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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4
===================
辯方大律師申請押後,以等待控方的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1430作提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4
===================
辯方大律師申請押後,以等待控方的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1430作提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鍾小姐案發時27歲,有大學學位,當時任職的工作與社區支援和推廣有關,自己亦有參與義工。

📄鍾小姐自小時起已經受眼部問題困擾。辯方呈上醫療文件證明這情況。

🌟(有醫生曾建議她用生理鹽水洗眼紓緩情況,同意醫療記錄上沒有寫出)

旅遊經歷和「裝備」:

根據出入境紀錄,鍾小姐於2019年11月2日曾離港,並於2019年11月16日返港。她在是次旅行是觀光為主,過程中帶了1個卡其色背囊、1個喼、和1個行山用的袋。

🌟(曾住目的地的首都6日、行山住了其他地方4日,但不論首都和其他地方空氣質素較低或一般)

上述提及的卡其色背囊就是本案證物。鍾小姐指當她在旅遊時,這背囊內有:

⁃ 眼罩;眼罩是在家中找到,因為家人會在家中做裝修工程,她拿走是用於旅遊時防塵,避免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用後放在背包。

🌟(旅遊時曾用濕紙巾抹眼罩的內部)

⁃ 耳機

⁃ 化妝品

⁃ 雨衣;會於行山下雨時穿著,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1次。

🌟(當時雨衣不算濕,晾乾就摺好並放入背囊內)

⁃ 生理鹽水;用於紓緩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當時她帶了20支生理鹽水(兩款不同牌子 -> 15支樽裝和5包裝)前往旅遊,這是顧及商舖缺貨、旅程安排、和旅遊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的情況。當她用完生理鹽水時,她會即時棄置,但有時不能即時棄置,所以她會將用完的生理鹽水吉樽先放在背包。

🌟(以往會在藥房買生理鹽水放在家,出外時會帶1,2支生理鹽水;買20支生理鹽水是預期在旅遊時備用(特別是考慮到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自己亦對目的地的藥房沒有信心;自己會於眼部不適時(如痕和眨眼時痛)才會使用生理鹽水;包裝生理鹽水是一次性用)

⁃ 口罩;旅遊時防塵用,正常用完後會即時棄置,或只清洗1,2次防塵口罩,不過案發時沒有口罩在背包。

🌟(當時帶了3個口罩,用完已全部丟棄)

⁃ 銀包

⁃ 紙巾

🌟(同意紙巾會有補充的需要)

在這些物品中,眼罩、生理鹽水(被檢取時只餘下2包生理鹽水和1個生理鹽水吉樽)、和雨衣有被檢取。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將上述物品拿出背包,自己沒有為意還有眼罩和生理鹽水的存在,雨衣亦已經在返港後已經少用。

🌟(回家後只從行李喼上取需要的物品,未有特別執拾,過往沒有洗袋的習慣,也不覺旅行後背包便污糟(即使去完大塵的地方);自己將化妝品用另一個袋裝著並放在背包;自己會將耳機放在背包,過往沒有清洗耳機的習慣)

📷辯方呈上照片,指出鍾小姐的旅遊目的地空氣質素差的情況。

📷辯方呈上照片,證明當時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口罩的情況。不過照片沒有顯示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眼罩的情況,鍾小姐指她會於拍照時會脫下眼罩,或於過路等情況時才會戴眼罩。

🌟(沒有試過將眼罩掛在頸上拍照)

2019年11月17日的事: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至被捕時,鍾小姐沒有回過家。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鍾小姐返教會,直到13:30時。在離家時,她帶了有手信的紙袋和卡其色背囊。離開教會後,她乘巴士(這時是約14:00時)到尖沙咀鐘樓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早於旅遊前已經與上司計劃好,不過沒有影相),並於稍後的晚上時分與朋友食飯和派手信。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沒有相片支持;當時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目的是作活動參考和認識不同人)

📄辯方呈上新聞稿和片段證明這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真實性。

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時間將後來被警員檢取的物品拿出卡其色背囊,出門時也沒有為意卡其色背囊內有這些被警員檢取的物品。事實上這卡其色背囊是她的隨身背包,內有其常用物品。

鍾小姐乘巴士前往尖沙咀是因不想轉車和有坐位。到達尖沙咀後,她和1位朋友食飯,其後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直到約17:00時。

之後鍾小姐和朋友在加連威老道和海港城行街,直到約20:00時,當時她見沿路多人有車有遊客,商鋪有營業。

其後鍾小姐與4位朋友在幸福中心某餐廳食飯(本身19:30時開始但有朋友遲到),直約22:00時,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

🌟(這約會是於旅行前食飯約好的,不過相關記錄朋友不能提供紀錄,自己新電話亦因為沒有備份,所以現時手機沒有相關記錄;同意即使有相片,只能顯示店舖名)

食完飯後,鍾小姐與餘下2位朋友去位處冠福中心某酒吧找另1位朋友(她是差不多食完飯時才興起找這1位朋友,因為這1位朋友會經常身在這酒吧(過往試過帶她到這酒吧),亦曾告訴她自己會將一些物品帶往這酒吧。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

鍾小姐於約22:00時至23:00時到達酒吧後,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酒客,她們當時有觀看樂隊表演、飲東西、和聊天,直到02:00至03:00時。

2019年11月18日的事:


其後,她們打算在金巴利道召車離開,但是得悉要給多$300才有司機願意接她們,說怕進來後不能出返去,所以她們當時曾走向彌敦道,但不見有車(自己過往玩通宵也不會乘通宵巴士回家,考慮到等車時間等因素)。最後她們決定按朋友建議返回上述酒吧休息,等2至3小時後乘車離開。

🌟(自己當時亦曾嘗試在街上截車但失敗;她知道司機的要求後上網尋原因,後來知道佐敦有封路;她於2019年11月18日是放假,旅行後有請多日假;若平常要返早上,她不會玩通宵;若平常要返下午,她可以玩通宵)

在酒吧小休一會後,鍾小姐從地鐵的手機應用程式得知紅磡站有服務,並於05:30時有頭班車開出(這是於05:30後的事)。當時她們在稍後時間離開酒吧,走到金馬倫道一間餐廳食粥,沿途見有人有上班族(有身穿斯文衣著的女仔)有車有店舖開門,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這時是於約07:00時,她們食至約08:00時,其後各自離開。

鍾小姐不選擇在尖東站或尖沙咀站乘地鐵回家是顧及到票價較貴、轉車次數、要走段路轉車等等的情況,所以她慣性乘火車離家。

🌟(到紅磡站乘火車回家對她而言是最快捷方便的方法)

在前往紅磡站時,鍾小姐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打算借港晶中心的天橋前往紅磡站。她在公園時見有人有上班族,其後見有2至3名防暴警員站在港晶中心的天橋(當時她的位置未到「翠華」餐廳,是身在新文華中心A座和東海商業大廈的位置)。

🌟(相信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的西翼;見不到天橋的封鎖線)

當時鍾小姐知道理大內有事,加上這天橋可通往理大,所以估計是警員特意駐守,所以沒有特別詢問情況。因此,她按以往經驗和見有不少人(甚麼裝束都有)在百周年小徑出入下,打算借Hotel Icon附近的路前往紅磡站。

🌟(同意Hotel Icon的天橋與港晶中心的天橋是相通,不過當時未有想到這情況;此前的經驗也沒有問警員相關情況,不想阻礙警員工作)

進入科學館廣場後,鍾小姐被前方的旅遊巴阻擋視線,但見行人路上人來人往,亦有人站著,人數有20至30人,現場亦吵雜。由於她覺得情況奇怪(未至於安全受威脅),所以她打算借麼地道小徑(見有人借這路前往海傍)和海傍前往紅磡站。

🌟(當時眼見的人們未做特別事,看不到傘陣和警告旗;聽不到警告、「一二一二」、「死黑警」、槍聲、和示威口號,當時是疊聲的情況,聽不到實際內容;沒有想過扭過身觀看旅遊巴後的事,因為當時想離開;當時見人數多和現場吵雜所以覺得奇怪;當時步速是正常步速;借麼地道小徑和海傍前往紅磡站預計需時10分鐘,未有想過走回頭或返回尖東站)

當鍾小姐走到麼地道小徑近華懋廣場的位置時,見麼地道小徑的人轉身跑向她的方向,停頓一會(未知發生何事)後見有警員跑來,所以她走到華懋廣場的角落觀察情況如何發展,並於其後見警員跑向百周年小徑的方面。不過後來又有人群包圍她,很快後有人叫她蹲下雙手放頭,她跟從指示。

🌟(當時已經沒有想過迎向警察使用麼地道前往紅磡站;當時有停留在角落約30秒;見不到麼地道小徑的警員有沒有舉旗;當刻她很害怕,不能反應,故馬上跟從指示蹲下雙手放頭)
================
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鍾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但不離開等等。鍾小姐表示不同意。

案件安排:

8月31日09:15續審
9月1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9月4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下午進度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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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開庭

A20 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17日日間去教會,約6點去到尖沙咀,因要交論文,去揾有關於「全民基本收入」的參考書,上網揾過資料,台灣在呢方面資料比較多,所以去誠品,但揾唔啱,當日無打算去其它書局揾,第二日再揾過。

主問時稱好耐無見朋友,係因為讀書時每星期見幾次,畢業後各有各忙,劉小姐返夜校,朋友晚上有兼職,所以好耐無見。

約在7-11等,朋友到先,見面時佢話有催淚煙味入咗屋,一家搬咗去酒店,無詳細問點樣受影響,唔知搬咗幾耐,酒店係 Hotel Hart,控方呈上酒店相片(MFI 8),劉小姐確認係呢間,但不能評論是否屬於小型酒店。

劉小姐解釋在主問時講:「好似無車返屋企」,係因為居住的不是市中心,無通宵巴士,知道只有在太子有小巴去小瀝源,當時嗰度無車返屋企,只係做緊兼職,唔會花錢搭的士返屋企。

朋友在教會機構工作,因應唔同嘅活動,會去唔同地點返工,唔記得佢返邊度,離開酒店就分咗手,劉小姐只係做兼職,星期一唔使返工,揀咗最直接返屋企嘅途徑,行去紅磡火車站;在18日之前知道理大有衝突,但唔知到封咗,18號早上唔知紅磡火車站有無封,當時無諗過會封。

控方呈上地圖,叫劉小姐在地圖上畫出由Hotel Hart行到去百週年紀念公園噴水池的路線(D20-2);因為無睇錶,唔知道幾點離開酒店,行到去漆咸道南,見到無晒車,馬路上有磚頭,眼前無發生衝突,唔覺得好危險,因為在2019年時,各區都有類似情況;劉小姐未試過由Hotel Hart行去火車站,但有試過由尖東行去,未必係同一路徑,都係大概方向,經天橋上去。

唔知幾點去到噴水池,去到都無特別情況,感到口渴,因為之前去過新文華中心和南洋中心之間嘅7–11買嘢,所以去返嗰間買水,唔知道主控所講新文華中心另一邊都有7–11 和OK 便利店,知道新文華中心嗰邊都有位可以上天橋,唔同意一定要經嗰邊上天橋。

唔知幾點行到入去科學館廣場,人來人往嘅意思係好多人在身邊行過,同意廣場近科學館道嗰邊人多啲,包括返工和路人都有,只係望咗一眼,唔見有人聚集,現場好嘈,但唔知講咩,因為無特別留意,只係當背景聲音,無深究原因,因為前邊人多,打算打斜行過去華懋廣場嘅行人路,睇吓行唔行到,行到兩條馬路中間嘅分隔處,左前方有人從車罅之間湧埋嚟,呆咗一呆,講唔到呆咗幾耐,想沿路走,但右後方有人湧埋嚟,只係感覺到無轉過去睇,分隔處空間唔大,只得兩三個人身位,當時身邊已觸及其他人,被夾住走唔到,被迫咗出近華懋廣場嘅馬路,𐳝低、被捕。

主控叫劉小姐在D20-2地圖上畫出身處分隔處的位置,嚴官叫劉小姐在同一地圖上標示出所講嘅左前方和右後方。

現場好嘈,唔知咩聲,唔見科學館道有警察,主控指出劉小姐應見到遮陣,和警方在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舉黑旗(唔同意),聽到警方用大聲公講非法集結,叫人離開(唔同意),聽到胡椒彈球槍嘅聲(唔同意),聽到「1, 2, 1, 2, …死黑警」(唔同意),見到舉藍旗(唔同意),聽到發射催淚彈嘅槍聲(聽過澎一聲,唔知係咩聲)。

盤問轉去P173藍色外科口罩,P174白色N95口罩,和P176生理鹽水。劉小姐指記憶中自幼稚園起就有鼻敏感,小學開始睇中醫,間中睇西醫,藍色口罩係防塵用,在工廠區戴,白色N95喺防刺激性氣味,當時沙田中心商場裝修,有時搭巴士去沙田轉小巴返屋企會經過,外科口罩防唔到刺激性氣體,帶備經過商場時會戴,N95口罩好焗,唔會代替外科口罩,藍色口罩之前用過,唔記得用咗幾多次。

鼻敏感嘅病會令到劉小姐大部份時間鼻塞,嚴重嘅時候會打乞嗤和流鼻水,好似開水喉咁,當日有兩種防敏感藥係身。

主控讀出8段醫生報告的內容,指出多數係其他病,只有兩次係鼻敏感,劉小姐表示多數睇中醫,主控稱現在中醫都可以寫醫生報告,劉小姐表示唔知,而且中學時睇開嘅中醫已經過身。

劉小姐表示用生理鹽水洗鼻係中醫教嘅,多數睇中醫,唔係唔信西醫,只係唔想用類固醇藥,背囊中嘅生理鹽水唔記得係幾時買;主控再叫劉小姐示範如何沖洗鼻孔,之後指出為何不用另一種有小管插入鼻孔的沖洗器,劉小姐表示知道有該種沖洗器,有放在家中使用,因為要開鹽水,要倒入樽內,使用時比較麻煩,在室外使用支裝生理鹽水較為方便。

主控指為何不使用不含類固醇嘅防敏感噴劑,劉小姐表示知道有呢啲藥,但比較貴。

主控向劉小姐指出控方案情:
- 講去買水呢個原因係講大話
- 嗰日買水唔需要去嗰間7–11
- 口罩和生理鹽水係在現場使用
- 見到傘陣都不離開
- 見到黑旗和藍旗
- 聽到「1, 2, 1, 2」「死黑警」
- 聽到大聲公嗌離開
- 聽到發射催淚彈槍嘅聲(聽到澎一聲,唔知係咩聲)
- 唔係走唔到,係蓄意參與非法集結
- 聽到發射胡椒彈球槍嘅聲
- 見到發射胡椒彈球槍

劉小姐全部唔同意

[15:23] 🔸辯方無覆問,劉小姐作供完畢,無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管理
A17定於10月24日14:00~15:00 作結案陳辭的口頭補充

嚴官指示小休商議
辯方提議在10月19日和27日為其他被告的結案陳辭作口頭補充,控方在9月27日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10月13日提交陳辭和作回應。

所有仍然需要守宵禁令的被告都申請取消宵禁,亦有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控方不反對,全部獲得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 本文內容是審訊的總結,非即時內容 -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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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用了26個工作天進行審訊,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26名證人;辯方有16名被告作供,另有2名辯方證人。

控方案情:

控方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5時,有約50名身穿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督察2566於同日約08:20時,在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包括:

⁃ 3把不同長度的士巴拿
⁃ 1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
⁃ 1個黑色袋,內有1個黑色口罩
⁃ 17把雨傘
⁃ 1個灰色口罩
⁃ 1盒已開封的口罩
⁃ 3個防毒面具
⁃ 5頂黑色帽
⁃ 5個護目鏡
⁃ 21隻手套
⁃ 1張長者八達通
⁃ 1袋散裝口罩
⁃ 1條黑色頸巾
⁃ 1支生理鹽水
⁃ 1個黑色背囊,內有2個黑色腰包、4個護目鏡、4個防毒面具、1枝噴漆、10枝生理鹽水、3個口罩、1件灰色T恤、2包紙巾、6隻手套、1個金色充電器、及1副眼鏡連眼鏡盒。

📌身處案發現場的證人:

PW1:Y1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4

PW2和PW3:Y1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7

PW4:Y3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3

PW5和PW6:Y3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3

PW7:Y4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7

PW8:Y4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7

PW9:B2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03

PW10:B2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06

📌事後在警署處理被告的證人:

PW11:處理A2和A14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4

PW12:處理A2的證物和A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13:處理A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4:處理A11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5:處理A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6:處理A4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56

PW17:處理A8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8:處理A7和A13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9:處理A15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0:處理A16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1:處理A18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2:處理A19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3:處理A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24:處理A2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25:處理A2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交替程序:

PW26:處理A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在交替程序中,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到公平性的問題,將A12的會面紀錄中的地址予以剔除。

法官考慮到整體的會面紀錄不涉自願性和公平性的問題,故相關會面紀錄可接納成證物,不過相關住址只限於核實資料和作為調查的背景,不能用於證據上,否則是有違PW26向A12索取相關資料的目的。

辯方案情:

簡單而言,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身處案發現場的目的是:

A1:買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62

A2:食早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70

A7:取材做功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94

A8:取材做功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1

A9:食早餐 - 證供與A3有聯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6

A1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 證供與A6有聯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9

A11:前往Hotel Icon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9

A12:食早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39

A13:食早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9

A14:陪食煙的朋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63

A15:前往紅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8

A16:前往Hotel Icon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49

A17:了解社會實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33

A18: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19

A19:食早餐和交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61

A2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76

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或是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搜出「裝備」且有作供的被告,即除A1和A10外的被告,他們指沒有意圖使用「裝備」以參與非法集結,或是給「裝備」予他人使用以參與非法集結;他們管有這些「裝備」是有正當目的。

就警方的行動而言,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Y4小隊的隊員曾在麼地道小徑驅趕人群。此外,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警員將在近新文華中心的車路的人拘捕,並叫他們走到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當中。

最後,案件會於2023年10月19日10:00繼續,作結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提訊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意向將會認罪,申請押後作式答辯及求情。

案件押後至2024111 0930以中文作答辯及求情,因有片段播放預計需要半天。辯方求情文件及案例須在2024年1月5日或之前存檔法庭。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5/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

【下午內容】

1429 開庭

D1 代表指D1 睇醫生後呈上病假證明書,上呼吸道感染需休息,法官指公平起見押後審訊至明天。如明天D1仍不適需在0930前通知法庭。

1430 是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如D1仍不適再押後至星期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6/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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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向法庭匯報
D1 代表指被告休息一天後今日到庭並戴上口罩

⏺️傳召D9作供
🔸主問
📎背景
公司從事手表銷售,只有5個人包括東主,工作地點是在葵芳寫字樓/倉庫及尖沙咀海港城專櫃,D9負責處理客戶零售及倉庫工作,每星期星期一至五工作時間由九至六點。同事日常溝通會用公司whatsapp group
📎案發日行程
2019年11月18日需上班要返尖沙咀專櫃處理零售事宜,但原打算只工作半天至1300,因下午請假約了家人1345油塘大本營飲茶後再在1515去將軍澳墳場出席9月8日去世三伯伯之撒灰禮。出席者除親友外有2名牧師(沒有飲茶)。自己因上午被拘捕最後沒有出席,案發當時同母親居於元朗。
案發日07:00在弟弟之黃大仙家中出發,因早一晚17日在弟弟家食生日飯過夜,預早慶祝其弟11月19號生日。D9先坐紅色小巴去旺再先達廣場,約7:20分開車,下車在旺角奶路臣街原本打算坐巴士1A, 2或6號去尖沙咀碼頭。但在彌敦道時發現所有車也不能行,並見到尖沙咀方向彌敦道馬路上佈滿磚頭。於是唯有沿彌敦道去尖沙咀新文華中心Delifrance食早餐才返工。約8點行至金馬倫道轉入漆咸道南去百週年紀念公園,朝新文華中心方向行至對住百週年紀念公園噴水池門口見到一班黑色衫褲疑似示威者人士正阻擋門口,之後自己想轉去另一個位於科學館道入口。在行入新文華中心及南洋中心小路往科學園廣場,在小路傍華懋中心又見到有示威者,自己沒理會繼續在小路向科學館道行。行至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後見有警方設立藍色封鎖線橫跨整條馬路,發現阻擋了門口,D9自己決定原路離開並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走。行了8至10米聽到科學館道及華懋廣場有聲音,似警告聲但聽不清楚,猶豫停下朝後方科學館道四圍望觀察十多秒見到警察及自己附近有不少示威者,自己仍向前面百週年紀念公園行。瞬間數秒內有人從後方科學館衝過來,自已被一班人包括示威者逼住一齊,衆人同時也被大班警察包圍。自己嘗試離開不成功。警方其後1分鐘內用力將包圍人羣推向華懋廣場行人路方向,D9最終在此位置被捕。警察吩咐包圍人士唔好郁,擧高手,D9確認有配合。
📎辯方證物列表
D9-1照片1為尖沙咀公司專櫃見到公司名
D9-2照片為公司雷射筆購買收據,購入3支同款,其一為本案檢取證物 PI47,筆在19年7月8日大陸買,收貨人為公司東主,收貨地址在大陸。貨物形容大意為「螢光劑檢測筆、激光筆照明、電腦USB直叉,多色光,逗貓逗狗器材」
D9-3照片3及4為公司售賣之手錶,有夜光效果,用紫外光照射下可呈現明顯效果給客人看,D9平日會用圖片2雷射筆 即P147照射
D9-4截圖為公司whatsapp羣組截圖,是11月18日前某天葵方封站訊息自己通知同事交通消息而發
D9-5兩截圖分是whatsapp公司羣組訊息,老闆11月17日問D9 在18日由元朗返工有冇問題,18日0805時D9向老闆發訊息指尖沙咀封站,當時橫過漆咸道南時見到狀况再查新聞在百週公園發出。之後一圖見老闆批出11月18日半日假
D9-6 數張截圖為家人whatsapp 羣組訊息,11月10日發出訊息內容為11月18日飲茶及出席撒灰儀式安排,D9有回覆同家人會一齊出席。一張截圖見親友在11月18日下午取了13人枱(包括D9)
-代表律師要求下D9在MFI 1 劃下作供提及在尖沙咀路線圖包括見到封鎖線、被包圍位置。(D9-7)
📎衣物 參考P219相冊
P230,P231為被捕衣物相片
黑色外套上有一些間條
黑色短褲
𔯵光錄色上衣
黑色鞋
一個黑色背囊,內有黑色鴨舌帽及2個外科口罩,一支雷射筆
▪️D9指因親人吩咐出席撒灰儀式要求穿黑色衣物,因知道當時示威者也穿全黑所以揀了黑色但有圖案或𔯵光錄上衫以作不同區分。口罩是早前醫院探患末期癌二伯在醫院買咗之後有多沒有拿出,黑色鴨舌帽是早一天11月17日行山使用,雷射筆是公司用作向客人展示手表夜光功能

D9確認沒打算參與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意圖是供公司工作使用,並非打算在非法集會中使用

🔹控方盤問
-尖沙咀專櫃通常只有1個至2個員工,11月18日上午得自己一人下午由另一人接手。該職位沒有固定人員,由自己及另一同事Teddy做,甚至會安排兼職做。
-公司羣組內D9自己名字用 YT.Wong,主控逐個問其他人名負責之工作,有冇需要去尖沙咀專櫃。兼職者通常是學生下午四五點工作至6時關門。
-案發前在弟弟家中留宿,原本冇打算留會返元朗家所以答老闆18日由元朗返工冇問題
-在金馬倫道時見彌敦道地上有磚頭,D9知道是示威者放,在油麻地窩打老道附近亦見到有十多廿人聚集並同移除人士對國駡。
- 11月17日晚在弟家食飯看新聞知黃大仙,油麻地及旺角封站,所以18日在先達時冇打算坐地鐵去尖沙咀。同意由先達廣埸去金馬倫道用了40分鐘,不特別慢是正常步速。彌敦道上除麥當勞冇咩餐廳開門。
-上班前冇看網上新聞,到達漆咸道南時才首次睇。在fb知道佐敦及尖沙咀地鐵站封站,有大批人由尖沙咀行去理大。
-因為自己喜歡焦糖朱古力所以去文華中心Delifrance食早晨,那裏回公司要15至20分鐘。同意當時唔順路,但既然有時間便去食喜歡食的早餐,是在金馬倫道時才決定去。
-自己會行尖東但對道路不算熟,知道漆咸道近寶勒巷其士大廈也有間Delifrance, 不去那間因早一星期去過新文華中心知道有開門,而寶勒巷店三四年前曾去過不肯定2019年時是否已經結業,同意該店行返公司較近。
-當時知道理大事件及聽過「圍蘶救趙」,11月18日早上打訊息比老闆前有見過相關訊息但沒仔細睇,理解是聲東擊西。D9知道百週年公園行去理工大學要行天橋但不知方向怎行
-到百週年紀念公園見到二三十黑衣人士企新文華中心門口拿傘但冇打開,似唔知等怎麼,黑衣人有交頭接耳但不知講咩。P246相片新文華中心向百週年公園入口,同意就算企二三十人仍有可能攝入去進入大廈。因假定該二三十人是示威者所以不會攝入去。當時冇諗示威是否已經發生,只係想盡量遠離
-問最佳方法是折回,況且穿黑色衣物會引起誤會,D9指因當時一心想入去食早餐所以找另一入口入去。
-同意剛才主問D9-7 地圖手劃路線劃漏了由百週年紀念公園入口之後一段
-沿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時小路有雜聲但聽不清楚。在小路末見華懋廣場外有七八十名黑衣人,有聚在一起亦有散開,冇叫口號,有刺鼻氣味,似剛被拘散,因傘陣同平時電視所見過不同

1257 是日完畢,下午不開庭,盤問押後至明天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冷氣夠令西裝保安甜睡至發出全世界聽到鼻鼾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十五人已還押28日

拉罪:
1)暴動 [D1-D1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12]

--------------------------
控方:#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岑穎欣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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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開審時承認暴動罪,其餘被告於9月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原定週三(4/10)作判刑,但主審法官身體不適,押後至今早。

法官表示今日為她病愈後首日回到崗位,感謝各單位的理解。
--------------------------
📌量刑:
本案部分發生商住大廈林立地段,從汽油彈、示威者裝備、棄置物品(包括磚頭、雨傘、頭盔、面罩、伸縮棍),及暴動持續時間,以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可見,暴動參與人數眾多。暴動範圍程度嚴重,屬有計畫,情節嚴重惡劣。

無論被告何時加入,必然清楚當時暴動的情況,知道或意識到示威者大規模與警方對峙,仍選擇加入或蓄意留守,鼓勵暴動者氣焰。

📌暴動量刑起點:54月

📌判刑:
D1至D5案發時均為15歲或以下、現年19歲,屬於年青犯人。判刑前法官已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內容正面,5人均適合進入教導所,辯方亦希望採納報告建議。案發時未滿21歲但現時已屆滿21歲的被告,唯一具阻嚇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但會得到3個月扣減。
被告人身上的裝備,作遮掩、保護、壯大聲勢者,不會作加刑因素。
求情理由指出各被告背景良好,被起訴後仍然積極面對及深感後悔,得2個月扣減;另被告有效縮短法庭時間,即使作供但亦聚焦有效,得另3個月扣減。

📌控罪二量刑起點:7月

🔥判刑:🔥
D1至D5:教導所
D6、8、10、13、14:49月
D7、9、11、15:46月
D12:暴動46月,控罪二3個月分期執行=49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7/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裝備

A16方提及希望法庭信納A16的生理鹽水和眼罩只是應對家中附近的示威活動。此外,若參與示威,A16應不會帶備這麼少的物品,亦不是身穿非黑色的裝束。

📌知悉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和警告

A14方希望考慮當A14約於08:05時至08:10時沿百周年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後,A14的專注力在找地方陪朋友食煙和聊天,不是科學館廣場內的情況。法官指當時正處於人數增加的情況。A14方大致重申上述的說法。

A16方指A16是在Y4小隊到達前不久身在科學館廣場。A16的證供提及過曾看見有人聚集,只是認為前方仍可前行,並於最後選擇停留原址。法官同意當時有人不是示威者,她只是會處理各被告們是否無辜的人。辯方認為A16有獨立證據(如電腦)可以支持A16的說法。

A20方指A20是在Y4小隊到達前不久身在科學館廣場。此外,辯方認為在法官不是身在現場的情況下,不應斷言A20應會看到一些景象。事實上,根據A20的證言,她對人群的觀察時間十分短,現場亦有其他車輛在路上。

📌 八卦和資訊性

A9方補充指李督察與八卦有關的證供,當法庭拒納A9證供時,提供可能性可考慮。法官指不會為A9憑空設想任何可能性。辯方不反對。

A16方則指當法庭拒納A16證供時,仍不代表她是必然參與非法集結。辯方的立場是李督察與八卦有關的證供支持現場的人不全是示威者。(A20方採納此陳詞)

關於漆咸道南的議題,A14方指根據A14證供,相關議題與其關係不大,A14當時身處的位置較和平。
================
2023年10月24日14:00繼續,繼續第二日結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張建波大律師 #余偉彥大律師
A17辯方: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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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開庭

A1 今天缺席聆訊,因今早發燒,現正於急症室候診。A1昨天遲了2小時報到,因其身體不適,在醫生指示下服藥後,未能及時醒來報到。嚴官請A1律師把醫療證明予控方,讓其向警方解釋。

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今天只處理有關A17部分

嚴官對其書面結案只有一個問題:印象中A17的供詞中曾指被捕時的背囊是日常用的背囊,袋內撿獲的泳鏡,生理鹽水,頭盔,是日常在唔同時間放到袋中作備用。頭盔是在灣仔買,泳鏡在屋企取。而被告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

辯方指同意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而確認物品是放在袋中備用。

A17有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嚴官亦已閱畢,辯方沒有打算重覆內容。

其他被告的結案於星期五(27/10) 1000繼續,並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申請今天無需報到,嚴官指示今天所有已到庭被告,今天均無需報到。

1413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18/15]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王(20)/ A2鄭(20)/ A4賴(28)/
A6趙(22) / A7葉(24)/ A8羅(21)/
A9王(28)

控罪1: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案件於今日作結案。

📌控方的補充:

控方對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法官問控方就非法集結的時間和範圍的立場,控方表示非法集結於08:00時還是08:05時開始並不重要;就範圍而言,控方認為本案的非法集結與百周年紀念公園的群眾聚集無關,但通往百周年紀念公園的小路的情況仍然要考慮。

📌A1的補充:

A1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在法官詢問下,辯方確認只是爭議A1是否聽到警告,亦補充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A1當時有將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A1作供時亦否認案發時有將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控方於盤問時也沒有針對此點。若果法庭接納警員7431的證供和拒絕A1的證言,即A1在警署時有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控方仍要就A1案發時的衣著作舉證。

📌A2的補充:

A2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A2方認為是重要,因為與其A2作供有關,A2方認為應按女警的證供為準,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

⁃ 所有控方證人是誠實,但不一定可靠,特別是控方證人是於4年後才作供的情況下。

⁃ 控方沒有挑戰A2在作供時提及的過程。A2於當時的髮色和衣著均是突出。

⁃ A2在錄取警誡會面時亦有道出見過黑旗等的情節。

⁃ A2於當時的認知亦可能會受其個人經驗影響,法庭不應以顯微鏡和「事後孔明」的方式審視A2於那一刻短暫時間期間所作的決定,事實上,若A2要參與非法集結,A2並不需要繞去華懋廣場。

📌A4的補充:

A4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終審法院已經確立過路人是沒有干犯非法集結和暴動。本案有片段能確立案發時是有過路人出現。A4方的立場是A4是過路人。

⁃ A4於案發後4年才作供,法庭的責任是審視A4的證言是否有可能是真的,即使供詞有沙石,法庭應予以包容,此外法庭亦不應將A4的會面紀錄與其證供作仔細的比較。

📌A6的補充:

A6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爭議A6是否聽到警告。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辯方認為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但範圍不至到百周年紀念公園的小路,有人聚集不等於有非法集結。

📌A7的補充:

A7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只爭議A7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 尊重地指出控方的批評是「吹毛求疵」的程度。至於為何不從同一個出口離開現場,地址上的問題,或是為何要於夜間散步等等,辯方認為這些批評不能理解,相反A7一直維持其說法,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 至於鎅刀和剪刀,辯方認為控方的說法是一相情願,其說法也得不到證據支持;即使法官認為A7筆袋是乾淨,但這視乎任何人的使用習慣,可能是女士會較潔淨;泳鏡用以防禦催淚煙是可以理解。

⁃ 控方有使用「跟隨」的字眼。辯方認為這不能代表A7的心理歷程。

⁃ 文督察與其他小隊有溝通失誤,他的行動與將人群「反向驅散」無異,令人群無處可走,令無辜的人被捕,令現場變得兵荒馬亂,A7被捕時只穿著一隻鞋可支持現場混亂的情況,A7的身體情況令其陷入人群中是可理解。

📌A8的補充:

A8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

📌A9的補充:

A9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不爭議是否聽到警告。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辯方認為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

⁃ 希望法庭考慮A9的通訊紀錄。

⁃ 涉案雷射筆難以長距離傷害警員。
================
案件管理:

裁決:2023年12月12日14:30

⁃ 罪成的被告會索取背景報告
⁃ 法官會放2星期假

判刑:預計2024年1月中

上述日子會可能因應A7的身體狀況和律師的日誌而有變動。

⁃ 在候判期間,A3繼續保釋,並須於2星期內到法庭簽署擔保紙;A5繼續還押;A7繼續保釋,不須到法庭簽署擔保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各被判監41-45個月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控辯各方對早前已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

法官因年尾多長case寫唔切判詞,訂於2024年5月24日14:30宣布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維持現有擔保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在場直播員按:謝官忙到年頭其他案件裁決已經咁講,真係年頭忙到年尾都仲忙緊,反正糧照出,嘢就慢慢做,對佢冇乜影響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理大衝突4年|逾七成暴動案審結 大部分油麻地衝突被告 因黑衣或防護裝備定罪

【法庭線】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連串衝突,校園附近有示威者「突圍」,另有一批人響應網上號召,在油尖旺一帶發起「圍魏救趙」,大批人士被捕。根據《法庭線》統計,自警方封鎖理大後,有333人被控在校園內外、油尖旺一帶參與暴動,截至 2023年11月7日,72%案件已審結,定罪率為96%。

記者翻查判詞發現,其中在油麻地圍捕事件,至今有164人被判暴動罪成,當中5人被指控直接作出暴力或實質行為;其餘159人不涉直接證據,當中逾7成人是因黑衣或防護裝備遭定罪。有主審法官認為,「示威者以黑色表示共同信念」、「黑色運動鞋」可便利被告在參與示威暴動時走動﹐亦有法官指,示威者以雨傘抵擋警方的催淚彈及遮掩面容。

另有5人並非穿黑衣或攜有裝備,最後被指沒合理原因身處現場而被定罪。有主審法官提到,「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不一定有示威裝備或穿深或黑色衣服」,指他們到場加入人群,默默地鼓勵和支持,也屬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多名法官在判詞強調,油麻地「圍魏救趙」性質嚴重,「是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近半被告的量刑起點定於5年或以上監禁。最高的量刑起點為5年半,該兩名被告均不涉直接證據,法官指他們分別攜縮骨遮及望遠鏡,參與程度比其他被告稍高。(全文)

#20231117新聞 #1118理大 #1118紅磡 #1118尖沙咀 #1118佐敦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裁決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已經還押3個月
D3及D5 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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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已經預備好書面裁決並派發各律師代表, 裁決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6_2020.docx

1437 休庭至1521 以便律師向外人解釋裁決

📌裁決速報(除D3及D5外)
控罪(1):受審7人(D1,D2,D4及D6至D9)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D9罪名成立‼️

📌判刑(D3及D5)
法庭押後D3及D5判刑同其他7人一同處理

📌D7及D3申請保釋
D7代表希望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要求加條件每星期一次報到,法庭批准保釋
D3代表亦提出保釋申請,法庭批准保釋

法庭將案件求情及判刑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 1400,期間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另將為D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3在2024年1月8日 1630 再提堂,到時將還押索取報告。除D3及D7,其他7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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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法庭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証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

辯方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盤問。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4:53] 開庭

🔹控方已呈交兩份書面陳詞
重申其立場:pw27 速龍是第一位落車及第一位入咸美頓街,可以見到除自己控制之人外,無人被制服。此與D7 說法相衝 ,控指pw27證供可靠希望法庭可採納。

🔸辯方陳詞
- D5, D6 無補充
- D7 :就有關pw27 證供,辯方質疑其可靠性程度。就咸美頓街彌敦道角落,p044片08:20開始後一分鐘甚為關鍵,顯示咸美頓街角有很多黑衫人往北跑,遠處相信見有數名警員制服數人,建議法官可慢鏡睇,和放大的截圖,究竟D7腰間有沒有車匙

- D8 :被告前往是相信該處無事,到達後亦見如是,認為不是在暴動位置。而就暴動位置於22:30前的情況,辯指警方無此資訊。

🗣️法官收到雙方陳詞,文件已齊,沒有遺漏,向控辯雙方澄清以下:

- 辯方有無爭議控方所寫的法律原則

- 就司法認知,有辯方指即使廣為人知,但不適用於全面知悉新聞處等所有公告

- 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立場為不遲於約22:30~23:26(警方開始推進)。辯方無質疑大約時間/位置。

- D5, D6律師同意法庭可對理大事件有司法認知,但認為其程度及範圍有限,eg 不等於被告會知相關平台之發文/網上號召

- 就D7是否來自窄巷議題。控方依賴片段p7g cctv並指D7 出現,官問控如何對照證物。控指p047 警方拍攝片段能見D7 ,無爭議,控指再對應番cctv ,即23:36(九分鐘前)見有人從窄巷去闊巷in n out排隊,幾分鐘後,見D7 排在第一行。p047 23:45 ,指in n out 第一行踎下包括D7, 而23:36:49-23:44過程當中狀態無什改變 ,控指因此推斷D7 由窄去闊巷,而不是由咸美頓街截停後帶去闊巷。就被告曾反指該角度睇唔哂闊巷,控不同意,指因in n out有反光柱,可見D7 在反光柱之間,但同意見不到近彌敦道的反光柱, 但指不重要,因已見D7 活動範圍。

D7 辯方指角度好斜好遠影過去闊巷,質疑能否清楚見到反光柱,以此作辯作為刑事定罪認屬不穩妥,只可當作一個憶測。而23:36 至23:45 中間9分鐘D7 有否移動過無證據,指控方講法屬懷疑,辯方同意有人窄巷去闊巷,但當中有否包括D7成疑。而碧街東南樓cctv影去闊巷的角度亦很斜。

- 213 人中,控方指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有起碼6 人被制服 ,當中六人除pw27 制服之郭姓男子,其餘是近彌敦道位置被制服,pw27 亦指後來無警入咸美頓街/有人被制服

就彌敦道咸美頓交界,辯指有片段顯示頭燈警員制服多名人士... (上面提過),此片無予 pw27 睇過。辯續指無證據顯示pw27 就是該位置制服就郭,指上述為控方陳詞說法。片段亦比證人相隔多年之說更可靠。

- 就D8辯方指被告2230前,曾行經相關路段,亦有非暴動人士行經 ,當中包括D8 , 官問是什麼路徑,答指包括咸美頓街彌敦道,續同意此是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 ,無爭議曾出現路經過。

法官確認D7代表是不是可以安排到在5月30日前,呈交所有求情文件,之後宣布: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10:00裁決,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求情:6月8日 (星期六) 10:00
判刑 :6月22日 (星期六) 10:00

💛感謝臨時直臨員💛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區(25), A2陳(22), A3陳(18),
A4陳(18), A5陳(21), A6鄭(23),
A8何(20), A9何(25)
🛑A5, A6, A8已還押14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上述被吿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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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級法院的判刑:

控方立場:

控方向法庭呈上一份文件,關於涉及同日同地背景的其他案件的判刑。控方明白同級法院的案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法庭亦有權利不考慮這些案件,不過由於可能涉及到「分歧性」的議題,控方希望法庭考慮這些案件的判刑。

辯方立場:

除A5,6外,辯方表明反對法庭參考同日同地背景的其他案件的判刑,簡單而言,在CAAR21/2021案、CACC243/2021案、CAAR1/2023案:

⁃ 未經上訴的原審判刑對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對上訴法庭也沒有任何參考價值,「因為這些判刑,從來就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也沒有什麼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

⁃ 此外,「暴動」罪的案情,以及某被告人的背景、犯案動機、於該案所扮演的角色等事項,可謂千變萬化,任何單純對案件判刑作出比較的做法,都不能協助本庭處理原審判刑是否恰當這個議題。歸根究底,控罪要旨及適用的量刑因素才是重點所在,而非個別案件的判刑

因此,本案原則上可以參考涉及理大背景的暴動的案件只有CAAR1/2023案,上訴庭認為刑令不應少於監禁3年。

📌A1,4,9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3位被告的認罪時間,給予他們1/4至1/5的刑令折扣。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原於2022年開審,但因為疫情而延遲至2023年開審,這段時間對被告們的影響。

辯方同意考慮本案刑令時要顧及整體案情。本案涉及一定程度的破壞,範圍亦不小,亦有受傷警員,但慶幸數目因當時警員有裝備保護而較CACC130/2017案少。

A1於案發當日在場的原因是希望幫助現場拒絕上救護車的傷者。A1同意自己是以暴動鼓勵者角色參與暴動。辯方希望法庭就人道救援的情況酌量減刑,因為他的意圖並非想壯大暴動聲勢,與一般「串謀」罪的情況有別。A1的求情信提及擔當救護員的原因,如今將會失去再擔任夢想工作的機會。A1亦有家庭的支持。

A4案發時18歲,相信受社會氣氛影響,未有深思熟慮而犯案,如今已經後悔。案發後家人身體不佳,A4擔任照顧者的角色。

A9有強大的親友支持,過往有正當職業,現時在還押期間也有修讀英文課程增值自己。

📌A2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時間,寛大處理被告 - 給予他1/4的刑令折扣。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原於2022年開審,但因為疫情而延遲至2023年開審,這段時間對被告們的影響。

A2有正當職業,過往對社福界有所貢獻,希望日後也能對社福界有所貢獻。A2也是孝順父母的人,理解父母工作的辛酸。A2現時還押期間也沒有浪費時間,努力反省和裝備自己,彌補自己的過去。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和上訴案例,寛大處理被吿。

📌A3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以最有利的推論處理A3的判刑,特別是A3第一次被發現已是在臨時羈留區,本案不知道A3被捕前的作為。

A3案發時18歲。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原於2022年開審,但因為疫情而延遲至2023年開審,這段時間對被告的影響,特別是失去一些判刑選項。

A3過往一直幫助他人,朝飛機師的夢想努力進修。雖然案件令A3的夢想近乎破滅,但A3仍然努力完成學業。現時在還押期間也有學習日文和韓文增值自己,為將來的攝影工作裝備自己。

📌A5,6的求情:

若法庭不接納上述辯方關於「參考同級法院案件」的論點,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不一致」的議題。由於A5,6的角色輕微,不知道他在場的作為。辯方希望法庭予以監禁4年和4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這與同日同地背景的其他案件的判刑相近。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A5,6仍年青,沒有同類罪行的定罪紀錄。他們在本案審訊時亦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時間。

📌A8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8的角色輕微,不知道他在場的作為,「裝備」也看來沒有使用過。

A8年青,有強大的親友支持,得他們和工作伙伴的美譽。他過往努力讀書和工作,在服刑期間也會裝備自己,回報親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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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6月22日10:00作判刑。所有被吿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候判期間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A1區(25), A2陳(22), A3陳(18),
A4陳(18), A5陳(21), A6鄭(23),
A8何(20), A9何(25)
🛑A5, A6, A8已還押28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暴動
上述被吿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A5、A6及A8審訊後被定罪,其他5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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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A1:區  40個月監禁
A2:陳  38個月監禁
A3:陳  37個月監禁
A4:陳  38個月監禁
A5:陳  50個月監禁
A6:鄭  50個月監禁
A8:何  48個月監禁
A9:何  40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因素以 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A1,A2,A3,A4及A9認罪可作22-25%認罪扣減,案件因疫情重新排期延遲1年多各人再扣減2個月,受審3人同意大部份案情扣減2個月,犯案時不足21歲者尚算年輕酌情再扣減兩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 潘(22)/ A11: P.B.(34)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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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10和A11,他們各面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

裁判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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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求情:
D10 和D11 律師採納書面陳詞。D10律師另提及其被告的家人和寫求情信之友人們均有到庭。D11律師指被告有心臟問題,曾留院; 其衣着亦不如他人,望可作考慮。

🗣️謝沈智慧法官讀出判刑理由。續指D10 有悔意屬口惠而不實。

🔥判刑:量刑5年,無仼何扣減‼️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