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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判刑 #20200119大埔

吳 (17)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辯方表示報告正面,法庭需要時間考慮,表示休庭至10:20再作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判刑 #20200119大埔

吳 (17)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不認罪

審訊(day1day2)、裁決

——————————————————
辯方表示報告正面,被告還押期間遵守規則,自小品格良好,是一個孝順的兒子。感化官表示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不適合勞教中心,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判詞
被告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罪成。

本席裁定的事實,包括被告在行人天橋上蓄意用雷射筆發出光束射向警員,目的是為了傷害警員。被告用雷射筆不斷打圈照向警員,在警車距離80米外開始照射至行人天橋下才停止。其後警員在其身上搜出雷射筆。

被告18歲,修讀大學一年級,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根據《公安條例》第33 條c,基於被告在17-25歲之間,法庭只可以判處不多過3年或者勞教中心、更生中心。

懲教主任表示,被告指事發時只是用雷射筆照向天上的星星,父母相信是不小心才照去警員。其報告表示被告不適合勞教,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多封求情信表示被告因為本案產生焦慮,本席認為一個人犯法後,其後需要審訊感到壓力實屬咎由自取。法庭不能忽略警員需要審訊時也會感到壓力。既然被告不考慮警員的感受,本席也不會考慮被告的感受。

襲擊警員是嚴重罪行,假如警員執法時不受尊重,便吸引不到優秀的人員加入警隊,防止罪案發生,維護社會安全。縱使有良好的法治,也未能幫助,影響了整個社會的秩序。

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行為十分可惡。若被告成年,會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被告與懲教主任見面時仍沒有悔意;長輩在求情信中表示被告有反省,本席認為若反省應盡早認罪,作一個大丈夫的行為;有長輩在信中表示被告只是不小心,本席認為他們自欺欺人,仍為被告找理由逃脫,難怪被告沒有悔意;師長在求情的同時,應思考,為何他們眼中的大好青年會犯如此大的罪行?究竟香港的教育出現了甚麼?為何年輕人會如此犯案?

被告無緣無故如此襲擊一個素不相識的警員,可見其心中仇視警員。在被告繼續學業前,必須修正其價值觀。既然父母無法好好教導,應交予懲教處教導。

控罪一:判處更生中心‼️
控罪二:判處更生中心‼️
兩項同期執行‼️‼️

(按:手足精神良好。)
(*陳官質問香港的教育出現了甚麼問題?為何年輕人會如此犯案?直播員表示,究竟香港的法庭出現了甚麼問題?為何要如此對待年輕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1/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
(1) 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c)條。控罪詳情指3人於2019年11月3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光佑 (譯音),由於犯了罪行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 58690 郭文廸。

(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
控罪詳情指D3陳小姐於同日同地,意圖防止女子(本案D2)鄭xx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隻證人,辯方爭議其中一段由警方拍攝的影片之可呈堂性……

現在修正控方在承認事實中的手民之誤。另外,辯方不滿控方在相簿內有文字描述,認為相關內容應該由證人作供時帶出,因此有需要删除……

🟡休庭一陣,待主控 #葉劍明大律師 糾正錯誤後再開庭。已休庭1個鐘,仲未搞掂……

【最後更新 11:3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2/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昨天審訊內容

--------------------------
PW2 警員 7308 凌兆禧 接受辯方盤問……

警員就本案撰寫兩份口供,第一份記錄「有人雙手舉高一件黑色物品」。但在2020年8月17日下午補錄的供詞,卻改口稱「該人用右手將一件物品掟向警員,如錄影片段所見,我確認疑人手上的物品是白色或淺色」。

🟡辯方質疑7308凌兆禧當日的觀察並不可靠,在庭上的作供是依據錄影片段而非牠的現場觀察。而且現場多人擲物,所謂的黑色物品可能由上層擲下,而擲物者亦非被告。加上當時大量有記者及市民,環境一片混亂令警員視線受阻,觀察可能出錯。

🔵凌兆禧稱除了擲物者手中物品的顏色依賴片段外,其餘在庭上的證供都是依賴現場觀察,肯定該人雙手向前擺動1次,同意環境混亂,但觀察不會出錯。

凌同意該名被指稱擲物的女子並無逃跑,返到警署才確認她的衣著,並非被捕前就透過她衣著特徵鎖定她,無印象她手持外賣袋。

*控方指稱擲物者是D2,辯方有爭議。


🟢休庭至11:4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2/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26

--------------------------
14:32 開庭,傳召PW4女警 7799 陳敏琍 (譯音) 逮屬大埔警區重案組第二隊。

在2020年3月2日06:55,女警7799、警員518305751到D1寓所,在D1及其丈夫、兒子的見證下搜屋,女警7799 (即PW4) 負責搜查D1的個人物品……

15:17 PW5 偵緝警員 5305 蕭達豪 (譯音)正接受盤問,辯方爭議警方處理證物的過程,作供未完,細節後補。

--------------------------
🟢 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期間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控方播放不同片段:

p18,控方指出最遠處一堆人士的某一小點就是D2(*主控的眼睛猶如千里眼,看到常人看不到的東西~),在片段中見到D2拋擲東西(控方表示需要在慢鏡播放下才見到),法官表示其後自己再看相關片段;
p2,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1出現;
p3 ,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2(戴口罩)出現;
p4,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2(沒有戴口罩)出現。

控方表示上述的畫面就是案發地點附近的玻璃門,辯方不同意。法官表示,整個大埔超級城很大,不同區域的位置也有玻璃門,控方需要表達其關鍵性,位置是否就是c區,即本案控罪提及的地點。其次,拍攝的時間也是相隔了幾十分鐘,控方可以每召拍攝上述片段的警員上庭作供,解釋是哪個位置(這些片段由一位警員拍攝~)

法庭表示控方可嘗試詢問該名警員是否下午能夠到法庭作供,若不能便可能要再安排多一天時間,傳召該名證人上庭。辯方表示也需要控方提供證人的口供紙、記事冊,押後至1430開庭再看情況~
(按:直播員表示,若控方處理案情時認真一些,相信能節省法庭的不少時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控方表示需要時間傳召證人、處理片段的呈堂性、提供證人的口供給辯方和解釋影片證物中屬於哪一個地點位置等,所以需要押後安排時間審訊,控辯雙方相信一天時間已足夠。經控辯雙方與法庭商討後,最快也要7月26日先有時間。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2/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下午進度:
被告就特別事項部分的作供完畢。

辯方表示還會傳召一名證人,分別就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作供~
(*所有細節盡快補回~)

案件押後至6月4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想同手足講聲你好叻❤️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上午進度
就著特別事項
辯方證人簡先生已作供完畢;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辯方有結案陳詞;
法官表示,經考慮後,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口供為被告自願作供,故決定剔除pp4-7等4份文件,正本歸還予控方,副本存於法庭。

就著一般事項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但會繼續傳召辯方證人簡先生,已作供完畢。

法庭押後至今日1430再繼續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下午進度
控方結案沒有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完畢;

法官詢問辯方律師是否在盤問控方證人時,遺漏了指出一些辯方立場,包括究竟被告與dw1非蹲而是站在草叢上;被告與dw1站在一起,與另外一名男子相距3-4米;pw3沒有向dw1出示委任證等。辯方律師表示是自己遺漏了,所以希望能夠重召控方證人一至三。

經過控方聯絡警方後,3名警員表示能夠半小時內返回法庭作供,唯他們當值中,不能以西裝上庭,法庭表示不要緊,就算穿著球衣球褲拖鞋也可以。

辯方重召證人完畢~
(*所有審訊詳情週末補回~)

押後至6月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 辯方代表律師
余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

📌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 D4 判刑 速報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1/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承認事實:

2019年12月28日17:30時,有50人在行人天橋聚集,當中有人身穿黑衣及戴口罩,並滋擾途人,又要求搜查途人的電話。其後發生圍毆事件,警員20614與同袍到場調查,並懷疑被告與圍毆事件有關。被告逃跑至上水廣場內並躲進swarovski櫃檯下,20614於櫃檯外截停被告時,被告不斷掙扎及反抗,糾纏期間被告用手撞壞20614的防暴頭盔。

被告掙扎期間,24201上前將被告壓在地上,並警告被告不要反抗。被告搶24201的警棍,20614立即協助搶回警棍,被告沒有鬆手,三人爭持警棍。最終有警員向被告施放胡椒噴霧,被告才鬆手。有閉路電視拍下事發經過,被告警誡下保持沈默。
——————————-
10:16 休庭一會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警員周呈琛(pw2)出庭作供,他供稱案發當日看見X (pw3)追著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被告)。pw2立即追上前,他看見X按著被告的肩膀,被告反抗,X用警棍打被告一下 。Pw2 警告男子「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然後pw2上前搭住被告,對方卻雙手推他的心口,導致pw2退後一米,「心口痛咗一下」。

被告打開上水廣場的門並走進室內,X緊追被告,Pw2則在X身後。pw2 緊追期間一直注視被告,被告跑去Swarovski櫃位,並脫下外套,露出內裡的紅色T shirt 。被告躲進櫃位裏,X 截停男子並喝止對方「唔好逃跑」,未幾pw2聽見X大叫「搶槍!」。由於情況咁危急,pw2立即控制被告。被告反抗並將pw2推向櫃枱,被告抱著pw2與其角力。

Pw2右手放開胡椒噴霧,並與被告糾纏。由於pw2已經冇力,二人糾纏直到同袍前來支援。期間pw2嘗試用腳將佢制服在地,但不成功 。辯方問pw2的頭盔是否損壞了,對方回答被告推爛了頭盔前面的擋風玻璃膠板。
(仲有)

12:38休庭,下午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上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56

下午:14:38開庭
X出庭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5/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8
—————————
法庭表示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各辯方律師表示,D1、D2、D3都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準備結案陳詞,希望申請押後。法庭詢問控方能否針對身分認證作出一份簡單的書面陳詞,例如歸納在某個時間見到的哪一位指稱的相關人士。控方表示會做一個列表,列出哪一個閉路電視片段出現的指稱相關人士。

法庭表示需要知道控方的基礎,要求控方在18/8之前呈交給法庭及辯方。而辯方則需要在審訊前兩三日前呈交於法庭。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辯方盤問警員X(pw3),當他身處天橋追截被告時,是否不顧一切只望著前方跑過去。X回答:未到不顧一切。辯方續問X追截時是否需要避開人群,以免撞傷市民,X同意。辯方問:你嘅職責從都唔係傷害市民㗎可?X:從來都唔係。辯方認為,既然被告需要避開市民,X就不是「牛咁眼」衝向前兼無須環顧四方,X同意。X亦承認人群裡有其他人士身處黑衣。

辯方播放現場片段,畫面顯示係X與pw2於上水廣場地下的Dior店舖內嘗試截停被告,但不果。辯方問X是否同意,X與pw2於上述地點首次截停被告,X不同意,指Dior前4、5秒X曾左手搭去被告的右邊膊頭,並警告對方,但被告仍然反抗,沒有理會,X遂向被告揮打警棍。

X稱曾警告被告「唔好再走!否則使用警棍」,但被告反抗,X揮動警棍後打中被告的右前手臂。辯方問X「嗰陣你見到20614有咩動作呀」,對方回答「無留意」。(詳情後補)

調查警員5305(pw4)作供,負責睇片辨認被告身分(詳情後補)。

13:00休庭,14: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4/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會傳召證人。控辯雙方將於8月11日作結案陳詞。散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6/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控辯雙方早前已經遞呈上書面陳詞予法庭,辯方口頭陳詞補充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星期六)早上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楊(29) #1111上水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警長54977鍾宏業。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6月12日被吳重儀裁判官(下稱原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下令上訴人需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侯判。

上訴人後來在2020年6月18日獲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批准保釋侯判。

後來上訴人於2020年6月26日被法庭判處9星期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即時向原審裁判官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而案件的上訴聆訊則於2021年8月27日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席前處理。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964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51
=============
上訴方由駱應淦資深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及梁大律師代表。

理由1:原審裁判官立場偏幫控方,對被告帶有偏見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並沒有客觀事實的支持,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患有反社會人格及精神病歷。

陳慶偉法官向上訴方及答辯方建議一個案例,即HCCC40/2010及CACC240/2011,該案主審法官是陳慶偉,而當時代表上訴方恰巧也昰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法庭會給予1星期時間予上訴方及答辯方就此內容作回應(如果有),內容最好不多於10頁紙。

理由2:原審裁判官指被告以警員編號稱呼警員是懷有敵意,以及望向警察的眼神帶有仇恨

陳慶偉法官也指出「差佬」也確有貶意之意。此外要判斷上訴人當時作供時是否對警方有敵意,要看內容(即上文下理)。

理由3:原審裁判官錯誤信納警員證供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對警員抱有較大的信任,但不賦予相同比重的信任予被告。

陳慶偉法官指出當時控方傳召的3名證人都是交通警,並非處理刑事案件的警員。此外他很喜歡駐守粉嶺裁判法院,也對涉案迴旋處很熟悉。

上訴人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
答辯方(即律政司)由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代表。

答辯方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
=============
法庭暫訂在2021年9月10日15:00作裁決。上訴人在等候裁決期間可繼續保釋。

*今天聆訊只是讓上訴方及答辯方補充書面陳詞

(11:28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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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1) (3) (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