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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9/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D1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呈上一份被告工作及資歷證明的文件夾,分別為D1(5/6/7/8/9/10/11)。

前因:
案發前一天即11月17日,被告當時於上環一日式餐廳做兼職侍應。交件夾項目12是當時兼職更表,顯示到被告姓名及職級,案發當天需上班,返12點。文件呈為D1(12)。

除做兼職外,當時仲讀緊書,是健康科學副學士,課程本身2年,因其中一科成積比較差,所以要用第3年即19-20年上堂,每星期上2堂,其餘時間會做兼職,大約2018年6月左右開始於該餐廳做兼職。

被告在11月17日晚上約11點半放工後,打電話給中學同學蔡同學,因好耐無見,約見面。對方指18號要返學,被告便提議18號朝早食早餐,蔡同意。蔡於尖東返學,便約07:45尖東站P2出口等,被告提議去number9coffee食,有去過此餐廳,位於百周年紀念花園附近,在希爾頓大廈內,餐廳07:30開始營業。

當天拘捕前發生的事情
蔡於東海商業中心上堂,被告當天遲到少少,約50分才到P2出口地面,到達後隔1-2分鐘蔡就到。當日被告穿酒紅色短袖tee,灰色長褲,黑色nike鞋。警方從沒檢取此衣着作證物,當時有藍色adidas背囊,即控方證物P8。見面後2人步行往餐廳,離開P2出口向左冠華中心出面行人路,經冠華中心後經好時中心後面麼地廣場,之後穿過安達中心同半島中心小路,轉右到希爾頓中心外。因2人都有食煙,所以便決定一齊食完煙再食早餐,知道餐廳門口是百週年花園範圍,係唔食得煙,被告唔熟邊度可以食煙,蔡在附近返學,便提議到南洋中心門口食,2人經過百週年花園噴水池向南洋中心行,最終去到南洋中心門口面向百週年紀念花園,便開始食煙。將證物D1(2)給被告睇,被告確認地圖上紅色筆所繪畫路線是自己畫,顯示到被告由P2至南洋中心面向百週年花園位置,沿途有留意環境,無見到黑衣人及示威人士,亦沒有見到警方防線。2人食咗約5-7分鐘煙,當時大約08:13左右,2人聽到科學館廣場方向有叫囂聲,當時唔知科學館廣場喺邊,好奇下便去睇發生咩事,2人沿新文華中心同南洋中心中間小路入去,行到小路盡頭時,因太多車停泊,睇唔到前面情況,2人沿科學館廣場入面U字行人路,行至華懋廣場外行人路上,因沿途多車,隔住啲車睇唔到情況,行到嗰度先見到。睇地圖D1(2),路線正確反映被告證供。到華懋廣場外隔住車路,見到有班人擔住遮,之後2人便決定轉身離開,沿入來的方向沿路走,一擰轉面就聞到催淚煙味,2人本想繼續走,當時身邊得稀疏幾個行人,但到華懋廣場外行人路時,有班人從新文華中心方向斜襲咁來,即佢地由側邊方向過來,約100人,將2人夾在中間離開唔到,2人在行人路,其他人於車路方向衝上來塞住咗條路,周圍附近泊咗車,無乜罅可以走到,幾秒後聽到有警察叫大家雙手擺頭踎低,當時蔡在被告隔離。被告指當日無意圖去參與示威及集會支持示威者,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其後2人均到了深水埗警署,但分開被警方處理,被告先被安排於大地等,當時無用黑色短袖tee綁在頸上,仍穿着酒紅色短袖tee,於大地時是自己睇住藍色背囊,等候約1小時內由沙展7431帶入BF29號房。

房內事情
除D1及處理D1的警員,當時亦有其他警員,是於開放式空間處理各人,房內都嘈,因為好多人一齊講野,當時沙展於長褲褲袋中搜出包括一個錢包,內有現金,身份證,同八達通,褲袋內亦有黑色iphone連sim卡。搜身後就搜藍色背囊,有內格及細格,是睇住沙展搜的,記得沙展證供指於細格內只搵到2枝生理鹽水P5,亦找到cippo火機燃料P17,但被告不同意,當時細格亦有一抽屋企鎖匙,1個cippo火機。畀被告睇PD1(3),認得是cippo火機,即是剛才提的同一個火機,PD1(3)呈堂為D1(3)。細格仲有包開咗的萬事發香煙,約仲有6-7枝。睇相片PD1(4a)及證物PD1(4),是剛才提到同一牌子及味道的香煙及煙盒,PD1(4)呈為D1(4),相片呈為D1(4a)。辯方指細格仲有一副啡色框眼鏡,即控方證物P7。

被告同意於大格找到:
風褸P10,放在Adidas鞋袋,
一件黑色Uniqlo 短袖tee P12,
袋裡有1對Adidas 白色襪 P14,
白色tee P13,
灰色3M口罩連2個粉紅色瀘罐 P18。

睇完證物有即時歸還:煙,火機,鎖匙,銀包,現金,身份證。是搵大透明膠袋入住,喺BG29號房交還給被告。其後帶被告到深水埗警署入面另一間房,房中有其他警員,之後由其他警員幫被告影相及打字。其間都是被告手揸白色膠袋,其後於19號中午便擔保離開。

早休20分鐘。

再開庭:
被告當日早上由元朗屋企出發到尖東地鐵站,離家時已攜帶藍色背囊。

攜有背囊內物品的原因
P5 2枝生理鹽水:因工作時時常有客打爛碗碟情況出現,收拾時有機會整到,會用生理鹽水清潔傷口,餐廳只有消毒火酒,自己怕「那」會買生理鹽水用,每次返餐廳都會帶。

P6 黑色手套
P7 眼鏡 (士啤,驚本身帶果副會爛)
P9 黑色adidas tee (出完汗後替換)
P13 白色tee (出完汗後替換)
P14 白色物襪(出完汗後替換)
被告指以上都是平時做運動即踢波時會帶,雖然當晚無諗住踢波,因平時出街都用果個背囊,平時無執袋會擺入面,踢波習慣已有5-6年左右,平均1至2星期會有一場。證物P10是黑色風褸,收工時如果涼可以保暖,當時11月早晚都比較涼,黑色噤污糟。

睇證物P12黑色短袖Tee,是從餐廳所提供的制服中拎返屋企洗,因餐廳是提供淨黑色tee作為制服,本身公司每星期會提供一次洗衣服務,但自己覺得洗得唔乾淨着完會痕,便決定拎返屋企洗,P12是已洗乾淨的,是預備帶返公司開工用。

P16 深色 Nike 長褲 (開工着)
P11 黑粉紅色vans鞋 (開工着)
當時公司有要求要深色褲同鞋,而公司亦只提供上衣,所以褲同鞋要自己買。
鞋同褲均放在黑色Adidas索繩鞋袋P15內,因返工周圍踩,唔想對鞋整污糟背囊入面。

P17是放於背囊細格,根據專家報告仲有46毫升,仲有銀色cippo火機,火機是食煙用,嗰日早出門口,驚火機內燃料唔夠挨到夜晚所以要帶定,律師問點解唔預早注滿火機就唔洗帶?被告指因為入得太滿有機會瀉出來,同埋燃料會隨時間而揮發,所以便帶在身。

睇D1(3a/b/c),相片由證人拍攝,3a相片是純粹開火機蓋,3b是內膽,3c是注入火機燃料情況,該火機是必須入Cippo火機燃料,被告指因為外形靚,當時細個比較注重物質,香煙是自己食,上班前後或中間客人較少時可以食煙。P18面罩連瀘罐因返工有需要用到,因鋪頭於地庫,廁所排污系統有淤塞問題,如果塞咗要打開化糞池畀人檢查,化糞池位於密閉空間,所以會有面罩阻隔氣味,案發前曾有用到該面罩,因排污系統塞了,於關門後便要檢查。普通手術口罩唔能夠有效阻擋臭味。除工作原因,平日收工時會由上環搭巴士到元朗市中心轉小巴返屋企,而落車行去搭小巴果段路,必需經過青山公路元朗段行到谷亭街交界,自2019年10月開始果度間中有示威,記得警方有喺附近發過催淚彈,而自己聞過,所以就買來保護自己。

被告不同意生理鹽水及黑色上衣黑色褲口罩等可存放公司,因餐廳員工數量多,樓面+廚房超過30人,到被告入職時已無多餘的儲物櫃給被告,因此返工物品需每日帶去亦要每日帶走。

辯方指P17放背囊,萬一漏出來會好危險?!被告指只要個罐無被吉穿,其實燃料唔會漏出,所以唔擔心,因為喺屋企入完後將罐平放或倒轉放都無漏。

被告在19年11月有透過社交媒體知道理大發生暴力事件,當天仍約蔡見面,因蔡當時學校仍運作中,大部份鋪亦有開,沿途都唔覺同平時有大分別,所以覺得嗰個範圍無受理大事件影響。自己所知當日由希爾頓中心至理大,大概腳程需起碼10分鐘。

小休5分鐘讓控方簡單組織盤問內容。

1248再開庭

🔹控方盤問
被告指知道蔡返8:30但唔知幾點放學,自己前一天是晚上11:30放工,返到屋企大約1點。唔記得返到去後做咩。約咗07:45需6點起身。根據更表是15:00-17:30落場,因自己當時在上環上班而不是尖沙咀,所以不是順路。唔清楚蔡放咗學未。被告補充指3點打咭後會食員工飯,食完公司餐飯大約15:45,再搵對方時間唔充裕。被告指對方對上環路唔熟悉,所以唔放心對方咁做。黃官問餐廳位置,被告指上環德輔道中,大廈門口於地面,但餐廳入口於地庫。以被告認知朋友對於未去過地方……(sorry聽唔切🙏🏾),這是憑被告自己認識對方多年及出過好多次街的經驗,被告指數唔哂與蔡出過幾次街。

控方盤問未完。

12:57休庭,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9月1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10/1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0/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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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作供

🔹控方盤問

日式餐被告稱開門後會見到化糞池蓋,該房間大小約由證人枱至律師枱的頭3行咁大,如開了暗門,未入到去已可聞到嗅味,唔開暗門就聞唔到,無為意空間內有無抽氣裝置,化糞池於房內地面,蓋是四方形,會與另一同事用手抽起渠蓋,唔記得點開,開完後等吸糞的人來處理,指應該是請專業的清潔公司,唔清楚點解唔由該公司同事開要由自己同事開,因公司安排,打開蓋會很臭,是接受上司指示去工作,打開蓋時清潔公司啲人會未到,開蓋後不會在入面等,會出返各自崗位繼續做野,因當時客人已離去,會做收尾的工作。其後暗門一直都唔會關,但唔記得餐廳會否聞到臭味,控方問開蓋後氣味湧出,可能會沾污衫褲頭髮等,出去做野時有無先洗手換衫?被告指洗手一定會,衫就收工先換,不同意會好唔衛生,有可能會沾上氣味,但唔一定會沾上。控方指出根本不需被告及同事開蓋,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清潔公司同事可以自己開,被告唔清楚。被告不同意「度門不會長期開住等臭氣傳出餐廳」。不同意被指是托詞解釋為個有豬咀等。

屋企附近常有社會事件,被告同意好多參與社會運動的人都用這類粉紅色豬咀瀘罐,不同意自己用類似款被搜出會麻煩,因相信搜袋的人會作出正確判斷。

被告在11月17日晚上約11點半放工後,打電話約同學,因好耐無見,被告約07:45尖東站P2出口等,提議去number9coffee食,案發至今不是一路食同一牌子香煙,萬寶路、萬事發等其他都有,但不記得,因太多牌子。2019年當時每日食超過1包,約20-30枝,一開始食煙時不是案發用嗰個打火機,通常每日都入燃料,因每日都用火機。案發時應該是返到屋企後入,應是18號零晨。入燃料過程是打開蓋拉出內膽反轉,將燃料唧在棉花上,睇棉花濕潤情況決定夠唔夠,因為唔知夠唔夠用到第二晚,不同意日日都要帶住燃料周街去。唔一定特別18號果日要帶出去。帶或唔帶因素:1)當日出門要出幾耐,2)果排出去要食幾多。即預計出門同返屋企時間隔左幾耐。失戀前無食咁多。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當日被捕時無打火機,不同意如帶出去警方一定會檢取,因示威好多人放火,不同意當天出去是參加非法集會,不同意身上裝備是參加非法集會。控方盤問完。

🔸辯方覆問
有去過該餐廳,位於百周年紀念花園附近,在希爾頓大廈內,餐廳07:30開始營業。

「主控曾問:當同友人進入科學館廣場階段,有無感覺人群好近自己,被告最初指無,主控再問去到邊個階段感覺人群好近,被告當時回答約30秒就覺人群在自己身邊,因當時專注想走所以無回頭。」律師想被告澄清「約30秒感覺人群喺身邊」是指甚麼,被告指由第一眼見到人群起計直到自己身邊,喺身邊指喺自己右前方,當時自己已轉往南洋中心。

蔡聞到催淚煙味感覺唔舒服所以停低咗幾秒,主控曾問點解唔跑離開,被告當時的回應:「啲人已經嚟到」,現澄清指啲人嚟到自己右前方位置,當時在被告前方除咗嗰班人就無嘢阻住被告離開,嗰班人有造成障礙阻止被告離開,嗰班人喺嗰個時候點阻住被告走?

此時控方指盤問階段無問過以上問題,辯方指是因控方曾指「如果想走絕對可以逃離」,黃官批准辯方發問;被告解釋當時人群喺右前車路向華懋廣場走,嗰堆人整體闊度已延伸至部份車路,如想離開要逐個推開,或者繞過欄桿或車輛才可以離開,所以當刻走唔到,被告指不逐個推開因佢哋都企得幾密同都幾多人,認為自己無能力逐個推開,但當時已聽到警察說踎低雙手擺頭,而自己有即時照做,證供指被告聞到催淚煙覺得唔舒服,但無要求警方安排睇醫生,被告作供時解釋指「未試過被捕,好驚,不知所措,當時無問,反應唔到。」被告現澄清指被帶返警署時,當時不適已舒緩。

案發前踢足球視乎有咩人去,點樣分隊才決定踢咩位,唔記得案發前對上一次踢咩位。

關於開化糞池蓋:主控指個蓋應由清潔工開,被告指是接受公司指示由自己及同事抽起。證供亦指化糞池房位於餐廳一個儲物櫃暗格。被告指儲物櫃暗格位置是餐廳員工才知,街外人不知。被告及同事開蓋時會於晚上10:30後,10:30後一般沒有客人。由化糞池蓋位至到客人用餐地方有一段距離。被告指10:30後化糞池蓋開咗,臭味會有少少傳到有客人用餐嘅地方,但相對喺房中揭起蓋,於客人位置基本上外科口罩已可隔味,如果喺蓋面前,閉氣都感覺到。

儲物櫃暗格揭起蓋後會出返去,等待期間,暗格會keep住開門,然後同事做返各自做緊嘅野。唔知點解要keep住開。清潔工人到鋪後會直入化糞池。

關於面罩:唔記得大概幾時買面罩,對於自己認為大部份示威者都用相同面罩但唔買其他款,被告指因除示威者外,亦有其他唔同人會用這款或類似款。

失戀前無食咁多煙,當時是2019年約5-6月左右..
辯方原想被告澄清關於入打火機燃料問題,但黃官指問題好普通,可以不用澄清。辯方覆問完成。

被告解答黃官提問:
友人是女仔,所讀學校位於東海商業中心即number9coffee側。
於廣場內見一群人,嗰群人是面向科學館道。

D1作供完畢。

傳召辯方證人前,控方指律證司未作最後決定檢唔檢控蔡小姐,黃官提醒辯方需再次提醒證人有自招嫌疑及被檢控風檢,休庭讓辯方先處理。

[11:44] D1辯方要先等控方回覆。黃官指可於等候期間先開始D2案情。現休庭15分鐘至1200讓D2辯方商討。

[12:57] 休庭,D2作供中,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9月1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1/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6/3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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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1/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
【上午內容】

⏺️繼續傳召D2作供

🔹繼續控方盤問D2

D2指離開因為攰要返屋企。淨係知啲警察畀人入。當時科學館廣場多左啲人,30-40人左右,但都係零散於每個角落,無人開遮無嗌口號,自己唔清楚佢地做緊乜,有啲行緊嘅。無諗佢地做乜,因為自己走緊。走嘅時候唔需要穿過人群,可以好順暢行到尾段。自己一路沿新文華中心行到百周年公園,係可以從科學館廣場離開,因為嚟時都係沿e條路。最後揀左另一條路走因為另外有十多人向南洋中心方向走,所以認為果邊都走到,但實際走唔走到自己唔知。揀條唔肯定走唔走到而唔用返嚟果條路,因為果時都唔太記得點行入嚟。冇點留意附件設施,當時係直接穿過公園就去左百周年小路。人群算幾緊貼一齊。無覺得奇怪咁早點解有十幾人出現,因為佢地唔似示威者,同埋唔係跟人群入科學館廣場,所以覺得佢地係想離開。轉灣後到麼地道,喺麼地道同去康達徑花園方向其實一樣,但當時無為意。沿途自己一路㩒電話一路行。跟住去到(??)就轉左入科學館道。行到科學館廣場就發覺兜左大圈。因為已經轉到科學館廣場個位,所以諗住經百周年公園走。當時見到多左成百幾人,仲有遮陣,亦有人叫囂嗌口號,覺得佢地同警察對抗緊即示威,有可能會演變成暴力衝突。因百周年公園都走到,所以費事調頭行咁長嘅路。自己都想遠離班人,當時與人群距離10-15米,同意如要遠離可以調頭走。前面十幾人有啲行開左,有啲塞住佢前面,但唔記得行開左去邊。佢地都係經百同年公園好快咁走。同意控方指科學館廣場泊左好多車,啲車會對離開構成障礙,被告補充指但都行到。當時以急步離開。行左約20秒至華懋廣場中間就畀警察包圍。行緊嘅時候望到前面麼地道小徑有警察出左嚟,再望後面都有一排警察向住被告方向嚟。當時唔轉後因為後面都有警察,而前面嘅人後退,後面嘅人向前,右邊嘅人迫埋去左邊,就「炒埋一碟」喇。前面啲人喺科學館廣場中後段,其實傘陣只有大概40-50人但大部人都喺中後段。控方歸納指應該是有2班人,其中一班喺科學館廣場中後段。被告指科學館廣場中後段人群約100人,因為前面有班警察衝出應該是驅趕佢地,覺得人群可能驚所以後退。控方指出其實冇人喺中後段,被告不同意,並補充指因有人喺百周年小徑嗌人走,另有班警察上前驅趕。

當時被告孭杏色布袋,內裡東西是早前參加遊行取的。除了此袋,有其他袋,是去街或返學用。被告指其實只有2個袋,一個是電腦袋是平時返學用,所以遊行唔會帶電腦袋出去。當天不是去遊行,但果排出街就孭e個袋,因為方便,輕身,美觀。被告指11/2-18號冇用過e個袋,所以冇執過。2-18號冇出過街,所以冇用過。案發當日用因覺得有需要用e個袋,意思是有可能需用袋中物品。因覺得有警察的地方就有可能有催淚煙,而自己依希記得入面有生理鹽水同口罩可保護自己,好似有「示啤」,如有人有需要都可比佢用。控方問是否包括抗爭者,被告指唔係,因佢地應該有。控方問如果真係有抗爭者問會否會比,被告指會諗下。被告認同控方指工具會提供畀有需要人士。被告覺得帶左好過無帶,萬一中左催淚煙,就會後悔唔帶。

被告解釋會面記錄P23中指「附近的人」是指路人或記者,因是概括咁寫,呀sir無特別問派畀邊類人。自己想寫得比較general d呀sir亦無迫寫detail啲。而現在喺庭上解釋返是路人同記者。
另外於被告身搜出的1-7項物品中,被告指1-5是打算預防催淚煙的或供給別人。被告解釋「別人」指老弱婦孺,如無裝備防催淚煙可畀佢地用。控方質疑被告於會面記錄寫得簡短,被告指做會面記錄前一日無點訓,所以選擇寫得簡單少少,因精神狀態唔好。被告當時無同警察講要休息,因自己可能會休息幾日,即是要訓個大覺,同埋同意控方指有可能唔記得。被告指口罩是打算派發,指派畀有需要而無口罩嘅人。手套是如有危險就會用。控方質疑當時會有咩危險,被告指是甚麼危險當時其實唔清楚,手套當時無用過,而自己亦無用過此類手套,所以唔知咩情況下會用上,另外因為無執袋所以帶左出街。被告覺得這款手套好高級,唔似普通低品質手套。被告亦指帶左舊野未必用得着,睇下有無用。控方問是否指執催淚蛋殼或者尖嘅雜物,被告指應該唔會。被告指當時無特別諗點用。控方指出是畀抗爭者用而不是途人用,被告不同意。亦不同意控方所指出案發當天無需帶此裝備到現場。控方問是否預期有抗爭示威等,被告不同意。對於被告指物品是之前參加和平示威時取,控方質疑如是和平示威,為何會派?被告指身處現場就有中催淚彈風險,試過行商場中催淚煙,覺得攞左好過無攞。控方指出帶工具是存心參加抗爭,及實際有參加到科學館道示威活動,被告皆不同意。

🔸辯方覆問
被告確認派水約7:20分開始,派左10分鐘左右。擺低水後唔知邊個攞,警察都可以攞。喺X位置40分鐘見唔到人示威。其後人群記者望向理大拍照觀望,就是辯方播放片段中的畫面。當時有人叫口號「警察放人」無用擴音器是用口講。喺P249圖中見有欄位,被告指啲人可以喺果個地方入。經百周年小路去百周年公園,見到的人群不是人龍的人。距離人群10-15米時可擰轉頭調頭走,被告指當刻無諗,因左邊百周年小路有路,覺得直接走到。喺百周年小路有人叫人走時,已經圍起左。被告指帶去的物品「可能有需要用」,主要比自己用,萬一中左催淚煙就會後悔無帶,指有需要有機會用就係咁意思。喺會面記錄唔詳寫,因返學時極少用中文寫嚴謹嘅文章,主要會用英文。辯方覆問完畢。

- D2作供完畢 -

D1辯方收到控方回覆指有關DW1的案件仍在調查中。而蔡小姐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後表示仍會出庭作供。

[1144早休10分鐘至1203再開庭]

⏺️傳召D1辯方證人DW1蔡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DW1
證人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當時證人於中大附屬學院讀書。案發當日仍是該課程學生,當天需於東海商業中心地庫上堂。當天上課有時間表,呈上為D1(13)。當天上堂時間為早上0830至1130時。

案發前一晚:
D1以電話聯絡證人,約證人於18號上堂前食早餐,證人有同意邀請。電話中有提去學校附近的number9 coffee食。

案發當天:
2人約好在尖東站P2出口等。當天約7:45-7:50左右見到D1。見面後行去食早餐嘅地方。當時2人是一齊行。路線由P2出口,冠華中心外進入麼地廣場,喺安達中心同半島中心中間小路右轉,會經過number9coffee。當時知道餐廳喺希爾頓中心。案發前無去過該餐廳,是由D1提議去該處食,因為近證人學校,約1分鐘路程。2人一路行至希爾頓中心門口後,打算先食煙然後食早餐。當時證人亦有食煙習慣。亦知D1有食煙習慣,因是證人教D1食,D1大約是2017年開始食。2人到南洋中心外食煙。

食煙階段:
到希爾頓時,是穿過百周年花園,因果度唔準食,便到南洋中心外向住百周年花園位置食。喺果個位有見到D1用一個銀色打開蓋的火機點火食煙。睇證物D1(3)打火機,與當時D1的火機一樣都是打開蓋銀色。證人指cippo本身是大眾牌子,而D1成日轉款,但e個比較特別所以記得。2人食左約5-6分鐘左右,當時有傾計,但唔記得傾咩。食煙其間無事情發生。食完後聽到後面即科學館廣場方向好嘈好大聲。之後2人因好奇心就喺南洋中心同新文華中心之間小路行去睇下發生咩事。案發前證人無去過科學館廣場果個位。到科學館廣場位置時見好多車好多人,便右轉入近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位置。是D1決定咁行。當時睇到一班人拎住遮同警方對峙中,揸遮的人大約喺新文華中心近科學館的位置。估計唔到約幾多人。遮是向住科學館道方向。然後2人決定沿路走,去返百周年廣場的餐廳。證人指是「打算」咁做,但突然間聽到boom一聲好大聲,然後2人便開始流眼淚鼻水,當時2人於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因為諗住走但走唔到,2人都有轉身,因為喺新文華廣場的人群已衝到2人位置,所以jam住走唔到,jam住即是困住2人郁唔到的狀態。當時困住2人的人群位於2人四方八面。之後見有警察指合理懷疑參與暴動叫佢地踎低,要求舉高雙手放頭,2人便聽取指示。踎底時D1於證人側邊。

其後警方拘捕踎低的人及帶回警署。踎底時2人一直一齊,然後由警方帶至不同車輛。
由當朝見D1後至帶回警署間,就證人觀察D1所見,證人無見到D1有參與示威活動。期間D1亦無作出任何行為或說話表現出支持示威者。證人喺警署最終附了保釋金後便離開。

證人指約食早餐時,有考慮到當時附近有受理大事件影響。因報紙有講理大新聞,指警方已封鎖理大。證人覺得學校與理大有一段距離,應不會影響返學,所以最後應約。

時間表喺當天是0830開始,約食早餐又食煙,當時有考慮到會遲到

- 辯方主問完成 -

[午休至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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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繼續傳召D1辯方證人DW1蔡小姐
🔹控方盤問

證人指11月18號要上學,12-16號應該也要。不同意控方指因社會事件停課不用上學,控方展示證物指中大11月14-16號停課,質疑證人指社會事件對上課無影響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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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上午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2/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1/8]

(截至113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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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2/15]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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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2/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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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4 開庭

D1 約0943 才到達,解釋因乘坐巴士途中壞車停公路上等另一班車而延誤。

⏺️傳召D4作供
🔸辯方主問
📎工作更份
查看證物11月份更表,確認2019年11月16日即返P更於21:48收工,17日追更返A更即07:00。16日晚收工沒返屋企住宿舍。預訂宿舍2130 至0700休息。身體狀況16日收工呼有D唔舒服頭痛,在宿舍休息。11月17日工作較辛苦,更表有一粒星,代表要帶新人工作,收工感覺頭痛加劇吃了2粒藥在宿舍休息至18日五六點起身。

19年11月18日開始四天大假,宿舍起身打算坐隧道巴士在再紅磡轉車回家,但從巴士app得知沒有車,大約知紅磡有事。同意相簿證物檢取D4衣物及物品包括外套、一頂帽、3M白色口罩。白色口罩當日有戴住因是習慣一向出入醫院工作地方都會戴上。

📎身上物品
確認呈堂證物相冊是11月19日02:40保釋離開警署時由時務律師拍攝。辯方相冊相片2急救包是自己長期帶在身,放綠色背囊內,冇被警方檢取交回D4。急救包內有外科手套,止痾止嘔藥,清熱浩,化痰粉、必理痛等。相冊第10頁拍於2021年,一朋友宴會中飲醉嘔得好犀利,相中自己戴住手套照料朋友。

冇檢取之背囊內物品包括:(D4沒有執袋集慣)
1)一封選舉事務處信,唔記得幾時放入
2)一些紗布
3)黏貼崩帶
4)一個膠水樽
5)一支鹽水定水
6)一個煙盒,應該是事務律師的,他問過自己食唔食,答唔食不知為何放入
7)電話
8)信用卡
9)多個外科口罩(工作時替換用如食飯後、進行霧化程序,餵食後),由公作機構有提供自己取多幾個放身邊使用。
至於面上3M口罩因當時流感高峰期所以戴上,而且社會事件不時有催淚氣體或示威者放火燒嘢,戴上會令呼吸末咁唔舒服
10)杏色及黑色手袖,是進行室外活動時防曬用,一向用完入袋再扔入背囊,記得19年11月頭用過,沒有洗過。相冊第8頁相片出海釣魚時見到自己戴住手袖。
11)一把雨傘,習慣每天帶住晴或雨也可隨時使用
12)2個安全眼罩(見相冊第9頁為工作間戴上該眼罩,因工作有機會接觸化療藥物而指引工作時需戴上,而做CPR或者抽痰也要戴上。

📎離開宿舍後行程
由於冇巴士過海,先坐小巴到地鐵站乘車往尖沙咀站,再步行往尖東站,諗住坐5/5c/26/27/796x巴士回家。約0715在尖東站P2離開,地面如常有路人,有人散步,有人返工。再查巴士app發現沒有所乘巴士時間,有訊息顯示暫停,不記得是否自己想坐的線路,於是前行睇下有冇車。由於早一晚很早食飯又未吃早餐所以肚餓便走入名為源記餐廳食早餐,律師要求下餐廳位置在谷歌地圖上以紅色筆圈出,並劃出自P2行走路線,經過麼地道,見到香格里拉酒店附近一個的士站,沿途不察覺有示威活動。一直留意巴士apps仍冇車,0815 離開餐廳打算往剛才提及麽地道乘的士,地圖劃上打算行走路線,沿途人士衣著冇特別。行走途中聽到有人大叫救命,問有冇人識急救,聲音來自源記轉左一小路,有一間711。D4行入小路(事後知是百周年廣場小路往科學館廣場)左邊是新文華中心,右面是南洋中心,嘗試沿聲音行入去睇有冇傷者,入去見到有泊好車輛及零碎穿便服人士,面向維港匯見穿反光衣人士,一些是記者,一些上有紅色十字應該是義務急救員,聯想到有事情發生,但自己企在中後段有車遮擋看得不清楚,不見黑衣人或傘陣,情況似市集嘈吵,聽到聲但不清楚內容,也看不到堵路。此時覺得現埸有急救員不需要自己協助想原路即百周年小路掉頭想走,期間聽到有人嗌話有人由科學館道衝過來,現場當時人多變得混亂,不久防暴警察出現由Hotel Icon方向跑來,眼前麽地道小路另一隊防暴警察也跑來令場面更混亂,聽到大聲公聲音但內容不清楚。D4自己沒有前行見到警察舉槍很驚踎低,Hotel Icon過來警察來到叫自己唔好郁,舉高雙手擺係頭,自己同一百卅十多人被圍在華懋廣場,之後警員宣布拘捕後帶往警署。

📎被捕後情況
D4指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也從來沒打算給予參與者任何支持,確認自己被捕時合作。落口供是自願,但係緊張及驚。錄影會面有提及想搵交通但在華懋廣場被攔截及拘捕,回答沒有任何隱瞞。

1125 小休至1150

🔹盤問
11月18日前也有試過在尖東站坐巴士回家,當時因社運事件離開醫院時也有查巴士app。但18日早上06:30離開時app未查到,可能醫院接收差不停refresh。至於坐小巴去柴灣地鐵站時接收到因未到尖東,用附近資料app顯示不到,就算打入線路也出感嘆號,不記得是否5條作供路線也是。

到尖沙咀東站時約07:10,冇帶錶估計0715到尖東站。坐喺地鐵時瞓咗沒再查巴士app,到達尖沙咀站一路有查app但可能太多人用不停refresh。到尖東站時app見仍冇巴士時間便諗坐的土,但路過見的士站也冇車而且肚餓所以去食早餐,估計0727到餐廳。問到食了甚麽答叫了沙爹牛肉麵,跟餐有飲品,自己吃得慢食了半小時便走。主問話食到8時多?D4答應該未到。
離開源記去到廣場見到Hotel Icon 應該在15秒內。作供在百周年小路時指有車阻擋,自己差不多行到小路尾繼續向前,同意視線較清楚。最終科學館廣場咪表位中間停低,周圍有人但未能看穿人羣,望不到有冇持雨傘,環境嘈聽唔到有冇人叫口號,人同人相距1至2米,人數約80至100人。自己距離30米以上,不清楚人羣做緊咩,咁諗佢哋做咩?D4答有機會正拍緊戲,有人持機拍攝不過應該是記者。不同意穿反光衣急救員可能是演員。自己急步離開科學館廣場被2班警員包抄,自己行不到因有警員包圍及被身傍亦有其他四五十人阻住。自己只能觀察,冇留意其他人手中拎咩。
在小路時自己問過30米外人士剛剛有人叫救命咩事,有冇人受傷?但各人指不知,由於有其他急救員又冇人需要協助,所以打算走。而且感到現埸危險有機會升級到唔知咩事,同意可能如非法集結或暴動。如有示威人士受傷不會幫手。同意自己有嘗試叫其他人走。
D4同意主問冇提身邊有四五十人,同意只說零散因不是密集一起,也同意主問時冇提問過自己曾問有冇人受傷及有嘗試叫其他人走。
聽到有人叫科學舘有人衝過嚟,不肯定是否科學舘道。為何聽不到口號或楊聲器答因現埸嘈,有人講呢句時啱啱靜咗。當聽到呢個說話有機會有行動。自己不跑因覺會被懐疑,雖然警察有叫人治科學館廣場小路走,但Y4小隊已到達並擧起槍,驚怕下踎低,自己最後被Y1及Y3隊員拘捕。

1257 午休,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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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2/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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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30] 開庭,⏺️D4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主控要求D4指出他在科學館道與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的距離,D4答8米左右,D4與警員的距離約3~米,轉身走了幾步,見唔到Y4警員叫人走,只在被拘捕後才見到有警察叫人走,被捕前只見到有大批警員走過來,並舉槍所以才踎低,都也見到舉旗。

主控着被告指出他與Y4警員的距離?D4答亦是三四米左右,聽不到口頭警告可能是因為擴音器的聲音好「拆」。

主控質疑那段時間新聞日日播社會有騷亂,質疑D4見到警方舉旗都唔離開?D4表示工作好忙,少睇新聞,也不清楚那種顏色的旗具體的意思,只知道要走,聽到口頭警告時雖未清楚講咩,但都知道要走。

主控質疑為何走得咁慢?被告表示舉旗、口頭警告至舉槍是在十鈔之內發生,都不能走太遠!

主控引E71證物:拘捕後會面紀錄文本,內容有讓被告看過,被告也表示有簽名作實;其中警員問他為何在尖沙嘴出現?被告回答聽到有慘叫聲與被告在庭上作供聽到有人叫救命,兩者不同?D4回答,當時緊張,不知如何形容求救,所以說慘叫跟叫救命的意思都是近似,再加上當時都混雜了不少聲音,後來行到現場便沒有聽到慘叫聲,但在行出去源記餐廳時是有慘叫聲,D4再仔細講是:底聲有慘叫聲,同時亦有叫救命聲及問有冇人識急救?

主控問為何會面紀錄只係講了慘叫聲?D4表示當時有些緊張,所以不能盡講所有事情;為何不表達你緊張精神狀態唔適合會面?D4表示當時又不是差到精神衰弱,都可以回答問題。

主控質疑被告遠至文華中心的源記茶餐廳,百週年公園小徑的慘叫聲你聽到,但近距離的警員警告你又聽唔到?D4回答聲音是分階段性的,出源記轉左先聽到慘叫聲,轉出一些才聽到叫救命聲,加上源記附近無乜人所以聽到。

主控問為何不老實同警員講?因為他問我為何在那裏出閘,我便只能概括地講。

主控質疑概括後你都有補充同解釋,為何不再詳細講?D4答因為當時緊張,希望落完口供可盡快離開。

主控質疑為何不詳細啲?D4回答人生第一次落口供,不知道需要怎樣表達。

主控質疑D4庭上講的時間與口供不一致?被告稱以為警察是問他幾點到尖東?他就理解成科學館就是尖東,所以便這樣回答。

主控指出會面口供序言有寫明拘捕地點是科學館而不是指尖東?D4指他分不清楚科學館及尖東是兩個地方。

主控表示當警員問你幾點到尖東,都一定是指拘捕你的科學館附近啦?D4不同意。
再問當警員問你幾點到科學館?你心裏是點諗?D4答科學館與尖東站都在那裏附近!
為何你不問清楚警員的問題是指那裏?D4答因為我想盡快落完口供就離開,也不知道可否反問警員?

主控向被告指出他七點幾就到尖東參加非法集結?D4不同意!

被告在東區醫院上班,有儲物櫃,有鎖匙,每次用時才取鎖匙,沒有固定鎖匙,在同一更數,鎖後保存鎖匙,用完之後清理及消毒留給下一更同事用,一般都將背囊鎖在儲物櫃內。

主控取出證物E81, E83(護眼罩)問D4出處?回答兩個眼罩不同因為來自不同地方。為何要帶在身?因為紅色的那個上班有時要用,每日消儲物櫃,所以要帶在身,黑色的那個就不知道為何在背囊裏。

主控問同不同意眼罩可以保護自己當有催淚煙來襲?
D4答不知道,因未試過,但如果包裝上有寫明可以,就應該可以。

有關證物外科口罩,D4表示買來自用,醫管局只在上班時派發,唔記得幾時買,應該是那一年買,但不記得是何時。

主控指被告這盒口罩是為示威現場的其他人準備是,不是自用的,D4不同意。

🔸辯方大律師覆問
有關口罩D4確認是自己買的。

證物E71會面紀錄
警方是以一問一答的模式表達,不知道如果警察無問的問題是可以講多點,也不曾反問警方問題。

主控很詳細地問有關慘叫聲、叫囂等,而當時會面紀錄時警員是沒有這樣詳細問,所以D4有些資料當時沒有講是合理的。

會面紀錄被告稱到達尖東時間與庭上不同?D4回答都是因警員問他,他便以自己的理解作答,不會質疑或反問。

🗣️法官問:
Book 宿舍是幾號?D4答16號,17本來沒有book,但因為頭痛所以17號都是在宿舍過夜。
曾出現的四五十人,他們的位置是?D4答他們在文華中心咪錶位。

這是第4被告案情

[1602-1617休息]
D6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這是D6的案情

D8選擇作供,會傳召一位證人

📌案件管理
明天不會早於11:30開庭,星期五只能下午開庭,第4及第8被告代表星期一早上需要到東區法院,由於進度比預期快,星期五才決定星期一的安排。

案件押後明天早上11:30後同庭續審
[162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9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8]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不早於)11: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3/15]

(截至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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