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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SaDi

此為北區哨兵頻道(北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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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6上水 #提堂

黃(2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背景:案件於2020年1月16號首次提堂,被告在庭上申請保釋但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拒絕,被告曾還押28日後在黃崇厚法官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其後被告2020年8月23日在中國海域被捕後並拘留130日後在2021年3月31日回港。被告當時後因檢疫而未能上庭,當時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5日與其他案件一併處理。

備註:警方曾要脅被告「唔認就做死你前妻同媽媽」
===============

🛑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需還押懲教看管🛑
押後至 6月15日 1200粉嶺法院第一庭 處理轉介文件
「手足有向庭上揮手 亦有向女朋友比心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張(62) 案情按此

控罪
D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中涉及化學物品,化驗司需時檢驗;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12星期作進一步調查。不反對D2保釋。

辯方不反對押後,請控方確認是否只剩一項搜證工作。控方指還要完成DNA比對。

==============

本案押後至7月2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D2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330上水 #提堂

林(33)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21年3月30日在上水一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隧道內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表示被告今天無需答辯,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及等待化驗所報告。

辯方表示被告更改保釋條件如下,法庭批准?
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三次;
更改報到時間。
(*蘇官一秒說完一句說話,律師聽不到,直播員也聽不到lol)

案件押後至7月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期間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進度報告

* (15)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4樓486號舖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24511呂文洋。

背景:
• 當日,有網民發起聖誕「和你Shop」活動,號召市民在各區商場聚集,包括新城市廣場。被告被指衝擊警方防線,其後被制服及拘捕。
• 於2020年8月21日,在蘇官席前承認有關控罪並還押候判,以索取社會福利、感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 於2020年9月11日,因被告沒有預謀犯案,加上有悔意及反省,在羈留期間亦表現良好,裁判官頒下24個月保護令,並撤銷控罪,不留案底。
• 同時,蘇官亦提醒被告,法庭會在4個月後審閱進度報告,屆時若表現未如理想,則會被判入男童院。

案情:
在保護令期間違反宵禁令而上庭。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粉嶺法院第八庭再訊和聽取進度報告。

🛑🛑期間繼續由警方看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4元朗

張(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控方預備好答辯,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六星期就CCTV及錄像片段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14: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擔保照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4元朗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控方預備好答辯,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六星期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3日14: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擔保照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4元朗

D1:林(16)
D2:周(20)

控罪:
(1)D1參與非法集結
(2)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內與另一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控方預備好答辯,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以索取文件。

控方指D1 於Yoho Mall聚眾、叫口號及破壞;指向D1有15分鐘片段及警誡供詞。而指向D2 則有25分鐘片段。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日14: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期間擔保照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6上水 #提堂

黃(29) 
🛑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背景:案件於2020年1月16號首次提堂,被告在庭上申請保釋但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拒絕,被告曾還押28日後在黃崇厚法官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其後被告2020年8月23日在中國海域被捕後並拘留130日後在2021年3月31日回港。被告當時後因檢疫而未能上庭,當時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5日與其他案件一併處理。

審訊內容撮要:

~控方因要與爆炸品專家開會,以決定案件的嚴重性,再決定轉介至區域法院或是高等法院審訊。

~由於要等候法律意見,故申請於2021年8月10日再訊。

~辯方不反對,但提出案件已押後兩次,期望控方下次可決定在哪間法院審訊。

~下次提堂 : 2021年8月10日9:30am粉嶺裁判法院。

❗️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
P.S. 手足向到場旁聽女友給了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大埔

D1:陳(25)
D2:黃(25)

控罪:
(1)D1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2)D2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3)D2管有爆炸品

詳情:
(1)-(2)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管有產生並發射無線電波得任何種類齊聚,即一個無限對講機,即使這器具並非預定作無線電通訊之用,而該齊聚並沒有另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之拍照
(3)D1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8枚俗稱煙霧彈/餅的爆炸品。

‼️D1今天缺席聆訊,法庭向其發出拘捕令,之後亦不會獲准保釋。

保釋事宜:
。500元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330上水 #答辯

林(33)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21年3月30日在上水一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隧道內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認罪❗️

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宣讀案情,2021年3月30日PW1進行巡邏,觀察到被告形蹟可疑,見到被告在隧道牆壁上噴上「警黑」、「光復香港」、「721香港之恥」,PW1進行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不滿,只係發洩。

求情: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太太、和朋友撰寫。

判刑:
判處兩個月監禁,緩刑三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判刑

D1: 林 (1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內與另一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判刑速報:更生中心❗️❗️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 辯方代表律師
余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

📌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 D4 判刑 速報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大埔

黃(25)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管有產生並發射無線電波的任何種類器具,即一個無線電對講機,即使這器具並非預定作無線電通訊之用,而該器具並沒有領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之牌照。

~辯方已去信律政司申請以其他形式處理案件,但控方未覆,因此申請將案件押後,等候控方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6日 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DAY 4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4/4]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36 開庭

📌 結案陳詞[節錄]
🧷 裁判官問D2代表律師
裁判官問關於D2 當時的職責。D2 代表律師有合理可能是作為議員監察警員的身份。控方不同意,並指出根據截圖冊,當時D2 尾隨PW1 ,而最初D2是未穿背心的。D2 指最重要是過程有穿着,證明他是想進行議員的職責。D2 不是針對PW2 ,而是PW2 作為警員身份。而控方證據顯示不到D2有議員監察以外的目的。
裁判官問,D2 當時能否要求PW1 回應其身份?D2 代表律師指無法定要求可以,但只是希望作代表詢問PW1 的身份。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追問?D2 代表律師指追問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纏繞?D2 代表律師指若去到滋擾 (nuisance) 則可算是纏繞,但D2 當時只是詢問兩次,因此顯示不到纏繞。

🧷 D5 結案陳詞
今早已呈上結案陳詞,並參考了梁天琦,梁頌恆及湯偉雄案的原則。
D5 面對非法集結控罪,辯方希望帶出兩個重點。
一,非集是否由2140時開始。而D5 認為2144時開始。
二,D5 作出拍攝的行為是否參與UA。
(詳情後補......)

📌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時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43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6上水 #提堂

黃(29) 
🛑已還押逾四個月

控罪: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背景:案件於2020年1月16號首次提堂,被告在庭上申請保釋但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拒絕,被告曾還押28日後在黃崇厚法官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其後被告2020年8月23日在中國海域被捕後並拘留130日後在2021年3月31日回港。

———————————————

控方申請押後,指出政府化驗所檢驗涉案炸藥需時,需時大約4-6星期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期間被告需要遠押看管

按:手足一入庭就向到場旁聽女友給了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提堂

周(20)
(*原案D1已認罪,判刑詳情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曾彼得。

控方表示因辯方去信律政司商議以其他方式處理,故需押後等候結果,下庭再聽取其答辯。

案件押後至9月3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擔保照舊。
- - - - -
補充:
周(20)為當晚被警方追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通知辯方無需答辯,案件會轉介去區域法院,申請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和會作修訂控罪。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告無需答辯,控方申請轉介區域法院,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6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被告可以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