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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香港民族陣線 台灣分部 (poppy)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盧(29) #0720荃灣
🛑服刑中🛑

控罪:存有 #炸藥 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簡單背景:

上訴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原審法官陳慶偉聽畢陳詞後在2021年4月23日判處上訴人12年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
判決:

法庭拒絕就刑罰批出上訴許可。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CACC000110_2021.docx
Forwarded from 香港民族陣線 台灣分部 (poppy)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盧(29) #0720荃灣
🛑服刑中🛑

控罪:存有 #炸藥 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簡單背景:

上訴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原審法官陳慶偉聽畢陳詞後在2021年4月23日判處上訴人12年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
判決:

法庭拒絕就刑罰批出上訴許可。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CACC000110_2021.docx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英語聆訊
#胡雅文法官 #判刑
👤曾(16) #0922旺角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不如期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在香港,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蕭(26)的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15
=============
進一步求情:

簡單來說,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內容正面,形容被告是有禮合作的人,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已還押近一年和內容正面的報告,可以採納報告建議判刑,讓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準備文憑試,繼續向前;而被告的親人和教師亦盼望被告可以在本年9月重拾學業。

本案判刑:

考慮案情與求情後,法庭認為教導所是合適刑罰,這是被告被判處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英語聆訊

【案件一至三合併為一案】
D1: 陳 (24)/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6已還押11個月;D7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_
*本日聆訊以英語進行*

[11:30] 開庭

羅官向D2代表律師詢問為何未有跟從上次聆訊的法庭命令,在指定日子前與控方完成商討。D2律師表示因時間問題未能完成,並向法庭再次申請押後。

法庭經過考慮後,拒絕再將案件押後。今天原定的法律程序會繼續進行。

D2 律師申請休庭,向被告先索取指示。

有關排期審訊:
被告:D1 & D2
本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審訊,兩人向法庭表示不需要初級偵訊。

D1及D2皆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直至下次聆訊❗️

[案件聆訊未完,將於下午1430 繼續❗️]

庭內有不少穿西裝國安便衣警員 請內庭人士小心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1/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
-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D1被拘捕警員16692搜出雷射筆P15;雷射筆為3B級雷射裝置

📌辯方爭議招認
D1就警誡口供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對理由:警員16692在知悉或懷疑D1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沒有安排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

傳召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案發時為旺角警署特別職務第二隊主管

🔗控方主問
🔗辯方D1盤問
🔗辯方D3盤問
🔗辯方D4盤問
-PW1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播放當晚現場錄影片段:東網片段P35、Now TV片段P36、TMHK片段P37、TVB片段P38、警方片段P39及P40。

就控方指稱呈堂片段中各被告的身分辨認,稍後將以承認事實處理。明天不開庭審訊。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審訊期間各被告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傳召PW5 女警長55978
案發時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三隊

🔗辯方D3盤問

案發當晚約2330時PW5身在彌敦道近始創中心。當辯方律師問及當時馬路上交通情況,PW5表示肯定有警車,但對公共交通工具冇印象。當晚她的職責是協助掃蕩,並按照上司指示協助便裝警員,但沒有指示要她進行拘捕。

根據其記事冊,她指示被截停的D3到始創中心東方錶行旁邊踎低;由欄杆位置到錶行距離僅約2-3步。就辯方指D3全程合作、跟從其指示,PW5稱「一半一半啦」。

由最初見到兩名女子(D3、D4)起,PW5一直在行人路上;她第一眼見到D3的時候,D3在欄杆邊但是在行人路上。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6077
案發時隸屬旺角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2019年8月30日0940-1655有份押送本案D1。

🔗辯方D1盤問

PW6唔記得自己是否唯一負責押送D1到廣華醫院的警員,但「應該唔係」。根據其個人紀錄,當日相關時段他只曾押送一人,就是D1。

他知道被捕人被送到醫院需要填寫表格Pol. 42;D1的Pol. 42應該是由報案室人員寫。

📌D1 Pol. 42(P41)
PW6指這份表格不是由他本人填寫。他唔記得報案室人員填表時他是否在場,亦唔知係邊個填。他確認表格第8項寫D1有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辯方指出,D1曾告訴PW6,他持有白卡,而且P41表格是PW6填寫;以上PW6皆否認。

-PW6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法庭裁定D1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D1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將於今天下午提交簡短書面陳詞

午休至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李志豪裁判官 需要時間細閱特別事項結案陳詞,明天才會有裁決。

就一般事項,如法庭裁定表證成立,目前D1傾向不作供,D3傾向作供,D4不會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4/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與D1招認相關的控方證物可以呈堂,稍後階段才宣讀理由

📌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選擇作供。

傳召D3

🔗辯方D3主問

D2現年19歲,就讀中六,為應屆DSE考生。案發時她16歲,當日參加全港中學生跳舞比賽。她一向有跳舞,每星期跳4-6次。不爭議她被捕時著黑衫、戴黑帽、黑口罩--她當天出門起已是如此衣著。她戴口罩出門因為她到比賽現場前尚未化妝,戴帽則因為未set頭;比賽時她有換上比賽衣服及化妝。最後她那隊獲得比賽殿軍,至約傍晚6-7時離開比賽場地,穿著與原本到場時一樣。回家擺低比賽衣服、清潔身體後她再出門,與跳舞比賽隊友(本案D4)慶功。

她於晚上約10時到太子,行了15-20分鐘後到川之味,食了30-45分鐘。食完飯她們想食糖水,但最後冇食到,因當時糖水舖已收舖,於是求其去便利店買雪條食。約11時她在太子站附近,打算搭63S小巴回家;平時跳完舞或補完習她都會在該處搭小巴。當晚她等了十多分鐘仍未有車,然後發現現場有點混亂,希望盡快離開,於是開手機app查巴士路線,查到彌敦道有巴士站。全程她都與D4在一起。她們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行,行到弼街近始創中心的錶舖附近,當時打算去搭巴士,但突然有人向她們衝過來;由於她不知道那些是什麼人,見到此情況就好驚,所以行埋一邊、靠住欄杆,想讓路予對方。對方過到來就㩒住她去欄杆。稍後她得知他們是警員,於是好乖咁聽從警員指示。

就較早前兩名控方證人庭上供稱當時見到她跳過欄杆,D3澄清自己從來冇跳過去,只是挨住欄杆想讓路。當晚現場她只認識D4,不認識任何人,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只曾與D4交談。她當晚出去純粹為了食飯,從來沒有打算參與集結。

📸相冊(呈堂為D3(1))
相冊內有她於案發當日參加比賽的相片及平日跳舞的相片,反映她跳舞時裝扮;亦有相片證明她平日出街都是著黑衫黑褲;也包括她當晚原本想搭的小巴等相片。

原本她查地圖見到由旺角警署行去川之味只需5分鐘,但行到去發現警署門口有水馬,無法通過,所以最終花了15-20分鐘才行到去。

📸警方影片截圖冊P40A
截圖7可見她左手有物件:那是雪條包裝袋,她食完雪條之後未搵到垃圾桶扔。另一截圖中的她正在等小巴。

🔗辯方D4盤問

D3與D4一樣居住在大圍某屋邨。她們當晚2330時被捕。她們背向警署沿彌敦道慢慢行,至始創中心被截停前完全沒有聽到警署曾發出警告。(不爭議事實:旺角警署於2329時曾發出警告。)

跳舞比賽在荃灣舉行,當天她先去荃灣比賽,然後回到大圍的住所,之後再出去旺角。

🔗控方盤問

D4是D3在案發當日所參加的跳舞比賽同隊隊員。由去參加比賽起,D3全日都和D4在一起,晚上食飯亦只有她們兩人,沒有其他人在場;其他跳舞隊友各自與家人食飯,之後才一起再去慶功。

📸警署拍攝相冊P26
D3確認相片反映她被捕時衣著。她被捕時戴口罩,因為回家清潔後已是素顏,而她不想被人看到沒有化妝的樣子,所以素顏出街要戴口罩。

📸Now TV影片截圖冊P35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在警署外不是在睇電話,而是往上方望--事實上她正周圍望緊路。

2202時她們仍在警署外,當時已準備行去餐廳。2152-2202時她們在查餐廳位置和查地圖搵路線,最後兜過警署後門行。在警署外的時間,她見到好多人,亦見到有火光。

📸東網影片截圖冊P36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正望向警署,但唔知圖中其他人是否同樣望緊警署。她當時望向警署方向原因是要睇有冇車到。她見到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她否認有跳過欄杆。

🔗辯方D3覆問

D4當日有一齊參加跳舞比賽(D3應律師要求在相片中指出D4)。她們比完賽才臨時約食飯。

等小巴時她曾望向警署方向,其實是望緊有冇小巴從該位置轉入來。

-D3作供完畢-

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2月16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辯方需於3月2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3月17日1100開庭讓各方進行口述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100續審,期間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姚勳智法官 #提訊
👤鄧嘉民(43)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註:就控罪1和2,鄧懷琛和吳偉南經審訊後被法官葉佐文裁定罪成,當時法官葉佐文就控罪1和2對鄧懷琛予以監禁5年作起數,而吳偉南則予以監禁4年作起數。最後鄧懷琛就這2項控罪和另外2項控罪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7年,而吳偉南被判處總刑期為則為監禁4年。
================
辯方大律師說他們需時閱讀和處理文件,和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30日14:30再訊。法庭批准。

此外,辯方申請修改報到條件和撤銷宵禁令。控方反對第二項申請。法庭批准辯方的兩項申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求情 🔥#判刑   #英語聆訊

👩🏻葉(20)

控罪:藐視法庭

涉於2020年9月在Facebook發文,內容涉及對一名警員「起底」,她涉違反法庭頒下的禁制令(該禁制令於2019年頒發,禁止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等) 被控以控藐視法庭。

被告於2022年1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法律責任,原定12月30日判刑。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1032開庭]

🔹控方指出收到通知被告昨天向法援作第二次申請,根據程序需在42天作內自動終止聆訊,除非法庭下令不終止。是次為第二次申請但沒有重要改變,律政司提出申請要求免除終止聆訊,

🔸被告初指第一次申請因疫情、工作及學習忙碌未能提交文件,但控方指出是申請被拒後被告同意。被告指希望押後6星期作預備求情文件。

法官明白本案原在去年12月判刑但已作一次押後,並要求被告3月27日前將文件存擋法庭但最後沒有收到,而被告也從沒去信法庭或律政司通知押後再申請法援或要求延期判刑。

法庭聽罷雙方陳詞,下令不終止聆訊,今日照常處理求情、判刑及處理律政司之訟費申請。

📌求情、判刑及訟費陳詞

🔹律政司代表提出雖然被告有在社交媒體帖文上寫出請不要分享出去,但其實含意是想人傳出去;而被告使用了的媒體是個公開帳戶;認為不應為該些行為妥協,上述為法庭可以考慮之因素。

👨‍🏫法官容許被告自辯求情理由及陳述財政狀況,因控方建議被告需付超過十六萬的訟費(簡易訟費評定),法官讓被告陳述協助作訟費裁決根據

🔸被告(自辯)初犯只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轉載一些個人資料,但第二天早上便立即刪除,即使這樣都隨即收到律政司控告信件!另外,被告希望能在訟費上作較輕分擔因自己財務上十分困難,更由於家庭理由需照顧母親及弟弟。被告每月收入只有5000,母親沒有工作,需由她分擔部分家庭開支!法官問被告人生規劃,被告希望在本年7月完成學業後學以致用投入酒店業。

被告已經明白守法之重要,感到後悔及抱歉,知道事件影響了被起底人士承諾不會再重犯。由於經濟能力有限,律政司提出十六萬多之訟費申請,自己最多只能支付3成訟費。

[1121休庭]

[1128開庭]

📌判刑速報
21天監禁,緩刑12個月

📌訟費
法庭頒令被告需支付3萬元訟費,被告可同律政司商討分期。

(書面理由2天內上載)

[11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求情 🔥#判刑   #英語聆訊

👩🏻葉(20)

控罪:藐視法庭

涉於2020年9月在Facebook發文,內容涉及對一名警員「起底」,她涉違反法庭頒下的禁制令(該禁制令於2019年頒發,禁止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等) 被控以控藐視法庭。

被告於2022年1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法律責任,原定12月30日判刑。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1032開庭]

🔹控方指出收到通知被告昨天向法援作第二次申請,根據程序需在42天作內自動終止聆訊,除非法庭下令不終止。是次為第二次申請但沒有重要改變,律政司提出申請要求免除終止聆訊,

🔸被告初指第一次申請因疫情、工作及學習忙碌未能提交文件,但控方指出是申請被拒後被告同意。被告指希望押後6星期作預備求情文件。

法官明白本案原在去年12月判刑但已作一次押後,並要求被告3月27日前將文件存擋法庭但最後沒有收到,而被告也從沒去信法庭或律政司通知押後再申請法援或要求延期判刑。

法庭聽罷雙方陳詞,下令不終止聆訊,今日照常處理求情、判刑及處理律政司之訟費申請。

📌求情、判刑及訟費陳詞

🔹律政司代表提出雖然被告有在社交媒體帖文上寫出請不要分享出去,但其實含意是想人傳出去;而被告使用了的媒體是個公開帳戶;認為不應為該些行為妥協,上述為法庭可以考慮之因素。

👨‍🏫法官容許被告自辯求情理由及陳述財政狀況,因控方建議被告需付超過十六萬的訟費(簡易訟費評定),法官讓被告陳述協助作訟費裁決根據

🔸被告(自辯)初犯只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轉載一些個人資料,但第二天早上便立即刪除,即使這樣都隨即收到律政司控告信件!另外,被告希望能在訟費上作較輕分擔因自己財務上十分困難,更由於家庭理由需照顧母親及弟弟。被告每月收入只有5000,母親沒有工作,需由她分擔部分家庭開支!法官問被告人生規劃,被告希望在本年7月完成學業後學以致用投入酒店業。

被告已經明白守法之重要,感到後悔及抱歉,知道事件影響了被起底人士承諾不會再重犯。由於經濟能力有限,律政司提出十六萬多之訟費申請,自己最多只能支付3成訟費。

[1121休庭]

[1128開庭]

📌判刑速報
21天監禁,緩刑12個月

📌訟費
法庭頒令被告需支付3萬元訟費,被告可同律政司商討分期。

(書面理由2天內上載)

[11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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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
(1)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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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說他們仍需時閱讀大量法律文件,和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早前曾與控方就控罪商討,但控方的答覆對被告而言並不利,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法庭批准。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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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就控罪1和2,鄧懷琛和吳偉南經審訊後被法官葉佐文裁定罪成,當時法官葉佐文就控罪1和2對鄧懷琛予以監禁5年作起數,而吳偉南則予以監禁4年作起數。最後鄧懷琛就這2項控罪和另外2項控罪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7年,而吳偉南被判處總刑期為則為監禁4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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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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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英語聆訊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朱(30) #0929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1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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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宗案件本身是英語聆訊,所以是次判刑聆訊語言都是英語。

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已經將兩份精神科報告解釋予被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辯方說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和兩位親人所撰。內容大致指被告案發時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致犯案,現時已經後悔,承諾日後不再重犯。被告平時的品格正面,用心照顧親人,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引用案例,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獨特的個人情況致其判斷社會狀況和行為對錯或後果、和自制能力較常人弱下,量刑上可以較寛大處理,但同意監禁式刑罰是不能避免。

裁判官問及學習能力是否必然與弱智掛鈎。辯方認為這是大眾認知,被告亦是白卡持有者。控方表示不能確定。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知悉早前有裁判官曾判處同案被告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但這刑期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非法集結的時長、示威者的行為和目標等等,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監禁7個月15日是合適的,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這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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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針對被告的簡單案情

在2019年9月29日晚上,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他們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叫喊反政府及警隊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黑警死全家」等。

其後,被告在西洋菜南街遭警員16692和警員19442制服。當時被告身穿黑衣、佩戴著黑色帽、手套、手袖、及面罩等。另外被告被搜出1卷魚絲和1支鐳射筆。

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曾以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並在警署附近徘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