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8/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辯方案情
📌D2作供
🔹繼續盤間
-打訊息是速成輸入,同意是有諗過再寫,但並非心思熟慮,同回答警察會面答「冇諗得好清楚」一樣
-當時有情緒而發洩,沒想到出言過火,事後才覺得是二。
- D2認為警員制服人後仍打人是事實,同意不知前後雙方發生過咩唔知。自己知道社會運動警察受傷有同情,但因羣組較自己黃沒有用訊息提出
🔸沒有覆問
📌傳召DW3 高先生 D2品格證人
🔸主問
今年26歲,曾任職6、7年警員,駐守過北角警署及PTU,2023年初因想進修離職,之後當了3個月救生員。2019年曾參與踏浪者前線行動如驅散及拘捕,印象中拘捕過3至4人,其中一人自己有上庭作證,沒有被告知作供冇被接納。自己政治上沒立場,在當時社會氣氛覺得工作上有壓力,如長期工作面對挑戰,希望遵照上司命令盡快平息事件。
2018年5月至6月因10月要進入PTU受訓,DW3恐體能差嘗試找教練上網找資料試堂而認識D2,之後有報名上堂,約上了8至10堂,地點在銅鑼灣及灣仔,2人上堂後有傾計及食飯,入 PTU後冇上堂但仍有用手機通訊程式聯絡查詢健身及營養問題,D2仍樂意免費解答。每月間中有一起做gym 或跑街,2019年社會事件後仍有見面,9月食飯知道D2銅鑼灣開了健身室,因社運生意受影響。
形容2人為朋友關係,知道已婚有一個小朋友。形容D2性偶格火爆,喜誇大用語,擧例乘其車時D2會對cut線司機說粗口及咒下個路口會撞車、行得咁快趕住投胎。再舉例健身室有人佔用機器耐會行去對該人重語氣說用左好耐,會閙交但從沒身體接觸。沒留意D2有憎恨說話,有指示威者又堵路警察清理得慢。在今年8月頭被要求上庭作品格人才知悉D2因本案受審,覺驚訝,不信為人會作出咁行為。呈堂2張證人因踏浪者行動之指揮官嘉獎。
🔹盤問
-同意離開警隊因進修沒有對警隊不滿
-對D2認識如作供所說,看不到有任何強烈政治立場,只關心生意。D2早知自己是警察,見面有招攬生意,同意D2免費解答及見面可爭取更多生意
- D2埋怨警察清理示威慢,自己沒有解釋因感覺不宜談論。不同意D2因生意利益而不鬧警察
-對612冇印象,721及831事件有少少印象,對「爆眼女事件」冇印象。自己認為19年6月起警察聲名低落
-不覺得D2說「死黑警」會奇怪,因把口一向差,自己面前冇咀咒過警員。對於D2說「有義士殺警我第一個捐錢」認為得個講字,平時健身室有人嘈吵D2會說再嘈掟你只是得個講字。
-同意D2心底對警員點諗唔知
-日常相處看不到D2憎恨警員,只有不滿。不同意D2刻意不在面前表示恨意,證人指一來自己只是普通警員再重申D2為人口快過腦,市井啲說是粗人一個,自己掩飾會比佢好
🔸沒有覆問
-D2 案情完-
1555今日完,押後至10月16日 1000續審,將傳召D3作供
📌案件續審安排如下
(10月16、17日全日)
(10月18 日 開下午)
(10月19日 上午不早於1130)
(10月20日 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8/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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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辯方案情
📌D2作供
🔹繼續盤間
-打訊息是速成輸入,同意是有諗過再寫,但並非心思熟慮,同回答警察會面答「冇諗得好清楚」一樣
-當時有情緒而發洩,沒想到出言過火,事後才覺得是二。
- D2認為警員制服人後仍打人是事實,同意不知前後雙方發生過咩唔知。自己知道社會運動警察受傷有同情,但因羣組較自己黃沒有用訊息提出
🔸沒有覆問
📌傳召DW3 高先生 D2品格證人
🔸主問
今年26歲,曾任職6、7年警員,駐守過北角警署及PTU,2023年初因想進修離職,之後當了3個月救生員。2019年曾參與踏浪者前線行動如驅散及拘捕,印象中拘捕過3至4人,其中一人自己有上庭作證,沒有被告知作供冇被接納。自己政治上沒立場,在當時社會氣氛覺得工作上有壓力,如長期工作面對挑戰,希望遵照上司命令盡快平息事件。
2018年5月至6月因10月要進入PTU受訓,DW3恐體能差嘗試找教練上網找資料試堂而認識D2,之後有報名上堂,約上了8至10堂,地點在銅鑼灣及灣仔,2人上堂後有傾計及食飯,入 PTU後冇上堂但仍有用手機通訊程式聯絡查詢健身及營養問題,D2仍樂意免費解答。每月間中有一起做gym 或跑街,2019年社會事件後仍有見面,9月食飯知道D2銅鑼灣開了健身室,因社運生意受影響。
形容2人為朋友關係,知道已婚有一個小朋友。形容D2性偶格火爆,喜誇大用語,擧例乘其車時D2會對cut線司機說粗口及咒下個路口會撞車、行得咁快趕住投胎。再舉例健身室有人佔用機器耐會行去對該人重語氣說用左好耐,會閙交但從沒身體接觸。沒留意D2有憎恨說話,有指示威者又堵路警察清理得慢。在今年8月頭被要求上庭作品格人才知悉D2因本案受審,覺驚訝,不信為人會作出咁行為。呈堂2張證人因踏浪者行動之指揮官嘉獎。
🔹盤問
-同意離開警隊因進修沒有對警隊不滿
-對D2認識如作供所說,看不到有任何強烈政治立場,只關心生意。D2早知自己是警察,見面有招攬生意,同意D2免費解答及見面可爭取更多生意
- D2埋怨警察清理示威慢,自己沒有解釋因感覺不宜談論。不同意D2因生意利益而不鬧警察
-對612冇印象,721及831事件有少少印象,對「爆眼女事件」冇印象。自己認為19年6月起警察聲名低落
-不覺得D2說「死黑警」會奇怪,因把口一向差,自己面前冇咀咒過警員。對於D2說「有義士殺警我第一個捐錢」認為得個講字,平時健身室有人嘈吵D2會說再嘈掟你只是得個講字。
-同意D2心底對警員點諗唔知
-日常相處看不到D2憎恨警員,只有不滿。不同意D2刻意不在面前表示恨意,證人指一來自己只是普通警員再重申D2為人口快過腦,市井啲說是粗人一個,自己掩飾會比佢好
🔸沒有覆問
-D2 案情完-
1555今日完,押後至10月16日 1000續審,將傳召D3作供
📌案件續審安排如下
(10月16、17日全日)
(10月18 日 開下午)
(10月19日 上午不早於1130)
(10月20日 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11/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今日進度]
⏺辯方案情
📌D3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WhatsApp 訊息
D3說強力膠水倒落警察度full gear都死,再跟住話想入貨,有人回應「呢個好主意」,同意回覆者是讚同,但同佢好熟知道不可能跟住去做,行為只是天馬行空。同意不能排除訊息被轉載出去。上述膠水一事純屬電影《精裝追女仔》劇情,是搞笑。在訊息內容冇特別提是電影橋段因要打好多字,自己懶打。
討論射箭,D3回應有盔甲防彈,要淋火水。D3指事源扔汽車去警員視訊開始,之後大家提及掟啞鈴,膠水,用箭,火水等只是天馬行空、講笑,發洩,落井下石、幸災樂禍及互串。主控指出作為第三者未能知訊息是說笑。
主控再指19年10月13日觀塘有人用刀近距離用刀割警察頸,其後11月理大又有人用箭射傷警員腳似乎有人嚮應10月6日羣組訊息近距離埋身用刀及使用箭傷警察,D3只同意訊息有人轉發去「撐警大聯盟」網頁利出
同意討論訊息內容有鬧黑警,但並非鼓吹去傷害警員,話打斷手腳只是發洩。至於為何不是用羣組成員為幸災樂禍對象取笑, D3強調眾人講笑是對當時警察執法不公平及使用過份武力極度不滿。
📎錄影會面
主控根據會面騰本見警員問案發晚上10時多至11時多D3做緊咩,D3當時答不記得,主控指為何不是答剛出院身體不適休息,D3回應不明為何要咁答。入院及不適在錄影前曾對門外另一警察說身體不適獲答覆可上手扣帶往醫院,因覺冇面沒有要求去醫院繼續錄影。
進一步同意3個月後被捕之第一次16分鐘會面內沒有向警員提及訊息是講笑,發洩情緒,落井下石等及對警員不滿。重申當時3個月後對訊息內容已經忘記,如今看過文件才喚起記憶。
📎訊息外洩
「撐警大聯盟」網見到名叫Lucas Chan將10月6日whatsapp訊息截圖公開後,3人同意先將羣組內不活躍及未見過面成員移除,並刪去有關訊息
🔸覆問
-收到文件後沒有同D1及D2一起討論,主問時答理解2人發文也是發洩、講笑,盤問時答感覺,更正應是自己理解
-第一次會面時警方沒有將百多頁訊息過目,只有數頁截圖。翌日在律師陪同下作第二次錄影會面才有較多截圖。
- D3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 1000 作結案陳詞, 控方書面陳詞須於11月30日或前遞交,需交代法律原則,證供撮要及案例,辯方回應及陳詞則在12月8日或前交到L法庭及對方。期間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11/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今日進度]
⏺辯方案情
📌D3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WhatsApp 訊息
D3說強力膠水倒落警察度full gear都死,再跟住話想入貨,有人回應「呢個好主意」,同意回覆者是讚同,但同佢好熟知道不可能跟住去做,行為只是天馬行空。同意不能排除訊息被轉載出去。上述膠水一事純屬電影《精裝追女仔》劇情,是搞笑。在訊息內容冇特別提是電影橋段因要打好多字,自己懶打。
討論射箭,D3回應有盔甲防彈,要淋火水。D3指事源扔汽車去警員視訊開始,之後大家提及掟啞鈴,膠水,用箭,火水等只是天馬行空、講笑,發洩,落井下石、幸災樂禍及互串。主控指出作為第三者未能知訊息是說笑。
主控再指19年10月13日觀塘有人用刀近距離用刀割警察頸,其後11月理大又有人用箭射傷警員腳似乎有人嚮應10月6日羣組訊息近距離埋身用刀及使用箭傷警察,D3只同意訊息有人轉發去「撐警大聯盟」網頁利出
同意討論訊息內容有鬧黑警,但並非鼓吹去傷害警員,話打斷手腳只是發洩。至於為何不是用羣組成員為幸災樂禍對象取笑, D3強調眾人講笑是對當時警察執法不公平及使用過份武力極度不滿。
📎錄影會面
主控根據會面騰本見警員問案發晚上10時多至11時多D3做緊咩,D3當時答不記得,主控指為何不是答剛出院身體不適休息,D3回應不明為何要咁答。入院及不適在錄影前曾對門外另一警察說身體不適獲答覆可上手扣帶往醫院,因覺冇面沒有要求去醫院繼續錄影。
進一步同意3個月後被捕之第一次16分鐘會面內沒有向警員提及訊息是講笑,發洩情緒,落井下石等及對警員不滿。重申當時3個月後對訊息內容已經忘記,如今看過文件才喚起記憶。
📎訊息外洩
「撐警大聯盟」網見到名叫Lucas Chan將10月6日whatsapp訊息截圖公開後,3人同意先將羣組內不活躍及未見過面成員移除,並刪去有關訊息
🔸覆問
-收到文件後沒有同D1及D2一起討論,主問時答理解2人發文也是發洩、講笑,盤問時答感覺,更正應是自己理解
-第一次會面時警方沒有將百多頁訊息過目,只有數頁截圖。翌日在律師陪同下作第二次錄影會面才有較多截圖。
- D3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 1000 作結案陳詞, 控方書面陳詞須於11月30日或前遞交,需交代法律原則,證供撮要及案例,辯方回應及陳詞則在12月8日或前交到L法庭及對方。期間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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