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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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危駕釀3車相撞4傷意外 控方申轉介區院處理 被告准保釋

【東網】28歲休班警員於今年6月凌晨時分,駕駛私家車在旺角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疑撞到一輛的士,至其失控撞毀約2米鐵欄及撞倒1名女途人,另一輛的士則懷疑收掣不及撞向該輛私家車。經執法部門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於上月拘捕該名涉案警員,落案起訴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早(12月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指案件適合交由區院處理,故申請押後以等待轉介文件。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再訊,其間被告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須居於報稱地址,及交出駕駛執照不得駕駛任何汽車。

被告姚新燊,報稱任職警察。他被控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2023年6月5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姓女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

警員涉及各種罪行過往時有發生。今年7月26日下午5時許,警方接獲屯門屯隆街2號一店舖職員報案,指懷疑1名女子從上址盜去一些總值約160港元的貨物。人員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該名姓黎(39歲)女子涉嫌「盜竊」被捕。疑犯於被控1項「盜竊」罪,並於10月26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案件將於12月7日再訊。被捕人為1名休班警務人員,已被停職。

今年4月6日,警方接獲1名18歲女子報案,指她於同日在牛頭角港鐵啟德站附近疑被1名男子襲擊。人員經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於8月4日拘捕1名37歲男子。該被捕男子被控以1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已於8月16日提堂,他否認控罪,案件將於明年1月23日開審。該名男子為1名休班警務人員,已被停職。 (全文)

#20231201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未甩P就危駕
兩警涉越權索CCTV片段被控行為失當 辯方指僅為調查之用 明年2月裁決

【星島日報】油尖警區反黑組警署警長和警員前年11月涉嫌越權,訛稱駐守秀茂坪警署,索取一宗九龍灣傷人案閉路電視片段。2人否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控辯雙方早前呈上書面結案陳詞,裁判官劉綺雲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陳詞。辯方強調,2人的上司曾指示「收風」,「收風」非限制性指示,做出非職責範圍內容行為才等於失當。劉官押後至明年2月21日裁決。

被告為沈志明(41歲)及楊卓麟 (35歲),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香港警務處警署警長和警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虛假身份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及發生於同年11月17日凌晨,超越他們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件的閉路電視錄像。據悉,2名警員早前已被停職。

控方指2人使用假身分、使用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和跨區索閉路電視片段,即符合檢控基礎屬越權。證據顯示2人不可以此方式處理案件,「問題癥結所在係呃人」。 (全文)

#20231201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偽造信呃CCTV
涉在秀茂坪非禮女童 警員被控3罪押後至12.29再訊

【東網】一名男警3年多前休班期間,涉嫌在紀律部隊宿舍3度非禮一名十餘歲女童。執法人員今年6月接獲相關報案,之後展開調查,7月4日拘捕被告,並落案起訴他3項非禮罪,案件今日(12月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應辯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再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匿名被告代號「U.K.B.」,現年27歲。控罪書中文版本報稱是其他職業,英文版本職業一欄則被劃去。據執法部門新聞資料指,被告為一名休班警員,已被停職。辯方今日申請把案押後4星期,以便進一步審視相關片段。控方不反對,裁判官遂把案押後到本月29日再提訊,並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某日、2020年7月某日、2020年8月某日,在九龍秀茂坪和康徑1號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非禮女童X。據了解,被告與女童是親戚關係。

警員不時捲入風化案。已婚34歲警隊高級督察李卓賢,2021年涉嫌強吻懷孕3個月的女店長再「揸」胸,之後下跪求饒,揚言「一球唔夠畀夠兩球你呀!」,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罪成,今年7月判入獄6個月2周。另外,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陸振中警司,被指在去年中於粉嶺一熟食中心殘廁內,先後3度非禮同一名女子。他被控非禮等7項罪名,排期明年8月12日開審。 (全文)

#20231201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三度非禮少女
【理大圍城】申加刑遭拒 律政司質疑原審官過度強調被告非暴動策劃者

【獨立媒體】2019年11月「理大圍城」,17人被指從理大「突圍而出」逃入科學館,被控暴動罪。5人承認暴動罪,被判囚15至19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早前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法官最後指雖然原審官原則性犯錯,但由於各人即將出獄,故駁回律政司申請。法官今(1日)頒下判詞,當中提到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過度強調各被告非暴動策劃者,又猜測各人只是「受害人」,而暴動另有「幕後黑手」,這會影響對各人的個人罪責判斷。

判詞提及,律政司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原審法官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實在是「原則有錯及明顯不足」。他又指,11月18日的暴動是理大暴動的延續,而是次暴動是當時公共秩序嚴重失序的部分,其規模、持續時間及暴力程度都是前所未有,對附近區域甚至整個香港造成巨大的影響。

張卓勤亦批評,原審法官過度強調認罪答辯是認罪協商的結果,認為是控方「放生」各人,以致不當地把本案的暴動從理大暴動的背景分割出來。張又認為,原審法官過度強調各人的品格、背景及或較低的重犯風險,以致錯誤地認為應該對他們從輕發落,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是嚴重罪行的主要考慮。原審法官同時過度強調各人非暴動策劃者,又猜測各人只是「受害人」,而暴動另有「幕後黑手」,這會影響對各人的個人罪責判斷。

法官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答辯人和其他示威者只是逃離理大,並非主動出來攻擊警方。法官認為可以較低的年期作為量刑基準,但無論如何也不應少於3年。不過由於這是一次刑期覆核申請,答辯人依慣例可獲得一定程度的刑期減免,再加上他們原本會很快刑滿出獄,一般會給他們酌情再減,所以在權衡取捨下,法官不認為把他們改判會符合公眾利益。 (全文)

#20231201新聞 #1118理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