獸醫護士超過12年,工作內容包括協助醫生、聽小動物的心跳和呼吸、教導主人如何處理毛孩的病情、洗傷口。(主要是照顧貓和狗)

平日會自發做義工,包括餵無家可歸的小狗和小貓,亦為他們尋找合適的領養家庭。曾經試過為小動物提供暫養,直至他們可順利去到領養家庭。

被告自己亦有兩隻貓。

被告有鼻敏感,經常傷風,所以會經常佩戴口罩。因怕影響工作表現,故沒有服用鼻敏感藥物。
在家中也會有貓毛敏感,雖然不會使用口罩,但會經常洗鼻。

辯方案情...
👤為何2019年11月17日當天會上街?

👱‍♂工作回家後,約2230收到來自一位己認識五至六年的朋友的電話, 說他家中養的貓(小花)有事,第三眼簾腫脹。被告曾經照顧小花,知道他有哮喘和食物敏感,被告很緊張,一邊在電話中吩咐朋友應該做和不應該做的事,然後指自己會盡快趕來。
被告選擇乘搭的士前往愛民邨, 並戴上一個束繩背囊(帶上清潔用品、生理鹽水,個人用品,手套和電筒)是平常用作搜救和照顧小動物的工具。
手套:方便照顧動物,防止他們受其他細菌感染。
電筒:照明用,在黑暗的地方,搜救貓B狗B。

由於當日公主道塞車,被告無法在愛民邨下車,只好在旺角附近徒步行20分鐘到朋友的家。下車時並未佩戴口罩,但當聞到攻鼻的味道,便戴上平日備用的口罩。

照顧好朋友的寵物後,被告留下有用的物資,以備朋友不時之需。

👤離開朋友的家後發生什麼事?

👱‍♂朋友本想送被告到樓下,但因為要照顧寵物,被告自行離去。被告在愛民邨見不到有的士,穿過小路,去到近中石化油站位置。
發現六條行車線都擠塞,當時仍然佩戴口罩。
被告一心想回家,因貪方便,橫越六條行車線,並跟從Google Maps指示,向往尖沙咀方向行走一段路(回家的相反方向), 後來發現是倔頭路,便折返往旺角方向(回家的方向)。

走了幾步後,突然聽到一把女聲叫「唔好郁」,由於當時街燈不足,被告下意識向右回頭,被強光直接照射。女聲重複「雙手舉高,唔好郁。」
被告雙手舉高,雨傘勾在右手手臂。

被告雙手舉高後,有五至六個身影撲向被告,並將其壓在地上。被告右邊面向地,有半邊身越過馬路。

被告感受到兩股力,分別在右手肩後骨和左方後腰位置,當時被告感受到雙手被人捉住。看不清後方情況,但感受到被膝頭壓住。

被告想問「咩事」,但比一堆「野」噴在面上、耳中。估算是警方的胡椒噴霧,因為隱約在身影中見到頭盔和護甲。
由於口罩在混亂中被扯掉,因此整塊面都感受如火燒。

‼️突然聽到有人問名字,被告有回應,及後後腦受到衝擊,並失去知覺。‼️

被告曾經蘇醒,在半清醒狀態中,發現自己在警車裡的後方,但視力受胡椒噴霧影響,只見紅光和黑影。然後有警員將被告拉起,帶到一旁坐下。
被告曾經問可以去醫院嗎?但得不到回覆。途中有人幫他沖擦面部。被告依稀記得有被查問,但已忘記內容。

👤 為什麼會帶雨傘?

👱‍♂ 當日有雨、天陰。

👤 去到醫院的情況?

👱‍♂ 意識清醒後,已經在醫院病床上,有兩位警員在病床側邊。醫生提出被告後腦穿破,有失禁和嘔吐的情況。在接受CT掃描後,腦袋沒有積血。

被告表示到醫院後,頸部位置仍然流血。

🛑盤問
💩 愛民邨是香港著名的公共屋村,住戶收入普遍較高,不難找到的士站。為何堅持穿過小路離開?

👱‍♂ 當晚愛民邨村內沒有任何車輛,因此選擇步行去附近地方截的士。相信出旺角方向會有車。

💩 你前往愛民邨時,交通擠塞,為何仍然選擇的士回家?

👱‍♂ 因為相信離去時交通會緩和。

💩 交通費、醫療費、服務費,你會向你朋友取回嗎?(按:🙄) 你工作薪金不多,而且你朋友是因為你具有照顧動物的經驗和知識才會找你的?

👱‍♂不會收費,因只想幫助毛孩,幫助朋友。
儘管薪金不多,但仍然有能力可以幫助朋友。

💩 證物P4 :天文台表示11月18至20日都沒有下雨,為什麼會帶雨傘(彩虹色長雨傘), 若果你晚上出發,為何見到天陰?

👱‍♂早上出發時天陰, 所以帶備雨傘,以備不時之需。

💩 證物彩虹雨傘傘尖屈曲,需要強大的撞擊力才可以損壞。 警員截停你時,雨傘已經損毁?警員撲向你時雨傘已經損毁?

👱‍♂同意需要強大撞擊力才可以損壞雨傘傘尖
在警員截停和撲向被告時,不清楚雨傘是否已經損毁。

💩 你表示警方截停你時,街燈薄弱?但有警員以強光照射你。強光不是會令你視野更清晰?就算強光傷害你眼睛,警員撲向你時,也會阻擋部份強光,你便能辨認出警員身份。

👱‍♂同意當時街燈薄弱,但警員以強光照射,不會令視野更清晰

💩 為什麼警員撲向你時,你會向前趴低跌倒?

👱‍♂不清楚,或者曾經有一道力,將被告胸口向前拉。

💩 若果你一心回家,為什麼會去尖沙咀(回家的相反方向)離開? 當時交通擠塞,你若想回家,應該往車頭方向前進,而非往車尾方向後退。

👱‍♂因為跟隨Google Maps。

💩 認為警員會在塞車的路段,眾目睽睽之下,傷害你身體? 一般人都有手機,能夠留下影像或出庭作證。

👱‍♂🛑被告指自己曾經在網上呼籲當時出現在公主道的駕駛者能否提供影片,但得不到回覆。😔😔😔

💩 根據控方證人(警員)證供和所繪畫的證物(被告個人物品四散的圖), 控方案情是當時第一被告截查被告,被告起初接受截查,但當證人要求查閱身分證時,被告開始反抗,並準備離去,之後傷者發生激烈糾纏,糾纏期間,被告的配件四散。

👱‍♂不同意

⭐️覆問

被告確認自己雙眼都有近視,並同意當時在公路塞滿車。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3日上午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號法庭作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裁決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
1. 是否有反抗行為
2. 警方有否使用過度武力
3. 被告反抗是否出於自衛

1.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不接納被告人證供,認為被告人邊作供邊砌詞,不能令人信服。
被告指當時沒戴眼鏡,被噴胡椒噴霧,所以看不清眼前情況,後來是因為用紙巾清潔一下,才稍微看到警車,擰轉頭看到警員要搜他。但在車上,稍微快看一下,就憑那一眼見到警員搜他背包。
關於手套,被告稱用作防止自己咬手指,但忘記是誰送、何時送,明顯選擇性作供,用不重要的事作辯護理由。
涉案手套有別一般手套,五隻手指有較厚的保護,用批發手套作一般保護用途是不合理。
被告不顧安危,冒着引起警察注意的風險,穿着黑衣黑褲黑鞋面罩手套,明顯不是放工路過。

2. 無法確認被告人之傷勢如何造成。
關於警員是否使用適當武力,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不能作比較,亦沒證據證明被告傷勢如何造成,在盤問中亦未確認到。被告是因為爭扎,警員才打他,並非辯方所指警員初期就用警棍打他。
因此警員是使用合理武力。

3. 沒有証據基礎顯示被告出於自衞。
當時被告不知有多少人襲擊自己,所以曲身保護自己。當時警員用警棍打他,有大叫「咪郁!」被告與警員身貼身,必定知對方是警察。當時亦有同伙幫手按着被告,但被告一直反抗,繼續踢,在警告後仍繼續踢,必定知道對方是警察,但被告仍然爭扎。因此被告不屬自衞。

求情:
現在30歲,香港出生,有大學學位,與家人同住,有家人有身體疾病,需要被告照顧。
目前有穩定工作,月入不高。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被告希望日後攻讀博士學位。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以家庭背景作為求情。
呈上僱主、大學講師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責任感、勤奮好學。
辯方希望讓被告盡快重新做人。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被告沒有悔意,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申請保釋等侯上訴,因時間性因素批准以一萬元保釋 (需於下午四點前繳交),其間不得離開香港。
下星期一四點前要將上訴通知書交予法庭。
證物處理:會留在法庭存檔。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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