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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王詩麗法官
#1006灣仔 🔥 #判刑

陳 (31) *A8 🛑已還押逾六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26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與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
被告於6月22日,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承認所有控罪。辯方於當天已完成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今天判刑。

控方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35

辯方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
[10:05 開庭]

法庭重覆控方案情,強調被告被拍攝到執起磚頭,並在傘陣前線位置與警方對峙。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這場暴動規模不小,於銅鑼灣鬧市進行了約1小時。暴動有500名示威者,他們漠視警員重覆的警告,不斷破壞社會安寧。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22分鐘內,投擲了8枚汽油彈,在警員推進時再投擲6枚汽油彈。2名記者亦被汽油彈擊中。

本案被告與第二組的被告不同,他有實質及具體的行為,他於前線積極參與暴動。
他親眼目睹現場的情況仍然選擇留在現場參與暴動。

法庭再三強調 #1006灣仔 其他案的判刑對自己的判刑並沒有任何約束力

控罪(1):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57個月),於審期確定後認罪及其背景扣減25%,判處監禁42個月連2星期。
控罪(2):量刑起點為12星期,於審期確定後認罪扣減25%,判處監禁9星期。

總刑期:
控罪(2)中9星期的2星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監禁43個月‼️

由於被告多次違反宵禁令,法庭下令全數保釋金需要被沒收。

[10:29完庭]
❤️‍🔥感謝報料❤️‍🔥
==================
額外資訊:
#1006灣仔
案件第一組:A1-A5 在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席前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蒙面罪則成立。服畢刑期後被律政司上訴不成立的暴動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案件第二組:A1-A11 在 #林偉權法官 席前被裁定暴動罪及蒙面罪皆成立。現正服刑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2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六庭 (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陳詞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案件背景:

5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蒙面罪成(A2開審前認罪),暴動罪名則不成立。2022年1月11日,A1被判處更生中心令,A2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A3-5各被判監10星期。其後,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2022年2月10日,A3、A4及A5服畢刑期即在懲教院所外被警方重新拘捕,同日帶到高等法院提堂,獲准保釋候訊。A1與A2重新被捕及提堂資料不詳。

原審官方裁決理由書
原審官方判刑理由書
—————————

本上訴案件5位答辯人(R1-5)依次為原審時的A2、A1、A3、A5及A4,方便起見下文沿用原審時被告的編排順序。

控方(上訴方)代表:#沈嘉琪 檢控官
辯方(答辯方)代表:
A2A5(R1R4) #馮振華大律師
A1A3A4(R2R3R5) #林國輝大律師
*A1A3A4原審法律代表為 #李頌然大律師 (當時頭銜)

-----
1439開庭

高官已閱畢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請,指出文件裡需要釐清之處、不需要或不應包括的內容。

(詳情後補)

控方將會因應今天聆訊而修訂案件呈請草稿,高官睇完再考慮是否需要再作修改或已可簽署。

1537退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1/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案情
2019年被告於HSBC戶口資金流動總額$638963.45,戶口於2016年開納。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日期間,有人從灣仔自動櫃員機存入幾筆3萬至5萬元存款,存款人身份不明、一筆12萬支票存款,由大新銀行發出。期間現金提款18萬,加上轉帳提款,總數提款超過68萬。

2019年10月17日搜查被告住所,檢獲
銀行通知書及一些銀行交易紀錄。銀行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記錄了幾次3萬至5萬元存款者片段。

被告人2019年正就讀理大專上學院學生,戶口曾接收學資處一筆約3萬元之資助,及一筆450元之薪酬,被告沒有其他收入,亦沒有擔任公司董事。總而而言之,戶口金額流量與被告人的學生身份不相稱,而戶口前段時期與控罪時段資金流向,金額亦不相稱,多項大額存款沒有明顯存款原因。

- 11:00休庭至12:04 -

⏺️承認事實
開設戶口及自動櫃員機轉賬日期、資金流向,包括存款紀錄、提款紀錄、資金流動總表(會計師報告)將呈堂為證物。被告沒有稅務紀錄證明,沒有公司董事紀錄。警方曾到住所搜查及作警誡。控方將呈上住所搜出之證物列表、銀行閉路電視片段及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與自動櫃員機時間一致。控方亦會呈上大新銀行支票、被告人出入境紀錄作證物。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證物
呈上多間銀行的通知書、交易紀錄或收據、閉路電視片段光碟及截圖、住所草圖、住所搜出之物品及幾筆現金等。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問控方立場是否指櫃員機幾次存款之身份不明女子是否同一人,主控確認。

⏺️播放片段
控方播放幾段由銀行自動櫃員機閉路電視拍攝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片段,包括身份不明女子入帳,並就女子正面的截圖。最後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是兩名知道身份人士。

- 13:20休庭至14:45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2/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代表律師指被告身體不適今日未能出席審訊,申請押後到明天繼續審訊獲批。

0937 今天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5]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主控向被告澄清被捕人所指,被告解釋係參與社運的人士,如被告暴動或非法集結,從保釋紙得知。

控方在上午呈上一份銀行戶口出入數的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和控方提出的指控,機乎每一項都提問,主要集中質疑:
- 援助資金的存取日期不乎;
- 有無購買物資的單據;
- 被告存款和提款的模式,為何有時同日提款同日發放援助金,有時則提早多日提款?
- 提款和發放援助金的差異,餘款何去何從;
- 有多次提款,但無發放援助金的入數紙?
- 指被告處理私人款項和星火資金混亂;
- 為何星火或Alice不自行發放援助金;
- 星火跟據什麼資料發放援助金?

被告有些答到,有些答唔到,有些已經唔記得。質疑被告如何向星火對數,交代市民的捐款,被告指當日的試算表會有紀錄,和當時的他應該記得事情,可以對數。

[16:28] 盤問未完,控方申請明日再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被告今日遲到的原因,申請繼續保釋,高官表示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批准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明日(19/9) 14:30續審

=========
直播員按:抱歉🙇🏻‍♂️,因為無控方列表在手,好多盤問內容聽唔明,唔想寫出嚟令大家更難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35] 開庭

辯方律師向法庭報告,被告會遲到,正乘坐的士在途中,可能10點到,高官稱被告已經係第三次遲到,如果無合理原因,會考慮撤銷擔保!

[10:04] 開庭

辯方律師解釋被告原在8點起身,乘港鐵到法庭,但因為肚瀉,後轉乘的士,因塞車遲到,高官詢問在8-9時之間律師有無收到被告通知會遲到,律時回覆沒有,因為被告作供中,沒有聯絡,高官暫時撤銷被告的擔保,今日再處理。

辯方呈上整理好的MFI 2a。

🔹控方盤問
主控先請法官再向被告作出警告,指作供過程中有可能自招嫌疑,有權拒絕回答某些問題,除非法官要求。

控方指被告曾提出知道款項係來自星火嘅資金係基於:
1. 曾經參加過「星火」,知道今次係;
2. 從FB、TG、群組知係知道今都係;
3. 從試算表了解資金;
4. 星火運用與理念相同;
5. 搜屋期間揾到的現金,不是家人的

📍參與星火
睇證物相片D2,有關「星火」的貼文,內容顯示傱2017年8月22日,已經支持抗爭,近日受打壓義士,全部用於義士同家屬,承諾星火不會扣一分一毫,另有PMSL公司的銀行戶口。

被告參加星火係做義工,不是主要成員,2017-19年間約有十次企街站,識其他義工,星火全部都係義工,識嘅人在十個以內,唔清楚每個人做咩,十個只係有印象,少交談,會一齊食飯,少傾計,估計大家差唔多職責,無詳細問,包Alice wong,老師,阿榮,阿富,Tama,阿蚊,唔知全名,唔知佢哋角色,唔知年齡,唔知工作/地址,無聯絡方式,義工唔相熟,19年9月後開學,少見咗。

睇證物相片D3,係街站有名人站台有款款箱,但無一張相有被告,相片係被捕後在網上揾,唔知幾時影,唔記得幾月幾日去過街站,籌款係為被捕人士,指相中無寫住為被捕人士,唔同意控方指唔係為被捕人士,同意主問時無提供片段或錄音,指相片中梁家傑有講。

主控指義工不是做收錢,主問:搬搬抬抬,開街站;被告解釋有攞錢箱收錢,只係無詳細講,無揸過咪,無負責點錢箱,無跟車返星火,無處理過錢,無做紀錄,唔知有幾多錢。

被告同意無處理過錢,唔清楚錢係咪直接存入戶口,星火無直接開錢箱畀錢被告,唔同意錢不是星火畀,有7次疑似係Alice 畀,同意係有可能由其他人入錢。

📍關於網上捐款
星火有自己的戶口,唔識王慕雄,唔知王同星嘅關係,無加入星火戶口做簽名,無叫星火加名,估計Alice 有銀行戶口,唔清楚其他義工點轉錢畀人,同意星火可以直接轉錢,星火信Alice ,被告只係小義工,星火信被告,入錢落佢戶口。

2022年有聯絡阿富,問佢攞資料準備案件,無聯絡其他義工,主控問點解唔問佢或者星火攞其他相片,和其他資料,被告稱自己揾同問星火無分別,在星火FB有相,揀咗部份揾到嘅,就係D3。

📍與星火溝通道
星火有求助電話和WhatsApp,不是被負告責,通訊與被告無關,無處理過,被告做星火FB 嘅 admin,可以用到messager PM聯絡求助人,通常用template 回覆,有人預先設定template ,被告無加嘢,大部分用template ,PM要求畀名、身分證號碼、被捕地點,提供銀行戶口,和求助資料,等到資料整全,才可輸入D5a excel,excel 係共用,被告處理過約50-100個,無仔細數,原來嘅試算表,有登記者,有跟進者一欄,現在呢個表無,pdf file 都無。

2022年有問阿富,佢知道準備案件用,唔知佢係咪刻意(隱藏資料),攞咗就無睇,等律師處理,有再問佢,但佢話只得pdf,唔知幾時畀人改咗,兩個表有唔同,但大致上一樣,唔知幾時改,邊個改,改咗乜嘢。

同意無提供求助人資料作辯方證物 ,要求求助人提供的證明:擔保紙,控罪書,醫生紙,購買電話收據…等;同意現在提供唔到任何紀錄。

星火有TG頻道,被告無處理過,因為求助人多,Alice叫被告自已開另一個 TG Acc: claim2019,求助人資料經claim2019 提交,現在無資料。

內部聯絡用WhatsApp,組內有Alice,老師,阿富,Tama,Alice 係admin,群組係因處理被捕人求助而開,唔記得幾時開,大約係2019年8~10月,只有呢個WhatsApp gp,只係處理被捕求助,現在無晒紀錄。

D5a 係online Google spread sheet,共用嘅,WhatsApp gp 內有6個人,各人用電腦開,無講幾耐更新一次,無話畀錢後要即刻更新,有”跟進人”一行,係重要資料,deposit slip 唔知邊個做,由被告保存,無寫邊個人處理,slip只係銀行入數畀受助人,要對到slip 一定要睇excel,現今唔知邊個做。

小休後,11:40 開庭

控方讀出十一個人名,被告有一兩個人唔識,佢哋收過款項,被告確實佢哋唔會做證人,WhatsApp gp 嘅人唔會做證人。

📍資金流向
控方呈上一份由A3紙列印的銀行戶口出入數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Annex A ,和控方提出的指控,總共有256張slip。

開始對每一項出入數作盤問。

被告對4千幾元解釋唔到,係因為無單據,指一定係用咗去買物資,書,用品,私飯,call車,眼鏡,電話,但無紀錄。

盤問未完,14:30續審,被告暫時被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48] 書記話押後
[10:14] 開庭

控方的修訂列表在制作中,稍係呈上,已經和辯方同意咗大部份。

🔹控方繼續盤問
被告同意以下日子:在2019年12月19日被拘捕,2021年11月12日被告上庭,2022年1月18日警方畀文化給被告的律師代表,2022年5月再畀unused material ,被告在2022年中問阿富攞試算表資料,但佢話只得pdf file。

控方叫被告睇未修訂的列表,向被告指出:(被告回覆)
- 被告係在收到晒控方文件後才揾阿富(唔同意)
- 在2022年5月已經收到256張deposit slip(同意)
- 睇住銀行攞錢紀錄,和deposit slip作對比(同意),攞出嘅錢唔等於入數嘅錢,因為無抄低攞出的現金的編號,和入數的現金的編號(同意)(CLS)
- 星火FB無講會代交租(同意),無講代交學費(同意),第308項,幫一個人交$21150學費係背道而馳(唔同意)
- 叫被告從列表中找出代交租的項目(呢個表難揾,excel就可以)
- 叫被告睇D5a,在10月12日有一筆款項代交租$5000,指出同星火嘅聲明背道而馳(唔同意,只係無一一列出,如買書、買報紙、私飯)
- 星火FB護幫義士和家屬,無話朋友可以代收(相信係有原因,如求助人年紀太細,未有銀行戶口,唔係朋友攞咗啲錢)
- 攞出現金的數目唔等如入數數目,錢係被告用咗(唔同意),解釋唔到嘅,同星火講不會扣除一分一毫背道而馳(唔同意)

[10:45~11:03] 休庭
控方指修訂列表10分鐘後到,繼續盤問被告對列表項目的解釋。

列表中第206項係被告第一次收Alice的錢,主控問在此之前嘅用錢與星火有無關,被告解釋之前有兩項係在信和買書給自己在囚的朋友,亦有攞錢去印遊行傳單,係用自己嘅錢,唔記得印傳單有無問任何人攞返錢,在囚朋友係星火嘅求助人,同時亦係自己朋友,唔知算唔算有關,回應法官詢問:無直接畀錢朋友,會買書或日用品。

控方呈上修訂咗嘅MFI 4a,成為MFI 4b。

控方再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被告回覆)
- P24指出被告在2019年6月3日~2019年12月28日期間處理有大量資金存入嘅戶口(同意)
- 和6月3日前有好大分別(同意)
- 在被控告之前無處理咁大嘅資金流(同意)
- 作為綜援嘅受益人,財政狀況同身份狀況不符(同意)
- 有大量現金嘅存入和提取(同意)
- 包括Alice畀嘅現金(同意)
- 聲稱Alice只係暫存,一兩日後會轉走(同意)
- Alice呢個人並非與星火拉上關係(唔同意)
- 星火轉賬兩筆款項三萬和兩萬,唔知係由PMSL傳入(同意)
- 十二萬嘅支票,唔知資金來源(知係由星火嚟,唔知戶口持有人)
- 現金入數和轉賬,唔係畀星火求助人(唔同意)
- (從戶口)提取和入數(畀人),不是同一筆現金(唔同意)
- 唔識戶口支出嘅交易對家(知全名,唔知住邊,唔知做咩)
- 戶口收咗Alice錢,同自己嘅資金混合用(同意)
- 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8.942.25,代表任何人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不認罪)

[11:30]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申請休庭20分鐘整理覆問,高官提議下午再續,表示自己也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0] 開庭

🔸辯方覆問大綱
作以下各方面澄清:
- 控方列表中指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 為何賬目不清
- 為何沒有單據
- 被告理解何謂洗黑錢

📍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在2022年或之前收到控方畀嘅入數紙副本,做出庭前準備,對返銀行紀錄,做出辯方證物D5;入數紙被檢取後到上庭之前,無睇過正本,庭上有睇過兩份正本,無睇過其他入數紙。

睇MFI 4b 第226筆數,對應D5 excel E28,日期係10月11日,金額$3000,對應入數紙 J222/174,日期不對;被告解釋因為副本中嘅日期好矇,只對到銀行戶口號碼和金額,直至睇到正本才睇到日期係11月4日,10月11日嘅數係被告處理,12月4日就唔係,記憶中12月5日要處理大量入數,前一日無做過,可能由其他人做。

律師繼續講一輪入數紙編號、日期、金額…等數字,被告表示唔明白(直播員更加跟唔到),法官話正常呀,你都無文件在手,隨即由書記轉交,律師嘅目的係證明控方指的日期不附,係對錯入數紙。

律師再帶出例子,讓被告解釋入數紙的日期與D5 excel 表的日期不附的另一原因,係一項求助分兩次入數,如一萬元分兩次入五千,有兩張入數紙,excel 的日期係第一張入數紙,入咗第二張後無更新日期。

📍賬目不清
有一筆數的戶口編號和入數紙的不同,被告稱有可能係事後更改戶口。
至於戶口編號出現怪符號“529887E11”,被告解釋係speed sheet的問題,數字太長變成咁。

個案中有由父母或朋友代收款項,通常係求助人年幼無銀行戶口,係無核實代收人身份,但只係極少嘅啲情況,記憶中只有五個左右,有在備註或銀行戶口隔離寫低。當時無諗過代收人會唔畀返錢給求助人,2019年時TG group有代收人嘅全名,有銀行戶口可以追查,事實亦無人投訴收唔到錢。

被告同意Alice Wong同樣可以用自己戶口轉錢畀求助人,但佢當時要聯絡法律支援,探還押人,同阿富跟進被捕求助,無時間處理金錢求助,所以揾被告幫手。

📍為何沒有單據
控方指多次提取款項,多於入數紀錄,應有$20,130在zipper bag內(被告用嚟放星火的錢),但拘捕時只有六千幾,欠$13,530;被告解釋應用咗嚟買物資,但無單據;唐記和KFC每次都會買二千,仲有鴻福堂和麥當勞,唐記最少買過三次,KFC買過兩次,其他買書和日常用品,估計少咗約五張單。

📍何謂洗黑錢
被質疑獲釋後仲唔執返好啲單,係因為當時拉「洗黑錢」,被告理解洗黑錢係將犯罪嘅得益,透過一啲方法變成合法得益,有講與戶口有關,同戶口使用方式不相稱,同星火有關,獲釋後知道不單止拉咗被告,仲有其他四人,當時理解警方調查星火戶口,戶口被凍結,無諗過將來會被質疑戶口嘅資金來源唔係星火,反而要證明錢係來自星火,無諗過要揾返五張單,因為當時律師話唔會有審訊,無諗過會被質疑記帳上有瑕疵,被質疑唔係幫星火,被質疑唔係幫被捕家屬,被捕時無指控被告係中飽私囊。

在被指控嘅兩個半月期間,Alice Wong 無質疑被告做嘅紀錄有問題,無話要查數,有可能係因為太多求助,太多其他事情而無做,Alice Wong 從來無講過要賠錢。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Excel 表在2022年中攞到,之前收齊控方文件,控方指用入數紙嚟做excel,係無可能做到,入數紙無英文全名,只有***代替,無中文名,無身份證號碼;入數紙分唔到被捕/非被捕,只有戶口、金額、和日期,有啲非常唔清晰,有啲對到係靠夾人名、戶口、金額和日期,入數紙J206/157就係一個例子,矇咗大部份,只係睇到少少戶口。

律師要求控方呈上正本給法官睇,高官話:「我諗你哋眼力好啲」。
律師指MFI 3 嘅解說表,第一項入數紙可見部份:日期、戶口、名、金額,同excel 對,如果只睇副本,無可能寫到資料,有幾十張入數紙都係矇。

📍質疑提取十二萬
控方指過數畀求助人,可以直接由銀行過數,可以入現金,點解要一次過攞十二萬現金;被告同意無需要一定咁做,指MFI 4b 由第267項至299項(即提取12萬前一項),除咗原因係第284項係轉賬,其它全部係提取現金,整個11月份都係以現金入畀求助人,因為除咗匯豐和恒生,其他銀行唔可以轉賬,11月份開始多數係其他銀行,當Alice通知過咗錢,去ATM查數,先知有12萬,又知到ATM每日唔可以攞多過兩萬,唔想分6日攞,所以去櫃台一次過攞12萬。

[16:30] 律師表示還要覆問多半小時;高官表示亦需要時間了解被告的證供,睇吓有無需要被告解釋之處。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9) 09:30,同庭續審,並預留星期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8/4]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38] 開庭

🔸繼續辯方盤問
睇Appendix A :被告銀行戶口的流水賬,和MFI 6 :控方歸納流水賬中與星火無關的項目,分別為自用、親友、和無印象。

澄清關於無印象的項目
MFI 6 #301項,姓名鄭大慈(音),金額100,當時話這筆數無印象係錯既,從Appendix A 揾到在 #284項出現,應是求助人。

另一筆款項畀趙俊樂(音),盤問時答無印象或者可能係朋友,現在睇返金額不少,估計都係求助人。

餘下三筆無印象項目就唔記得了。

盤問時回答如果無咗excel表,記唔晒支出去咗邊;事實上如果無咗excel表,當時可以睇銀行月結單,睇返買嘢嘅商戶名稱,講到係自己用抑或買物資畀求助人,因為買自己嘢嘅商戶,同買星火嘢嘅商戶係唔會重疊。至於轉賬畀親友,會認得佢哋個名。

月結單中,轉賬有對方名稱,知道係邊個,現金入數無名,如果無咗excel 表,就要靠睇Appendix A,提取自己用嘅錢係比較小額,支援嘅比較大額;由10月5日至被捕,全部現金提取都多過一千,無自用。

Excel表中,登記人一欄寫Tom係被告,寫YU係另一義工阿Yu。

係朋友阿蚊帶被告認識星火,因而認識幾位義工朋友,相信呢個組織而參與,後來其中有朋友亦係星火求助人。

覆問完畢。

[10:00]
🔺高官有問題查問被告,提示被告有權不回答。

關於經濟援助
- 星火會叫求助人盡量提供有關文件,但唔會主動問被捕原因;
- 關於買電話和交租,會作內部討論,原則係了解背景/處景後,除咗一次嘅緊急援助$5000,盡量唔會批其他;
- 唔會做經濟審查;
- 交學費會個別考慮,因擔心作其他用途,會直接代交;

關於Excel 表中嘅入數日期,如果只入一次,就係嗰次,如果無其他入數,係唔會改。

被告唔記得係直接收義工嘅入數紙,抑或由Alice轉交,記得被捕前一日仲有收到。

被告指求助人身份分為:被捕 / 非被捕 / 還押,無其他,高官指D5a #19項,只有姓氏,無全名,無身份證號碼,備註寫:gear,Alice approved ;被告唔知詳情,Alice話睇過文件,叫被告做登記。

另有兩項類似情況,無中文全名,無英文名,無身份證,被告表示無印象。

被告作供時稱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嘅約有十人,但在搜屋過程中,揾到其他文件,顯示另有60個類似個案;被告解釋,「約十人」係指有其他義工跟進咗嘅個案,另外60人係Alice話會揾其他義工跟,但未做。

12月中收到12萬,證供表示用晒,點解有一筆$800係轉賬,而不是從「袋仔」(zipper bag) 攞現金入數?作供時解釋係袋仔唔係太多現金,現在已唔記得袋仔有幾多錢。

Alice畀咗10萬現金,減去搜屋揾到嘅錢,扣除其他單據,少咗四千幾,應該係用咗,提供唔到單據,已經唔記得,唔知點解。

當攞咗10萬時,有睇過試算表,約有十人要處理,應係現在試算表中未入數嘅人。

被捕前無諗過為星火墊支咗幾多錢,現在知道約兩萬元,約為當時1/3學費;當時有人為被告代交學費,後來由被告母親歸還。

[10:22~10:39] 控方申請休庭整理跟進問題。

🔹控方跟進問題
關於兩個數字10人和60人,10人係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唔知邊個義工跟進;另外60人,無紀錄邊個跟,亦唔係10萬元要處理嘅個案,60人嘅資料係在12月12日前已登記咗,應該係早幾日,唔同意控方指會早到11月。

「被告稱可以講到10萬元係在12月12~17日之間收到,係因為自己在17日入返二萬一千元,… 知道已經處理咗,後來由其他義工處理,12~17日畀錢,無叫我處理60人,因為有其他人處理」👈直播員無聽早前嘅審訊,跟唔到佢講乜😓

🔸辯方無跟進問題

[10:47~11:16] 辯方申請休庭攞指示

法庭指示控方在2023年12月4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3年12月28日呈交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10:00作口頭補充,2024年3月4日10:30裁決。

[11:22]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1/15]

D1:張(25)  / D2容(32) / D3鄭(2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陳真在施襲後疑遭人「私了」受傷倒地。警方事後拘捕 6 名男子,並提訴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

----------------------

[上午進度]

📌答辯:
D1: 承認控罪1及2,否認控罪3 (控方同意控罪3存擋法庭)
D2: 承認控罪1、2及4
D3: 承認控罪1及2
D4至D6: 否認控罪1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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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被告 D1-D3
控方讀出修訂案情,庭上播放網上公開片段剪輯精華(蘋果日報,大紀員及南華早報等),D1-D3 同意案情。
[案情指D1, D2及D3被拍攝到參舆襲擊片段,D2曾手持伸縮棍、D3用垃圾桶擲向受害人,之後被發現運動鞋染血在逃走時被捕]

📌裁決
D1及D3: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2: 控罪1,2 及4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D1-D3代表確認口頭求情可以在12月22日 1000進行,明白可能須等待其他人審訊完結才作判刑。

📌保釋
D1代申請原條件繼續保釋,控方不反對
🛑D2及D3 沒有保釋,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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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被告 D4-D6
三被告代表明白本案因現剩下3人受審,同意法官預計8天可完成審訊。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另有2名警員應辯方而傳召,沒有警誡供詞,主要依賴呈堂之片段。法庭批准審訊時免除警署報到。

📌控方讀出以下文件
📎簡短開案陳詞
2019年反逃犯條例引致社會運動,網上有人號召2019年11月3日1700 時在太古城舉行集會並有人鏈路線圖,當天相當多人嚮應前往,人羣叫喊光時口號及包圍一些店舖,約1900時證人陳真出現,之後因同人口角及向人施襲被人追打致受傷送到東區醫院,傷勢可參考醫療報告。
D4被拍到用腳踢受害人陳真及屈曲其腳
D5早於下午6時已在場,拍到跳起踩向受害人
D6 爭議身份,控方指片段拍到1905時他在2樓,期後用雨傘多次打受害人

📎D4及D6之𠄘認事實 P16
-2019年11月3日約1900時證人陳真在太古城中心外襲擊一男一女,警方在互聯網下載14段片段並作截圖。警方其後拍攝受害人傷勢及現場相片及製作相冊,並製作太古城中心之草圖
-D4及D6事後被上門拘捕,D4居於太古城而D6則居於藍田。被捕後警方拍攝2人及家中檢取物品之相片
-受害人之醫療報告
-D4及D6 出入境紀錄顯示2人案發時沒有離港
-D4事後在場留下卡片,曾協助警方認人及在高等法院作證人,陳真最後被判監14年半
-證物鏈不受干擾
- 2人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D5𠄘認事實 P17
-警方製作之太古城中心草圖
-警方互聯網下載3片段並作截圖
-片段拍攝到的事情均是真實
-受害人之醫療報告,事後拍攝受傷照片
-警方拍攝現場相片15張
-證物鏈不受干擾
-案發時居於觀塘,事後被上門拘捕及檢取證物並拍攝照片
-出入境紀錄顯示案發時沒有離港
-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受害人 陳真2份醫療報告
控方指另有一醫療報告將以65b呈堂但仍需時同各被告商討

🎥播放P5精華片段
-陳真在商場外向1男1女施襲,2人倒地
-商場內陳真地上被人圍毆
- D4身穿西衭,用腳踢受害人陳真
- D5曾用腳踩陳真
🎥快速播放P6精華片段
- 控方指拍到D6現場出現
-一男子右手有紋身用雨傘襲擊陳真,控方立場此人是D6

以下非同意事實,只觸及開案陳詞
🎥播放P?精華片段
-商場外趙家贀被咬甩耳仔後情況
-陳真被市民制服地上,被人圍打,頭部流血
-警方事後在商場外列陣封鎖現場,D4向街上警方及記者講述目睹早前有人被襲受傷事件並交自己卡片予警員作日後聯絡作證。

1217 午休,1430繼續,控方指下午有機會傳召證人陳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1/15]

D1:張(25)  / D2容(32) / D3鄭(2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陳真在施襲後疑遭人「私了」受傷倒地。警方事後拘捕 6 名男子,並提訴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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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不認罪被告 D4-D6 審訊

1432 開庭

📌讀出 應審訊而作第三份醫療報告P18(以65b 呈堂)
指出在東區醫院應診精神科時向醫生表示早年國內因生意及經濟問題出現精神問題,曾有酒精中毒紀錄,2019年9月定期覆診時有改善及穩定。本案發生後再送院稱曾再喝酒不記得如何發生衝突,檢查後沒發現有精神問題,只有睡眠質素欠佳,但須再定期接受精神科覆診

📌傳召 PW1 羅先生
🔹主問
自2005開始在太古城中心任職保安員,中間曾經離職但共做了十七年,商場有廣播系統,有緊急事件可作出宣佈。2019年6月反修例初期不多集結,8及9月起間會有人到此集會唱歌。
2019年11月3日0715當值,知道有人號召在太古城商場集會,下午5時開始有人在南商場二至四樓欄桿聚集,約有百人。有人在5樓帶頭唱「願榮光歸香港」,有人在二樓手拖手造成人鏈至北商場溜冰場口叫口號及唱歌。1810時管理處指示上5樓戲院外因有十多人向黃姓同事質問為何容許警員進入,自己到場向人羣指是警員自己進入但途人不滿圍住2人,一人在自己耳邊大罵當時下午五點多有廣播指商場人多勸喻勿去人多地方。約六時許才有廣播表示商場會關閉。
當日聚集人多影響一些商店要拉閘提早停止營業,翌日從同事口中知有店被噴漆,形容各式衣著人羣也有,有深色淺色衣物,部份戴口罩,沒留意是否同警方對峙。自已一直在5樓工作至晚上八時收工,比正常時間遲半小時。
🎥播放P15影片,太古城一期商場內人羣在各層欄桿聚集叫口號及唱歌,有多名防暴警察衝入商場,商場發出廣播。拍攝到PW1及另一同事在五樓商場被市民責罵放警員入商場,以上同自己當時所見情況相若,也是作供所提及被人圍住質問時候,主控指出在PW1耳邊大罵男子是D2。
🎥播放P09,商場內店舖被人噴白色油,PW1翌日上班才知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P?,陣真襲擊人後逃走被人截停圍打,咬傷趙家賢耳仔。PW1自己不在場,但認得位置是商場西門出口
🎥播放P06片段,證人指出是商場二樓中庭近舞台位,有扶手電梯往下層南座地下,由此行往西門打鬥位置約1至2分鐘
🔸盤問
D5代表
-當日見到人鏈叫口號及唱歌,同意商場內可能有顧客或居民行行企企、玩電話
D6代表
-同意地鐵站有2出口往太古城商場,另有出口往吉之島,可再往康山屋苑
-同意當日人流跟平時差不多
-商場外圍亦有商店及食肆
-管理處早已通知有示威活動加派人手,但自己覺得不足夠應付人羣
- PW1在5樓戲院外出入口逗留至收工,沒有去商場內其他地方,也沒目睹本案
-同意商店提早收工但店內有燈可能仍有職員
-約1815至1830時商場廣播宣佈商場即將關閉,所有人要離開,但五樓戲院外門口沒關上以便讓人離開
🔹沒有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 PW2 陳真 (服刑中)
🔹主問
今年52歲於內地出生,2009年由大陸移居香港,在太古城居住。2019年11月3日飲酒後後往會所焗桑拿浴後,約晚上7時離開回家經過太古城商場,途中聽到有人叫「光復香港」,自己貪玩用廣東話叫「光復台灣」,有數人走來鬧自己大陸仔,自己繼續行被人追上,自己聽不明他們講甚麼,之後多人圍住發生口角,其後事情完全不記得。庭上播放 PW2傷人後現場片段,同意片中初段當時只是手有傷勢。片段後來見趙家贀受傷,認出後段灰色上衣頭受傷倒地男子上是自己, PW2指事後看CCTV才知道中間過程,自己翌日在醫院才恢復意識。

📌更改保釋條件
D5申請豁免人事擔保,但可增加一天報到,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更改,其他條件不變。

1626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將展開 PW2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2/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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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9 開庭

D5代表指今早至9時才聯絡到被告,至開庭時乘坐的土在東區隧道遇上塞車,估計十時前才到,申請押後至1000 開庭。

0941 休庭

1002 再開

D5代表指D5在0955 到達,得悉被告今早0900 才起身,0918離家乘的士,明白遲到可致取消擔保,向法庭致歉。

📌傳召 PW2 陳真 (服刑中)
🔸盤問
▪️D4代表
-同意自己在高等法院因3 項蓄意嚴重傷人及 1 項普通襲擊罪被定罪判處14年半監禁,但被告補充有證人造假。同意從呈堂蘋果日報片段PD12自己有襲擊途人,但指是有人打自己才作出襲擊,是被扭曲因果。
-片段有一綠色衣女子及男子被襲,同意身旁刀是自己,指自己日日行山切生果用,時常帶在身。並指香港律師時常幫助弱者而違背良心協助指控誣告自己。自己在案發時不清楚有傷過人,翌日後來在醫院清醒才知悉事件,再次重申自己被人打才作出襲擊。
- D4代表指他襲擊一男一女之後再咬甩趙家賢耳仔,PW2指是因有人先打自己,但欠缺CCTV拍到有人打自已先,高等法院依賴2證人頂證自已先作襲擊才入罪,聲言是有人造偽證。
-同意片段見自己之後再襲擊花藍色上衣男子,再次指自己不知當時做過甚麼。播放TVB片段,被告用手扯住一穿花衫男子頭髮,一穿深色衭穿皮鞋男子(D4)用腳踢PW2背三下想令他放手,證人不同意。再播PD06, PW2被人㩒在地上想反抗,之後穿皮鞋男子屈曲其腳同時用手撥開其他想打PW2的人,問在場不是所有人也是襲擊他,證人不同意再次說是大家扭曲了先後次序。
▪️D5代表
-案發前自己去康怡居(應是康蘭居)焗桑拿,當日晚飯飲了酒才打算去出汗消除酒氣,飲了約六七杯每杯三百毫升洒,自己冇錶不清楚食飯,浸桑拿及外出時間。
-自己為此案落了2份口供,對事件發生2份文件不同解釋因寫第一份是入院時對剛剛發生事件忘記,第二份在事後看過片段及見到自己傷勢才填寫所以詳細寫下經過,包括見到20示威人士聚集及叫「光復香港」,自己貪玩說過「光復台灣」,不同意是自己挑釁各人。
-自己每天也一定行山或去康怡居做運動,行山會由柏架山去赤柱,習慣在鰂魚涌買生果好似蘋果啤梨,所以一定帶刀出街,對於自己用刀傷人完全無印象
🔹覆問
- D4代表腳指其被人屈曲腳部,那人幫手撥開襲擊的人為何不同意?證人語無論次回答。

-證人作供完-

📌傳召 PW3 偵輯警員12315余思遠(音)
🔹主問
2021年4月駐東區反黑組,上司委派於網上搜尋𘶹於2019年11月3日太古城之事件。
📎11月3日太古城集會
調查下PW3在Telegram 兩個頻道分別為「香港人抗爭日程文宣」及「香港人抗爭日程表文宣」頻道找到資料,頻道分別於19年10月29日及11月2日發訊息,是文宣號召示威者在19年11月3日去太古城商場中庭作集氣,罷食美心,叫口號及組成人鏈,集合時間是1700,集會在1800開始,自己將文宣作截圖呈堂P20。
📎辨認D6身份
-確認2022年1月5日自己替D1- D6 各人在警署拍攝了正面相片,自己再將D6同手上片段人物對比及作了4張對比截圖P21呈堂,以面貌及身體特徵得出結論是同一人'包括左眉毛偏高,右手紋身圖案,文字方向及位置相同。
📎製作精華片段
確認今年10月20至11月14日為本案製作了一段約長9分鐘精華片段,即呈堂片段P22。其後將片段中D4至D6出現作截圖
🔸盤問
▪️D4
-同意為本案製作了草圖,自己寫IKEA位置更正在2019年應是IT
▪️D6
- 2022年1月替本案6疑人拍照,目的是紀錄樣貌及特徵,同意沒規定要影咩特徵,也不知各人在2019年11月21日曾被警方拍照,當時D6有眼鏡,自已有比對過檢取眼鏡之相片。
-問到呈堂對比相片一張是用2019年11月21日警方所拍,D6眼鏡不同2022年照片,PW3指口供辨認沒提過眼鏡是衣物,辨認是用衣物及身體特徵,法官指呈堂有些片段相信是清𕇦,會作參考。
-不同意2019年片段中指稱D6紋身不清晰,回答可在庭上將片段播出來再看,並教導庭上各人指Windows有一個放大鏡功能
-同意2019年時警方沒有為D6之紋身拍相片,但在片段中可截圖,庭上即時播放截圖P31。
🔹沒有覆問

控方沒有其他證人,完成控方案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22午休,下午1430繼續
由於D4上午表示身體不適,下午視乎其身體狀況是否可開始D4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