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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3/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D4代表:麥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2 開庭

🔺D4法律代表指被告服藥休息後今天可以作供
🔺D5法律代表表示剛收到被告新指示,申請押後至1030開庭以便確認指示獲批

1005 休庭

1026 書記通知1100 才開庭

1103 開庭

🔺D5代表向法庭指因被告有新指示(同是否聘用現時法律團隊有關),團隊向法律援助署匯報後獲答覆按情況需要押後D4今日作供,但今天可先傳召D4兩名證人,因2人證供只是本案事件發生前事項,法庭同意今天只傳召2人,提醒D5代表趁這兩天向D5解釋現階段解僱/更換律師後果

🟢D4案情
📎DW1 嚴女仕 作供
🔸主問
現在是診所助理,做了2個月。2019年是全職傳道員。認識D4夫婦四十年多,確認2019年11月3日 1430-1450 時為自己母親出殯儀式,呈上殯儀館靈堂儀式相片可見D4夫婦出席儀式。
🔹盤問
知道D4涉及刑事案件,雙方冇討論過,同意自已不在案發現場目擊事件。當日最後見到D4是1450,同意他之後做甚麽自己不知道
🔸沒有覆問

📎DW2 鄭 修女作供
🔸主問
服務天主教寶血會達63年,2019年11月3日 1500至1700負責在九龍華仁書院主持一個靈修課程,D4夫婦出席課程後用車送自己回跑馬地住所,約1730 回到家。形容D4為人有禮,尊敬別人及具正義感。
🔹盤問
-早幾個月收到通知要為本案作證人
-同意D4在當日 1730後做過咩唔知
🔸沒有覆問

1132 今日完畢,星期一0930繼續,將處理D5 新指示及D4開始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珮玲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
[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詳情後補)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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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書面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1021 各方商討後,書記通知1130 才再開

1110 再開

📌D5重新答辯
D5代表確認 被告新指示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2)‼️
控方表示明早可預備好案情擇要

📌D5保釋
主控反對D5擔保指警署報到紀錄曾有10次遲到,被告代表指其近期紀錄改善,早兩天也遲到出庭,法庭也向其表達後果,希望可給予多一次機會。法官今日准許D5繼續擔保,但明言明天同意案情被定罪後極大機會撒銷其擔保。

📌案件管理
法官明白D4希望盡早今天作供,但有見D5之案情摘要未完成甚或有新指示等變數,無奈下再押後其作供,而明早D5代表因有事需延至11時才開庭。

1119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審訊至明早11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下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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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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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傳召DW3 黃女士(D4太太)

🔸辯方主問
11月3日由上午11時至下午五時,黃女士一直與D4一齊,期間去咗望彌撒、參加喪禮、靈修講座、去買餸、買燒鵝,去地鐵站攞手信,想去超級市場,但無開門,改在Starbucks與D4會合返屋企,出商場門口見到陳真襲擊一男子,有兩名女子與他糾纏,D4叫她進入商場和報警,她無跟隨入商場,因為見到有一名8~9歲小朋友無人照顧,和見到有一名傷者(温先生)在傷殘人士通道,就帶咗小朋友離開現場,去停車場入口,該處較安全;稍後D4回來揾她,問點解唔入商場,她解釋其中一名與陳真糾纏的綠色衫女子係小朋友的媽媽,於是D4就走向該女子,之後就唔知D4發生的事;當晚與D4留低提供資料協助警方。

當日黃女士曾經打電話報警,但打唔通,估計係太多人打。

黃女士無政治立場,當日唔知有示威活動,途經該處係返屋企途中;今日作供無偏幫D4,形容D4係善良嘅人,有正義感,唔係好勇鬥狠,無政治立場。

[15:00] 🔹控方盤問
黃女士見到小朋友單獨企喺度喊,叫媽媽,所以照顧佢,去到停車場出入口時打電話報警,打咗一兩次,見有好多人走出嚟,估計有人打緊,唔想重複,阻住警方。

唔記得有無同D4講報咗警,可能有,重點係講小朋友,所以D4行去綠色衫女士方向,同意見唔到D4做咩。

辯方無覆問。

[15:05] D6 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高官查詢D4的抗辯方向,係為咗防止其他人襲擊,所以用武力阻止;查詢控方對D4 & D6 的立場係身處現場,鼓勵暴動。指示雙方在結案陳辭中表達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那一刻,雙方對片段的演繹。

📌案件管理
法庭指示控方在12月29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4年1月29日回覆,在2024年2月8日10:30同庭作口頭補充。D4 & D6 申請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15:20] 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答辦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 1430 作答辯,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
[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城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辯方主問
D4 任職律師樓文員,居住在太古城超過30年,無政治立場,無仇恨警察,無憎恨政府。

2019年11月3日上午11時許去參加彌撒,午飯後去參加喪禮,DW1 嚴女仕 作供;三點至五點去參加靈修講座,DW2 鄭修女作供,之後揸車送鄭修女返跑馬地,約17:30去北角買餸,返屋企後再去筲箕灣買燒鵝,呈上單據D4-2,時約18:15,返太古城在地鐵站放低太太,她約姐姐交收手信,D4泊車後去搵太太,途中收到電話,已經攞咗手信,相約在北面商場Starbucks等,行返屋企,路程約3~4分鐘,去到北面商場西出口見到太太,此時見到陳真襲擊他人。

D4曾經在高等法院就陳真案做證人作供,陳真用刀插温先生背脊四下,辯方不重複其他內容。

D4見到襲擊,未見過斬人,感到好震驚,叫太太報警,他跑返入商場,目的係叫人協助,入咗商場,回頭見唔到太太,又好驚,返出去搵太太,在西面商場嘅停車場出口見到太太,佢同一個小朋友一齊,問太太點解跟住入商場,佢話因為要照顧小朋友,被襲擊嘅綠色衫女士係佢媽媽,同小朋友行去遠處;D4就想行過去同綠色衫女士講,太太照顧緊佢個仔,在行緊嘅途中,就目擊陳真咬趙家賢嘅耳仔,其後陳真撲向花藍色衫男子身上,掹住男子嘅頭髮和耳仔。

🎥PB10 & PB13 TVB 片段,影到D4踢陳真,解釋係想拯救花藍色衫男子,令佢唔好受傷,同意係用力踢,係合理嘅武力,令陳真分散注意力,放開花藍色衫男子,力度合理,形容係細力,踢完約3秒後花藍色衫男子就逃脫,見到花藍色衫男子走咗就無再踢;當時踢陳真唔係同其他人一齊襲擊佢,唔認識其他人,唔係因為其他人呼籲而踢佢,唔係“私了”,唔接受“私了”行為。

🎥PV06 @02:10:17 影到D4摺疊陳真雙腳,解釋係因為陳真向上申腳,佢反抗,想起身,想減低佢嘅活動能力,唔想佢襲擊人,等警察到場;有一名灰色衫男子想襲擊陳真,因為反對“私了”於是用手推開佢,D4本來用手壓住陳真,佢好大力反抗,改為用膝頭壓住佢雙腳;D4推開灰色衫男子時失去重心企唔穩,感覺到無能為力,就放手離開,無再接觸陳真。

片段03:39:40~42 見到D4留低,交卡片和身份證俾警察,做好市民嘅責任,願意做證人指證陳真;未接觸警察之前有接觸太太,唔離開嘅原因係因為太太照顧傷者嘅小朋友。

D4唔知當日商場有人鏈活動,當日不在太古城,唔關心呢類活動,當日行為嘅動機係制止罪案發生,陳真係危險人物,持續襲擊,之以前未見過。

[12:29] 🔹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D4在高等法院畀口供嘅藤本,問當中有多段提到「震驚」,D4解釋係驚佢埋嚟傷害自己,驚自身安全受威脅,叫太太報警,自己入商場搵人協助,制止陳真傷害人,預期有人幫手,無引領佢哋,在人群中跑返出去,去到西面出口,見陳真好瘋狂,當刻唔知太太有無報警。

🎥PB01 & PB02 同係大紀元片段,見到D4踢陳真,解釋係見到陳真襲擊花藍色衫男子,盡市民責任救佢,唔同意控方指陳真倒在地無攻擊力,因陳真抓住花藍色衫男子。

現場好混亂,聽唔到「打佢,打死佢」,同意畫面見到有人攻擊陳真。唔同意踢陳真係救唔到花藍色衫男子,陳真有鬆手。當時聽唔到「手足撳住佢」,唔係聽到先過去。灰色衫男子踢陳真,D4用手推開佢,當刻接近失去中心。

唔同意使用非法武力,唔同意令到陳真身體受傷,唔同意有好多機會報警,唔同意留低係參與暴動,只係制止罪案發生。

[13:10] 🔸辯方覆問
指PB01大紀元片段之中,動作係一致係用腳踢,唔係“私了”。

點解唔持續拯救?因為花藍色衫嘅男子已經走咗,無參與暴動,穿着黑色衫黑色褲,係因為去參加莊重嘅儀式。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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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人變成被告,但又唔見告721案中證人A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