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1.66K subscribers
32.2K photos
1.44K videos
48 files
28.8K links
香港同盟會2.0
鑑於本會海外Admin時差問題,未能及時跟進香港即時訊息,舊channel由即日開始停用,轉由亞洲分會手足繼續打理,務求把最新革命資訊帶卑大家!請繼續Follow香港同盟會2.0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審訊 [1/9]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

開庭,庭內約15人聲援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判刑

A2:丁(17) 🛑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

速報:
控罪(1)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3年3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31個月監禁。

控罪(3)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2年9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26.4個月監禁,扣除小數點後26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31個月監禁‼️

A2扣減還押日數,良好行為扣減,今天可以獲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3: 郭(18)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3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
(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同案共13人,上次提訊時由於A13正還押(至今),需時索取指示,故保留答辯至今天再訊。

---------------

- 1437 開庭 -

辯方表示被告希望再次押後案件,申請押後至12月21日1430與被告另一宗案件(十二港人案)同時處理,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1440 散庭 -

(手足精神幾好,不斷笑住向旁聽席親友揮手同做mindblown、friendzone手勢。)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黃(17)已還押18天🛑

控罪1:#暴動罪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A1的進一步求情:

A1法律代表指針對案情,在暴動範圍而言,經控辯雙方同意後,暴動範圍只涉100米至150米,即窩打老道至碧街的距離;有關暴動時長,本案只涉17:35時至17:46時,所以暴動持續時間只有11分鐘;被告沒有作出任何過激行為,她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例如站在傘陣的旁邊和人群之中;她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裝備,只有防禦性裝備。

針對個人背景,A1案發時年青,現時已承擔責任,充滿悔意,雖然她初期否認控罪,但在完成審訊前覆核後收到控方提供的片段後選擇即時認罪;A1雖然是單親媽媽,但她樂觀面對,為了孩子放棄吃喝玩樂的時間,亦希望可以儘快出獄承擔家庭責任;A1為人有上進心,有做不同的工作和讀書,她亦有參與與兒童相關的活動和工作,一些與動物相關的義工工作。親友同事都對A1有正面評價,她具正面品格。

針對悔意,A1已明白她已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此影響她的家人。她現在希望可以做好準備,追求設計夢想,貢獻社會。

針對重犯機會,辯方指A1在案發後一路走來並不容易,現在承諾會重回正軌,專心照顧孩子,不再犯案;此外,現時社會氣氛已改變,類似事件再發生的機會低。

針對刑期,辯方指明白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給予較大更生比重,讓被告能更快出獄,貢獻社會。而他們建議的量刑是不高於3.5年,但不少於3年。

A2的進一步求情:

關於新求情信的內容,辯方指被告指想在未來投考消防員,因為懲教給予他靈感,所以想進入勞教中心,不過他明白自身體能不允許他進入勞教中心,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希望法庭接受被告有悔意,接納報告建議判處他進入教導所,借訓練協助他重投社會及幫助更生;此外被告亦有家人的支持,家人亦到場支持被告。

李慶年法官指高興看到家人的到場,現時應該向前看,被告未來可以挺起胸膛重新做人,雖然現在的承擔並不容易,承擔過後可變得輕散。

本案判刑:

針對暴動罪,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A1除有悔意和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6個月是她被判處的刑期。而至於A2,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A2被判處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黃(17)已還押18天🛑

控罪1:#暴動罪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A1的進一步求情:

A1法律代表指針對案情,在暴動範圍而言,經控辯雙方同意後,暴動範圍只涉100米至150米,即窩打老道至碧街的距離;有關暴動時長,本案只涉17:35時至17:46時,所以暴動持續時間只有11分鐘;被告沒有作出任何過激行為,她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例如站在傘陣的旁邊和人群之中;她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裝備,只有防禦性裝備。

針對個人背景,A1案發時年青,現時已承擔責任,充滿悔意,雖然她初期否認控罪,但在完成審訊前覆核後收到控方提供的片段後選擇即時認罪;A1雖然是單親媽媽,但她樂觀面對,為了孩子放棄吃喝玩樂的時間,亦希望可以儘快出獄承擔家庭責任;A1為人有上進心,有做不同的工作和讀書,她亦有參與與兒童相關的活動和工作,一些與動物相關的義工工作。親友同事都對A1有正面評價,她具正面品格。

針對悔意,A1已明白她已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此影響她的家人。她現在希望可以做好準備,追求設計夢想,貢獻社會。

針對重犯機會,辯方指A1在案發後一路走來並不容易,現在承諾會重回正軌,專心照顧孩子,不再犯案;此外,現時社會氣氛已改變,類似事件再發生的機會低。

針對刑期,辯方指明白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給予較大更生比重,讓被告能更快出獄,貢獻社會。而他們建議的量刑是不高於3.5年,但不少於3年。

A2的進一步求情:

關於新求情信的內容,辯方指被告指想在未來投考消防員,因為懲教給予他靈感,所以想進入勞教中心,不過他明白自身體能不允許他進入勞教中心,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希望法庭接受被告有悔意,接納報告建議判處他進入教導所,借訓練協助他重投社會及幫助更生;此外被告亦有家人的支持,家人亦到場支持被告。

李慶年法官指高興看到家人的到場,現時應該向前看,被告未來可以挺起胸膛重新做人,雖然現在的承擔並不容易,但承擔過後可變得輕散。
=============
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因疫情押後答辯,A1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她只有1/4至1/5刑罰扣減;A2一早認罪,若判處監禁刑罰可有1/3刑罰扣減。

2019年的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十多歲或二十多歲的年青人,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用錯方法表達,很多人對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法律認識不深,不曉得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的人、或作出任何支援,都是有罪,而且罪責非輕。

本案判刑:

針對暴動罪,法庭考慮到本案發生在油麻地;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磚頭阻塞主要幹道;兩位被告只參與暴動歷時11分鐘;暴動沒有周祥的計劃,亦沒有人受傷;兩位被告沒有帶領和號召他人參與暴動;或是有參與暴力襲擊事件,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A1除有悔意和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年6個月是她被判處的刑期。而至於A2,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A2被判處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9/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上午審訊】

前言:
傳召控方證人PW13 警員19212,他當日為D12拍攝,控方主問時問到被告是否願意被拍攝,但其後澄清其控方立場不需要問這問題,控辯就有關相片的呈堂性爭議,庭上作出口頭陳詞。辯方指此議題的情況雖不罕見,但案例上只有一兩宗;李慶年法官謂「我不入地獄 誰入地獄」,所以佢會寫判詞。

-案件管理-

控辯將就以下議題作書面陳詞
1. 有關相片的可呈堂性,是次議題爭論應為可呈堂性還是比重問題
2. 有關相片是否計作警誡供詞
3. 有關相片是否算是案件重組
4. 法庭及控辯應否先讓證人作供再考慮其可呈堂性

法庭指示:
辯方於7月18日(下星期一)中午呈交陳詞;
控方於7月20日(下星期三)中午呈交回應陳詞。
期間控辯亦需提交PW1-PW2的證人證供攝要予法庭。


1230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0時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3/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上午審訊】

欠詳情,歡迎補充

辯方沒爭議及盤問,以下兩證人口供以65b讀重點:

1)女偵緝警員56568 黃嘉賢,負責網上搜尋連登及TG呼籲反包圍救理大貼文並截圖

2)劉嘉豪 (音)督察,口供同非法集結相關

【12:44今日完】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只餘下一市民證人,即急員 馬凱瑩,對方明天才安排出庭,明天10時續審。辯方同意共有3項案中案需處理:
D12 3相片呈堂性
D13 保留提出
D18 口頭招認

由於一向批准庭上飲水,李官最後提醒各律師每天須早上報告快速測試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
#提訊

👥陳,李(21-24)

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 #李慶年法官 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1003 開庭]

D1及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今日開庭始於控方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 打算以案件呈述方式作上訴,各方多次向法庭書信往來仍未完成呈述書,為減省時間及理順呈述書,李官今日特別開庭協助修正案件呈述書,今日並非作出覆核。

控辯雙方分別交了呈述及陳述書,控方前後交了3個版本,李官就呈述陳詞內提及判詞內容如暴動範圍、兩被告環境證供等作出一些澄清及建議,提醒要講重點並在概括及累贅之間取個平衡。

討論後得出同意案件呈述版本,律政司將交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10散庭]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7/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3  開庭

表證成立,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0:00結案陳詞

11:49 今天審訊完畢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仍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4/30]

D3:楊(24)/ D5:羅(24)/ D8:楊(17)/ D9:吳(23)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D8律師表示,D8答辯意向會有改變,申請押後以進一步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 8月7日 1100 處理D8的答辯及求情,判刑則會於 8月17日 與其他認罪被告一同處理。D8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審訊部份將押後至8月7日 143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提訊

👤楊(17)

控罪:
(1) 暴動
(9) 蒙面

===========
控方宣讀案情:
2019年11月12日網上有人呼喻罷工,號召於中環和你lunch,中午12時左右有數千人於中環畢打街,干諾道中,德輔道中一帶堵路,其間有人抛磚頭,釘,雜物阻礙交通,有人破壞交通燈,以黑漆噴巴士,其後有示威者抛汽油彈,及燒雜物成火堆,警方多次舉黑旗並施放催淚煙,並向前追捕,示威者後退逃跑至置地廣場,有24人被捕,第8被告是其中之一。

被告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9)

官要求睇片,瞭解被告參予程度,因辯方指片中被告的手勢是指出給同行友人有火,並不是指揮,或帶領的角色,參予程度偏低。

控方:參與程度不止於畜意留守,壯大聲勢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4日 10:00 判刑(有待證實),辯方要在8月11日 16:00前交減刑書面陳詞,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媽媽一進庭就喊唔停,女兒有過去抱抱媽媽,跟住女兒同庭上很多人都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求情

🙍🏼‍♀️D8: 楊(17) 🛑已還押7日

控罪:
(3) 暴動
(9) 蒙面

案情: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6 ,被告在審訊過程中改為認罪。

=========
辯方求情,D8自5歲父親己過身,與媽媽相依為命,15歲工作幫補家庭,還有做義工,學校成績優異,楊在現場只帶黑色口罩、白衫,手拿白色醫生膠袋,情節嚴重性低,希望量刑3年半。

預算在8月17日 10:00同其他被告一同判刑,但如本案流情未能完成,將順延判刑,但當日仍需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庭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 (6), (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完成口頭結案陳詞

🔴D5因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放棄保釋即日還押。
D3及D9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000 進行裁決,同時安排10月5日1100 作判刑,法庭會致函通知其他正在還押被告。

💛報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審訊 [3/4]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0:06] 開庭

法庭已收到雙方的書面陳辭。

🔹控方口頭補充

雙方不爭議涉案留言係可以煽惑;爭議點係被告有無意圖,睇到留言嘅人會唔會做;雖然無直接證據有人會咁做,請法庭考慮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招認,和控方案例,足以構成控制元素。

辯方的第三案例,被告在網上叫人快閃強姦,無人做,被判違反公德,不適用於本案。

被告的錄影會面內容屬於混合供詞,有招認有脫罪,比重唔一定相等,自圓其說部份可以係零,被告說一時衝動,甚至會阻止他人,係開脫性嘅說法,可以唔給予比重。

🔸辯方口頭補充

對控方的陳述已作書面回應,不重複;重申一點,被告在被警方拘捕時已經知道係在林卓廷Facebook 留言,但不是在留言一刻。

請法庭留意被補人在被拘捕時的即時反應,係最值得參考,希望加重考慮。

被告係一般Facebook 使用者,理解留言係發噏風,無特別意圖,不同受過專業法律訓練嘅人士,可以從邏輯上有好多立場,可以轉牛角尖;李官打斷陳辭,稱有相反睇法,正因為見過好多法律人士鑽牛角尖,不埋普通常理,所以不會加以標籤。

爭議點係被告有無深思熟慮,請法庭考慮被告在庭上作供時的表現係咪深思熟慮。

————
李官稱能理解雙方的陳辭內容,有信心可以在下星期三作裁決,到時可以提供草擬文本,預計在兩小時內完成。

[10:28]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24/1) 10:00 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1/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控方為PW1至PW3即證人A、B及C申請匿名令,庭上亦設有屏風,呈堂公眾可見播放之片段若涉及3人時會遮蓋各人樣貌,原片段法官可在內庭觀看

▪️下午進度

📌傳召PW2 證人B作供
🔹主問
現為消防署救護主任,2019年7月21日有當值,晚上約十一時許執勤到達元朗站J出口朗和路地面,亦曾經行上樓梯到站內,7月22日十二點左右在朗和路朗日路有一男子倒地要進行急救,另有一男子狀似不適在英龍圍牌坊被人圍困,自己想上前協助,被一班圍住該男子之白衣人擋住並問是否想幫佢?
🫂播放P13 片段 (19年7月22日實時凌晨12時),PW2在律師要求下在截圖中圈出自己(P27)。因有白衣人用手阻擋證人上前,PW2唯有退下最後沒接觸被困男子。

🔸盤問
P7a 截圖9(7月22日 00:01 時 )確認一位灰短袖衣男子前面戴紅色頭盔救護員是證人PW2自己,律師問相中灰衣男子有救被圍困男人,PW2回答當刻沒有留意那名灰衣男子(被告)但確認當時曾有人幫助一齊前去協助受困男子。另一張截圖認出自己也出現其中,正前往協助上述受困男子。

🔹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PW3 證人C
控辯雙方確認不用傳召此位證人

-控方案情完-

雙方代表確認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作供‼️

1500 休庭至1520 以便辯方代表索取指示。

辯方代表表示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1526今日完畢,明天上午法官需處理另案,商討後明天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下星期一 10:00繼續,被告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2/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下午進度 ~辯方案情

1435 開庭

📌傳召 被告作供
🔹盤問及覆問完成(詳情候補)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14日 1100 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於 3月12日1700前交,辯方書面則於3月13日1700前交。期間批准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3/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女大律師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今日進一步口頭補充,控方再次播放片段對照列表所述暴動事件。

🔸辯方爭議重點:
1)當時沒有2個陣營
2)就算有2個陣營,被告不屬任何一方,只有白衫一方正在暴動,被告冇參與
3)當刻被告真相相信有襲擊,自己只作自衛及阻止罪案發生。

討論裁決日期問題辯方被告有畢業論文要交希望在4月8日之後,法官指原本考慮3月22日,之後放大假,反問代表律師被告可以早啲預備完成,法庭排期要口號公眾利益,休庭5分鐘後法官指會銷假。

1242 是日完

案件押後至4月5日 1100 作裁決,期間以原條件保釋,豁免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裁決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4月10日14:30 判刑😭

不在場直播員按:現在嘅香港就是blame the victim嘅香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