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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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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炮台山
#答辯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至英皇道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D2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2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炮台山
#答辯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D1 不承認控罪(1)
D2 不承認控罪(2)(3)

控方透露有10名証人,沒有警誡供詞,有一公開網上片段呈堂。

辯方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12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前覆核
#雷射筆 #噴漆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D1 不承認控罪(1)
D2 不承認控罪(2)(3)

雙方已經有同意事實及完成問卷,控方證人表上共10名証人只有5人需作供(包括一名專家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一公開網上片段及一警方片段呈堂(合共30分鐘內)。

辯方表示對警方拍攝片段之錄音部份及專家證人有爭議。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3月8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中文作審訊,預計兩天審期。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訊 [1/2]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D1 D2 否認全部控罪

1049 休庭至1100草擬承認事實…
1200 PW1 截查警員18123 陳毅達(音) 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訊 [1/2]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PW3 現場拍攝警員 DPC1105 鄭智輝(音) 作供完畢
PW4 證物警員 DPC8259 羅偉承(音) 作供完畢

明天0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訊 [2/2]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傳召PW5 專家證人 高級督察 #盧永楷 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訊 [2/2]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特別事項:
辯方針對PW2於現場未有警誡下對D2查問的內呈堂性提出爭議

D2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
PW2當時已有最少2次(意指截查前及搜出物品後)對D2有合理懷疑,甚至於作供時指不用問被告問題也可拘捕D2,因此PW2當時理應先作出警誡後再作查問。

特別事項裁決:
PW2未有警誡下向D2查問的內容不能呈堂,相關作供會被剔除。


裁判官裁定D1,D2就3項控罪表證成立
D1,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將於4月1日 1430 作結案陳詞,辯方需於3月29日1200前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訊 [3/2]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兩位辯方律師結案陳詞中都質疑專家證人的可信性,專家證人聲稱有測試卻沒有記錄同時也記不起兩名被告雷射筆電池的電壓數據,專家作供指以充滿電的電池作測試雷射筆,因此該測試未能反映案發時雷射筆實際的效能是否達到報告中所指屬3B級。
控方就該議題無正面回應,甚至承認控方確實無相關數據。

辯方D2律師控方就雷射筆的傷害建基於數據,但卻欠缺原有電池的電壓數據,因此難以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 4月29日 1430 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裁決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特別事項:
控方依賴PW2作供指D2於現場查問時就所管有的噴漆是用作塗鴉,辯方對相關招認有爭議,原因是PW2在搜出噴漆查問被告前並未有作出警誡。
D2未有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PW2作供中同意他搜出噴漆後已對D2有合理懷疑,PW2亦認同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查問被告需先警誡被告,但事實上他未有先作出警誡。
從現場片段中法庭可留意到PW2查問D2時的情況和PW2作供時所講有出入。
從片段中可見PW2向D2查問噴漆喺咪用嚟塗鴉,而不是PW2所講D2自己講用嚟塗鴉。
而PW2亦承認不記得查問D2時對答的次序及有否問及集會。

因此法庭裁定相關招認的公平性及準確性存疑,法庭會把相關證供剔除。

一般事項:
辯方承認被告管有涉案雷射筆及噴漆,但對犯案意圖有所爭議。
兩名被告同樣未有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法庭基於下例5點,裁定被告犯案意圖存疑。
①地點
涉案地點位於油街,當天附近並沒有騷亂或衝突發生,也沒有人使用雷射筆及噴漆。
②被截停前的行為
兩位被告被截停前只是於英皇道行緊
③衣著
兩位被告被截查時衣著分別是穿橙色及粉紅色上衣,和示威者的典型打扮不相似。
④其他物品
警方在兩位被告身上未有檢取到除雷射筆和噴漆外的任何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⑤雷射筆
控方專家證人檢測出涉案2支雷射筆同屬3B級別,於20米及40米外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專家證人承認相關測試並非用上原有的電池進行,而是用上充滿電的電池。專家證人指用充滿電的電池測試不影響分級的結果,裁判官同意這一點。

專家證人承認如電池電壓較低時對眼睛傷害的距離會縮短,也就是說電池電壓會影響雷射筆的傷害性。縱使2支涉案雷射筆屬3b級別,但於案發時可否用作傷害他人和被告原來的電池有關,而聲稱有測試原來電池能否驅動雷射筆的專家證人並未有記錄原來電池的數據,也不記得當時電壓是多少。

噴漆本身是普通物品,可有合法用途,在剔除PW2指D2作出的招認證供後,沒有其他證據顯示D2有犯罪意圖,因此不足以證明D2管有噴漆用作於摧毀或損壞財產。

裁決:
D1的控罪(1)罪名不成立
D2的控罪(2)罪名不成立
D2的控罪(3)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