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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

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被告10月26日於 #陳廣池法官 席前承認四項控罪,法庭替其索取背景報告作考慮判刑。

📌進一步陳詞
辯方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報名,向法庭表示有2點背景需更正,除此之外同意報告內容。被告自幼溝通及人際能力有限,唯有透過網上表達感受及意見,因而觸犯本案,控罪(1)主要是因轉載他人發文,陳官即打斷指控罪同意案情撮要沒有提及是轉載,自己發佈同轉載刑責不相同,代表律師當時察覺到應提出,此階段才指出並不理想,休庭讓雙方商討。同時陳官指被告文筆不差,控罪(1)發佈4版字完全沒有白字比不少中學生還好,溝通能力差應該只是面對面。[控罪指被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分別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發表陳述。]

休庭後控方指:
🔹控罪(1)同意是被告轉載並提供文件予法庭作紀錄,陳官又問為何當初不寫,控方指因控罪字眼是用發佈所以便跟從。
🔹控罪(2)至(4)是被告在討論區回應及發佈,不是轉載。但陳官又指內容有多組四字口號(香港獨立…)相信是抄其他人不是被告創作。

被告代表總結控罪(2)至(4)被告自2019年8月至12月雖然在3個平台共發表39次煽動訊息,但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是同一時段作出。本案煽動罪沒有判刑指引,被告不是政治人物,也非KOL,只是網上發文擦存在感。陳官反指網上發發文,志同道合人士回應易造成孤狼效果,舉例七一Sogo刺警、七一維園刺頸及跑馬地襲擊陳子謙律師案等。辯方提出煽動包圍新屋案潘榕偉案上訴後改判13個月。

代表希望法庭也考慮被告較早認罪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及精神狀況。

陳官聽罷指由於需時整理判刑書,判刑將延至下午4:0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2/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昨天A1 及A4 承認控罪(1)
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昨天即時還柙🛑

2:31開庭

將播當日 片段
西鐵兆康站閉路電視P31
輕鐵站閉路電視P30
社交媒體P32
市民提供片段P33
合共54分鐘

沒有爭議其中片段有辨認到A5。

由於法官甚為關注控方在截圖刪上的文字描述有關事發不同鏡頭的人數出現,應僻免用這些「用三人以上」「大量」等字眼,因為播數段影片,雙方要數算黑衣人人數。

處理好4段片段的人數形容。
另雙方同意人影高峯期為280人

4:38 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

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法官指判案書內控方案情內一些內容如有敏感、侮辱會刪去,減免以免不洽當內容、口號再現。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十二個月‼️

📌簡短原因:
現年23歲,修讀藝術文憑課程,確認患自閉譜系症。求情指精神狀態一般阻嚇刑罰比重較少。獨自行動沒有串謀其他人,也沒證據有人因而作出任何行動憎恨政府。

被告曾拒絕向警方提供資料,阻礙檢控。自己求情信表深切後悔,自己我反省,不再固執兩極化。師長信件指為人善良、單純,充滿求知欲學生,犯案只因一時衝動。

控罪(1)在telegram 轉載貼文,患自閉並不能推說不理解後果,犯案視國安法無物,以15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10個月。

控罪(2)至(4)持續發佈多次訊息,犯案非一時衝動,各罪性質大同小異,背景在示威頻生,以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至8個月,三罪同期執行。

控罪(1)手法同其他三項不同,因而控罪(2)至(4)其中4個月同控罪(1)刑期分期執行,整體刑期14個月。然而考慮到背景及精神狀況法庭酌情再扣減2個月。總結被告最終刑期為12個月監禁。
由於已經還押十個月,根據行為良好假期扣減被告需多服刑一個月

被告精神不錯,庭上不時望向旁聽席,並多次向旁聽人士點頭示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3/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A2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審承認控罪(1) 至於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兩位已還押2日。

兩位被告及其法律代表仍需出庭,繼續睇片。

9:40 開庭

控方更新有關昨天討論人數的描述

亦確認A3其中一項證物P7的描述
更新為「牛皮勞工手套」不是一對,兩隻為右手,尺吋不同。

播片 5分14秒
有關兆康輕鐵站月台

睇完片,控方申請增加及人數的描述

播片 2分8秒
有關兆康輕鐵站1及2號月台車站
睇完片,控方申請增加及人數的描述

播片 2分38秒 21:31:34-21:34:12
鏡頭4
有關另一角度兆康輕鐵站月台

法官觀察到有人用硬物擊打閘機或圓形倒後鏡
經站多次睇片,最後確認為 閘機

鏡頭5
播片21:35:17-21:35:52

鏡頭11
播片21:36:47-21:36:51
有8張截圖
人數描述修改

市民提供片段
拍攝從兆康站對面19樓拍下方向

所有片段完畢

A1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4索取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押後至12月7日10:30處理A1 及 A4
有關其報告內容及判刑安排

12:50 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45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4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兩位已還押24日

控罪:
(1)暴動 [A1 及A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於本年11月14日於李慶年法官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案件需柙後連同同案三名被告一併處理

案件柙後至2022年12月14日
早上9:30判刑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 A3 黃(33) /
A4  * (15) / A5 陳(22)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何,*已還押1個月;
其餘三位已還押8日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2 A4 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蘇俊文大律師

A1 及A4 於本年11月14日承認控罪(1)至於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A2,A3及A5 於本年12月7日經審訊後,控罪(1)裁定罪名成立。

[09:39]開庭

懲教署今早通知,因A3確診,今天不能出席,家人沒有反對繼續宣讀判刑。大律師會將判刑文件,儘快轉交懲教署職員再轉交被告。在14天內被告有權向法庭申請開庭宣讀判刑。

📌裁決:

A1: 量刑起點  3年9月,良好背景及承認大部份情節再扣減至3年6個月,認罪後扣減1/4 ,刑期為31.5個月

A2: 量刑起點 3年9月,良好背景及承認大部份情節再扣減至3年6個月

A3: 量刑起點 3年9月,良好背景及承認大部份情節再扣減至3年6個月

A4: 判入教導所

A5: 量刑起點 3年9月,良好背景及承認大部份情節再扣減至3年6個月

[10:15]完畢


* *

願大家保重
🔸「在文明崩壞時 把一笑與一語 默然藏心留念 伏於窗前
再許願 終一天 再遇見」
- -《圍牆倒下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判刑 🔥

👦🏻徐 (18) 🔴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

-----------------------------

辯方代表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106 開庭

📌判刑速報:判處教導所‼️

📌進一步陳詞
已索取教導所及心理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內容,更正心理報告內濫用藥物情況是在外地非本港。被告犯案非主因政治理念,只表達個人不滿,教導所一般覇留18個月,未能反映認罪及還押多時因素,更生中心可能會較為適合。希望法庭能進一步索取報告才作判刑。

被告人生並不平坦,來自單親家庭、有過度活躍及專注力不足,外地讀書被欺凌,離家才明白母親對自己關愛,母親亦將接受手術但被告不能照顧令被告明白犯法不只影響自己。

蘇官問被告代表對索取勞教中心意見,代表指陳詞沒提勞教中心是自己看法被告體能不佳但不反對索取報告,而明白教導所報告因21天有效如押後要再次索取。

1121 蘇官指需時考慮休庭20分鐘

1150 再開庭,法官宣布判刑拒絕再索取報告。

簡短理由: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在28個月期間透過3個平台持續發佈訊息,利用互聯網絡散播具煽動性針對政府、警隊,刑罰需具阻嚇性。引用案例就算教導所最高扣押期可能比反映罪責刑期長亦可以判處,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而且教導所實際時間按表現而決定長短。

詳情判刑書將稍後上載。

📍手足親友聞判決後即時留淚飲泣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判刑 🔥

👦🏻徐 (18) 🔴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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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106 開庭

📌判刑速報:判處教導所‼️

📌進一步陳詞
已索取教導所及心理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內容,更正心理報告內濫用藥物情況是在外地非本港。被告犯案非主因政治理念,只表達個人不滿,教導所一般覇留18個月,未能反映認罪及還押多時因素,更生中心可能會較為適合。希望法庭能進一步索取報告才作判刑。

被告人生並不平坦,來自單親家庭、有過度活躍及專注力不足,外地讀書被欺凌,離家才明白母親對自己關愛,母親亦將接受手術但被告不能照顧令被告明白犯法不只影響自己。

蘇官問被告代表對索取勞教中心意見,代表指陳詞沒提勞教中心是自己看法被告體能不佳但不反對索取報告,而明白教導所報告因21天有效如押後要再次索取。

1121 蘇官指需時考慮休庭20分鐘

1150 再開庭,法官宣布判刑拒絕再索取報告。

簡短理由: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在28個月期間透過3個平台持續發佈訊息,利用互聯網絡散播具煽動性針對政府、警隊,刑罰需具阻嚇性。引用案例就算教導所最高扣押期可能比反映罪責刑期長亦可以判處,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而且教導所實際時間按表現而決定長短。

詳情判刑書將稍後上載。

📍手足親友聞判決後即時留淚飲泣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
#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關(27)
D2:徐(27),D3:何(40)
🛑已還押逾37個月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製造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以及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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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大律師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2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D3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控方讀出經修訂的控罪,D2及D3承認控罪。
兩人的求情及判刑會留待D1審訊後再通知兩人的出庭安排。

D1選擇不認罪,案件將會明天開審

各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1:00進行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
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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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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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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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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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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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上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上週四求情,本日續處理求情事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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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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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辯方改為延聘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處理求情。

(求情內容及法律爭議後補)

押後至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判刑,其間被告需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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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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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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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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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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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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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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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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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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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袁(2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佈、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辯方代表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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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分別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佈共13則具煽動性的帖文,當中Facebook為公開帳戶,而Instagram則是只容許追蹤者閱覽的帳戶,而被告是知道可以讓人看到帖文內容的;被告被捕後,警方亦在其手提電話中找到有相關影片。

被告初犯,眾多求情信均表示她有悔意,辯方請法庭考慮緩刑。

法庭考慮到帖文讚好的數量不多,影響力不大,但鑑於被告沒主動刪除帖文,法庭首要考慮具阻嚇作用的刑罰。

Facebook在13則帖文中佔12則,而且是公開帳戶,故法庭認為有持續性和永久性,而且部分帖文有日本文字的信息,或能令在港能閱讀日文的人看到後被煽動。

法庭認為帖文的原創性不高,而約四年期間只有13則帖文,數量不算多,但當中亦有反覆宣傳、煽動的作用,故法庭決定採即時監禁形式,量刑起點為三個月,認罪扣減至兩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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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堂

區(5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4月19日至10月16日首尾2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影片,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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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指所有警方調查已經完成,可以準備答辯。辯方指上星期剛收到文件指需時提供法律意見,意向將會認罪,申請押後獲批,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 1000 作答辯,如有求情文件須在12月12日1600時前交到法庭,🛑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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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答辯

區(57)🛑已還押接近2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4月19日至10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2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影片,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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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1008 開庭

📌答辯:認罪

同意讀出修訂案情:
大意指在5個不同社交帳戶(3個Facebook 及2個 X)持續發佈具煽動意圖共二百八十則貼文,這些帳戶有朋友及追隨者可以看到。警方於網上巡查見到貼文及如《願榮光歸香港》音樂錄象並加上煽動文字,如天滅共產黨,打倒邪惡軸心共產黨,亦有其他錄象及貼文呼籲制裁政府官員及黑警,宣傳革命、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斬首獨裁者習近平、斬首李家超及其家人。警方調查後今年10月在其住所附近埋伏拘捕被告並進行搜屋,檢取了3部手提電話、3部手提電腦及2部桌面電腦,檢查後發現上述部份器材登入了提及之5個社交媒體帳戶,警誡下承認自己用手提電話之軟件filmmaker製作影片並發放,也同意所有貼文由自己一人於上述帳戶發放,知道自己行為已經觸犯國安法。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已呈交書面求情,同意發佈頗多訊息,但多是重覆性表達自己政見,大概只有14個內容,而帳戶朋友不多由四個至二百多,所發貼也不算多回應,被告知道犯法但不清楚其嚴重性,同意行為犯下國安法,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短期監禁。

1033 休至1058 作判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行為抹黑政府,領導人及政府官員,也煽動他人使用暴力,6個月內發出二百多個訊息,每天至少一個算是頻密,然而法官同意回應及轉載不多,其貼文感染力低,但內容全是個人製作並非單純轉發,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及求情後量刑以9個月作起點,只有認罪可扣減三份一。

1104 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