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香港人的蘋果
#港聞
【輕度智障清潔工被控非法集結 今判受社署監管定期覆診】
邵家臻:整件事多此一舉
患輕度智障的34歲清潔工發仔,被指前年10月參與旺角警署外示威。雖然法庭裁定他不適合答辯,但律政司堅持繼續舉證,裁判官劉淑嫻最終信納發仔有參與 #非法集結 及蒙面。案件今(1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法庭接納精神科及社署報告,判18個月監管和治療令,協助他更新及加強判斷是非對錯的能力。換言之,發仔毋須接受監禁式處置,只須在社署社工的監管下定期覆診。
協助發仔應付審訊的前立法會議員 #邵家臻 形容,今次判刑是「好應該」,他覺得即使法庭只是按規定索取精神科報告,整件事仍是「多此一舉」,因為發仔只是智障,根本沒有精神病,他以往工作及生活都很穩定。
邵家臻說,發仔上次並沒心理準備要還柙小欖取報告,「畀(法庭)個決定嚇親」,即使每天有人探望安慰,但他已經「嚇驚咗」,以為今天「實要坐監」,還叮囑邵家臻要幫他找多些人旁聽。邵家臻笑言,發仔用上「渺茫」一詞,不知他怎麼會懂得。
邵家臻希望今天對發仔「應該係個句號」,日後可以「做返一個簡簡單單嘅人」,看想看的電影《梅艷芳》,吃想吃的豬扒麵,找想找的牙醫覆診。
對於律政司在發仔不適合答辯的情況下堅持舉證,邵家臻批評,「搞完一輪證明咗,本來應該係句號」,可是律政司依然堅持,令人感覺是「跌咗落地又擸返渣沙」。他有感而發說:「司法制度應該有公義,對弱勢社群應該有謙卑。」除邵家臻外,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亦關注本案,到庭旁聽。
全文報導:https://bit.ly/3DelmRQ
Source: CitizenNews 眾新聞
🍎保留一點真相、一些堅持:
https://t.me/appledailyhk26
聯絡團隊為香港歷史出一分力:
@HongKongHistoryBackup_Bot
【輕度智障清潔工被控非法集結 今判受社署監管定期覆診】
邵家臻:整件事多此一舉
患輕度智障的34歲清潔工發仔,被指前年10月參與旺角警署外示威。雖然法庭裁定他不適合答辯,但律政司堅持繼續舉證,裁判官劉淑嫻最終信納發仔有參與 #非法集結 及蒙面。案件今(1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法庭接納精神科及社署報告,判18個月監管和治療令,協助他更新及加強判斷是非對錯的能力。換言之,發仔毋須接受監禁式處置,只須在社署社工的監管下定期覆診。
協助發仔應付審訊的前立法會議員 #邵家臻 形容,今次判刑是「好應該」,他覺得即使法庭只是按規定索取精神科報告,整件事仍是「多此一舉」,因為發仔只是智障,根本沒有精神病,他以往工作及生活都很穩定。
邵家臻說,發仔上次並沒心理準備要還柙小欖取報告,「畀(法庭)個決定嚇親」,即使每天有人探望安慰,但他已經「嚇驚咗」,以為今天「實要坐監」,還叮囑邵家臻要幫他找多些人旁聽。邵家臻笑言,發仔用上「渺茫」一詞,不知他怎麼會懂得。
邵家臻希望今天對發仔「應該係個句號」,日後可以「做返一個簡簡單單嘅人」,看想看的電影《梅艷芳》,吃想吃的豬扒麵,找想找的牙醫覆診。
對於律政司在發仔不適合答辯的情況下堅持舉證,邵家臻批評,「搞完一輪證明咗,本來應該係句號」,可是律政司依然堅持,令人感覺是「跌咗落地又擸返渣沙」。他有感而發說:「司法制度應該有公義,對弱勢社群應該有謙卑。」除邵家臻外,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亦關注本案,到庭旁聽。
全文報導:https://bit.ly/3DelmRQ
Source: CitizenNews 眾新聞
🍎保留一點真相、一些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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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團隊為香港歷史出一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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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0604維園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黃之鋒, 梁凱晴 🛑黃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連同同案其他被告及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簡單背景:
兩人於2021年4月3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席前認罪,並在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62
——————
上訴庭經考慮後,拒絕梁凱晴的上訴申請,但批准黃之鋒的上訴申請,刑期由監禁10個月減至監禁8個月。連同其他要服刑的案件,總刑期是1年11.5個月。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0604維園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黃之鋒, 梁凱晴 🛑黃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連同同案其他被告及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簡單背景:
兩人於2021年4月3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席前認罪,並在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62
——————
上訴庭經考慮後,拒絕梁凱晴的上訴申請,但批准黃之鋒的上訴申請,刑期由監禁10個月減至監禁8個月。連同其他要服刑的案件,總刑期是1年11.5個月。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非法集結 💥 #新案件
#0612金鐘
楊(3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美道交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2)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華道及紅綿路交界,香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大廈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並處理審前覆核。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 000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警署報到3次
法庭同時預留10月5日至12日作6天審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非法集結 💥 #新案件
#0612金鐘
楊(3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美道交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2)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華道及紅綿路交界,香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大廈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並處理審前覆核。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 000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警署報到3次
法庭同時預留10月5日至12日作6天審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早年毋須入獄 反修例後集結罪多判囚 大狀:有權隨暴力程度增刑罰 學者質疑控罪「武器化」
【明報專訊】反修例事件引發連串大型集會,律政司以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起訴多人。本報統計已審結的案件,最少31名被告須即時入獄,佔被定罪人數約84%,平均總刑期為12個月。對比2011年之前的同類控罪,法庭均以非即時監禁方式、例如自簽守行為或罰款處理(見圖)。有資深大律師指出,示威的暴力程度增加,法院有權提高刑罰,與人權保障無關;不過亦有學者質疑,參與和平集會也被判監,反映相關控罪被「武器化」,用作打壓集會自由。 (全文)
#20220418新聞 #非法集結
【明報專訊】反修例事件引發連串大型集會,律政司以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起訴多人。本報統計已審結的案件,最少31名被告須即時入獄,佔被定罪人數約84%,平均總刑期為12個月。對比2011年之前的同類控罪,法庭均以非即時監禁方式、例如自簽守行為或罰款處理(見圖)。有資深大律師指出,示威的暴力程度增加,法院有權提高刑罰,與人權保障無關;不過亦有學者質疑,參與和平集會也被判監,反映相關控罪被「武器化」,用作打壓集會自由。 (全文)
#20220418新聞 #非法集結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0809黃大仙
D2:梁(21)
D3:洪(22)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判處5個月監禁
=============
前言:
本案共有3名被告,當中這2位被告是第二及第三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並由鄧大律師和蕭大律師代表辯護。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7名證人,他們講述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即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示威者向警察宿舍和在場警察照射雷射光、撒和燒街衣/衣紙、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通行、大叫「黑警死全家」、無視警方3次警告並以喝倒采作回應等),對被告們的觀察,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本案被告及其他人(陳XX和禢XX)的情況;D3洪(22)選擇出庭作證,法庭謹記他沒有案底。
當中被檢取的證物包括玻璃樽碎、玻璃樽、磚頭、紙紮公仔、化寶盤等;案發日亦是俗稱「鬼節」的日子。
D2(梁21)方爭議現場是否有出現非法集結;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的話,亦會爭議集結範圍和時長;沒有證據指D2有作出或鼓勵他人作出「訂明行為」,例如他沒有跟隨其他人回應警方警告等,而「訂明行為」不包括燒街衣和摺衣紙;即使警方曾發出數次警告,D2可能認為自己是無辜路人,不覺得參與了非法集結,因他自己只是燒街衣,事實上他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在拘捕前是收拾化寶物品和撲滅化寶爐的火種,他在被拘捕時也跟隨警方命令,沒有選擇與其他示威者跑走。
D3方爭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片段內的疑似D3是否就是本案D3;D3只是在燒街衣和踩熄火種,這不是「訂明行為」,他也沒有在現場作出「訂明行為」,他也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片段不能顯示D3曾衝出馬路,D3曾衝出馬路的說法只是PW3在事發後2年多才首次提出。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清白;推論要唯一而不可抗拒,而法庭在考慮推論可以考慮不同證據中的累積效果;D2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D3作供是他的權利,他沒有案底,他的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這同樣適用在D2身上。(見CACC446/2006)
針對非法集結的完素,敝台已在此案詳細列出,不再重複。有興趣者亦可以參考不同案例,包括FACC7/2021(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伸,故仍適用)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95
針對辨認證供,法庭會以AG Reference (詳細指引可參見CACC366/2015)和Turnbull Guideline作參考。
討論:
由於PW4不能說出檢取物品的來源,法庭不予以接納他在這方面的證供和證據。考慮整體證供後,除這方面的證供外,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5至PW7的證供不受爭議,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裁定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她在盤問下沒有動搖。關於現場情況,法庭指PW1證供是關乎整體情況,整體而言確沒有可懷疑之處。
法庭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片段可顯示D2和D3在現場燒衣紙和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的情況,辯方反對PW2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2。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2在庭上辨認D2。這是因為PW2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觀察D2,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2在現場的作為等。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裁定PW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反對PW3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3。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3在庭上辨認D3,但只限於截圖冊。這是因為PW3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和有良好環境觀察D3,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3在現場的作為等。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不接納PW3指D3曾在馬路上急步走和在人群穿梭的解釋。
法庭裁定D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指示片段顯示示威者在行人路和馬路聚集,而警方防線是十分近他們。法庭認為他在前往現場時必可以看到現場的情況,不接納他看不清楚現場的情況;即使被告聽不到警告內容,以他的見識,他大可以除下耳機和問他人內容。
法庭裁定當天的活動明顯是有政治意味,D2有聽從主持人講解活動和後來與其他人一同摺和燒街衣;D2和D3明顯看到化寶爐上的政治字眼;其他人有大叫「進仔」等不同口號,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現場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這明顯是非法集結,即使是燒街衣,考慮整體情況下,這也是「訂明行為」;D2和D3明顯會看到警方在近距離佈署防線;D2明顯會知道和看到現場的情況會惡化而留在現場逗留4小時,不選擇離開;即使D2和D3在後來正撲滅火種,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訂明行為」的意圖。
結果:
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可定罪的嚴格門檻,被告們罪名成立。
=============
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2位被告需還押,法庭會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0809黃大仙
D2:梁(21)
D3:洪(22)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判處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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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共有3名被告,當中這2位被告是第二及第三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並由鄧大律師和蕭大律師代表辯護。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7名證人,他們講述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即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示威者向警察宿舍和在場警察照射雷射光、撒和燒街衣/衣紙、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通行、大叫「黑警死全家」、無視警方3次警告並以喝倒采作回應等),對被告們的觀察,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本案被告及其他人(陳XX和禢XX)的情況;D3洪(22)選擇出庭作證,法庭謹記他沒有案底。
當中被檢取的證物包括玻璃樽碎、玻璃樽、磚頭、紙紮公仔、化寶盤等;案發日亦是俗稱「鬼節」的日子。
D2(梁21)方爭議現場是否有出現非法集結;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的話,亦會爭議集結範圍和時長;沒有證據指D2有作出或鼓勵他人作出「訂明行為」,例如他沒有跟隨其他人回應警方警告等,而「訂明行為」不包括燒街衣和摺衣紙;即使警方曾發出數次警告,D2可能認為自己是無辜路人,不覺得參與了非法集結,因他自己只是燒街衣,事實上他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在拘捕前是收拾化寶物品和撲滅化寶爐的火種,他在被拘捕時也跟隨警方命令,沒有選擇與其他示威者跑走。
D3方爭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片段內的疑似D3是否就是本案D3;D3只是在燒街衣和踩熄火種,這不是「訂明行為」,他也沒有在現場作出「訂明行為」,他也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片段不能顯示D3曾衝出馬路,D3曾衝出馬路的說法只是PW3在事發後2年多才首次提出。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清白;推論要唯一而不可抗拒,而法庭在考慮推論可以考慮不同證據中的累積效果;D2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D3作供是他的權利,他沒有案底,他的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這同樣適用在D2身上。(見CACC446/2006)
針對非法集結的完素,敝台已在此案詳細列出,不再重複。有興趣者亦可以參考不同案例,包括FACC7/2021(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伸,故仍適用)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95
針對辨認證供,法庭會以AG Reference (詳細指引可參見CACC366/2015)和Turnbull Guideline作參考。
討論:
由於PW4不能說出檢取物品的來源,法庭不予以接納他在這方面的證供和證據。考慮整體證供後,除這方面的證供外,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5至PW7的證供不受爭議,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裁定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她在盤問下沒有動搖。關於現場情況,法庭指PW1證供是關乎整體情況,整體而言確沒有可懷疑之處。
法庭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片段可顯示D2和D3在現場燒衣紙和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的情況,辯方反對PW2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2。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2在庭上辨認D2。這是因為PW2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觀察D2,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2在現場的作為等。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裁定PW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反對PW3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3。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3在庭上辨認D3,但只限於截圖冊。這是因為PW3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和有良好環境觀察D3,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3在現場的作為等。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不接納PW3指D3曾在馬路上急步走和在人群穿梭的解釋。
法庭裁定D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指示片段顯示示威者在行人路和馬路聚集,而警方防線是十分近他們。法庭認為他在前往現場時必可以看到現場的情況,不接納他看不清楚現場的情況;即使被告聽不到警告內容,以他的見識,他大可以除下耳機和問他人內容。
法庭裁定當天的活動明顯是有政治意味,D2有聽從主持人講解活動和後來與其他人一同摺和燒街衣;D2和D3明顯看到化寶爐上的政治字眼;其他人有大叫「進仔」等不同口號,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現場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這明顯是非法集結,即使是燒街衣,考慮整體情況下,這也是「訂明行為」;D2和D3明顯會看到警方在近距離佈署防線;D2明顯會知道和看到現場的情況會惡化而留在現場逗留4小時,不選擇離開;即使D2和D3在後來正撲滅火種,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訂明行為」的意圖。
結果:
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可定罪的嚴格門檻,被告們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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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2位被告需還押,法庭會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Forwarded from 777文宣傳播稿件大合集
兩學生涉2019年 #三罷 #非法集結
罪成即時還押 兼需賠港府圍欄費用
香港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有人在全港各區發起「三罷」,包括 #中環 一帶發生警民衝突,5名學生被控 #暴動、非法集結罪名。其中2人周五(20日)出庭聆訊,承認「非法集結」罪,並即時還押。
法官指,案件押後至6月6日下午於區域法院審理,期間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辯方問是否能取更新中心報告,惟法官回應稱:「我決定了命令。」拒絕辯方要求,並下令兩人即時還押。
另外,因被告損壞圍欄,需賠償維修費用,金額是27,600港元,各人支付一半即每人支付13,800港元,獲法官確認,賠償抬頭的受害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和你lunch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國家亂人民才上街 #暴政 #極權 #清算
罪成即時還押 兼需賠港府圍欄費用
香港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有人在全港各區發起「三罷」,包括 #中環 一帶發生警民衝突,5名學生被控 #暴動、非法集結罪名。其中2人周五(20日)出庭聆訊,承認「非法集結」罪,並即時還押。
法官指,案件押後至6月6日下午於區域法院審理,期間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辯方問是否能取更新中心報告,惟法官回應稱:「我決定了命令。」拒絕辯方要求,並下令兩人即時還押。
另外,因被告損壞圍欄,需賠償維修費用,金額是27,600港元,各人支付一半即每人支付13,800港元,獲法官確認,賠償抬頭的受害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和你lunch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國家亂人民才上街 #暴政 #極權 #清算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張(23) #1111大角咀 (原案D3)
🛑已還押28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陳(23)和吳(24)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D3(下稱被告)大致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就著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有深刻悔意;(2)被告只是因為在案發當天看到網上的片面資訊便衝動行事,他並非有預謀犯案;(3)即使現時證據只能顯示被告損毀2支交通燈,但他願意賠償3支交通燈的維修費用;和(4)被告的背景良好,僱主和家人對被告的評價極高,被告家人認為被告是孝順、負責任和善良的人,是個好榜樣;僱主則認為被告上班勤力和準時,且願意學習。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對被告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2022年7月6日承認控罪1和2。
從片段中可見,身穿黑衣或深色衣物的蒙面示威者搬運物件、掘磚和拆欄桿,這使馬路堵塞,令交通受影響;路過的市民未能前往原本的目的地。此外,當時的氣氛緊張,示威者亦無視警方的警告。被告的角色主動,與只是在場鼓勵的示威者不同,他在當時徹底地損壞交通燈外,還有搬運雜物,這些行為會使現場情緒變得激進。即使案發時沒有警民對峙或對抗,但是本案涉及的是重要交通位置,而且交通燈並不是可以立刻完成維修,再加上有磚頭在路面,此會影響市民使用道路。
非法集結罪的量刑需要平衡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懲罰和更生的比重。
法庭考慮過本案集結的規模和暴力程度,以及上文的考慮後,針對控罪1,法庭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2,法庭予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1/3刑罰扣減和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因法庭在考慮控罪1的刑期時已顧及控罪2的情節,故會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後,監禁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另需賠償$28360作為維修費用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張(23) #1111大角咀 (原案D3)
🛑已還押28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陳(23)和吳(24)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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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D3(下稱被告)大致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就著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有深刻悔意;(2)被告只是因為在案發當天看到網上的片面資訊便衝動行事,他並非有預謀犯案;(3)即使現時證據只能顯示被告損毀2支交通燈,但他願意賠償3支交通燈的維修費用;和(4)被告的背景良好,僱主和家人對被告的評價極高,被告家人認為被告是孝順、負責任和善良的人,是個好榜樣;僱主則認為被告上班勤力和準時,且願意學習。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對被告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2022年7月6日承認控罪1和2。
從片段中可見,身穿黑衣或深色衣物的蒙面示威者搬運物件、掘磚和拆欄桿,這使馬路堵塞,令交通受影響;路過的市民未能前往原本的目的地。此外,當時的氣氛緊張,示威者亦無視警方的警告。被告的角色主動,與只是在場鼓勵的示威者不同,他在當時徹底地損壞交通燈外,還有搬運雜物,這些行為會使現場情緒變得激進。即使案發時沒有警民對峙或對抗,但是本案涉及的是重要交通位置,而且交通燈並不是可以立刻完成維修,再加上有磚頭在路面,此會影響市民使用道路。
非法集結罪的量刑需要平衡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懲罰和更生的比重。
法庭考慮過本案集結的規模和暴力程度,以及上文的考慮後,針對控罪1,法庭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2,法庭予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1/3刑罰扣減和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因法庭在考慮控罪1的刑期時已顧及控罪2的情節,故會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後,監禁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另需賠償$28360作為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