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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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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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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PW1警員20078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和覆問 🟢=辯方盤問

📌制服被告:

🟡簡單來說,PW1(下稱”他”)在案發時見被告急步走,於是他上次叫被告「警察咪郁!」,並從後捉著被告膊頭,使被告向前跌落地,面向地,其後他嘗試用雙手按著被告的上半身。

🟢在盤問下,他沒有特別留意被告有沒有戴眼鏡;被制服時雙手向前及眼鏡飛脫;被告曾對他說「透唔到氣」和「鬆一鬆開」。

📌被告拒捕:

🟡當被告之後被他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罪大聲宣布拘捕被告,可是當他為被告雙手在背後上膠手扣時後者作出反抗,即想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那時他在被告身旁,也不肯定被告後方有沒有人,所以他不可為被告上手扣。那時警長5275在他的旁邊,但他看不到警長5275的動作。此外,他當時與被告的距離近。

🟢在盤問下,他同意應在被告聽得見下宣布拘捕和施行警誡,但他沒有問被告是否聽見他向被告宣布拘捕;他不記得在制服被告時,附近是否吵雜(因有約50人在附近聚集),也不知道當時同事是否作出驅散行動;他同意他不是面對面向被告宣布拘捕,以及他為被告上手扣時,被告是背向他,所以被告看不見他被上手扣。在期間,他不認為被告有失去知覺。

🟡他見狀於所以大聲請求其他同事協助,期間被告仍有不斷反抗,所以他仍然不可為被告上手扣,於是他對被告警告2次「警察唔好郁!」和嘗試控制他,即捉著他。其後有同事用胡椒噴霧噴向被告的臉,使被告靜止和不再反抗,那時警長5285與他並排。他見狀後為被告上手扣並拘捕他,並與同事扶起被告前往牆邊坐下,他亦有用清水為被告洗臉。

🟢在盤問下,他表示知道當人被噴胡椒噴霧時的反應,包括刺痛、咳嗽、流鼻水等,但因人而異;他同意當他宣布拘捕至上手拘時是電光火石之間,歷時一分鐘多;他不知道被告被按至地上的期間曾向後望(即被PW1第一次準備為被告上手扣前),但已經早被噴胡椒噴霧,或是因為被他壓著所以透不到氣,所以身體有郁動;他不知道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後暈了;他同意他再向被告宣布拘捕時,被告沒有郁動,但不知道是因被告已失去知覺。

📌被告被捕後:

🟡在23:00時多近00:00時,由於被告表達不適,他亦看見被告有不適,所以他們叫了救護車,他亦有陪同被告上救護車。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因被告有向他表達不適。

🟡在救護車上,他搜查被告的背包,當中發現背包內有透明盒,內有雷射筆和電芯。最後他亦有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被告,當中亦有以「非法集結」、「蒙面法」和「拒捕」罪警誡被告,那時被告沒有失去知覺。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所以沒有警誡供詞;他同意沒有讓被告確認和簽署補錄供詞,因被告沒話說(辯方立場是被告那時仍沒意識,PW1指已不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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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會作供。

13:08休庭,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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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下稱”他”)指案發日有上班,並在晚上下班。在工作時會用到電批、手套、電鑽和口罩(用以防塵),因為他的工作包括有小型工程,例如在假天花「拉線」。當中電批和電鑽是由公司提供,而手套和口罩則由他自備,公司亦有給予補貼。即使公司有提供手套,但較不乾淨。而在案發日,他上班時需要安裝伺服器和拆器具,故需要使用手套和口罩。

📌為何前往黃大仙:

🟢他在當日下班後吃飯玩手機時,得悉黃大仙有悼念周梓樂之集會,故打算在完成上門補習後前往黃大仙看看活動是否已結束。他在完成補習後走到黃大仙。在23:25時,他到達沙田㘭道的U型小巴站(即為18,37M和38M等小巴路線之總站),並打算走入黃大仙廣場,期間他看見有悼念活動,人們正低頭和手拿花,而現場還算平靜。

📌為何戴口罩和手套:

🟢他當時戴上口罩和手套,因其他人亦有如此穿戴,他亦認為這是悼念方式之一。不久,他見警察開擴音器,叫人們離開,否則驅散。他見其後人們和平地從四方八面離開黃大仙廣場,那時廣場內沒有警員。

🟡在盤問下,由於有些人有戴口罩和手套,故他認為這是悼念的衣著。他認為這是因為網上資料指當天有不同人在不同地點用不同方法悼念周梓樂,包括當中有人戴口罩和手套獻花。他不同意他當時戴口罩是想掩飾身份,和戴手套是另有原因。

🟡 在盤問下,他知道「蒙面法」在2019年10月5日實施,但他當時沒有擔心當時戴口罩會違法;他當時估計活動已結束,故沒預備花束,但沒花不代表不能悼念,因仍可以默哀等。

🟡在盤問下,他指出當時附近有幅周梓樂的照片,而照片附近有些花。而他是在這照片旁戴口罩和手套。

📌離開現場及被制服時:

🟢當他聽到警方警告時,打算從黃大仙上邨的方向走回家。同時,他看見有警察從龍翔道沿樓梯衝上黃大仙廟嘗試驅散人群,而他則沿原有路線走,當他走著時有人在身邊跑往黃大仙廣場(即反方向),後來他見有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他不知道是否警察,但肯定不是制服他的人)衝向他面前,所以他向右後方閃/跳約1米並轉身以穩定自己身子,同時有人從後方叫「警察咪郁!」(他不知道這是否由警員口中叫出),隨後他被推跌,眼鏡飛脫,面向地,雙手向前以保護頭部。

🟡在盤問下,他指當時沒有脫下手套和口罩是因當時他預期在回家洗澡時才脫下。

🟡在盤問下,他指在迴避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後才聽到「警察咪郁!」;他指第一眼看見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時,3人相距約2米;他指當時向右後方閃的舉動是當時的臨場決定。

🟢當時他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力度由小變大,後來大力至令他難以呼吸,所以大叫「我透唔到氣」,然後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再之後他的手被屈後,所以他嘗試轉頭望是何人在其之上,但在這時他被噴胡椒噴霧,使他感到刺痛和刺鼻,所以他有再講「我透唔到氣」,同時間身體抽搐。由於他吸入胡椒噴霧,致他咳嗽和流鼻水,同時時他被壓的力度漸大,上方的人亦再說「快啲搵人嚟幫我」。

🟡在盤問下,他同意叫「救命!」可以吸引更多人協助;他同意當時他可能被「藍絲」襲擊;他同意當時他沒有叫「救命!」和「打人!」等。

🟡在盤問下,他同意第一次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後,沒有再嘗試爬起身找眼鏡;他表示當時不清楚為何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但不是因為反抗;他同意當時亦沒有叫「邊個!」和「放手!」之類的話,只有嘗試轉頭望後;他不清楚那位不明人士是如何向他噴胡椒噴霧(這是指第一次)。

🟡在盤問下,他指他雙手感覺不到被上手扣,而這時他的手已被人屈後,但未被噴胡椒噴霧。

🟢他指聽不到警察宣布拘捕,只想吸一口氣。隨後他的腳亦被壓,而上身被壓的力度更大,更被多噴一次胡椒噴霧,最後咳多2下後眼前一黑,醒時已在醫院,但他不知道何時醒來。他最後在醫院留了3日2夜。

🟢在上述事件期間,他從未聽見自己被宣布拘捕,而他借自己在醫院雙手被鎖上手扣,和與律師見面下,得知自己被捕。

🟡在盤問下,他指自己是借醫生的被噴胡椒噴霧之說得知自己暈了,他亦從醫生口中得知他何時入院和胡椒噴霧對他身邊有沒有影響,但同意他沒有問為何中胡椒噴霧會使他暈倒。

🟢有關雷射筆,他指曾在案發前數個月某次集會中使用,當時他照向牆身。之後他將雷射筆一直放在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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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僱主(下稱”她”)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在案發當日,她指被告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被告在她眼中是負責任的人。

🟡她指被告是因為她想「加堂」,所以被告在案發當天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她在2019年11月11日得知被告牽涉在本案,因為他在當天有上門向她交代緣故;她同意她私底下沒有與被告接觸,她與被告的相處只侷限在她家中;她亦同意她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當天離開她家中後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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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6月24日09:30續審,處理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的法律爭議。

上午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續審 [2/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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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為背景,辯方在2022年6月1日的審訊時表明會爭議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即2022年6月24日,處理有關「合法拘捕」的議題*。

*同時也會處理結案陳詞

陳詞補充:

針對陳詞中的內容,控方沒有補充,而辯方則有數點補充。

1:PW1的證供有不清晰和籠統之處,在關鍵部份的記憶模糊,當中包括被告在案發時的反抗程度。 此外PW1亦沒有排除有關被告反抗行為的可能性(可能因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和被警員壓致難以呼吸),故法庭未必能肯定被告當時作出所謂反抗動作的原因。

2:被告在作供時承認有意圖參與悼念活動,但這與後來被告逃離和作出反抗未必有關。此外,當時的一羣人在聽到警方警告後已聽話乖乖離開,而被告當時走的方向亦與回家之路相同,加上黃大仙廣場離他的家相近,故他作供時對當時仍戴著口罩與手套的解釋是合理的(想在返到家中洗澡時才脫下)。

*由於有關證供內容的澄清並不重要,故不在本文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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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訂在2022年7月21日15:00裁決。

附錄:

1:警員20078的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2:被告和DW1的證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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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

被告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

在刑事審訊上,控方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清白;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PW1(警員20087)是本案唯一的控方證人,故法庭會特別小心處理他的證供;若果法庭要作出推論,該推論需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的。

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接納PW1的證供:其一,若果有其他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與被告距離甚近的PW1必定可以看到;其二,PW1有向被告大聲警告,被告必可聽到;其三,PW1的證供在重要議題上不存矛盾。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其一,被告戴上手套和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二,在當時「蒙面法」已實施下,被告無視法律,為迎合他人戴上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三,被告就自己右後方跳約1米並轉身的解釋有違常理。再者,被告的描述是集會人士聽到警方警告後立即乖乖離開;其三,被告當時是知道有警員在場,故「警察咪郁!」明顯是由警員口中說出;其四,被告就自己當時被推跌在地上後找眼鏡的動作的解釋不合理,他明顯是知道自己已被警員制服。

法庭指被告僱主的證供不是太重要,因她並不知道被告離開她的家後的去向。

法庭裁定PW1有對被告警告、被告只被噴1次胡椒噴霧、被告知悉自己被警員制服、被告的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控方已就控罪完成舉證,控罪成立。

初步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與家人同住。他母親指他是聰明、顧家、善良、誠實、和樂於助人的人。他為減輕家庭負擔,自己上班並支付自己大學學費,亦有送電腦予妹妹和支持她的大學學費,和給予不少的家用,故他現時無疑已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之一。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僱主和客人不約而同指被告是謙虛、誠實、可靠、勤奮、低調、對工作有熱誠、和有交代的人。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過往的班主任形容被告在數理上是資優學生,曾在奧林匹克數學的比賽中奪獎。此外,被告的人際關係不差、內心正直、心地善良、有才能,未來定必有能力貢獻社會。

📌案情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情節較同類案件輕微,被告只是郁動身體,PW1也同意當時被告可能不知道會被鎖上膠手扣。此外,本案並不涉及這些情節:一,有人在多次掙扎後逃脫,卻再被制服;二,有人推開警員;和三,有警員受傷。

📌總結: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案發至今已相距約2年半,被告已由大學生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現時亦已得到客人和僱主的賞識,再加上本案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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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訂在2022年8月4日09:30。由於案情嚴重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只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黃(25) #1108黃大仙
🛑已還押14日🛑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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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即「抗拒行為」),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被告事後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而該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同時間被告是知道自己被警員制服,故此罪名成立。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䆁背景報告,而被告是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

辯方大律師形容報告的內容正面。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是位年青人,有穩定生活,他過往受家人的關愛、照顧和教導。一直以來,被告的品行良好,成績卓越,家人、師長和僱主均形容被告具正面品格,由此可見,被告作為一個兒子是良好和優秀;(2)被告尊重裁決,會有所反省;(3)案發距今已有3年。在此期間,被告一直努力工作和照顧家庭。

總結以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和有家人支持,再加上本案案情不是最嚴重的程度,可以對被告予以輕判。

崔美霞裁判官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是重申他在原審時的辯解(大意可見上文的「背景」部分)。辯方大律師同意。

口頭判刑理由:

黃大仙在案發當日有集會,被告在逃跑時被PW1截停後嘗試撐起身體和踢腳,使PW1不能為被告鎖上手扣。即使被告在被警告後仍然反抗,最後警員向被告噴胡椒噴霧後,後者才冷靜下來。

如前所述,案發當日有群眾聚集,被告行為鼓吹他人反抗警員,煽動他人的情緒,引起暴力行為。被告在當時有帶備口罩、手套和雷射筆,而口罩是為了讓被告掩飾身份。

拒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此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即使被告初犯,判刑需具阻嚇性。以被告的背景和其背景報告而言,也沒有減刑因素。法庭予以監禁14星期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案件影響被告甚久(近3年),法庭酌量下調至監禁12星期,這是被告的刑期。

保釋等候上訴:

考慮過辯方的陳詞後,法庭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1:保釋金$10000
2:每星期2天到警署報到
3: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住所有改變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在報稱地址居住
6:不得離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1/3]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背景
事發於2019年10月01日,塘尾道近亞皆老街,被告被搜出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證物包括一張成人八達通,一張學生八達通,2支生理鹽水,一包3M瀘芯(未能盡錄)。

📌案件管理
控方將會傳召6位證人,當中沒有被告的招認。控方將會依賴其中一名警員的記事冊,因被告有在記事冊上簽署確認內容。

傳召PW1警員A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天需要當值,由08:00開始工作,結束時間不定。證人當日受上司訓示處理突發公眾事件。當日大約1815時,證人被指使前往彌敦道執行掃蕩。證人與其小隊乘車沿亞皆老街駛近塘尾道,當時,證人見到現場有約40-50名示威者堵路,於是下車並進行拘捕。

證人落車執行掃蕩時,示威者即時四散。證人與其隊友進行追捕,當時證人與示威者相距約30米,現場場面混亂。示威者跑向塘尾道,證人亦向該處追趕。及後證人於塘尾道右行車線天橋底逮捕被告,追捕距離約80-100米。

證人表示被告從未離開過證人的視線。追至天橋底時,證人從後拉低被告背囊,致使被告與證人一同跌到在地。及後證人替被告鎖上膠手扣,並命令被告「唔好郁」。其時,被告不斷大叫被非禮。此後,被告被交給女警17094跟進,證人則繼續執行掃蕩工作。

證人指稱被告訓喺馬路時,雙手有動作、腳踢、唔合作,持續分幾鐘。證人曾對被告表示「警察咪郁」,「警察,唔好走」(2-3次)。證人表示被告在被捕期間不斷大叫她自己的姓名及其被非禮。證人表示他及其他警員均沒有觸碰她的私人/敏感位置。在反鎖被告雙手於其身後時,被告的背囊一直背在身後。證人轉交被告予女警17094後,被告依然背著她的背囊。期間證人表示他及其他任何人,均未曾打開被告背囊。主問結束。

🔸辯方盤問
2019年10月01日,當日證人負責驅散及拘捕示威人士。證人表示當時現場大部份人衣著為黑衫黑褲,但並非全部人如是。證人表示沒有對被告作出拘捕。證人同意被告在被制服時並不清楚她涉嫌干犯的罪行,被告在被制服時亦從未成功嘗試站起身。

證人同意與被告有一定程度身體接觸,但不同意逮捕與制服過程的身體接觸會令被告感到不適,因證人得知被告是女性而有避免不必要的接觸。同時,證人亦不同意被告的反抗只是不合作,因為證人表示被告反抗程度之激烈令證人未能獨身一人完全控制被告,需要其他女警協助制服。

證人確認在現場的40-50人是流動的,不能排除現場曾有非黑衫黑褲的人士在附近移動。目擊被告是在證人剛下車開始追捕時,沒有見到被告的任何堵路或其他不法行為,只看見被告的背部及她跑走的行為。證人表示與被告距離5m左右時,曾對其作出警告如「警察咪郁」,「警察,唔好走」,但無法確認被告能否聽到由證人口頭作出的警告。證人與其隊員乘坐的是2輛沒有警察記號的白色小巴到場,隨後亦包含其他PTU的警車到場。證人未曾搜查被告背囊,由其他女警進行搜身工作。

🔹控方覆問
證人第一眼看見被告是於證人下車後開始進行追捕時。其時,被告身處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人群當中。證人確認跟進被告的女警17094是PTU/其他便衣警員。

午休,欠缺下午內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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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旺角 #審訊 [2/3]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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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女警(20168)

🔸辯方盤問

📌車上搜查背囊
播放片段,在片段中沒有見到在車上有普通證物袋。

案發當日出勤時有戴頭盔、盾牌、短槍及長槍,上述裝備在當值時拿取之後一直跟身。
在押送被告上警方旅遊巴時,因身上有很多裝備不方便搜身,所以當時沒有搜被告身。

在警方旅遊巴上PW2將被告背囊中物品倒在坐椅上,之後拾回物品時看見有一支疑似電筒的物品。

📌快速搜身
被告其後被帶到長沙灣警署臨時羈留室,裡面坐滿其他被捕的示威人士。在臨時羈留室對被告快速搜身時有警員16027陪同,並沒有搜出利器或刀等危險物品。當時並不知道早前搜出為雷射筆,以為是電筒,其後才得知是雷射筆。
所有物品由警員16027確認。

- PW2作供完畢 [11:17] -

傳召PW3警員16027

🔹控方主問

📌手部受傷
當日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被告表示手部受傷,但無要求去醫院。

📌押送被告
在被捕現場沒有警誡被告,直至到警署才作出警誡。
被告被押上警方單層旅遊巴,由現場送到長沙灣警署,由女警20168負責押送。巴士分左右兩排,被告坐最2近窗,女警20168在被告身旁,PW3則站在女警旁邊走廊位置。
在巴士上沒有人打開被告背囊或者放物品入去。

📌臨時羈留室搜背囊
當巴士到長沙灣警署的臨時羈留室,有木板間開不同區域,用作不同工作,例如:辦理手續、搜身、落口供,同一個地點不會有其他被告。
PW3一直陪伴住女警及被告,搜身時PW3都在旁邊。
女警將被告的背囊交給PW3負責搜查,PW3首先拉開被告背囊將物品拿出來放在地上,被告當時在PW3旁邊約一米看着,PW3指有將每件物品都給被告確認,放入去前亦有將證物做記錄,包括雷射筆。
物品放回背囊後由被告孭住。

📌見值日官及拍照
20:02時PW3帶被告去見值日官,PW3向值日官講被捕人士姓名 、身份證號碼。
值日官會問被捕人有無受傷,之後帶被告去落口供。

21:06時PW3陪同被告去影相,期間背囊一直由被告孭住。相片由另一名警員拍攝,相片會寫上被捕人名字、身份證號碼及AP43(AP即係被捕人士)。

12:50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將由警員16027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3/3]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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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警員高福安(音)作供(續昨天盤問) ,負責做PP27,有爭議。

當日10月1日無察覺到被告有傷勢,亦唔知道被告由警方帶去醫院。

當晚21:20 開始接收證物,證人和16027將證物攤在枱面上(共18件),無印象16027有無一張寫有證物的紙張。

21:35 和被告落一份口供,證物寫哂落記事册(3頁文字),之後叫被告簽名,其中有一項事項證人寫咗錯字,所以和被告解釋番,同埋叫被告加簽番簽名。
證人同意無提醒被告有權唔簽名,之後我將記事册收起,無印象有無影印一份給被告。.

將全袋證物鎖係證人坐位的櫃桶裡面,直至2019年10月2日 17:40,成袋證物交比女警6613,包括:一支黑色雷射筆。

[10:45] 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同意新增承認事實,因此無需傳召餘下證人,包括:吳警司的雷射筆專家報告、被告醫療報告
控方證物。

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大專程度,讀日文,案發時在智障人士學校教學,左耳失聰。

被制服時我抖唔到氣,被捕時心情好驚,不知所措。在長沙灣警署內約21:35記事册的簽署不是自願簽,警員亦無給予副本。當時只係記事册寫有雷射筆,眼前唔見有。

當時被告有對警員6507講:有支雷射筆喎?警員答:唔係告妳雷射筆,無關係㗎!我哋告妳非法集結。妳快啲簽拉!呢本只係我自己嘅記錄册,簽完可以去醫院。

被捕時被警棍打背部和手部,無數到打咗幾多吓,打完全身都好痛,我只係想盡快去醫院,落口供時我有要求去醫院,亦都有同其他警員要求,但無人理我,要等到翌日上午才送我去醫院。去到醫院有同醫生講昨天被警棍打。

第一次見雷射筆係警員21065在旅遊巴上搜我身時,當時佢將類似電筒嘅物體放入我袋內。

裁判官小休後裁定特別事項PP27可以呈堂成為控方證物。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要證供成立,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3/3]

下午進度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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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被告作供,辯方主問

將特別事項嘅證供,接納為一般事項證供。2019年10月1日嘅非法集結無被起訴。

2019年10月1日約18:30在旺角亞皆老街/塘尾道天橋底被制服。當日約18:00去到旺角近朗豪坊,係坐朋友車由將軍澳去,在朗豪坊地鐵站落車,一個人週圍行,見到零星嘅黑衣人,地下有雜物、磚塊、垃圾,當時衣著係黑衫黑褲,孭黑色背囊。

行行吓突然有一批車到咗,好多人跑就跟住人跑,跑咗一陣就被制服,當時有掙扎有大叫,被反手鎖上手銬,仲孭住背囊,被安排坐在路邊,由一個女警看守,就係昨日作供嘅17094,佢帶咗被告上一架白色小巴,車上無其他人,見到掛住一套警察制服,坐咗一陣有一名男警員叫轉車,唔記得佢係邊個,落咗車,由另一個女警員21058看守,途中有5~6個防暴警員和一名便衣警員16027一齊行,去咗一架大巴,過程好快,被告先上車,WPC21068隨後。

車上有其他被捕人,約10個,再加約10個警員,坐滿後排,WPC21068指示被告坐在司機位後第5或6排(3座位),因為座椅上有雜物,近窗口的右邊位有水樽,中間位有膠袋,中間位和左邊近走廊位之間攝住有另一個膠袋,女警掃走咗啲雜物,叫被告坐在中間,因為反手,又孭住背囊,被告坐得好前,頭部與前排距離只有約20 cm,女警企在被告左邊面對面。

女警問被告部電話喺邊,被告話無電話,女警話咪玩喇,點會無?隨後搜身,在右邊後褲袋揾到電話,取出熄機。女警用左手壓被告左邊膊頭,令佢上身傾前,打開被告的背囊,被告表示睇唔到但感覺到,眼尾稍到佢攞咗啲衫出嚟放在櫈上,攞個藍色旅行袋出嚟,打開咗,倒晒啲嘢出嚟在櫈上,聽到一吓跌嘢聲音,見到女警彎腰執嘢,跟住佢推被告坐直少少,在被告面前將電話、銀包和黑色電筒擺落藍色袋,再放入背囊,女警無講嘢,被告有講:「唔係我個喎」,女警無回應,被告無再出聲,因為女警唔理佢。差唔多開車時,男警16027上車,叫被告坐右邊,女警坐中間,男警坐左邊。

返去長沙灣警署做警誡口供(辯方證物D1),內容係關於非法集結嘅事情,被告表示去到當刻,仲未知道黑色電筒係雷射筆,第三條問題警員問被告對身上嘅東西有咩解釋,被告表示當刻無咩特別諗法;因為知道有緘默權,回口供時有行使。其後警員做記事冊,唔知道都可以行使緘默權唔簽名。

在警署有要求去醫院,有同 16027 & 5607 講,不被接受,最終在第二日上午才去伊利沙伯醫院,醫生診斷左邊身受傷、心口痛,辯方呈上被告拍攝傷勢的三張相,頭兩張在保釋當日拍攝,第三張在過兩日後拍攝。

去到長沙灣警署羈留室等咗一陣,才剪膠手扣,除背囊,放咗在身邊地下,16027拎咗,影相嗰陣孭住,之後無再貝過,警員6507畀記事冊被告睇時,知到係雷射筆,只係在旅遊巴見到幾秒,就擺入背囊,在長沙灣警署無見過實物。

傷勢對被告造成嘅影響,就係跛下跛下,提唔起隻手好痛;睇過口供、記事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閱讀無困難,但要慢慢睇才能理解,雷射筆不屬於被告嘅,不是自願簽名。

[15:18] 控方盤問
2019年9月30日晚返通宵更,在黃竹坑工作,10月1日08:00放工,去咗將軍澳朋友家中瞓覺,瞓到五點左右醒咗,睇到即新聞,知道九龍油尖旺多處有示威,知道尖沙咀警署被掟汽油彈,決定去示威。

當日返工係要着制服,P24中的1~4號相係被捕時的衣著,5號相中的物品,除咗雷射筆,其他都係被告嘅,手套、在有需要時戴,手䄂、係6月遊行時有人派嘅。

[15:30] 裁判官好好好細聲咁話要小休,跟住行咗去。[16:00] 書記出嚟話裁判官不適,叫雙方約期,交換一輪,最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5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直播員按:無理押後,手足撐住呀!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覆核聆訊

申請方:律政司
答辯方:衛(29) #1110銅鑼灣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1枝雷射筆。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1支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1個灰鏟及1套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被控上述兩罪,她否認兩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裁定控方未能就兩罪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撤銷兩罪。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原有裁決。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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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聆訊觸及的議題如下:

📌議題1: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在原審的裁決所佔的比重

申請方認為法庭在裁決時將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的情況佔太大比重,尤其是法庭在其裁決理由書曾提及這情況3次。申請方亦認為法庭忽略了答辯人即使當時沒有蒙面,不代表她之後不會蒙面,因為她的背包有可供其隱藏身份的物品,亦有可損壞財產的物品。因此,申請方認為若全盤考慮證據,是可以達致定罪結論,即答辯人有犯罪意圖。

答辯方認為法庭在考慮答辯人的意圖時有考慮全盤證據,因為法庭在原審時的考慮因素包括涉案物品有正當用途、答辯人的行為有可疑、案發時沒有任何暴力衝突和犯罪活動、答辯人沒有蒙面、以及案發地點附近沒有黑衣人集結。至於答辯人會否在將來戴上蒙面物品,答辯方認為答辯人可能不會這樣做。

📌議題2:案發現場的環境對控罪舉證的重要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案發地點附近在案發時沒有犯罪活動或公眾活動,或是答辯人沒有犯案,但這對控罪舉證並不是太重要,這也不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此外,即使案件不涉暴力元素,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見HCMA367/2020案)。再者,本案涉及「和你shop」的背景,亦沒有證據指答辯人在案發時想離開現場。

答辯方重申法庭已考慮全盤證據,例如法庭在原審時曾考慮即使現場沒有犯罪行為或暴力事件,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

📌議題3:答辯人被截查時現場的環境

申請方認為即使PW2在作供時曾不確定現場是否曾有人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但這不代表沒有人曾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因為片段未必能覆蓋現場所有角落和時間。此外,法庭在原審裁決時沒有否定PW2的證供,而PW2曾在庭上指他知道時代廣場有「和你shop」的活動,並曾在後來看見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有示威背景的口號,例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答辯方認為PW2指知道現場有「和你shop」的證供是傳聞證供。此外,「和你shop」的性質在本案不得而知,可能是和平有序,可能是與示威相關,可能是與暴力有關;另一方面,根據呈堂片段,答辯人被截查前的26分鐘,沒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口號,PW2後來亦同意根據客觀的片段,現場是和平有序,也沒有人叫喊口號,答辯方因此認為PW2的證供可信性存疑;還有,答辯人在被截查前,警方在時代廣場附近高調巡邏,因此答辯方認為現場有示威並不是事實。

📌議題4和5:答辯人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示威物品

申請方指出答辯人在案發時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的物品包括六角匙、士巴拿,鐵剷、鴨舌帽、面罩、護目鏡、手套、生理鹽水、雨傘、火機、和雷射筆等。因此,申請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答辯人管有的物品亦是環境證據的一部分、時代廣場內有示威、案發時答辯人的背包對答辯人而言是觸手可及(上述物品是放在答辯人背包內)、以及司法認知,達致有罪的結論(見HCMA281/2020案和HCMA367/2020案)。

答辯方認為申請方在開案陳詞時沒有提及答辯人管有的物品對其舉證的價值;此外,即使答辯人管有上段提及的物品,她不一定會將它們用作/協助她作非法用途,她可能有正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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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訂在2022年9月28日15:00宣判。(2022年9月29日更新,宣判時間改為2022年10月6日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