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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四月九號上午十點半高等法院12樓第28庭 - 2019.7.19 荃灣爆炸品案 - 求情和判刑|本土新聞報導】

陳慶偉法官 Hon Andrew Chan J

刑事案件 HCCC318/2020

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LO Yat-sun, Louis (盧溢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Plea and Sentence

#高等法院第28庭 #陳慶偉法官 #0719荃灣 #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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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控辯雙方兩造文件陸續進場,庭外已有市民到場聲援。

0945 十二樓大堂已有廿多人等候進庭。

1040 早前被當局禁制旁聽老婦王鳳瑤婆婆,亦獲准重蹈法庭範圍。

1044 親友開始入場旁聽。庭內已坐滿人,約十位記者及十多位親友。大堂的公眾可以看直播。

1050 被告盧溢燊穿着白恤衫、佩戴黑眼鏡進入犯人欄,神色從容、坐姿筆挺,捲袖,不時張望公衆席,三名懲教署職員看管。

1055 庭內開始廣播法庭程序資訊,代表快將開庭。

1107 直播安排有故障,仍未可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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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R提供資訊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此控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

案情:被告人本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在2018年年尾時,被告人向陳姓友人表示,因香港民族陣線的貨倉被爆竊,故希望另覓單位儲存貨物,陳因認識涉案單位業主,所以於2019年年初,安排被告租用涉案單位,並由陳代被告人簽署租約。被告人因此於2019年3月起租用這個位於荃灣一個工廠大廈的其中一個單位的板間房作為倉庫。在2019年7月19日約22:30時,他在倉庫外被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倉庫單位的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中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被告人單位內檢獲1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警員當時以涉嫌製造炸藥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於2019年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印有「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香港民族陣綫」的小冊子、《反恐逃生密技100招》、《香港獨立論》,寫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的單張。此外警方在被告的手機中發現有簡體字檔案,內容提及供恐怖分子使用,關於介紹爆炸品的物質及製作程序。警方事後翻查閉路電視紀錄,被告曾於2019年6月至7月期間逗留單位達24日,並曾攜帶數袋物品進出。

案件背景:被告人在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當時他被控「管有爆炸品」,被告人在庭上申請保釋申請被拒絕,至今一直被還押懲教看管。直到2019年10月22日,控方在案件提堂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在2019年11月25日,控方改控被告人「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令本案在2020年3月2日開始提訊日及轉介高等法院審判的程序。在2020年12月7日提訊日時,被告人在庭上表示會認罪。直到2021年4月9日,案件已轉介至高等法院,主審法官陳慶偉正式聽取被告人對控罪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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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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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已準備好答辯:🛑認罪🛑

控方先指出被告的家庭及個人背景,並利用拍攝得的照片引導法庭了解在被告的家及倉庫被搜出的與案相關物品。

👨‍⚖️陳慶偉法官詢問控方是否沒就管有汽油彈作起訴。控方同意。

📹庭上播放片段,是有關被告人被搜出的爆炸品材料若製成的爆炸品的爆炸威力,是可以影響5米以內的範圍。

控方表示本案應與修訂控罪前的案件不相關,案件編號也不相同。雖然此為因律政司內部檢控程序出錯所致,但由於2宗案件不相同下,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扣除被告人因最初的控罪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長,即約3個月。

(按:為甚麼控方的失誤要由被告人承受?)

控方引用炸彈專家的意見,因為TATP本質上不穩定,而且能在家自製下,因此TATP比TNT危險。但他們也同意若把TATP與TNT相提並論,會對被告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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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不在庭上重覆求情內容,但有數點希望特別在庭上指出。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會在何時何地使用上述物品
•沒有證據可指出被告人製造爆炸品的目的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會使用案情其他物品製造爆炸品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是案情所寫的物品的實質擁有者
•被告人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人已及早認罪

辯方回應控方希望法庭在判刑不扣除被告因「另案」而被還押的3個月。他們認為2案是同一事件及背景,只是不同案件編號下,被告人遭還押的該三個月應可於刑期中扣減,並指如假設被告行為良好等因素,該三個月還押可被視為等於4至5個月監禁下,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再扣除4至5個月監禁,而這與3個月監禁刑期也不差太大。

👨‍⚖️陳慶偉法官表示不能假設刑期。

辯方向法庭建議12年的量刑起點,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及過往沒有案底,給予被告人1/3刑期扣減。

辯方也回應控方向法庭呈上的葉繼歡案例,他們認為本案與葉繼歡案不相關,除存有爆炸品的份量有大分別外(相差1KG),2人的背景也大相逕庭,本案的被告是過往沒有案底,而葉繼歡則是犯案累累的罪犯,更有逃獄的前科。綜合以上,他們認為葉繼歡案比本案嚴重。

辯方也回應控方TATP比TNT威力更大的說法,他們引用一份名叫Shock Waves的國際周刊的文章,引證TATP的爆炸威力只是TNT的70%(若處於超壓狀態),及55%(若來自爆炸的正面衝力)或是33%(若利用Hess Method)。但他們也同意TATP可以在家製造,對熱能敏感,是難以使用,不穩定的危險品;材料也可以在市面得到;以及人們普遍以TNT與其他炸藥比對,除了軍事炸藥外。

該論文為:Study of TATP: blast characteristics and TNT equivalency of small charges (2014)(Volume 24 Issue 4 P.439-445)

👨‍⚖️ 陳慶偉法官對此文章能否協助法庭有所懷疑。控方表示曾就此諮詢專家意見,對方不同意文章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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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要求控方指的專家證人就上述辯方就TATP和TNT的議題呈上的文章撰寫一份專家報告並呈上法庭。

因此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4:30繼續處理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的程序 🛑期間被告人仍需還押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28庭 #陳慶偉法官 #0719荃灣 #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及財產

#實時文字報導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四月二十三號下午兩點半高等法院三樓第1庭 - 2019.7.19 荃灣爆炸品案 - 控呈交爆炸品專家報告、求情和判刑|本土新聞報導】

陳慶偉法官 Hon Andrew Chan J

刑事案件 HCCC318/2020

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LO Yat-sun, Louis (盧溢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Plea and Sentence

1425 十多個記者位已經在庭內坐下,另外再有約廿位親友和支援者在庭內。大堂的伸延部份約有多位支持者就坐看即時廣播。

1443 開庭。辯方及控方大律師跟法官討論控方修改控罪和有新案件編號,未改控罪早前已經還柙的三個月,是否應該減回四個月刑期。控方大狀亦認同辯方應減去被告四個半月判刑的說法。

1447 法官提出本案的背景是2019.7.1 闖入立法會及抗爭活動的社會背景和氣氛。控辯雙方都不反對這個看法。

1452 控方怎然又提出減四個半月可能出現 double counting (deduction)。法官指未能 follow 控方邏輯。辯方對控方邏輯亦作出批評。

1504 控方要求小休稍後再提出理據。

1516 再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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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此控罪最高可判處20年即時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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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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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決定以18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獲1/3刑期扣減,最後判處被告人12年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羊村繪本案 #港區國安法
#言語治療師工會 
#上訴許可申請

A3: 👤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8)🛑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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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2021年11月12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 #陳慶偉法官 拒絕,申請人不服相關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結果:
終審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交替罪名)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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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答辯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方大律師宣讀承認案情。
其中提及警方在其房間搜出遺書:「我絕對不會自殺,殺死我的一定是這個暴政

被告同意並承認案情

法庭裁定控罪2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控罪1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控方本申請播放相關片段,陳慶偉拒絕,因為他已在被告申請保釋時看過該些片段。

控方舉出數個案例,關於傷人17的判刑。(由於控方並無讀出案件編號,難以記下,請見諒)

辯方已呈上被告的背景資料
辯方提出CACC317/2012 HKSAR v Chan Chun Tat 案例,以對比其嚴重性差異。

辯方邀請法庭參看其心理報告,以解釋其容易受他人的行為或語言影響,以致做出一些行為。

陳慶偉質疑該專家只與被告會面一次,而陳慶偉則看過其求情信包括校長,這顯示他只是一個普通的學生。

陳慶偉不同意被告是受其病情所影響。

辯方指出其管有的𠝹刀,只是十分細把(但同意即使細,都有可能造成大的傷害),但始終與大型武器可作出分別

整件事是電光火石間,只是2秒內的事,整個動作就是前後一下。

受害人至今亦已痊癒。

陳慶偉指出辯方並沒有提及其傷害的是警員。

由於被告認罪,辯方請求法庭給予25%的刑期扣減。

辯方呈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陳慶偉看畢求情信後,表示由於這是open court,希望被告能自己讀出其求情信。

陳慶偉表示不會給予太大比重其心理報告。辯方表示這只是背景,而不是請求輕判。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7日1600同庭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英文太差,歡迎報bot補充。

按:在被告讀出其求情信期間,在場親朋已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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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317/20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6537&QS=%2B&TP=JU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申請方: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梁(24)
第二答辯人(R2):郭(24)
第三答辯人(R3):許(20)
第四答辯人(R4):馬(27)
第五答辯人(R5):嚴(28)
🛑五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答辯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R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R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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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維持原有判刑,駁回司長的申請

法庭認為量刑起碼36個月,但考慮答辯人認罪得到的扣減,一般應該得到的扣減,以及原本答辯人即將服刑完畢,所以增加刑期並不合適,故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