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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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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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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張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先澄清昨日的口誤,之後講解罪行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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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串謀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D6]
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

解釋罪行原素:
- 訂明標的(公共場所)
- 爆炸裝置(兩個炸彈)
- 非法/ 送遞/ 放置/ 發射(引爆)
- 串謀(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
- 協議(某種特義的行為,協商不等如協議)
- 退出咗唔係答辯理由

以下三種情況都不是串謀:1. 唔知道有協議,2. 知道但無意參與,3. 假裝加入。

要達成串謀,必須全部乎合以下情況:
1. 案中有一項協議(對訂明標的的爆炸);
2. 被告與黃振強、吳XX、彭軍壕、林XX、梁XX、張XX,或其中一人加入協議;
3. 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及
4. 達成協議時,被告或其他人會付諸實行實,唔使理最終有無真係或成功實行。

協議唔需要係文字模式,可以係語言或行為,所以要考慮期間嘅所有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佢哋講咗乜或做咗乜,亦唔使理被告的參與情度。

--------
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解釋罪行原素:
- 爆炸品(炸藥和遙控)
- 危害生命、財產造成損害(專家報告有估計)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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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串謀謀殺 [D1~D6]

解釋法律定義:
- 有意圖非法(不是自衛)殺死他人(警務人員)
- 協議係進行某種犯罪行為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
控罪四: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解釋法律定義:
- 何謂管有
- 槍械

罪成條件:
- 管有真槍(張官認為係真槍的機會較大)
- 被告知道係槍和彈藥
- 意圖(被告可以自己用或畀他人使用,以至危害他人生命)

--------
控罪五: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罪成條件:
1. 提供或籌集財產(有無使用唔重要)
2. 意圖(蓄意)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3. 串謀(同樣)

控方指掟汽油彈已經係恐怖主義行為。

根據反恐條例,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i)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ii) 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 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B) 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張官指界定為恐怖主義行為,必須乎合上述(i) 段中的A~E 其中一項,加(ii) 段中的A和B。

--------
最後張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有疑點,利益歸被告。

各被告無案底,犯(咁嚴重)罪傾向較低,被告不一定要作供,D4 選擇作供,品格良好對他有利,只要他的證供有可能係真,應判罪名不成立。

[10:53] 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張官聲明裁決須要是大比數(>7:2)才能成立,否則會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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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5/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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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2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被告進行了三次錄影會面。被告指 27號晚進行第二次錄影後,尚未能聯絡家人及保釋,而在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之前,則被拘捕警員帶到一間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並教自己要如何作答,當中包括三大要求:

1. 要講及對林鄭和政府不滿,發文內容不是講笑
2. 承認貼文內容有不恰當之處,無深慮會否影響他人
3. 要表達後悔

控指被告於錄影會面時回答流暢,神態自若,被告回答唔知能否以此去形容,同意自己冇停頓去諗吓要否跟隨指令,同意幾次錄影中對答方式冇作什改變,確認5973叫自己改講法,無要自己作補充。

▶️就要求1 - 即要講對政府不滿。控指被告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已經有提及此,那樣便沒有必要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再次趕及。被告解釋對方要自己criticize 唔係講笑。

被告確認臨開3rd錄影會面時收到此些指引。控方指房間預備好作錄影會面時,應該仍會記得早前被指示要提及不是講笑,被告同意。控方質疑那樣為何在3rd錄影會面時,仍然話自己係講笑。被告回答忘記了。

控方邀請被告睇3rd錄影會面之騰本,指被告仍然話自己講笑,被告同意,解釋當時可能忘記指示。控質疑既然有三大要求,被告回:「我係會唔記得架 」

控質疑既然被告話對方比指示同開機錄影好短時間,又同意會記憶㥢新,為何會忘記對方的要求。被告回答可能自己誤解了控方剛剛所指記憶猶新的意思,續解釋因為自己(錄影會面)當時可能係有呢個記憶,但係分咗心所以忘記了

陳官指那樣來說,被告並不屬誤解。被告澄清係分了神。討論此項議題期間辯方曾有作回應,陳官指剛才辯方干擾法官,在法官發問時插嘴,會假定想干擾證人作供/法官。

控方質疑既然對方有要求,但被告還是回答自己係講笑,那樣被告早前所提及配合便可以聯絡家人和保釋的好處咪冇咗 。被告回覆自己係下意識去答,諗到咩就答咩。

陳官指既然被告話警員有3大要求要被告做,但被告行為依舊,質疑情況有衝突。被告指自己當時回答無特意提自己一定要跟隨指示,就早前聽完警方提出的三個要求後自己有相關概念,唯回答時冇諗過是否符合要求

陳官質疑既然如此,那該三個要求便沒有意思和用途。被告指自己當時答問題唔專心,並會重複一些講法 。控方指即使被告當下分心,但類似的答案在會面及後時間也有重複說出。被告同意,並同意在三次錄影會面中均冇收返該講法。

控方指被告因此未能達到對方的第一要求(見上)。被告不同意,解釋自己回答時冇記住乜嘢可以講乜嘢唔得,個腦點諗就答,可能會諗起啲指引,但當時精神狀態好差,又聯絡不到家人,又涷,頭和肚也痛。

控方指被告沒有把頭痛肚痛等理由,在反對理由中講出。被告表示自己有講。陳官提醒被告和律師有專業保密原則,解釋控方所指的是第四份書面反對理由,續指被告的律師代表應該有和被告核實才交上法庭,至於被告有否對律師講該些理由法庭不會知,並指出控方現不是問被告有冇同律師講呢啲理由。

控方指被告話痛,又保釋唔到又見唔到屋企人又冇瞓覺,等等的理由都冇在反對理由中列出 ,以表示自己不願意做3rd錄影會面。被告同意。控方向被告確認是否知道該三個要求才做3rd錄影會面。被告回答自己不是很清楚,因為精神狀態好差。

被告同意昨日曾表示保釋好重要,控方質疑既然如此也沒有把對方的要求放在心上。被告回答精神狀態好差,回答得甩甩漏漏。

▶️就要求2 - 即要講自己做嘅不恰當,並罔顧人哋睇完會有何影響。

被告同意於首次錄影會面有講及自己需要負責任。控方問那樣即是知道有問題先會講需要負責任。被告不同意,因為責任定義有很多方面,例如表達內容不正確不清晰需要負責任的情況,不一定是關乎法律原因。

控方指被告在家中被拘捕時曾提及願意刪除貼文,當時應該已知道貼文是不恰當的 。被告表示知道,因為是這個貼文才被捕的,所以知道該貼文不恰當。控方指既然如此,便不是直至3rd錄影會面時才有不恰當的概念。被告同意

▶️就要求3 - 即要講有悔意。

控方指被告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尾聲時,警員問有冇補充,被告答冇,但在第三次錄影會面尾聲時被問及有冇補充,則表示後悔,並表示自己沒有深思熟慮。控方指出被告講自己冇深思熟慮,似是一個開脫和淡化。被告回覆不認同是淡化。控方續指起碼係想開脫,被告回覆:好似係兩樣嘢嚟,並解釋可以是發貼文之後被捕有後悔,或是後悔忘記了刪除貼文,加上警員5973指自己的貼文內容暴力,自己聽完後也覺得是有不恰當,此事也可以致後悔。控方問是否代表係被告自己認為不恰當而不是5973所講的。被告同意。控方追問所以被告話後悔係後悔忘記刪除貼文及致被捕的意思嗎。被告確認。

控方質疑既然如此,被告所講的後悔則不符合對方的第三個要求。被告解釋因為自己只記得要講有後悔,有在此方向尋找一些原因,加上對方指自己貼文內容暴力自己也同意,自己的出發點係盡量配合對方。

控指被告提及的利誘和所指對方的要求有關。被告回覆是大概記得對方所講的要求,不能夠好仔細做出來。控方指既然存在利誘便應記得。被告回答,當時這些要求對於自己來說是overload, 重申係大概有啲禁既野,不同意係自己捏造這些要求,而不是5973給予的。

控表示如果5973真係有提出該些要求並以可保釋作利誘,理應記住。被告回覆自己知道需要記住但不肯定自己能否做得到。控被告做戲劇都記唔住。被告回覆自己做實驗性劇場唔需要記好多野 ,加上年老短期記憶較差。

控指在3rd錄影會面中,開機錄影前被告沒有立即講出該三個要求,被告同意並解釋自己性格很被動,不善辭令。

控方向被告指出警員5973 並無作出利誘,2022年 4.28 日5973 無話今朝大sir 唔滿意要再補充要再做多次錄影會面,無利用和被告的關係(老師學生),無利誘,無予被告三項要求並令被告於錄影會面中講出。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第一和第三次錄影會面中所關注的內容不同,第一次是事件內容,第三次則是心態。被告同意。被告亦同意冇就利誘一事作投訴。

就住被告早前向法庭提交的刊物,指可見被告是警員的導師;和被告指5973拘捕自己時認得自己一事。控方問被告有否認得5973。被告回答當對方講記得自己之後,自己有相應反應。

控方間24年4月27日,是否知道自己在2003年和5973在一工作坊認識嗎,被告回答自己當時只是認知此人有參與自己的表演項目。被告同意在審訊期間,在5973作供後自己仍然未能拿出該印證彼此認識的相關刊物。被告確認控方所指現在希望依賴此刊物去印證彼此關係。

控方問,知否在審訊後5973的名稱和樣貌被新聞報道了 。被告答不知道。控方質疑該刊物是否由其他朋友在5973作供後給予被告。被告回答自己一路有問該表演機構的舊同事搵但未能搵到,現在給予法庭的相關刊物也是唯一一份。

陳官問被告,所指一路有問係何時開始。被告回答今年年頭或者係三四月前。陳官問點解被拘捕後唔叫人幫手搵。被告答因為當時未知會否認罪。陳官質疑被告點解冇兩手準備。被告答自己唔識諗呢啲嘢。

陳官問該刊物是否由他人所給予的,被告同意,陳官追問其姓名、關係和工作(被告回答略去) ,官追問對方幾時比該刊物被告,被告同意係5973作供之後,上星期四告知自己搵到。

控方指被告在二四年三至四月才問人拎該刊物,但於2024年1月已要聽審訊,質疑如此便不能在審訊呈上該刊物。被告同意。

控方指和5973為師徒關係一說很片面,被告回答是對方親口講出被告為其所參與工作坊的老師。被告同意自己沒有幾時教對方的認知。控方質疑係咪對方講就信。被告答早前已解釋過對方學校的表現很突出,面容辨識度高,所以記得,並有和同事商討該表演,並問及是什麼學校。

陳官問被告2003年對此人有記憶因為其表演突出,但2022年是否情況一樣。被告回答對方講起自己就記得。官問有無可能係你記得佢先 。被告回答自己當時害怕,唔會諗呢樣直至對方告知自己,加上對方在安靜的房間內冷靜的告知自己,自己才開始諗。

被告同意證供中冇提及5973指自己的面容很易認 。控指被告的面容不是很大辨識度。陳官指每人不同,如茶樓「之客」客會認到人。控再問被告是否確認4月27日能記得20年前AO 的樣貌,被告解釋因對方表演令自己記憶好深。控質疑那樣為何被告指自己在4月28進行錄影會面時卻記不起對方的三個要求,一日內記憶力有轉變。被告解釋記憶力有分不同範疇,有人記數學叻,自己則記樣好d。

🔸辯方覆問

被告解釋在3rd錄影會面尾聲被問有冇補充時才講自己後悔,為概略執行以應對方三個要求。續指就仔細執行,未能一步步做到。而3rd錄影會面前對方並無告知如何執行。

盤問時,控方問被告點解冇在意所指對方的三項要求,被告回答下意識答,諗乜答乜,並表示自己最初冇專心,所以重複了相同答案。辯方請被告解釋何謂最初不專心。被告解釋開始錄影之後自己仍然感彷彿,應該係唔夠瞓導致,並有重複話自己係講笑的情況。辯方問被告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無。

(辯方部份問題聽不清,內容從缺)

被告指27號,應該係對方核實咗身份證才進行拘捕,並應該是在大門附近位置睇身份證。被告確認盤問時同意控方指自己主問時無講pw3問自己拎password,確認自己在主問有講有警察問自己密碼。辯續問對方身份,被告答晤知係邊個。陳官問幾時唔知,被告答當時唔知,陳官問現在是否知,被告答是17603。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5/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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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2/2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陳官問被帶去錄影的房間時,誰給予口罩。被告回答忘記,陳官追問係咪5973,被告回答唔記得,陳官有冇任何嘢俾左你,被告回答毛氈掛,陳官口罩同毛氈係咪同時間俾,被告回答唔記得,陳官問入錄影房前已經有毛氈,係邊個比。被告回答應該係5973。法官問係被告自己要求定對方自動波,被告回答唔記得。法官認為如果被告唔要求,則不會有人給予是些物品,被人回答唔記得當時情況。法官問被告有冇同任何人講唔舒服,被告指好似無。

辯方問係咪第一次錄影會面已有毛氈,被告確認,至於口罩,被告指自己離開羈留室時已有口罩 。法官問因此並不是5973給予的,被告同意。
————————————-
📌特別事項陳詞:

🔸辯方陳詞
辯方就特別事項呈上書面陳詞,但並不包括被告作供內容。並指控方主要依賴pw1,辯方立場是P W1並不可信及沒有說出事實之全部。

續指pw1為活動的領袖並參加了數月,有階段一和二,亦有綵排和演出,卻表示不記得是嘗試撇除認識被告的說法。控方指pw1對其他活動感興趣但對藝術方面冇興趣,辯方指證人冇否認有流過言在(?)。辯方指pw1指唔記得有參與過該活動或留言,此事影響其可信性。續指被告作為老師有很多學生,相比下,學生身份會更為記得老師 。

辯方指出有三個錄影會面,前設是因為頭兩個錄影會面不足夠,有重要事項有明顯出入,此現象符合pw1利誘被告的說法,要求被告更改自己是講笑一說,承認言語不恰當會影響他人等。

( 陳官關注辯方爭議内容準確性定自願性,辯方有作回應,但聽不清楚)

就住pw1指因為公事忙碌而不能背誦xx(聽唔到),辯方指證人當時沒有其他工作,並承認背誦內容重要,加上就證入解釋事隔兩年唔記得,會削弱其可靠性。

辯方指出第一和第三次錄影會面有不同,法庭應該考慮當中原因,客觀而言係警察作出要求。就住被告作供的陳詞部份,辯方希望待控方抨擊完再回應。法官表示不需理會,請辯方繼續講。

辯方續,指被告冇刑事紀錄,回答時冇迴避,唔清楚就答唔清楚,所提及警方的三個要求在錄影會面中均有出現,至於如何執行或出現,則視乎情況。辯方重申希望等待控方抨擊才回應。

🔹控方口頭陳詞
被告為知識分子並代表文化界參選,因此並不是一個任由別人擺佈的人,加上老師身份會被學生進行利誘嗎。

就住被告有簽署Notebook,在錄影會面中有承認 xx(聽唔到),對時事有認知,並承認自己不是中立,並反對小圈子選舉,直至他發出貼文時仍然不是中立的人,所以被告是不滿政府並為自願作出招認的。

對於7168 的指控,控指被告人可信性不高。被告表示他自己合作,警方又何須威嚇。而指對方好聲好氣亦符合證人的口供。如果法庭接受證人提及電腦當時已被開啟及登入,又何須再作威嚇。

就住對5973之指控。控方表示需要師徒關係成立,但沒有證據顯示此關係如何來,接觸多久,並教什麼。因此說法薄弱。加上警員進行拘捕時,如何會記得中學曾參與工作坊,如需進行利誘,身為學生身份的警員需要利誘老師身份是很難達到的,當中信任是如何出來的呢,被告亦沒有問對方所指自己的情況不嚴重一事。

控方質疑如何令被告知道需要合作。至於警員沒有完全講出口頭招認,法庭亦可接納證人以歸納形式說出。加上被告簽署口頭招應兩次,應該清楚明白,被告亦承認警員冇承諾不落案起訴,如此,單方面期待並不等同有利誘 。如果警員證人所言屬實,被告所提出嘅利誘情況便不是真確。

就住第三次錄影會面,被告指被要求講出三項事宜,被告今天證供提及在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至錄影開始是短時間內發生,但卻解釋自己唔記得,並且分心所以未能完全仔細執行該些要求 。又沒有在開始錄影時首先講出所指被要求要講出的說話,假如真的是重要,理應要執行出來 。控方質疑如此一來被告所指被要求的指令便變成冇用處,而冇用處又如何利誘。

控指如果第一和第二次錄影會面無着數,被告又為何會認為第三次錄影會面後可得到所要求的東西。如果冇期待,就難構成利誘的情況。

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前有承認自己言語不恰當,至於後悔是留至第三次錄影會面尾聲補充環節才講出,但卻提及一些開脫的字眼, 可見被告並沒有跟隨所指的要求。

控指至於為何第一和第三次錄影會面不同是因為第一次注重貼文內容,第三次注重心態 。加上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對答如流,因此是自願的。續指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冇提及話要改口改說法。質疑被告既然身體有不適亦找不到家人,為何會仍然處於分心狀態,不能完美執行所指的要求,亦沒有把身體不適等的理由在書面反對理由書中提及。

控提出留意到被告在27號當日記得20年前的人,在28號卻指自己當時記憶不好,因此在錄影會面未能完美執行警方予的要求。

🔸辯方回覆
被告指警沒有談及如何執行該些要求的情況 ,並表示自己需要配合指示 。辯方質疑控方以老師學生身份去抨擊被告的某些行為,忽略他們其實也是警員和犯人的關係,而犯人處境會較無助。

案件押後至明日10:30 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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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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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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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張官回答陪審團昨日提出的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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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控罪一與控罪二的分別,被告是否需要對“訂明標的"有認知?

分別在地點和意圖
控罪一的“訂明標的",在本案適用的場合是公共場所,軒尼詩道是公共場所;意圖達致他人死亡/偒害。

控罪二無“訂明標的",可以係任何地方,意圖係相當導致他人死亡/偒害。

--------
問題二:控罪五,根據反恐條例,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如何定義嚴重?

張官指法例無定義何謂嚴重,要靠你哋個人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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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如果無大比數決定,是否要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抑或索取法庭指引?

法庭就係要你哋帶來不同意見,希望你哋有討論,聽取和考慮其他人意見,最後忠於你哋嘅誓言,而作出決定,如果都係無結果,法庭再作指引。


[09:15] 陪審團再退庭商議。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6/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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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32 開庭

📍特別事項:
住所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法官讀先後讀出被告代表反對書內容爭議DPC 5973 拉攏𨶹係利用誘招認及警署警長恐嚇下說出電子裝置蜜碼、及控方主要證人PW1之作供。

陳官指辯方先後4次修改反對書,沒清楚說出爭議白願性或準確性。而且在第三次才加入指控PW1拉攏關係利誘招認!

綜合庭上所見所聽裁定被告作供不盡不實、PW1 盤問下毫無動搖,事隔19年忘記參加過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有拉攏關係也沒證明作出利誘。本案控罪嚴重並不是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被告也非平庸之輩,2016參與選舉,得票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2022年4月27日定會知就算可以保釋也不可能冇後續不會檢控,怎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從無正式投訴。首2次所見錄影會面被告對答如流,有毛氈保暖及給予進餐,回答問題時流暢。

🗣️裁決:
法庭裁被告定住所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4月28日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均是自願及準確。控方所有證物接納呈堂。

📍一般事項
控方不再傳召證人,控方案情完,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也沒有中段陳詞。申請休庭解釋裁決,辯方案情應該只有被告會作供。

10:59 小休至11:16

法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2020年2月時自己沒有工作,確認由1982年工作至2016。當時因疫情冇出街,多在家拍一些做運動片段或貼文放上網,目的是打發時間及吹水,片段及貼文主要集中在Facebook,另有在whatsapp 羣組同人吹水,FB除貼文也有同其他人留言。同意涉案帳戶是自己及為唯一使用者,帳戶有766名朋友,其中不多於十人被禁止發言,朋友多是認識,那禁言數人大部份他們有些主動邀請,是不相識。2020年通常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有興趣便出貼文。

證物P2其中截圖涉案貼文,不爭議是自己所貼、有朋友回應及自己有回應。被告重申涉案貼文只是同朋友吹水。為何涉案貼文是吹水?答如果是認真應該寫埋計劃如何。自已成日搵啲攪笑嘢「搲水吹」,舉例如妹妹2000年懷孕自己也寫過「有冇諗過唔要?」。涉案貼文為何是「搲水吹」?被告指疫情嚴重,終日在家便上網搵人吹水講笑,完全無煽動其他人意圖,貼文包括「收買波叔」,跟本無可能做
🗣️貼文內提過popo你說是警察,為何?答2019至20年網上資料知是美國人對警察稱呼。
🗣️「收買波叔」不是搞笑,做唔到唔一定係講笑,例如有人說想打美國總統一拳,可以唔係講笑
被告續回答有人用哈哈笑及答揾老公傾吓回應。友人寫「阿x:練得一身好武功」,被告形容自己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所有留言自己全是用誇張失實、食字手法留言純粹搞笑,不是認真。冇意圖去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同意2022年4月27日被捕,同日做了第一份錄影會面紀錄P16,同意內容準確並採納為自己證供一部份。
🔹盤問
-同意Facebook可快速,廣泛發放訊息
-同意FB有七百多個朋友,所以多在此貼文吹水,回應比在whatsapp 多
- FB限制一些人留言當中包括認識的朋友,同意自己朋友有不同年齡層
-確認運動教學影片是教人做運動,放上FB前有考慮過是否合適。不同意經常放,五六年只得幾條片。
-不會對貼文事先構思或籌備,同意對時事分享較認真
-第二次錄影會面P16自己提及知道社運中後生較反叛會出去整炸彈,只從新聞聽過,澄清自己沒有認知。認為FB不會用作煽動年青人,FB用戶通常「老餅」即50歲以上。
-除whatsapp自己也有用signal,不知道2者分別,聽過Telegram 、連登、高登討論區但自己冇用。冇留意有人會將Facebook貼文𨍭戴在其他平台地方,但知知哋有人咁做。同意自己貼文被一朋友Sam Chan事後轉載其他平台,自己不識佢,可能之前用另一名偽裝朋友。

12:39 午休,盤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14:47] 再開庭

(暫時未知有討論還是有裁決)

[14:53] 其中一名被告的某項控罪及D7控罪未有結果,張官指示陪審團繼續商議

[15:35] 開庭

陪審團再次提問:“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未能有共識,請法庭給予更具體指引。

張官表示未能作出協助,因為這是事實的裁斷,指示陪審團再商議。

[15:52] 休庭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6/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同意自己貼文及回覆實際看到人數多過所見回覆數目。「真係認真諗下 點樣殺死林鄭」解釋是吹水因所有認識自己朋友一睇便知是吹水。智力正常的人知不是認真手法。舉例如黃子華楝篤笑內容誇張、會用多餘字眼?朋友圈大多是文化人,理解會似自己有幽點感。問為何不加「說笑」?說笑講明是講笑或加哈哈笑符號是低級手法。寫嘢要有D認真,再加D多餘用字,兩者沖突才會有搞笑效果。

問為說笑可以講飲食,答因見當時見有人寫,咀咒林鄭去死不是當時普遍話題。自己標題12個字冇提過行動。雖然之後回覆用搶,但機會接近零,是完全不可能。再者自己出貼2小時冇人回才留言要槍炮引朋友入嚟吹水。主控針對十多個回應及四十多個留言,形容一有人回應又不停回應。被告指一諗到搞笑野便打出來。
不同意被捕後在家第一時間答貼文係因不滿林鄭,完全冇說吹水,那個答案才是最真實、直接原因,補充是PW21指示要咁答。不同意留言回應是有目標及計劃,如提過Popo, G4 及收買波叔等。不同意Popo是有惡意、負面說法,是從網絡得知美國對警員常用簡稱。留言「波叔可能都想林鄭死」是嘻笑恕駡刑式講笑。朋友根本不可能接觸手留彈及導彈。
🗣️馮咩咁樣講?常識
🗣️你朋友中有冇人作奸犯科?無
控問及「江湖追殺殺令」,指是一笑片對白,演員有梁家輝、陳輝虹。「籌旗買槍炮」不可能是真,籌旗要公開,做犯法嘢點會公開?
跟住有人回應「老公係教授,有幾耐前有2單教援殺妻」,答當時冇聯想到2單港大及中大教搜殺妻新聞,想到殺妻是搞笑
🗣️我唔覺得殺妻案講笑,係有發生咗!被告回應聽返來林兆波好憎老婆,同意是道聽塗說。
接住留言柒婆夾雜粗口不同意是仇恨,用粗口不代表仇視。
今日上午用「奶賓府」,指是自創搞笑。主控呈上其他較早案件術語專家證人引用「奶賓府」,被告答未聽過有其他人用此字句。
🗣️那單案是2020年2月8日,遲過被告2月4日貼文!除非你指是貶意,但你爭議自創
主控修正問被告自創但是有貶意不是搞笑?答不知別人諗法,自己是食字搞笑。「奶賓府包括廚房佬都係黨員」、「出賣大佬死全家」再次解釋是搞笑。

📌案件管理
主控問完第三十多個留言,仍有十多個要問,今日內不可能完成,辯方指會有覆問不長但也需時,原定預留9月2日結案陳詞可作審訊。

16:13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再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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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今日未有結果,明早09:00再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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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公眾、記者、和律師準備入庭

[14:30] 開庭

⏺️速報
D5賴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罪名成立🔴

其餘被告其他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詳情
控罪一:
D1 - 無罪,9:0
D2 - 無罪,9:0
D3 - 無罪,9:0
D4 - 無罪,9:0
D5 - 無罪,8:1
D6 - 無罪,9:0

控罪二(控罪一交替控罪):
D1 - 無罪,7:2
D2 - 無罪,7:2
D3 - 無罪,7:2
D4 - 無罪,7:2
D5 - 有罪,7:2
D6 - 無罪,9:0

控罪三:
D1 - 無罪,9:0
D2 - 無罪,9:0
D3 - 無罪,9:0
D4 - 無罪,9:0
D5 - 無罪,8:1
D6 - 無罪,9:0

控罪四:
D4 - 無罪,9:0

控罪五:
D7 - 無罪,7:2

[14:45]
15:30處理D1早前承認的控罪的求情
9月2日14:30處理D5求情

[15:30] D1 求情

控辯雙方都無補充。

由張官讀出案情,D1 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即他在屠龍的荃灣貨倉管有兩盒煙花及4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胡椒噴霧)。

張官同意參考辯方的案例,但不接受辯方指被告可能用胡椒噴霧作自衛的說法,因為物品放在屠龍的貨倉,必然用作破壞。

煙花的量刑起點為20個月,4支胡椒噴霧判12個月,認罪扣減四份之一,即15個月和9個月,有6個月為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7/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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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0:31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主控向被告餘下十多條留言,朋友發言「每天咒罵她快死 齊心就事成」,同意「她」是指林鄭,句子只是幻想、自己有讃好是搞笑。接著朋友說「百病纏身,長命到99」自己留言「日日洗腎」是搞笑誇張。
🗣️身為文化界你咁低俗!
-同意主控指自己沒有資料林鄭本身身體健康情況。問到朋友再寫「林鄭上腦」下有藍色讚好是否被告所作,被告澄清不是,但自已有時比like 是禮貌上打招呼,自己不停回應因為大家對話留言彼此之間是講笑,打完一個話題又再繼續下一個。內容有「念力、咀咒」正常人看便知是天馬行空。被問似乎有些朋友如Shirley X很久沒接觸可能政見不同會跟住做?被告指咁不排除零點零幾的人想法不正常。
🗣️問題是比如有人十幾年冇見你點知佢立場?被告答認識控方提及的人,除非失常,否則不會當真。
🗣️大家2019所見,冇論乖乖仔、學歷幾高,都可以變成好激進
-你不會知朋友Shirley政治立場?不同意,雖然耐冇見面但她偶然有貼文,大概知道對方立場。
-咁你即是同Shirley有溝通,之前話比like是hello打招呼咪唔正確?幾個月冇見面咪打招呼。
-你FB七百幾朋友,可能得十多個同你互動留言,咁你對其他朋友之林鄭立埸不會知?我相信朋友內除一二百人非香港人的白人,其他人應該對林鄭看法會同普遍香港人一樣不滿
🗣️你點知朋友係白人?有時裸聊對方其實是男但貼女人相你知唔知?我工作上認識的人才交換FB。官🗣️你點知香港人普遍人不滿林鄭?新聞訪問中多人不滿防疫,通關,果時仲有人做民調反映
🗣️邊個做民調?不記得
-有人貼圖指林鄭眼神兇狠,被告回應「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再次重申是搞笑,不同意圖片中特首眼神兇狠。
-之後有朋友留言提議買兇,同意自己作留言「買兇我夾十蚊」,字面中是買兇殺人但明顯是搞笑。
-「要制止佢 要隊冧佢」是自己貼文,同意字面是殺人,目標是林鄭,但係純粹吹水。
-同意出貼文是博人讚好,不同意貼文是因當時自己心態對林鄭不滿。
-你錄影會面說過貼文是吹水及不滿林鄭管治?答「不滿」也是吹水搞笑,不同意今日解釋是想淡化。不同意知道貼文會影響其他人,就如會面所說貼文不恰當。同意搞笑貼文在冷靜後應該刪去但不同意不刪除貼文是因為想引起討論挑釁其他人。
🔸覆問
-「買兇我夾十蚊」意思是搞笑
-「呢種眼神我都有」自己在傍有加哈哈笑表情
-本貼文標題12個字自己想法是不涉及行動,附和下當時社會氣氛咀咒下,沒有諗過行動。
-貼文見到有人留言搞笑便回覆,又再者自己諗到搞笑野便寫
-澄清答主控貼文如搞笑冷靜後應刪除貼文可能誤會咗冷靜意思,自己一直是冷靜。

-辯方案情完-

11:29 小休至 11:44 討論結案陳詞安排

📌案件管理
雙方同意明天下午1430口頭結案陳詞,另暫定10月2日 10:00 作裁決

11:48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