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 #宠物 #虐待动物 #保险 #芯片 #牵绳 #遗弃
【韩虐待动物最高刑期增加至3年遗弃动物将入刑】
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2月9日颁布《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修正内容,包括残忍虐待动物致死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遗弃正在饲养的宠物狗也将面临刑事处罚等。该修正案将从2月12日起生效。
在此之前,韩国法律对残忍虐待动物致死行为的量刑范围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此次的修正案加强了处罚力度。对遗弃宠物的处罚也从以前的300万韩元以下行政处罚提高到罚金形式的刑事处罚。
此外,修正案还规定猛犬的主人必须为猛犬购买责任保险。现有的猛犬主人必须在2月12日之前购买相关保险,新饲养猛犬的主人必须从饲养当日开始购买保险,保险费用为每只猛犬每年1.5万韩元,违者将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罚款。
牵猛犬外出时,狗绳不得长于2米。在多层住宅或多户集体住宅建筑内部的公共空间内,主人在活动时必须把猛犬抱起或者抓紧猛犬的项圈。
动物登记的规定也有所变化。以后将不再使用标记牌的方式识别宠物身份,而是使用内置或外置的无线识别设备,因为标记牌可能会被破坏或者掉落。不过,宠物主人外出时仍需要把写有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标记牌附着在宠物身上,违者将处以50万韩元以下罚款。
韩国农食品部相关人士表示,“为了使改进后的制度能够尽快落地,需要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指导、监督工作”。 (韩国中央日报)
【韩虐待动物最高刑期增加至3年遗弃动物将入刑】
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2月9日颁布《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修正内容,包括残忍虐待动物致死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遗弃正在饲养的宠物狗也将面临刑事处罚等。该修正案将从2月12日起生效。
在此之前,韩国法律对残忍虐待动物致死行为的量刑范围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此次的修正案加强了处罚力度。对遗弃宠物的处罚也从以前的300万韩元以下行政处罚提高到罚金形式的刑事处罚。
此外,修正案还规定猛犬的主人必须为猛犬购买责任保险。现有的猛犬主人必须在2月12日之前购买相关保险,新饲养猛犬的主人必须从饲养当日开始购买保险,保险费用为每只猛犬每年1.5万韩元,违者将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罚款。
牵猛犬外出时,狗绳不得长于2米。在多层住宅或多户集体住宅建筑内部的公共空间内,主人在活动时必须把猛犬抱起或者抓紧猛犬的项圈。
动物登记的规定也有所变化。以后将不再使用标记牌的方式识别宠物身份,而是使用内置或外置的无线识别设备,因为标记牌可能会被破坏或者掉落。不过,宠物主人外出时仍需要把写有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标记牌附着在宠物身上,违者将处以50万韩元以下罚款。
韩国农食品部相关人士表示,“为了使改进后的制度能够尽快落地,需要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指导、监督工作”。 (韩国中央日报)
乌鸦观察
#宠物 #宠物法 #德国 #英国 #日本 #城市化 【德国、英国、日本宠物法:饲养须共同遵守严格的法律规范】 德国:饲养人执照考试在更多地区推广 #训练 为帮助宠物更好地融入人类社会,德国出台了很多举措,开设宠物犬学校就是其中之一。在学校里,职业驯犬师会对犬只进行针对性训练,例如教会它们认识交通信号灯、帮助宠物犬适应公交车环境等,使它们更好适应外界环境变化,养成服从主人指令的习惯。 #芯片 由于宠物犬需每天出行,德国对于犬类规定更为细致。根据德国法律,饲养者必须带出生满3个月的宠物犬植入芯片…
#湖北 #动物防疫 #防疫 #强制免疫 #狂犬病 #狂犬病疫苗 #宠物 #宠物法 #嘴罩 #牵绳 #狗 #猫 #大型犬 #烈性犬 #扑杀 #赔偿 #遗弃 #罚款 #检疫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三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十八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链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弃养、流浪、无主、没收的犬和猫的收容、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本省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违法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而发生疫情的,动物扑杀、动物产品销毁等相关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不得购买或者接收未经检疫的动物。...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遗弃饲养的犬只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收容犬只,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详👉(湖北人大网)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三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十八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链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弃养、流浪、无主、没收的犬和猫的收容、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本省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违法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而发生疫情的,动物扑杀、动物产品销毁等相关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不得购买或者接收未经检疫的动物。...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遗弃饲养的犬只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收容犬只,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详👉(湖北人大网)
#宠物 #猫 #狗 #狂犬病 #宠物法 #取证 #牵绳 #粪便
【8年来中国全国4694人死于狂犬病】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也因此引发不少侵权官司。尤为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至2020年,全国共有4694人死于狂犬病。
公开数据显示,2005年,北京养犬登记数量为45.8万只,到了2013年上升至100多万只。上海市有关方面2019年称,当时上海大约有100万只狗。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看来,近年来,我国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不少养犬人随意放养、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或者饲养危险的大型犬、烈性犬,养犬不登记注册、不给犬只体检打疫苗等。
这背后的根源是这些动物饲养人法律意识淡薄,规则意识欠缺,不遵守规则,不尊重别人的权利;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格,执法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取证困难,如果没有摄像头取证或者其他人证物证,很难固定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有时候连侵权人的身份信息都难以获取。
除此之外,有的养犬人在遛狗时,遇到狗要大小便,养犬人并未制止,事后也未清理径直离开,甚至还有的人故意把狗带到小区解决排便问题。在小区草坪,有多处狗的排泄物。不文明养犬的行为还包括不拴绳不戴嘴套遛狗、犬吠扰民等。
实际上,近年来多个地方已留意到城市不文明养犬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浙江杭州整治不文明养犬,要求不能在规定时间段内遛狗,纵容宠物狗随地排泄不及时清理的,将面临罚款;江苏连云港警方发布城区养犬规范,要求出门拴狗链,长度不超过2米;多地发布倡议书,呼吁文明规范养犬……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多地出台举措规范文明养犬问题,但如果有居民遇到不文明养犬行为,主动维权者寥寥无几。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市民提出,取证难是他们选择忍气吞声的原因之一。市民投诉后,物管无执法权,难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报警,只要养犬人在警方上门前把狗带走或藏起来,又能轻易蒙混过去。
内详👉(法治日报)
【8年来中国全国4694人死于狂犬病】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也因此引发不少侵权官司。尤为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至2020年,全国共有4694人死于狂犬病。
公开数据显示,2005年,北京养犬登记数量为45.8万只,到了2013年上升至100多万只。上海市有关方面2019年称,当时上海大约有100万只狗。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看来,近年来,我国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不少养犬人随意放养、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或者饲养危险的大型犬、烈性犬,养犬不登记注册、不给犬只体检打疫苗等。
这背后的根源是这些动物饲养人法律意识淡薄,规则意识欠缺,不遵守规则,不尊重别人的权利;相关部门执法不严格,执法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取证困难,如果没有摄像头取证或者其他人证物证,很难固定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有时候连侵权人的身份信息都难以获取。
除此之外,有的养犬人在遛狗时,遇到狗要大小便,养犬人并未制止,事后也未清理径直离开,甚至还有的人故意把狗带到小区解决排便问题。在小区草坪,有多处狗的排泄物。不文明养犬的行为还包括不拴绳不戴嘴套遛狗、犬吠扰民等。
实际上,近年来多个地方已留意到城市不文明养犬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浙江杭州整治不文明养犬,要求不能在规定时间段内遛狗,纵容宠物狗随地排泄不及时清理的,将面临罚款;江苏连云港警方发布城区养犬规范,要求出门拴狗链,长度不超过2米;多地发布倡议书,呼吁文明规范养犬……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多地出台举措规范文明养犬问题,但如果有居民遇到不文明养犬行为,主动维权者寥寥无几。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市民提出,取证难是他们选择忍气吞声的原因之一。市民投诉后,物管无执法权,难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报警,只要养犬人在警方上门前把狗带走或藏起来,又能轻易蒙混过去。
内详👉(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