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701金鐘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
。現金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包括BNO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遵守2400至0600的宵禁
案件押後至3月7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期間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701金鐘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
。現金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包括BNO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遵守2400至0600的宵禁
案件押後至3月7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期間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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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答辯
梁/書法伯伯(64)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
承認控罪(1)及(2)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 作判刑,控方會播放片段協助,期間取消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答辯
梁/書法伯伯(64)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
承認控罪(1)及(2)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 作判刑,控方會播放片段協助,期間取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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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新案件⭐️
D1 何(23)
D2 周(25)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兩人曾在2020年捕,其後踢保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月14日同另一單相關爆炸品案件(明愛醫院爆炸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提訊,將交付高等法院合併處理。控方指閉路電視拍攝到兩人出入工業大廈同上述爆炸品案相關,控罪嚴重刑罰可以長達14年。
辯方申請保釋被拒,另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記錄在案‼️D2被捕後被警方撞頭打,迫令開手機鎖‼️
案件押後至2月14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轉介高等法院程序,2人需還押🔴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新案件⭐️
D1 何(23)
D2 周(25)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兩人曾在2020年捕,其後踢保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月14日同另一單相關爆炸品案件(明愛醫院爆炸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提訊,將交付高等法院合併處理。控方指閉路電視拍攝到兩人出入工業大廈同上述爆炸品案相關,控罪嚴重刑罰可以長達14年。
辯方申請保釋被拒,另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記錄在案‼️D2被捕後被警方撞頭打,迫令開手機鎖‼️
案件押後至2月14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轉介高等法院程序,2人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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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逾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子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子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
被告上月檢驗武漢肺炎結果呈陽性及扣押所封關多番押後提堂,今日再一次因疫情鎖倉被告未能出庭再押後‼️
押後日子容後公布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逾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子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子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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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月檢驗武漢肺炎結果呈陽性及扣押所封關多番押後提堂,今日再一次因疫情鎖倉被告未能出庭再押後‼️
押後日子容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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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非法集結 💥 #新案件
#0612金鐘
楊(3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美道交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2)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華道及紅綿路交界,香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大廈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並處理審前覆核。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 000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警署報到3次
法庭同時預留10月5日至12日作6天審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非法集結 💥 #新案件
#0612金鐘
楊(3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美道交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2)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華道及紅綿路交界,香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大廈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並處理審前覆核。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 000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警署報到3次
法庭同時預留10月5日至12日作6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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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湯(20)
控罪1: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8月5日與2020年8月14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2: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與2020年9月13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______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
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法庭批准被告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10000
-居於報稱地址
-不可以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兩次到警署報到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本年 6月20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作轉介文件程序。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湯(20)
控罪1: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8月5日與2020年8月14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2: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與2020年9月13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______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
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法庭批准被告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10000
-居於報稱地址
-不可以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兩次到警署報到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本年 6月20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作轉介文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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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1101灣仔
#安心出行 #其他案件
D1莫 (45)
D2黃 (29)
D3陳 (34)
D4伍 (23)
D5文(28)
控罪:
(1) 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1]
(2)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2]
(3)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3]
(4)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4]
(5)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5]
各人被控於2021年1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侵入屬於公共機關,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背景:
2021年11月1日起,政府規定所有出入政府公共場所的人士必須強制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新例實施首日,警方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拘捕5人,涉嫌使用假程式或没有掃描二維碼直接進入大樓。各人於2022年4月28日被正式起訴。
===== ===== ===== =====
D3,D5依然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指警方仍需時間調查要求押後再訊,下次可以作答辯,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8月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除D4及D5更改報到時間外,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1101灣仔
#安心出行 #其他案件
D1莫 (45)
D2黃 (29)
D3陳 (34)
D4伍 (23)
D5文(28)
控罪:
(1) 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1]
(2)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2]
(3)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3]
(4)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4]
(5)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5]
各人被控於2021年1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侵入屬於公共機關,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背景:
2021年11月1日起,政府規定所有出入政府公共場所的人士必須強制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新例實施首日,警方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拘捕5人,涉嫌使用假程式或没有掃描二維碼直接進入大樓。各人於2022年4月28日被正式起訴。
===== ===== ===== =====
D3,D5依然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指警方仍需時間調查要求押後再訊,下次可以作答辯,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8月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除D4及D5更改報到時間外,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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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4名男子 (21-40)
D1:葉(40) / D2:林(24)/ D3:蔡(22) /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
控方準備好答辯但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待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嚴官指案案發至今已經2年希望預留審期,控方表示有18名證人,錄影片段共4小時而相關片段只有約1小時多,D1及D3在警誡下有些說法可能呈堂,D2及D4沒有警誡供詞,雙方認為5天審訊已經足夠。
案件押後至8月8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答辯,並安排審訊在11月28日 開始。
除D2更改報到時間外,所有被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4名男子 (21-40)
D1:葉(40) / D2:林(24)/ D3:蔡(22) /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
控方準備好答辯但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待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嚴官指案案發至今已經2年希望預留審期,控方表示有18名證人,錄影片段共4小時而相關片段只有約1小時多,D1及D3在警誡下有些說法可能呈堂,D2及D4沒有警誡供詞,雙方認為5天審訊已經足夠。
案件押後至8月8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答辯,並安排審訊在11月28日 開始。
除D2更改報到時間外,所有被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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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0945】開庭
嚴官指原先處理本案裁判官將於稍後審訊同案另一組被告,因會傳召同一班證人及相同證物片段呈堂,為免不公平改由自己替代。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並指早前染疫,今早剛在大欖醫院完成8天隔離可出庭,自己血壓有問題,嚴官批准審訊全程坐下。王婆婆謂今日13號係劉曉波死忌,自己下壓89心跳64,被嚴官提醒不要說與案冇關内容。
⏺答辯:不承認2項控罪❌
控方今早將修訂案情撮要交法庭及被告,主要增加證人PW12-16及證物,康山廣場改為康怡廣場。控方有16位證人(8位同片段時差有關)沒有警誡供詞,有21段錄影片段呈堂。王婆婆表明不同意片段因發覺很多時差問題質疑準確性,證人好多口供會親自盤問,亦要求控方證明片段來源。三次查問下被告沒有回答有否證人。
裁判官指首先處理21段片段之呈堂性,控方同意先傳召8名相關證人。
📌PW1 潘豔華(音) 地鐵員工
⏺主問
地鐵助理安全主任,負責處理中央閉路電視系統。案發日太古及鰂魚涌站有保存CCTV片段,警方在2019年10月4日上公司取走存入USB手指片段。回答控方紀錄時段證人指每日處理不少片段不記得,需看口供但指當時是根據警方要求時段提供,記憶中有29個鏡頭(鰂魚涌20,太古9),但其中太古E出口一個鏡頭當時黑屏出現‘No Video’(可能受到破壞)。PW1看過供詞回答鰂魚涌站時段由2130 至2230(證人稍後修正為2300),太古站為2200至凌晨,所有片段交警員6665。庭上確認交警方USB手指(P1)
🔸片段資料解讀
控方庭上先播放2片段(QUB1及2)為一號月台車尾及車頭鏡頭2130-2300(證人更正口供紀錄2130-2230是不正確)問到片段左下角為何出現PLAT4,證人指因港島線CCTV為舊系統,左上角及右上角資料才是正確,分別出現鏡頭位置(PLAT1)及時間,畫前下方資訊可以不理。問到可否提供車站平面圖控方回答沒有,會透過8名證人確認位置。被告不滿意指控方準備不足浪費公帑,拖慢進度。法庭指可8名相關證人作供可以依賴書面口供再以口頭補充加快進度,詢問被告3次下沒表示反對。再播放
太古站TAK1,片段只得左上及右上資料,即位置及日期時間,片段底部沒有資訊同鰂魚涌站片段不同。
【1113 】被告投訴進度緩慢後,指改變答辯意向,嚴官不肯定是真心改變意向定抗議審訊進度,建議早休20分鐘讓被告認真考慮
【1137】被告改變意向承認2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
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求情:
被告66歲獨居,很早已沒有工作,近年一共有4次案底,本案發生後2019年8月14日返回深圳自置物業時在關口被拘捕,內地部門查問其在港本案示威時情況,其後在深圳拘留所被扣留16日後分別被送到深圳第三看守所逗留30天及在西安扣押4、5日,之後才帶回深圳接受居家監視,前後約十四個月失去自由,最後2020年10月2日才回港。
【1212 】休庭至1230,指示控方嘗試索取被告在大陸被捕詳情,如再需時可能會再在1300 開庭處理證物及判刑。
【1240】同庭需先臨時處理另一案件,待完成再處理本案。
【1303】
控方指可聯絡內地索取資料但要3至4個月亦唔肯定回覆,證物P1交回警方,副本存法庭。被告指不用索取內地報告。
⭕️判刑押後至下午3: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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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開庭
嚴官指原先處理本案裁判官將於稍後審訊同案另一組被告,因會傳召同一班證人及相同證物片段呈堂,為免不公平改由自己替代。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並指早前染疫,今早剛在大欖醫院完成8天隔離可出庭,自己血壓有問題,嚴官批准審訊全程坐下。王婆婆謂今日13號係劉曉波死忌,自己下壓89心跳64,被嚴官提醒不要說與案冇關内容。
⏺答辯:不承認2項控罪❌
控方今早將修訂案情撮要交法庭及被告,主要增加證人PW12-16及證物,康山廣場改為康怡廣場。控方有16位證人(8位同片段時差有關)沒有警誡供詞,有21段錄影片段呈堂。王婆婆表明不同意片段因發覺很多時差問題質疑準確性,證人好多口供會親自盤問,亦要求控方證明片段來源。三次查問下被告沒有回答有否證人。
裁判官指首先處理21段片段之呈堂性,控方同意先傳召8名相關證人。
📌PW1 潘豔華(音) 地鐵員工
⏺主問
地鐵助理安全主任,負責處理中央閉路電視系統。案發日太古及鰂魚涌站有保存CCTV片段,警方在2019年10月4日上公司取走存入USB手指片段。回答控方紀錄時段證人指每日處理不少片段不記得,需看口供但指當時是根據警方要求時段提供,記憶中有29個鏡頭(鰂魚涌20,太古9),但其中太古E出口一個鏡頭當時黑屏出現‘No Video’(可能受到破壞)。PW1看過供詞回答鰂魚涌站時段由2130 至2230(證人稍後修正為2300),太古站為2200至凌晨,所有片段交警員6665。庭上確認交警方USB手指(P1)
🔸片段資料解讀
控方庭上先播放2片段(QUB1及2)為一號月台車尾及車頭鏡頭2130-2300(證人更正口供紀錄2130-2230是不正確)問到片段左下角為何出現PLAT4,證人指因港島線CCTV為舊系統,左上角及右上角資料才是正確,分別出現鏡頭位置(PLAT1)及時間,畫前下方資訊可以不理。問到可否提供車站平面圖控方回答沒有,會透過8名證人確認位置。被告不滿意指控方準備不足浪費公帑,拖慢進度。法庭指可8名相關證人作供可以依賴書面口供再以口頭補充加快進度,詢問被告3次下沒表示反對。再播放
太古站TAK1,片段只得左上及右上資料,即位置及日期時間,片段底部沒有資訊同鰂魚涌站片段不同。
【1113 】被告投訴進度緩慢後,指改變答辯意向,嚴官不肯定是真心改變意向定抗議審訊進度,建議早休20分鐘讓被告認真考慮
【1137】被告改變意向承認2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
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求情:
被告66歲獨居,很早已沒有工作,近年一共有4次案底,本案發生後2019年8月14日返回深圳自置物業時在關口被拘捕,內地部門查問其在港本案示威時情況,其後在深圳拘留所被扣留16日後分別被送到深圳第三看守所逗留30天及在西安扣押4、5日,之後才帶回深圳接受居家監視,前後約十四個月失去自由,最後2020年10月2日才回港。
【1212 】休庭至1230,指示控方嘗試索取被告在大陸被捕詳情,如再需時可能會再在1300 開庭處理證物及判刑。
【1240】同庭需先臨時處理另一案件,待完成再處理本案。
【1303】
控方指可聯絡內地索取資料但要3至4個月亦唔肯定回覆,證物P1交回警方,副本存法庭。被告指不用索取內地報告。
⭕️判刑押後至下午3:30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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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判刑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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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婆今早承認2項認罪,嚴官押後下午判刑
【1530】開庭
📌判刑速報:32個星期即時監禁‼️
簡短原因:
同意案情指參與快閃遊行及集結。有過百示威者集結於鰂魚涌站,有拆欄桿,堵路並用雷射光照射警察。被告有揮動國旗,其後乘車到太古站再參加集結,被告有頭盔,防毒面具,國旗及標語,是有計劃。法庭每項控罪以40個星期作起點,開審日認罪只作20%扣減,兩控罪同期執行,即32個星期即時監禁。
按:扣除還押日子,應該差唔多可以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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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判刑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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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婆今早承認2項認罪,嚴官押後下午判刑
【1530】開庭
📌判刑速報:32個星期即時監禁‼️
簡短原因:
同意案情指參與快閃遊行及集結。有過百示威者集結於鰂魚涌站,有拆欄桿,堵路並用雷射光照射警察。被告有揮動國旗,其後乘車到太古站再參加集結,被告有頭盔,防毒面具,國旗及標語,是有計劃。法庭每項控罪以40個星期作起點,開審日認罪只作20%扣減,兩控罪同期執行,即32個星期即時監禁。
按:扣除還押日子,應該差唔多可以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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