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蘇(18)🛑已還押15個月
【原:粉嶺案 #1220大埔】
控罪:
(1)有意圖而射擊
(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2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舖外,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向一名香港警務人員射擊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槍械,即1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1支長槍、6個長槍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共有30粒子彈, 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原:東區案 #1208灣仔】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賴(29)、彭(33)、蔡(20)及李家田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蘇(18)🛑已還押15個月
【原:粉嶺案 #1220大埔】
控罪:
(1)有意圖而射擊
(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2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舖外,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向一名香港警務人員射擊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槍械,即1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1支長槍、6個長槍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共有30粒子彈, 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原:東區案 #1208灣仔】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賴(29)、彭(33)、蔡(20)及李家田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黃,吳(21-23)🛑兩位已還押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彭(33)🛑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6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李(24)🛑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鍾雪瑩/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蔡(20)🛑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27)🛑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上述所有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以準備合併文件,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直播員按:「不篤灰」唔只係口號,更遑論是做污點證人,無論是何許人,還望自重,回頭是岸,義士還是叛徒,乃一念之間
上述敬告已知篤灰4人之親友
#鄧少雄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黃,吳(21-23)🛑兩位已還押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彭(33)🛑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6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李(24)🛑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鍾雪瑩/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蔡(20)🛑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27)🛑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上述所有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以準備合併文件,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直播員按:「不篤灰」唔只係口號,更遑論是做污點證人,無論是何許人,還望自重,回頭是岸,義士還是叛徒,乃一念之間
上述敬告已知篤灰4人之親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214屯門 #提訊日
D1: 關(27)
D2: 徐(27)
D3: 何(40)
🛑三位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54條)
‼️最高刑期可處監禁20年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與其他人串謀非法惡意使用無線電,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三人不認罪,無需初級偵訊,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1214屯門 #提訊日
D1: 關(27)
D2: 徐(27)
D3: 何(40)
🛑三位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54條)
‼️最高刑期可處監禁20年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與其他人串謀非法惡意使用無線電,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三人不認罪,無需初級偵訊,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D1 何 (36) 🛑已還押逾611日
D2 李 (25) 🛑已還押逾611日
D3 吳 (27) 🛑已還押逾611日
D4 張 (29) 🛑已還押逾611日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
📌一如所料,控方繼續申請押後以便處理文件,已經N次了
辯方不反對,案發至今已超過一年八個月❗️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D6以現有條件保釋 ✅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4日1430東區法院第七庭再訊。
📍按:各還押被告精神正常有揮手,而D1左眼由首次提堂至今,一直蓋有眼罩👁,多名被告首次上庭曾投訴被警方濫用私刑迫供等不當行為。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D1 何 (36) 🛑已還押逾611日
D2 李 (25) 🛑已還押逾611日
D3 吳 (27) 🛑已還押逾611日
D4 張 (29) 🛑已還押逾611日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
📌一如所料,控方繼續申請押後以便處理文件,已經N次了
辯方不反對,案發至今已超過一年八個月❗️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D6以現有條件保釋 ✅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4日1430東區法院第七庭再訊。
📍按:各還押被告精神正常有揮手,而D1左眼由首次提堂至今,一直蓋有眼罩👁,多名被告首次上庭曾投訴被警方濫用私刑迫供等不當行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3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3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3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3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8天
D2 周(25)🛑已還押8天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正在還押的Case1 D1-4 及 Case2 D2 檢測問題未有到庭。
兩案將會合併,但需等所有被告出庭時才可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1430 再訊。
首案D5D6以原條件保釋✅,其餘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葉啓亮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3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3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3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3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8天
D2 周(25)🛑已還押8天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正在還押的Case1 D1-4 及 Case2 D2 檢測問題未有到庭。
兩案將會合併,但需等所有被告出庭時才可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1430 再訊。
首案D5D6以原條件保釋✅,其餘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6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6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1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1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1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1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5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0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7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6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0個月)
========
上庭控罪概要
=====
所有被告缺席聆訊,控方申請押後
所有文件已轉交予辯方。
D12有保釋申請,但須待可以上庭的時間,才能處理,控辯會先把書面保釋申請呈到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其間各被告須要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
牆內手足之言:
請提醒各個牆內手足小心黃偉然(aka 果粒橙),勿輕信,提及自己的案情,即使背景如何,貴圈真亂係真嘅,保障自己,保護他人。
按:縱使「平庸之惡」都係真嘅,也明白失望的原因,但願牆內外的所有人(除篤灰撚)都平安,未來見。天氣凍了,武肺多了,祝保重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6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6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1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1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1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1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5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0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7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6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0個月)
========
上庭控罪概要
=====
所有被告缺席聆訊,控方申請押後
所有文件已轉交予辯方。
D12有保釋申請,但須待可以上庭的時間,才能處理,控辯會先把書面保釋申請呈到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其間各被告須要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
牆內手足之言:
請提醒各個牆內手足小心黃偉然(aka 果粒橙),勿輕信,提及自己的案情,即使背景如何,貴圈真亂係真嘅,保障自己,保護他人。
按:縱使「平庸之惡」都係真嘅,也明白失望的原因,但願牆內外的所有人(除篤灰撚)都平安,未來見。天氣凍了,武肺多了,祝保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15:00】
開庭。
改為 #梁嘉琪裁判官 !!!
【15:01】
被告步進法庭。
控辯雙方指仍需時處理轉介至高院的文件,以及索取法律意見或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其間各被告須繼續還押。
【15:05】
處理D12保釋申請,其他被告離開法庭。
D12 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15:15】
雙方完成保釋陳詞。
【15:18】
D12 保釋申請被拒,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4)
#溫紹明裁判官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15:00】
開庭。
改為 #梁嘉琪裁判官 !!!
【15:01】
被告步進法庭。
控辯雙方指仍需時處理轉介至高院的文件,以及索取法律意見或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其間各被告須繼續還押。
【15:05】
處理D12保釋申請,其他被告離開法庭。
D12 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15:15】
雙方完成保釋陳詞。
【15:18】
D12 保釋申請被拒,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4)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及詳情: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2)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上次撤回】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同日被控於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 - - - - - - - - - - - - - -
控方指需時預備文件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7月1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需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及詳情: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同日被控於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 - - - - - - - - - - - - - -
控方指需時預備文件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7月1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需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6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6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6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6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3個月
D2 周(25)🛑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案件1 六名被告不反對合併,案件2因等待法援委派代表律師才可索取法律意見,法庭押後處理合併。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5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Case1
D1-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以原有條件保釋✅
D6更改擔保人獲批✅
Case2
2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溫紹明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6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6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6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6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3個月
D2 周(25)🛑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案件1 六名被告不反對合併,案件2因等待法援委派代表律師才可索取法律意見,法庭押後處理合併。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5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Case1
D1-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以原有條件保釋✅
D6更改擔保人獲批✅
Case2
2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已認罪)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已認罪)
(3) 襲擊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早前裁決及求情提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38
—————————
梁官早前為盧女士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惟盧女士認為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的履行期皆過長,不欲接受此判刑選項,梁官遂指出,只餘下監禁和罰款的選項。由於盧女士承認兩項控罪,獲得1/3刑期扣減。
判刑:即時監禁10天及罰款$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已認罪)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已認罪)
(3) 襲擊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早前裁決及求情提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38
—————————
梁官早前為盧女士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惟盧女士認為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的履行期皆過長,不欲接受此判刑選項,梁官遂指出,只餘下監禁和罰款的選項。由於盧女士承認兩項控罪,獲得1/3刑期扣減。
判刑:即時監禁10天及罰款$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控方表示所有文件已交付辯方(連翻譯)
部分辯方有押後申請
控方要求法庭作出指示以案件管理。
所有被告不反對押後,不反對控方的提議,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控方表示所有文件已交付辯方(連翻譯)
部分辯方有押後申請
控方要求法庭作出指示以案件管理。
所有被告不反對押後,不反對控方的提議,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吳(23) 🛑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北角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由於法庭書記昨天更新網上資訊時出錯,故今日已更正是次提堂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申請撒回本項控罪
裁判官批准,控罪撒銷✅
📍被告亦涉及下列另一傷人及槍械案(其中將改為串謀謀殺)…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吳(23) 🛑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北角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由於法庭書記昨天更新網上資訊時出錯,故今日已更正是次提堂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申請撒回本項控罪
裁判官批准,控罪撒銷✅
📍被告亦涉及下列另一傷人及槍械案(其中將改為串謀謀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案件1】
D1何(36)🛑已還押逾28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28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28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28個月
D5楊(28)
D6張(24)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23),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7)和張(24)同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2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2個電子磅,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李(25)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旺角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1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2】
D1 何(23)🛑已還押逾5個月
D2 周(25)🛑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何(2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36)、李(25)、吳(27)、張(29)、楊(28)及張(24),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企圖製造炸藥
周(25)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法庭將兩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14:30再提訊,以處理合併和交付程序。案件2的D2還要在2022年10月3日14:30返回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案件2的D2有擔保申請,法庭聽取申請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拒絕申請,因此在各被告侯訊期間,除案件1的D5和D6外,其他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溫紹明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案件1】
D1何(36)🛑已還押逾28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28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28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28個月
D5楊(28)
D6張(24)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23),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7)和張(24)同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2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2個電子磅,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李(25)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旺角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1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2】
D1 何(23)🛑已還押逾5個月
D2 周(25)🛑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何(2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36)、李(25)、吳(27)、張(29)、楊(28)及張(24),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企圖製造炸藥
周(25)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法庭將兩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14:30再提訊,以處理合併和交付程序。案件2的D2還要在2022年10月3日14:30返回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案件2的D2有擔保申請,法庭聽取申請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拒絕申請,因此在各被告侯訊期間,除案件1的D5和D6外,其他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