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
承認事實:
1.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2. 在10月13日2130時,警員20938在唐德街截停被告,P2(1)(2)為現場照片
3. 在同日2148時,警員20938拘捕被告
4. 警員20938在被告身上搜出1件黑色短衫P3)、1條黑色短褲(P4)、1對灰色手袖(P5)、1頂深灰色帽(P6)、1塊藍色面巾(P7)、1個黑色背囊(P8)
5. 在同日2238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警員10878向被告搜身,在黑色背囊內搜到1片附有2條膠帶45cm乘30cm大的金屬片(P9)、1枝黑色鐳射筆(P10)、1罐藍色噴漆(P11)、1把藍色手柄鉸剪(P12)、1對黑色手套(P13)
6. 於10月14日0235時,警員7861搜查黑色背囊,發現1個黑色口罩(P14)及1個印有”Peter”字樣的口罩
7. 拍攝證物P3至P15的相片集
8. 署理警司陳喬崔檢驗鐳射筆,證實能發出綠色鐳射光束
9. 以上證物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10. 被告被捕時只有19歲
1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PW1 20938 余嘉俊
📋人群於十字路口的行人路集結
余警員於2019年10月13日隸屬機動部隊,當天2040時進行高調巡邏,2130時收到指示到尚德村進行拘捕,駛至唐賢街至唐德街交界,見到有30至40名聚集,他們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帽且大部分人士戴上面罩,余警員根據19時發生激烈傷人事件,加上他穿著的服飾,判斷他們屬於激烈示威者,懷疑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盤問之下,余警員承認只是透過警隊電台得悉將軍澳出現堵路、襲警或破壞店鋪的情況,而他本人並沒有親眼目擊,他去到拘捕現場途中亦沒有目睹有人使用鐳射筆或塗鴉,他亦同意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堵路或破壞店鋪的行動,甚至無法確認被告是30至40人當中的一分子,但余警員強調普通市民不會戴著面巾及跟著一班示威者跑步。
辯方指出被告的面巾是藍色迷彩,難以有效隱藏身份,唯余警員並不同意,他否認單憑被告的衣著及年紀而將被告拘捕。
📋集結的人群逃離現場
他們(包括被告)見狀隨即向唐俊街逃跑,跑到唐德街近皇冠假日酒店位置轉入小巷,余警員多次大叫「警察!咪走!」。由於他們沒有聽從指示,余警員思疑他們攜有攻擊性武器。
盤問底下,余警員同意被告當時未必能知道警告是向他作出,但不同意被告沒奔跑。
📋余警員拘捕被告
余警員最終成功於唐賢里截停被告,他按壓被告的肩部而將被告制服,余警員於2148時以「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拘捕被告,隨即進行快速搜身,但沒有在被告的腰間及手部發現武器。2150將被告押上警車,直到返回警署也沒有搜查被告的背囊,其後便將被告及證物交予雜項調查警員10878。
辯方指當時有女性友人與被告同行,她身穿白色恤衫,余警員表示沒有留意,辯方續指出女性友人亦於同日被捕。辯方亦指出被告被捕時沒有反抗,願意提供住址及讓警方搜屋,警員亦沒有在被告家中發現違法物品。
..................................
PW2 署理警司陳喬崔
陳警司隸屬技術服務組,以專家身份作證,他於2020年3月12日檢驗涉案鐳射筆後﹐證實鐳射筆屬於3B級別及能夠發出綠色鐳射光束,根據國際標準推斷鐳射筆於60米內直接照射可傷害眼睛。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
DW1 被告
📋當日情況
被告當天17時下班,乘坐港鐵到調景嶺,約1830時與女朋友會面,他們由調景嶺站行向尚德,中間尋找餐廳及逛街,於20至21時在popcorn 2的大家樂用膳,打算到尚德邨的糖將軍食甜品。
他們從popcorn 2離開,沿寶邑路轉入唐賢街,向前行右轉入唐德街,去到popcorn carpark位置。被問到為何不選擇較短路程的唐俊街﹐被告解釋見到唐俊街有堵路情況。
到達popcorn carpark,被告看見約10至20名市民從唐德街及唐賢街交界向唐俊街方向奔跑,當被告行進鄧英喜中學旁的小巷15至20米,被告見到警車到達,約5至6個警員下車,其中一個衝向被告。被問到為何奔跑,被告解釋當時情況混亂,不知所措﹐只想盡快離開。
其後,有警員將被告撲低及鎖上膠手扣,連同被告及其女友共5人被捕。
📋被告管有物品的解釋
被告當日為倉務員,穿上手袖及面巾是因為日常在戶外搬貨,避免在工作時曬傷,被告供稱當天沒有使用面巾遮蓋面部,而戴手套是搬貨所需。被問到為何於21時仍然戴上手套,被告指冷氣涼涼地,亦喜歡戴手套,認為比較有潮流。
被告於深水埗鴨寮街購買鐳射筆,被告承認曾經響應「8月8日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當日攜帶的原因是避免行山時忘記攜帶,但承認自己沒有在行山中使用過。
另外,附有2條膠帶的鐵片是朋友所贈,戴上時成為「盾牌」,被告形容為「帶落似盾牌,俾我感覺好有型﹐係抗爭時期好英雄,係好保護市民既物件」。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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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1.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2. 在10月13日2130時,警員20938在唐德街截停被告,P2(1)(2)為現場照片
3. 在同日2148時,警員20938拘捕被告
4. 警員20938在被告身上搜出1件黑色短衫P3)、1條黑色短褲(P4)、1對灰色手袖(P5)、1頂深灰色帽(P6)、1塊藍色面巾(P7)、1個黑色背囊(P8)
5. 在同日2238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警員10878向被告搜身,在黑色背囊內搜到1片附有2條膠帶45cm乘30cm大的金屬片(P9)、1枝黑色鐳射筆(P10)、1罐藍色噴漆(P11)、1把藍色手柄鉸剪(P12)、1對黑色手套(P13)
6. 於10月14日0235時,警員7861搜查黑色背囊,發現1個黑色口罩(P14)及1個印有”Peter”字樣的口罩
7. 拍攝證物P3至P15的相片集
8. 署理警司陳喬崔檢驗鐳射筆,證實能發出綠色鐳射光束
9. 以上證物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10. 被告被捕時只有19歲
1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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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20938 余嘉俊
📋人群於十字路口的行人路集結
余警員於2019年10月13日隸屬機動部隊,當天2040時進行高調巡邏,2130時收到指示到尚德村進行拘捕,駛至唐賢街至唐德街交界,見到有30至40名聚集,他們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帽且大部分人士戴上面罩,余警員根據19時發生激烈傷人事件,加上他穿著的服飾,判斷他們屬於激烈示威者,懷疑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盤問之下,余警員承認只是透過警隊電台得悉將軍澳出現堵路、襲警或破壞店鋪的情況,而他本人並沒有親眼目擊,他去到拘捕現場途中亦沒有目睹有人使用鐳射筆或塗鴉,他亦同意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堵路或破壞店鋪的行動,甚至無法確認被告是30至40人當中的一分子,但余警員強調普通市民不會戴著面巾及跟著一班示威者跑步。
辯方指出被告的面巾是藍色迷彩,難以有效隱藏身份,唯余警員並不同意,他否認單憑被告的衣著及年紀而將被告拘捕。
📋集結的人群逃離現場
他們(包括被告)見狀隨即向唐俊街逃跑,跑到唐德街近皇冠假日酒店位置轉入小巷,余警員多次大叫「警察!咪走!」。由於他們沒有聽從指示,余警員思疑他們攜有攻擊性武器。
盤問底下,余警員同意被告當時未必能知道警告是向他作出,但不同意被告沒奔跑。
📋余警員拘捕被告
余警員最終成功於唐賢里截停被告,他按壓被告的肩部而將被告制服,余警員於2148時以「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拘捕被告,隨即進行快速搜身,但沒有在被告的腰間及手部發現武器。2150將被告押上警車,直到返回警署也沒有搜查被告的背囊,其後便將被告及證物交予雜項調查警員10878。
辯方指當時有女性友人與被告同行,她身穿白色恤衫,余警員表示沒有留意,辯方續指出女性友人亦於同日被捕。辯方亦指出被告被捕時沒有反抗,願意提供住址及讓警方搜屋,警員亦沒有在被告家中發現違法物品。
..................................
PW2 署理警司陳喬崔
陳警司隸屬技術服務組,以專家身份作證,他於2020年3月12日檢驗涉案鐳射筆後﹐證實鐳射筆屬於3B級別及能夠發出綠色鐳射光束,根據國際標準推斷鐳射筆於60米內直接照射可傷害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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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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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 被告
📋當日情況
被告當天17時下班,乘坐港鐵到調景嶺,約1830時與女朋友會面,他們由調景嶺站行向尚德,中間尋找餐廳及逛街,於20至21時在popcorn 2的大家樂用膳,打算到尚德邨的糖將軍食甜品。
他們從popcorn 2離開,沿寶邑路轉入唐賢街,向前行右轉入唐德街,去到popcorn carpark位置。被問到為何不選擇較短路程的唐俊街﹐被告解釋見到唐俊街有堵路情況。
到達popcorn carpark,被告看見約10至20名市民從唐德街及唐賢街交界向唐俊街方向奔跑,當被告行進鄧英喜中學旁的小巷15至20米,被告見到警車到達,約5至6個警員下車,其中一個衝向被告。被問到為何奔跑,被告解釋當時情況混亂,不知所措﹐只想盡快離開。
其後,有警員將被告撲低及鎖上膠手扣,連同被告及其女友共5人被捕。
📋被告管有物品的解釋
被告當日為倉務員,穿上手袖及面巾是因為日常在戶外搬貨,避免在工作時曬傷,被告供稱當天沒有使用面巾遮蓋面部,而戴手套是搬貨所需。被問到為何於21時仍然戴上手套,被告指冷氣涼涼地,亦喜歡戴手套,認為比較有潮流。
被告於深水埗鴨寮街購買鐳射筆,被告承認曾經響應「8月8日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當日攜帶的原因是避免行山時忘記攜帶,但承認自己沒有在行山中使用過。
另外,附有2條膠帶的鐵片是朋友所贈,戴上時成為「盾牌」,被告形容為「帶落似盾牌,俾我感覺好有型﹐係抗爭時期好英雄,係好保護市民既物件」。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9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止2020.11.07]
[202011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不要蹉跎光陰🙇🏻♂️救人要緊🙏🏻)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及詳情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0:00
👤鍾(24) #刑期覆核 (#1031中環 非法集結;於6月10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賴,畢,何,黃(19-28)🛑賴,何已還押逾15個月;畢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續審 [9/8] (#0813機場 暴動 非法集結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非法囚禁他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張,陳(25-30)🛑兩位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 (#0921元朗 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非法禁錮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劉,林(24-29) #提訊 (#1013將軍澳 非法囚禁他人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非法集結 暴動 2項蒙面)
👤盧(21) #提訊 (#1013將軍澳 非法囚禁他人 非法集結 蒙面)
👤吳(21)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囚禁他人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蒙面)
👤雷(26)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囚禁他人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蒙面)
👤*(13)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蒙面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陳(28) #提訊 (#魚蛋革命 暴動)
🕞15:30
👥陳,周,黃(23-43) #提訊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王,劉,劉,鄧(20-58) #提訊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拒捕 暴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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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8 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鍾翰林(19)🛑已還押逾20日 #審訊 [1/2] (#0513金鐘 刑事毀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30
👤張(37) #審訊 [1/1] (#1102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文(20) #答辯 (#20200125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朱凱廸,陳志全,許智峯(38-48) #新案件 (#20200604內會 44項藐視 4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項藐視 4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蔡,廖,*(14-30)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2項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蔡(19) #審訊 [1/1] (#123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王詩麗裁判官
🕝14:30
👤胡(20) #裁決 (#0826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3樓21庭 ( 少 年 庭 )
👨🏻⚖️林子勤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 #提堂 (#103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李(20) #裁決 (#1013將軍澳 在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曾,許,麥,李(17-22) #續審 [4/8] (#0902油塘 串謀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3庭( 少 年 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2) 🔥#判刑 (#20200205天水圍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高,朱,林(17-23) #審訊 [1/3] (#1111天水圍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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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冼,鄭,馮(18-27)🛑三人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 - - - - - - - - - - - - - - -
*****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4/25]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吳葉淑芬(67) 猥褻侵犯 2項普通襲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李德明(50) 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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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0:00
👤鍾(24) #刑期覆核 (#1031中環 非法集結;於6月10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賴,畢,何,黃(19-28)🛑賴,何已還押逾15個月;畢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續審 [9/8] (#0813機場 暴動 非法集結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非法囚禁他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張,陳(25-30)🛑兩位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 (#0921元朗 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非法禁錮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劉,林(24-29) #提訊 (#1013將軍澳 非法囚禁他人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非法集結 暴動 2項蒙面)
👤盧(21) #提訊 (#1013將軍澳 非法囚禁他人 非法集結 蒙面)
👤吳(21)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囚禁他人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蒙面)
👤雷(26)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囚禁他人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蒙面)
👤*(13)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蒙面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陳(28) #提訊 (#魚蛋革命 暴動)
🕞15:30
👥陳,周,黃(23-43) #提訊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王,劉,劉,鄧(20-58) #提訊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拒捕 暴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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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8 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鍾翰林(19)🛑已還押逾20日 #審訊 [1/2] (#0513金鐘 刑事毀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30
👤張(37) #審訊 [1/1] (#1102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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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文(20) #答辯 (#20200125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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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朱凱廸,陳志全,許智峯(38-48) #新案件 (#20200604內會 44項藐視 4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項藐視 4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蔡,廖,*(14-30)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2項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蔡(19) #審訊 [1/1] (#123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王詩麗裁判官
🕝14:30
👤胡(20) #裁決 (#0826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3樓21庭 ( 少 年 庭 )
👨🏻⚖️林子勤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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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提堂 (#103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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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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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20) #裁決 (#1013將軍澳 在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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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曾,許,麥,李(17-22) #續審 [4/8] (#0902油塘 串謀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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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3庭( 少 年 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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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判刑 (#20200205天水圍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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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冼,鄭,馮(18-27)🛑三人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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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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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吳葉淑芬(67) 猥褻侵犯 2項普通襲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李德明(50) 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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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3庭( 少 年 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2) 🔥#判刑 (#20200205天水圍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高,朱,林(17-23) #審訊 [1/3] (#1111天水圍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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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冼,鄭,馮(18-27)🛑三人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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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4/25]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吳葉淑芬(67) 猥褻侵犯 2項普通襲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李德明(50) 欺詐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轉往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將軍澳 #提訊
雷 (2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消息指本案轉往廿五庭提訊,求資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將軍澳 #提訊
背景:2019年11月中,網民發起「神獸罷鷲」行動,在各區遍地開花。其中將軍澳尚德邨附近的示威,警方派出卧底警員身穿黑衣及戴口罩,喬裝示威者混入人群,卻遭在場人士踢爆及搜出伸縮警棍,並將它掉進坑渠內。有隨後趕到的防暴警將半身伸進坑渠內,但仍未能尋回該支伸縮棍。卧底警終在防暴警保護下離開。
——————
📍第一宗
A1:劉(24)
A2:林(29)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A1,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3) 非法集結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4) 暴動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6)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正向警方索取未被使用資料,需時處理。
——————
📍第二宗
盧(21)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於非法集結中配戴耳掛式口罩,以不能辨認其身份。
已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
📍第三宗
吳(21)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已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
📍第四宗
雷 (2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已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
📍第五宗
13歲手足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 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宣基中學附近,與其他人非法禁錮警員X。
(4) 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使警員X受傷。
‼️代表律師昨日與手足家人聯絡,得悉手足已失蹤數星期。
控方指手足最後一次報到為10月18日,11月1日起沒有報到。
🛑法庭發出拘捕令,保釋金容後處理。
——————
下次提訊再處理合併申請。
除第五宗案件外,其餘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將軍澳 #提訊
背景:2019年11月中,網民發起「神獸罷鷲」行動,在各區遍地開花。其中將軍澳尚德邨附近的示威,警方派出卧底警員身穿黑衣及戴口罩,喬裝示威者混入人群,卻遭在場人士踢爆及搜出伸縮警棍,並將它掉進坑渠內。有隨後趕到的防暴警將半身伸進坑渠內,但仍未能尋回該支伸縮棍。卧底警終在防暴警保護下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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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宗
A1:劉(24)
A2:林(29)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A1,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3) 非法集結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4) 暴動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6)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正向警方索取未被使用資料,需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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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宗
盧(21)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於非法集結中配戴耳掛式口罩,以不能辨認其身份。
已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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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宗
吳(21)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已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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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宗
雷 (2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已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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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宗
13歲手足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 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宣基中學附近,與其他人非法禁錮警員X。
(4) 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使警員X受傷。
‼️代表律師昨日與手足家人聯絡,得悉手足已失蹤數星期。
控方指手足最後一次報到為10月18日,11月1日起沒有報到。
🛑法庭發出拘捕令,保釋金容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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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提訊再處理合併申請。
除第五宗案件外,其餘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
第1日審訊內容
第2日審訊內容
—————————
本案爭議點:
(1)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2)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3)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證供分析
📜PW1 余嘉俊警員
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清晰、確實,沒有誇大或剪裁其供詞,例如:他承認當天沒有親眼目睹鐳射光束或塗鴉,承認無法確定被告屬於30至40名示威人群當中。法庭認為警員在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亦能清晰憶述警車及警員的數目以及唐明街公園正在修緝。法庭接納PW1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PW2 陳喬崔署理警司
裁判官認為陳警司作供清晰,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能清晰解釋向律政司呈交第1及第2份報告的過程。陳警司亦如實交代沒有醫學知識,只是按國際電工標準推斷鐳射筆的威力。法庭接納PW2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供詞出現多處不合理的地方,沒有道出事實的全部。他供聲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是上班時朋友所贈的「盾牌」,在盤問之下卻無法向法庭透露朋友的身份及聯絡方法。再者,被告庭上指19年7月21日發生元朗襲擊事件,他覺得兇徒未被緝拿歸案,認為盾牌可以保護身邊人,唯裁判官質疑襲擊事件與本距相隔3個月,襲擊地點也並非將軍澳,說法難以成理。
被告亦供稱噴漆是修讀美術系的女朋友給予,他們會一起完成美術勞作,但在盤問底下改稱因女朋友不再需要而將噴漆轉贈給他,裁判官認被告的說法前後不一。
被告承認曾經參與尖沙咀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使用後便將鐳射筆放在背囊,方便在行山時使用,但在盤問下又指自己忘記鐳射筆是否放於背囊之中,被問到與星座有關的問題,又無法回答,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並不可信。再者,被告聲稱沒有留意筆上的警告標示,但他同意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向警員,他亦知道參與「照向太空館」活動是抗議因方仲賢購買鐳射筆而被捕,他必然知道鐳射筆可以用來傷害他人。
被告聲稱不知道當天有「18區開花」及中午有暴力事件,他聲稱因工作忙碌而沒有留意新聞,但他知道當日交通受阻,而且他日常又會提早留意示威活動,再考慮自己是否有時間參加。再者,被告既同意有部份戴口罩的示威者會破壞道路、交通設施及商鋪,但他又否認當天的裝束會惹人懷疑,令人感到牽強。
裁判官亦提到被告不提早回家,他供稱「因為自己政治姿態屬於抗爭類,支持民主派,認為呢啲示威者主要目的係堵路,加上屋企係尚德附近,食完糖水好快返到去」,但他又承認去路受阻,無法前往,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合理。
被告亦供稱當日的衣著是工作所需,但盤問之下又改稱是個人衣著風格,答案前後反覆。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爭議點分析
控方毋須就證明被告曾經使用涉案物品,只需證明被告在有需要時便會使用涉案物品。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辯方批評PW2並非以鐳射筆原有電量作出測試,無法測試出實際威力,唯裁判官認為警司是按著國際標準檢測鐳射筆屬於3B級別,推斷鐳射筆能夠傷人並無不妥。當然,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需要判斷被告是否擬以作傷人用途。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害他人?
根提SHY及袁國強案,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成功透過物品傷人,只需證明被告將該物品視作是傷人器具。
由於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只能透過環境證據推斷被告人的意圖。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人士使用鐳射筆照向建築物以表達訴求,亦有示威者會使用鐳射筆照向警員。
法庭謹記被告於案發地點附近居住,案發時有30至40名人士聚集,他們見警車駛到便即時轉身逃走。雖然余警員不能肯定被告是30至40的人當中的一員,不爭的事實是被告在案發時間地點被捕。
法庭不接納被告對自己裝束的解釋,雖然被告沒有戴頭盔及防毒面罩,裁判官認為示威者不一定要穿著所有裝備,被告當日以面巾蒙面,而以面巾蒙面是示威者的裝束,加上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逃走,法庭肯定被告是逃避警員的追捕。
另外,被告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附著兩條膠帶,被告稱為「盾牌」。法庭不接受被告的解釋,認為盾牌是示威者攜帶的物品,裁定被告預計有衝突發生而使用盾牌。法庭肯定被告是示威者,被告管有的物品是預料到當日會有衝突發生,而一旦發生警民衝突,被告便會參與其中,而非被口聲稱只會參與和平集會。
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衝突之中使用鐳射筆傷害警員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者用噴漆塗鴉以表達訴求。由於法庭已裁定被告是示威者及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有機會時會使用噴漆塗鴉表達訴求。
🧷結論
控方已就每一項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面對的2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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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日審訊內容
第2日審訊內容
—————————
本案爭議點:
(1)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2)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3)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證供分析
📜PW1 余嘉俊警員
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清晰、確實,沒有誇大或剪裁其供詞,例如:他承認當天沒有親眼目睹鐳射光束或塗鴉,承認無法確定被告屬於30至40名示威人群當中。法庭認為警員在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亦能清晰憶述警車及警員的數目以及唐明街公園正在修緝。法庭接納PW1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PW2 陳喬崔署理警司
裁判官認為陳警司作供清晰,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能清晰解釋向律政司呈交第1及第2份報告的過程。陳警司亦如實交代沒有醫學知識,只是按國際電工標準推斷鐳射筆的威力。法庭接納PW2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供詞出現多處不合理的地方,沒有道出事實的全部。他供聲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是上班時朋友所贈的「盾牌」,在盤問之下卻無法向法庭透露朋友的身份及聯絡方法。再者,被告庭上指19年7月21日發生元朗襲擊事件,他覺得兇徒未被緝拿歸案,認為盾牌可以保護身邊人,唯裁判官質疑襲擊事件與本距相隔3個月,襲擊地點也並非將軍澳,說法難以成理。
被告亦供稱噴漆是修讀美術系的女朋友給予,他們會一起完成美術勞作,但在盤問底下改稱因女朋友不再需要而將噴漆轉贈給他,裁判官認被告的說法前後不一。
被告承認曾經參與尖沙咀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使用後便將鐳射筆放在背囊,方便在行山時使用,但在盤問下又指自己忘記鐳射筆是否放於背囊之中,被問到與星座有關的問題,又無法回答,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並不可信。再者,被告聲稱沒有留意筆上的警告標示,但他同意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向警員,他亦知道參與「照向太空館」活動是抗議因方仲賢購買鐳射筆而被捕,他必然知道鐳射筆可以用來傷害他人。
被告聲稱不知道當天有「18區開花」及中午有暴力事件,他聲稱因工作忙碌而沒有留意新聞,但他知道當日交通受阻,而且他日常又會提早留意示威活動,再考慮自己是否有時間參加。再者,被告既同意有部份戴口罩的示威者會破壞道路、交通設施及商鋪,但他又否認當天的裝束會惹人懷疑,令人感到牽強。
裁判官亦提到被告不提早回家,他供稱「因為自己政治姿態屬於抗爭類,支持民主派,認為呢啲示威者主要目的係堵路,加上屋企係尚德附近,食完糖水好快返到去」,但他又承認去路受阻,無法前往,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合理。
被告亦供稱當日的衣著是工作所需,但盤問之下又改稱是個人衣著風格,答案前後反覆。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爭議點分析
控方毋須就證明被告曾經使用涉案物品,只需證明被告在有需要時便會使用涉案物品。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辯方批評PW2並非以鐳射筆原有電量作出測試,無法測試出實際威力,唯裁判官認為警司是按著國際標準檢測鐳射筆屬於3B級別,推斷鐳射筆能夠傷人並無不妥。當然,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需要判斷被告是否擬以作傷人用途。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害他人?
根提SHY及袁國強案,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成功透過物品傷人,只需證明被告將該物品視作是傷人器具。
由於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只能透過環境證據推斷被告人的意圖。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人士使用鐳射筆照向建築物以表達訴求,亦有示威者會使用鐳射筆照向警員。
法庭謹記被告於案發地點附近居住,案發時有30至40名人士聚集,他們見警車駛到便即時轉身逃走。雖然余警員不能肯定被告是30至40的人當中的一員,不爭的事實是被告在案發時間地點被捕。
法庭不接納被告對自己裝束的解釋,雖然被告沒有戴頭盔及防毒面罩,裁判官認為示威者不一定要穿著所有裝備,被告當日以面巾蒙面,而以面巾蒙面是示威者的裝束,加上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逃走,法庭肯定被告是逃避警員的追捕。
另外,被告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附著兩條膠帶,被告稱為「盾牌」。法庭不接受被告的解釋,認為盾牌是示威者攜帶的物品,裁定被告預計有衝突發生而使用盾牌。法庭肯定被告是示威者,被告管有的物品是預料到當日會有衝突發生,而一旦發生警民衝突,被告便會參與其中,而非被口聲稱只會參與和平集會。
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衝突之中使用鐳射筆傷害警員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者用噴漆塗鴉以表達訴求。由於法庭已裁定被告是示威者及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有機會時會使用噴漆塗鴉表達訴求。
🧷結論
控方已就每一項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面對的2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 2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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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程(23)🛑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11月16日被判處監禁一年)
🕝14:30
👤陳(21)🛑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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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陳,金,劉,郭,許,陳,鄒(20-33) #續審 [11/14]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10:00
👥張,胡,陳,蘇,李,沈(17-25) #續審 [3/18] (#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2個月 #法律爭議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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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王(22) #續審 [2/2] (#0907沙田 襲警)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30
👥高,黎,梁(16-21) #續審 [4/5] (#20200101灣仔 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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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麥,李,黃(22-28) #答辯 (#20200528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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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王詩麗裁判官
🕝14:30
👥👥黃之鋒,林朗彥,周庭(23-26)🛑三人已還押逾7日 🔥#判刑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錢(25) #審訊 [1/1] (#20200119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李(20)🛑已還押逾10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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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湯(18)🛑已還押14日🔥#判刑(#0925屯門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呂智恒(38) #審訊 [1/1] (#20200321元朗 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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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13/25]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鴻發,余泉堅(51-72) 6項欺詐 2項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收受賭注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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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程(23)🛑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11月16日被判處監禁一年)
🕝14:30
👤陳(21)🛑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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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陳,金,劉,郭,許,陳,鄒(20-33) #續審 [11/14]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10:00
👥張,胡,陳,蘇,李,沈(17-25) #續審 [3/18] (#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2個月 #法律爭議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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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王(22) #續審 [2/2] (#0907沙田 襲警)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30
👥高,黎,梁(16-21) #續審 [4/5] (#20200101灣仔 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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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麥,李,黃(22-28) #答辯 (#20200528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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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王詩麗裁判官
🕝14:30
👥👥黃之鋒,林朗彥,周庭(23-26)🛑三人已還押逾7日 🔥#判刑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錢(25) #審訊 [1/1] (#20200119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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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梁少玲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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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20)🛑已還押逾10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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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佳麗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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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18)🛑已還押14日🔥#判刑(#0925屯門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呂智恒(38) #審訊 [1/1] (#20200321元朗 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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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13/25]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鴻發,余泉堅(51-72) 6項欺詐 2項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收受賭注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 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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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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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程(23)🛑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11月16日被判處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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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1)🛑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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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陳,金,劉,郭,許,陳,鄒(20-33) #續審 [11/14]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10:00
👥張,胡,陳,蘇,李,沈(17-25) #續審 [3/18] (#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2個月 #法律爭議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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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22) #續審 [2/2] (#0907沙田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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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偉裁判官
🕤09:30
👥高,黎,梁(16-21) #續審 [4/5] (#20200101灣仔 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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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麥,李,黃(22-28) #答辯 (#20200528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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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王詩麗裁判官
🕝14:30
👥👥黃之鋒,林朗彥,周庭(23-26)🛑三人已還押逾7日 🔥#判刑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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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李(20)🛑已還押逾10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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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湯(18)🛑已還押14日🔥#判刑(#0925屯門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呂智恒(38) #審訊 [1/1] (#20200321元朗 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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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13/25]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鴻發,余泉堅(51-72) 6項欺詐 2項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收受賭注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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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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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23)🛑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11月16日被判處監禁一年)
🕝14:30
👤陳(21)🛑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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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陳,金,劉,郭,許,陳,鄒(20-33) #續審 [11/14]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沈小民法官
🕙10:00
👥張,胡,陳,蘇,李,沈(17-25) #續審 [3/18] (#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2個月 #法律爭議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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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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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22) #續審 [2/2] (#0907沙田 襲警)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張志偉裁判官
🕤09:30
👥高,黎,梁(16-21) #續審 [4/5] (#20200101灣仔 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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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麥,李,黃(22-28) #答辯 (#20200528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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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王詩麗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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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林朗彥,周庭(23-26)🛑三人已還押逾7日 🔥#判刑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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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李(20)🛑已還押逾10日 🔥#判刑 (#1013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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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水佳麗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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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18)🛑已還押14日🔥#判刑(#0925屯門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呂智恒(38) #審訊 [1/1] (#20200321元朗 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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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周梓樂(22) #研訊[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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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