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D1: 謝 (21)
D2: 區 (21)
D3: 胡 (48)
D4: 梁 (20)
D5: 楊 (20)
🛑五位已還柙15天,期間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注:所有罪名成立‼️
控罪及裁決詳情: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按此
———————————————
15:12 廣播 15:34開庭
控方案例:
鍾嘉豪案及袁志成案
📌各大律師回應控方案例及解釋報告內容
💛D1:
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但訪談間展現被告品學兼優、良好品格得到多方確立,其中更包括周守仁主教。
除了5名被告外,每人都是社會事件受害者,判刑有阻嚇性時亦可向公眾發放正確信息:包容及寬恕,令年輕人對香港仍抱有希望。希望法庭判以較輕刑罰,讓被告有更新機會。
回應控方案例:
2案例程度及規模與本案不同,本案亦沒有暴力或對峙情況。
💛D2:
D2離完成學業尚餘一學期,望盡快重返校園,可接受勞教或短期監禁。
回應控方案例:
鍾案涉及400-500人、有對峙、有粗口辱罵、有雷射筆照射警員、示威者於警告後仍不離開、案發現場有狹窄街道⋯⋯
本案涉40-60人,規模為鍾案10分1,天橋上辱罵警方人士非本案拘捕人士,辱罵情況亦在警方控制場面後發生。
💛D3:
D3讀書不是十分出眾,但曾獲操行獎。工作表現良好,曾獲嘉許信,49年來都循規蹈矩,望法庭輕判。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D2律師說法,除規模人數不同外,補充本案示威者數量較少,但警民比例並無太大分別。D3非位於前排,亦非警告後不離開,非黑衣黑褲衣著,亦沒有情緒高漲。參考鍾案後、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量刑起點。
另一罪中所有物品皆放於背囊內,行山杖更縮成短短一支,非持於手上,其破壞力亦不及案例中的錘子及摺刀。
而阻礙警務人員一罪控方並未呈交案例,但本罪只涉及一秒及警員被「chok」一下,暴力程度極低,警告後D3亦即時離開,事件中無人受傷。
望法庭考慮整體性,予以輕判,D3已失去工作及長俸,考慮年紀,重犯機會為0,已受阻嚇。
💛D4:
開庭前再收到一封求情信,現呈上法庭。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適合勞教中心。內容指D4是名生性年輕人,讀書時曾以多份兼職幫補家計,自小學起積極參與不同學生服務,可見D4自律、不會浪費時間。D4成績不俗,家訪時家人亦表示D4孝順,是名好哥哥,報告亦指D4為大好青年。
新求情信為中大校董所寫,指D4對學院貢獻良多,同時亦學習外語裝備自己。D4因此案已失去實習機會,已向學校申請defer一年。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其他律師說法,補充案例中被告有特定角色,亦對人群起鼓勵作用,人群聚集時間較本案長。
若法庭考慮監禁,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起點,而其他罪亦屬同一事件,望同期執行。最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D4被捕至今已超過一年半。
💛D5: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入勞教中心。報告指D5有參與多項課外活動,樂意教導後輩。之前曾以學徒形式工作,亦有兼職,上司更表示D5盡責,幫到手,會聘用被告。D5成績平平,望盡快重返工作,修讀之前計劃的課程,會面時表現配合且有禮。
回應控方案例:
接納其他律師說法,強調案例中涉案工具嚴重,而D5的索帶放於背囊內,行山杖雖持手中,但沒有使用,甚至於拘捕時亦沒有使用,亦沒有如案例般改裝。
📌控方回應
自己呈上的案例分別判刑6個月及15個月,但呈上案例原意只強調原則性,對判刑考慮無補充。
15:59 押後15分鐘作判刑。
(注:休庭前見手足頗精神,有向旁聽席打招呼同比心心💛,望各位珍重。)
———————————————
16:43再開庭
法庭考慮背景、求情信、各報告及文件等,指D1不適合勞教中心,D2,4,5適合勞教中心。考慮更生需要及公眾利益,5名被告涉多項罪行,部分被告以勞教中心並不足夠。
非法集結堵塞範圍大,需大量人力物力清除,而清除間示威者亦不斷再次阻塞,集結時社會事件高峰期,有機會演變成激烈事件,判監禁6個月‼️
各被告及其他在場人士均有蒙面,隱藏身份,壯膽並使用更高暴力,監禁一個月‼️
判刑理由後補
速報:
D1: 監禁8個月‼️
D2: 監禁6個月‼️
D3: 監禁7個月2星期‼️
D4: 監禁6個月‼️
D5: 監禁6個月‼️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D1: 謝 (21)
D2: 區 (21)
D3: 胡 (48)
D4: 梁 (20)
D5: 楊 (20)
🛑五位已還柙15天,期間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注:所有罪名成立‼️
控罪及裁決詳情: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按此
———————————————
15:12 廣播 15:34開庭
控方案例:
鍾嘉豪案及袁志成案
📌各大律師回應控方案例及解釋報告內容
💛D1:
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但訪談間展現被告品學兼優、良好品格得到多方確立,其中更包括周守仁主教。
除了5名被告外,每人都是社會事件受害者,判刑有阻嚇性時亦可向公眾發放正確信息:包容及寬恕,令年輕人對香港仍抱有希望。希望法庭判以較輕刑罰,讓被告有更新機會。
回應控方案例:
2案例程度及規模與本案不同,本案亦沒有暴力或對峙情況。
💛D2:
D2離完成學業尚餘一學期,望盡快重返校園,可接受勞教或短期監禁。
回應控方案例:
鍾案涉及400-500人、有對峙、有粗口辱罵、有雷射筆照射警員、示威者於警告後仍不離開、案發現場有狹窄街道⋯⋯
本案涉40-60人,規模為鍾案10分1,天橋上辱罵警方人士非本案拘捕人士,辱罵情況亦在警方控制場面後發生。
💛D3:
D3讀書不是十分出眾,但曾獲操行獎。工作表現良好,曾獲嘉許信,49年來都循規蹈矩,望法庭輕判。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D2律師說法,除規模人數不同外,補充本案示威者數量較少,但警民比例並無太大分別。D3非位於前排,亦非警告後不離開,非黑衣黑褲衣著,亦沒有情緒高漲。參考鍾案後、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量刑起點。
另一罪中所有物品皆放於背囊內,行山杖更縮成短短一支,非持於手上,其破壞力亦不及案例中的錘子及摺刀。
而阻礙警務人員一罪控方並未呈交案例,但本罪只涉及一秒及警員被「chok」一下,暴力程度極低,警告後D3亦即時離開,事件中無人受傷。
望法庭考慮整體性,予以輕判,D3已失去工作及長俸,考慮年紀,重犯機會為0,已受阻嚇。
💛D4:
開庭前再收到一封求情信,現呈上法庭。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適合勞教中心。內容指D4是名生性年輕人,讀書時曾以多份兼職幫補家計,自小學起積極參與不同學生服務,可見D4自律、不會浪費時間。D4成績不俗,家訪時家人亦表示D4孝順,是名好哥哥,報告亦指D4為大好青年。
新求情信為中大校董所寫,指D4對學院貢獻良多,同時亦學習外語裝備自己。D4因此案已失去實習機會,已向學校申請defer一年。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其他律師說法,補充案例中被告有特定角色,亦對人群起鼓勵作用,人群聚集時間較本案長。
若法庭考慮監禁,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起點,而其他罪亦屬同一事件,望同期執行。最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D4被捕至今已超過一年半。
💛D5: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入勞教中心。報告指D5有參與多項課外活動,樂意教導後輩。之前曾以學徒形式工作,亦有兼職,上司更表示D5盡責,幫到手,會聘用被告。D5成績平平,望盡快重返工作,修讀之前計劃的課程,會面時表現配合且有禮。
回應控方案例:
接納其他律師說法,強調案例中涉案工具嚴重,而D5的索帶放於背囊內,行山杖雖持手中,但沒有使用,甚至於拘捕時亦沒有使用,亦沒有如案例般改裝。
📌控方回應
自己呈上的案例分別判刑6個月及15個月,但呈上案例原意只強調原則性,對判刑考慮無補充。
15:59 押後15分鐘作判刑。
(注:休庭前見手足頗精神,有向旁聽席打招呼同比心心💛,望各位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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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再開庭
法庭考慮背景、求情信、各報告及文件等,指D1不適合勞教中心,D2,4,5適合勞教中心。考慮更生需要及公眾利益,5名被告涉多項罪行,部分被告以勞教中心並不足夠。
非法集結堵塞範圍大,需大量人力物力清除,而清除間示威者亦不斷再次阻塞,集結時社會事件高峰期,有機會演變成激烈事件,判監禁6個月‼️
各被告及其他在場人士均有蒙面,隱藏身份,壯膽並使用更高暴力,監禁一個月‼️
判刑理由後補
速報:
D1: 監禁8個月‼️
D2: 監禁6個月‼️
D3: 監禁7個月2星期‼️
D4: 監禁6個月‼️
D5: 監禁6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3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3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3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3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8天
D2 周(25)🛑已還押8天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正在還押的Case1 D1-4 及 Case2 D2 檢測問題未有到庭。
兩案將會合併,但需等所有被告出庭時才可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1430 再訊。
首案D5D6以原條件保釋✅,其餘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葉啓亮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3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3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3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3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8天
D2 周(25)🛑已還押8天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正在還押的Case1 D1-4 及 Case2 D2 檢測問題未有到庭。
兩案將會合併,但需等所有被告出庭時才可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1430 再訊。
首案D5D6以原條件保釋✅,其餘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蔡(54)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
———————————————
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5月2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蔡(54)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
———————————————
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5月2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10526香港 #20210706香港
#電話滋擾 #其他案件
👤陸(57)
控罪:
(1)不斷打電話
(2)不斷打電話
(3)不斷打電話
(4)不斷打電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1)被控於2021年5月26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2)被控於2021年5月27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3)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4)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
🔹被告過往多年涉及多次不同滋擾案件
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確認自己可處理。
⏺同案將加以民事程序處理
控方指索取意見本案除刑事檢控外,將以民事程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以傳票形式控吿藐視法庭。故此申請將本案押後3個月以待該案有指示性結果。
被告反對指同一單事件為何以告2次。裁判官指性質有不同,舉例如車禍除刑事也可由受害人以民事訴訟控告。
⏺辯方申請召開聆訊
被告於3月1日去信指警方取走數十件文件,有4樣要求法庭退回,包括:
1)一部多功能掃描、列印、傳真及影印printer
2)13張未使用預付電話卡
3)閉路電視鏡頭
4)公司資料文件
聽完雙方陳詞法庭拒絕取回證物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非社運案
#葉啓亮裁判官
#20210526香港 #20210706香港
#電話滋擾 #其他案件
👤陸(57)
控罪:
(1)不斷打電話
(2)不斷打電話
(3)不斷打電話
(4)不斷打電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1)被控於2021年5月26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2)被控於2021年5月27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3)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4)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
🔹被告過往多年涉及多次不同滋擾案件
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確認自己可處理。
⏺同案將加以民事程序處理
控方指索取意見本案除刑事檢控外,將以民事程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以傳票形式控吿藐視法庭。故此申請將本案押後3個月以待該案有指示性結果。
被告反對指同一單事件為何以告2次。裁判官指性質有不同,舉例如車禍除刑事也可由受害人以民事訴訟控告。
⏺辯方申請召開聆訊
被告於3月1日去信指警方取走數十件文件,有4樣要求法庭退回,包括:
1)一部多功能掃描、列印、傳真及影印printer
2)13張未使用預付電話卡
3)閉路電視鏡頭
4)公司資料文件
聽完雙方陳詞法庭拒絕取回證物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非社運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答辯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答辯:不認罪
控方共有五個證人,另外有會面紀錄十分鐘同九個小時cctv呈堂,辯方需時查看所有片段要求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8日 1430在同一法庭再訊,期間以原條件批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答辯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答辯:不認罪
控方共有五個證人,另外有會面紀錄十分鐘同九個小時cctv呈堂,辯方需時查看所有片段要求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8日 1430在同一法庭再訊,期間以原條件批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鍾(32)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
案件押後至6月2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
🛑候訊期間繼續還押🛑
#葉啓亮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鍾(32)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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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6月20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
🛑候訊期間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6/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
0959開庭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案發時D4與家人同住東涌,職業為侍應,案發當日不需上班;與他相約食飯的朋友同樣是與家人同住,任職倉務員,當日亦不需上班。這位朋友姓鍾,與他相識很久,是中學同學,二人亦互相與對方媽媽認識。
當晚的母親節飯局參與者為D4、鍾姓朋友及其父母共4人,D4媽媽要上班所以沒有去。食飯的地方是一間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一段西洋菜南街的日式餐廳,由約8、9點開始食到接近11點。
🌟控方指出,當時正值疫情,食肆只能營業至晚上10點。D4不同意此說。朋友父母因翌日要上班所以大約10點先行離開,D4和朋友留低傾心事。
離開時D4打算去弼街搭E21A返東涌。去程他是由東涌屋企搭車出去,當時唔係好見到旺角好多人聚集。打算離開時路上好多人企咗喺度,塞住晒,D4走唔到。他當時睇唔到有警察聚集,睇唔到警察舉藍旗,聽唔到警方用擴音器警告現場人士非法集結;他只聽到現場好嘈但聽唔到人群叫咩,亦聽唔到辱罵警察的說話。
D4同意,當時社會事件已有接近一年,但冇諗過現場人群係非法集結。他有和朋友討論如何離開,朋友睇電話搜尋哪裡有車可以搭。他們由山東街右轉去花園街再落豉油街,嘗試兜返出彌敦道不果。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播放香港01直播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他確認當時現場情況正如片段所示,聽到有人叫但聽唔清楚內容;主控所講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口號都聽唔到。
控方指稱稍後時間的片段見到D4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期間頭部轉向左方望一望,其後逗留在該位置;D4解釋自己當時揮手係同朋友講行唔到。稍後時間片段顯示朋友在D4身旁,D4伸出右手指向某處;他否認自己係指向示威者。再稍後時間片段出現時,D4仍然在搵路搭車,但已差不多搵到。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接續香港01片段時間)
控方指出,片段反映D4大部分時間都是望住人群,他正在參與非法集結。
D4沒有Telegram。控方指出,D4庭上證供全為杜撰,其實他當晚是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覆問
日式餐廳職員沒有來跟他們講過要關門,11點要關門就離開。當時防疫措施有限制幾多人一枱,而且在餐廳內非進食時都要戴口罩。
關於剛才播放片段,最後D4已差不多找到去彌敦道搭車的路線,但最終都不成功,因為都好多人企喺度;他再嘗試經花園街兜路,但行到花園街就被截停了。
-D4作供完畢-
🌟D2代表伍大律師向法庭補充,案發當日防疫措施只限人數(事實上已由較早前的4人放寬至8人);食肆營業時間限制於同年7月13日才開始。
⏺案件管理
相關防疫措施公告或官方文件將會在下次開庭處理書面結案陳詞前先處理,未確定會以承認事實或辯方證物方式處理。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4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送達對方及存檔法庭,4月12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138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2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6/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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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案發時D4與家人同住東涌,職業為侍應,案發當日不需上班;與他相約食飯的朋友同樣是與家人同住,任職倉務員,當日亦不需上班。這位朋友姓鍾,與他相識很久,是中學同學,二人亦互相與對方媽媽認識。
當晚的母親節飯局參與者為D4、鍾姓朋友及其父母共4人,D4媽媽要上班所以沒有去。食飯的地方是一間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一段西洋菜南街的日式餐廳,由約8、9點開始食到接近11點。
🌟控方指出,當時正值疫情,食肆只能營業至晚上10點。D4不同意此說。朋友父母因翌日要上班所以大約10點先行離開,D4和朋友留低傾心事。
離開時D4打算去弼街搭E21A返東涌。去程他是由東涌屋企搭車出去,當時唔係好見到旺角好多人聚集。打算離開時路上好多人企咗喺度,塞住晒,D4走唔到。他當時睇唔到有警察聚集,睇唔到警察舉藍旗,聽唔到警方用擴音器警告現場人士非法集結;他只聽到現場好嘈但聽唔到人群叫咩,亦聽唔到辱罵警察的說話。
D4同意,當時社會事件已有接近一年,但冇諗過現場人群係非法集結。他有和朋友討論如何離開,朋友睇電話搜尋哪裡有車可以搭。他們由山東街右轉去花園街再落豉油街,嘗試兜返出彌敦道不果。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播放香港01直播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他確認當時現場情況正如片段所示,聽到有人叫但聽唔清楚內容;主控所講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口號都聽唔到。
控方指稱稍後時間的片段見到D4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期間頭部轉向左方望一望,其後逗留在該位置;D4解釋自己當時揮手係同朋友講行唔到。稍後時間片段顯示朋友在D4身旁,D4伸出右手指向某處;他否認自己係指向示威者。再稍後時間片段出現時,D4仍然在搵路搭車,但已差不多搵到。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接續香港01片段時間)
控方指出,片段反映D4大部分時間都是望住人群,他正在參與非法集結。
D4沒有Telegram。控方指出,D4庭上證供全為杜撰,其實他當晚是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覆問
日式餐廳職員沒有來跟他們講過要關門,11點要關門就離開。當時防疫措施有限制幾多人一枱,而且在餐廳內非進食時都要戴口罩。
關於剛才播放片段,最後D4已差不多找到去彌敦道搭車的路線,但最終都不成功,因為都好多人企喺度;他再嘗試經花園街兜路,但行到花園街就被截停了。
-D4作供完畢-
🌟D2代表伍大律師向法庭補充,案發當日防疫措施只限人數(事實上已由較早前的4人放寬至8人);食肆營業時間限制於同年7月13日才開始。
⏺案件管理
相關防疫措施公告或官方文件將會在下次開庭處理書面結案陳詞前先處理,未確定會以承認事實或辯方證物方式處理。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4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送達對方及存檔法庭,4月12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138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2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