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417油麻地
#判刑
韓(24)
控罪:
1)刑事損壞
2020年4月17日無合理辯解損壞港鐵油麻地A出口外屬於港鐵的外牆
2)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
辯方呈上的社會服務報告中建議低程度(少於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但法庭考慮到有警員受傷和控罪的性質嚴重,認為建議不能接受,應考慮中到高程度的時數。法庭亦考慮到辯方呈上上訴庭的案例,被告良好的背景和求情,所以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417油麻地
#判刑
韓(24)
控罪:
1)刑事損壞
2020年4月17日無合理辯解損壞港鐵油麻地A出口外屬於港鐵的外牆
2)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
辯方呈上的社會服務報告中建議低程度(少於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但法庭考慮到有警員受傷和控罪的性質嚴重,認為建議不能接受,應考慮中到高程度的時數。法庭亦考慮到辯方呈上上訴庭的案例,被告良好的背景和求情,所以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14:30廣播,14:48開庭,先處理雜案
14:50處理手足案
被告準備好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4隻證人,其中包括1隻專家證人,有會面記錄約25分鐘(辯方不爭議)。
辯方只需證人列表上的第一及第四名證人。取決於拘捕警員口供,及向控方索取資料後,或可能需要多三名警員出庭作供。
辯方除被告外仍有2-3位事實證人(兩名在場的學生及一名老師),對於控方專家證人身份及證物鏈不爭議,亦不爭議證物在背囊搵到。
估計審期兩天,無須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及1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14:30廣播,14:48開庭,先處理雜案
14:50處理手足案
被告準備好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4隻證人,其中包括1隻專家證人,有會面記錄約25分鐘(辯方不爭議)。
辯方只需證人列表上的第一及第四名證人。取決於拘捕警員口供,及向控方索取資料後,或可能需要多三名警員出庭作供。
辯方除被告外仍有2-3位事實證人(兩名在場的學生及一名老師),對於控方專家證人身份及證物鏈不爭議,亦不爭議證物在背囊搵到。
估計審期兩天,無須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及1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裁決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背景:
2021年4月29日及6月17日完成兩日審訊,原排期至8月11日作進一步陳詞,但因有同類案件上訴,裁判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回應後,決定此案裁決需等待上訴庭的相關判詞。將案件下次原訂聆訊日期押後至11月22日。
🔺相關案件 #1108銅鑼灣 上訴最終被駁回,詳情可以參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31
—————————————
雙方已交結案陳詞已經考慮上述相關案件上訴之結果,今日沒有再補充,裁判官隨即表示今日作裁決。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辯方主要爭辯工具用途,被告承認證物P1背倉是他擁有,而內藏PW1搜出控罪所提及工具,當遇上PW1時被告有逃跑,法庭以司法認知憑環境證供(理大出現暴動,衣著裝備、追截逃跑、現埸有堵路)推論工具作非法用途,故裁定被告管有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用作非法用途。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50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辯方到時才作求情,法庭將會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裁決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背景:
2021年4月29日及6月17日完成兩日審訊,原排期至8月11日作進一步陳詞,但因有同類案件上訴,裁判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回應後,決定此案裁決需等待上訴庭的相關判詞。將案件下次原訂聆訊日期押後至11月22日。
🔺相關案件 #1108銅鑼灣 上訴最終被駁回,詳情可以參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31
—————————————
雙方已交結案陳詞已經考慮上述相關案件上訴之結果,今日沒有再補充,裁判官隨即表示今日作裁決。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辯方主要爭辯工具用途,被告承認證物P1背倉是他擁有,而內藏PW1搜出控罪所提及工具,當遇上PW1時被告有逃跑,法庭以司法認知憑環境證供(理大出現暴動,衣著裝備、追截逃跑、現埸有堵路)推論工具作非法用途,故裁定被告管有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用作非法用途。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50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辯方到時才作求情,法庭將會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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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3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3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8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8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8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2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19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2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17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4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3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7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已準備好交付,並於2021年11月18日給予辯方18盒文件。
辯方均以收到大量文件申請押後。
各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
梁嘉淇問控方翻譯及核證的情況。
控方表示有62頁證人,及所有文件翻譯工作進行中,已有1657頁已翻譯,餘下文件會8星期內交予法庭核證。
梁嘉淇命令控方須把餘下文件須要核證的分兩份,一半要1月4日交予法庭,另一半要1月18日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其間各被告須要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3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3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8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8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8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2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19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2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17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4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3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7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已準備好交付,並於2021年11月18日給予辯方18盒文件。
辯方均以收到大量文件申請押後。
各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
梁嘉淇問控方翻譯及核證的情況。
控方表示有62頁證人,及所有文件翻譯工作進行中,已有1657頁已翻譯,餘下文件會8星期內交予法庭核證。
梁嘉淇命令控方須把餘下文件須要核證的分兩份,一半要1月4日交予法庭,另一半要1月18日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其間各被告須要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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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3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3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8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8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8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2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19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2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17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4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3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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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已準備好交付,並於2021年11月18日給予辯方18盒文件。
辯方均以收到大量文件申請押後。
各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
梁嘉淇問控方翻譯及核證的情況。
控方表示有62頁證人,及所有文件翻譯工作進行中,已有1657頁已翻譯,餘下文件會8星期內交予法庭核證。
梁嘉淇命令控方須把餘下文件須要核證的分兩份,一半要1月4日交予法庭,另一半要1月18日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其間各被告須要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3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3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8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8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8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2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19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2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17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4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3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7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已準備好交付,並於2021年11月18日給予辯方18盒文件。
辯方均以收到大量文件申請押後。
各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
梁嘉淇問控方翻譯及核證的情況。
控方表示有62頁證人,及所有文件翻譯工作進行中,已有1657頁已翻譯,餘下文件會8星期內交予法庭核證。
梁嘉淇命令控方須把餘下文件須要核證的分兩份,一半要1月4日交予法庭,另一半要1月18日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其間各被告須要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6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6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1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1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1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1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5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0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7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6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0個月)
========
上庭控罪概要
=====
所有被告缺席聆訊,控方申請押後
所有文件已轉交予辯方。
D12有保釋申請,但須待可以上庭的時間,才能處理,控辯會先把書面保釋申請呈到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其間各被告須要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
牆內手足之言:
請提醒各個牆內手足小心黃偉然(aka 果粒橙),勿輕信,提及自己的案情,即使背景如何,貴圈真亂係真嘅,保障自己,保護他人。
按:縱使「平庸之惡」都係真嘅,也明白失望的原因,但願牆內外的所有人(除篤灰撚)都平安,未來見。天氣凍了,武肺多了,祝保重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6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6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1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1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1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1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5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0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7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6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0個月)
========
上庭控罪概要
=====
所有被告缺席聆訊,控方申請押後
所有文件已轉交予辯方。
D12有保釋申請,但須待可以上庭的時間,才能處理,控辯會先把書面保釋申請呈到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其間各被告須要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
牆內手足之言:
請提醒各個牆內手足小心黃偉然(aka 果粒橙),勿輕信,提及自己的案情,即使背景如何,貴圈真亂係真嘅,保障自己,保護他人。
按:縱使「平庸之惡」都係真嘅,也明白失望的原因,但願牆內外的所有人(除篤灰撚)都平安,未來見。天氣凍了,武肺多了,祝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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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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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15:00】
開庭。
改為 #梁嘉琪裁判官 !!!
【15:01】
被告步進法庭。
控辯雙方指仍需時處理轉介至高院的文件,以及索取法律意見或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其間各被告須繼續還押。
【15:05】
處理D12保釋申請,其他被告離開法庭。
D12 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15:15】
雙方完成保釋陳詞。
【15:18】
D12 保釋申請被拒,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4)
#溫紹明裁判官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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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開庭。
改為 #梁嘉琪裁判官 !!!
【15:01】
被告步進法庭。
控辯雙方指仍需時處理轉介至高院的文件,以及索取法律意見或申請法援,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4日下午2時30分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其間各被告須繼續還押。
【15:05】
處理D12保釋申請,其他被告離開法庭。
D12 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15:15】
雙方完成保釋陳詞。
【15:18】
D12 保釋申請被拒,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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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4)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已認罪)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已認罪)
(3) 襲擊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早前裁決及求情提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38
—————————
梁官早前為盧女士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惟盧女士認為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的履行期皆過長,不欲接受此判刑選項,梁官遂指出,只餘下監禁和罰款的選項。由於盧女士承認兩項控罪,獲得1/3刑期扣減。
判刑:即時監禁10天及罰款$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判刑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已認罪)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已認罪)
(3) 襲擊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早前裁決及求情提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38
—————————
梁官早前為盧女士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惟盧女士認為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的履行期皆過長,不欲接受此判刑選項,梁官遂指出,只餘下監禁和罰款的選項。由於盧女士承認兩項控罪,獲得1/3刑期扣減。
判刑:即時監禁10天及罰款$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續審 [2/1]
#阻差辦公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上回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5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12
————————
[10:10] 開庭
控方陳述案例,及後辯方回應控方在庭上之陳述,休庭後法官要被告就今日控方補充嘅陳述作答辯,被告選擇不答辯。
裁判官叫辯方在2022年6月17日前呈交書面陳詞,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决,姜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續審 [2/1]
#阻差辦公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上回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5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12
————————
[10:10] 開庭
控方陳述案例,及後辯方回應控方在庭上之陳述,休庭後法官要被告就今日控方補充嘅陳述作答辯,被告選擇不答辯。
裁判官叫辯方在2022年6月17日前呈交書面陳詞,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决,姜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控方表示所有文件已交付辯方(連翻譯)
部分辯方有押後申請
控方要求法庭作出指示以案件管理。
所有被告不反對押後,不反對控方的提議,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控方表示所有文件已交付辯方(連翻譯)
部分辯方有押後申請
控方要求法庭作出指示以案件管理。
所有被告不反對押後,不反對控方的提議,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吳(23) 🛑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北角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由於法庭書記昨天更新網上資訊時出錯,故今日已更正是次提堂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申請撒回本項控罪
裁判官批准,控罪撒銷✅
📍被告亦涉及下列另一傷人及槍械案(其中將改為串謀謀殺)…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吳(23) 🛑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北角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由於法庭書記昨天更新網上資訊時出錯,故今日已更正是次提堂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申請撒回本項控罪
裁判官批准,控罪撒銷✅
📍被告亦涉及下列另一傷人及槍械案(其中將改為串謀謀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3/1]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
14:39開庭
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今於庭上補充陳詞。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3/1]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
14:39開庭
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今於庭上補充陳詞。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