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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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5屯門 #新案件

👤郭(70)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表示已可答辯,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裁決

文,湯

控罪1:傷人(交替控罪:普通襲擊)🛑D2已承認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答辯
審訊內容
———————————————
⭐️以下是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簡要:

裁判官指出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被告過往無案底,作供可信性較高。

📌認人程序:

裁判官認為D1已是成年人,應知道自己的權利,而現實上他亦沒有行使權利(讓律師陪同他進行認人程序);裁判官亦不相信PW5對D1說「入到去開左機,就唔好講咁多無謂嘢,跟住我做就可以」的說話,即使D1當時自己對一名戲子被挑走有異議亦應主動表達。因此裁定PW5已盡力確保調查公平,沒有違反認人程序手冊。

📌 會面紀錄:

裁判官認為PW1-4作供誠實,在作供下沒有動搖。裁判官指出此項爭議點在於口供紙的準確性而非自願性。她指出D1知道自己的權利但沒有行使(例:要求在律師在場下進行會面),而且D1亦簽署及同意補錄口供和抄寫聲明下,以及沒有實質證據支持D1的指控下(例如PW1向D1提出可以搵律師,但搵左都冇得保釋,要收錢,5,6000蚊,有冇都一樣),裁判官裁定D1 的會面紀錄是準確(是在沒有受壓力及壓迫下回答問題)且自願。
———————————————
⭐️以下是一般事項的裁決理由簡要:

裁判官指出案發時2位被告互不相識,在考慮裁決時已分開獨立考慮。而D1過往無案底,作供可信性較高,D2即使不選擇作供也不會作不利推論。

裁判官指出不能安心接納PW6的證供,因為他的記憶與片段有部份出入,例如記錯何人拿咖啡,2人有否戴帽,案發時情況(例如D2有否罵PW6「死黑警」)等。

裁判官亦有指出由於片段在傷人事件期間曾被雨傘阻擋,可能不能反映到事實的全部。

📌在控罪1方面:

由於片段中顯示D1布出現傷人事件位於附近牆壁觀看,裁判官信納D1在某階段曾經離開PW6,亦因此不能顯示出「打!」一詞是由他說出以煽動傷人事件,以及他曾參與傷人事件中。

由於片段指出D2被朋友控制在告示版中,在傷人事件期間他正在拍打,搖動告示版,可見他在那時並沒有與PW6有肢體衝突。而且加上煽動傷人事件聲音的來源可能不是來自他的方向(PW6可能察覺不到聲音的來源),片段中亦沒有聲音顯示出D2曾對人羣指出「再唔打,啲狗就嚟到㗎喇」的說話。

裁判官指出此傷人事件有可能是因PW6與身旁的黑衣人而起,亦有可能是由於D2的言論及行為而煽動此事出現。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下,裁定2名被傷人罪不成立。

📌在交替控罪(普通襲擊)方面:

由於片段指出D1有對PW6進行推撞,裁判官認為D1一開始推PW6的行為是全無必要,魯莽之極。她亦認為D1誤會PW6偷拍女性裙底及自衛之說是不真實的,相反PW6後來打D1臉部一捶更像是自衛的反應。

而D2已經承認普通襲擊罪下,裁判官認為控方已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裁定2人的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在非法集結控罪:

由於裁判官不排除D1指出到廁所清理咖啡漬(自己飲品跌到地上)是真實理由;片段顯示出D1聲稱走往廁所的方向,現實上亦確有廁所;在廁所的時間(約4分鐘)亦屬合理;加上被告曾因協助拘捕偷怕疑犯而頒發好市民奬,可能對偷怕類似事件較為敏感;片段能顯示出D1在開始人群集結及當他知道事件非偷拍事件時很快已離開現場,而且片段顯示D1在位於附近牆壁觀看時是叉着雙手,沒有行動。雖然裁判官不是特別信納D1口供,但在上述因素下,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她更認為D1的行為只是天真,並非好勇鬥狠,故裁定D1此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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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律師呈上9封求情信,內容大致為:D1在本案後有悔意,希望對PW6(休班警)說對不起,承諾不會重犯,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機會他。他以往亦有擔任領導生的經歷,值得別人依賴他。律師最後指出本案只是單一事件,而且是獨立行為,以及指出D1一方曾向控方商議就普通襲擊認罪但失敗,希望法庭能在本案中採用非監禁式刑罰,或為被告索取報告,再作判刑。

D2方面,裁判官認為即使D2在控罪1(傷人)因有疑點而不成立,但是他的激動情緒及對PW6挑釁的行為直接引發非法集結及PW6被襲的結果,因此只考慮為他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D2律師回應指明白法庭對年輕較輕的犯人有較大關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現在要接受精神及心理醫生的治療,加上被告本身已還押約2個月,判處被告非監禁式刑罰,讓被告可以繼續接受治療。

裁判官指出上訴庭已為這類案件下指引,需要以嚴厲態度處理本案,故最後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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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對D1的判刑理由:

裁判官認為是次襲擊與警務人員身份無關,但表明不會考慮指出D1方曾向控方商議就普通襲擊認罪但失敗一事,D1在本案的行為是魯莽行事,本身沒有案底,有良好品行,他在本案的襲擊行為不算嚴重,故判處罰款3000元,從擔保金扣除。

而D2則會在12月2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2庭進行判刑,期間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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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證物P7和10(衣物)歸還2位被告,除P35和P36(同意案情)外,其餘歸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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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本人留意到最近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請各位轉載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按:感謝大家到庭內庭外聲援手足,後來大家送車時也滿足了手足的心願,相信他會十分開心☺️他在犯人欄時精神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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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30屯門

D1:黃
D2:何
D3:魏
D4:魏

控罪:
(1)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保釋批准
擔保金照舊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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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D1:方(22)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案情: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認罪 🛑
承認持有雷射欣,曾阻擋陳粵華離去及踢到陳粵華

D2 不認罪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共有10分鐘片段、2份醫療報告
控方證人包括警員及事主

📌D1 求情
今年22歲,為家中獨子,7歲確診讀寫障礙 ,讀書期間飽受欺凌。現職西廚學徒,因父母離異自小由祖母照顧,但祖母3年前離世,父親患大腸癌,需一邊工作一邊照顧父親。

D1第一時間已認罪,即使在認人程序中未被認出亦主動投案。沒有預謀犯案,全因一時衝動犯錯,受社會氣氛影響。

參考之前相類近案件,相似背景被判2個月監禁,當時裁決認為社會應包含不同聲音及意見,需予以重罰,阻嚇性作用。裁判官認為以此為例,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未必為參考之用 ,但仍押後兩星期至報告後再作審訊。

D1 期間需要還柙🛑
D2 按原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陳(38)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石埗村403號富𧙗居B座地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警方於本年11月16日已索取被告所有Whatsapp及銀行記錄,並已呈交律政司。控方申請案件押後六星期,以決定本案由哪一級法院審理。

辯方無保釋申請,並放棄八天覆核權。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日 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裁決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速報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判刑

量刑起點

(1)6個月監禁
(2)15個月監禁
(3)9個月監禁

被告同期執行三項刑罰,共為15個月監禁

被告即時監禁❗️❗️手足請送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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