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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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D4辯方案情-

D4作供

-D4辯方案情完結-

明天到D6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鍾小姐案發時27歲,有大學學位,當時任職的工作與社區支援和推廣有關,自己亦有參與義工。

📄鍾小姐自小時起已經受眼部問題困擾。辯方呈上醫療文件證明這情況。

🌟(有醫生曾建議她用生理鹽水洗眼紓緩情況,同意醫療記錄上沒有寫出)

旅遊經歷和「裝備」:

根據出入境紀錄,鍾小姐於2019年11月2日曾離港,並於2019年11月16日返港。她在是次旅行是觀光為主,過程中帶了1個卡其色背囊、1個喼、和1個行山用的袋。

🌟(曾住目的地的首都6日、行山住了其他地方4日,但不論首都和其他地方空氣質素較低或一般)

上述提及的卡其色背囊就是本案證物。鍾小姐指當她在旅遊時,這背囊內有:

⁃ 眼罩;眼罩是在家中找到,因為家人會在家中做裝修工程,她拿走是用於旅遊時防塵,避免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用後放在背包。

🌟(旅遊時曾用濕紙巾抹眼罩的內部)

⁃ 耳機

⁃ 化妝品

⁃ 雨衣;會於行山下雨時穿著,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1次。

🌟(當時雨衣不算濕,晾乾就摺好並放入背囊內)

⁃ 生理鹽水;用於紓緩眼部不適,事實上她於旅遊時使用過。當時她帶了20支生理鹽水(兩款不同牌子 -> 15支樽裝和5包裝)前往旅遊,這是顧及商舖缺貨、旅程安排、和旅遊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的情況。當她用完生理鹽水時,她會即時棄置,但有時不能即時棄置,所以她會將用完的生理鹽水吉樽先放在背包。

🌟(以往會在藥房買生理鹽水放在家,出外時會帶1,2支生理鹽水;買20支生理鹽水是預期在旅遊時備用(特別是考慮到目的地的空氣質素差),自己亦對目的地的藥房沒有信心;自己會於眼部不適時(如痕和眨眼時痛)才會使用生理鹽水;包裝生理鹽水是一次性用)

⁃ 口罩;旅遊時防塵用,正常用完後會即時棄置,或只清洗1,2次防塵口罩,不過案發時沒有口罩在背包。

🌟(當時帶了3個口罩,用完已全部丟棄)

⁃ 銀包

⁃ 紙巾

🌟(同意紙巾會有補充的需要)

在這些物品中,眼罩、生理鹽水(被檢取時只餘下2包生理鹽水和1個生理鹽水吉樽)、和雨衣有被檢取。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將上述物品拿出背包,自己沒有為意還有眼罩和生理鹽水的存在,雨衣亦已經在返港後已經少用。

🌟(回家後只從行李喼上取需要的物品,未有特別執拾,過往沒有洗袋的習慣,也不覺旅行後背包便污糟(即使去完大塵的地方);自己將化妝品用另一個袋裝著並放在背包;自己會將耳機放在背包,過往沒有清洗耳機的習慣)

📷辯方呈上照片,指出鍾小姐的旅遊目的地空氣質素差的情況。

📷辯方呈上照片,證明當時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口罩的情況。不過照片沒有顯示鍾小姐在旅遊時有帶眼罩的情況,鍾小姐指她會於拍照時會脫下眼罩,或於過路等情況時才會戴眼罩。

🌟(沒有試過將眼罩掛在頸上拍照)

2019年11月17日的事: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至被捕時,鍾小姐沒有回過家。

於2019年11月17日早上,鍾小姐返教會,直到13:30時。在離家時,她帶了有手信的紙袋和卡其色背囊。離開教會後,她乘巴士(這時是約14:00時)到尖沙咀鐘樓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早於旅遊前已經與上司計劃好,不過沒有影相),並於稍後的晚上時分與朋友食飯和派手信。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沒有相片支持;當時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目的是作活動參考和認識不同人)

📄辯方呈上新聞稿和片段證明這表演和展覽活動的真實性。

鍾小姐指於旅遊後沒有時間將後來被警員檢取的物品拿出卡其色背囊,出門時也沒有為意卡其色背囊內有這些被警員檢取的物品。事實上這卡其色背囊是她的隨身背包,內有其常用物品。

鍾小姐乘巴士前往尖沙咀是因不想轉車和有坐位。到達尖沙咀後,她和1位朋友食飯,其後觀看表演和展覽活動,直到約17:00時。

之後鍾小姐和朋友在加連威老道和海港城行街,直到約20:00時,當時她見沿路多人有車有遊客,商鋪有營業。

其後鍾小姐與4位朋友在幸福中心某餐廳食飯(本身19:30時開始但有朋友遲到),直約22:00時,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

🌟(這約會是於旅行前食飯約好的,不過相關記錄朋友不能提供紀錄,自己新電話亦因為沒有備份,所以現時手機沒有相關記錄;同意即使有相片,只能顯示店舖名)

食完飯後,鍾小姐與餘下2位朋友去位處冠福中心某酒吧找另1位朋友(她是差不多食完飯時才興起找這1位朋友,因為這1位朋友會經常身在這酒吧(過往試過帶她到這酒吧),亦曾告訴她自己會將一些物品帶往這酒吧。

🌟(同意上述行程是口述)

鍾小姐於約22:00時至23:00時到達酒吧後,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酒客,她們當時有觀看樂隊表演、飲東西、和聊天,直到02:00至03:00時。

2019年11月18日的事:


其後,她們打算在金巴利道召車離開,但是得悉要給多$300才有司機願意接她們,說怕進來後不能出返去,所以她們當時曾走向彌敦道,但不見有車(自己過往玩通宵也不會乘通宵巴士回家,考慮到等車時間等因素)。最後她們決定按朋友建議返回上述酒吧休息,等2至3小時後乘車離開。

🌟(自己當時亦曾嘗試在街上截車但失敗;她知道司機的要求後上網尋原因,後來知道佐敦有封路;她於2019年11月18日是放假,旅行後有請多日假;若平常要返早上,她不會玩通宵;若平常要返下午,她可以玩通宵)

在酒吧小休一會後,鍾小姐從地鐵的手機應用程式得知紅磡站有服務,並於05:30時有頭班車開出(這是於05:30後的事)。當時她們在稍後時間離開酒吧,走到金馬倫道一間餐廳食粥,沿途見有人有上班族(有身穿斯文衣著的女仔)有車有店舖開門,當時餐廳內有其他食客,這時是於約07:00時,她們食至約08:00時,其後各自離開。

鍾小姐不選擇在尖東站或尖沙咀站乘地鐵回家是顧及到票價較貴、轉車次數、要走段路轉車等等的情況,所以她慣性乘火車離家。

🌟(到紅磡站乘火車回家對她而言是最快捷方便的方法)

在前往紅磡站時,鍾小姐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打算借港晶中心的天橋前往紅磡站。她在公園時見有人有上班族,其後見有2至3名防暴警員站在港晶中心的天橋(當時她的位置未到「翠華」餐廳,是身在新文華中心A座和東海商業大廈的位置)。

🌟(相信有經過百周年紀念公園的西翼;見不到天橋的封鎖線)

當時鍾小姐知道理大內有事,加上這天橋可通往理大,所以估計是警員特意駐守,所以沒有特別詢問情況。因此,她按以往經驗和見有不少人(甚麼裝束都有)在百周年小徑出入下,打算借Hotel Icon附近的路前往紅磡站。

🌟(同意Hotel Icon的天橋與港晶中心的天橋是相通,不過當時未有想到這情況;此前的經驗也沒有問警員相關情況,不想阻礙警員工作)

進入科學館廣場後,鍾小姐被前方的旅遊巴阻擋視線,但見行人路上人來人往,亦有人站著,人數有20至30人,現場亦吵雜。由於她覺得情況奇怪(未至於安全受威脅),所以她打算借麼地道小徑(見有人借這路前往海傍)和海傍前往紅磡站。

🌟(當時眼見的人們未做特別事,看不到傘陣和警告旗;聽不到警告、「一二一二」、「死黑警」、槍聲、和示威口號,當時是疊聲的情況,聽不到實際內容;沒有想過扭過身觀看旅遊巴後的事,因為當時想離開;當時見人數多和現場吵雜所以覺得奇怪;當時步速是正常步速;借麼地道小徑和海傍前往紅磡站預計需時10分鐘,未有想過走回頭或返回尖東站)

當鍾小姐走到麼地道小徑近華懋廣場的位置時,見麼地道小徑的人轉身跑向她的方向,停頓一會(未知發生何事)後見有警員跑來,所以她走到華懋廣場的角落觀察情況如何發展,並於其後見警員跑向百周年小徑的方面。不過後來又有人群包圍她,很快後有人叫她蹲下雙手放頭,她跟從指示。

🌟(當時已經沒有想過迎向警察使用麼地道前往紅磡站;當時有停留在角落約30秒;見不到麼地道小徑的警員有沒有舉旗;當刻她很害怕,不能反應,故馬上跟從指示蹲下雙手放頭)
================
在盤問最後階段,控方向鍾小姐指出控方案情、指其說謊、指其被檢取的物品是用於示威活動、指其知悉案發現場已有非法集結但不離開等等。鍾小姐表示不同意。

案件安排:

8月31日09:15續審
9月1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9月4日開庭時間:09:15至13:0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下午進度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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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開庭

A20 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17日日間去教會,約6點去到尖沙咀,因要交論文,去揾有關於「全民基本收入」的參考書,上網揾過資料,台灣在呢方面資料比較多,所以去誠品,但揾唔啱,當日無打算去其它書局揾,第二日再揾過。

主問時稱好耐無見朋友,係因為讀書時每星期見幾次,畢業後各有各忙,劉小姐返夜校,朋友晚上有兼職,所以好耐無見。

約在7-11等,朋友到先,見面時佢話有催淚煙味入咗屋,一家搬咗去酒店,無詳細問點樣受影響,唔知搬咗幾耐,酒店係 Hotel Hart,控方呈上酒店相片(MFI 8),劉小姐確認係呢間,但不能評論是否屬於小型酒店。

劉小姐解釋在主問時講:「好似無車返屋企」,係因為居住的不是市中心,無通宵巴士,知道只有在太子有小巴去小瀝源,當時嗰度無車返屋企,只係做緊兼職,唔會花錢搭的士返屋企。

朋友在教會機構工作,因應唔同嘅活動,會去唔同地點返工,唔記得佢返邊度,離開酒店就分咗手,劉小姐只係做兼職,星期一唔使返工,揀咗最直接返屋企嘅途徑,行去紅磡火車站;在18日之前知道理大有衝突,但唔知到封咗,18號早上唔知紅磡火車站有無封,當時無諗過會封。

控方呈上地圖,叫劉小姐在地圖上畫出由Hotel Hart行到去百週年紀念公園噴水池的路線(D20-2);因為無睇錶,唔知道幾點離開酒店,行到去漆咸道南,見到無晒車,馬路上有磚頭,眼前無發生衝突,唔覺得好危險,因為在2019年時,各區都有類似情況;劉小姐未試過由Hotel Hart行去火車站,但有試過由尖東行去,未必係同一路徑,都係大概方向,經天橋上去。

唔知幾點去到噴水池,去到都無特別情況,感到口渴,因為之前去過新文華中心和南洋中心之間嘅7–11買嘢,所以去返嗰間買水,唔知道主控所講新文華中心另一邊都有7–11 和OK 便利店,知道新文華中心嗰邊都有位可以上天橋,唔同意一定要經嗰邊上天橋。

唔知幾點行到入去科學館廣場,人來人往嘅意思係好多人在身邊行過,同意廣場近科學館道嗰邊人多啲,包括返工和路人都有,只係望咗一眼,唔見有人聚集,現場好嘈,但唔知講咩,因為無特別留意,只係當背景聲音,無深究原因,因為前邊人多,打算打斜行過去華懋廣場嘅行人路,睇吓行唔行到,行到兩條馬路中間嘅分隔處,左前方有人從車罅之間湧埋嚟,呆咗一呆,講唔到呆咗幾耐,想沿路走,但右後方有人湧埋嚟,只係感覺到無轉過去睇,分隔處空間唔大,只得兩三個人身位,當時身邊已觸及其他人,被夾住走唔到,被迫咗出近華懋廣場嘅馬路,𐳝低、被捕。

主控叫劉小姐在D20-2地圖上畫出身處分隔處的位置,嚴官叫劉小姐在同一地圖上標示出所講嘅左前方和右後方。

現場好嘈,唔知咩聲,唔見科學館道有警察,主控指出劉小姐應見到遮陣,和警方在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舉黑旗(唔同意),聽到警方用大聲公講非法集結,叫人離開(唔同意),聽到胡椒彈球槍嘅聲(唔同意),聽到「1, 2, 1, 2, …死黑警」(唔同意),見到舉藍旗(唔同意),聽到發射催淚彈嘅槍聲(聽過澎一聲,唔知係咩聲)。

盤問轉去P173藍色外科口罩,P174白色N95口罩,和P176生理鹽水。劉小姐指記憶中自幼稚園起就有鼻敏感,小學開始睇中醫,間中睇西醫,藍色口罩係防塵用,在工廠區戴,白色N95喺防刺激性氣味,當時沙田中心商場裝修,有時搭巴士去沙田轉小巴返屋企會經過,外科口罩防唔到刺激性氣體,帶備經過商場時會戴,N95口罩好焗,唔會代替外科口罩,藍色口罩之前用過,唔記得用咗幾多次。

鼻敏感嘅病會令到劉小姐大部份時間鼻塞,嚴重嘅時候會打乞嗤和流鼻水,好似開水喉咁,當日有兩種防敏感藥係身。

主控讀出8段醫生報告的內容,指出多數係其他病,只有兩次係鼻敏感,劉小姐表示多數睇中醫,主控稱現在中醫都可以寫醫生報告,劉小姐表示唔知,而且中學時睇開嘅中醫已經過身。

劉小姐表示用生理鹽水洗鼻係中醫教嘅,多數睇中醫,唔係唔信西醫,只係唔想用類固醇藥,背囊中嘅生理鹽水唔記得係幾時買;主控再叫劉小姐示範如何沖洗鼻孔,之後指出為何不用另一種有小管插入鼻孔的沖洗器,劉小姐表示知道有該種沖洗器,有放在家中使用,因為要開鹽水,要倒入樽內,使用時比較麻煩,在室外使用支裝生理鹽水較為方便。

主控指為何不使用不含類固醇嘅防敏感噴劑,劉小姐表示知道有呢啲藥,但比較貴。

主控向劉小姐指出控方案情:
- 講去買水呢個原因係講大話
- 嗰日買水唔需要去嗰間7–11
- 口罩和生理鹽水係在現場使用
- 見到傘陣都不離開
- 見到黑旗和藍旗
- 聽到「1, 2, 1, 2」「死黑警」
- 聽到大聲公嗌離開
- 聽到發射催淚彈槍嘅聲(聽到澎一聲,唔知係咩聲)
- 唔係走唔到,係蓄意參與非法集結
- 聽到發射胡椒彈球槍嘅聲
- 見到發射胡椒彈球槍

劉小姐全部唔同意

[15:23] 🔸辯方無覆問,劉小姐作供完畢,無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管理
A17定於10月24日14:00~15:00 作結案陳辭的口頭補充

嚴官指示小休商議
辯方提議在10月19日和27日為其他被告的結案陳辭作口頭補充,控方在9月27日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10月13日提交陳辭和作回應。

所有仍然需要守宵禁令的被告都申請取消宵禁,亦有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控方不反對,全部獲得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 本文內容是審訊的總結,非即時內容 -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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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用了26個工作天進行審訊,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26名證人;辯方有16名被告作供,另有2名辯方證人。

控方案情:

控方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5時,有約50名身穿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督察2566於同日約08:20時,在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包括:

⁃ 3把不同長度的士巴拿
⁃ 1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
⁃ 1個黑色袋,內有1個黑色口罩
⁃ 17把雨傘
⁃ 1個灰色口罩
⁃ 1盒已開封的口罩
⁃ 3個防毒面具
⁃ 5頂黑色帽
⁃ 5個護目鏡
⁃ 21隻手套
⁃ 1張長者八達通
⁃ 1袋散裝口罩
⁃ 1條黑色頸巾
⁃ 1支生理鹽水
⁃ 1個黑色背囊,內有2個黑色腰包、4個護目鏡、4個防毒面具、1枝噴漆、10枝生理鹽水、3個口罩、1件灰色T恤、2包紙巾、6隻手套、1個金色充電器、及1副眼鏡連眼鏡盒。

📌身處案發現場的證人:

PW1:Y1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4

PW2和PW3:Y1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7

PW4:Y3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3

PW5和PW6:Y3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3

PW7:Y4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7

PW8:Y4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7

PW9:B2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03

PW10:B2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06

📌事後在警署處理被告的證人:

PW11:處理A2和A14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4

PW12:處理A2的證物和A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13:處理A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4:處理A11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5:處理A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6:處理A4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56

PW17:處理A8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8:處理A7和A13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9:處理A15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0:處理A16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1:處理A18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2:處理A19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3:處理A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24:處理A2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25:處理A2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交替程序:

PW26:處理A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在交替程序中,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到公平性的問題,將A12的會面紀錄中的地址予以剔除。

法官考慮到整體的會面紀錄不涉自願性和公平性的問題,故相關會面紀錄可接納成證物,不過相關住址只限於核實資料和作為調查的背景,不能用於證據上,否則是有違PW26向A12索取相關資料的目的。

辯方案情:

簡單而言,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身處案發現場的目的是:

A1:買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62

A2:食早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70

A7:取材做功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94

A8:取材做功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1

A9:食早餐 - 證供與A3有聯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6

A1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 證供與A6有聯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9

A11:前往Hotel Icon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9

A12:食早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39

A13:食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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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陪食煙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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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前往紅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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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前往Hotel I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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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了解社會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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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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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食早餐和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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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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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或是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搜出「裝備」且有作供的被告,即除A1和A10外的被告,他們指沒有意圖使用「裝備」以參與非法集結,或是給「裝備」予他人使用以參與非法集結;他們管有這些「裝備」是有正當目的。

就警方的行動而言,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Y4小隊的隊員曾在麼地道小徑驅趕人群。此外,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警員將在近新文華中心的車路的人拘捕,並叫他們走到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當中。

最後,案件會於2023年10月19日10:00繼續,作結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7/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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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裝備

A16方提及希望法庭信納A16的生理鹽水和眼罩只是應對家中附近的示威活動。此外,若參與示威,A16應不會帶備這麼少的物品,亦不是身穿非黑色的裝束。

📌知悉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和警告

A14方希望考慮當A14約於08:05時至08:10時沿百周年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後,A14的專注力在找地方陪朋友食煙和聊天,不是科學館廣場內的情況。法官指當時正處於人數增加的情況。A14方大致重申上述的說法。

A16方指A16是在Y4小隊到達前不久身在科學館廣場。A16的證供提及過曾看見有人聚集,只是認為前方仍可前行,並於最後選擇停留原址。法官同意當時有人不是示威者,她只是會處理各被告們是否無辜的人。辯方認為A16有獨立證據(如電腦)可以支持A16的說法。

A20方指A20是在Y4小隊到達前不久身在科學館廣場。此外,辯方認為在法官不是身在現場的情況下,不應斷言A20應會看到一些景象。事實上,根據A20的證言,她對人群的觀察時間十分短,現場亦有其他車輛在路上。

📌 八卦和資訊性

A9方補充指李督察與八卦有關的證供,當法庭拒納A9證供時,提供可能性可考慮。法官指不會為A9憑空設想任何可能性。辯方不反對。

A16方則指當法庭拒納A16證供時,仍不代表她是必然參與非法集結。辯方的立場是李督察與八卦有關的證供支持現場的人不全是示威者。(A20方採納此陳詞)

關於漆咸道南的議題,A14方指根據A14證供,相關議題與其關係不大,A14當時身處的位置較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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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14:00繼續,繼續第二日結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張建波大律師 #余偉彥大律師
A17辯方: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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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開庭

A1 今天缺席聆訊,因今早發燒,現正於急症室候診。A1昨天遲了2小時報到,因其身體不適,在醫生指示下服藥後,未能及時醒來報到。嚴官請A1律師把醫療證明予控方,讓其向警方解釋。

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今天只處理有關A17部分

嚴官對其書面結案只有一個問題:印象中A17的供詞中曾指被捕時的背囊是日常用的背囊,袋內撿獲的泳鏡,生理鹽水,頭盔,是日常在唔同時間放到袋中作備用。頭盔是在灣仔買,泳鏡在屋企取。而被告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

辯方指同意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而確認物品是放在袋中備用。

A17有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嚴官亦已閱畢,辯方沒有打算重覆內容。

其他被告的結案於星期五(27/10) 1000繼續,並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申請今天無需報到,嚴官指示今天所有已到庭被告,今天均無需報到。

1413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