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120 subscribers
3.25K photos
64 videos
14 files
3.99K links
公海 @fightagainstbluecgroup
本Channel專用Bot @fightagainstbluec_3bot

藍屍五毛資料庫: @bluecwumaodatabase

@bluecwumaodatabasebot
打name/username/id查係咪藍屍

報料/投稿: @fightagainstbluec_bot

Discord Group: https://discord.gg/GsSWWtn

*不作任何煽動
*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2/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由於直播員遲到10分鐘,故已完成盤問證人23368,抱歉🙇🏻

傳召偵輯警長47096 彭景昌(音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

證人基本上沒有與D1接觸,只是一同去搜屋及到青山警署時交給1655(即特別事項證人一)進行調查。主控最後同樣問證人,以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問完成
===========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當時搜屋後,把被告帶了去該大廈的28樓,並有人與D1一同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人曾說「其實搵唔搵律師都一樣架啦,都保釋唔到,又要比多5,6000蚊,不如留番啲錢用黎打官司好過啦」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於屯門警署及青山警署有沒有與D1接觸。

證人表示沒有

辯方指出1655有搵23368搵佢拎意見,在問第12題前,證人一直企在房外

證人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偵輯警長45079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證人在搜屋過程中負責駕駛車輛,搜屋時較早離開,因要攞車,有一同前往屯門警署,因其負責揸車。後到青山警署時,證人表示沒有與D1對話。主控同樣問證人,證人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問完成
===========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搜屋後去了同大廈的28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一名警員提供香煙給D1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2名警員與D1一齊吸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人講搵律師都冇用

證人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D1認人程序反對理由書


簡述如下:
1. 有警員誤導律師陪同的權利
2. 沒有向D1解釋可剔除多於一名戲子
3. 有警員違反認人程序守則

辯方需重召特別事項第1,2證人,唯證人1655今天不在法庭,先重召警員23368。

辯方再確定證人於2019年10月2日有當值,有繼續處理案件,並知悉被告當天需做認人手續,以及證人是在手續完成後才到。

辯方指出證人有協助1655帶D1到認人手續的地方

證人不同意

辯方表示沒有問題了

水官詫異地問:咁律師問題呢?

辯方表示:佢唔在場阿嘛

水官無奈告之證人,作供完畢。

==========
證人1655亦重回法庭,故重召證人1655。

確認證人知悉有做認人手續,由證人陪同D1前往,同行有2名警員,車程間印象中沒有對話。

辯方指出在青山警署往屯門的車途上,證人有曾提及「等陣你會做認人手續,搵唔搵律師都係咁,都係好公道咁做,5,6000蚊,拎黎打官司好過啦」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及在拘捕被告時第一句講乜?

證人表示「我係警察」

辯方指出證人第一句唔係講「我係警察」,而是沒有表露身份

證人不同意

再指出證人推左佢背後一下,道「你知你做左啲咩黎啦」

證人不同意

指出當時D1講「我知你係警察,我估到咩事嘅」

證人表示沒有印象

辯方質疑點解主問時證人並無提及有向D1表明身份?主控反對「佢有講」,水官也表示「佢有講,冇問係咪第一句姐」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總督察 - 認人手續主持者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

確認認人手續記錄中有2個x,一個是由證人剔除,一個是由D1剔除。當日是D1親口承認不需要律師。證人的認人手續記錄中有寫「no objection」,是指D1沒有反對當時戲子的排位,戲子的安排,披上毛氈的決定。因為有與D1溝通,所以寫「no objection」。而且,基於證人觀察D1當時著拖鞋及有紋身,所以主動安排披氈,希望過程公平公正。認人手續後有通知D1被認出。

主問完成
=========
辯方盤問

確認基本資料,確認證人知道有認人程序手冊,辯方問如不跟從,會否有紀律處分?證人表示手冊僅是參考指引,與《警察通例》不同,不跟從未必會受處分
(直播員按:班狗唔跟警察通例都唔會有事嘅,總之,狗狗永遠是對的,什麼通例,跟唔到,改一改便是了)

辯方質疑同一個演員不應在同一案件的認人手續中出現多於一次,但其中有2名演員在D1及D2的認人手續中有出現在候選名單,其中一個更沒有被剔除。

(庭上再次播放影片)

辯方指出證人有表示「你揀一個,我揀一個」(意即 D1剔除一個,證人也剔除一個)

證人同意

辯方質疑D1並沒有足夠機會反對被證大剔除的戲子

證大不同意

辯方指出程序手冊第32段有說明應要詢問其意見。

再指出被證人剔除的戲子是與D1最相訓4的戲子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片中證人對D1的講法是只可以揀走一個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向D1表示「入到去開左機,就唔好講咁多無謂嘢,跟住我做就可以」

證人不同意

這是為了令D1不能反對戲子外貌問題

證人不同意

辯方有數項指出,然,水官指出了重點:辯方會否挑戰已由D1簽收的權利須知?辯方表示不會。水官指出需知已經列明權利,不能理解辯方問證人的這一系列問題有何用意。

辯方續指出手冊中有寫「in consultation with suspect」,但證人沒有比機會D1作咨詢或商討。記錄寫的「no objection」與事實不符,D1是沒有機會反對。證人在準備D1的認人程序時,並沒有小心檢視演員資料,僅依賴案件主管的檢視。

證人均不同意,表示檢視演員資料為案件主管職責,非其職責。

(庭上辯方曾有要求對比D1及D2的認人記錄,唯D2當時並無大律師代表,故其彈起身表示不反對提供自己的記錄作對比之用)

至今,與特別事項有關的各證人作供完成。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3/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一般事項承認事實

1. 事發後 黃少華(報稱受襲人) 受傷頭部流血的醫療報告呈堂

2. 在案發現場不同角度所拍攝的11張彩色照片,呈堂為P24(1-11)

3. 從不同角度影的各處傷勢,共17張彩色照片,呈堂為P25(1-17)

4. 上述2本呈堂相簿均沒有修正,改動或以其他方式干擾

5. 證人1655有對D1警誡

6. 證人1655向D1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4

7. 拘捕及補錄口供,呈堂為證物P5

8. (聽唔切)

9. 警員58228 以傷人拘捕及警誡D2
(原為「蓄意傷人」經D2指出後,主控修訂承認事實為「傷人」)

10. 證人1655向D2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

11. 補錄的警誡供詞準確記錄,呈堂為證物

12. 在急症室檢取的傷者T-shirt,呈堂為證物P29

13. 警員有展示搜查令,並告之D1需搜屋(搜查令呈堂成證物P21)

14. D1在睡房中取出4件衣物

15. D1聲稱該些服飾為當日衣物,並由警員檢取

16. 警員有展示搜查令,並告之D2需搜屋(搜查令呈堂成證物P22)

17. D2搜出的白色恤衫,黑色短褲,灰色長運動褲,波鞋,呈堂為證物P10

18. 由該名總督察主持認人手續

19. 傷者認出D2,此過程乃在公平正當情況下舉行

20. 屯門市廣場內有cctv,無需人手操作,並運作正常

21. 保安把有關cctv片段分別記入光碟及usb,交給警員22368,cctv能顯示屯門市廣場的不同位置。

22. 良景邨大堂及升降機的cctv操作正常

23. 良景邨的cctv為現場的十足重現,後存落儲存器,交給警員

24. 收到4段cctv片段的copy及燒錄到2隻光碟,內容為十足重現,現呈堂為證物P1,2

25. 在燒錄的過程中,並無修整,改動或受其他方式干擾

26. 從cctv中截取多張相片

27. P1-34 呈堂為證物,其真確性不爭議,除特別事項部分

28. 證物保管過程沒有受干擾或干預

29. D1 D2 過去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3/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傳召證人黃少華(休班警員)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確認並知道當日有一網民活動「925遍地開花大合唱」。聲稱當日準備墙屋企,聽到1樓有人嗌佔中的聲音,所以行過去靠近中央廣場,見到有約2,30人大嗌,所以拎相機出黎拍低啲片,想放上網比人知呢度嘅情景。身後有一大約4,50歲嘅女人,問「仲乜影人相」,當其擰過去時,女人說「你係警察」,並想伸手想搶手機。證人問「你想點,關你咩事」。女人向1樓中庭的人群大嗌「呢度有黑警,影緊你地相」。證人聽到就即刻走,由2樓去扶手電梯上3樓。女人沒有追住,但有繼續嗌,證人沒有留意欄杆下有人移動。上緊3樓果陣,有名男子跑上黎到其身後。證人即刻擰轉後面,該名男子約2,30歲,著住黑色T-shirt(冇領,有英文字),短褲,斜揹袋,帶鴨嘴帽,沒有留意著咩鞋,大約5呎4,沒有戴眼鏡及口罩。該男子沒有說話就打左佢一錘(打中心口),其時仍在扶手電梯上,未到3樓。該男士仍想繼續打,但被證人格開左。

上到3樓,岩岩離開電梯,該男士的左手面衝左個男仔上黎,大約20歲,帶著鴨嘴帽,黑衫(有nike標誌),沒有口罩,有眼鏡,揹住個好大嘅黑色背囊,穿深色長褲外加短波褲,白色間條拖鞋,大約5呎1。該男仔用手打佢,用左手向前打,打中右臂,近肩膀位置,約2下,一直講粗口「屌你老母,死黑警」。當時旁邊沒有人。上到3樓時,周邊有人包圍,唔比證人離開。

去到Girl Boss 餐廳,證人貼住屯門市廣場的玻璃幕牆,冇路走。2名襲擊男子在他右手面3,4步距離,而約5步的距離有一班人。餐廳有圍欄,圍欄內都塞滿呢班青少年(證人聲稱呢段期間都係留意襲擊他的男子)。呢班人繼續嗌佔中口號,五大訴求,死黑警等,其時沒有表露身份,維持約3-4分鐘。大家在對峙,在左手邊有人企喺櫈上開遮。餐廳一面,除圍欄便沒有玻璃阻擋。襲擊的男子1嗌「屌你老母,死黑警,係咪警察」(不斷重覆),襲擊的男子2則好惡好大聲地嗌「屌你老母,你係咪黑警」,拎住杯類似奶昔的飲品,掟中其左腳。除他以外,沒有其他人掟嘢,但有人用鐳射筆向其照射,睇唔到係邊個。男子1沒有掟嘢。其間約6名人士開遮,遮哂啲cctv,男子2繼續大聲嗌「再唔打,啲狗就黎到架喇」,男子1則大嗌「打!」一班約10名以上人士,包括該2名男子,衝向他的方向,其用身格擋(雙手護頭),全部人向其使用拳頭。最後有硬物擊中其頭頂位置,睇唔到也感覺唔到是何人做,因為感到暈眩,所以踎低左,同時,全部人散哂。現場有2名女性問「有冇事,報左警架喇」,當時並無展現傷勢,件衫爛了。及後只有救護員拎住擔架上黎,送往屯門醫院急症室,睇傷勢,洗傷口,頭頂共縫3針,無需留醫。

(庭上展示其當時衣著,證人指出破爛處,然後展示當時地點及傷勢照)

10月2日進行認人手續,主管有向其解釋程序,會有8-9個人,並在手續中認出4號為男子1,及後錄下證人口供。

10月3日進行另一場認人手續,被告有律師在場,認出4號為男子2

(證人在庭上也指認出男子1為D1,男子2為D2)

最終,當時電話未能成功拍攝,因記憶體不足。

(庭上播放商場案發地的cctv片段)

控方主問完成
==============
辯方盤問

主問時說「當時旁邊冇其他人」與片段不符,證人表示唔明,辯方進一步指出後,證人同意以其當時的觀察,覺得旁邊冇人。

辯方問D1,2有沒有講五大訴求?證人表示D1及D2都有講「屌你老母,死黑警,你係咪差人」,同時講,持續3,4分鐘

(繼續播放cctv片段)

證人共錄取4份口供,於9月26日的口供中沒有提及有人嗌反送中口號,證人同意有出入,也沒有提及有帶鴨嘴帽的人,在未上到3樓時打到一錘。證人表示唔記得,獲批翻看口供紙,共指出第2頁第8行有提及。辯方質疑當中講的是「上到3樓」,但今朝作供時講的是「上緊3樓」。由於片段只顯示扶手電梯「上到3樓」的那瞬間,並無顯示「上緊3樓」的情況,所以從片段上是看不到證人被打心下的事情。

辯方指出影片沒有聲音,但D1其實是沒有說「屌你老母,死黑警」及「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其實D1並無在上3樓時打其心口一錘

證人不同意

在片段中的21:06:01 D1推了證人一下

證人不同意,佢係打我,佢係一路追住黎打

辯方指出接觸並不等於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21:06:01-21:06:04 D1接觸到其心口,繼而證人還手打中D1頭部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上述時間段,D1只是想將其推開

證人不同意

D1將其推開,證人還手打中其頭部,是出於自衞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既然有留意D1,2,D1有否離開過

證人表示完全沒有離開過

辯方指出D1其實在證人頭部遇襲前已經離開了圍住證人的人群範圍

證人不同意,但同意救護員到達前D1離開了3樓。

是日盤問結束,明天由D2代表律師盤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3/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整合連結

審訊首日
審訊二日
(首2日處理特別事項)

一般事項承認事實
審訊三日
審訊四日(上半部分)
審訊四日(下半部分)
審訊五日
結案陳詞

抱歉,這麼遲才整合完成

(直播員按:我真係好撚憎香港,但我真係好撚愛手足,未來見,等你(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25屯門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速報】
D1控罪(1) (2)罪名成立🛑
D2罪名成立🛑

D2湯仔留下的說話

🌟湯手足亦表示想聽到大家唱《十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25屯門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速報】
D1控罪(1) 成立
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成立
判罰款 $3000
控罪(2)不成立🛑
D2控罪(1)罪名成立🛑

🌟湯手足亦表示想聽到大家唱《十八》🌟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0930 於第七庭作判刑,期間第二被告還押。

本台為先前出錯誤消息致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2/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背景:
去年11月示威者發起「三罷」,全港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青年被指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攜有士巴拿、打火機、索帶及食油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中第二被告16歲女生獲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控罪撤回。其餘3人否認控罪,排期於11月19日起作3日審訊。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三位辯方律師都作出中段陳詞。D4嘅辯方律師亦都對特別事項作出陳詞,即D4未經警誡下向PW3嘅招認對話嘅呈堂性。

特別事項陳詞
辯方律師指出當時PW3基於初步嘅對話,即係查問D4住邊同埋點解喺度嘅對話,已經對D4產生合理懷疑,但係係冇對被告進行警戒嘅情況下就問佢有關背囊嘅問題。辯方律師亦有提出相關案例。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呢啲對話只係反映係自己嘅記事冊入邊未經被告確認。

中段陳詞D1
辯方律師指出根據控罪書,控罪一嘅物品係關於一把鉗同一支士巴拿,控罪二嘅物品就係一包索帶。辯方律師爭議呢兩個控罪嘅證物鏈。

有關索帶,辯方律師重申關於量詞嘅問題,同埋記事冊上面不尋常嘅描述,指出呢個索帶係咪後加上去記事冊嘅呢一個疑問。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喺其他證據包括一份警誡供詞入邊,喺工具嘅列表入邊係冇索帶。

辯方律師指出PW1喺作供嘅時候非常肯定咁樣確認佢係親手直接將證物呈交去證物房,冇其他人處理過呢啲證物。但係係另一份呈堂嘅書面證供上面,指PW1係將證物交咗比另一位女警,女警再交去證物房。辯方律師指出呢一度係一個明顯直接嘅矛盾,故此質疑證物鏈已經斷咗,有關控罪二呢一個核心嘅證物已經無辦法呈堂。

辯方律師繼續喺女警嘅書面證供入邊指收到PW1一支銀色螺絲批,一把鉗,但係喺證供入邊冇提到索帶以及士巴拿。但係喺證物房嘅警察嘅書面證供入邊,又突然指出,收到女警嘅士巴拿,但依然係冇索帶。辯方律師認為,有關控罪一同埋控罪二嘅證物鏈錯漏百出,已經唔能夠呈堂。

中段陳詞 D3
辯方律師指出搵到工具嘅背囊同埋被告嘅唯一連繫,只有PW2嘅口供同埋佢一本突然拎出嚟嘅新嘅記事冊。辯方律師指係警員嘅記事冊入邊包括現場所抄嘅,同埋喺警署嘅補錄警誡都冇對於呢一段重要嘅對話抄錄,而係佢嘅供詞亦都只係好暗示咁樣描述,而無去詳細寫,反而喺庭上面攞出一本新嘅記事簿,呢本記事簿未俾辯方睇過,冇入到證物房係佢自己保管,而且被告係唔知情嘅,呢本記事簿先至有佢所提到嘅對話,而控方亦都冇第二啲證據去證明個背囊係屬於被告,喺背囊入邊搵唔到任何關於被告嘅個人物品,例如銀包電話身分證八達通等等。

中段陳詞D4
針對控罪相關嘅工具,包括一支噴漆,一支煮食油,以及一支消毒酒精,辯方律師都有提出爭議。

有關噴漆,辯方律師喺盤問嘅時候,曾經直接查問PW3係咪確認佢供詞入邊列出嘅證物係冇遺留亦都冇錯誤,PW3亦都有確認。PW3更加曾經指出,係佢供詞入邊,有標示過一啲內部嘅編號。關於噴漆嘅編號喺佢嘅供詞入邊係115。根據證物房警員嘅書面供詞,佢係冇收過115,只有收到111。而且庭上面展出嘅噴漆所標誌嘅編號係111。辯方律師認為噴漆嘅證物鏈已經斷咗。

有關煮食油,辯方律師指出警察喺現場抄錄嘅時候,已經將嗰支油抄錄成為花生油,並唔係其他有助燃性或者易燃物品。呢支花生油經過化驗之後,亦都確認係燒唔着。辯方律師質疑,既然警員當時已經知道佢係一支平常燒唔着嘅花生油,又如何破壞物品同埋財產。

辯方律師同意消毒酒精係有助燃性,但係根據警察嘅記事冊,喺背囊搵到嘅火機嘅編號係166,但係喺接收證物嘅警察嘅書面口供入邊,係冇166。辯方律師亦都質疑,呢度證物鏈亦都已經斷咗。控方律師回應話,火機並唔係控罪入邊所指嘅工具,所以冇作舉證。但係辯方律師就指出酒精係必須要連同打火機先至會有破壞財產嘅效果,否則只係普通嘅消毒酒精。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3日0930續審,法庭屆時將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