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宠物 #宠物法 #德国 #英国 #日本 #城市化 【德国、英国、日本宠物法:饲养须共同遵守严格的法律规范】 德国:饲养人执照考试在更多地区推广 #训练 为帮助宠物更好地融入人类社会,德国出台了很多举措,开设宠物犬学校就是其中之一。在学校里,职业驯犬师会对犬只进行针对性训练,例如教会它们认识交通信号灯、帮助宠物犬适应公交车环境等,使它们更好适应外界环境变化,养成服从主人指令的习惯。 #芯片 由于宠物犬需每天出行,德国对于犬类规定更为细致。根据德国法律,饲养者必须带出生满3个月的宠物犬植入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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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三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十八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链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弃养、流浪、无主、没收的犬和猫的收容、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本省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违法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而发生疫情的,动物扑杀、动物产品销毁等相关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不得购买或者接收未经检疫的动物。...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遗弃饲养的犬只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收容犬只,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详👉(湖北人大网)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三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十八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链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弃养、流浪、无主、没收的犬和猫的收容、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本省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违法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而发生疫情的,动物扑杀、动物产品销毁等相关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不得购买或者接收未经检疫的动物。...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遗弃饲养的犬只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收容犬只,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详👉(湖北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