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判刑 #無線電
#1118佐敦
D1: 張
D2: 馮
19/11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33
控罪: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11月13日紅磡海底隧道被封,理大有佔領行動,行動11月18日網上有人呼籲去佐敦,約19:20時,在寶靈街有堵路,警方出動水炮車,有人掟汽油彈,警方拘捕4人帶返元朗警署,搜出對講機。
控方收到辯方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的文件,同意D2申請,D1還在處理中。
D1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 12:00時,在粉嶺法院第一庭再訊。
D2同意案情,控方撒控,D2自簽一千元,承諾守行為一年,不干犯電訊條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判刑 #無線電
#1118佐敦
D1: 張
D2: 馮
19/11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33
控罪: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11月13日紅磡海底隧道被封,理大有佔領行動,行動11月18日網上有人呼籲去佐敦,約19:20時,在寶靈街有堵路,警方出動水炮車,有人掟汽油彈,警方拘捕4人帶返元朗警署,搜出對講機。
控方收到辯方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的文件,同意D2申請,D1還在處理中。
D1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 12:00時,在粉嶺法院第一庭再訊。
D2同意案情,控方撒控,D2自簽一千元,承諾守行為一年,不干犯電訊條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8佐敦 #無線電
👤 張(D1)
同案D2獲簽保守行為處理,記錄按此。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發前幾日,有大批示威者於紅磡海底隧道聚集,以雜物堵塞隧道及毀壞閘機,最後進粘理工大學唔。2019年11月18日,網上有人呼籲去佐敦以分散警力,營救示威者。約19:20時寶靈街有堵路,警方出動水炮車,有人掟汽油彈、有人逃離現場,警方截停164人,其中拘捕4人,帶返元朗警署,在D1身上搜出對講機。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D1同意案情,控方撤控,簽1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需繳堂費300元,於保釋金扣除。
涉案對講機充公,其餘返還被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8佐敦 #無線電
👤 張(D1)
同案D2獲簽保守行為處理,記錄按此。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發前幾日,有大批示威者於紅磡海底隧道聚集,以雜物堵塞隧道及毀壞閘機,最後進粘理工大學唔。2019年11月18日,網上有人呼籲去佐敦以分散警力,營救示威者。約19:20時寶靈街有堵路,警方出動水炮車,有人掟汽油彈、有人逃離現場,警方截停164人,其中拘捕4人,帶返元朗警署,在D1身上搜出對講機。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D1同意案情,控方撤控,簽1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需繳堂費300元,於保釋金扣除。
涉案對講機充公,其餘返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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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李(19)
上回審訊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士巴拿和螺絲批)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
速報
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期間還押‼️
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報告。
(稍後補回詳情)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李(19)
上回審訊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士巴拿和螺絲批)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
速報
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期間還押‼️
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報告。
(稍後補回詳情)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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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李(19)
上回審訊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士巴拿和螺絲批)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
判詞
被告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被告在上水一帶燈柱eb1771管有1扳手1螺絲批(*抱歉,蘇官沒有說出具體地點)。
辯方同意,警員截查時被告搜到有以上的物品。辯方的爭議點在於被告管有2物的意圖,另外爭議2方面,包括a. 法律上對於意圖襲擊的定義?是否指向非法用途;b. 無論如何,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有意圖作出破壞。
對於辯方認為法律觀點上的爭議,即第17條並非無限擴闊,在1984年修例時,整份文件並沒有講述為何刪除’such’一字的原因?把「意圖將作該等非法用途使用」中的「該等」剔除,本席接納控方的說法,否則其修改全無意義。因此,本席裁定現時的條文合理。
審訊中只有一名控方證人,即截查被告的警員。事實上雖不能確定截查被告時的行為但當天附近有示威活動,當時全港各區號召大三罷,有大量的示威者聚集,有人拆除欄杆進行堵路,有人使用無線電通訊器具作指揮、通訊的角色,有人穿備頭盔和護目鏡,以阻擋流彈和催淚煙的傷害,也有人蒙面等。雖然本席認同以上的物品也有其他合適的用途,但被告身上有齊所有的物品,可見他一早準備參與非法行動。
參考了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本席肯定被告故意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出破壞,因此宣布控方成功舉證,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法庭補充,根據上訴庭,梁有勝一案作案例,螺絲刀可以入侵別人的住所;扳手可以打向別人的頭部,造成傷害。)
控方申請證物 1,5-18歸還予被告;2-4充公;19-21 則在法庭存檔。
——————————————————
求情
被告20歲,沒有案底,因為媽媽身體狀況不佳所以輟學照顧,希望案件結束後能夠重回校園。
關於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被告認罪,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實際使用過,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它干擾他人的行為。被告因為對於法律的無知,不知道要持有牌照才可以攜帶。參考大多數案件都是以罰款的方式處理案情,希望法庭能夠考慮。
關於控罪一,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案情方面,控方沒有指控被告實際上有參與過剛才法庭提及的活動,雖然法庭經過審訊後認為被告有意圖而裁決罪成,但沒有一個基礎證明被告參與活動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審訊期間,控方證人也表示當時只有堵路的行為,沒有其他暴力的事件和衝擊出現。此外,同類案件中,本案的嚴重性偏低,現呈上一系列的求情信。
在被告信中看到他關心社會,深深明白表達意見要用合法的方式,承諾不再重犯;哥哥一直陪同被告上庭,形容被告有夢想,從來不用家人擔心,即使面對著不同的難關,也會積極面對;朋友表示被告對社會關心,對自己的生活也有規劃,十分關心家人,性格成熟;雇主和上司形容被告有責任心,為人正面。知道被告關心社會,案件中受氣氛影響,已有反省,願意繼續聘請被告,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改過自新;中學校長、老師對被告嘉許很高,認為其本性並非如此,只是用了不恰當的方法表達,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被告。
辯方表示20歲的年輕人,面對2項控罪,已經有十分大的打擊和教訓。信件中,被告也明白要用合法方式去表達訴求,重犯機會低。雖然經審訊後才定罪,但希望法庭能夠為其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非監禁式的處罰,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
(按:因辯方與法庭的時間表未能互相遷就,蘇官表示星期六也可以~)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李(19)
上回審訊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士巴拿和螺絲批)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
判詞
被告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被告在上水一帶燈柱eb1771管有1扳手1螺絲批(*抱歉,蘇官沒有說出具體地點)。
辯方同意,警員截查時被告搜到有以上的物品。辯方的爭議點在於被告管有2物的意圖,另外爭議2方面,包括a. 法律上對於意圖襲擊的定義?是否指向非法用途;b. 無論如何,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當時有意圖作出破壞。
對於辯方認為法律觀點上的爭議,即第17條並非無限擴闊,在1984年修例時,整份文件並沒有講述為何刪除’such’一字的原因?把「意圖將作該等非法用途使用」中的「該等」剔除,本席接納控方的說法,否則其修改全無意義。因此,本席裁定現時的條文合理。
審訊中只有一名控方證人,即截查被告的警員。事實上雖不能確定截查被告時的行為但當天附近有示威活動,當時全港各區號召大三罷,有大量的示威者聚集,有人拆除欄杆進行堵路,有人使用無線電通訊器具作指揮、通訊的角色,有人穿備頭盔和護目鏡,以阻擋流彈和催淚煙的傷害,也有人蒙面等。雖然本席認同以上的物品也有其他合適的用途,但被告身上有齊所有的物品,可見他一早準備參與非法行動。
參考了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本席肯定被告故意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出破壞,因此宣布控方成功舉證,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法庭補充,根據上訴庭,梁有勝一案作案例,螺絲刀可以入侵別人的住所;扳手可以打向別人的頭部,造成傷害。)
控方申請證物 1,5-18歸還予被告;2-4充公;19-21 則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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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20歲,沒有案底,因為媽媽身體狀況不佳所以輟學照顧,希望案件結束後能夠重回校園。
關於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被告認罪,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實際使用過,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它干擾他人的行為。被告因為對於法律的無知,不知道要持有牌照才可以攜帶。參考大多數案件都是以罰款的方式處理案情,希望法庭能夠考慮。
關於控罪一,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案情方面,控方沒有指控被告實際上有參與過剛才法庭提及的活動,雖然法庭經過審訊後認為被告有意圖而裁決罪成,但沒有一個基礎證明被告參與活動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審訊期間,控方證人也表示當時只有堵路的行為,沒有其他暴力的事件和衝擊出現。此外,同類案件中,本案的嚴重性偏低,現呈上一系列的求情信。
在被告信中看到他關心社會,深深明白表達意見要用合法的方式,承諾不再重犯;哥哥一直陪同被告上庭,形容被告有夢想,從來不用家人擔心,即使面對著不同的難關,也會積極面對;朋友表示被告對社會關心,對自己的生活也有規劃,十分關心家人,性格成熟;雇主和上司形容被告有責任心,為人正面。知道被告關心社會,案件中受氣氛影響,已有反省,願意繼續聘請被告,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改過自新;中學校長、老師對被告嘉許很高,認為其本性並非如此,只是用了不恰當的方法表達,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被告。
辯方表示20歲的年輕人,面對2項控罪,已經有十分大的打擊和教訓。信件中,被告也明白要用合法方式去表達訴求,重犯機會低。雖然經審訊後才定罪,但希望法庭能夠為其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非監禁式的處罰,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
(按:因辯方與法庭的時間表未能互相遷就,蘇官表示星期六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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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李(19) #1111上水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上回審訊、裁決
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士巴拿和螺絲批)
控罪(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辯方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及他接受報告內容的建議。各報告表示被告不適合勞教,建議更生中心,報告正面,被告品格良好,還押期間表現良好,相信更生中心對被告有阻嚇性,希望法庭能判處更生中心。
法庭在1秒後表示就兩項控罪皆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表示被告會就定罪上訴,提出上訴期間保釋,法庭1秒後拒絕批准上訴期間保釋。
——————
按:李手足向旁聽席點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李(19) #1111上水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上回審訊、裁決
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士巴拿和螺絲批)
控罪(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辯方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及他接受報告內容的建議。各報告表示被告不適合勞教,建議更生中心,報告正面,被告品格良好,還押期間表現良好,相信更生中心對被告有阻嚇性,希望法庭能判處更生中心。
法庭在1秒後表示就兩項控罪皆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表示被告會就定罪上訴,提出上訴期間保釋,法庭1秒後拒絕批准上訴期間保釋。
——————
按:李手足向旁聽席點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 辯方代表律師
余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
📌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 D4 判刑 速報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 辯方代表律師
余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
📌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 D4 判刑 速報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DAY 4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4/4]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36 開庭
📌 結案陳詞[節錄]
🧷 裁判官問D2代表律師
裁判官問關於D2 當時的職責。D2 代表律師有合理可能是作為議員監察警員的身份。控方不同意,並指出根據截圖冊,當時D2 尾隨PW1 ,而最初D2是未穿背心的。D2 指最重要是過程有穿着,證明他是想進行議員的職責。D2 不是針對PW2 ,而是PW2 作為警員身份。而控方證據顯示不到D2有議員監察以外的目的。
裁判官問,D2 當時能否要求PW1 回應其身份?D2 代表律師指無法定要求可以,但只是希望作代表詢問PW1 的身份。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追問?D2 代表律師指追問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纏繞?D2 代表律師指若去到滋擾 (nuisance) 則可算是纏繞,但D2 當時只是詢問兩次,因此顯示不到纏繞。
🧷 D5 結案陳詞
今早已呈上結案陳詞,並參考了梁天琦,梁頌恆及湯偉雄案的原則。
D5 面對非法集結控罪,辯方希望帶出兩個重點。
一,非集是否由2140時開始。而D5 認為2144時開始。
二,D5 作出拍攝的行為是否參與UA。
(詳情後補......)
📌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時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43休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4/4]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36 開庭
📌 結案陳詞[節錄]
🧷 裁判官問D2代表律師
裁判官問關於D2 當時的職責。D2 代表律師有合理可能是作為議員監察警員的身份。控方不同意,並指出根據截圖冊,當時D2 尾隨PW1 ,而最初D2是未穿背心的。D2 指最重要是過程有穿着,證明他是想進行議員的職責。D2 不是針對PW2 ,而是PW2 作為警員身份。而控方證據顯示不到D2有議員監察以外的目的。
裁判官問,D2 當時能否要求PW1 回應其身份?D2 代表律師指無法定要求可以,但只是希望作代表詢問PW1 的身份。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追問?D2 代表律師指追問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纏繞?D2 代表律師指若去到滋擾 (nuisance) 則可算是纏繞,但D2 當時只是詢問兩次,因此顯示不到纏繞。
🧷 D5 結案陳詞
今早已呈上結案陳詞,並參考了梁天琦,梁頌恆及湯偉雄案的原則。
D5 面對非法集結控罪,辯方希望帶出兩個重點。
一,非集是否由2140時開始。而D5 認為2144時開始。
二,D5 作出拍攝的行為是否參與UA。
(詳情後補......)
📌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時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43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