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圍城 11人遭控鼓勵形式參與暴動】
2019年11月發生理大圍城事件,警方包圍理工大學時有市民於油尖旺聚集,共超過兩百人被控暴動罪,其中11人否認暴動,於今(2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審理。
11名被告均否認犯行,其中又有兩人另涉案管有索帶案,因先前索帶案被終審法院裁定不屬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工具」,今於開審前改控刑責較重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方開案陳詞表示,雖未能證明被告有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有足夠證據肯定兩人鼓勵參與暴動,兩名索帶被告則是指索帶可以用來綁雜物堵路,根據當時環境可以肯定其非法意圖,明日將繼續審理。
#香港
#反送中
#理大圍城
#暴動罪
檢控官仲咁勇搏升職加薪!大灣區永久歡迎你!小心財物!
2019年11月發生理大圍城事件,警方包圍理工大學時有市民於油尖旺聚集,共超過兩百人被控暴動罪,其中11人否認暴動,於今(2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審理。
11名被告均否認犯行,其中又有兩人另涉案管有索帶案,因先前索帶案被終審法院裁定不屬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工具」,今於開審前改控刑責較重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方開案陳詞表示,雖未能證明被告有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有足夠證據肯定兩人鼓勵參與暴動,兩名索帶被告則是指索帶可以用來綁雜物堵路,根據當時環境可以肯定其非法意圖,明日將繼續審理。
#香港
#反送中
#理大圍城
#暴動罪
檢控官仲咁勇搏升職加薪!大灣區永久歡迎你!小心財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王詩麗法官 #裁決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 #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其被捕的位置,無牌管有彈藥,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裁決:
為節省篇幅,直播員打算只對裁決理由作出簡短總結。
法律原則:
法庭指舉證的責任在控方,其舉證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辯方並沒有責任證明甚麼;所有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們的犯罪傾向是較低;A11選擇作供,他證言的可信性較高。此外,若A11在爭議事項所述的是真,或有可能是真,這意味着控方未能舉證至相關標準;除A11外的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不會因此對他們作出不利的考慮,但與此同時,這也意味著辯方沒有證據削弱或反駁或解釋控方的案情;若就關鍵事項,證據有疑點,利益歸於各被告;法庭在作出任何對各被告不利的推論前,必須肯定那些推論是根據法庭接受的證據達成的唯一合理推論;雖然8名被告共同被控與其他人一同干犯控罪1, 就適用共同犯案原則,法庭會給予自己相關指引,也會獨立考慮有利或不利各被告的相關事項, 分開考慮他們有否干犯這罪行;另外,A11面對2項控罪,在作出裁斷的時候, 法庭必須將各項控罪及相關的證據作出分開和獨立考慮;雖有機會觀察每名控方和辯方證人在證人台上的表現,但法庭不是單靠證人表現來定案。
事實裁決:
法庭裁定現場發生暴動(示威者曾投擲汽油彈和硬物、擊打物品發出聲音、向警員和警署照射雷射光、叫喊和辱罵警員、設置路障堵路和傘陣與警方對峙、使用噴漆等)、示威者可以從不同方向前往暴動,同時亦有機會和途徑離開、示威者必然知道現場有警告和發生暴動,而正常市民是可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法庭接納警員們的證供,按「Turnbull Guidelines」的指引,他們對被告們的觀察環境是良好,他們拘捕的人就是被告。法庭裁定被告的證物鏈沒有問題,證物有被妥當保存、被告們的衣著(黑衣黑褲)、管有的物品和裝備(士巴拿、防毒面具、手袖、帽、眼罩、口罩、護目鏡、手套、頭盔、護徑、護膝、護甲等)是為了準備和參與暴動、他們是聽到和知悉警方的警告、他們是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即使如此,他們仍特意前往和置身暴動現場,沒有離去,這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現場的聲勢,不會是無故出現在現場。A2控罪成立;A3控罪成立;A4控罪成立;A7控罪成立;A8控罪成立;A10控罪成立。
與其他被告不同,A9和A11有帶出自己在場的目的是為了勸籲青年離開和拍攝。法庭不能排除A9提出的解釋,A9有社工證、他的衣著與示威者有異、他亦聽從警察的指示,不再掙扎,A9控罪撤銷;法庭不接納A11的證供,A11當時理應儘快離開、A11大可戴上防毒面具、A11明明已於早前在深水埗拍攝片段,不必要再冒身體危險在案發當天前往尖沙咀拍攝、A11當時選擇逃離較安全的公園等,加上A11沒有持有相關的彈藥牌照和上段的裁定,A11兩項控罪成立。
=============
求情訂在2022年8月6日09:00;判刑訂在2022年8月19日10:00。所有被告還押,法庭另會為A2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拒絕A2擔保。
#王詩麗法官 #裁決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 #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其被捕的位置,無牌管有彈藥,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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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為節省篇幅,直播員打算只對裁決理由作出簡短總結。
法律原則:
法庭指舉證的責任在控方,其舉證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辯方並沒有責任證明甚麼;所有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們的犯罪傾向是較低;A11選擇作供,他證言的可信性較高。此外,若A11在爭議事項所述的是真,或有可能是真,這意味着控方未能舉證至相關標準;除A11外的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不會因此對他們作出不利的考慮,但與此同時,這也意味著辯方沒有證據削弱或反駁或解釋控方的案情;若就關鍵事項,證據有疑點,利益歸於各被告;法庭在作出任何對各被告不利的推論前,必須肯定那些推論是根據法庭接受的證據達成的唯一合理推論;雖然8名被告共同被控與其他人一同干犯控罪1, 就適用共同犯案原則,法庭會給予自己相關指引,也會獨立考慮有利或不利各被告的相關事項, 分開考慮他們有否干犯這罪行;另外,A11面對2項控罪,在作出裁斷的時候, 法庭必須將各項控罪及相關的證據作出分開和獨立考慮;雖有機會觀察每名控方和辯方證人在證人台上的表現,但法庭不是單靠證人表現來定案。
事實裁決:
法庭裁定現場發生暴動(示威者曾投擲汽油彈和硬物、擊打物品發出聲音、向警員和警署照射雷射光、叫喊和辱罵警員、設置路障堵路和傘陣與警方對峙、使用噴漆等)、示威者可以從不同方向前往暴動,同時亦有機會和途徑離開、示威者必然知道現場有警告和發生暴動,而正常市民是可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法庭接納警員們的證供,按「Turnbull Guidelines」的指引,他們對被告們的觀察環境是良好,他們拘捕的人就是被告。法庭裁定被告的證物鏈沒有問題,證物有被妥當保存、被告們的衣著(黑衣黑褲)、管有的物品和裝備(士巴拿、防毒面具、手袖、帽、眼罩、口罩、護目鏡、手套、頭盔、護徑、護膝、護甲等)是為了準備和參與暴動、他們是聽到和知悉警方的警告、他們是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即使如此,他們仍特意前往和置身暴動現場,沒有離去,這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現場的聲勢,不會是無故出現在現場。A2控罪成立;A3控罪成立;A4控罪成立;A7控罪成立;A8控罪成立;A10控罪成立。
與其他被告不同,A9和A11有帶出自己在場的目的是為了勸籲青年離開和拍攝。法庭不能排除A9提出的解釋,A9有社工證、他的衣著與示威者有異、他亦聽從警察的指示,不再掙扎,A9控罪撤銷;法庭不接納A11的證供,A11當時理應儘快離開、A11大可戴上防毒面具、A11明明已於早前在深水埗拍攝片段,不必要再冒身體危險在案發當天前往尖沙咀拍攝、A11當時選擇逃離較安全的公園等,加上A11沒有持有相關的彈藥牌照和上段的裁定,A11兩項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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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訂在2022年8月6日09:00;判刑訂在2022年8月19日10:00。所有被告還押,法庭另會為A2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拒絕A2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A1:張(19)/ A2:林(23)
A4:廖(20)/ A5:李(61)
A6:易(26)/ A7:李(24)
A9:潘(20)/ A10:區(21)
*除A10已還押8個月外,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參與 #暴動罪
上述8位被告與A3黃(16)和A8朱(42)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廖(2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李(6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判刑:
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1,考慮過涉案暴動的情節,和被告們在暴動中的角色後,除A10外,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A10是以6年6個月監禁作起點。
針對A4面對的控罪2,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2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針對A5面對的控罪3,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4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減刑陳詞:
考慮過辯方為被告們的減刑陳詞,及他們的個人背景後,就A1和A2,法庭扣減他們4個月刑期,就A4、A5、A6和A7,法庭扣減他們10個月刑期。就A8,法庭扣減他12個月刑期。
A10在審訊開始時表達認罪意向,正常不會給予1/3 刑期扣減,但考慮他的個人背景後,法庭會給予他1/3的刑期扣減。
本案判刑:
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下令:
A1的刑期為4年8個月監禁
A2的刑期為4年8個月監禁
A4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5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6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7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8的刑期為4年監禁
A10的刑期為3年8個月監禁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A1:張(19)/ A2:林(23)
A4:廖(20)/ A5:李(61)
A6:易(26)/ A7:李(24)
A9:潘(20)/ A10:區(21)
*除A10已還押8個月外,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參與 #暴動罪
上述8位被告與A3黃(16)和A8朱(42)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廖(2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李(6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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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1,考慮過涉案暴動的情節,和被告們在暴動中的角色後,除A10外,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A10是以6年6個月監禁作起點。
針對A4面對的控罪2,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2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針對A5面對的控罪3,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4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減刑陳詞:
考慮過辯方為被告們的減刑陳詞,及他們的個人背景後,就A1和A2,法庭扣減他們4個月刑期,就A4、A5、A6和A7,法庭扣減他們10個月刑期。就A8,法庭扣減他12個月刑期。
A10在審訊開始時表達認罪意向,正常不會給予1/3 刑期扣減,但考慮他的個人背景後,法庭會給予他1/3的刑期扣減。
本案判刑:
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下令:
A1的刑期為4年8個月監禁
A2的刑期為4年8個月監禁
A4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5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6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7的刑期為4年2個月監禁
A8的刑期為4年監禁
A10的刑期為3年8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不能言說的痛】
華燈初上,我們坐在添馬公園,人們在我們身旁走過,有剛下班趕着回家的,也有出來散步遛狗的,就如放映着幻燈片,我們是觀眾,獨自安靜地看着影片逐格的放映,這一切似乎也跟我們沒有關係。
維港對岸,高樓閃爍着燦爛的燈火,在這個五光十色的城市內,他發覺自己,早已無容身之處。還有一個月,就要判刑了,他說,終於可以解脫,甚麼也不用想,一切快將完結。
由被捕到判刑,這三年以來,他的人生就如被綑綁着,讀書、工作、戀愛,所有事情好像有限期,在限期到來前,他不敢轉變,只能默默地過「剩餘」的時間。「之後可以做甚麼,對人生有沒有壞影響,能否移民...」這些問題在他腦內重覆千萬遍,他無法知道答案,但對未來的事,依然是擔心。
//新屋嶺天花板的霉菌//
那年8月,達爾文(化名)被捕了,過程一點也不激烈,在警署內,警員在他面前努力地寫口供紙,跟着whatsapp上的文字,不停抄寫,他覺得對方就如一個在抄功課的學生,那一刻,他知道女朋友和家人都在瘋狂地找他,「很沉重,身邊很多人也在擔心,不知道怎面對他們,情緒很差」。
但最壞的還未發生,他被帶到巴士上,車上全都是當晚被捕的,有人問去哪兒,警員們似乎也不清楚,車裏很嘈吵,很多人在高聲說話:「指揮官話...」、「leader話去...」,直至45分鐘後,他才知道自己被送往新屋嶺。
他記得,當時人很多,整個拘留中心非常混亂,「根本不夠地方容納這麼多人」。他沒有太恐懼,只是當警員跟他說「運你上大陸吖喇」那一刻,才真的有點驚,「當時還未太聽過新屋嶺這個地方,我算是第二批被送進去的」。
到了第二天,又要再次錄口供,他要求見律師,對方跟他說「唔使律師喎」,然後便用手叉着他的頸,那一刻,他覺得自己很無助,「上了手扣,任人魚肉,無能力做任何事」。這種無力感,從那天起,如影隨形,再沒有離開過。
躺在草地上,看着滿天繁星,他說得不多,一直把三文治往口裏塞,時間在流動、在倒數,卻又似乎停留在那一夜。他和其他男生,躺在冰冷的地上,看着的,是牢房內天花上的霉菌,他們甚麼也不敢說,勉強的睡了一會,「以為睡了很久,原來也只是數十分鐘,睡醒無數次,才捱過了48小時」。
//承認焦慮之難//
保釋後,每周一次報到,晚上宵禁,等了很久才提訊,然後終於到了審訊那天。那一個月,他每天早上9時到達法院,穿着西裝,走進犯人欄,午餐時,他總是走到同一間餐廳,點同一碟意粉,規律得就如上班,脫下口罩吃意粉那一刻,應該是全天最輕鬆的時刻。
他偶爾笑了,一臉稚氣,吃飯時,關於審訊,我們一概不談,但總是會談到社會狀況,彷如回到大學,跟同學討論時政,如何用社會學、哲學理論去解構這個世界。
但這個世界,已無法用任何理論去理解,討論只會讓我們更沮喪,因為無力阻止崩壞。
律師初時跟他說有六成機會無罪,然後五成,然後就沒有再說了。他坦言,有「妄想」過無罪釋放,因為沒有任何影像證據,被捕時身上也沒有特別東西。他到其他同案被告的審訊旁聽,大部份都被判入獄,他覺得自己根本沒有任何勝算,「原本想寫信給他們,但落不了筆,哎...」他只能對自己承認,的確很焦慮。
其實他一直不願承認。面對朋友,他總是假裝樂觀,很少談及感受,更不願提及有可能面對的刑期,上庭的事,也是朋友們再三追問,甚至是看TG群組才知道,他總是說,不想別人擔心,「說出來沒有結果,想起來也不快樂」。
//不能言說的情緒//
應該是不想成為別人關心的對象吧,過份的關懷,對他來說也是一種壓力,對於自己的事情,淡然面對,真正牽動他情緒的,是別人的事情,「他們都很年輕,想起他們的遭遇,會很大情緒,想避開不再去想」,他抑壓着的情緒,不知可以向誰說,一直憋在心裏。
喜怒哀樂,他說不出口,總是以「很大情緒」來形容,不想暴露自己的情緒,是一種保護機制,也是一種無法對自己坦誠的表達方式。那年盛夏,是他最後一個暑假,在大學迎新營中做「大組長」,他學會了照顧別人,卻不懂照顧自己。
「回想整件事,妄想自己『頂得順』,原來一點也不快樂,社會氛圍很差,所有人只關心疫情,經濟不好,言論自由收窄,整個大環境很灰暗」。然後,他和女朋友分開了,畢業後的世界很不一樣,生命面對極大的轉折,二人漸漸向着不同方向前進,然後重覆着:「是解脫」,他覺得牆內是一個安靜的世界,可以容許他思考人生。
最終還是全部說出來了,一直抗拒坦白說出自己的感受,太多鬱結,情感堆積在心內的深處,沒有處理,也許是無從處理。平時生活好像如常,卻又有很多坐立不安的時刻,「很底層,很難片面去講」,他形容自己過去幾年一直處於膠着狀態。
家人呢,「關係有點複雜,很難溝通,他們不理解我的想法,我曾承諾自己會無事,但做不到」。上庭時,媽媽擔憂的看着自己,他只能點了一下頭,雖然一直無法說出口,但濕潤的眼眶,已代表一切。他記得,小時候,父母叫自己要「做個好人」,「長大後發現世界原來不是那樣!為甚麼?」
//對世界好奇//
研究社會,他想用一個有系統的方式去理解這個世界,大學讀社會學,他覺得很適合自己,香港社會正在面對很多問題,他看見很多人的不滿,不同成長背景的人,對社會的看法、行動方式也會不同,「對照同時被捕的人,有中產大學生,也有基層年青人,他們走出來的原因是甚麼,因為公義公平?還是為啖氣?為其他人?」即使面對審訊和未知的刑期,他仍沒有停止對世界的好奇和分折社會的能力。
判刑那天,座無虛席,他的朋友拿不到旁聽的票,在電梯大堂跟他道別,他笑了笑,人太多了,顯得有點尷尬,他依然穿着那套筆挺的西裝,匆匆的走進法庭。
那片無際的星空,那杯已涼了的咖啡,那個無法以常理解釋的審訊,就如一個長鏡,緩慢的推進,三年,日復一日的,假裝着如常過活,沒有激烈的場景,沒有英雄的事跡,一個大學生,然後是一個打工仔。鏡頭停頓,50個月,在他臉上,還是看不到情緒。
「底層」,是他藏着情感的地方,一個除了他自己沒有人能到達的地方。
#hongkong #hongkongprotesters #hongkongprotest #hongkonger #香港 #暴動罪 #反修例事件 #抗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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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梁嘉麗
華燈初上,我們坐在添馬公園,人們在我們身旁走過,有剛下班趕着回家的,也有出來散步遛狗的,就如放映着幻燈片,我們是觀眾,獨自安靜地看着影片逐格的放映,這一切似乎也跟我們沒有關係。
維港對岸,高樓閃爍着燦爛的燈火,在這個五光十色的城市內,他發覺自己,早已無容身之處。還有一個月,就要判刑了,他說,終於可以解脫,甚麼也不用想,一切快將完結。
由被捕到判刑,這三年以來,他的人生就如被綑綁着,讀書、工作、戀愛,所有事情好像有限期,在限期到來前,他不敢轉變,只能默默地過「剩餘」的時間。「之後可以做甚麼,對人生有沒有壞影響,能否移民...」這些問題在他腦內重覆千萬遍,他無法知道答案,但對未來的事,依然是擔心。
//新屋嶺天花板的霉菌//
那年8月,達爾文(化名)被捕了,過程一點也不激烈,在警署內,警員在他面前努力地寫口供紙,跟着whatsapp上的文字,不停抄寫,他覺得對方就如一個在抄功課的學生,那一刻,他知道女朋友和家人都在瘋狂地找他,「很沉重,身邊很多人也在擔心,不知道怎面對他們,情緒很差」。
但最壞的還未發生,他被帶到巴士上,車上全都是當晚被捕的,有人問去哪兒,警員們似乎也不清楚,車裏很嘈吵,很多人在高聲說話:「指揮官話...」、「leader話去...」,直至45分鐘後,他才知道自己被送往新屋嶺。
他記得,當時人很多,整個拘留中心非常混亂,「根本不夠地方容納這麼多人」。他沒有太恐懼,只是當警員跟他說「運你上大陸吖喇」那一刻,才真的有點驚,「當時還未太聽過新屋嶺這個地方,我算是第二批被送進去的」。
到了第二天,又要再次錄口供,他要求見律師,對方跟他說「唔使律師喎」,然後便用手叉着他的頸,那一刻,他覺得自己很無助,「上了手扣,任人魚肉,無能力做任何事」。這種無力感,從那天起,如影隨形,再沒有離開過。
躺在草地上,看着滿天繁星,他說得不多,一直把三文治往口裏塞,時間在流動、在倒數,卻又似乎停留在那一夜。他和其他男生,躺在冰冷的地上,看着的,是牢房內天花上的霉菌,他們甚麼也不敢說,勉強的睡了一會,「以為睡了很久,原來也只是數十分鐘,睡醒無數次,才捱過了48小時」。
//承認焦慮之難//
保釋後,每周一次報到,晚上宵禁,等了很久才提訊,然後終於到了審訊那天。那一個月,他每天早上9時到達法院,穿着西裝,走進犯人欄,午餐時,他總是走到同一間餐廳,點同一碟意粉,規律得就如上班,脫下口罩吃意粉那一刻,應該是全天最輕鬆的時刻。
他偶爾笑了,一臉稚氣,吃飯時,關於審訊,我們一概不談,但總是會談到社會狀況,彷如回到大學,跟同學討論時政,如何用社會學、哲學理論去解構這個世界。
但這個世界,已無法用任何理論去理解,討論只會讓我們更沮喪,因為無力阻止崩壞。
律師初時跟他說有六成機會無罪,然後五成,然後就沒有再說了。他坦言,有「妄想」過無罪釋放,因為沒有任何影像證據,被捕時身上也沒有特別東西。他到其他同案被告的審訊旁聽,大部份都被判入獄,他覺得自己根本沒有任何勝算,「原本想寫信給他們,但落不了筆,哎...」他只能對自己承認,的確很焦慮。
其實他一直不願承認。面對朋友,他總是假裝樂觀,很少談及感受,更不願提及有可能面對的刑期,上庭的事,也是朋友們再三追問,甚至是看TG群組才知道,他總是說,不想別人擔心,「說出來沒有結果,想起來也不快樂」。
//不能言說的情緒//
應該是不想成為別人關心的對象吧,過份的關懷,對他來說也是一種壓力,對於自己的事情,淡然面對,真正牽動他情緒的,是別人的事情,「他們都很年輕,想起他們的遭遇,會很大情緒,想避開不再去想」,他抑壓着的情緒,不知可以向誰說,一直憋在心裏。
喜怒哀樂,他說不出口,總是以「很大情緒」來形容,不想暴露自己的情緒,是一種保護機制,也是一種無法對自己坦誠的表達方式。那年盛夏,是他最後一個暑假,在大學迎新營中做「大組長」,他學會了照顧別人,卻不懂照顧自己。
「回想整件事,妄想自己『頂得順』,原來一點也不快樂,社會氛圍很差,所有人只關心疫情,經濟不好,言論自由收窄,整個大環境很灰暗」。然後,他和女朋友分開了,畢業後的世界很不一樣,生命面對極大的轉折,二人漸漸向着不同方向前進,然後重覆着:「是解脫」,他覺得牆內是一個安靜的世界,可以容許他思考人生。
最終還是全部說出來了,一直抗拒坦白說出自己的感受,太多鬱結,情感堆積在心內的深處,沒有處理,也許是無從處理。平時生活好像如常,卻又有很多坐立不安的時刻,「很底層,很難片面去講」,他形容自己過去幾年一直處於膠着狀態。
家人呢,「關係有點複雜,很難溝通,他們不理解我的想法,我曾承諾自己會無事,但做不到」。上庭時,媽媽擔憂的看着自己,他只能點了一下頭,雖然一直無法說出口,但濕潤的眼眶,已代表一切。他記得,小時候,父母叫自己要「做個好人」,「長大後發現世界原來不是那樣!為甚麼?」
//對世界好奇//
研究社會,他想用一個有系統的方式去理解這個世界,大學讀社會學,他覺得很適合自己,香港社會正在面對很多問題,他看見很多人的不滿,不同成長背景的人,對社會的看法、行動方式也會不同,「對照同時被捕的人,有中產大學生,也有基層年青人,他們走出來的原因是甚麼,因為公義公平?還是為啖氣?為其他人?」即使面對審訊和未知的刑期,他仍沒有停止對世界的好奇和分折社會的能力。
判刑那天,座無虛席,他的朋友拿不到旁聽的票,在電梯大堂跟他道別,他笑了笑,人太多了,顯得有點尷尬,他依然穿着那套筆挺的西裝,匆匆的走進法庭。
那片無際的星空,那杯已涼了的咖啡,那個無法以常理解釋的審訊,就如一個長鏡,緩慢的推進,三年,日復一日的,假裝着如常過活,沒有激烈的場景,沒有英雄的事跡,一個大學生,然後是一個打工仔。鏡頭停頓,50個月,在他臉上,還是看不到情緒。
「底層」,是他藏着情感的地方,一個除了他自己沒有人能到達的地方。
#hongkong #hongkongprotesters #hongkongprotest #hongkonger #香港 #暴動罪 #反修例事件 #抗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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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梁嘉麗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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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3,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挑戰警方;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不爭的是A5、A7和A13管有的武器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正面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不爭的是A1,2,3,4,6,8,11,和12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不爭的是A9和10沒有顯著的裝備。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等等。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儲存情況、被告管有的意圖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3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檢控情況等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上文提及與他們相關的刑期便是他們的刑期。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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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3,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挑戰警方;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不爭的是A5、A7和A13管有的武器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正面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不爭的是A1,2,3,4,6,8,11,和12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不爭的是A9和10沒有顯著的裝備。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等等。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儲存情況、被告管有的意圖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3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和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檢控情況等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上文提及與他們相關的刑期便是他們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申請方: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梁(24)
第二答辯人(R2):郭(24)
第三答辯人(R3):許(20)
第四答辯人(R4):馬(27)
第五答辯人(R5):嚴(28)
🛑五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答辯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R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R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
結果:維持原有判刑,駁回司長的申請
法庭認為量刑起碼36個月,但考慮答辯人認罪得到的扣減,一般應該得到的扣減,以及原本答辯人即將服刑完畢,所以增加刑期並不合適,故駁回上訴。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申請方: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梁(24)
第二答辯人(R2):郭(24)
第三答辯人(R3):許(20)
第四答辯人(R4):馬(27)
第五答辯人(R5):嚴(28)
🛑五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答辯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R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R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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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維持原有判刑,駁回司長的申請
法庭認為量刑起碼36個月,但考慮答辯人認罪得到的扣減,一般應該得到的扣減,以及原本答辯人即將服刑完畢,所以增加刑期並不合適,故駁回上訴。
Forwarded from 集誌社 The Collective HK
721 審訊第九日|前警長為元朗原居民 曾出席何君堯議辦開幕禮
全文:https://bitly.ws/YFoz
案發時任元朗警民關係組警長昨被盤問時供稱,在7月19日已從時任元朗區議員時黃偉賢知悉「21 號鄉事吹大雞」、也從社交媒體知悉「有啲人保衞家園」。第一被告林卓廷代表大狀黃錦娟今日繼續盤問,警長被問到如何理解「保衞家園」,指是「居住喺元朗嘅人保護自己屋企」,承認「吹大雞」是嚴重事件、不清楚動員人數和方法,理解是「都會稍多」。
黃追問警長熟悉元朗不同村落人士,曾否就「吹大雞」溝通,警長指「冇同佢哋認真討論如何保衛家園」。辯方問警長對「吹大雞」不擔心?他供稱「佢咪叫曬出面住嘅人返屋企,例如住九龍嘅人」、又指「我哋村民未必個個喺度住,可能嗌晒家人返嚟保衛啦」。
本身是元朗原居民的警長,被問到是否認識鄧英斌、「飛天南」(註:兩人為 7.21 白衣人暴動案罪成被告),警長指前者只知道名稱但不認識,後者是在當晚才知道,「因為有人打比我話佢死左」,法官陳廣池一度問「真係死咗嗰個死?」。辯方再問警長是否認識黃四川,警長同指不認識,辯方指「喺 5月26日,參加何君堯議員辦事處開幕禮時候唔係見過佢咩?無印象?」,警長指沒有印象。
#721四年 #集誌社 #林卓廷 #暴動罪 #白衣人 #陳廣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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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https://bitly.ws/YFoz
案發時任元朗警民關係組警長昨被盤問時供稱,在7月19日已從時任元朗區議員時黃偉賢知悉「21 號鄉事吹大雞」、也從社交媒體知悉「有啲人保衞家園」。第一被告林卓廷代表大狀黃錦娟今日繼續盤問,警長被問到如何理解「保衞家園」,指是「居住喺元朗嘅人保護自己屋企」,承認「吹大雞」是嚴重事件、不清楚動員人數和方法,理解是「都會稍多」。
黃追問警長熟悉元朗不同村落人士,曾否就「吹大雞」溝通,警長指「冇同佢哋認真討論如何保衛家園」。辯方問警長對「吹大雞」不擔心?他供稱「佢咪叫曬出面住嘅人返屋企,例如住九龍嘅人」、又指「我哋村民未必個個喺度住,可能嗌晒家人返嚟保衛啦」。
本身是元朗原居民的警長,被問到是否認識鄧英斌、「飛天南」(註:兩人為 7.21 白衣人暴動案罪成被告),警長指前者只知道名稱但不認識,後者是在當晚才知道,「因為有人打比我話佢死左」,法官陳廣池一度問「真係死咗嗰個死?」。辯方再問警長是否認識黃四川,警長同指不認識,辯方指「喺 5月26日,參加何君堯議員辦事處開幕禮時候唔係見過佢咩?無印象?」,警長指沒有印象。
#721四年 #集誌社 #林卓廷 #暴動罪 #白衣人 #陳廣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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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777文宣傳播稿件大合集
大學衝突四年|整合近 200 份判案書 盤點 327 名中大理大暴動案被告現況
全文: https://bitly.ws/32tE3
報導:集誌社 linktr.ee/the_collectivehk
四年前11月,反修例運動期間多間大學爆發警民衝突;其中,中大和理大衝突最激烈,兩所院校合共逾1400人被捕。四年過去,被捕的1400人中多少人被檢控、被定罪?警方拒提供最新數字。
《集誌社》翻查近 200 份法庭判案書、綜合傳媒報道,統計到兩間大學衝突中,最少 327 人被控暴動,其中 317 人涉理大衝突、另外 10 人涉中大衝突。327 名被告暴動人士中,221 人經審訊後罪成或認罪,最長被判刑 68 個月;而當中最少 23 人案發時 不足 18 歲,其中四人被判囚 30 至 60 個月。
#理工大學 #中文大學 #暴動罪 #理大圍城 #三罷 #中大保衛戰 #黎明行動 #欲加之罪 #革命無罪
全文: https://bitly.ws/32tE3
報導:集誌社 linktr.ee/the_collectivehk
四年前11月,反修例運動期間多間大學爆發警民衝突;其中,中大和理大衝突最激烈,兩所院校合共逾1400人被捕。四年過去,被捕的1400人中多少人被檢控、被定罪?警方拒提供最新數字。
《集誌社》翻查近 200 份法庭判案書、綜合傳媒報道,統計到兩間大學衝突中,最少 327 人被控暴動,其中 317 人涉理大衝突、另外 10 人涉中大衝突。327 名被告暴動人士中,221 人經審訊後罪成或認罪,最長被判刑 68 個月;而當中最少 23 人案發時 不足 18 歲,其中四人被判囚 30 至 60 個月。
#理工大學 #中文大學 #暴動罪 #理大圍城 #三罷 #中大保衛戰 #黎明行動 #欲加之罪 #革命無罪
Forwarded from 777文宣傳播稿件大合集
【11‧18理大圍城四週年】
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Day 2,經歷完整晚的衝突,大家都身心俱疲,零晨時份,忽然傳來幾聲震撼彈巨響,正門宣告失守,警方一度擎槍進入校園抓捕落單抗爭者,隨後遇上火魔還擊,一度退場。
經過一番討論,抗爭者決定放手一博,衝出重圍,「可能我地會有幾百友俾人拉,只要換到幾返屋企,仲有人可以將呢度發生嘅事同出面講。」語畢,大伙浩浩盪盪的走下樓梯,一出正門往三個方向逃跑,但等待他們的卻是,無盡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即便衝進迷霧,亦被封鎖線後的防暴所制服。抗爭者唯有折返校園,再想辦法,經歷了數次出逃失敗,每次均有多人被捕,圍困已成定局。
Credit: @film_littor
#理工大學 #中文大學 #暴動罪 #理大圍城 #三罷 #中大保衛戰 #黎明行動 #欲加之罪 #革命無罪
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Day 2,經歷完整晚的衝突,大家都身心俱疲,零晨時份,忽然傳來幾聲震撼彈巨響,正門宣告失守,警方一度擎槍進入校園抓捕落單抗爭者,隨後遇上火魔還擊,一度退場。
經過一番討論,抗爭者決定放手一博,衝出重圍,「可能我地會有幾百友俾人拉,只要換到幾返屋企,仲有人可以將呢度發生嘅事同出面講。」語畢,大伙浩浩盪盪的走下樓梯,一出正門往三個方向逃跑,但等待他們的卻是,無盡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即便衝進迷霧,亦被封鎖線後的防暴所制服。抗爭者唯有折返校園,再想辦法,經歷了數次出逃失敗,每次均有多人被捕,圍困已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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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學 #中文大學 #暴動罪 #理大圍城 #三罷 #中大保衛戰 #黎明行動 #欲加之罪 #革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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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串謀暴動罪年輕夫婦判監3年
寄語4個月幼子:你感受到嘅愛,一定唔比其他小朋友少
5名理工大學學生在2019年「理大圍城」前夕被捕,法庭昨(13日)判處「串謀暴動」罪成,判囚35至38月,其中兩人已結為夫婦,並育有4個月的兒子。夫婦上月開審前夕於社交媒體上載影片,寄語兒子身邊有來自不同家人的愛,「你感受到嘅愛,一定唔比其他小朋友少,可能仲多過佢哋」。
涉案的姜氏夫婦均認罪,姜先生被判刑37個月,姜太則為36個月。如果獄中行為良好,料在2025年出獄。上月開審前夕姜氏夫婦於社交媒體先後上載兩段影片,感謝家人一直以來的支持及愛護,並感謝他們在自己入獄後繼續照顧兒子。姜先生亦在片中安慰妻子:「即使要分開,大家心入面有大家已經好足夠。未來日子無論好過定難過,最緊要係有你係隔離一齊過」。
對於決定在審訊前產子,辯護律師指姜太早前身體檢查時,發現有子宮腺肌瘤前期徵狀,由於擔心監禁期間身體狀況轉差,所以與丈夫商討後,便決定在判刑前生育,最終姜太在今年8月誕下兒子。
#理大圍城 #暴動罪 #反修例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報導:光傳媒 Photon Media www.photonmedia.net
寄語4個月幼子:你感受到嘅愛,一定唔比其他小朋友少
5名理工大學學生在2019年「理大圍城」前夕被捕,法庭昨(13日)判處「串謀暴動」罪成,判囚35至38月,其中兩人已結為夫婦,並育有4個月的兒子。夫婦上月開審前夕於社交媒體上載影片,寄語兒子身邊有來自不同家人的愛,「你感受到嘅愛,一定唔比其他小朋友少,可能仲多過佢哋」。
涉案的姜氏夫婦均認罪,姜先生被判刑37個月,姜太則為36個月。如果獄中行為良好,料在2025年出獄。上月開審前夕姜氏夫婦於社交媒體先後上載兩段影片,感謝家人一直以來的支持及愛護,並感謝他們在自己入獄後繼續照顧兒子。姜先生亦在片中安慰妻子:「即使要分開,大家心入面有大家已經好足夠。未來日子無論好過定難過,最緊要係有你係隔離一齊過」。
對於決定在審訊前產子,辯護律師指姜太早前身體檢查時,發現有子宮腺肌瘤前期徵狀,由於擔心監禁期間身體狀況轉差,所以與丈夫商討後,便決定在判刑前生育,最終姜太在今年8月誕下兒子。
#理大圍城 #暴動罪 #反修例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報導:光傳媒 Photon Media www.photonmedia.net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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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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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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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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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777文宣傳播稿件大合集
七一闖入立法會案,早前已認罪的前港大學生會會長 #孫曉嵐,今日親自陳情:「政權眼中,真正罪名係對民主自由人權嘅追求。」她的陳情多次被法官李志豪打斷,指法庭不是表達政治的平台,最終終止孫曉嵐的陳情。
孫曉嵐指,作為一個個熱愛香港的人,投身反修例倡議「係一件自然而義不容辭嘅事」,所有關心人權發展,有獨立理性思考的人,在這些價值面臨嚴峻挑戰時會挺身而出,她一關心時事,希望憑知識帶黎社會改變,「盡己所能,力守社會珍視嘅核心價值。」
她認為香港人在反修例運動展現的是明確爭取政治改革的決心,她認罪是因為「了解到法律條文嘅字面含義」,即使她當日無暴力行為,無損壞任何死物,她是干犯了「定義寬鬆嘅暴動罪」,但在係罪權眼中她真正罪名是對民主自由人權的追求。
#暴動罪 #七一立法會案
孫曉嵐指,作為一個個熱愛香港的人,投身反修例倡議「係一件自然而義不容辭嘅事」,所有關心人權發展,有獨立理性思考的人,在這些價值面臨嚴峻挑戰時會挺身而出,她一關心時事,希望憑知識帶黎社會改變,「盡己所能,力守社會珍視嘅核心價值。」
她認為香港人在反修例運動展現的是明確爭取政治改革的決心,她認罪是因為「了解到法律條文嘅字面含義」,即使她當日無暴力行為,無損壞任何死物,她是干犯了「定義寬鬆嘅暴動罪」,但在係罪權眼中她真正罪名是對民主自由人權的追求。
#暴動罪 #七一立法會案
Forwarded from 追新聞 The Chaser News
// 2019年七一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14人被控暴動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罪,其中8人早已認罪,餘下6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至少一項罪名成立。案件於周六(1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承認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12名被告,被判監4年半至6年10個月,當中藝人王宗堯被重判6 年2個月。至於認罪的劉頴匡判囚4年半;鄒家成囚5年1個月;孫曉嵐則被判監4年9個月。判刑消息一出,網上爭議聲不絕,流亡澳洲的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在fb批評, 「教人如何不痛恨這可恥政權」;藝人杜汶澤感慨「除了難過,還有什麼」;前香港眾志立法會議員、正被香港警方懸紅百萬通緝的羅冠聰心痛好友被重判,「當今世代,太多善良被懲罰,太多惡人獲高昇。結果是,整個香港與之沉淪」......//
【七一衝擊立法會案|王宗堯遭重判 拳頭放胸前 好友羅冠聰:善良被罰 惡人高昇 整個香港與之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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