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葉(20) #網上言行
控罪:藐視法庭
傳票內容指葉(20)違反由法庭在2019年10月30日頒布的禁制令,即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和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
由於答辯人今天因身體抱恙不能出庭,故此案件會重新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至24日進行3天審訊,但若答辯人選擇不爭議其責任(liability),其求情和判刑會在審訊第一天處理。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葉(20) #網上言行
控罪:藐視法庭
傳票內容指葉(20)違反由法庭在2019年10月30日頒布的禁制令,即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和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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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答辯人今天因身體抱恙不能出庭,故此案件會重新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至24日進行3天審訊,但若答辯人選擇不爭議其責任(liability),其求情和判刑會在審訊第一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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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葉(20) #網上言行
控罪:藐視法庭
傳票內容指葉(20)違反由法庭在2019年10月25日頒布的禁制令,即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和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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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答辯人今天因身體抱恙不能出庭,故此案件會重新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至24日進行3天審訊,但若答辯人選擇不爭議其責任(liability),其求情和判刑會在審訊第一天處理。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葉(20) #網上言行
控罪:藐視法庭
傳票內容指葉(20)違反由法庭在2019年10月25日頒布的禁制令,即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和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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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答辯人今天因身體抱恙不能出庭,故此案件會重新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至24日進行3天審訊,但若答辯人選擇不爭議其責任(liability),其求情和判刑會在審訊第一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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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審訊[1/3] #網上起底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葉(20) #網上言行
控罪:#藐視法庭
傳票內容指葉(20)違反由法庭在2019年10月25日頒布的禁制令,即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和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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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案件將於2022年12月30日1430同庭會聽取求情和量刑聆訊,預計兩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審訊[1/3] #網上起底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葉(20) #網上言行
控罪:#藐視法庭
傳票內容指葉(20)違反由法庭在2019年10月25日頒布的禁制令,即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和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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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案件將於2022年12月30日1430同庭會聽取求情和量刑聆訊,預計兩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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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求情 🔥#判刑 #英語聆訊
👩🏻葉(20)
控罪:藐視法庭
涉於2020年9月在Facebook發文,內容涉及對一名警員「起底」,她涉違反法庭頒下的禁制令(該禁制令於2019年頒發,禁止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等) 被控以控藐視法庭。
被告於2022年1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法律責任,原定12月30日判刑。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1032開庭]
🔹控方指出收到通知被告昨天向法援作第二次申請,根據程序需在42天作內自動終止聆訊,除非法庭下令不終止。是次為第二次申請但沒有重要改變,律政司提出申請要求免除終止聆訊,
🔸被告初指第一次申請因疫情、工作及學習忙碌未能提交文件,但控方指出是申請被拒後被告同意。被告指希望押後6星期作預備求情文件。
法官明白本案原在去年12月判刑但已作一次押後,並要求被告3月27日前將文件存擋法庭但最後沒有收到,而被告也從沒去信法庭或律政司通知押後再申請法援或要求延期判刑。
法庭聽罷雙方陳詞,下令不終止聆訊,今日照常處理求情、判刑及處理律政司之訟費申請。
📌求情、判刑及訟費陳詞
🔹律政司代表提出雖然被告有在社交媒體帖文上寫出請不要分享出去,但其實含意是想人傳出去;而被告使用了的媒體是個公開帳戶;認為不應為該些行為妥協,上述為法庭可以考慮之因素。
👨🏫法官容許被告自辯求情理由及陳述財政狀況,因控方建議被告需付超過十六萬的訟費(簡易訟費評定),法官讓被告陳述協助作訟費裁決根據
🔸被告(自辯)初犯只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轉載一些個人資料,但第二天早上便立即刪除,即使這樣都隨即收到律政司控告信件!另外,被告希望能在訟費上作較輕分擔因自己財務上十分困難,更由於家庭理由需照顧母親及弟弟。被告每月收入只有5000,母親沒有工作,需由她分擔部分家庭開支!法官問被告人生規劃,被告希望在本年7月完成學業後學以致用投入酒店業。
被告已經明白守法之重要,感到後悔及抱歉,知道事件影響了被起底人士承諾不會再重犯。由於經濟能力有限,律政司提出十六萬多之訟費申請,自己最多只能支付3成訟費。
[1121休庭]
[1128開庭]
📌判刑速報
21天監禁,緩刑12個月
📌訟費
法庭頒令被告需支付3萬元訟費,被告可同律政司商討分期。
(書面理由2天內上載)
[11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求情 🔥#判刑 #英語聆訊
👩🏻葉(20)
控罪:藐視法庭
涉於2020年9月在Facebook發文,內容涉及對一名警員「起底」,她涉違反法庭頒下的禁制令(該禁制令於2019年頒發,禁止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等) 被控以控藐視法庭。
被告於2022年1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法律責任,原定12月3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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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1032開庭]
🔹控方指出收到通知被告昨天向法援作第二次申請,根據程序需在42天作內自動終止聆訊,除非法庭下令不終止。是次為第二次申請但沒有重要改變,律政司提出申請要求免除終止聆訊,
🔸被告初指第一次申請因疫情、工作及學習忙碌未能提交文件,但控方指出是申請被拒後被告同意。被告指希望押後6星期作預備求情文件。
法官明白本案原在去年12月判刑但已作一次押後,並要求被告3月27日前將文件存擋法庭但最後沒有收到,而被告也從沒去信法庭或律政司通知押後再申請法援或要求延期判刑。
法庭聽罷雙方陳詞,下令不終止聆訊,今日照常處理求情、判刑及處理律政司之訟費申請。
📌求情、判刑及訟費陳詞
🔹律政司代表提出雖然被告有在社交媒體帖文上寫出請不要分享出去,但其實含意是想人傳出去;而被告使用了的媒體是個公開帳戶;認為不應為該些行為妥協,上述為法庭可以考慮之因素。
👨🏫法官容許被告自辯求情理由及陳述財政狀況,因控方建議被告需付超過十六萬的訟費(簡易訟費評定),法官讓被告陳述協助作訟費裁決根據
🔸被告(自辯)初犯只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轉載一些個人資料,但第二天早上便立即刪除,即使這樣都隨即收到律政司控告信件!另外,被告希望能在訟費上作較輕分擔因自己財務上十分困難,更由於家庭理由需照顧母親及弟弟。被告每月收入只有5000,母親沒有工作,需由她分擔部分家庭開支!法官問被告人生規劃,被告希望在本年7月完成學業後學以致用投入酒店業。
被告已經明白守法之重要,感到後悔及抱歉,知道事件影響了被起底人士承諾不會再重犯。由於經濟能力有限,律政司提出十六萬多之訟費申請,自己最多只能支付3成訟費。
[1121休庭]
[1128開庭]
📌判刑速報
21天監禁,緩刑12個月
📌訟費
法庭頒令被告需支付3萬元訟費,被告可同律政司商討分期。
(書面理由2天內上載)
[1138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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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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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於2020年9月在Facebook發文,內容涉及對一名警員「起底」,她涉違反法庭頒下的禁制令(該禁制令於2019年頒發,禁止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等) 被控以控藐視法庭。
被告於2022年1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法律責任,原定12月3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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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1032開庭]
🔹控方指出收到通知被告昨天向法援作第二次申請,根據程序需在42天作內自動終止聆訊,除非法庭下令不終止。是次為第二次申請但沒有重要改變,律政司提出申請要求免除終止聆訊,
🔸被告初指第一次申請因疫情、工作及學習忙碌未能提交文件,但控方指出是申請被拒後被告同意。被告指希望押後6星期作預備求情文件。
法官明白本案原在去年12月判刑但已作一次押後,並要求被告3月27日前將文件存擋法庭但最後沒有收到,而被告也從沒去信法庭或律政司通知押後再申請法援或要求延期判刑。
法庭聽罷雙方陳詞,下令不終止聆訊,今日照常處理求情、判刑及處理律政司之訟費申請。
📌求情、判刑及訟費陳詞
🔹律政司代表提出雖然被告有在社交媒體帖文上寫出請不要分享出去,但其實含意是想人傳出去;而被告使用了的媒體是個公開帳戶;認為不應為該些行為妥協,上述為法庭可以考慮之因素。
👨🏫法官容許被告自辯求情理由及陳述財政狀況,因控方建議被告需付超過十六萬的訟費(簡易訟費評定),法官讓被告陳述協助作訟費裁決根據
🔸被告(自辯)初犯只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轉載一些個人資料,但第二天早上便立即刪除,即使這樣都隨即收到律政司控告信件!另外,被告希望能在訟費上作較輕分擔因自己財務上十分困難,更由於家庭理由需照顧母親及弟弟。被告每月收入只有5000,母親沒有工作,需由她分擔部分家庭開支!法官問被告人生規劃,被告希望在本年7月完成學業後學以致用投入酒店業。
被告已經明白守法之重要,感到後悔及抱歉,知道事件影響了被起底人士承諾不會再重犯。由於經濟能力有限,律政司提出十六萬多之訟費申請,自己最多只能支付3成訟費。
[1121休庭]
[1128開庭]
📌判刑速報
21天監禁,緩刑12個月
📌訟費
法庭頒令被告需支付3萬元訟費,被告可同律政司商討分期。
(書面理由2天內上載)
[1138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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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浩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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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20)
控罪:藐視法庭
涉於2020年9月在Facebook發文,內容涉及對一名警員「起底」,她涉違反法庭頒下的禁制令(該禁制令於2019年頒發,禁止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等) 被控以控藐視法庭。
被告於2022年1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法律責任,原定12月3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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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1032開庭]
🔹控方指出收到通知被告昨天向法援作第二次申請,根據程序需在42天作內自動終止聆訊,除非法庭下令不終止。是次為第二次申請但沒有重要改變,律政司提出申請要求免除終止聆訊,
🔸被告初指第一次申請因疫情、工作及學習忙碌未能提交文件,但控方指出是申請被拒後被告同意。被告指希望押後6星期作預備求情文件。
法官明白本案原在去年12月判刑但已作一次押後,並要求被告3月27日前將文件存擋法庭但最後沒有收到,而被告也從沒去信法庭或律政司通知押後再申請法援或要求延期判刑。
法庭聽罷雙方陳詞,下令不終止聆訊,今日照常處理求情、判刑及處理律政司之訟費申請。
📌求情、判刑及訟費陳詞
🔹律政司代表提出雖然被告有在社交媒體帖文上寫出請不要分享出去,但其實含意是想人傳出去;而被告使用了的媒體是個公開帳戶;認為不應為該些行為妥協,上述為法庭可以考慮之因素。
👨🏫法官容許被告自辯求情理由及陳述財政狀況,因控方建議被告需付超過十六萬的訟費(簡易訟費評定),法官讓被告陳述協助作訟費裁決根據
🔸被告(自辯)初犯只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轉載一些個人資料,但第二天早上便立即刪除,即使這樣都隨即收到律政司控告信件!另外,被告希望能在訟費上作較輕分擔因自己財務上十分困難,更由於家庭理由需照顧母親及弟弟。被告每月收入只有5000,母親沒有工作,需由她分擔部分家庭開支!法官問被告人生規劃,被告希望在本年7月完成學業後學以致用投入酒店業。
被告已經明白守法之重要,感到後悔及抱歉,知道事件影響了被起底人士承諾不會再重犯。由於經濟能力有限,律政司提出十六萬多之訟費申請,自己最多只能支付3成訟費。
[1121休庭]
[1128開庭]
📌判刑速報
21天監禁,緩刑12個月
📌訟費
法庭頒令被告需支付3萬元訟費,被告可同律政司商討分期。
(書面理由2天內上載)
[1138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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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求情 #判刑
李(36)
控罪:藐視法庭
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在2020年6月2日於Facebook分享法庭頒布匿名令的新聞報道,並發帖指:「無人知你個名係XXX」,披露了涉案警員的中文全名。李於2020年6月24日因藐視法庭罪被捕,並在警誡下解釋他知悉法庭頒布了匿名令,其行為是爲了喚起市民對西灣河開槍事件的關注。
-------------------------
📌求情:
答辯人雖知匿名令已頒布但不知其詳細內容,而他在協助警方調查後已即時刪除涉案帖文,希望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
📌判刑:
監禁21天,緩刑一年。另需向律政司支付5萬元訟費。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093&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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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求情 #判刑
李(36)
控罪:藐視法庭
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在2020年6月2日於Facebook分享法庭頒布匿名令的新聞報道,並發帖指:「無人知你個名係XXX」,披露了涉案警員的中文全名。李於2020年6月24日因藐視法庭罪被捕,並在警誡下解釋他知悉法庭頒布了匿名令,其行為是爲了喚起市民對西灣河開槍事件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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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答辯人雖知匿名令已頒布但不知其詳細內容,而他在協助警方調查後已即時刪除涉案帖文,希望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
📌判刑:
監禁21天,緩刑一年。另需向律政司支付5萬元訟費。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093&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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