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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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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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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9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D13選擇不作供,有三名辯方證人,下午開始傳召第一名證人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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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13第一名辯方證人( D13外婆 )

🔸辯方主問

證人是D13外婆,今年66歲,住在屯門兆康苑。D13自2000年出生與父母同住在外婆家,至2003年搬往天水圍新居。外婆現與細孫(被告表弟)同住。外婆形容和D13二人關係良好。D13曾於2006年返回外婆住所住至2011年小學畢業,中學時期則一星期有1-2晚回外婆家瞓,因為D13參加了外婆家樓下團體的足球興趣班,或假期前一晚會在外婆家逗留和食晚飯。

2018 -2019年D13有在外婆家瞓,通常在放假前。外婆家有兩間房,D13小學時住在細房, 其後房間讓給表弟,當D13再回來瞓便繼續瞓細房,表弟則轉瞓外婆房。

證人指一星期有一次前往建生邨大型購物商場。坐輕鐵由建生站往兆康苑約4至5分鐘,證人指她經常步行前往,約15分鐘,亦有小巴可以選擇,但如果客滿便不經建生。證人沒有計過小巴車程時長,亦沒有嘗試搭小巴,因為通常不趕時間。

📌文件夾
-地圖顯示兆康站,證人的屋苑和D13之小學位置。
-證人家中相片:見廚房、客廳、細房和證人房間。2022年12月於細房添置了新衣櫃,D13電腦零件放進盒內。證人指2019年之前細房都有電腦零件,是由網上購買的二手產品,2019年親眼見過,並有新有舊。
-電腦零件相片。
-2019年10月前證人有見過D13砌電腦,亦會戴護眼罩、普通防塵口罩和勞工手套,留意到係戴一隻手套砌。
-辯方問證人有冇見過相中物,證人指見過被告戴該隻手套和眼罩砌電腦。

👩🏻‍⚖️謝官睇證物

證人指見過幾次被告戴住砌機,她家中沒有該些勞工手套和眼罩。證人指之前曾經過建生邨購物商場去街市買餸,知道商場內有食肆,亦有幫襯過,例如盤子工房(音)和大快活。證人以前曾與兩個女兒和兩個孫在周末吃過盤子工房,2019年10月前都有食過。

2019年10月30日證人看完電視洗碗,大概2030後,當晚有和D13通電話。D13母親致電證人,告知她D13會上來打機和瞓覺,然後D13接過電話,告知外婆自己會前來並問她有沒有嘢想食,外婆回答想食芒果窩夫,問D13可不可以買給她吃,D13回答好,問係咪淨係想食嗰樣嘢咋。證人有告知D13在哪裏買,並指是一齊食嗰間舖頭。證人不清楚她樓下商場有沒有芒果窩夫買,有去過兆康苑樓下商場食過嘢,但沒有食過芒果窩夫。證人指她是在盤子工房和兩女兒、兩孫一起吃芒果窩夫。證人有去過D13居所, 附近有食肆但沒有吃過芒果窩夫。

證人當晚通電話後無見過D13,當時不知原因,約11時才知道。證人認為被告明白在哪兒買,因為被告曾經陪過她在盤子工房吃過兩次。

🔹控方盤問

證人有看過被告砌電腦 。控方請證人睇相片8,證人有見過相中零件,唔知屬於電腦咩零件。除了相中的零件,家中零件還有「好細或者好大嗰啲,唔識講」,有見過機箱,有見過綠色電腦板。證人看D13砌機是戴着護目鏡和手套,還使用螺絲批。通常D13幾夜先砌機,攤開晒證人就去瞓,有見過完成品,即是現在用嗰部。

👩🏻‍⚖️謝官問完成品在相片中哪裏看到,證人指冇影到。

證人見過D13砌嘅不只是用緊呢部機,而家嗰部係2002年砌好;2019年她有見過D13砌機。D13是拎同學舊機番黎,拆完又砌睇吓O唔OK,證人唔清楚之後有否還給同學。10月30日是星期三,當日證人家中有零件--一向都有。相中勞工手套和護目鏡沒有特徵讓證人能夠辨認出和D13砌機時所戴的為一樣,只是同款;證人不能認出相片10中的兩支棒。

證人較早前供稱,D13中學放假前先會到訪家中,但案發當日星期三,翌日不是放假,證人有否感到奇怪?證人表示,2019年D13讀書唔需要點返學,好多時話返下午;中學放榜後搵到嶺南學程。

D13回來時他們會正常問候和說一些家常便話,2019年沒有傾談社會事件;證人不清楚D13政治立場。案發當日她收到D13媽媽電話,話今晚D13會上嚟打機同埋瞓。

🔸辯方覆問

辯方問證人是否肯定D13在嶺南讀書,證人指在她面前有講過。辯方問是否記得學校名字,證人回答「屯門嗰一間嶺南」。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早將處理D13第二名辯方證人,謝官指明天應會完成D13案情,再定下結案陳詞日子。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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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13第2名辯方證人( D13媽媽)

👩🏻‍⚖️謝官指證人要俾佢睇言行舉止,應該要除口罩。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43歲,為D13媽媽,現職院舍文員。D13出世至2003年一直和外婆同住兆康苑,後搬到天水圍。2006-2012年間D13住在外婆家,2012升讀中學後返回天水圍住;星期五晚上和學校假期會返回外婆家住。D13於2018年中六文憑畢業,2018-2019年就讀嶺南大學課程, 期間星期五晚上和長假不需回校時會到外婆家睡。完成嶺南課程後他就讀HKU Space課程。案發時D13就讀HKU Space課程,19歲。

2019-2021年間,星期五和假期時D13都有去婆婆家住。D13平時鍾意上網、打機、砌電腦、模型和踢波,證人有在家看到D13這些嗜好。

📌D13身體狀況
D13常說頭暈頭痛,證人曾以為他扭計唔想番學;2018年有一晚他在外婆家打機時突然暈倒,外婆拍醒,沒有求診,2019年9月也試過在天水圍家中暈倒,睇完急症再到屯門醫院留醫,留醫期為9月25日至10月11日。醫生做了化驗後稱指數正常,但D13指視覺有雪花,因此排期睇內科、心理科和精神科;醫生叮囑不要參加緊張和高壓活動。2021年5月D13在天水圍家中發羊吊,叫了白車往天水圍醫院住院。

📌文件夾
文件夾顯示天水圍住所和外婆家,天水圍(聽唔到邊個食肆)無芒果窩夫食。證人有去過建生邨商場,3個月去1-2次。天水圍家出發可以搭輕鐵和西鐵,車程需時40分鐘;無巴士、小巴,不會選擇步行。

文件夾見天逸輕鐵站位置。證人指如建生輕鐵站服務受阻,可由兆康輕鐵站到大興北站,再行去建生邨。地圖見大興北站,天水圍家到大興北輕鐵站需30-40分鐘。

天水圍家中相片(由證人和被告拍攝):傢俬位置和2019年無分別,2019年之後家中電腦零件、設備有加減。D13有砌機習慣,會買新零件。相片11、12顯示大量家中雜物,2019年時一樣。相片13顯示買和執回來的電腦零件。證人於2019年有見過電腦零件,有新有舊,舊的會大塵和有動物毛;D13拿零件回來想嘗試upgrade 電腦和備用,證人有親眼見D13處理新/舊的電腦零件。大塵曾經令D13敏感,因此D13會戴眼罩口罩,零件𠝹手會戴手套--勞工手套,一隻戴,另一隻拎螺絲批。

👩🏻‍⚖️謝官指以佢所知係不需戴眼罩口罩,證人解釋好大塵,D13會流眼水;謝官又指勞工手套會勾電腦板。

D13中六畢業後有經常處理電腦零件和整機的喜好習慣。D13完成課程後兼職電腦維修員。

文件夾見證人房間,案發10月30日房間擺設一樣。相片16顯示電腦位置。相片17顯示D13房間,案發當日也是睡這房,傢俬則多了一部電腦。相片18顯示D13房門後位置,和2019年10月無分別,見很多電腦零件包括零件紙箱。相片19-21顯示家中電腦零件。相片22-26顯示大機箱,二手拎番來的機很污糟。

📌案發當日
證人放工回家後有見過D13,19:00 會一路食飯一路睇Running Man 至20:00,途中D13有以語音聯絡網友夜晚去打機。謝官指用Discord,證人指語音相約去打機。

D13後告知去婆婆家打機,證人打給婆婆叫她不要鎖大門,後俾電話被告自己申請講上去瞓,聽到被告講「今晚可唔可以上嚟打機瞓覺」。證人記得通電話時約21:40,因20:30完節目後執碗筷。D13講完電話後梳洗、搵八達通,證人催佢出門,因為已21:25,要買野俾婆婆啦。證人見D13於21:30出門口;她在22:3」得悉D13被拘捕。

📌D13身上物品
兩支銀色伸縮棒、旗幟
相片8、9
2019年夏天被告入院之前,證人在天水圍家中看過,見到被告試把旗扣在棍。

🔹控方盤問

D13是獨子,身體唔好,打機暈低,砌電腦敏感,視覺有雪花。控方問有無叫D13唔拎舊機番黎,證人指有勸佢唔好長時間用;電腦零件可以清潔,戴眼罩口罩可減低敏感。

控方問拎番黎會否做清潔。證人回答一時時,有時擺低。控方問是否如相片見有塵,便是擺低的狀態,證人回答係。控方質疑如砌機前會先清潔,為什麼還要戴口罩眼罩。證人指因為有d機有已組裝部分,有塵,會一邊裝一邊清潔,有見過此情況。證人指D13會一隻手戴手套,一隻手拎螺絲批,仲見過鉗和毛筆掃塵等工具。無見過焊接。

📌2019年讀書情況
證人指D13讀HKU Space係全日,謝官問唔係夜晚咩,證人指不是, 每星期3-4日,有時上午或下午有堂,案發翌日不需回校,無阻止D13。

表弟(外婆同住)於2019年係中學生,案發翌日要番學,控方問有無叫D13唔好上去阻住表弟,證人指電腦係大廳不會阻住。表弟可以搬去外婆房間瞓。

📌證物
2019年10月無留意放喺邊,除之前見到D13試把旗勾在棒上,另外有喺被告袋中見過。證人不知道他案發當日有帶出去。

🔸辯方覆問

證人在2019年9月見過旗和旗杆在D13背包,證人和被告早前曾參與屯門區經警方批准之遊行,證人指有問D13為何戴出去…謝官指是hearsay。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13第3名辯方證人(社工)

📌證人和D13義工背景
證人現年37歲,現職社工,2011年在信義會屯門青少年服務中心活動統籌時認識D13。中心位於兆康商場,文件夾見兆康站和兆康商場。D13 每月3-4次來中心,參與開放時間的康樂活動、證人辦的足球班、其他活動興趣班和義工服務。

D13亦有在信義尊長會中心參與活動。中心服務對象為兆康區內60歲以上長者 ,D13於2013-2017年之間大約一年有4-6次服務。D13在2013-2017年間也有在另一間服務對象為6-20 歲的中心參與義工服務,每月約3-4次。

2017年之後,證人調職另一信義會中心,對象為區內家庭和幼兒。D13 2017-2019年間有幫手在這中心每月3-4次做義工。

D13於2019年後有繼續做義工,在基督教信義會另一位於上水的新中心。2021-22,一年參與3-4次。D13在2021年協助資料輸入,2022年往不同區協助開幕、閉幕禮活動、明日領袖小學生培訓計劃。

D13於2019年1-8月有協助證人推行義工服務,9月證人知悉D13身體問題,翌年證人無再叫D13做義工服務。

📌文件夾
文件夾見活動照片,有相片見D13。

由2011年認識D13至現在,證人會形容D13有愛心、有耐性、有責任感,無見過他作出仼何暴力行為和言語暴力。

🔹控方盤問

2019年1至8月D13有協助證人,但證人9月後無再搵D13。2021年又再有協助。證人同意對2019年10月時D13的日常參與活動無認知。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10:00 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5/44]

上午進度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09:40] 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精華片段第19段(CCTVB直播),拍攝立法會會議廳嘅情況,期間立法會護員張超雄、譚文豪、區樂軒、朱凱迪出現與示威者交談。

控方指@22:54一刻,畫面拍攝到D3,稍後會提出證供;@22:57再有D3影像;示威者在主席台掛上「沒有暴徒 祇有暴政」橫幅。

[10:09] 🎥播放精華片段第20段(i-cable直播),梁繼平在大會議事廳作宣言

[10:11] 🎥播放精華片段第21段(CCTVB直播)

[10:16] 🎥播放精華片段第22段(i-cable直播),是第20段的延續,控方指拍攝到D10, D11, D12

[10:18] 🎥播放精華片段第23段(SocREC片段),拍攝示威者討論去留,控方指拍攝到D10, D11, D12,@23:20討論在24:00前撤離,有人叫守到最後一刻,可以撤離會議廳,但唔可以撤離金鐘

[10:28] 🎥播放精華片段第24段(SocREC片段)

[10:29] 🎥播放精華片段第25段(SocREC片段),「如果要撤離就和平撤離,其他外圍示威者要留守金鐘,保護在會議廳內示威者」

[10:31] 🎥播放精華片段第26段(SoRec片段)

[10:32] 🎥播放精華片段第27段(CCTVB直播),警方在軍器廠街佈防,警車駛出去金鐘,防暴在金鐘例陣,@23:48開始推進;@23:56承認事實第50段:到第四階段,警方清場;@23:59舉藍旗,防暴在龍和道開始推進,手持長盾;芬域碼頭街有過百防暴佈防;@00:03承認事實第53段:大部份示威者離開;警方開始射催淚彈;@00:09推進至立法會道,示威者散去:00:12立法會示威區已經無示威者,去晒中信大廈嗰邊。

[11:00~11:28] 休庭
🎥播放精華片段第27段(i-cable直播),約為實時01:00,拍攝警員在立法會大樓內清場,播到01:34。

[11:46] 證物P21的精華片段全部播完,因應 #潘𤋮資深大律師 挑戰暴動的時間延續至一點,控方再播序列第27段影片(CCTVB 新聞),由實時00:15播到00:54,拍攝立法會外夏愨道情況,警方有射催淚彈,示威者人數少咗好多,@00:23防暴警察拆鐵馬推進;@00:29添美道已經無示威者;@00:32示威者退到海富中心天橋下;@00:39見張超雄和楊岳橋,夏愨道都少示威者,@00:45前排警員除防毒面具,譚文豪和社工嗌咪叫示威者走;@00:47警方又再推進,去到海富中心對出,叫記者向兩邊散開;@00:52警方防線過咗海富,向中環推進,夏愨道已經無示威者。

[12:27] 播完

案件管理:
主控估計控方案情需時30日,辯方各被告各需要1~3日不等,李官估計可能超時一星期。

下星期會先處理D3是否適合答辯的議題,控辯雙方會傳召專家證人,預計需時4日,雙方在星期五作口頭陳詞,法庭需時考慮,因此,除D3外,其餘被告的審訊押後至6月14日09:30同庭續審,14日前不用出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D3案件則押後至下星期一(5/6) 09:30同庭續審,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2:5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D4畢 連續三日到庭聽審,律師指將不會再出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1/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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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作供完畢,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稍後就特別事項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下星期二(6月20日)14:30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明天下午開庭處理D3是否適宜答辯的口頭補充陳詞,李官初步打算下星期五(6月23日)一併就兩個事項作出裁決 ,當天09:30開庭,D3、D14以外的其他被告也需要上庭。按目前進度,李官對於能否在6月26日開始正式進行審訊甚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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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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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開庭]

D3代表麥大律師向法庭致歉,D3今天早上因肚痛不適,11:18才趕到法院大樓,隨即去了洗手間,11:22正式到達法庭。李官表示,今次接納其解釋,不計較他第一次遲到。

今天開庭就兩個事項作裁決,分別關於D3和D14。李官先向控辯雙方澄清,即使雙方書面陳詞中「受審」與「答辯」字眼交替使用,本案D3要處理的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4)條被告是否適合受審,而非是否適合答辯。

裁決
法庭裁定D3適合受審;亦裁定D14相關記事冊、會面紀錄與案情重組皆可呈堂。裁決理由會在較後階段公布。

案件管理
李官十分關注審訊時間安排。由於D3需要接受審訊,惟辯方律師至今尚未能從當事人索取與案情相關指示,控方暫時未能預計舉證所需時間。辯方就會面紀錄(特別事項)會傳召精神科醫生,而控方目前不打算傳召醫生證供,如有都會好短,亦不需另花時間準備報告,肯定不會臨時又申請押後,延誤審訊。

李官另外提醒D8,即使他已承認進入立法會控罪,但因為要進行紐頓聆訊,判刑或不會得到1/3扣減。D8代表駱資深大律師確認。

[11:4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6日)14:30續審,屆時將正式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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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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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開庭]

D3代表麥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審訊時D3不坐在被告欄內,改坐旁聽席,方便其家人及社工向他講解審訊內容;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麥大律師另外滙報,由於法律團隊難以向D3索取指示,因此無法簽署任何同意事實,控方需要"strict proof"。

李官邀請麥大律師申明立場,目前辯方意向於一般事項與特別事項皆以精神科黃醫生為辯方證人,但法庭日前已裁定D3適合受審,意即不接納黃醫生的部分證供,而由始至終黃醫生就案件只撰寫了一份報告。

📎讀出D1及D7承認事實
📎播放三段D7精華片段放大版(D7不爭議身分)
📎讀出D8第二份承認事實

關於李官提出的問題,麥大律師目前傾向繼續依賴黃醫生證供;他申請押後再作考慮。

[15:47休庭至16:15]

一直無法從D3取得指示的麥大律師,仍在考慮當中,或許會爭議案件應由另一法官審理。(*至今D3尚未進行答辯)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續審,處理完D3部分後會開始傳召證人作供

📍按:早前在D3是否適宜受審的爭議中,控方多次引述專家證人意見,指只要給予當事人空間、耐性和指引(allowance, patience, guidance)他就可以達到六大範疇標準,適宜受審;然而今天審訊明顯見到,權威專家只能給予理想而離地的建議,現實中當事人根本缺乏相應支援。法庭根據法律原則去裁定一個人適宜受審;有沒有人考慮過他能否有意義地參與審訊(participate effectively)、是否真的可確保他面對的是一場公平審訊(a fair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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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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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開庭
D3律師表示,因應法庭裁定D3適合答辯,向法庭申請分拆案件。
控方表示適合繼續由李官作審訊,指辯方現在才有新議題:當時被告是否適合做會面記錄,和案發當日被告嘅精神狀態;辯方的專家證人不在香港,控方專家證人未有準備,咁拖落去對其他被告不公,議題應該在審前覆核要提出;不反對申請,本案另一被告D13分拆案件,已排期在9月4日進行審前覆核,在10月16日進行15日審訊。

李官關心案件出度,主控稱控方專家證人Dr. Amy Liu 要再跟被告會面,唔會在一兩個星期提交報告,如果D3不留在本案,控方只需兩三日就可以完結控方案情,如果留低,可能要去到下星期尾。

李官需要控方再提供準確的所需時間,以作決定,指示小休。

[12:33]
主控稱未能聯絡另一醫生證人,他已轉到私人醫院執業,需要法庭出證人傳票,需時處理,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日。

李官理解辯方反對的理由,是指D3在做會面記錄時,雖然有母親陪同,但母親並非係合適成年人,因母親的理解能力有問題。

主控要求辯方提出書面反對理由,D3律師表示會利用下午時間準備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9:30 同庭續審,預計只開上午,在星期四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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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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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先處理被告D3案情,傳召以下證人:

⏺️傳召助理新聞主任
負責案發時發佈新聞稿,共發佈了13份有關 7.1立法會事件列為證物 (附件1)。

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只D3沒有簽署,因此傳召下列攝影師作供。

下列證人(職員/警員)案發時均在鑑證科攝影課執行職務。

🔷️控方主問 

⏺️鑑證科 攝影師
被揩派到立法會拍攝,共拍攝了245張照片,其中30張成為證物。

⏺️PW5  PC14340 李阮龍(音)
屬鑑證科,在立法會大樓拍攝了251張照片,部分照片列為成證物。

⏺️PW6 周海迪 攝影師
在鑑證科攝影部負責拍攝,拍攝了2張照片,部份作為證物。

⏺️PW7 PC8543 關耀輝(音)
2/7 在立法會大樓拍攝,共拍攝了198張照,其中21張作為證物。

⏺️PW8 PC33805 黄禮儀
2/7拍攝了132張照片,其中39張列作證物。

⏺️PW8 PC52885 林建新
拍攝了多張照片,26張相片列為證物。

⏺️PW10 PC1874 陳永豪
共拍攝了70張照片,19張列為證物。
因同事 鄺錦輝3866 已移民,警員幫忙確認鄺錦輝拍攝的其中7張照片,7張照片列為證物。

⏺️PW11 PC3191 何銳明
拍攝了182張相片,其中12張列為證物。

⏺️PW12 PC51132 田智文(音)
拘捕D3時為D3拍攝了照片 ,辯方代表對該張照片沒有爭議,列為呈堂證物。

以上證人口供辯方代表全部沒有盤問。

庭上主控助理讀出刑事條例65B;其他辯方代表方對於錄影沒有爭議 。

該65B為 TVB職員 葉炳棠 的2份口供 ~ TVB新聞片段,第一份口供列為證物 P58(1)。第二份口供 (補充資料)列為證物 P58(2)。

另一TVB證人 何志輝的口供列為證物 P59。

香港電台證人口供 ( P14),列為證物 P6O。

電訊盈科乃香港電台供應商, 證人 丘芷倫口供列為證物 P61。

電訊盈科另一證人 蘇俊奇,證人口供列為 P62。

[1107] 小休  [1129] 開庭

主控將 D3及D7的人士登記紀錄呈堂。

證物 P305 的人士登記紀錄中附有相片。

🔷️控方主問

⏺️PW13 警長 5192 譚德明
案發時調任至有組織特別調查隊,證人曾反覆觀看片段,入境處和被捕時的照片,認出片段中為D3。主控把該段片段呈堂 。

主問完畢

🔶️D3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D3?證人答道不可以說是百份百,但從片段,人事登記紀錄和拘捕時的照片,對比後認為是D3。

李官追問證人是否相信片段和相片是同一人,證人同意。

🔶️D8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是D8?證人答道不用看片段和照片都能認出是D8;證人說在 2347時認出,畫面很短,他大約10秒便行開。警員稱花了800小時看影片。

🔷️控方覆問
片段中當時D8是人行開了還是鏡頭轉走了?證人答道是人行開。

[1152] 主控稱無法安排證人在本日下午作供,故提議押後至明天,明天應該是立法會內的職員作供;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30/6) 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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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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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由於D3服食了精神科藥物,現正處於昏睡狀態,D3代表說在這種情況下審訊對他不公平,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看D3情況而定再開庭。

主控陳述今天將會共有9位證人作供,包括相片册攝影師、1位有關D3指紋人員、督察(不爭議事實)、另外還有5位.....共9位證人。

涉及2張口供紙將用65B讀出。

[0936] 休庭4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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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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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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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由於D3服食了精神科藥物,現正處於昏睡狀態,D3代表說在這種情況下審訊對他不公平,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看D3情況而定再開庭。

主控陳述今天將會共有9位證人作供,包括相片册攝影師、1位有關D3指紋人員、督察(不爭議事實)、另外還有5位.....共9位證人。

涉及2張口供紙將用65B讀出。

[0936] 休庭

[1020] 續審

由於D3在證人室仍然處於昏睡狀態,未知他何時回復正常;主控稱主要倚賴D3代表向他陳述狀況, 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案件管理:

主控稱星期五將會休庭。

D1代表稱預計審訊2天,有簡短辯方證人。
D3代表預計D3部分很快完結。
D7 (抱歉聽唔清楚)
D8代表稱有一位證人;沒有辯方證人。
D14代表稱有一位證人,需時1天或一天半審訊。

主控稱預計審訊可以在日程期完成。

[102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6/7)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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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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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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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傳召PW17 高級督察 吳景華

🔹由主控助手主間
於 1/7 1338時被指派到中環警署,其後在龍和道待命。在美國銀行中心設立防線,於1770時派到立法會執行防禦工作,於議員入口1設立防線。抵達時看到示威者在外面用硬物衝擊,當時聞到有燒焦味。觀察到其時示威者用硬物衝擊保安入口,警員用長盾和短盾抵擋被插入的鐵支,曾發出警告,但是沒有被理會;與此同時有雞蛋、噴漆和不明刺激性液體潑向警員,其中一名警員被潑到,即時用清水處理後沒有大礙。於2100時徹退。

證人作供完畢 (沒有其他盤問)

⏺️傳召PW18 偵輯警員 14059  郭紹陽
案發時隸屬有組識及三合會調查科,曾經處理D3。

🔷️控方主問

於 2019.8.18,0628時在沙田某單位找尋D3,警員12097以刑事毁壞作出拘捕和警誡。
D3稱有進入立法會,但是沒有毁壞物品。警員當時有出示手查令,並向單位人士覆述搜查令內容。其後在單位內檢取了屬於.D3的 手提電話、黑白色波鞋和一張個人八達通。警員其後把D3帶回警署親自處理;其後D3和母親一起先去 田心警署, 後去沙田警署作被捕人程序。

由於D3感覺不適,情緒不穩,辯方代表要求休庭。

[0956) 小休 [1030] 開庭

由於D3仍然情緒不穩,休庭至1130,續審。

法庭聲稱D3這樣做是刻意拖延,再這樣下去會取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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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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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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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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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續審

⏺️繼續傳召 PW18 偵輯警員 14059  郭紹陽

在 2019.08.18 拘捕了D3,原先是到 田心警署處理被告人程序,因 田心警署器材壞了,轉到 沙田警署處理;為被告人拍了照片,列為證物D306。D3在母親陪同下,在 沙田警署進行錄影會面。

被捕人確認一對波鞋,詢問被捕人當時是否穿著這對波鞋進入立法局?現在警員說波鞋是藍白色,而不是先前說的黑白色。在錄影會面中曾播放片段和截圖,請被捕人在截圖圈出自己及簽署確認。會面錄影於 1440時完結,後返回田心警署。

證物確認 - P301波鞋 、P302八達通,這兩份證物的拍攝照片為 P303 (I一4)。

主控再回頭問在拘捕D3時在單位內逗留了多久?證人答共接觸了被捕人9小時。

證人確認被捕人沒有刑事紀錄;在没有恐嚇、
使用武力和任何壓迫吓完成。

主控請警員在庭上確認被捕人,可是D3坐在旁聽席說:「 可唔可以唔好認出我?」,因而證人輕易指出被捕人。

⏺️傳召 PW19 攝影師 蔡文康
現在駐守警察總部鑑證科
案發時共拍攝了144張相片,其中15張列為證物。

⏺️傳召PW20 督察 袁志剛
隸屬法理鑑證科

在 08 July 2019至29 Aug 2019負責在網上下載相關片段,部分用作證物用途,確認下載的12段片段,該些片段分別有Master Copy 和Working Copy,後會錄製至 Disk1 和 Disk2,交到 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 證物警員處理。

⏺️俾召PW21 偵輯警員 19146
案發時駐守 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
那些電視新聞直播片段會用外置儲存裝置
錄下,1/7,2004時 錄影TVB新聞片段,片段約長4小時;錄影 有線電視新聞台片段 片長約為4小時50分,後交至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跟進

⏺️傳召PW22 總督察 歐陽教英 (音)
案發時棣屬 綗絡安全情報科

協助保存視頻,在youtube下載了一段片段,長度為13分58秒。複製至2隻光碟,同日交與證物警員11245處理。

[1248] 午休,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