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判刑
#暴動 #蒙面法
A3:連(29) 🛑已還押逾21個月
裁決內容
(1) 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
⏺求情
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角色是「帶領者」或「策劃者」;先不談及共同犯罪原則,其身上沒有藏攻擊性武器或汽油彈。
事件有直接關連,刑期該同期執行。
被告現年31歲,案發時29歲。大學畢業,案發時無業,與父母同住。
法庭判刑時,考慮事件對社會損害程度及參與程度。暴動並非油然而生,而是一直延續至案發地點。證人庭上描述:暴動發生時時間短,只有半分鐘至1分鐘;但法庭認為假若警方沒有及早制止,暴動只會繼續延長。當晚現場只有示威者、警方和記者,沒有人士受傷或財物受損。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主要角色、或領導者,但其參與的確壯大、及實際鼓勵支持了暴動人士;加上很多事件的示威者都只是參與者,不應有過輕的刑期。
⏺判刑
基於被告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庭不就此加刑、但不給予任何減刑因素。
(1) 量刑起點為4年、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2) 量刑起點為6個月、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同期執行刑期,共判監4年。‼️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判刑
#暴動 #蒙面法
A3:連(29) 🛑已還押逾21個月
裁決內容
(1) 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
⏺求情
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角色是「帶領者」或「策劃者」;先不談及共同犯罪原則,其身上沒有藏攻擊性武器或汽油彈。
事件有直接關連,刑期該同期執行。
被告現年31歲,案發時29歲。大學畢業,案發時無業,與父母同住。
法庭判刑時,考慮事件對社會損害程度及參與程度。暴動並非油然而生,而是一直延續至案發地點。證人庭上描述:暴動發生時時間短,只有半分鐘至1分鐘;但法庭認為假若警方沒有及早制止,暴動只會繼續延長。當晚現場只有示威者、警方和記者,沒有人士受傷或財物受損。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主要角色、或領導者,但其參與的確壯大、及實際鼓勵支持了暴動人士;加上很多事件的示威者都只是參與者,不應有過輕的刑期。
⏺判刑
基於被告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庭不就此加刑、但不給予任何減刑因素。
(1) 量刑起點為4年、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2) 量刑起點為6個月、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同期執行刑期,共判監4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第一部分:引言
5位被告各自面對暴動、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控罪,然而他們皆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第二部分:承認案情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第三部分:控方案情(證人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27
第四部分:法律指引
法庭謹記控方有舉證責任,5位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是清白;此外若被告沒有案底,作供時證供較可信;本案涉及多項控罪,法庭會就每項控罪作獨立考慮;即使有被告不作供,法庭不會對他們有不利猜測;還有一系列品格證件可以證明被告本身具有良好品格。
第五部分:事實裁決
法庭同意當時首三次的警民衝突與第四次的警民衝突不一定是由同一班示威者參與,控方也沒有證據證明5位被告有參與首三次的警民衝突。
法庭指出在考慮本案時,不會與比較其他案件作比較。
法庭同意辯方所指,不應考慮5位被告逃跑的證供。
法庭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所有控方證人皆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且認為辯方對控方證人的批評並非重點。
在辯方證人方面,法庭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D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A1的證供並非可靠。
就暴動罪而言,法庭認為所有被告不可能在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
此外若他們不打算參與其中,他們是有足夠時間提早在第四次衝擊前或期間離開現場,與示威者劃清界線。
但事實上他們選擇留在現場,直至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截停及拘捕為止,而且他們的裝束亦與其他示威者類同。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在暴動發生時與其他示威人士集結,當中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他們的共同目的必然是衝擊警方防線,阻礙警務人員執法。
法庭推論是所有被告是有意圖以身在現場鼓勵並實際鼓勵了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此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成立。
=============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在休庭期間仍可保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1_2020.doc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第一部分:引言
5位被告各自面對暴動、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控罪,然而他們皆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第二部分:承認案情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第三部分:控方案情(證人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27
第四部分:法律指引
法庭謹記控方有舉證責任,5位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是清白;此外若被告沒有案底,作供時證供較可信;本案涉及多項控罪,法庭會就每項控罪作獨立考慮;即使有被告不作供,法庭不會對他們有不利猜測;還有一系列品格證件可以證明被告本身具有良好品格。
第五部分:事實裁決
法庭同意當時首三次的警民衝突與第四次的警民衝突不一定是由同一班示威者參與,控方也沒有證據證明5位被告有參與首三次的警民衝突。
法庭指出在考慮本案時,不會與比較其他案件作比較。
法庭同意辯方所指,不應考慮5位被告逃跑的證供。
法庭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所有控方證人皆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且認為辯方對控方證人的批評並非重點。
在辯方證人方面,法庭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D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A1的證供並非可靠。
就暴動罪而言,法庭認為所有被告不可能在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
此外若他們不打算參與其中,他們是有足夠時間提早在第四次衝擊前或期間離開現場,與示威者劃清界線。
但事實上他們選擇留在現場,直至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截停及拘捕為止,而且他們的裝束亦與其他示威者類同。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在暴動發生時與其他示威人士集結,當中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他們的共同目的必然是衝擊警方防線,阻礙警務人員執法。
法庭推論是所有被告是有意圖以身在現場鼓勵並實際鼓勵了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此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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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在休庭期間仍可保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1_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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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眾被告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士巴拿)。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74
=============
進一步求情:
A2及A5代表大律師指A2決定不需要法律代表,自行抗辯。法庭確認A2同意決定。
📌A1求情: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有關他在現場出現的因由,他與感化官說出庭上的版本是因怕自相矛盾,他事實上感到後悔及尊重法庭判決。
辯方指本案與DCCC362/2020有相似地方,但將兩案比較的話,A1是較年輕,本案沒有證據指他留在現場多久,沒有警員受傷,沒有證據指他曾擲磚和汽油彈,他即使被制服仍沒有激烈掙扎。
被告即使身子弱,但喜愛廚藝,以往也曾擔任義工,他未來希望前往法國進修。
辯方指被告受氣氛影響犯案,雖然曾有輕生的念頭,但在親友的支持下決定面對人生,繼續研究廚藝貢獻香港,因此他重犯機會的低,他亦願意接受刑期。
📌A2求情:
A2明白報告內容,她希望在庭上讀出一份求情信。
內容指她無意向法庭請求減刑,她並不後悔犯案,她並不認同法例,尤其是人民不認同的法律,暴動罪本身是不合理的控罪,條文模糊不清,但上級法院就此更訂下全新定義令更多人入罪。
政府使用法律規範人民,法庭不關注社會撕裂的成因,即使有人認罪,不代表他們認同法庭,她自己已經不信任法庭,因為法庭已不接受異見者。
📌A3求情:
辯方指A3明白報告內容,他尊重法院裁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暴力,沒有證據指他安排和帶領示威者,沒有證據指他參與前線示威,他當時也沒有帶攻擊性武器。
一系列求情信指被告關心別人,他做事會先考慮別人,過往曾擔任義工,與家人過着簡單和諧的生活。他用心經營校內劇社,個人的成績不錯,他亦有參與不同課外活動,上進努力,貢獻社會。朋友們指他是有勇氣,溫柔,和會保護他人的人,即使他面前本案,他沒有向朋友展示負面情緒,甚至倒過來安慰他們。
辯方指被告以往本質良好,他未來希望繼續服務社群,經營社企協助老人家,監禁並不會影響他服務社會的心。
📌A4求情:
辯方指被告擔憂本案為家人及關心自己的人帶來壓力,可見他雖是青年但較其他青年心智成熟。
辯方指A4明白及同意報告,被告來自良好家庭,是真誠的基督徒,他過往有良好的成績,但本案對A4影響重大,本案令他患有抑壓症,令成績下跌,使他只能暫時停學。即使如此,親友和學校仍然支持他,教授指學校可能可以對他作特別安排。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還押及本案已為他帶來教訓,雖然他堅持清白,但感化官指他是有思想的人。辯方指他為了不再令家人傷心,日後會小心行事,可見重犯機會低。
📌A5求情:
辯方指A5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出身自良好家庭,努力工作和完成學業。
=============
本案判刑:
控罪1量刑起點:監禁4年9個月 (A2是監禁4年11個月)
控罪2至6量刑起點:監禁3個月
控罪7至8量刑起點:監禁6個月
A1劉(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2符(21)總刑罰:監禁4年11個月
A3高(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4陳(18)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5許(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眾被告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士巴拿)。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74
=============
進一步求情:
A2及A5代表大律師指A2決定不需要法律代表,自行抗辯。法庭確認A2同意決定。
📌A1求情: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有關他在現場出現的因由,他與感化官說出庭上的版本是因怕自相矛盾,他事實上感到後悔及尊重法庭判決。
辯方指本案與DCCC362/2020有相似地方,但將兩案比較的話,A1是較年輕,本案沒有證據指他留在現場多久,沒有警員受傷,沒有證據指他曾擲磚和汽油彈,他即使被制服仍沒有激烈掙扎。
被告即使身子弱,但喜愛廚藝,以往也曾擔任義工,他未來希望前往法國進修。
辯方指被告受氣氛影響犯案,雖然曾有輕生的念頭,但在親友的支持下決定面對人生,繼續研究廚藝貢獻香港,因此他重犯機會的低,他亦願意接受刑期。
📌A2求情:
A2明白報告內容,她希望在庭上讀出一份求情信。
內容指她無意向法庭請求減刑,她並不後悔犯案,她並不認同法例,尤其是人民不認同的法律,暴動罪本身是不合理的控罪,條文模糊不清,但上級法院就此更訂下全新定義令更多人入罪。
政府使用法律規範人民,法庭不關注社會撕裂的成因,即使有人認罪,不代表他們認同法庭,她自己已經不信任法庭,因為法庭已不接受異見者。
📌A3求情:
辯方指A3明白報告內容,他尊重法院裁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暴力,沒有證據指他安排和帶領示威者,沒有證據指他參與前線示威,他當時也沒有帶攻擊性武器。
一系列求情信指被告關心別人,他做事會先考慮別人,過往曾擔任義工,與家人過着簡單和諧的生活。他用心經營校內劇社,個人的成績不錯,他亦有參與不同課外活動,上進努力,貢獻社會。朋友們指他是有勇氣,溫柔,和會保護他人的人,即使他面前本案,他沒有向朋友展示負面情緒,甚至倒過來安慰他們。
辯方指被告以往本質良好,他未來希望繼續服務社群,經營社企協助老人家,監禁並不會影響他服務社會的心。
📌A4求情:
辯方指被告擔憂本案為家人及關心自己的人帶來壓力,可見他雖是青年但較其他青年心智成熟。
辯方指A4明白及同意報告,被告來自良好家庭,是真誠的基督徒,他過往有良好的成績,但本案對A4影響重大,本案令他患有抑壓症,令成績下跌,使他只能暫時停學。即使如此,親友和學校仍然支持他,教授指學校可能可以對他作特別安排。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還押及本案已為他帶來教訓,雖然他堅持清白,但感化官指他是有思想的人。辯方指他為了不再令家人傷心,日後會小心行事,可見重犯機會低。
📌A5求情:
辯方指A5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出身自良好家庭,努力工作和完成學業。
=============
本案判刑:
控罪1量刑起點:監禁4年9個月 (A2是監禁4年11個月)
控罪2至6量刑起點:監禁3個月
控罪7至8量刑起點:監禁6個月
A1劉(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2符(21)總刑罰:監禁4年11個月
A3高(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4陳(18)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5許(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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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葉(24) #1116旺角 (原案A1)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連同與*(15)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蒙面法
=============
本案涉及兩位被吿,當中A2已在早前承認控罪1和4,因此法庭只需處理否認控罪1和2的A1審訊。
A2的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10
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PW1文姓警員指在2019年11月16日01:53時,有約70名示威者在山東街和彌敦道交界集結,他們用磚頭和雜物堵塞道路,並設立傘陣與位於山東街的警方防線對峙,期間他們曾用鐳射筆照射警方防線。
在同日02:18時,警方首次舉黑旗及向示威者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在同日02:28時,由於示威者繼續聚集,警方再發出警告。
在同日02:41時,A2在位於山東街與砵蘭街街角的7-11便利店外向警方防線投擲1枚汽油彈,警方見狀掃蕩人群,示威者隨即四散。
PW2警員12568當時在警車上候命,他得知警方發出警告後下車並到達匯豐銀行中心外,他當時看到有約30人迎面向他跑,大部分穿深色衫及戴口罩。
PW2指在人群前方,身穿黑色裝束,戴藍色口罩及黑色帽的A1突然轉身跨過馬路的中央分隔欄,橫過彌敦道向西洋菜南街方向跑去。他見狀亦跨過圍欄追截並看見A1跑入奶路臣街,當他追近A1時已看見PW3警長2084將A1制服在地上。
事實裁決:
簡單來說,PW1的證供是有關現場狀況,而PW2和PW3的證供是有關追截被告的情況,證供互相支持。
法庭考慮與案情節後認為未能排除被吿是路過的人,看見警方掃蕩而跟從其他人逃跑,法庭不知道他是從何處出現,當然他有參與示威亦是可能的推論。
這是因為沒有證據指被告在30至40人或7至9人中出現,沒有證據指被告是有參與暴動或身處暴動範圍,被告身上也沒有示威者常見的裝備。本案的證據只是被告在奶路臣街被制服。
鑑於以上,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被告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葉(24) #1116旺角 (原案A1)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連同與*(15)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蒙面法
=============
本案涉及兩位被吿,當中A2已在早前承認控罪1和4,因此法庭只需處理否認控罪1和2的A1審訊。
A2的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10
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PW1文姓警員指在2019年11月16日01:53時,有約70名示威者在山東街和彌敦道交界集結,他們用磚頭和雜物堵塞道路,並設立傘陣與位於山東街的警方防線對峙,期間他們曾用鐳射筆照射警方防線。
在同日02:18時,警方首次舉黑旗及向示威者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在同日02:28時,由於示威者繼續聚集,警方再發出警告。
在同日02:41時,A2在位於山東街與砵蘭街街角的7-11便利店外向警方防線投擲1枚汽油彈,警方見狀掃蕩人群,示威者隨即四散。
PW2警員12568當時在警車上候命,他得知警方發出警告後下車並到達匯豐銀行中心外,他當時看到有約30人迎面向他跑,大部分穿深色衫及戴口罩。
PW2指在人群前方,身穿黑色裝束,戴藍色口罩及黑色帽的A1突然轉身跨過馬路的中央分隔欄,橫過彌敦道向西洋菜南街方向跑去。他見狀亦跨過圍欄追截並看見A1跑入奶路臣街,當他追近A1時已看見PW3警長2084將A1制服在地上。
事實裁決:
簡單來說,PW1的證供是有關現場狀況,而PW2和PW3的證供是有關追截被告的情況,證供互相支持。
法庭考慮與案情節後認為未能排除被吿是路過的人,看見警方掃蕩而跟從其他人逃跑,法庭不知道他是從何處出現,當然他有參與示威亦是可能的推論。
這是因為沒有證據指被告在30至40人或7至9人中出現,沒有證據指被告是有參與暴動或身處暴動範圍,被告身上也沒有示威者常見的裝備。本案的證據只是被告在奶路臣街被制服。
鑑於以上,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被告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Channel C TG頻道 🎞
有市民憂戴罩會誤犯蒙面法 鄧炳強:警方會按證據依法辦事
👉👉https://channelchk.com/a/8390
政府早前宣佈免除口罩令,同時保留《禁止蒙面規例》,被社會批評做法矛盾,有人憂慮會誤墮法網。自稱屬唯一「非建制」的立法會議員狄志遠今日(22日)於會議上提出多條相關問題,包括當局會否在蒙面法下增加免責辯護條款、准許市民於和平集會下戴口罩,以及警方會否提供清晰指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時引用終審法院於2年多前的裁決,指穿戴蒙面物品不是和平集會權利的核心,又說蒙面法條例中已包含「合理辯解」的情況,如宗教理由、醫學或健康理由等。他又強調,口罩令和蒙面法是兩回事,警方會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辦事,例如在執法時會作出查問,衡量涉事人提出的辯解是否合理等。
#禁止蒙面規例 #蒙面法 #公眾集會 #鄧炳強 #狄志遠 #channel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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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宣佈免除口罩令,同時保留《禁止蒙面規例》,被社會批評做法矛盾,有人憂慮會誤墮法網。自稱屬唯一「非建制」的立法會議員狄志遠今日(22日)於會議上提出多條相關問題,包括當局會否在蒙面法下增加免責辯護條款、准許市民於和平集會下戴口罩,以及警方會否提供清晰指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時引用終審法院於2年多前的裁決,指穿戴蒙面物品不是和平集會權利的核心,又說蒙面法條例中已包含「合理辯解」的情況,如宗教理由、醫學或健康理由等。他又強調,口罩令和蒙面法是兩回事,警方會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辦事,例如在執法時會作出查問,衡量涉事人提出的辯解是否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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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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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